晚清银钱比价波动相当激烈,引起的社会经济混乱也是相当严重的。各级地方官吏利用银价波动造成的经济混乱,明抢暗夺,大肆贪污,很有时代特点,本文拟就一问题进行评述。 一 晚清银钱比价波动的概况 在晚清商品市场上,依法充当主要交换媒介的银两与制钱之间的比价变动十分激烈。从乾隆中期到1911年宣统皇帝统治宝座被掀翻的150年间,银钱市场比价始终在激烈变动之中,不是银价持续不断地上涨,便是银价相对大幅度下跌,几乎没有相对稳定时期。大致说来,可以分为五个时期: 1.从乾隆三十年到咸丰四年(1776-1854年)是银钱市场比价长时期大幅度上涨时期。这一时期,金融市场上的银钱兑换率的变化原因非常复杂。总的来说,洋铜价格的相对下跌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贵重金属(白银)排挤不太贵重的金属(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制钱自身相对减重与白银被大量偷运出境,在不同时期分别起着不同作用,每两纹银价钱由800文左右上涨至2600文以上,这是晚清第一个“银贵钱贱”时期[1][2]。 2.从咸丰五年到同治四年(1855-1865年),由于战争严重破坏了国内商品生产与流通,使大的商业活动陷于停顿;战争又使大量窖藏的白银突然加入流通领域,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了社会对银两与制钱的不同需求,从而导致银价突然大幅度跌落,每两纹银由价钱2600文左右急剧下跌至1200文上下,这是晚清出现的第一次“银贱钱贵”时期[3]。 3.从同治五年到同治十一年(1866-1872年),由于国内战争基本平息,社会政治趋于安定,商品经济重新恢复和发展,社会对白银和制钱的需求与太平天国战争时期相比,发生了相反的变化。在经济生活中人们对白银需求不断增加,而对制钱的流通作用日渐鄙薄,从而导致二者的比价发生了新的变化,每两白银的价格由战时的“一千一二百文”迅速增昂至1800文以上,这是晚清第二个“银贵钱贱”时期,时间虽然短暂,上涨速度很快[4]。 4.从同治十二年到光绪三十年(1873-1904年),由于世界白银生产量急剧增加以及世界上多数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相继停废银本位,改行金本位,白银被大量抛向世界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的供大于求的局面,银价大幅度下跌,从而严重影响了中国货币流通领域的银钱比价的方向性变化,每两白银由1800文以上,日渐下落到“一千一二百文”。这是晚清第二个“银贱钱贵”时期[5]。 5.从光绪三十一年到宣统三年(1905-1911年),在世界金融市场上,白银对于黄金的比价这一时期暂时停止了下跌趋势,处于徘徊状态,并且有所回升;由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巨大差额和巨额赔款,使白银的总流通量急剧减少,还由于国内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对白银的需求更加强烈等原因,共同导致银钱比价再度发生变化,每两银价由1100-1400文,急剧上涨至“一千八九百文”或“二千数十文”[6]。这是晚清第三个“银贵钱贱”时期。 上述银钱比价反复无常的大幅度变化,严重地困扰着晚清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它不仅导致国际国内贸易严重紊乱,而且使清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出现了严重混乱。清朝各级地方官吏藉此机会,极力搜刮社会财富。他们欺上瞒下,贪污中饱,破坏王朝的财政制度,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加深,到处引起社会骚动,不断加速着王朝的崩溃。那么,清王朝的各级地方官吏具体是怎样利用银钱比价的波动,上下其手,巧取豪夺呢?封建王朝的财政危机是如何产生的?吏治腐败与银钱比价波动有何关系呢?这些问题应当一一得到具体解释。 晚清地方政府加赋加税的方法多种多样,有“赔款捐”、“规复捐”,又有“规复差徭”、“加收耗羡”等等,这些“名称虽异,实与加赋无大异”[7]。不过,这些不同项目的附加税一般限于临时性的局部摊派,影响不够深远。而利用银钱比价的变化,通过不断调整赋税的征收比例来增加社会负担,借机贪污中饱,这是晚清地方官吏司空风惯的比较隐蔽的贪污手法,很有时代特点。 二 银贵钱贱形势下官吏聚敛财富的手段 在银贵钱贱时期(这里指1766-1854年,1866-1872年,1905-1911年),清朝地方官吏逐渐认识到银钱市场比价之“权”,“非官吏所能操纵,亦非奸商所能把持”,是一种不可违抗的经济规律。为了按时完成中央政府所规定的赋税定额,为了从中渔利,他们便以“征不敷解,州县赔累严重”为口实,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增加赋税征收数额。 第一种,随着银钱市场比价向上波动,不断提高征收折色钱粮和商税的比例,这种方法叫“以市肆银价之涨落,定忙银折价之增减”。咸丰初年的河南,以银贵钱贱为由,官定米价每石折色征收白银五两一钱,“计钱则十五千一石米”[8]。1865年,江苏经曾国藩奏定,地丁银每两按市价1400文,加上600文的“办公费”[9],共征收2000文;1871年,每两纹银市场价格增昂至1800余文,地方政府立即将地丁银每两相应提高到2400文,以确保财政收入的绝对数量,而不考虑百姓是否能够承受。到了光绪末年,也就是晚清第三个“银贵钱贱”时期,各省更是纷纷加征钱文。江苏全省35州县曾多次联名列表胪陈赔累不支,办公经费拮据,要求按照银钱比价在市场上增昂的幅度,再加征制钱数百文作为办公费[10]。嘉定、宝山二县连同公费、脚费在内,每担漕粮征收制钱“八九千文”,远远超出平时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农民靠出卖农产品所得到的钱文,用以交纳赋税的比例在银贵钱贱形势下是不断地加重,官府经过调整银钱比价之后,所获得的以白银为标准的财富不可能有丝毫的减少。这说明,在银贵钱贱形势下,通过随时提高对农民的征收比例,确保了封建政府对农民群众的最大限度掠夺。不过,在这里,我们似乎看不清地方官吏从中贪污的痕迹。 如果我们继续深入观察地方官吏改变征收比例的实况,那么,就会发现其极力搜刮社会财富,贪污中饱的奥秘所在。例如,1865年经清廷批准,湖北漕米每石折收制钱3000文左右,到了1868年,有漕州县随着市场上银价的上涨,不断向上大幅度提高漕价比例,“每石折收钱五六千、或七八千,或十二三千,或十五六千,竟有多至十八九千者;其征收本色,每石浮收米五六斗,或七八斗,或加倍收,竟有多至三石零者”[11]。再如,同一时期的山东,征解折色也是任意浮收,“随时加增,各处征漕原系下耗分别征收者居多,至武定一带(今惠民县)从前有每石折钱至二十余千,折银至七八两者。民间不免抗违,州县浮收过多,则巧称让耗于串票内,含混注写”[12]。很明显,这些任意增加的浮收不可能归入国库,也不可能积累于府库,而只能注入各级官吏的私人囊橐之中。 当然,上述情况是就一般而言,在实际征收时,地方官吏对于绅户和民户也不是平均摊派的。例如,同治时期江苏“江北漕价向有绅户、民户之别,又有城户、乡户之别。绅户每石有全不完者,有收二千余文者,有收三千余文者。官吏口恨而心德之,以绅户无多,而可以作垫欠之明证。乡户、民户则有收至六七千文者,甚有收至十五六千文者,低昂悬殊,骇人听闻。上司或责其浮收,则曰:‘我挹民户之有余,注绅户之不足也。’”[13]这一资料把官吏勾结地方绅士榨取农民的血汗,欺上瞒下,从中渔利的方法和借口揭露得淋漓尽致。 第二种,强调征收制钱赔累不支,实行“征银解银”措施,这被称为“不居加赋之名,阴收加赋之利”。一般说来,当银钱比价最初向上波动时,地方官吏主要采用调整提高征收银钱比价,来保证聚敛社会财富的绝对数量。但当银钱市场比价持续大幅度上涨时,地方官吏感到把握不住银钱比价上涨的势头,预测不到银价上涨的高低,而又不愿承担擅自加赋的责任,为了争取更大的机动性,他们便推行“征银解银”措施,拒绝接收农民上交的制钱,而勒收银两,以不变应万变。这种手法通行于道咸银贵钱贱时期,在第二、第三次银贵钱贱时期的中后阶段也出现类似的现象。 “商民完纳粮课,均须重价易银”[14],也就是说当时的纳税者在出卖自己的产品之后,所得到的制钱还必须兑换成银两才能上交。例如,江苏的情况就是这样,曾国藩描写说:“收本色者少,收折色者多,即使漕粮或收本色,而帮费必须折银,地丁必须纳银。小民力田所得者,米也,持米以售钱,则米价苦贱而民怨;持钱以易银,则银价苦昂而民怨。东南产米大区,大率石米卖钱三千,自古迄今不甚悬远。昔日两银换钱一千,则石米得银三两;今日两银换钱二千,则石米仅得银一两五钱。昔日卖米三斗,输一亩之课而有余,今日卖米六斗输一亩之课而不足。朝廷自守岁取之常,而小民暗加一倍之赋。”[15]同样的情况也可以在广西和湖南看到。广西“民间完纳钱粮必须易银投柜,银贵钱贱,较从前输纳之数,几加一倍。”湖南也因银价渐次上涨2000文以上,农民以钱易银完纳粮漕,暗增一倍之费。同治中期银价上涨到一定高度之后,江西、江苏、浙江、安微湖北等省也都相继提出了不收制钱,“改收银两”的请示,并且还得到了朝廷的批准[16]。宣统时期江西、江苏等省再次提出了类似要求。江苏巡抚陈启泰奏报说,州县赔累高于百仞,大县岁赔二三万串,小县岁赔一二万串,以致州县官员谈虎色变,“在任求去者数十县,言哀语切,声泪俱下”,要求征银解银[17]。 实行“征银解银”,表面看来只是为了避免州县官员的赔累,确保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究其实质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搜刮社会财富。因为在实际征收过程当中,地方官吏不仅对于银锭的成色进行苛刻的挑剔,而且还要加上折耗、运费等名目,每征地丁银一两,通常要提高到一两六七钱、一两七八钱不等。道咸时期人们曾经尖锐指出,这种方法是“不居加赋之名,阴收加赋之利”[18];宣统年间亦有人揭露指出,这种方法是“外无加赋之名,而内有加赋之实”。地方官吏对于农民征收赋税,不要制钱铜元,不要官票钱钞,专门勒收银元,所收银元又以成色不足为借口,每枚银元必短作三四百文,或五六百文,丝毫不顾及农民的承受能力。清朝中央政府也深知其弊,承认“州县征解未免暗中亏折,而又不能于定价之外以取盈,于是不收铜元,专收银元。复将银元亏折钱价,往返扣折,强抑勒索在所不免”[19]。清廷对此无可奈何,只好听之任之。 三 银贱钱贵形势下官吏聚敛财富手段 在“银贱钱贵”时期(即1855-1865年,1873-1904年),晚清各级地方政权一般采用固定银贵钱贱时期的征收比例,强调征收制钱,对农民实行最大限额的剥削。太平天国战争时期,每两银价由2600文急剧下跌至“一千一二百文”,而后在“一千三四百文”上下徘徊。各省州县征收地丁一般仍按银贵时的水平强迫农民交纳制钱。1864年,浙江银价已经下跌到1200文,而地方政府仍以“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的比例强制浙东八府征收赋税。1904年以前,银钱市场比价徐徐下落,而官定银钱征收比价却长期不变,“不随市价升降”。四川银价每两落至1200文以下,而征收比例“仍以二千文算纳”[20]。1898年的江苏,每两银价已经跌至1200文,而地丁折色仍按每两白银兑换2000文制钱的比例征收。根据时人记载,这种情形,“凡折征省分皆是”。军机大臣礼王世铎指出:“从前银价甚昂,折钱较多,而民不为累。今则银价日贱,折钱照旧,而民已不堪。臣部检查档案,如江苏每银一两折钱二千文,河南折钱二千五六百文,江西折钱二千五百八十二文,山东折京制钱四千八百文(京钱每二文约合一文制钱——笔者注)。至征收漕粮,每石折钱三千四百余文及三千七百余文不等。按之时价,均属大相悬殊。此外无确数可稽者,参以人言,每系折钱完纳,比较时价,总不免有浮多”[21]。如此等等,都说明在“银贱钱贵”时期,地方官吏聚敛的社会财富总量较之“银贵钱贱”时期有增而无减,农民所付出的劳动血汗比以往更多更严重。 总之,可以这样说,在“银贱钱贵”时期,各地官吏采用固定银钱比价的高比例办法,可以获取“倍取于民”的实惠,而很少有人再喊“赔累”。然而,按高比例交纳制钱的农民负担更加沉重,苦不堪言,闹漕抗粮事件往往因此而起。 四 贪污与吏治腐败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无论是“银贵钱贱”,还是“银贱钱贵”,地方官吏所搜刮的社会财富总量总是有增而无减。统计资料表明,1838年道光末年各地上交中央的丁粮钱漕等项赋税正额约为3280万余两白银,与极盛时期的乾隆末年的2990余万两相比,超额290余万两。太平天国时期,由于战乱等原因,赋额锐减。不过,在“同治中兴”之后,尽管出现了有利于官府征收的条件,然而正赋税额始终没有恢复到战前的水平,1885-1904年每年丁银平均不超过2300万两。正赋亏额每年几百万两,农民手中的劳动果实又被罗掘一空,社会财富到哪里去了?明眼人一语破的:“财既不在国,又不在民,大率为贪官墨吏所侵蚀”。 晚清社会贪污中饱是司空见惯的事实。“三年轻知府,十万雪花银”。大小官吏无事不索贿,无官不贪污。具体说来,地方官吏贪污手法多种多样,有报灾报荒不实,要求大量蠲免的;有诡称挪作它用,延宕不交,征税留存不解者;而借口“征不敷解”、“捏作完欠”则是最常见的手法。所谓“征不敷解”是指征收到的制钱,由于银价增昂,完不成原来应当上交的定额;所谓“捏作完欠”,则是强调各种原因,难于完成定额的亏欠。例如,道光时期,全国累计地丁亏欠高达9084900两白银[22]。这种情况越往后越严重。光绪初年,户部奏称:“累计近年赋税短征,以安徽及江苏之江宁为最,苏州、江西次之,河南又次之。多者所收不及五分,少者亦亏一二分不等”[23]。这样以来,经过各级地方政府的扣留、贪污之后,实际交到中央的丁银自然大大减少。清朝中央政府对于上述弊端早已察觉,也曾试图加以纠正革除,但由于晚清国家机器的各个环节已经严重锈腐,无不归于失败。“终清之世,诸弊卒未能尽革”,不过是一种委婉的说法。 由于地丁漕粮等正赋收入大量减少,必然造成财政的亏空,财政支出自然日形困难,左支右绌,捉襟见肘,难于支持。幸亏晚清海关税收和厘金多多少少可以弥补财政上的严重亏欠,不然的话,仅仅靠日渐缩小的田赋收入,来维持日益膨胀的王朝开支,恐怕后果早已不堪设想了。在晚清银贵钱贱形势下,封建地方政权只注意赋税收入的绝对数量,官吏只知道贪污中饱,毫不顾及农民的生产生活,这种最大限度的剥削完全是杀鸡取卵式的掠夺。沉重的国家赋税定额,加上巨大的官吏贪污数额,势必摧毁小生产者的生产热情,打断农民再生产的过程,破坏社会的稳定。贪污不仅如此,还严重败坏着政府的声誉,动摇着统治基础。晚清吏治的腐败,固然由于其没落阶级统治的腐败性来决定,同时也有许多社会原因来促成。在各种复杂的原因之中,银钱比价的波动所引起的经济生活的混乱,进而引起的严重贪污风气,也起了一定作用,这主要通过以下二个方面具体表现出来。 其一,银钱比价的波动,迫使清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随时调整征收丁银与制钱的货币比价。银钱比价的不断变化打乱了正常税收制度,这就容易引起混乱,为官吏贪污中饱留下了可乘之机会。贪官们总是通过比价的调整,选择最有利的纳税方式和手段,以便最大限度地榨取社会各阶层的财富。当“银贵钱贱”时,无论是提高征收比例,还是勒征白银,都可以保证其对于社会财富的最大限度掠夺;当“银贱钱贵”时,千方百计固定银钱比价高涨时的比例,向纳税人勒收制钱,也可以相对满足其对财富的贪婪需求。对于上级国家机关,贪官们又编造种种谎言,强调征收工作的困难,夸大征不敷解,赔累不支的严重程度,大肆侵吞贪污。如此欺上瞒下,公开贪污中饱,严重败坏了官场风气,促使吏治更加腐败。 其二,银钱比价波动造成的财政危机和贪污导致的财政亏空,又迫使清政府大力推行“捐纳”措施,力求搜罗官吏、商人和地主阶级知识分子手中的白银,借以弥补国库的空虚。据户部统计,1843-1850年间,报捐人数高达62068人,捐纳银两共计6734874两[24]。太平天国时期,为了筹集镇压农民起义的军费,清政府一再降低捐纳标准,招诱报捐人员,通过招诱报捐掠取财富,来为腐败的统治肌体注射强心剂,这种捐纳制度直到清末不废。道光末年有人分析说:“凡殷实之民情愿报效者不及什之三。而外官子弟亲戚及其幕友之报捐者不可胜计”。当时捐班而为道府州县官员者,“已居天下十分之半”。之所以有大批的暴发户愿意捐款加入官员的行列,就在于他们认定当官是致富的捷径,“以官阶为利蔽”。权力这个东西,虽然不能直接满足人们的生物要求,但它可以支配满足人们需求的物质资料。有了权力,就有了财富;有了财富就有了行贿的资本;有了金钱就可以平步青云。根据文献记载,这些捐输得官的人,身坐堂上,手伸民间,“自认为捐班,而以为贪婪之数皆其分所应得者”。不贪不占,当官何用。贪污所得,一部分拿去孝敬长官,一旦被人告发受到追查,由于大家都不干净,问案者生怕拔起萝卜带起泥,或阴纵之使去,或累逮而不治,或批驳以相延,或蒙混以幸免,生怕触动“护官符”。捐输虽可以暂时弥补国帑空虚,却又导致吏治更加腐败,使贪污更加严重,由此形成恶性循环。贪风不禁,吏治更加腐败。综上所述可知,晚清银钱比价的波动,极大地搅扰着中国社会的经济生活,不仅使国际国内贸易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导致了财政制度的破,财政收支的混乱又直接影响到政治生活。在银钱比价激烈波动下,农民阶级承受了最大的打击。各级地方官吏则利用银钱比价带来的经济混乱,借机贪污中饱,聚敛社会财富,欺上瞒下,使吏治更趋腐败。由于吏治腐败,贪污索贿成风,一发不可收拾,不仅使王朝的赋额日益减少,财政危机不断加重,而且使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所以,银钱比价波动对于晚清经济生活,政治生活都有相当大的影响。 (文章原载:《中州学刊》1989年第4期) 注释: [1] 所谓银贵钱贱,是指银价不断增昂,钱价相对下跌的一种趋势,不是指银与钱的购买力,关于本时期银贵钱贱的原因,请参考拙作《乾嘉时期银贵钱贱问题探源》,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3] 所谓银贱钱贵,是指银两相对制钱升值,制钱相对银两贬值的一种趋势。关于这一时期银价暴跌的详细情况和原因,请参考拙作《论太平天国时期银价下落问题》,原载《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6期。 [4] 参考《略论同治中期银价增昂问题》,原载《河南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5] 请参考拙作《论光绪时期银价下落与币制改革》,原载《史学月刊》1988年第5期。 [6] 《银价益涨州县赔累更深请仍改征银解银另收公费折》,载《政治官报》第552号;《江西州县征收丁漕困难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733号。 [7] 《清史稿》卷121,中华书局1986年版,总3543页。 [8] 《李文清公(棠阶)日记》卷14。 [9] 各种名目的杂税合称。 [10] 《两江总督端方等奏州县征忙赔累仍请试办加征钱文折》,载《政治官报》第71号。 [11] 《道咸同光奏议》卷34,第1689页。 [12] 丁宝桢:《查覆济阳县征收钱漕折》,《丁文诚公遗集》卷1 [13] 丁日昌:《抚吴公牍》卷22,第638页。 [14] 《河南布政使英棨奏请收鸦片烟税折》,《第二次鸦片战争》第1册,第412-413页。 [15] 曾国藩:《请陈民间疾苦疏》,《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1。 [16] 《刘忠诚公(坤一)遗集》卷4,第16页。 [17] 《端方等奏宁苏两属上下忙改为征银解银另收公费折》,《政治官报》第359号。 [18] 汤成烈《治赋篇》,葛士濬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4,第9页。 [19] 《度支部奏遵议御史萧丙炎奏各省丁漕未能持平请严加整顿折》,《政治官报》第858号。 [20] 《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第575页。 [21]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586页。 [22] 转引自《鸦片战后十年间银贵钱贱波动下的中国经济与阶级关系》,《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 [23] 《清史稿》卷121,志96,中华书局1986年版,总3542页 [24] 《道光朝捐监之统计》,载《社会科学杂志》第2卷,第4期,1931年12月。道光皇帝统治的30年间,全国捐监人数为315825人,捐银总额高达33886630两。参考汤象龙著《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