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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斌:民国初年禁烟运动述论

http://www.newdu.com 2018-09-04 未知 王宏斌 参加讨论

    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是清末禁烟运动的继续。自1906年9月20日发布禁烟上谕,到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为止,清末禁烟运动持续了五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清廷一面积极与英国交涉,努力寻求国际的同情和支持;一面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禁烟章程,并认真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禁烟运动卓有成效[1]。在这种情况下中英双方代表经过谈判,于1911年5月8日签订了新的《中英禁烟条件》,共有10条,主要内容是:英国未满七年期限内逐年继续限制出口,到1917年禁止向中国输入;并应允如不到七年,有确实凭据能够证实土药绝种,则印度向中国进口的鸦片同时停止;如某省先行禁种,该省亦可停运印度鸦片;同意将进口鸦片税每担由110两提高到350两。总的来讲,英国在向中国输入鸦片问题又被迫作了一些让步,并没有根本改变其强行向中国输入鸦片的立场[2]。而清廷对此表示满意,再次下诏督促各省于禁烟一事严加整顿。
    正当禁烟运动加紧进行之时,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相继宣布独立,政治上全国处于大动荡时期,此伏彼起的政治事件吸引了人们的全部注意力,前清尚未解决的鸦片问题一度被淡化。不仅尚未禁绝的省区的罂粟种植面积迅速恢复和扩大,而且一度禁绝的省区,如山西、四川、直隶、山东和东三省的烟苗也在重新萌发。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的鸦片烟馆纷纷重新开张。一度收敛的鸦片势力在中国重新开始抬头。另外,由于禁烟问题载于条约,已经成为尚未解决的国际问题,掌握中国政权的政治集团不能不予以充分的注意。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就是在这种极为复杂的政治环境下展开的,并取得了暂时的不彻底的胜利。
    一  民国初年的禁烟法令与法规
    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在政务、军务倥偬情况下,孙中山毅然下令继续推行前清的禁烟运动。3月2日临时大总统的禁烟令说:“鸦片流毒中国垂及百年,……须知保国存家匹夫有责,束修自好,百姓与能。其有饮鸩自安、沉湎忘返者不可为共和之民,当咨行参议院于立法时,剥夺其选举被选举一切公权,示不与齐民齿。并由内务部转行各省都督,通饬所属官署,重申种、吸各禁,勿任废弛。其有未尽事宜,仍随时筹划举办。尤望各团体讲演诸会,随分劝导,不惮勤劳,务使利害大明,趋就知向,屏绝恶习,共作新民,永雪亚东病夫之耻,长保中夏清明之风”[3]。这道命令承认清末禁烟“成效渐彰,黑籍衰减”;认为鸦片流毒关系“种族沦亡”,“其
    祸盖非敌国外患所可同语”;为彻底扫除烟毒,建议剥夺吸毒者的一切公权,造成人人对鸦片宣战的局面。3月6日,孙中山又向内务部发出指令,要求迅速整理前清有关禁烟的法律条例,“其可施行者,即转咨各都督,通饬所属仍旧厉行,勿任废弛。其有应加改良及未尽事宜,并著该部悉心筹画,拟一暂行条例,颁饬遵行,务使百年病根一旦祓除”[4]。这表明孙中山对于禁烟采取了现实的态度,一方面要继承前清的禁烟法令,一方面要加以必要的修正,其目的自然是尽快消灭鸦片烟毒。内务部接到命令后,立即推荐石瑛为禁烟所总理,美国人丁义华(Thwing ,Edward Waite)为禁烟顾问。3月14日,内务部向各省转发了总统命令。
    彻底禁止鸦片烟毒,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得到社会各阶层的拥护。临时政府禁烟令公布之后,人们纷纷上书,提出各种各样的禁烟建议。有的认为:“扫除烟毒必先禁民间私种”[5];有的呼吁收回“禁烟主权”,排除一切外国干扰;有的强调“共和国民首重人格,若鸦片未绝,于政治、教育皆成污点”[6],建议加强教育。例如,上海基督教五公会曾致电孙中山说,鸦片流毒,其害甚于专制;鸦片一日不除,民国一日不得真自由。所以恳请大总统向英国收回中国“自由禁烟主权”[7]。于此可见,社会各阶层人民在革命发生之后对于禁烟的热情更加高昂。
    袁世凯是清末新政时期清廷大员中主张禁烟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职临时大总统时,宣布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之前,所有从前施行的法律,除与民国国体相抵触各条无效外,其余仍可暂行援用,这在事实上已承认清末禁烟法令的有效性。5月,迁移到北京的参议院提议实行禁烟法,以本年年底为全国禁绝罂粟种植的最后期限。6月11日,为禁种鸦片袁世凯发布命令[8]。此后,又发布了一道道禁烟令。大致说来,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政府,在民国初年是主张禁烟的。他们希望在中英十年约期内消灭鸦片流毒,并为此发布了一道道命令,公开表示了禁烟的决心。北洋政府的禁烟,受到了南京临时政府禁烟政策的影响。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太短,虽下令全国继续禁烟,但没有来得及制订和颁布具体的禁烟法规。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宣布所有从前施行的法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之各条外,可以暂时援用,所以,民国初年关于鸦片的治罪便以1911年颁布的《新刑律》为准。《新刑律》对于鸦片犯罪的规定,体现了以传播恶习、引诱良家子弟堕落为重,个人吸食较轻的原则。与1839年的治罪条例相比,《新刑律》的治罪方案是较轻的,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规定惩罚有多重,在于法令能否认真执行。
    参议院北迁之后,于1912年4月29日在北京举行开院典礼。5月份,参议员周珏等13人提议实施禁烟法。经过数次讨论,确定了一项法案。该法案共有4章15条,第1章总则,提议于1912年12月底为全国禁绝鸦片种植日期,后来改为1913年6月30日;第2章禁种,要求在本法公布后一月内,各省禁烟局、禁烟分局派员调查私种及查拔烟苗情况;第3章禁卖,要求各鸦片烟土膏店按月递减,届期一律关闭,剩余烟土一律缴禁烟局,统一销毁,违者治罪;第4章禁吸,要求换发新执照,届期禁吸,违者治罪。违犯上述规定者,均按《新刑律》规定各条治罪[9]。关于吗啡治罪条例。清末曾经制订查禁吗啡章程,1914年4月,北洋政府专门制订了吗啡治罪条例20条,同时规定,高根、海洛因等毒品也适应本条例规定[10]。
    关于禁烟奖惩条例。1912年5月,广东都督胡汉民致电袁世凯,请求奖励查获烟案人员。此后,又有许多人提出这种要求。于是在1914年5月制订烟案罚金充赏办法,1914年9月,司法部又制订拿获吗啡案充赏办法。后来又制订查获罂粟种子的奖赏办法。这些奖励办法,可以调动查缉人员的积极性,减少放纵鸦片贩运、吸食的机会,对于各级查禁烟毒的官吏恪尽职守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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