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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斌:清末广东禁烟运动与中英外交风波

http://www.newdu.com 2018-09-04 未知 王宏斌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清末禁烟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件大事,这场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得轰轰烈烈,很有成效,得到中外舆论一致称赞。英国鸦片利益集团为了继续牟取毒品暴利,延长鸦片贸易时间,他们怂恿其外交官出面干涉中国的禁烟运动。英国公使和驻广州领事对于广东推行的旨在限制鸦片销路的“牌照捐”章程横加指责,中国官员为了捍卫国家禁烟主权据理加以反驳。在这场鲜为人知的外交斗争中,英国外交官代表着邪恶,中国外交官代表着正义,斗争的最终结局是,力量胜于雄辩,邪恶压迫正义,清廷外务部在英国外交官要挟下被迫接受了撤销“牌照捐”的屈辱性条款。
    关键词:广东禁烟总局    牌照捐   中英禁烟条件   许珏
    清末禁毒是新政时期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一文中,笔者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这次禁烟运动的起因与经过,在论及1911年春天中英关于禁烟条件谈判时指出,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on,1852~1925)代表本国鸦片利益集团,不愿放弃毒品贸易的暴利,曾经以广东征收鸦片营业“牌照捐”为借口,多次向清廷提出交涉,试图破坏中国禁烟运动的顺利开展。由于当时搜集到手的外交资料不足,未能描述、分析这场斗争的具体经过和性质。1996年,笔者在中山大学图书馆看到《复庵遗集》,其中有7卷禁烟文牍,对于这场鲜为人知的外交争端才有了比较完整的认识。作者以道员资格,担任广东全省禁烟总局会办,住局负责广东全省禁烟事宜,是这次外交斗争的主要当事人,因此,资料价值十分珍贵。本文拟联系清末广东的禁烟运动,着重探讨这场外交风波的起因、经过与性质。
    一  “牌照捐”的内部酝酿与争论
    众所周知,广东烟毒泛滥最早,并且一直是鸦片毒害的重灾区。1906年,一项官方统计说,广东本年度消费的外国鸦片为19204担,土产鸦片8075担,自产鸦片约有500担。考虑到还有相当数量的走私品,每年本地区消费的中外鸦片至少有30000担。由于广东土产鸦片无多,禁毒的重点只能是禁吸。又由于广东消费的鸦片主要来自国外,如何对待外国鸦片便成为禁烟的焦点问题。此外,由于庚子赔款分摊给广东的数额每年为白银200万两,度支部三令五申要求如数解纳。在额征之外每年加征200万两,即使对于比较富庶的广东来说,也是相当困难的。广东过去对于鸦片吸食者曾经征收“牌膏捐”,数量虽不大,而毕竟是一种收入。实施禁烟令之后,如何加筹白银200万两,成为广东官员的一道难题。
    在日益高涨的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和民族主义精神促进下,同全国各地一样,1906年的清廷禁烟令得到广东各界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尤其是“广东禁烟会与学界中人无不力主施禁,且常集议此事。” 广东地方官员在各界群众支持和监督下,1907年下令关闭了所有鸦片烟馆。但是,毒瘾乃是痼疾,一纸命令显然无法根除患者对鸦片烟毒的躯体与心理依赖。公开的吸毒场所被取缔了,秘密的地下烟馆如毒菌一样到处孳生。“近闻省城内外偏僻之处私行秘密开设者仍复不免。”1908年3月,《中英禁烟条件》签订,在清廷的严令督促下全国各地陆续掀起禁烟运动高潮。就在这一年的冬天,长期在中国驻外使馆供职的许珏以道员资格再次被分发到广东,担任禁烟总局会办①,实际主持全省禁烟事宜。
    ①以民政使司、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和巡警道首席官员为总办。1905年改学政为提学使司,1907年设民政使司,改按察使为提法使司。
    许珏(1843~1916),字静山,号复庵,江苏无锡人。光绪八年举人,1884年随张荫桓出使美国、西班牙、秘鲁等国,办理华工各案交涉事宜。1889年,以参赞资格随薛福成出使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比利时,“在英闻英议院不直印度种烟为邻害,则大喜。以为中国自强之机在此矣。拟禁烟章条甚具,时不能用也。”1895年再以参赞资格随杨儒使美洲。三随使节,先后以同知保充知府,加盐运使衔。1899年在无锡组织由乡绅领导的戒烟局,“欲以数书生之志力,就百里之地倡之”,掀起群众性的自觉戒毒运动,再由局部推广到全国①。在实践中他感觉到这种方案困难重重,以无锡与金匮二县来说,城乡烟馆不下2000余家,一馆一年增添成瘾者不止十人,“是有二千余家之烟馆即岁添二万吸烟之人”,而戒烟局设立之后,一月所戒多不过数百人,一年合计不过数千人。戒除鸦片烟瘾者远远赶不上新吸成瘾者,杯水车薪,无济于事。1901年以道员发广东,负责筹饷公所事宜,主张对进口鸦片加重膏捐,寓禁于征,因英国领事、公使抗议而罢。1903年,加二品顶戴,出使意大利,差满而归。1908年,仍以道员资格派到广东办理全省禁烟总稽查事宜。
    (一)《广东全省禁烟事宜章程》的拟订与实施。长期以来,许珏对于毒品在中国的严重危害有着清醒的认识,一到任他就调阅了全省的禁烟卷宗,决心严加整顿,迅速拟订了禁烟入手办法。在他看来,广东土产鸦片无多,禁止栽种不难做到,“应整顿者,只在贩卖、吸食两项而已”。这个“禁烟入手办法”很快得到督抚衙门批准,并且立即下令成立广东全省禁烟总局,将原来巡警道设立的戒烟公所和广州府设立的戒烟局改隶禁烟总局统一管理。
    1909年2月禁烟总局正式成立后,立即根据1906年9月政务处《禁烟章程》和1908年5月民政部与度支部共同拟订的《稽核禁烟章程》精神,拟订《广东全省禁烟事宜章程》。这个章程共有6条:第一条,认为广东种植罂粟无多,1908年已经下令全部禁种,此后应责成地方州县认真查勘,发现私种,立即派遣兵勇拔除,并将栽种之田主、佃丁枷责示众,种植罂粟田亩追契充公。本局不时派员密查,发现查禁不力州县,“详请撤参,以儆效尤”。第二条,以半年为一期,定期清查膏土各店,鼓励兼营它业,尽早停止鸦片生意。发现违章店铺,立即吊销营业牌照。第三条,认为部定吸食牌照制度烦琐,发售混乱,“报名领牌多非确实,往往捏冒假造,借牌购烟,其弊不一而足。”此后应简化规定,除年老、痼疾两种人之外,其他领牌之人,应当填明戒断时间,以便日后按册稽查。届期未能戒断烟瘾者,“有职者斥革,无职者注名烟籍”。第四条,鸦片烟馆已经严令禁止,而仍有秘密开设者。这些秘密开设者之所以敢于违法牟利,“半由各署差役得贿包庇,地方官查究不力”。此后,各署内如再有秘密开设鸦片烟馆者,一经派员查出,即将该管正佐各官分别记过、撤任,以示惩儆。第五条,地方绅士为一乡之望,应以身作则,广设戒烟分会,协助警局扫除鸦片烟毒。第六条,各地研制戒烟丸散,不得掺入吗啡②。
    总的来说,这个禁烟章程比政务处、民政部制订的章程更严厉,更具体。如前所说,广东禁烟的主要任务是禁吸,而禁吸毒品的唯一有效办法就是断绝来源。要遏断来源,就必须彻底限制鸦片输入。这是广东禁烟的要害所在。不从根本上限制外国鸦片输入,广东禁毒很难取得实效。在《广东全省禁烟事宜章程》实施半年后,负责人许珏已感到实际作用不大。他说,本局成立以来,将近半年,“局用所费已及万金,课其成绩不过查验断瘾职官六十余员,及封闭开灯烟馆二百余间而已,此于通省禁烟全局并无大益。”③如此下去,广东禁烟令势必成为一纸空话。
    ①《与旅京同乡诸君拟试办本籍禁烟书》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五(1899年8月30日),《复庵遗集》卷7,禁烟牍存1,第2页。
    ②《详督院拟定全省禁烟事宜章程请核准立案》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九(1909年3月30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第3~6页。
    ③《上护院说帖筹议禁烟扼要办法》宣统元年六月初六(1909年7月22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第6页。
    许珏不肯坐视这种实际效果不大的局面持续下去。他认为“禁烟”好比与强盗打仗,对于不同的对象应采取不同的策略。“大抵种烟、贩烟譬犹依贼为利者也,吸烟者则被贼胁虏之人也。吾于为贼胁虏之人,当力拔而拯出之。内地种烟、贩烟萑苻啸聚之类也,发号施令以解散之,足矣。外洋贩烟,疆场(埸)侵掠之寇也,宜坚壁清野以力拒之。如此则贼势自蹶,寇且引退,吾民出水火而等衽席矣。”①所以,他建议加大禁毒力度,增设戒烟所,散发戒烟丸药,此所谓拯救“被贼胁虏之人”。与此同时,缩短全省戒毒时间,要求每三个月递减二成,限一年内全部断瘾,“果能一年之中吸食之人减瘾戒断使居八九计,土膏各店自能陆续闭歇。此于发号施令中,即寓坚壁清野之法,藉以抵御外寇于无形者也。”这就是他所说的“禁烟扼要办法”。简而言之,就是缩短戒毒期限,最大限度降低需求,借以抵制外国鸦片继续输入。这种观点与道光中期“重治吸食”的思路有些近似。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前,面对鸦片飞剪船的猖獗走私活动,许多人找不到“遏断来源”的正确办法,只好求助于严厉法令的制订,试图通过严厉惩治本国毒品消费者,以限制鸦片销售。世界各国禁毒历史证明,“限制消费”的禁毒方案虽有一定作用,却不是最佳的方案。
    (二)关于鸦片烟膏加价的内部讨论。广东禁烟无法取得重要进展,使许珏感到焦虑不安,他当然知道“遏断来源”是最有效的禁烟方法,只是由于中英鸦片条约的限制,他无法提出像林则徐“遏断来源”那样的强硬措施,只好重提前人所谓“寓禁于征”的方案,希望由此限制“鸦片销路”。“一言禁贩洋药,则事涉外交。土药则关系练兵经费,于遏断来源一层殊不易言,惟有限制销路一层尚可因地制宜,妥筹办法。”②
    1909年7月,许珏提出“寓禁于征”的“烟膏加价”方案。他说:“查省港烟价相悬太殊,港价每膏一两,银二两五钱;省价每两仅一两有余。若骤令抬价过高,恐多阻碍。现拟半年加价一次,每两熟膏每次加价银五钱,俟三次加足,于原价外计,每两实加银一两五钱,与港烟价值相埒,均取之购膏吸户,于膏店牌费毫无出入。所加之银,以八成归官,二成津贴商人。……此次寓禁于征,计所收加价开办戒烟所外,尚有余款,藉可弥补洋土药税厘。且此由英领事译送港督来函而起,自无虑外人阻挠。”③这里的“港督来函”,指的是7月5日两广总督张人骏札行禁烟总局的一件外交公文。香港总督的信件是由英国驻广州领事杰弥逊( James William Jamieson 1867~1946)转交的。大意是,省、港两地鸦片价格过于悬殊,希望广州把鸦片烟膏价格抬高到与香港同等水平,以防鸦片从广州走私倒灌香港。“庶彼此禁烟可收实效”。④许珏对此信以为真,他以为实施“烟膏加价”,既可以弥补正在减少的鸦片税厘,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解决添设戒烟所造成的经费困难;既符合政务处、民政部、度支部禁烟章程的有关规定,又与英国驻广州领事和香港总督来函的思路一致,不用担心英国外交官的干涉。真是“一举而数善备,于禁烟前途大有裨益”。这种设想过于天真和乐观,对于英国外交官的诡谲,许珏显然估计不足。
    实施“烟膏加价”方案的具体措施是成立“官督商办”性质的“稽征公司”。许珏赋予“官督商办”的含义是:“清查贩卖实数非假手商人莫由悉其底里。惟权必操之于官,商人
    ①《上护院说帖筹议禁烟扼要办法》宣统元年六月初六(1909年7月22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第6页。
    ②《禀督院请招商设立稽征公司》宣统元年九月十六日(1909年10月29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第10页。
    ③《上护院说帖请开办烟膏加价》宣统元年六月初七日(1909年7月24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第8页。
    ④《禀督院请招商设立稽征公司》宣统元年八月十二日(1909年9月25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第9页。
    仍须听官指挥,庶不蹈广东向来商包积习。”①按照禁烟总局的最初设想,首先饬令最有实力的膏商敬信堂承办“稽征公司”,如果该商推托不办,即令各膏店共同推举承办者;如果各膏店仍不愿承办,那就从外地招商。“烟膏加价”,势必限制鸦片销路,而加价后的主要利益“八成归官,二成归商”,广州鸦片烟膏商人感到获利不大,他们因此拒绝合作。“一味支吾,并屡次抗传不到”。禁烟总局不得不改变分配比例为“官得六成,商得四成”,另外招商承办。香港商人许景新、黄鸿年等表示愿意承办。
    这样,摆在两广总督面前就有三种加征鸦片税厘方案,一是善后局已经推行的“膏牌费”,征收的对象是售出的熟鸦片膏。具体方案是,承包商按销售的鸦片烟膏价值抽收,每售银一两,抽牌费四分,统计全省1908年抽收合计“只有192070余两”。二是度支部要求推广的“牌照捐”,对象包括所有零售出的生熟鸦片。按吸烟牌照,每购生土一两,捐钱40文;买熟膏一两,捐钱60文。“每土一担析计之为一千六百两,购土时应捐钱六十四千文;以一担之土煮膏可得一千两,购膏时又捐六十千文。是每担共收捐钱一百二十四千文,折合目前银价约得库平银八十两”。按1908年广东消费中外鸦片27940担计算,应收捐银2235200两。三是禁烟总局提出的“烟膏加价”,对象是鸦片烟膏店的所有加工成的熟鸦片膏,以香港鸦片烟膏“每两需洋银三元五毫”为标准。“拟分三次递加,现定烟膏一两收取加价银三钱六分,官督商办,一切经费均由商认,所收加价,官得六成,商得四成。计每土一担煮膏一千两,应收加价银三百六十两,除去商费四成,官得加价银二百六十两,如按两万担销数计算,应岁收银四百三十二万两,……较善后局现办之膏牌多三十倍矣。”②
    上述三种办法,都是强调寓禁于征,而征收的数额悬殊,最为简捷,也最为诱人的当然是禁烟总局的“烟膏加价”。就其流弊与问题来说,善后局的“膏牌费”单征鸦片烟膏而不及零售的生鸦片,且商人包办,志在牟利,缺乏官方有效监督,透漏较为严重;度支部要求征收的“牌照捐”依赖于严密的牌照制度,由于吸烟牌照发售烦琐,变化较大,查验不易,所报又多不实,自然难于有效征收;禁烟总局“烟膏加价”的根据是海关的洋药进口数和统税局的土药行销数,由行店批发商代为抽收。以为即使小有出入,不至于大相径庭。代收制也符合特殊行业的惯例,1885年的“鸦片税厘并征”中的“厘”就是一种代征的内地税。问题在于,“烟膏加价”征收的对象是鸦片烟膏店已经购入而尚未完全售出的鸦片。鸦片烟膏店批量购入的生鸦片,可能立即加工成鸦片烟膏用于零售,也可能整包或整箱暂时存放起来。对于这些鸦片加征“烟膏加价”可能会因“尚未拆包”引起外交风波。
    当年10月10日由两广总督张人骏将禁烟总局拟订的“烟膏加价”方案与商人许景新所拟章程一同批转到民政使司和善后局核议。善后局不同意许景新所拟章程,认为“于外交、内政均有窒碍难行之处”。12月27日,新任两广总督袁树勋札令“毋庸再议”。许珏看完民政使司和善后局意见,认为他们从公文上看,只是不同意许景新的章程,并没有直接否定“烟膏加价”方案。于1910年1月6日上书两广总督袁树勋,详细申述实施“烟膏加价”和成立稽征公司的基本理由。他说,“烟膏加价”方案经过前任总督张人骏批准,商人许景新所拟章程也经过藩、学、臬、运四司讨论,都说可行,而现在善后局又有指驳阻扰,不可理解。接着指出,善后局所指外交、内政窒碍之处模糊不清,不够实事求是。不过,既奉钧批“毋庸再议”,也就算了。他强调说,“烟膏加价”方案是从江苏学来的,既然,苏州推行顺利,没有受到外国干涉,广东当然也可以实施。再说,即使引起外交干涉,我们也有条约根据,完全可以据理力争。“且职道前已一再声明,此议由香港总督来函欲平省港价而起,凡与外人交涉务在批隙导窾,不容胶柱鼓瑟。”③在他看来,举办“烟膏加价”刻不容缓。为了这
    ① ②《禀督院详陈烟膏加价并无流弊》宣统元年九月十六日(1909年10月29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第13页。
    ③《上督院禀另拟烟膏加价章程》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910年元月8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第16页。
    个方案的推行,他甚至答应从征收的数额中每月拨给善后局白银15000两,全年为180000两,以减少其阻力。并重新修订了《康和稽征公司简明章程》。
    《康和稽征公司简明章程》共有10条,大意是,稽征公司暂定开办3年,征收的烟膏加价主要用于抵补鸦片税厘。“每熟膏一两抽加价银三钱六分,洋膏土膏一律并征。”以南海、番禺两县为试点,烟膏商应交纳5万元担保费,成功后再推广到全省各地。“省外各府厅州县各商分认开办一处,即交一处担保银两。”所征加价费不可预先确定,只能尽收尽解,每三个月一结。分配比例再次调整为为“八成归官,二成归商”。根据海关和内地关卡册报,禁烟局、巡警道和康和公司协力稽查,防止透漏。公司在城镇设立煮烟公所,无论发售及自行吸食,均需到所煮烟,任何人“不得私自在店内家中开煮”。“凡煮烟发售及自行吸食者均需领有禁烟总局所发购土凭照”。“此项加价原为实行禁烟,以冀销数日减”,如半年后查核烟土来源仍未能锐减,该公司按禁烟总局命令,再次加价,数额临时确定①。
    针对善后局、谘议局提出的“烟膏加价”以及“专煮”等措施可能引起英国干涉的各种顾虑,许珏进一步分析说,此次加价的对象为鸦片烟膏,限制的是熟鸦片,而不是生鸦片,这正是为了避免外人交涉,“已属苦心迁就”。而就条约来说,对于外国零售鸦片,无论是生土,还是熟膏,均可加征税厘,这是中国的内政。他据理反驳说:“查《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第五条,‘洋药拆包零卖之后本可与土药一律加征’。曾惠敏原奏具存,可以覆按,今善后局并不考求条约原文,乃因‘专煮’二字,谓与‘专卖’无异,望文生解。且谓‘此事应由外务部与各国公使妥商订有专条,方能开办’。窃意加征土税,则涉外交;加征膏费,纯属内政。查江苏自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即起征土膏加价,现已三年,并未请示外务部,岂江苏可行,广东独不可行乎!”②对于“专煮”二字,他解释说,《康和稽征公司简明章程》既然允许各地商人“分认开办”,“即不得谓之专”。
    两广总督袁树勋基本上采纳了许珏的意见,但他站在了更为稳妥的立场上,要求禁烟总局按照度支部“牌照捐”办法,重新拟订章程,迅速开办。批文明确否定了善后局的方案,“度支部奏定牌照捐办法,固以抵补土药税厘,亦与禁烟事宜相为表里,粤省因开办膏牌在前,故此项牌照捐尚未实行,近来迭准部电询催,自应照章改办。即责成该局经理,以为禁烟之助。度支部原奏既声明不得再有别项征收名目,所有善后局原办膏牌应限年底截止。” ③官方内部争议遂告平息。
    二  “牌照捐”的推行与外交风波的掀起
    许珏接到总督的批文,认为度支部的“牌照捐”是仿照江苏办法,立即派遣禁烟委员华蔺到江苏调查征收情况,抄录全部章程和办法。当时江苏征收的“牌照捐”有两种办法:苏州按膏抽收,每膏一两加抽至三百文;江宁(南京)则是“责成市土公行在批发时按数代收”。综合江宁、苏州征收“牌照捐”办法,广东禁烟总局重新拟订了新的章程。
    《牌照捐简明章程》共有8条,基本内容是:广州“牌照捐”由本市20余家鸦片行店代为经理,在发售时按数代为抽收,由禁烟总局派员稽查。广东省由于缺少制钱,通行银圆,所以,每鸦片烟膏一两收银圆三毫。所收牌照捐八成归官,二成归商,作为津贴花红。鸦片行店代理禁烟总局抽收牌照捐,“非有担保不足以资信用”,合计应交纳15万元。收回善后局所发牌照,一律更换新牌。所收捐款,由各土店存储银行,每十日将收数报告一次。除了
    ①《上督院禀另拟烟膏加价章程》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910年元月8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第18~19页。
    ②《上督院说帖驳善后局核议错误》宣统元年十二月初八日(1910年元月18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第20页。
    ③《详督院开办牌照捐并拟订简明章程》宣统二年二月十五日(1910年3月25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1页。
    禁烟总局提存一部分禁烟办公经费外,其余按季上缴藩库。把这个章程与《康和稽征公司简明章程》相比,可以看出二者精神一致,内容大同小异。“寓禁于征”的思想在这个章程中更为明确体现出来。不料,这个章程尚未正式实施,就引起了英国鸦片商的注意,他们认为这项税收针对的是生鸦片,要求驻广州领事杰弥逊干涉。
    (一)征收“牌照捐”是否符合条约规定。英国商人的抗议得到了得到了“他们政府的支持”①。1910年4月,英国驻广州领事杰弥逊致函两广总督声称,近来广东禁烟总局要开办“烟膏新捐”,“由广荣元所谓洋药生理最大者承抽,又闻其安泰土药生理最大者不愿附和。此举本领事觉有奇异。故请贵部堂将《烟台条约续增专条》为禁烟总局提明,该专条既明示洋药不得歧待。又,已纳进口税厘,货包未经拆开,在通商口岸不准增抽,如有违背,本总领事自当驳阻。”②不久,总督衙门又接到杰弥逊的第二封信,信中认为,“此次抽捐既为熟膏而设,似应向熟膏贩家抽取”,不应以经营生鸦片的行店为目标。这两封信提出了三个问题,或者说是三个要求:“牌照捐”的对象是洋药与土药并抽呢还是单抽洋药?“牌照捐”的征收对象是经营生土的行店还是熟鸦片膏店?不知是否了解未经拆包的印度鸦片在通商口岸享有不再纳税的特权?
    两广总督袁树勋立即将杰弥逊的信件批交禁烟总局处理。许珏针对杰弥逊提出的问题,分别回答说,按照度支部的要求,抽收“牌照捐”,洋药土药一律抽取,“不论洋土药,每膏一两均抽银三毫”。之所以要求鸦片行店代为抽取,主要是为了防止走漏。“因膏店与吸户散处各乡,最易走漏。故于发给购土牌照时,即令认交捐银矣。”这既不是“货包未经拆开即行增抽”,也不是向生鸦片商家抽取,与《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毫无违背③。至于派广荣元、其安泰两店代收捐款,是由于两家平日销售洋土药数量最多,故派为商首。其安泰所不愿附和者,是不肯为商首,而“非谓土药独不收捐。”此次抽取“牌照捐”的对象当然是熟鸦片烟膏,而非生土。最后,许珏在公文末尾提醒两广总督说,禁烟总局要求中国商人协助禁烟,纯属中国内政,外国人不得妄加干涉。希望在禁烟问题上官方改变过去那种一味妥协退让的软弱立场,要求据理力争,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
    从3月到5月,禁烟总局的《牌照捐简明章程》,经历了总督衙门、外务部、度支部的往返几番公文旅行后,由最初的8条增加到20条,终于在6月4日获得度支部的批准。“牌照捐”于 1910年6月7日开始试行,几天后,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风闻此事,立即与中国外务部进行交涉,他说:“广东现行鸦片新章,有每洋药一两于提出关栈时征银三钱之说。查洋药照章每百斤只完税厘一百十两,若照此办,则每百斤须另完五百两。请按约章税则办理。再,该省广运公司有包揽洋药之事,与约不符。”这虽然只是一般性的外交询问,却引起了外务部的高度重视,5月9日向两广总督衙门拍发了“佳电”,要求查明电复。
    许珏奉命答复。他首先针对朱尔典对事实的表述错误,以外交的辞令尖锐批驳说:“本局现在筹办者,乃系遵奉部章之牌照捐,并非加征洋药税银,亦无所谓现行鸦片新章及每洋药一两征银三钱之事。”关于是否遵守约章问题,许珏胸有成竹地说,本局在起草章程时,就仔细研究过《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早已知道必须拆包零卖之后方可抽收,所以现定办法征收的对象只是熟鸦片烟膏,而非生鸦片。既无征银三钱之说,亦无包揽洋药情事。“本局所办之牌照捐乃抽之于膏店、吸户煮膏以后,并非抽之于洋药提出关栈之时,其界限本极分明,既与约章税则绝无违背,更与厘税之取诸生土者截然不同。每膏一两抽银三毫,洋土药一律,确照约章,并无歧待。……并无征银三钱之说。英使得自传闻,未能深明实际。”“代收商人为广元公所,亦非广运公司。该商广荣元号梁超棠系经本局谕饬联商办理,并由总商会开会公酌呈移有案,现复详加访查,开办以来,尚无包揽洋药情事。”④
    ①张富强等译《广州现代化历程——粤海关十年报告,1882-1941》广州出版社1993年版,第86页。②③《呈复督院声明牌照捐与条约并无违碍》宣统二年五月十一日(1910年6月17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2页。④《呈复督院详陈办理牌照捐原委并声明并无包揽违约情事》宣统二年五月十二日(1910年6月18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6页。
    许珏的复电于5月18日正在翻译,准备发出时,又接到外务部“巧电”。电文一面催促广东尽快给予答复,同时抄录了英国公使新近发出的带有威胁性的公文。“英使又称:‘广东膏捐章程致令每箱洋药暗受三百元之损,并限令各铺将洋药三日内熬化成膏,违背约章。若任该省如此妄为,印政府必不肯照原议再行递减。’”①
    在呈文中,许珏首先声明,征收鸦片“牌照捐”完全是中国的内政,洋药土药一律办理,并无歧视,外人不应干涉。“倘此等内政,任令外人干涉,于禁烟前途将不免大生障碍”。接着,他明确指出,规定各铺将洋药于三日内熬化成膏,用意在于防止商人在禁烟特别时期囤积居奇。“此次办理牌照捐,欲防偷漏,不得不先清其源,清源之法,首以破除商人囤积为第一要义,故特限令各铺于购土三日后将洋土药熬化成膏。再,查《烟台条约续增专条》首段载有,‘深愿声明于行销洋药之事须有限制约束之意’一语。是英政府未尝不顾念邦交,思助吾国速除鸩害也。今限令三日成膏,既可破商人囤积之弊,而揆之‘续增专条’内所云限制约束之意,亦深相暗合。英使乃遽以此为违背约章。约章固未载有洋药既入中国商人之手,不准中国限令各铺将洋药于三日内熬化成膏之明文。既无此不准之明文,则此举即不为违约。且牌照捐系遵奉部章办理,何得谓之‘妄为’!”②而后,他针锋相对提出,英国应当履行条约义务,按土药禁种比例进一步缩减洋药进口数量。“按年递减之说,原系指洋土药同时并减,现各省禁种土药,已减至七八成,则洋药进口数目似应由宪台电商外务部,竭力与英使磋商,按照原议递减之数,再大加锐减,方于禁烟要政多所裨益。”最后,他希望外务部在禁烟问题上应当积极抗争,不必惧怕英国公使的恫吓。
    许珏的答复条理明晰,逻辑严密,合情合理。但是,英国领事、公使为了延长外国毒品在华贸易时间,他们继续胡搅蛮缠,试图阻扰中国禁烟运动的顺利开展。英国驻广州领事杰弥逊奉令“驳阻”。他首先说:“洋药到内地行销地方后,中国政府才可抽收无歧待之捐。因此,在通商口岸行销洋土,在新开牌照捐章程之外。”这是说牌照捐的征收只适应于内地,广州是“通商口岸”,不是中国的内地,所以,在广州不应征收牌照捐。这显然是胡说八道。第二,他认为中国官员令鸦片烟膏店在三日内将购买的生鸦片熬成熟膏,而后抽取“牌照捐”的做法,如同购买时加抽一样,没有什么区别,这等于是对生鸦片抽捐。第三,他认为行商广荣元兼营生鸦片,近似垄断。要求两广总督将章程内凡违背《烟台条约》者,迅速撤销③。
    许珏接到两广总督批交的英国领事来函,认为这是“横生枝节”,不值一驳,继续坚持抽收“牌照捐”属于中国内政的基本原则,但在策略上做了一些变通,将原来章程规定的限三日熬成烟膏后抽捐,稍予展缓,改为十日。至于广荣元承办“牌照捐”一事,许珏解释说,并无垄断内容,因为章程明确规定,广荣元要联络各家商号承办,并无不准其它行栈参与承办字样④。许珏的复电到达北京后,英国公使朱尔典找不到继续发难的理由,认为“煮膏十日期限已属通融,与英商似无妨碍”。但以英国商人对此意见很大为由,要求粤督与英国广州领事商议,妥善了结。
    外务部7月28日“勘电”要求广东方面寻找一个所谓“禁烟与售土两不相妨”两全之策。“禁烟与售土”本来就是一对此消彼长、互相妨碍、无法相容的矛盾事物,逻辑上的如此严重混乱只能从外务部乃至整个清廷所扮演的尴尬角色中求解。这份电报经过总督衙门,于8月10日转交给禁烟总局。许珏立即看到了外务部公文中存在的逻辑错误,他对外务部官员的软弱立场和无能感到强烈不满,作为下属他直接批驳说:“禁烟既已实行,吸食之人数日见其少,则售土之销数自随以日减,此固相因之理,似难求两不相妨之术中立于其间。倘任令售土如故,尚何禁烟之足云!故禁烟之功令愈严,则妨碍于售土愈甚,势所必至。”
    ①②《再呈复督院声明牌照捐并不违约并请电部商减洋药进口》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三日(1910年6月29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8页。
    ③④《呈督院英领抗阻牌照捐妥议驳复并变通办理》宣统二年六月初五(1910年7月11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9页。
    ①他痛斥英国鸦片商人的罪恶行径说,既然拥有那么多的资本,你们为什么不改变一下经营对象?在中国实施禁烟时期,你们继续千方百计销售毒品,难道这不是有意破坏中国禁烟大局吗?他请求外务部转告英国公使朱尔典,希望他不要专顾少数毒品商人的利益,“于吾国禁烟前途多生阻力,而大负其(英国政府)允助之初心。”最后,他说,英国公使这次只不过是随便说说,无理取闹而已,既然不是正式的外交公文,那么,外务部完全可以当面驳复,何必听任其胡搅蛮缠。
    以上双方争论的主要观点是,英国外交官认为“牌照捐”征收的对象是行店里的整箱生鸦片,违犯了条约规定,并认为广元公所承包“牌照捐”是垄断鸦片销售。中国官员据理反驳,认为“牌照捐”征收的对象是熟鸦片膏,为了防止透漏征收的方法采用代收制,洋药土药同样对待,纯属中国内政,并不违反条约规定,并认为广元公所代收“牌照捐”并未排斥其他行店参与,中国政府有权取缔违反章程的鸦片行店的营业执照。这些争论内容涉及《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有关规定。查,条约第3条说:“凡有此等运货凭单之洋药运往内地之际,如货包未经拆开及包上之海关印封、记号、号码均未擦损、私改,即无须再完税捐等项。”第5条是,“中国国家应许此等货包在行销洋药地方开拆者,如有应纳税捐等项,或当时所征,或日后所设,或有明收,或由暗取,均不得较土药所纳税捐格外加增,亦不得别立税课。”②这两条规定的涵义是明确的。前一条对整箱鸦片不再纳税的必备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一是“未经拆包”,二是必须“持有运货凭单”,三是海关封记必须完好无损。后一条说明,中国政府对于外国非整箱鸦片加征税捐时,应与土产鸦片同等对待。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对于拆包之后的外国鸦片可以征收税捐,只要与土药同等对待即可。将双方的观点对照一下条约规定,不难看出,英国外交官的观点不仅未能正确理解原文,而且超出了条约规定的范围。相比而言,许珏正确地把握了条约的基本含义。所以,双方是非曲直,判若黑白,不容混淆。
    (二)“加税停捐”的外交诱饵。朱尔典对广东禁烟章程的说三道四,未能阻止禁烟总局推行“牌照捐”。一计不逞,又生一计。他在给清廷外务部的照会中利诱说:“中政府若肯将该章程撤回,则英政府允将进口统税之税加增。”附加条件是,广东停止“牌照捐”后,方可讨论③。这明明是个阴险的外交陷阱,而清廷外务部禁不住进口税大幅度增加的利诱,于8月14日电令广东暂停“牌照捐”,并要求查明每年统计收入数额,准备与英国公使就此进行外交谈判。两广总督衙门认为,征收“牌照捐”是以征为禁,外务部接受英国加税的建议也是以征为禁,“办法不同,而用意则一”,要求禁烟总局就“抽膏”与“加税”两种问题切实研究,推勘利弊,“熟审彼我情势,剀切复陈”。
    在广东禁烟总局内部讨论时,禁烟稽查处非常详细地分析了停止“牌照捐”,加征鸦片进口税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按照外务部要求,他们首先回答说,广东“牌照捐”加价分为十期,开办伊始,每熟膏一两先抽银三毫,以后陆续递加,至每两熟膏除原价外抽银5元。以每两加价三毫计,每箱鸦片100斤熬成熟膏后应为960两,合计抽银288元左右,1909年广东进口的外国鸦片共有18500余箱,总计“应收捐银四百四十余万元”,(此处计算有失误,实数为5328000元)。过去洋药税厘并征每担为110两白银,现在英使即使答应成倍加价,不过220两(折合银圆305元),与现在征收的“牌照捐”基本相当。“牌照捐”以后可以按期增加,而鸦片进口税一旦确定,将很难改变。接着,从捍卫国家主权角度着重分析说,抽收“牌照捐”是我国的内政,可以自由加价。如果撤销了“牌照捐”,签订新的关税条约,这样使内政变成为外交,处处要受条约约束,国家主权将会受到严重伤害。进而提醒说,增
    ①《呈复督院请电外部勿听英使浮词阻碍烟禁》宣统二年七月初六(1910年8月10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12页。
    ②《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71~472页。
    ③《呈复督院加税停捐有碍烟禁请电外部驳复英使》宣统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910年8月28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14~16页。
    加鸦片进口税,可能是英国公使故意设置的外交陷阱。中国若同意加收关税,自己撤销“牌照捐”,很可能授人以口实,坐实加收土捐之嫌。最后一针见血地指出,“英使之用心不特永欲畅销其洋土于中国,吸我国民之金钱,直欲破坏我国禁烟政策,以图他日藉口之地步耳。在洋人居心叵测,外交阴险,以利饵人本为惯技。而我断不可不加研究,致遂其诡谋。”①许珏完全同意稽查处的意见,明确指出,“抽膏与加税”,是非得失,判若黑白。征收“牌照捐”完全是内政,万万不可掉进英国公使设计的外交陷阱。
    英国外交官以“加税”为诱饵,要求清政府撤销“牌照捐”,试图利用国际条约限制中国的禁烟主权。以许珏为代表的广东禁烟总局拒绝“加税停捐”,坚持认为推行“牌照捐”是中国的内政,英国公使无权干涉。
    (三)无端要挟与退让:关于禁烟案件的争执。就在中英之间围绕着广东“牌照捐”进行交涉的同时,在禁烟方面广州方面又发生了多起外交争端。禁烟运动在广东得到各界群众的热烈拥护,他们认为官吏必须戒烟,烟馆必须查封,鸦片店必须登记注册②。在各界群众的监督和支持下,广东官员执行禁令也比较认真,违章贩卖洋土案件一次次被查获。为了在中国禁烟运动时期继续获得毒品暴利,中外鸦片贩子相互勾结在一起,极力怂恿英国领事、公使出面干涉。英国公使接到驻广州领事报告后,一次次向中国外务部发出抗议照会,要求发还各项被查禁扣留的外国鸦片,并免其罚款。③清廷外务部受到英国公使压力,仓皇失措,不敢据理反驳,反而认为“广东办法名为膏捐,实则仍是就土抽捐,无论如何解说,外人断难折服。”④一味妥协退让,饬令广东发还扣留的外国鸦片。
    与此同时,葡萄牙澳门当局趁火打劫。1910年7月,两广总督衙门忽然接到葡萄牙驻广州领事转交的澳门总督照会。照会声称:“澳门谣传贵国抽收洋膏委员会有意在高沙附近关闸之地起棚一所,为收该膏厘之厂,澳门总督照知本署总领事,转致贵部堂迅饬贵属员,勿为是举,庶免生事,盖因中葡两国未将分界之事立妥之前,澳门总督万不能准人在该处有所建盖,因高沙系附近澳门关闸,尚算局外地也。”⑤此处所说的中葡两国所谓“分界”谈判,指的是1908年葡萄牙欲扩大澳门租借地,因中国政府不答应而发生的争论。这个问题较为复杂,此处无法展开讨论。需要注意的是,高沙这个地方虽是澳门到前山寨的必经之地,但并不邻接澳门,历来属于广东前山寨同知直接管辖。广东地方政府为了控制鸦片走私入境,于1910年7月16日(六月初十)在此设立稽查牌照分厂,这完全是中国的内政。葡萄牙澳门总督要求中国政府撤销高沙的稽查机构毫无道理。
    许珏调查情况后,认为葡澳总督完全是无端干涉。他说:“高沙为澳门至前山必经之路,过关闸后,始则经过茶亭,由茶亭至拱北关分卡,过拱北分卡后,尚有第二十六营勇厂一座,过勇厂方为查验烟膏牌照分所。是该厂之前本有中国之关卡及勇营,实为中国完全之属地。
    ①《呈复督院加税停捐有碍烟禁请电外部驳复英使》宣统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910年8月28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14~16页。
    ②《英国蓝皮书·中国禁烟说帖》《外交报》第223期。
    ③④外务部歌电说:“英使又来言:‘汕头、三水、新塘各处违例扣留烟土之案,迭经函致面谈,毫无效果,近仍有似此相类之举,七月初四,三水宝丰、宝益两行各被罚款三百五十五元,系售烟球一百一十六枚,未报广荣元总局,未向购主索取新捐之故。且该两行出售之烟系在新捐实行以前;又,肇庆西江佐记行被广荣元恫吓,非将新章未出之前所售之八箱烟土照纳新捐,即将撤回执照,查封看押,竟置已完税厘于不顾。本大臣已将粤省大吏所为转报本国政府。奉电嘱声明,英政府于大局商议之间,惟有力驳华官此类之举。’”(《呈复督院酌改牌照捐办法仍请电部维持》宣统二年八月十一日(1910年9月14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19页。)
    ⑤《呈复督院澳门高沙地方设厂稽征葡官不应干预》宣统二年七月初四(1910年8月8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10~11页。
    何得谓之‘尚算局外地’?”①中国政府在自己领土内实施禁毒,葡萄牙澳门总督和驻广州领事加以蛮横干预。这是西方殖民强盗不顾国际准则,肆意践踏中国主权的典型事例。更为奇怪的是,英国公使对此也“啧有烦言”。
    禁烟总局接到两广总督关于修改章程的命令,也只好委曲求全。经过反复讨论,在三个方面做出让步。一是展缓“牌照捐”的期限。原订章程规定,鸦片烟膏店在购买鸦片后,3天内将鸦片熬成烟膏,如数交纳“牌照捐”。由于英国公使、领事认为时间过于紧迫,多次交涉,先是改为10天,接着改为15天,现在改为一个月。二是撤去澳门稽查分所。因为英国公使对于在澳门附近马溜洲和通利关两处设立稽查分所和在前山寨河面设立巡船啧有烦言,现在予以裁撤,以免口舌之争。三是将查获的鸦片免于扣留,“原土发还”,责令违章者将鸦片交给领有营业牌照的烟膏店熬制发卖。禁烟总局的这些退让是有分寸的,其目的仍然是维持既定征收“牌照捐”的基本方案。
    (四)插曲:两次挑衅性试探。对于广东禁烟总局的退让,外国鸦片商人并不满足,他们得寸进尺,连续挑起事端,试图破坏中国禁烟运动。一起事件发生在1910年9月,法国亨泰洋行“迭运洋药入口”,着家商号既无鸦片营业牌照,又未将进口的鸦片“报明入仓”,准备自行发卖。这不仅是对广东禁烟“牌照捐”办法的故意挑衅,而且违背中英《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关于外国鸦片进口必须封存货栈,待完纳税厘之后方可售卖,以及只准中国商人运销内地等规定。
    另一起事件也发生于9月,据粤海关税务司欧森(James Frederick Oiesen, 1857~1928)申称,一位外国商人到海关报运洋药三箱前往内地,请发洋货进入内地三联税单。粤海关认为洋药入内地,按1885年条约规定可以发三联税单,而问题是从未向外国人发过,海关因此无法做出决定,请求总督衙门批示。当时袁树勋辞职,两广总督暂由广州将军增祺署理。增祺认为洋商的行为“于禁烟前途大有障碍”,至于如何办理,无法做出决断,要求禁烟总局提出办法。欧森所说的1885年条约,即《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其中第三条规定:“此等运货凭单,只准华民持用,而洋人牟利于此项洋药者,不许持用凭单运寄洋药,不许押送洋药同入内地。”②这个规定十分明确,这种进入内地的外国鸦片三联单既然只准中国商人使用,也就排除了一切外国人使用它的可能性。许珏认为,条约规定十分明确,外国人从未报领过这种进入内地的三联单也足以证明外国人不得持用它。税务司明知规定,而以究竟如何办理具文申称,只不过是想尝试而已。他以坚定的语气说:“此项运单即在平日尚不准发给洋商,何况当烟禁森严,遵奉部章推广牌照时,该洋商所请显与约章不符,断难准行。”③两广总督衙门采纳了许珏的建议,拒绝了外国鸦片商人非法要求。
    (五)是“歧视”还是正当的禁烟措施。英国驻广州领事杰弥逊不愿看到广东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限制外国鸦片的销路。这一次他抗议的内容既不是“牌照捐”该不该抽收,也不是抽收的具体方法了,而是“牌照捐”中有无“歧视”的内容。在他看来,勒令吸食者在指定的行店购买鸦片烟膏就是一种不能容忍的“苛待”行为,并认为“有膏店数家均为牌照内所不列者”是广元公所利令智昏的“垄断之计”,要求撤销“牌照捐”章程,撤销广元公所。许珏接到巡抚衙门的咨文,据理驳斥说,“吸户只准在牌照内所定之店买膏”,系遵照章程办理。之所以有此规定,是因为从前吸户领有烟牌,可随意到各店购烟,以致一日之间往往一牌而重购数次。吸户以牌照为护符,除了自己吸食外,兼供他人借牌购烟吸毒,鸦片烟膏店藉此广招吸户,兜售毒品,希图厚利。“特定此条,以示限制而便稽查。”至于“有膏店数家
    ①《详督院修订牌照捐章程及办事细则请分咨立案》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二日(1910年9月25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22~29页。
    ②蒋良骐编《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80年校点本,光绪十一年六月,第2册第1965页。
    ③《呈覆督院洋商领单洋药入内地与约不符请饬税司遵照》宣统二年八月初四(1910年9月7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17页。
    均为牌照内所不列者”,系因这些行店曾经违犯章程,已经勒令停歇,改营其他生意。英国领事所称广元公所串通某某膏店欲为垄断之计,纯属臆测。所以,英国领事杰弥逊的“竭力驳阻”行为,完全是无理取闹。究竟是谁违背了约章?许珏反击说:“按约章所载,凡洋药入内地,一经拆包零卖之后,既不能再事干涉,何况由土成膏,则纯为中国货物;而限制膏店吸户,又纯为国内行政,无论如何彼均不得过问。”明明是英国领事在践踏约章,还要侈谈什么约章。最后,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英国领事是“有意干涉我内政,侵夺我权限”①。
    此处,英国外交官认为规定吸食者定点购买鸦片烟膏属于“歧视”,取缔部分烟膏店营业是一种“垄断”行为,这些指责全部超出了条约范围,完全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中国官员认为指定吸户定点购烟与取缔部分烟膏店的营业权均属正常的禁烟措施,并不存在“歧视”和“垄断”,这些观点无论从道义上讲,还是从条约规定来看,都是完全正确的。
    从上述情况来看,围绕着广东推行“牌照捐”禁烟办法,中英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外交争论。由于许珏坚决主张禁烟,并具体负责全省禁烟事宜,他深入研究了中外约章中关于鸦片的条文,利用自己的外交知识,针对英国公使、领事蓄意干涉和破坏中国禁烟的行为,有理有节地进行了坚决斗争。
    广东禁烟总局在许珏主持下,为了彻底禁止鸦片烟毒,一方面与英国鸦片势力做坚决的斗争,另一方面同全国步调一致,加紧了各项查禁活动。当时,广西巡抚张鸣岐在舆论支持下,奏请在二十个月内(从宣统二年四月初一日至宣统三年十二月初一日)禁绝全省土膏各店,并请求相邻的云、贵、川、粤四省给予配合。接到清廷谕令后,广东禁烟总局为此再次修改了“牌照捐”办法。许珏认为广东吸毒比广西严重得多,很难与广西同时禁绝,拟稍为变通,分为十期,每期三个月,从宣统二年七月初一开始,三十个月后广东也一律禁止鸦片销售。鸦片销售数量按期递减一成。这种办法虽比广西稍缓,而与政务处、民政部十年限期相比,提前了许多,同样是一种积极的禁烟措施②。1909年进口广东的外国鸦片有18332担,由于推行“牌照捐”,使鸦片价格大幅度上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鸦片的销路。1910年,“较宣统元年减少一万一千余担,计收捐款银圆一百零八万四千余元。”③
    三  “加税停捐”的北京外交谈判
    正在许珏满怀信心,设法祛除广东鸦片烟毒之时,他突然接到被调离禁烟总局的命令,要他到地方自治筹办处当差。这显然不是许珏的志愿,他立即以自己素未讲求宪政不能胜任新职为理由,当面向新任两广总督张鸣岐明确表达了他志在祛毒的强烈愿望。对此,张表示可以理解,但似乎有不得已苦衷,仍要求他到地方自治筹办处当差,所谓“委屈成全”的方案不过是他到差后可以“请假”而已。许珏的离任原因是一个谜,我们不知道究竟是因为内部权利重新分配的结果,还是受到了某种压力的牺牲品。如果是后者,最大的可能来自外务部。因为这时外务部就输入鸦片如何稽查问题正与英国公使进行谈判。清末,对外妥协性成为政府机构的普遍特征,尤其是外务部很少进行抗争。如前所说,英国公使、领事对于广东的禁烟措施强烈不满,多次就“牌照捐”问题与清廷或两广总督衙门交涉,要求撤销“牌照捐”和广元公所,而许珏总是据理力争,坚持推行“牌照捐”。对于许珏的这种坚决态度,外务部的官员非但不予理解和支持,反而认为这些争执“无关扼要”,多次电令广东另拟妥协办法,“以免交涉纷起,有碍大局”。这种妥协性与许珏的抗争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许珏
    ①《上兼院禀英领事干预禁烟内政请据情驳复》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一日(1911年元月1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37~38页。
    ②《详兼院请照牌照捐定章减销加价并派员赴各属稽查》宣统二年十月二十一日(1910年11月22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32~33页。
    ③《上外务部说帖陈洋药加税停捐利害》宣统三年四月初一日(1911年4月29日),《复庵遗集》卷12,禁烟牍存6,第1页。
    禁烟的决心是坚定的,尽管离开了禁烟总局,他不愿离开禁烟事业。在征得两广总督张鸣岐同意后,许珏以回籍休假为名,打算赴江苏联络,共同推行“牌照捐”,“并与沿海沿江各省联为一气,务使洋药来源与土药同时禁绝”①,以促进禁烟运动深入发展。个人的力量终归是有限的,我们不知道许珏在江苏的活动情况如何,即使有一些成果,也没有实际作用了。因为,清廷外务部正在英国外交官的压迫下,准备接受一项“不得已”条款。
    1911年元月,中英禁烟条约规定的三年实验期限届满,中国禁烟已取得巨大成绩,英国应当履行条约规定的有关义务,承认中国禁烟的诚意和成绩,继续限制印度鸦片对中国的输入。而英国公使朱尔典却横生枝节,向中国政府发出外交照会,声称,德国、美国的鸦片商取道波斯、南洋,将鸦片走私输入中国,为数很大,抗议中国政府不加限制,抗议中国地方政府对于英属印度鸦片加征“牌照捐”。他威胁说:“中国政府漫然蔑视,任外商狼狈为奸,而独于英国强加限制,增抽捐税,殊不合理。若不照约严禁外商进运,则我英亦不能拘守约章,甘受巨耗,应请速筹外商办法。否则,英国只有以约作废。”②这明明是恫吓。清廷外务部复照批驳说,中国禁种成绩巨大,“土药已禁七成”,有目共睹,英国借口加征“牌照捐”,出而抗议,不合情理。英国公使索取“已禁七成”的证据,外务部出示了各省报告清单。英国方面经过派人调查后确认中国禁种成效显著,才答应续订禁烟办法。经过谈判,于1911年5月8日在北京签订了新的《中英禁烟条件》。
    该条件共有10条,主要内容是:承认中国禁种成效显著,答应继续履行条约义务,设法限制印度鸦片出口数量;同意按照土药统一征收税厘比例,相应提高洋药税厘标准,每担为白银350两;撤销广东“牌照捐”办法。第七条规定:“此项条件准行后,起征新定税厘并征时,中国应将各省宪所有在广东等省近准行于印药大宗贸易之各项限制及征收各他项税捐立即消除。《烟台续增专条》现仍施行,自不应另行设立此等限制及他税捐。又言明,印度生土,如厘税并征一次完清后,在所进之口岸内,全行免其输纳他项税捐。若查得以上二节中所载有不照行之处,则英国政府可将此次所订条件或暂行停止,或即行作废。惟中国政府为禁绝吸烟及整顿稽查烟土零卖事宜,凡所已经颁布之法令,不得因以上条款致其效力稍受阻抑。”③仔细分析,这一条款共有四层含义:一,撤销广东等省对于洋药加征的“牌照捐”以及运销过程中的一切限制办法;二,除洋药税厘并征之外,在通商口岸免除其他一切洋药税厘,也就是说,对于零售的洋药,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税厘;三,中国政府过去颁布的法令中,凡是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自动失效;四,英国有单方面废止该“条件”的权力。条文虽然确认了英国公使和领事关于《烟台续增专条》的曲解,但这不是正义与邪恶、正确与错误的真实判断。国际条约通常只是强国力量的显示,弱国外交的屈从。清廷外务部官员之所以接受这些条款完全是被迫的。
    参与谈判的外务部官员对于英国公使“最注重”的内容自然非常清楚。他们在奏折中汇报说:“近年各省自禁烟以来,办理牌照等捐,于土膏两项未尽分晰。英使以为有违《烟台续增专条》,迭来抗论交涉,几无虚日。查该‘续增专条’只言洋药未经拆包无须再完税捐,若收捐于熬土成膏之后,原不在该约范围以内。至牌照捐本所以稽核吸户,亦与条约无涉。无如各省办捐辄就土计膏,以期简便。故英使于此续议所最注重者,必须将广东等省对于洋药大宗贸易之各项限制及征收各捐立即消除,情愿增加进口税厘,以免种种捐项之苛烦。”④在英国外交压力之下,他们知道,不答应英国关于撤销广东等省“牌照捐”的要求,“此
    ①《上督院禀交卸禁烟局差并请赴江苏将牌照捐联络开办》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五日(1911年2月23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第40页。
    ②《中英最近鸦片之交涉》,《外交报》第282期。
    ③王铁崖编《中外就约章汇编》第2册,三联书店,1959年,第712页。
    ④《外务部奏续订禁烟条件折》宣统三年四月十一日(1911年5月9日),许同莘等编《宣统条约》,台北文海出版社复印本,第537页
    次条件决难成议”。更重要的是关于印度鸦片递减的条约一旦取消,“恐于禁烟大局殊多妨碍,不得已而议加税”。既然是“不得已”,对于清廷来说便是被迫接受。所以,《中英禁烟条件》的签订对于英国来说是强权意志的体现,对于中国来说则是外交上的又一次弱势屈从,邪恶借助于强势嘲弄了正义,赢得了谈判桌上的胜利。英国方面试图通过这个条约,阻挠中国的禁烟运动,延缓鸦片在中国消失的时间,保护其毒品贸易利益,罪恶目的昭然若揭。
    4月下旬,中英禁烟谈判进入最后阶段,许珏正好因事在北京逗留,他得知“英使仍执加税停捐之议”后感到非常气愤,立即上书外务部,详细分析了加征洋药税厘与撤销“牌照捐”的严重危害。在他看来,“加税停捐”有五个害处:第一,国家一方面停止土药统税,另一方面又加征洋药税厘,禁烟政策自相矛盾;第二,既然同意加征洋药税厘,不便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洋药运销,既不禁运,禁吸何从谈起;第三,加征洋药税厘之后,此后中国任何抽捐措施,都将受到批评,“我必受其束缚”;第四,依靠洋药税厘补充财政收入,不过是饮鸩止渴,“为利至微,为祸至巨”;第五,加征洋药税厘不能有效阻止洋药进口。所以,“有此五害,则加税之约万不可订”①。总之,加税必须有利于禁烟,而不能妨碍禁烟;为禁烟可以加税,为加税不可以放松禁烟。不幸而言中,民国初期中国各地禁烟运动经常遭受英国公使抗议和责难,他们依据的条款主要来自这个“禁烟条件”。木已成舟,许珏的上书活动未能产生实际作用,未能阻止《中英禁烟条件》的签订。对于英国外交压力造成的结果,做为当事人,许珏目睹身受,自然终身不能忘怀,他此后又多次写了《禁烟最近刍议》。
    综上所述可知,清末新政时期广东禁烟运动在许珏的主持下,针对中外鸦片运输、销售和吸食等各个环节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鸦片的销路,从而影响了中外鸦片势力的利益。他们相互勾结在一起,制造种种借口和事端,千方百计地破坏中国的禁烟运动,要求英国领事、公使出面干涉。英国领事、公使不顾世界人民对于毒品贸易的强烈谴责,代表邪恶的毒品利益集团一次次向中国政府发难,他们忽而抗议广东禁烟总局推行“牌照捐”的措施,忽而指责“牌照捐”的内容,忽而攻击中国官员的查禁活动,“抗论交涉,几无虚日”,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英国商人的毒品利益,设法延长毒品贸易时间。许珏站在正义的禁烟立场上,为了维护中国的禁烟主权,针对英国外交官的蛮横干涉和无理取闹,进行了坚决反击,他反复揭露了英国外交官的罪恶阴谋。1911年5月8日签订的《中英禁烟条件》,同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所有关于鸦片贸易的条约或条款一样,均属不平等条约,中国的主权又一次受到践踏。正义的事业遭受羞辱,邪恶的贸易得到保护,英国政府在中国毒品贸易史上始终扮演的是一个可耻的角色。另外,由于资料所限,笔者在《禁毒史鉴》一书中评述新政时期全国禁烟运动时,曾经认为广东“在清末禁烟运动中未起重要作用”,这话应当予以纠正。现在应当肯定,在历次中国反对外国毒品贸易斗争中,广东由于受害最深,始终起着重要作用。
    (文章原载:《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6期)
    ①《上外务部说帖详陈洋药加税停捐利害》,宣统三年四月初一日(4月29日)《复庵遗集》卷12,禁烟牍存6,第1~2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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