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红色中华》自创办之日起,就把民众“了解苏维埃国家的政策、法律、命令,及一切决议”(《红色中华》发刊词,1931年12月11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成为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者。 选举运动是苏维埃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工作,因为“这个运动的实质,是改造各区苏维埃,建立强有工作能力的苏维埃政权,来领导和执行目前革命斗争的任务,绝不是一个普通的选举运动”(《红色中华》1932年2月17日)。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充分动员群众,提高群众对于政权的认识,把其中的优秀分子选举到苏维埃当代表,这样才能真正改造各级苏维埃,巩固苏维埃政权。为了使选举运动能够顺利进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指示“责成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社对于此次选举运动作有系统的记载,要使《红色中华》成为此次选举运动中的一个有力宣传者与组织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红色中华》在苏维埃选举运动中担负着宣传者与组织者的重要角色,通过树立模范、介绍经验引导各地选举运动的有序开展。如福建才溪区就是选举运动的一个模范,该区开展了选民登记运动,“不单是写了有选举权无选举权,并把他的成分和工作和斗争历史也用了红纸和白纸分别布告全乡”。瑞金县武阳区武阳乡的选举大会于1933年11月8日至11日顺利完成,“到会选民共有一千八百多名,会场分六个,一个是工人的选举会场,其余是群众的。当日选出了正式代表四十名,候补代表九名”。 惩治反革命既是苏维埃政府巩固政权的重要任务,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环节。苏维埃政府指示“要把反革命的所有破坏革命的事件及一切实际材料寄登《红色中华》作广大宣传教育,并与反革命的理论上思想上的斗争”(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七辑)2006年)。因此《红色中华》大量曝光各种反革命行为,以达到对民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如瑞金县人钟天旵1932年5月24日被瑞金县裁判部判处死刑,《红色中华》详细列举了他的六条犯罪行为。赖裕香、曾瑞珍、熊流民、温善珍都是石城县的土豪,他们“以土地剥削贫苦工农和放高利贷为生活”,并勾结“靖匪”到处清乡,屠杀革命同志,被判处死刑。福建汀州市人赖子春,在苏维埃政权下企图恢复他的地主权威,到旧佃户家里强收租谷,并且威吓称,倘若不完租“看他红军红得一世吗?待白军回来你亦会死”,1932年9月11日被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判处死刑。《红色中华》登载这些反革命行为及其最终判决,可以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强化社会规范,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在当时,《红色中华》还成为读报团、夜校、俱乐部等机构的教材,也是各地苏维埃政府进行政治教育的重要素材。1931年5月《关于组织读报团的通知》规定,读报团的主要任务就是“把苏区的报刊如《红旗》《红报》等读给不识字的工农群众听,使他们了解政府的政治主张和斗争策略,并能用实际行动去贯彻执行。”(谢济堂:《闽西苏区教育》,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1933年8月,中央教育部颁布的《夜校办法大纲》规定,“必须采取带地方性及在某一最短时间的特殊材料,用作补助教材,如捷报及《红色中华》《青年实话》中的政治消息”(《老解放区教育资料(一)》,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红色中华》通过对中央苏区选举运动、惩治反革命等活动的报道和引导,及作为社会教育教材的有利条件,鼓舞劳苦大众去争取自己的权利,积极支持新民主主义革命,勇于与反革命行为作斗争,拥护苏维埃政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