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广行都司建置的多次变化 在明朝建国百年之后,除都司卫所的管理体制发生明显变化之外,原来的基本属性有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比如屯田、户口信息的相对公开,已为总督、巡抚,甚至科道官所掌握,世袭军人数量和质量的变化,使得军事防御的结构组织、人员组成、经费来源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然而,既然是都司卫所制度,那么湖广行都司在它的实际运行中,始终有一些不变的基本属性要坚守。都司卫所系统是相对独立的管辖系统,有自己所辖的地区(屯田等)、户口(卫籍,含军户和代管民户)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司法、行政、财务等)。首先,卫所屯田的性质和管理组织没有实质变化。湖广行都司是为了改变原来卫所的归属而设置的,虽然分布相对集中于鄂西北地区,实际却散处在四省的府州县之间(系历史地理学者所谓的典型的“非实土卫所”)。因为卫所的屯地本来就比较分散,不可能形成相对集中、封闭的“政区”,此时此地都司卫所屯地的分散性要比明初卫所辖地更强。但有一点不变的是,卫所屯地的官田属性并没有发生改变。其次,卫所官军舍余的世袭军籍,以及卫籍的管理方法没有变化。正是由于这些不变的属性,在湖广行都司长期运行中,因为遇到的诸多变化因素,当“变”与“不变”发生冲突时,调适之中“不变”的成分得以坚守,它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都司卫所管理体制在荆襄社会的不可替代性。 (一)兴都留守司的建立与湖广行都司的被拆分 嘉靖登极,经过长达18年的“大礼议”之后,他的父亲兴献王最终被尊为“睿宗献皇帝”,神主入太庙,升原陵为显陵。嘉靖十八年(1539),世宗下令改湖广行都司属荆州左卫为显陵卫、安陆卫为承天卫,到二十一年(1542),又将湖广行都司的德安千户所和湖广都司下的沔阳卫划拨,组建了兴都留守司。并将原郧阳抚治下的陆安府改为承天府。 兴都留守司是依托湖广行都司、湖广都司的卫所设立的,其3卫1所中有2卫1所来自行都司。据《明世宗实录》记载,“改荆州左卫为显陵卫,移置其官军之护守陵寝。仍照凤阳例建留守司,命之曰‘兴都留守司’。序次中都,设正、副留守各一员,佥书指挥一员,经历、都事、断事、司狱各一员。统辖显陵、承天二卫”。(33)这表明:第一,兴都留守司属于省级卫所系统,官、军世袭承担差役,其承担守陵与仪卫的职责,规制可遵循孝陵卫。第二,凤阳中都留守司的职责所系及运行,给兴都留守司的建置提供了参照。第三,时代变迁,兴都留守司的设立已不像中都留守司那样有充裕的兵源,实际上中都留守司也大量参与了留守司外的其他事务,如长期参加京操、漕运等事务,并非仅仅拱卫中都而已,这表明政治地位与现实的需要有一定的差距。 (二)湖广行都司的裁撤与争议中的复设 万历九年郧阳抚治被罢,湖广行都司同时被裁除。据《明神宗实录》记载:“吏部题称,抚治郧阳都御史添设百余年来,更置州县,安集大定,且三省各有巡抚,而郧阳所属,有参政副使四员,使能协谋夹持,必不误事,抚治都御史拟当裁革。”(34)万历九年,正值张居正当国之期,吏部尚书为山西人王国光,对这次裁革的因果,王国光在《司铨奏草》中有简要的交待。当时山东巡抚缺员,时任郧阳巡抚的杨俊民调任:“奉圣旨,杨俊民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山东等处地方,督理营田兼管河道提督军务,写敕与他。这郧阳并顺天巡抚官,设自何年,即应否裁革,还查议来说。”圣旨特别提到了郧阳、顺天二巡抚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吏部遂奉圣旨“调查”,结论便是上面《明神宗实录》所记。万历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圣旨再下:“巡抚原非额设之官,先朝偶因地方有事,特遣大臣经事,事宁回京,后乃相沿,遂为定员,实非旧制,这顺天、郧阳巡抚官,既查议明白,都着载革。其听用武职、军伴及徭编、人役、公费等项,都尽数裁省免编,毋得牵制量留,复滋冗滥。”(35)如此说来,巡抚官原非额设,因事而设,既然郧阳安集大定,又有鄂、豫、陕三省官员协调防御,这里治安可保无虞,为节省开支,力主革减冗官滥费,郧阳和顺天巡抚因此被裁。这与万历时期张居正的吏制改革有一定的关系。 郧阳抚治裁革后,其所辖区分属原楚、豫、陕三省巡抚。湖广行都司也深受影响,当年六月,时任湖广行都司佥书的解节调任兴都留守司,“掌兴都留守司军政”。(36)九月,吏部对郧阳巡抚治内的军事防御提出了善后事宜,“郧阳抚治既革,行都司经历、断事等官,及郧、均二驿,地僻差简,俱宜省革。止添设参将一员,及下荆南道参政兼宪职,改驻郧阳,以便弹压”。(37)这样,湖广行都司地区的卫所仍在,但省级日常管理机构已被裁撤。然而,郧阳的实际情况却并非中央官员想象的那样,郧阳的地方事务处理,不是“安集大定”之后就可以安稳运行的。由于明朝疆域和事务管理的特殊性,卫所体系与行政体系并行而不可替代,此次裁撤导致原郧阳抚治内管理体系之间,尤其是湖广行都司内卫所事务的处置面临重重困难。这一时期也是郧阳地区管理权和军民关系出现重大波折的时期。甚至还引发了“丁亥之变”(郧阳兵变),足见因为废除抚治和行都司之后暴露出矛盾的尖锐,以及军、民系统之间的矛盾。 实际上,郧阳抚治在被废除后不久便恢复了其设置。督抚在明代并非地方的常设机构,因时因事而设,是明代这一制度的基本特点。不过,从另一角度看问题,郧阳抚治旋废旋置,也说明地方治理已离不开巡抚职官的统管。万历十一年(1583)正月郧阳抚治恢复后,湖广行都司并没有同步恢复,原所辖卫所的管理问题没有得以解决,代之而设的参将在管理军政事务时显然无法与都司卫管理体制相衔接。郧阳抚治复置的同时,顺天府尹张国彦为右副都御史、抚治郧阳,他上任后就议复行都司,但没有被批准。此后的三年间,郧阳抚治如走马灯一样,换了毛纲、方弘静、李材三人,直到万历丁亥年(十五年,1587)李材任上爆发了丁亥之变。(38) 也正是因为郧阳爆发的这场激烈的军民冲突,湖广行都司才最终得以恢复。而据万历《郧台志》记载:“万历九年罢镇,并裁行都司,置参将镇其地。参将客官仅以事权弹压,而官军袭替、钱谷收支,仍归湖广,往复二千余里,卫所多苦之,且独任专城,指顾惟意。十一年,都御史张公国彦条上议复,不果。已,参将米万春稍短长其间,遂成丁亥之变。丁亥之明岁,都御史裴公应章抚定诸军,疏革参将,复行都司如故,置中军,标下兵三百名,请以管操都指挥带管中军事务。”(39)“丁亥之变”发生的原因,据时任郧阳抚治的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李材称:“顷因郧阳府县两学生员惑于风水,欲将分守参将驻扎旧设行都司公署议改学宫,一时军众思系本管衙门,忿激噪呼,将首议数生住屋一并毁打,以相酬对,致乖法体。”(40) 事情的起因是湖广行都司因被裁撤未复,公署旧址却被郧阳府、县儒学学生看中,想把它改为学宫。军人认为这地方是他们的军政衙门,便把儒学生打了,还进一步扩大了事态。这是一起典型的军民冲突。为什么参将尚可驻进的旧行都司公署,被府县的生员给惦记了却不可以?当然,参将与原来行都司都指挥使下掌印、佥书官的身份又有明显的不同,我们下文分析。 我们再通过抚治裴应章的奏疏来一探行都司职能的不可替代性。这份奏议是裴应章在接替李材之后,在充分听取了湖广都司的各级卫所官员、湖广布政司和郧阳府州县,以及在中央的批复和建议之下,在多次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后,提出的恢复湖广行都司、设置中军等提案,并最终获得批准。 故先年因流寇荡平之后,议设行都司以统辖郧、襄、荆、瞿等一十三卫所。凡一应征调、袭替、钱粮、文移等项,悉听该司总理。盖于控驭之中,寓联属之意,其为郧中苞桑户牗之谋,至深远也。近因本镇奉裁,亦将行都司并议革,而改设参将一员代之,其各卫所官军合袭替、比并,岁进表签与一应文册,俱属湖广都司管理,道路险远,往返艰难,而各项公费、钱粮又不免重复征派,于是人情苦累莫胜,大称不便矣。且参将之事权虽云隆重,而流官之脉络终欠贯通,去年呼噪之变可为明鉴已。故臣谓今日复行都司,其便有五:体统相维,臂指相使,而无牴牾阏隔之弊,则便官所之袭替、旗军之比并,免困累沉滞之苦,则便岁进表签、赍解文册,省往返跋涉之劳,则便衙舍见成,修故葺新,无烦改创,则便俸、薪公费添彼酌此,大略相当,则便此五便而乘此时势复之,益而不损安,而不劳事体人情两相妥顺,顾奈何执拘挛之见而不为郧中久远之谋也哉? 至于全设之议,尤为远见。若止设二员,则每年除赍进表文外,止掌印一员,中间升迁事故,往往缺人。若临期借置于省会,则迎送之烦费,奸弊之丛生,诚有如该道所虑者。故与其慕一时节省之名而滋后日劳费之累,固不若全设之为愈也。既经三司会呈前来相应具题,伏乞敕下吏、兵二部再加酌议上请。合无将行都司照旧全设,掌印一员,佥书二员,一管操捕,一管屯粮。其管操者即注定带管标下中军事务,统领五县民兵,常川操练首领。经历、断事各一员,吏、承、知、印查照原额佥设,听用、军伴等役于郧阳卫拨送,俸薪、公费等项于原编衙门派征。原奉敕书一道、符验二道、旗牌各五面副、铜牌十面,俱照数颁给布政司收贮。原印三颗,候议复之日,听本司径自移送收掌。其改设参将一员,径行裁革。…… 一议设中军官以肃军令。照得郧阳北枕商于,西连汉沔,东扁宛洛,南控荆、襄,盖四通八达之区也。山岩险阻,易以凭陵流士,销居乘间窃发。先年建置抚臣虽职专抚治,然防微制变,戒切衣袽,则诘戎耀武之计可置之而弗讲乎?先任抚臣孙应鳌虽题奉钦依,业已加提督军务职衔,顾提督徒有虚名,而军务尚未料理。即如中军官所籍以传宣号令,整肃步伍,上听军门之指麾,下为三军之领袖。体统之所维系,血脉之所贯通,皆于此官攸赖者也。先年本镇亦有中军官一员,向以所属卫分闲住守备等官充之。然枌榆瓜葛,威令不行,且非奉钦依,事权掣肘,见以为无益旋设而旋废矣。查得南赣地方控制诸省,事权体统与本镇相同,已有钦依中军官,而本镇独无,甚非所以壮军威而戒不虞也。今欲另议增添,不免又滋俸薪供应之费。合无即将臣请复行都司管操佥书一员带管标下中军事务。斯官不增设,而调度有人,军威可振矣。然设中军官而不设标兵,则官徒设也。今不敢议设标兵者,一则以召募之众恐难制驯,一则以军饷之供无从措办。臣查得郧阳府所属郧、房、上津、竹山、郧西五县,每县原有民壮六十名,五县共三百名,皆拣选强壮有武艺者,谓之精兵。每年春秋二季,齐赴郧镇操练……斯则不召募而兵见成,不征派而饷自足。一转移之间而威武奋扬,缓急有赖,久安长治无有便于此者矣。(41) 湖广行都司撤除后引发的不便、冲突,充分表明了卫所体系之下世袭武官的升迁袭替考核、旗军舍余的日常管理,以及卫所内的行政、财政等管理均有不同于府州县的特殊之处,仍然是由都司卫所系统独立管理,不能由府州县系统取代。即便是参将作为营兵制下武官,是“流官”,是“客官”,也无法取代世袭官员的日常管理,毕竟“参将之事权虽云隆重,而流官之脉络终欠贯通,去年呼噪之变可为明鉴已”,“参将之添设固亦足以弹压三军,而流官之体统终不足以联属众志”。为此,裴应章请求比照南赣事例,设“中军”一员,意在寻找卫所制与营兵制之间适当的连接点:“籍以传宣号令,整肃步伍,上听军门之指麾,下为三军之领袖。体统之所维系,血脉之所贯通,皆于此官攸赖者也”,这样的官员,选择对象是“复行都司管操佥书一员,带管标下中军事务”,中军官下的“标兵”又来自民兵,“五县共三百名,皆拣选强壮有武艺者,谓之精兵。每年春秋二季,齐赴郧镇操练……斯则不召募而兵见成,不征派而饷自足”。 从《明实录》的丰富记载看,此后湖广行都司一直在正常运行,担负地方的日常管理之责,行都司下的都指挥掌印和佥书,要经过军政考选担任,他们一直参与全国各都司之间任职的轮替,直到入清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在发挥着管理作用。康熙二十一年(1682)六月,清廷下令“裁湖广省行都司缺”,(42)此时距离郧阳抚治被裁撤又过去两年之久。 余论:制度运行与边地秩序 在明代,都司卫所军政制度和司府州县行政制度是并行的国家管理运行体制。都司卫所制度到清代仍然长期存在的事实表明,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的模式,它仍然是省府州县行政制度无法取代的。卫所制度的长期存在,固然有制度的延续与传统的因素,但无可回避的是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像郧阳这样虽非处于典型意义上的边疆地区,却地处几个政区边缘的交接地带,而这些地区又非国家的东部或北部的平原地带,易于控制和管理,这里山高谷深、交通不便,地处多个政区的“边缘”,行政控制力较弱,形成了典型的“三不管”地带。边地亦在腹心,它影响的是周边地区的安宁,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安定。郧阳地处三藩四省犬牙交错之地,距离各省腹心均为偏远,靠一省之力控制均为不易。“郧阳,一弹丸之地,赋与民不当齐鲁一大邑。然穷荒极险,实为秦、蜀、楚、豫四省咽喉。”(43)嘉靖时抚治都御史叶照曾言:“凡三藩之郡,若县兵卫之列,于褒斜、江汉、汝洛山谷之间,咸控制之。兵力则错出蜀之夔忠,中原重地莫加焉。”(44)这样的地方一直是比较难以治理的,南赣地区也是如此。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这些地区的百姓时常成为影响地方秩序的不安定因素,但他们在明朝统治者看来,却依然是自己的子民,而非远在边疆之外的“夷狄之人”,要爱护他们,以安抚化育为主。如山东博兴县知县陈文伟奏抚安流民事,就曾说:“荆襄流民非若蛮夷戎狄,不可以中国之治治者,今严兵固域劳民费财御之若敌国,然此可暂而不可久也。臣愚以为不必屯兵久戍,不必遣将分守,欲为良图……仍谕令有司暂宽其近县徭赋,足其衣食,使之观感兴起倾心向化,令守备官用心操习官军以张兵威,则恩威并立而彼易化矣!”(45)前文提及的北城兵马指挥司带俸吏目文会言在提出设立卫所、州县时也说:“且以当阳一县言之,其入籍人户已有生子与孙为官吏及充生员里胥者,此皆非夷狄远人,一旦焚其庐,逐其人,又夺其田土,悲哀怨怼无所于归,以故仍集其境,官司复欲驱逐,则恐生他变况。”(46) 由此,我们可以尝试扩大对明代“边地”的理解视角。郧阳抚治与南赣巡抚一样,他们都是以都察院都御史的身份出任,常被称为“抚院”“抚台”,故有“郧台”“虔台”(虔,为赣州的别称)。又其职在军事,兼兵部侍郎衔,开府称“镇”,曰“军门”。从职能和地位上讲,郧台、虔台如同九边十三镇一样。此外,万历中期,在贵州与湖广相接的地区曾添设有“偏沅巡抚”,意在保障西南边陲的安宁。(47)而清代中期的严如熤在其《三省边防备览》一书中仍然称鄂、陕、川交接地区的防御称为“三省边防”,内地边区不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名副其实的。 荆襄、南赣、偏沅等地区,因此最终由“边区”演变成为实际运行的“政区”。明代,地处赣、粤、湘、闽四省交界的南赣地区与之有很大的相似性,当地通过设置南赣巡抚的方式,将“盗区”变成了“政区”,其间,南赣也设置有新县,却并没有新置行都司。从制度设计的力度上讲,鄂西北山区的调控力度又在南赣地区之上。南赣地区的治理,除委任南赣巡抚(与郧阳抚治同)外,只是新设置了少量新县,并没有对当地卫所的管辖权进行大调整。南赣地区的治事,依赖乡兵、巡检、关隘设置比重较大,唐立宗对两地关隘、巡检司数目做过专门的统计分析,南赣地区比郧阳地区多出许多,这些地区均非卫所驻屯所在,由当地乡兵、民兵(特别是招抚的新民)担任治安工作。(48)所以说,利用乡兵和民兵的前提是南赣地区原来就有足够的府州县行政机构,而郧阳是流民聚居之地,荆襄流民的数量相对大,据原杰的奏报,“勘流民丁口共四十三万八千六百有奇,除断发原籍外,凡三十九万二千七百五十二丁口”。(49)他们是被防范的对象,而且当时流民的来源比较繁杂,编户齐民的工作也未完全落实,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来用于防御,似乎有一定的困难。 从中央层面讲,制度设计的目标是安定地方社会秩序,当然还会考虑行政成本的问题。到明朝后期,荆襄地区内部确实没有出现过大的社会动乱。郧阳地区再一次兵戎相见,是崇祯六年(1633)、七年(1634)间,陕西农民军如马守应、罗汝才、李自成等部下的相继进入。郧阳府在万历、天启和崇祯年间,出现数次大水、连年旱灾和饥荒等,但并没有出现地方饥民对抗官府的起义。(50)当时,奉命前去郧阳镇压农民军的郧阳巡抚卢象升对当地的形势是这样描述的:“臣顷自南阳入境,达襄、郧之间,见所属郡县,连岁饥荒,赤地千里,加以流寇所经,燔庐杀掠,四野寂无人烟……总之,今日郧疆事势,所患尚在不无兵,而专在无饷;所忧尚不在有贼,而更在无民。”(51)在明清易代之际,郧阳因山地纵横,交通不便,易守难攻,竟成为农民军抗清坚实的最后阵地。而当地驻扎的湖广行都司诸卫所,仍然是明廷稳定地方秩序、发展生产的希望所在。卢象升特别强调了普通百姓居民逃亡减少,或流离失所,难以管束,但还有数量可观的卫所军余可以利用。他说:“臣查荆襄等卫,有正军,有余军,各军各种额田,而余军自食其力,犹之民也。但借民于他属,将见小人怀土,趋避纷纷,无益于郧,徒以滋扰。若余军,每卫不下万人,抽其壮者,即统以本卫指挥、千百户等官,臂指相承,运掉颇易。”(52)这不能不说,郧阳抚治和湖广行都司在安定地方社会秩序和解决荆襄流民的制度预设的目标上达到了实际的效果。 与郧阳一样“地方控制诸省,事权体统”的南赣地区在明末的情况却有所不同,南赣巡抚设置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纵然还有像王守仁这样的心学大师“破心中贼”的不懈努力,但当地的不安定因素比荆襄地区要多很多,唐立宗认为这里的“三不管”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在事权矛盾上,一直无法解决。(53)明清鼎革之际,郧阳地区的人口像元明之际一样再度大幅度减少,而南赣地区却迎来了流民的高峰,流民与土著的对抗进一步加剧。(54)南赣和郧阳地区在制度设计上有相似之处,却又不尽相同,由于两地的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群体构成有明显的差异,制度设计的效果差异明显,两处“边区”在演化“政区”的道路上走了不太相同的路,结局也不尽相同。 注释: ①赖家度:《明代郧阳农民起义》,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56年;李洵:《明代流民运动——中国被延缓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下学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 ②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五卷·明时期》,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张建民:《明代湖广人口变迁论》,《经济评论》1994年第2期;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 ③邹逸麟:《明清流民与川陕鄂豫交界地区的环境问题》,《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山区资源开发与环境演变:以秦岭-大巴山为中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④徐永安的《郧阳抚治形成时期的三位一体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湖北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提出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即“同时配置一个巡抚(郧阳抚治)新辖区,辖区核心区内一个新的府州(郧阳府,抚治驻地),一个行都司(湖广行都司)。这样的配置在明督抚历史中或可谓是绝无仅有的。三者互相依存,不可偏废一方,以保证辖区的长治久安”。胡丹的《一个多元管理体制的典范——“荆襄”管理体制初探》(《济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认为,“明代湖广省域内存在四种特殊体制,显示出地方治理的多样性,其中尤以荆襄体制最为繁复,几为新省”,权力层次多达五层。 ⑤关于明代行都司的总体研究,有谢忠志《明代的五行都司》(《明史研究专刊》第十六期,明史研究小组印行,2008年)、郭红《中国行政区域通史·明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探讨了湖广行都司卫所建置及其所辖卫所的沿革。 ⑥顾诚:《隐匿的疆土:卫所制度与明帝国》,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彭勇:《学术分野与方法整合:近三十年中国大陆明代卫所制度研究评述》,(日本)《中国史学》2014年10月。 ⑦张建民认为,不能根据当时山区中的河区、盆地等平地生产条件较好的地方居民稀少,进而推测山区山地人口也少,甚或更少乃至近于空白。他认为战乱之后,平地人少,山地人多,或平地无人,山地有人。本人认为张先生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同时认为,对平地人口,山地脱籍人口不宜有过高估计,故使用“相对空白”一词。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山区资源开发与环境演变:以秦岭-大巴山为中心》,第90页。 ⑧高岱:《鸿猷录》卷11《开设郧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56页;《明史纪事本末》卷37《平郧阳盗》,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与前者多有雷同,个别字词稍有不同。 ⑨以宁夏地区为例,“国初,立宁夏府。洪武五年废,徙其民于陕西。九年,命长兴侯耿炳文弟耿忠为指挥,立宁夏卫,隶陕西都司,后增宁夏前屯、宁夏左屯、右屯、中屯,为五卫。寻并中屯于左、右二卫,为四卫”。见弘治《宁夏新志》卷1《宁夏总镇·建置沿革》,胡玉冰、曹阳校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2页。 ⑩张廷玉:《明史》卷90,记“建文帝嗣位,置河北都司、湖广行都司”。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11)据中国人民银行郧阳地区分行编《郧阳地区主要资源及产品》(内部资料)的调查报告称:“这里地形复杂,南北气候兼而有之,适宜多种动物、植物的生长繁衍。自然资源极为丰富,发展潜力深厚,前景十分广阔。”《前言》第1页。可见长期以来特殊多样的自然和地理条件孕育了农、林、畜牧、水利、土特产、中药材和矿产等丰富的资源。 (12)高岱:《鸿猷录》卷11《开设郧阳》,第257页。 (13)《明宪宗实录》卷36“成化二年十一月辛酉”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本,1962年,第708页。 (14)《明宪宗实录》卷40“成化三年三月甲申”条,第821页。 (15)《明史纪事本末》卷37《平郧阳盗》,第566页。 (16)《明宪宗实录》卷153“成化十二年五月丁卯”条,第2795页。 (17)《明宪宗实录》卷155“成化十二年秋七月丙午”条,第2821页。 (18)该奏书在多种文献中有记,如万表《皇明经济文录》卷22《湖广》(嘉靖刻本),裴应章、彭遵古《郧台志》卷9《奏议》(万历刻本),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93《原襄敏公奏疏》(崇祯刻本),以及此后地方史志文献多有收录,文字大同而略异。 (19)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93《原襄敏公奏疏》,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823页。 (20)万历《大明会典》卷124《兵部七》,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641-642页。 (21)《明孝宗实录》卷194“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庚申”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本,1962年,第3577-3578页。 (22)彭勇:《卫所制度与边疆社会:明代四川行都司的官员群体及其社会生活》,《文史哲》2016年第6期。 (23)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90-91页。 (24)万历《郧台志》卷5《官属》,武汉:长江出版社,2006年,第236页。 (25)万历《郧台志》卷1《建置·总镇》,第3-4页。 (26)徐永安注意到了湖广行都司并不是单一的“军事管辖”,而是“特殊辖区”,并指出“行都司为辖区”这一属性此前为学者研究抚治辖区时所忽略。参见徐永安:《郧阳抚治辖区的历史演变》,《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实际上,这恰是都司卫所所具有的行政管理属性之体现。 (27)彭勇:《明代卫所制度流变论略》,《民族史研究》2007年;《从“都司”含义的演变看明代卫所制与营兵制的并行与交错——以从“都司领班”到“领班都司”的转变为线索》,《明史研究论丛》2014年。 (28)有关明代军政官的铨选问题,可参阅曹循:《明代卫所军政官述论》,《史学月刊》2012年第12期。 (29)万历《郧台志》卷5《官属·武职》,第244-245页。原书对职官的断句有误。 (30)万历《郧台志》卷7《兵防第七》,第275-286页。 (31)万历《郧台志》卷8《储饷第八·屯田》,第291页。 (32)万历《郧台志》卷7《兵防第七》,第275页。 (33)《明世宗实录》卷224“嘉靖十八年五月丙子”条,第4667页。 (34)《明神宗实录》卷111“万历九年四月己未”条,第2133页。 (35)王国光:《司铨奏草》卷7《议裁郧阳顺天贰巡抚疏》,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9年,第359-365页。 (36)《明神宗实录》卷113“万历九年六月壬寅”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本,1962年,第2156页。 (37)《明神宗实录》卷116“万历九年九月壬午”条,第2195页。 (38)万历《郧阳府志》九《秩官表》,徐学谟等修,潘彦文等校注,武汉:长江出版社,2007年,第107页。 (39)万历《郧台志》卷1《建置·军卫》,第6页。原校注本断句有误。 (40)万历《郧台志》卷9《奏议·营军噪呼乞恩宽处以宁地方疏》,第384页。 (41)万历《郧台志》卷9《奏议·条议善后事宜以图久安疏》,第401-403页。 (42)《清圣祖实录》卷103“康熙二十一年六月甲午”条,北京:中华书局,第39页。 (43)康熙《郧阳府志》卷6《秩官》,武汉:长江出版社,2016年,第53页。 (44)万历《郧台志》卷10《著述》,叶照《前郧台志略序》,第493页。 (45)《明宪宗实录》卷84“成化六年冬十月乙卯”条,第1637页。 (46)《明宪宗实录》卷155“成化十二年秋七月丙午”条,第2819-2820页。 (47)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第63-64页。 (48)唐立宗:《在“盗区”与“政区”之间——明代闽粤赣湘交界的秩序变动与地方行政演化》,“台湾大学”文史丛刊之一一八,2002年。 (49)万历《郧台志》卷1《建置·总镇》,第2-3页。 (50)康熙《郧阳府志》(校注本)卷2《星野》,第12页;卷28《事纪》,第339页。 (51)卢象升:《卢象升疏牍》卷1《兵食寇情疏》,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4页。 (52)卢象升:《卢象升疏牍》卷2《募军开屯疏》,第24页。 (53)唐立宗:《在“盗区”与“政区”之间——明代闽粤赣湘交界的秩序变动与地方行政演化》,第409页。 (54)这一时期赣南的局势,可参见黄志繁:《“贼”“民”之间:12-18世纪赣南地域社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261-26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