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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体”与“夷夏”:鸦片战争前中英观念冲突的历史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8-11-14 《学术研究》2018年第6期 吴义雄 参加讨论

       内容摘要:19世纪前期,中英关系演变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是两国之间围绕清朝秉持的“夷夏”观念而发生长期争端。由此产生的种种纠葛可以理解为“文化冲突”,但这些争端实际上与经济、政治利益密切相关。1814年中英双方因阿耀案原因的表述问题产生的交涉导致了有利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新章的出现。1816年阿美士德使团与清廷之间的礼仪之争,服从于英人对礼仪问题与其在华贸易利益关系之理解。1830年前后,英国人将清廷制订的制度看作他们“屈辱”的来源,展开长时间的抗议。由于其时清朝不会因其抗议而改变其制度,这样就在英人中将中英关系问题逻辑地导向武力解决的舆论或建议。这一脉络可为我们理解鸦片战争前中英关系的巨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词:国体;夷夏;观念冲突;利益;鸦片战争
       作者简介:吴义雄,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广州口岸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招标项目“清代广州口岸历史文献整理与研究”(14ZDB043)的阶段性成果。
     19世纪前期,中英两国的社会制度迥然相异,思想观念体系亦判然有别。两国的交往主要是在广州口岸开展的贸易。其时清朝上下秉持“天朝上国”观念,围绕广州贸易所建立的制度体系、管理方式处处显示出“夷夏之防”的思想;而英国此时期渐成傲视天下的强大帝国,在与清朝的交往中亦时时彰显其“国家尊严”。因这种观念差异而引起的种种纠葛常被称为“文化冲突”。本文希望探讨的问题是,这两种思想观念之间的冲突如何体现在具体的交涉当中?观念问题与现实利益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在中英关系整体上发生阶段性演变的同时,这种观念冲突的内容、形式及其程度,有无同步演进的脉络?本文将结合鸦片战争前中英关系的演变过程,就中英之间围绕“夷夏”观念而产生的冲突进行考察和分析,以期对上述问题有所认识。
    一、“国家名誉”与通商章程:1814年中英冲突中的观念问题
    自马戛尔尼使团来华至鸦片战争爆发的近半个世纪中,中英之间在一系列问题上发生冲突。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包括:1808年英军占领澳门事件,1814年因多种原因而导致的“停止贸易”事件,1816年阿美士德(William Amherst)使团来华事件,1829-1831年因行商破产和管束“夷人”章程而发生的连串冲突事件,以及1834年的律劳卑(John Napier)事件。除1808年英国占领澳门事件外,其余事件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观念冲突的成分。
    1814年的中英冲突是由一系列的具体事件构成的。1813年下半年,因广东当局拒绝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任命的剌佛(J.W.Roberts)到广州就任英国商馆特选委员会主席,引起英人的强烈不满。①1813年9月起,因第二次英美战争而与美国处于战争状态的英国,派“罢孻仁号”等兵船长期梭巡于珠江口水域,逗留不去。广东当局高度紧张,为此向英商馆特选委员会展开近一年的交涉。两广总督蒋攸铦甚至一度下令封舱,禁止英人贸易。为了迫使英人就范,广东当局还采取拒收英人汉字书信、禁止其雇佣中国仆役等措施,导致英人强烈抗议。在双方交涉过程中,通事阿耀案的发生令局面更为紧张。关于这一案件,笔者最近已有专文讨论。②这里仅就其与中英观念冲突相关的部分做进一步论述。
    阿耀名为李耀,又名李永达,广东南海县人。他从1804年起为英商服务,后为广州林广通事馆帮办,与广州英国商馆特选委员会主席益花臣(John F.Elphinstone)等关系密切。他在嘉庆十五年(1810)以李怀远之名报捐从九品职衔;嘉庆十八年(1813),又进京加捐中书科中书职衔。他此行受英人之托,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带礼物及信件给时任军机大臣的松筠。松筠当年在马戛尔尼使团回国时,一路陪同护送到广州,英人对他印象颇佳。1811年他任两广总督,与英人之间有良好的互动,故英人希望与这位在朝大员保持联络。③阿耀于阴历四月底到京,向松筠呈送益花臣的禀帖和礼品。松筠在5月31日上奏英人送礼之事,表示“此虽外夷恭顺天朝、感激奴才之意,惟是人臣无外交,其呈递物件理合奏明发还”,得嘉庆帝朱批认可。④英人的禀帖、礼物则由新任粤海关监督祥绍带到广州发还。⑤
    但1814年10月4日,阿耀被南海县差役逮捕,随即监禁数月,后被发往伊犁充军。广东官方公布其罪名有二:其一是他曾受雇于英吉利夷商,乃是“身服贱役”,但他又报捐职衔,犯“冒滥名器”罪,按“隐匿公私过名以图选用”例,应发附近充军;其二是他为英人提供“估看茶叶高低,评定价值”等服务,收受英人银两,按乾隆年间《防范夷船规条》,“凡向夷人借贷勾结,照交结外国诓骗钱财”例,应发边远充军。⑥但以益花臣为首的英国商馆特选委员会,却对广东官方指控阿耀的理由提出了质疑。
    其时正值中英双方紧张交涉之际。由于英国兵船“罢孻仁号”长期盘踞在珠江口,且与美国武装商船发生冲突,两国船只甚至在黄埔发生炮战枪战。⑦两广总督蒋攸铦为迫使英舰退走,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在1814年9月24日下令封仓,停止英美两国贸易。在“罢孻仁号”暂时驶往外洋后,蒋攸铦在10月7日宣布恢复贸易。但是,此时英商馆特选委员会却拒绝恢复贸易。益花臣在10月12日致函伍浩官,表示由于对广东大宪多种措施不满,英人“不能复办贸易”,决定派特选委员会成员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中方文献中称其为“三班”)到广州与官方商谈,如官方拒绝谈判或谈判未成,则将“上京求大皇帝伸冤”。⑧随后,特选委员会和皇家战船霍奇森舰长(Capt.Hodgson)决定,未到黄埔英船不进口,已进口船只离开黄埔。⑨急于结束对峙、恢复正常贸易的蒋攸铦同意斯当东到广州谈判,斯当东于10月20日从澳门到广州。此前,益花臣等以禀帖形式提出了多项“冤屈”要求昭雪。⑩但斯当东在与佛冈同知福荫长等官员开始会谈时,首先提出的并不是这些“冤屈”,而是对阿耀案原因的质疑。他根据所看到的蒋攸铦报告阿耀案的奏折,认为其陈述的案由涉及英国人,故要求广东官方澄清两点:其一,官方将阿耀逮捕是否因为他与英国人之间的日常联系;其二,是否因为他在1813年为英人带礼物书信给松筠。他认为如果阿耀因这两个原因被捕,则有辱英国“国家之名声”,“恐受牵连”,“甚属忧闷”,故“不得不问明原委”。(11)即是说,阿耀之被捕拿问,究竟是因为他违例捐官,还是因为他和英人私通?如果是后者,则英国人在这一案件中就被当作某种邪恶的力量,以致与其交往就意味着犯罪,必须加以惩处。斯当东等认为蒋攸铦等的说法事关英国国家声誉,就是基于这种逻辑。清朝官员通常所用的“夷性犬羊”、“罔知法度”、“夷人奸狡”之类的说法,其实就是这个意思。
    福荫长等建议蒋攸铦对英人疑问加以回应。11月1日,蒋攸铦和粤海关监督祥绍联名向英国大班益花臣等下谕,重点就阿耀是否因其充当英人信使而获罪作出解释:“至上年大班益花臣致送前人松阁部堂礼物,托李耀顺带进京,该大班虽不知有干禁令,而出于恭敬,心本无他,业经奏明发还,并无嗔怪之意。此时之办李耀,与此事毫不相涉,无庸疑虑……”(12)这就回答了英人的第一点担忧。然而斯当东并未就此罢休,在蒋攸铦等发出谕帖的次日再次呈禀,说虽然蒋攸铦称李耀案与上年带礼物给松筠之事无涉,但益花臣等“总未想有牵连自己”,要求蒋再次颁谕说明:“李耀通事,人若真是有罪的人,其罪并不在服役或与夷人往来,在捐官而已,若不捐官并无罪、无不是也,因此再者敢禀呈,大宪仁心好意,恳求施恩批回,示知卑职,此意是否?我大班等闻知事如此,即更为放心无虑。”他再次强调,提出这一点,是因为如果阿耀因其与英人的交往而被治罪,则会“伤本国圣主、国家之名声”。(13)他和益花臣等要求蒋攸铦以谕帖的形式,就上述第二点问题再做澄清,说明阿耀案并非因为其“通夷”,只是因为其“捐官”而起的,从而明确:阿耀作为中国民人与英人交往并不构成其获罪的原因,他与益花臣等英人的交往与案件无关。
    对于这一点,11月1日蒋攸铦等谕示中所引福荫长等的说法是,阿耀案乃“内地民人违犯禁令,本不致累及外夷”,“李耀现犯案情无涉该大班”,而蒋、祥的说法则是:“天朝有罪之人自当拏究承办,并未问及夷商”。(14)他们的意思都是,阿耀案纯属内政,无涉外交。但这种表态未令斯当东等满意,是因为他们希望官方说明阿耀并非因其与英人的关系而被惩处,要求澄清的是案由;而广东官员表明案件不会将英人卷进去,说的是办案的目标,令英人有答非所问之感,故再次呈禀要求澄清。蒋攸铦对英国人的一再要求大为不快,指其“出乎情理之外”,(15)但又不愿因此决裂,在11月5日再发谕帖,说明李耀获罪因由:“天朝定例,无论在何处曾经服役帮工者,一概不准捐官。李耀亲供嘉庆九年间曾受雇在夷馆服役,今又冒捐官职,焉得不办?其罪不尽在于服役也。至云与夷人往来,李耀近年帮办通事,自然常往夷馆,夷人断无往来其家之事”。(16)一向被他轻视的“夷人”竟然一再迫使他澄清其职权之内所办案件的缘由,令他极为恼火,感到尊严被冒犯,故他在谕帖中警告说:“若此次示谕之后,尔等再有禀渎,则竟是李耀交通作弊,即当加重治罪,转与尔国声名有碍,毋得自俣!”(17)
    斯当东却不为所动,认为这几句话“似有碍我们公司”,再一次呈禀,坚持要求蒋攸铦“将此数句除去”,重新给谕。(18)蒋于11月9日再次重申惩办阿耀与其给松筠带礼之事无关,“只办他一人之罪,夷商不用疑虑”。但却未提与英人交往是否其获罪之由,且明显被斯当东的执拗所激怒,指责其“执迷不悟,已到黄埔之货船尚未开舱,未进口之货船亦不进口,该国船只货物数百万货财听其坏烂,而为中国一罪人求情,大不可解!”(19)蒋攸铦转而向益花臣做工作,说斯当东如此乖谬,乃是打算弄坏局面以嫁祸益花臣,以便取而代之,但益花臣立即回信说,他派斯当东往广州谈判,“大宪不听他代办,即是欺负我一般,他、我并非两意。我们止想公平礼貌看待而办贸易之事,大宪不肯听理则贸易办不来。”(20)
    双方在这一点上相持不下,几乎决裂。11月12日,斯当东出走广州,声称要去京城申诉,使广东当局极为紧张。最后通过行商居中说项,各让一步,重新谈判。益花臣在11月13日表示,斯当东坚持要蒋攸铦按其所请纠正谕帖中的说法,“止系免将来两下想错而已”,即阿耀是否因交结英人获罪,此点如不讲明,会对未来双方关系留有后患。(21)次日,斯当东向粤海关监督祥绍呈禀,表示“李耀之事既然不牵英吉利国或英吉利人,我等断无再禀此事之意”,但他同时又指出,蒋氏“谕内有‘交通作弊’四字,实在不知何故有此轻慢英吉利国之词”,仍不能接受此四字。不过,他强调现在重要的是官府派员到商馆商谈“我公司紧要事”,即他们提出的英人地位及贸易事务方面的要求,如得不到满足,则“我等远国之人实在没奈何,应暂停息贸易,备船由海进京,求圣主大清国大皇帝伸屈,必致长久有益”。(22)
    英人这种软硬兼施的策略奏效,蒋攸铦当天即同意派员重开谈判。益花臣等随后提出关于贸易及交往问题的11条要求,并说,蒋攸铦11月5日谕中“如再有禀渎,则竟是李耀交通作弊”,“此数句似有碍我们公司”,要求“施恩将此数句除去”。(23)蒋攸铦于11月27日再发谕帖谈及阿耀案,要益花臣等“仍遵前谕,谨慎小心约束夷众公平交易,不得听信浮言,妄生疑虑”,但谕中已无“交通作弊”之类的言辞。(24)12月2日,粤海关监督祥绍公布了经过双方谈判、广东官方批准的新的贸易章程,英人在文书往来、交往方式、贸易管理、生活条件、船只进出、内外交通等方面提出的要求,得到了全面的满足。
    观察这一过程可以看到,斯当东等宣称为英国的“国家名声”而争,并非无根的口号。益花臣和斯当东等特选委员会成员对阿耀案缘由提出的两点质疑,实际上也是他们对于阿耀案原因的真实判断。他们对此案的结论是,“阿耀受到惩处,因为他当外国人的代理人和信使”,当局“必须防止任何其他中国人从事同样的活动,并以通事阿耀为榜样”。(25)至于阿耀与英商馆特选委员会之间的密切关系对案件的影响,英人更深信不疑。(26)而斯当东在交涉中的言行,就是针对官方因阿耀与英人交往对其治罪这一点,集中展现英国的“国家名声”不可轻慢的意志,这与使节觐见拒绝叩头,具有相似的精神意蕴。另一方面,蒋攸铦等惩治阿耀具有多重原因,笔者已另文论述。但他在奏折等文件中一直采用“与英夷交通勾结”的说法来说明阿耀案件,既因为他内心深处存着“夷夏之防”观念,亦因这种说法是清朝内外长期习用,故皇帝可以理解的语言。故蒋攸铦与斯当东之间关于如何表达阿耀案因由的较量,的确是一种观念的冲突。
    需要说明的是,11月12日斯当东出走广州,是以不惜断绝中英贸易威胁广东当局的,赌的是蒋攸铦等必不会让此情况发生。因为英人相信清政府和广东当局虽然声称允许其来粤贸易只是为了“怀柔远人”,但贸易带来的巨大利益是他们不会轻易放弃的。故他们以停止贸易为手段、以“国家名声”为焦点,利用蒋攸铦等急于结束冲突、恢复贸易的心理,通过一再迫使蒋攸铦声明该案与英人无关,来澄清“阿耀并非因与英夷交往而获罪”这一点,使潜藏在蒋攸铦等内心的“夷夏之防”的意识,无法成为其在双方较量当中采取强势立场的正当理由;通过迫使蒋攸铦等接受了他们的意志,以抵消其心中长久以来“天朝上国”的自我意识所赋予的心理优势。(27)这就在谈判中加强了英人的地位,达到了其在一系列问题上的目的。12月2日贸易新章程的公布,证明英人的这一策略是成功的。这个过程表明,斯当东等在“国家名声”与通商利益之间构建了一种逻辑联系。他后来总结说,这次对抗使中国官员“收缩了对于外国人的一般不利评价,对英国有利”,表明了“我们的良好信念是无可怀疑的,我们拥有充分的实力和办法以坚持我们的正当诉求,同样也不缺乏智慧和谋略,以阻止那些无理不公的企图”;并且,英国人由此赢得的中国人的尊敬,保证了贸易的繁荣,也使所有到广州贸易的外国人均沾其利。(28)因此,英人对其“国家名声”的捍卫是与其对具体利益的争取联系在一起的。
    二、礼仪与利益:阿美士德使团的礼仪问题
    斯当东关于国家尊严与贸易利益的逻辑,在1816年阿美士德使团与清廷的礼仪冲突中更清晰地呈现出来。当1814年11月30日蒋攸铦向皇帝报告广东发生的种种风波时,他肯定认为持续经年的冲突和交涉终于落下帷幕。但他未想到英人正在酝酿更高层面的交涉事件。益花臣和斯当东等组成的特选委员会本质上是一些商人,他们明白迫使广东官府同意的条款,将受无法控制的政治因素之影响。所以益花臣在禀帖中表示对贸易新章“安心”、“可喜”的同时,也表示怀疑将来“复有误事”的可能性。(29)他深知,要将他们的利益置于稳固的基础上,需要在更高的层面解决问题。于是就有了1816年阿美士德使团的派遣。
    英国东印度公司秘密商务委员会致阿美士德使团的函件中说:“根据驻中国的公司机构、董事部和摄政王政府的意见,从本国派出一个使团的原因,是由于过去一段时间广东地方政府对待该处的公司代表人的行为是粗暴、反复和纷乱的,因此他们已经阻碍和困扰了公司贸易的进行……严重损害了如此巨大而重要的事业。”(30)这说明广州商馆特选委员会的上述担忧是阿美士德使团得以派遣的基本原因。故英国政府确定使团的目标为:“首先,恳求皇帝陛下对本国的人民及商业予以普遍的保护,然后提出建议,订立预计可以防止今后弊端的贸易章程。”(31)值得注意的是,最终促使东印度公司董事部决心推动使团派遣的关键性因素,也与阿耀案相关。阿美士德使团副使埃利斯说,英人原来也以为贸易章程的确立意味着“令人不快的冲突”已经解决了。但蒋攸铦在1815年3月1日关于阿耀案最终处理结果的奏折中,关于其罪名仍然使用了“朦捐职员并与英吉利夷人交好”这种说法。(32)这道奏折很快为英人所获。埃利斯说:“总督的奏折重新使用了那些遭到抗议后被否认的叙述。这种弄虚作假和背信弃义的行为自然会减少——即是不是毁掉——对未来的信心”;“当(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们在使团问题上最终下定决心时,他们所了解到的最后信息就是总督的这一行动”。(33)这就是说,益花臣和斯当东等奋力争取到的结果,被看作是东印度公司在华利益的某种保障,而派遣使团的动因之一,就是重新争取这种将要失效的保障。
    上述背景,对阿美士德使团的礼仪问题具有重大影响。本文不打算对这一次礼仪之争进行全面叙述,以下将在对其概括稍加梳理的基础上,讨论礼仪之争背后的观念问题。
    英国全权大使阿美士德(William Amherst)率领的使团于1816年7月到达广东海面,斯当东等在澳门的6名英国人加入其中。使团在7月底抵达天津外海,8月初开始和前来接待的中国官员接触。嘉庆帝开始时似未特别在意礼仪问题,在6月24日曾指示直隶总督那彦成,在天津首次以皇帝名义接待英国贡使时,“即令通事告知该使臣叩头谢宴……如该使臣不肯行中国礼仪,亦姑置弗论”,(34)即在未进京前不一定要求贡使叩谢。但几天之后他就改了口风,说英国“遣使远涉重洋,以纳贡为名,恐尚有干求事件”,如像当年马戛尔尼那样要求“赏给口岸”,增开宁波等处互市,等等,则应“正词驳斥”。他特别强调,如果那彦成等察知“其意在要求,或礼节不遵制度”,则在收下贡物后将其“遣回本国”。(35)这等于收回了原来“姑置弗论”的态度。此后,清廷拟订了英使到京觐见的详细日程和仪注。(36)《英贡使进表仪注》、《筵宴英贡使仪注》和《英贡使陛辞仪注》都有英使多次跪拜的细节安排。嘉庆帝指示苏楞额,“一切礼节,苏楞额等于会晤该使臣时,即先行告知。如该使臣等悉皆乐从,甚善。若稍有异说,苏楞额等当委曲开谕,务使尊奉”。(37)可见嘉庆帝开始对礼仪问题提出严格要求。
    8月13日,使团在天津受到钦差大臣苏楞额的欢迎。参与接待的长芦盐政使广惠提出,当晚筵席乃皇帝之赐,故英使应行叩谢之礼,这个要求遭到阿美士德等的拒绝。阿美士德表示,他愿意向皇帝表示最大的敬意,但不能超越对自己君主的礼节。双方就这顿御赐晚宴的礼仪问题交涉良久。其间,双方还就当年马戛尔尼在类似场合是否叩谢的问题进行了争论。阿美士德表示,如果一定要他叩头,“他必须要谢绝筵宴款待所给予他的尊荣”。苏楞额等中国官员表示,拒绝行礼可能会影响到使团的使命,英人“在广州的贸易可能会因为皇帝不悦而受到实质性的损失,而他另一句话的意思是皇帝陛下可能会对英国国王感到愤怒”,使团可能会“遭到被遣回的耻辱”。但在英人抗拒之下,中国官员最终放弃了要其叩谢的要求,以阿美士德在桌子前鞠躬九次而解决。(38)苏楞额等当天就将此情形向嘉庆帝做了详细的报告。关于此次的争议,中英双方的记载大致相同。(39)
    此后在从天津到通州的路上,双方又多次讨论使团觐见时“在皇帝面前如何行礼的问题”。(40)中国官员等力劝而阿美士德使团坚拒,只肯行三次单膝下跪每次三俯首之礼的情形,苏楞额等都及时向清廷奏报。6月24日曾在上谕中说英使在天津御赐筵席上拒绝叩头可以“姑置弗论”的嘉庆帝,接到苏等8月13日的奏折后大为不满,于8月15日下旨申斥苏楞额等,说其在英使当时仅行“向上三免冠九拜揖九俯首”代替“三跪九叩首”礼的情况下,仍带使团起程进京,与其离京前所受“将该贡使等礼节调习娴熟方可令其入觐,如稍不恭顺即令在津等候”的面谕相违,“错误极矣!”令苏、广等沿途继续开导,务令英人届时行三跪九叩之礼。(41)英国使团的五艘船只在使团离开天津后擅自开行离开泊地,这成为苏、广二人更大的失察之过。嘉庆帝在下旨议处二人的同时,于8月17日改派公爵和世泰、礼部尚书穆克登额为钦差前赴通州办理英使入觐事务。中英双方关于觐见礼仪问题最具关键性的讨论于8月22-27日在通州进行。和世泰等按嘉庆帝的谕旨,在“开导”英使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他们表示使团“要么遵从清朝礼仪,要么就会被遣回”。但英国使团内部经过讨论,确定觐见时拒绝行三跪九叩首礼。(42)27日英国使团将此决定通知和世泰。但和世泰在此情况下,却在当天通知英人“皇帝已经下令使团于次日起程,于星期五进行第一次觐见”。阿美士德担心和世泰等误解了英方决定,故“明确声明不可能行叩头礼”,但和世泰和广惠均表示没有问题,以致英人认为“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做了让步,我们可以完全满意了”。(43)和世泰在当天奏报时,又篡改事实,谎称英人经“详细开导”后“至诚感服”,愿在觐见时行三跪九叩之礼,只是“起跪不甚自如,勉力尚堪成礼”,又谓已晓谕英使届时会“派员带领行礼,必不令汝等不克如仪注。该贡使等咸称……倘蒙恩派带领行礼,得所遵循,实为感激,惟有向化倾心,敬承恩典”云云。(44)他这样两面欺骗,撒下弥天大谎,当是为后面的荒唐安排预埋伏笔。清廷随即进行英使觐见的各项安排,包括再次确定瞻觐、筵宴的仪注和颁赐的赏单等。直至8月29日凌晨,英国使团拒绝仓促觐见,和世泰的把戏才穿帮演砸。
    以上简要叙述阿美士德来华后中英双方“礼仪之争”的大致经过。笔者认为在这个过程的背后,有几点值得加以进一步讨论。
    首先,英国使团拒绝向中国皇帝行跪拜叩头礼,是8月27日在通州最后确定的,而且是统一了内部不同意见的结果。使团船队还在黄海航行时,阿美士德就和两位副使斯当东和埃利斯“进行了大量焦虑的对话”,首先就是讨论礼仪问题。(45)阿美士德在内部讨论时说,“摄政王殿下的指示是遵行马戛尔尼的先例”。东印度公司董事部主席的信则进一步说明:阿美士德应根据是否有利于达成使团目标,自行决定是否行叩跪礼。斯当东的解释说:“给我们的指示的精神是,尽管英国政府反对行叩跪礼,但如果大使勋爵强烈地认为,行此礼对东印度公司和英国对华贸易有益”,则可决定行此礼。斯当东还认为,如果阿美士德做出顺从清廷这种“与指示的倾向相违背的”的决定是为了达成“使团的主要目标”,即“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商业利益”,而不是为了“觐见这种细枝末节之事”,则英国政府会批准这种行为。(46)因此,派出使团的英国政府,并未将是否跪叩这一礼仪问题当作不可让步的原则,将决定权交给了阿美士德。(47)8月8日,斯当东基于他的“地方经验”,即在广东长期从事贸易所取得的认知,以及“长期深入的思考”,正式给阿美士德写了一封信,明确表示反对顺从清廷在礼仪上的要求。(48)8月22-27日在通州最后讨论礼仪问题时,斯当东的意见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他此时已对与中国官员就礼仪问题进行的争论感到厌倦,觉得“尊严和体面使我们不应该再继续这样的过程,至少可以说,这是侮辱性的和令人作呕的”,认为应“努力尽快促成一个危机”以便离开。(49)8月27日,和世泰在谈话中暗示,如果英使答应叩头,则英人将获得有利条件。阿美士德和副使埃利斯颇为所动,主张接受清廷的礼仪要求。但他们又表示尊重并“遵守”斯当东根据“自己的知识和地方经验”提出的意见。这就将礼仪问题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斯当东。(50)
    在此过程中,阿美士德和埃利斯的态度与斯当东、德庇时等来自广东的使团成员明显不同。阿美士德从一开始就倾向于接受“鞑靼礼仪”,即行跪叩礼。按德庇时的说法,阿美士德“在情感上肯定是不想顺从的”,但希望能达成使团目标。(51)8月11日,埃利斯致函阿美士德,建议将“顺从或者拒绝视为一种权宜之计,并且在这个问题上排除所有个人感情,因为那样可能会导致我们采取的行动方式与我们本国政府的意见不能完全一致”。(52)与斯当东不同,埃利斯非常希望使团觐见嘉庆帝的使命能够实现,故他对使团在拒绝中方官员劝说方面的成功心情复杂,因为“在这些问题上我们每一次胜利都意味着实现使团更实质性目标的机会的减少”。(53)在通州数日的讨论中,埃利斯表示,他对“使团是被接纳还是要被遣回竟然完全取决于礼仪问题感到十分遗憾”,他认为“在叩头这一点上进行反抗,对于维护我们国家的尊严决不是至关重要的”。(54)8月27日,面对对使团使命感到厌倦的斯当东,他们“强烈反对关上谈判之门”。(55)但他们决定将决定权交给斯当东,是因为他们只能“根据一般性原则来发表意见”,不了解对英国非常重要的广州贸易的实际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唯一安全的做法便是服从本地经验”。(56)
    在最后时刻,斯当东一如既往地坚持反对行跪叩礼的观点,向阿美士德提交了一个“深思熟虑的意见大纲”,坚称“使团被拒绝不会产生长期性的有害影响”。(57)他认为阿美士德不过是担心拒绝叩头会对使团和广州贸易造成不利,但1806年俄国使团因礼仪问题被遣回国后,“两国之间的商业交往亦未中断”。由于事关重大,他要求召集来自广东、长期在中国活动的几位使团成员进行商议,集体评估将要做出的决定与广州贸易有何影响。来自广东的使团成员基本上都与斯当东意见一致,其中图恩(Toone)、德庇时和皮尔逊(Pearson)“强烈反对顺从(清廷)礼仪”,马礼逊和曼宁(Manning)也倾向于这种意见。斯当东将此结果告知阿美士德后,阿美士德立即将其意见作为使团的最终决定通知了和世泰。(58)可见,英国使团在礼仪问题上意见参差,而最后的决定主要是斯当东在来自广东的使团成员支持下,根据其“地方经验”和“深入思考”做出的。
    其次,斯当东等的“地方经验”之所以取胜,不仅因为“尊严”、“国格”方面的原因,更与利益的考量相关。在斯当东的意识中,他作为“东印度公司的仆人”的身份是放在他“作为副使”的身份之前的。(59)在他看来,顺从清廷的要求不仅会“牺牲国家信誉和品格”,而且将对“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贸易利益造成伤害”,如果仅仅为了获得接见这样做,是不值得的。(60)与斯当东采取同一立场的德庇时则更清楚地解释了这种态度,他说,英国政府的指示实际上“暗示我们只是去寻求利益的,是否行礼取决于认为其将带来利益抑或损失”,而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贸易利益,“是使团实际上的首要目标。公平地说,公司是最有可能给出最好建议的一方,他们的看法是建立于过去的知识和经验之上的。由于北京离我们贸易之地遥远,广州的生意比在朝廷的名义接待将受到的影响更大,而谦卑地顺从帝国朝廷,则会比勇敢地吁请皇帝处理其在广州的官员的傲慢无礼和贪婪勒索,以及体面地维护我们的民族独立性,将所获更少。”即是说,如果在礼仪问题上顺从清廷,“我们在中国人眼里只会更加被鄙视,什么也不会得到,对我们只会更有伤害,而无任何好处。看看荷兰使团吧,他们的全部所获不过是一大堆的嘲弄,以及皇帝桌子上被啃过的一些骨头”。(61)概而言之,“我们顺从(清廷)较之不顺从所得无疑并不会更多,而坚不退让则至少可以维护独立性”。(62)这种关于尊严与利益的考量,正是斯当东等最终决定拒绝跪拜的逻辑。他们认为即使使命失败所引起的皇帝的反感也不会对广州的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广州的贸易“因其本身的优点以及对那个省的重要性而支撑自己。我相信维护广州政府眼里我们的民族独立性,较之满足北京朝廷徒然的自大对于贸易之利益,要重要得多”。(63)在阿美士德将最终决定权交给斯当东时,表示不用遵行清廷礼仪的理由,只能是斯当东判断“遵从中国人的要求会伤害公司的利益”,而斯当东等来自广东的使团成员做出了这种判断。(64)简言之,导致斯当东或者说英国使团最终决定拒行跪叩礼的思路或算计就是,遵行清廷礼仪是一种得不到回报的牺牲,反而会因屈服而招致蔑视,从而对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贸易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拒绝却不会有什么坏结果。
    再次,这种逻辑所挑战的是清廷视为理所当然的“天下”观与“夷夏”观。马礼逊在其回忆录中专门讨论礼仪问题在观念层面的意义。他说,“‘礼仪’有时候对平等的观念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如鞠躬、单腿下跪、双腿下跪、双腿下跪并叩头、跪叩一次或是三次、九次,其意义大不相同。他同意有时礼仪不过是一种形式,但有时“身体的不同姿态表达不同的顺从和忠诚之意,而有些民族对于较强烈的顺从表达本能地感到为难”。他进而说明,就礼仪的“最强烈表达”(即三跪九叩)而言,在不考虑“人的身体是否应做”这样动作的前提下,如果是“相互对等的”,那也无害于平等观念和民族间的相互独立;但如果不是相互对等的,而是单方面行三跪九叩之礼,那就是“表达一个人或国家对另一个人或国家的顺从和臣服”。据此,他认为,“在欧洲,认为自己是中国的朝贡国并向中国表示臣服的国家,应行鞑靼之礼(即三跪九叩礼——引者注),而不认为自己是臣属之国的,则不应行此礼”。(65)他认为马戛尔尼当年就很明白礼仪问题的含义,提出了相互对等的原则,而阿美士德使团出于同样的考虑,拒绝行臣属国之礼。(66)马礼逊当时是英国最负盛名的传教士和中国研究学者之一,他从平等观念出发论证阿美士德使团拒行跪叩礼的正当性,也许是想为这个耗资巨大却一无所获、甚至未能像马戛尔尼那样实现觐见的使团辩护。但使团在从天津到北京的短暂行程中,的确多次向中国官员表示,英国是与中国平等的国家,不可与中国的朝贡国等同视之。在有关礼仪问题的争论中,阿美士德等多次提出了“对等”原则。如8月16日,他提出,他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行跪叩礼,其一是马戛尔尼当年提出的,“与他品级对等的中国官员在英王画像前行同样礼节”;其二是由中国皇帝颁赐保证文书,“宣布将来他若派遣使节前往大不列颠,该使节亦应在我国君主面前行同样礼节”。德庇时说提出这种建议的目的是“要从行礼问题上消除任何臣服的意味”。(67)22日和世泰在通州会见使团时,以“天无二日、民无二主”的“道理”,开导英人尊崇礼仪,在场的英人均认为“狂妄”。(68)马礼逊提出,对待英国和俄罗斯等欧洲国家,不适合用对待暹罗、琉球等朝贡国的规矩。(69)英人对观念的重视在名词翻译方面也体现出来。如在给中方的函件中,他们用“王差”而非“贡使”、“礼物”而非“贡物”、“书”而非“表文”等等,甚至在以英国摄政王名义给皇帝的信中称乾隆帝为“皇考”,嘉庆帝为“兄”,被中国官员以用词不当退回。(70)
    综上所述,1816年的中英礼仪之争,一方面是来自强盛的工业国英国的使团拒绝接受清廷的“天朝上国”观念、寻求“平等关系”的表现。但另一方面,英人内部的讨论,却体现了在维护国家尊严的背后的利益考量,即以是否有利于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通商利益,来决定使团在礼仪问题上的立场;而对这一点进行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斯当东等在广州口岸的长期活动所形成的“地方经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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