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帝令谢灵运撰《晋书》未成,令裴松之注《三国志》。裴注距离真正的史书还有一步之遥,比较标准的官修前代史到南齐才正式出场,亦即沈约《宋书》。我更愿意把官方编纂定义为官僚制向传统的学术领域扩展:多人分修、一人总裁,使用官僚制的分层运作,倾向于利用官方档案。这样编纂而成的史书,便很难成为“圆而神”的一家之言了。 作为历史编纂的裴注 裴松之《三国志注》由于其开创性的“史注”特质而成为魏晋南北朝史学研究中倍受重视的作品。在《上〈三国志注〉表》里,裴松之把他的注文概括为补阙、备异、惩妄、论辩四类。前两类注文补充陈寿漏载之事、存录一事的不同说法,在裴注中占绝大多数,所以清人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把这两类又细分为四项。后两类注文对显然的失误加以驳正、对史事或陈寿书加以评论,一般会冠以“臣松之案”或“臣松之以为”,虽然总体数量不多,但由于更能凸显裴松之的史学意识,很受学者重视。 前两类“补阙”“备异”的注文,很早就被视为辑佚中古史书的渊薮。今天中古史论文引用裴注,习惯上也要指明是裴注引用的哪一部书,甚至可以只说是某书之语,而把“裴注引”放进注脚。可以说,人们通常不把裴注的这两类注文当作裴注来用。 这种观念由来已久,一个反映是宋刻本《三国志》的格式。在现存南宋初期刊刻的裴注本《三国志·吴书》里,注文在“某书曰”、“某人曰”、“臣松之案”等语前都留下空格。古人没有标点,也很少分段,宋刻本中的空格是什么意思呢?宋本《史记》或《文选》的合注本,会在原本不同的各家注前以空格相分别,宋本《艺文类聚》中,摘引自各书的片段之间也有空格。空格意味着强调前后文字之间的独立性,便于读者摘取利用。但同一种注,例如《世说新语》刘注、《汉书》颜注、《后汉书》章怀注等,即便一条注文之内引用了不同文献,在宋本里并不会空格。这样看来,在《三国志》裴注同一条注文之内用空格区分各书引文,是把裴注当作类书来看了。 笔者从学生时代起参加二十四史修订工作,按照统一要求,修订组要先完成“修订长编”,详细列出每处问题的参考史料。去哪里找史料、把哪些列出、用什么顺序排列,都不是随意而为,背后是我们的思考过程甚至观点趋向。由此不由得想到,裴注里罗列大量史料,背后有没有逻辑呢? 《三国演义》有个著名的故事,在第四回《废汉帝陈留践位谋董贼孟德献刀》里,曹操因行刺董卓失败逃亡,途中杀故人吕伯奢一家,说“宁教我负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负我”。这个故事不见于《三国志》正文,而见于裴注。这条裴注引用了三份文献,一是王沈《魏书》,一是西晋郭颁的《世语》,一是东晋孙盛的《杂记》。这个顺序,从书的种类来看,先正史,后杂说,符合一般思路;从书的年代来看,也是由早到晚。除此之外,还可以注意三份文献的内容: 《魏书》曰:太祖以卓终必覆败,遂不就拜,逃归乡里。从数骑过故人成皋吕伯奢。伯奢不在,其子与宾客共劫太祖,取马及物,太祖手刃击杀数人。 《世语》曰:太祖过伯奢。伯奢出行,五子皆在,备宾主礼。太祖自以背卓命,疑其图己,手剑夜杀八人而去。 孙盛《杂记》曰:太祖闻其食器声,以为图己,遂夜杀之。既而凄怆曰:“宁我负人,无人负我!”遂行。 《魏书》的引文先交代曹操逃亡的背景,与陈寿正文衔接,再引出过故人吕伯奢之事;后两条引文则只描述关于吕伯奢的故事,而且越来越细节,《世语》包括曹操来到伯奢家直至夜杀八人而去的全部经过,《杂记》则专门描述了曹操因听到异响起疑杀人,又发出“宁我负人,无人负我”的感慨。三份文献在内容上也构成层层递进的关系。 兴平元年曹操征陶谦,《三国志》正文记是由于曹操父曹嵩“避难瑯邪,为陶谦所害,故太祖志在复仇东伐”。在这句话下面裴注先后引用了《世语》和韦曜《吴书》,从部类或时代来说都不符合一般顺序。不过《世语》的引文情节完整,而且和《三国志》正文口径一致,说是由于“陶谦密遣数千骑掩捕”而导致曹嵩“阖门皆死”。《吴书》则说陶谦本是派遣都尉护送曹嵩,但途中这位都尉杀掉曹嵩,劫取财物逃走,曹操由此归咎于陶谦。多看一些裴注,就会发现裴松之排列文献的实质依据不是种类、时代,而是内容的逻辑联系。换句话说,裴注由始至终蕴含着注释者的意志,只是在多数情况下没有特别说明,直接体现在对引文的剪裁排列中了。 顺着这样的思路再读裴注,会发现它注事、注人、注家族,依事实之同异、视角之远近或时间之先后展开叙述,和编纂史书的要求相仿,只是它还在尽量保持所引资料的原有属性。如果抛开这层顾忌,删去重复,加以润饰,不难摇身一变成为一部新的三国史。关于中古时代编纂史书的具体操作方式,没有什么直接资料,不过可以想象,搜集资料以后需要一个排比整理的过程,裴注完成的就是这种工作。裴注本《三国志》,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编纂的阶段性成果。 所以,当陈寅恪先生讨论“合本子注”时,把裴注、《洛阳伽蓝记》自注、《世说》刘注、《水经注》等中古史注与《续资治通鉴长编》、《三朝北盟会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宋人的史书著作放在同一脉络里。这三种书的题目与体例都含有阶段性成果、未定稿的意味,中古几种以注的形式排比资料的作品的确与之有相通之处。而后者中除了《水经注》普遍被视为一种独立著述外,其余几种注,尤其是裴注自身的主体性却常常被人忽略。 逯耀东先生尤为关注裴注中带有“臣松之案”的注文,把它与《史记》的“太史公曰”、孙盛的《魏氏春秋异同杂语》、司马光的《资治通鉴考异》勾连起来,指出虽然它们形式不同,但都包含对材料的处理,即搜集 材料、考辨异同真伪,并在此基础上引申出论断史书得失的史学评论。这类作品的出现显然与历史编纂有密切关系,而且“太史公曰”、孙盛《异同杂语》和《通鉴考异》各自都对应着一部史书:《史记》、《魏氏春秋》、《资治通鉴》。实际上,我们也完全可以说裴注中的“臣松之案”对应着整部裴注本《三国志》,而裴注本《三国志》有一定的“撰著”意味(参见逯耀东《司马光〈通鉴考异〉与裴松之〈三国志注〉》,收入《魏晋史学的思想与社会基础》;《史传论赞与“太史公曰”》,收入《抑郁与超越:司马迁与汉武帝时代》)。 不仅是以“臣松之案”或“臣松之以为”开头的条目能反映出裴注的史学方法和思想,它的所有注文都含有注释者的主体性。裴注中的引文,首先是构成这条注文(而注文又是配合正文)的叙述的一部分,其次才是它所由出的文献的吉光片羽。不过,由于六朝史书到隋唐以后几乎亡佚殆尽,而裴注引书“多首尾完具,不似郦道元《水经注》、李善《文选注》皆剪裁割裂之文”,也可以理解人们会忘记这一点,一打开裴注之门,目光便全被中古佚史吸去,“考证之家取材不竭,转相引据者,反多于陈寿本书焉”(《四库提要》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