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传统法律,大家是否都有这样的印象:中国是无法的,即便有也是简陋、粗糙的;审判时,君王官吏都是自由裁量、不可预计的;中国刑罚繁多,而且大多残酷、野蛮;统治者视民命如草芥,动辄重刑重罚;中国官员缺乏法学教育,社会也缺乏专业的法律人阶层;百姓视诉讼为畏途,故普遍厌讼……以上的印象有多少是真相,又有多少是以讹传讹的假相? 废除肉刑: 破除“中重而西轻”的刻板印象 20世纪初年,中国法律名臣沈家本对中西刑罚作了一个比较,认为“中重而西轻者为多”,“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皆中法之重,西方以为不仁的酷刑,主张予以废除。直到今天,一般人似乎仍有传统中国刑罚较为残酷、西方刑罚一直较为宽仁的刻板印象。其实,“中重而西轻”的现象只是18世纪晚期发展而成的,在18世纪以前,传统中国的刑罚相较于同时代的大部分文明世界而言,都要来得宽仁与轻缓,最突出的例子莫过于肉刑与死刑的废除。 “肉刑”曾经是许多古代文明重要的刑罚,在中国上古时期亦是处罚罪犯最主要的手段。所谓肉刑是对罪犯施以切断肢体、割裂肌肤之刑罚,通常指墨(在脸上刺字)、劓(把鼻子切掉)、宫(将生殖器阉割)、刖(有时作“剕”或“膑”,把脚砍掉)、大辟(斩头)等“五刑”。这种残害身体并留下永久印记的刑罚,具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报复刑的性质。除此以外,在古代中国,肉刑更造成罪犯遭到社会的排斥与放逐。首先,身体遭到割裂切断,这在重视孝道,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稍有毁伤的中国社会,无疑是大不孝的行为,实难容于家族。其次,身体一罹刀锯,永世留下痕迹,必定受到同族的唾弃和歧视,自然而然就被排挤在社会之外,无疑为社会所放逐,亦难容于部落。上古之世,人人都需要依靠家族和部落才能生存,这种“刑余之人”,脱离了家族与部落,自然身陷绝境。 众所周知,肉刑正式在刑罚体系中被废除,是在西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其契机是有名的缇萦救父一事。缇萦的父亲因罪被处肉刑,缇萦上书请代父受刑。汉文帝不仅被缇萦的孝行所感,亦鉴于肉刑不人道,而且阻绝了人民改过迁善的机会,乃宣布废除黥、劓、宫、斩左趾和斩右趾等肉刑。自汉文帝废肉刑后,某些肉刑虽有复用,但或具偶然性,或只是死刑的替代刑,并非法律之正刑。可以说,沿用千百年的肉刑,自此在法典中被废除,不再是法典中的正式刑罚。除废除肉刑以外,文帝亦制定了刑期,使得原来没有刑期的徒刑有了刑期。徒刑的刑期自一年刑至五年刑,共五等。诚如前述,肉刑造成罪犯身上留下永久伤痕,终身受到社会的排斥和唾弃。文帝废除肉刑是鉴于肉刑阻绝了人民改过迁善之路,同样的,徒刑从无期到有期,何尝不是从人民重返社会的角度来考虑呢?距今2000多年前的中国,即已跳脱刑罚作为以牙还牙的报复作用,进而思考罪犯如何重返社会,的确是非常进步和文明的。废除肉刑和制定刑期,可谓中国刑罚发展史上的革命性事件。 废除死刑: 唐代以降的刑罚主调 从刑罚发展的宏观角度而言,汉唐之间刑罚变迁的主调是以废除肉刑而展开,唐代以降的主调毫无疑问是围绕废除死刑而不断探索。据统计,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40个国家废除或不执行死刑,而仍维持死刑之国家,尚有50多国。近年来,关于死刑的判决、执行与存废等议题,不时引发激烈争论。其实不仅在当代社会,而且在中国历史上死刑一直都是重大议题。自古以来,没有王朝不标榜矜恤人命,没有帝王不自诩仁民爱物,对于死刑之判决与执行向来慎重。唐太宗贞观四年(630),史称“是岁……米斗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一年仅29人判处死刑,竟是史册颂赞“贞观之治”的具体治绩。唐代在死刑发展史上其实颇堪瞩目。唐玄宗天宝六年(747)曾下诏“除绞斩刑”,明令宣布废除死刑,这是中国史上最早废除死刑的记载。玄宗废死刑一事虽历时不长,但在距今1200多年前的8世纪,中国即已尝试废除剥夺生命的极刑,在世界历史上仍属罕见。唐朝的废死是如何达成的? 唐朝自建国以来,即在进行废止死刑的工程。太宗登基之初,标榜宽仁以治天下,鉴于法律太过苛重,于是将50多条判处绞刑的犯罪改科“断右趾”,即斩右足之刑。贞观十一年(637)颁定《贞观律》500条,其中将死刑减为流刑的条文共92条。若前后相加,太宗朝将死刑适用的条文大幅减少了142条,难怪《唐六典》赞颂《贞观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除了删削死罪百多条,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之外,太宗对于宣判死刑者亦尽量以其他生刑替代,如前述的“断右趾”即是。太宗以生易死,已见宽仁,但仍“念其受痛,极所不忍”。最后制订“加役流”,即流放三千里,劳役三年,以取代断趾刑。 其后的高宗、睿宗都仿效太宗的做法,经常以不同形式的流放代替死刑。及至玄宗登基,对死刑的判决与执行更加慎重。据史书记载,开元二十五年(737)“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群臣为此纷纷上书称贺。玄宗朝不仅判处死刑的人数寡少,甚至判死者亦“未尝行极刑”,死刑根本没有执行,“但存其文耳”。玄宗即位30多年来,经常将应处死刑的罪囚改为先决杖刑一顿,然后流放边远的地方,而一般以流放岭南最为常见。当死刑长期不执行时,皇帝最终废除死刑,可谓顺理成章。天宝六年(747),玄宗正式宣布废除死刑,凡应绞斩者,皆重杖配流岭南。“决重杖”和“配流”基本上是玄宗开元以来免死的替代刑,此时只是正式以其取代死刑而已。 玄宗废除死刑的尝试在肃宗干元二年(759)正式结束。当时刑部指出玄宗以诏敕的形式颁布废削绞斩,而非全面修订唐律,所以唐律的正刑仍存在死刑。官员论罪科刑时,必定是依据唐律,再将论罪当死之罪囚,科处相对应的刑罚。勅律之间矛盾尚未克服,所以刑部诟病“法理难明”。另外,原先以决重杖和配流取代死刑,但并未详细订定重杖的杖数,京城决重杖者多死,地方则否,导致同刑异罚,有失公允。最后,肃宗下旨,“斩绞刑宜依格律处分”,宣布正式恢复死刑,废死之创举仅维持13年。 世界刑罚史上的光辉篇章 唐朝废除死刑的工程并非一蹴而就。自太宗朝初步启动直至玄宗朝正式废止,历时100多年。唐朝自建国之初就已经朝废死方向迈进:先是修法减少死刑的适用,再以决杖与流放等生刑代替死刑。在长期没有执行死刑之条件下,才能迈出最后一步。同样,汉文帝废肉刑的前提,也是徒刑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国家惩治罪犯的重要手段,提供了刑罚革新的客观条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帝王统治时代,君主的态度无疑是法制兴革的关键因素。统治者要有仁民爱物、矜恤人命的胸怀,对于实施轻刑念兹在兹,才能在客观条件具备下,断然推动刑罚之改革,汉文帝是如此,唐玄宗亦是如此。 中国古代即使废除死刑失败,但中国的法定死刑自隋唐以下,一直到清朝末年都仅有绞杀与斩首。相对而言,欧洲却长期存在绞、斩、坠崖、钉十字架等酷刑。更不必说中国在公元前早已废除肉刑,而欧洲法定刑中直到16世纪仍存在砍手、砍脚、割鼻等肉刑。相较之下,中国刑罚制度显得格外轻缓人道。中国在这么古早就已经针对肉刑与死刑作出如此超前的革新,足以在世界刑罚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 (作者系台北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兼人文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