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黑水城TK204和TK248號文書現收錄于《俄藏黑水城文獻》第四冊,編者均定名爲《甘肅行省寧夏路支面酒肉米鈔文書》。陳高華率先刊布了這兩件文書,認為這兩件文書為亦集乃路在城站站赤登記簿,引起了學界的關注。孫繼民在陳高華研究的基礎上將這兩件文書定名為《元亦集乃路總管府在城站往來使臣支請祗應分例簿》。党寶海、葉新民、楊印民、吳超均藉以探討了元代站赤祗應分例的變化。胡小鵬、赤坂恒明、張岱玉、張笑峰、陳柳晶、陳廣恩考察了文書中的蒙古諸王問題。苗冬梳理了其中所反映的使臣信息。儘管如此,筆者以為這兩件文書仍有進一步解讀的餘地,故本文以這兩件文書為中心,探討其所反映的驛站祗應分例問題,以期對前人研究有所補充。 一 TK204號文書圖版收錄於《俄藏黑水城文獻》第4冊第208頁。文書的基本情況,《俄藏黑水城文獻》第6冊《敘錄》云: 元寫本。未染麻紙。高33,寬44.5。共32行,行22字。楷書,墨色濃勻。首尾缺,下部殘損。 陳高華、孫繼民先後將這件文書作了錄文。為研究方便,筆者依照圖版,對此前錄文有所訂正。現將俄藏黑水城文獻中編號為TK204文書迻錄如下: (一)TK204號文書 (前缺) 1 一起: 2 亦令只失加大王位下使臣哈人前赴 3 亦令只巴柳城王位下計稟勾當,住至十三日起程,計支一日。 4 正二人 5 面二斤 肉二斤 酒二升 米二升 雜支鈔五錢 6 從一人 米一升 7 一起: 8 本路差站吏任答濟前赴 9 甘肅行省告稟申諸項 10 正一人 11 面二斤 肉一斤 酒一升 米一升 雜支□□□ 12 一起: 13亦令只失加大王位下使臣卓力□□等三人前赴 14怯癿肅王位下,計稟軍情勾當,住至十三日起程。 15 正二人 16 面二斤 肉二斤 酒二升 米 17 從一人 米一升 18 十三日 19 一起 20必立傑帖木兒大王位下差使臣哈剌章等三人前赴 21孛羅帖木兒大王位下計稟軍情勾當,住至十四日起程。 22 正二人 面二斤 肉二斤 酒二升 米二升 雜支 23 從一人 米一升 24十四日一起: 25朵只巴太子親行五人前赴 26必立傑帖木兒大王位下,為起遣軍人勾當,住至十五日起程。 27 正三人 28 面三斤 肉三斤 酒三升 米三升 雜支鈔 29 從二人米二升 30一起:蒙古元帥府差使臣都立迷失等三人前赴 31速來蠻大王位下取索軍戶勾當,住至十五日起程 正二人 (後缺) (二)TK248號文書 TK248號文書圖版收錄於《俄藏黑水城文獻》第4冊,第1冊正文前插頁尚有彩色圖版。文書的基本情況,《俄藏黑水城文獻•敘錄》載: 元寫本,卷軸裝。未染麻紙。高33.5,寬92.5.共3紙,紙幅49。共107行,行約40字。楷書,墨色濃勻。首尾缺。各紙黏接處蓋騎縫朱文方印(7.5×7.5)。背兩紙黏接處騎縫寫“伍拾玖”,“陸拾”,以計用紙序數。 陳高華、孫繼民先後將這件文書作了録文。筆者依照圖版,對此前録文有所訂正。今將TK248號文書迻録如下: (前缺) 1 初五日。一起, 2 亦令只失加普寧肅王位下使臣哈孩等三人,前赴 3 必立傑帖木兒大王位下計稟軍情勾當,住至初六日起,計支二日: 4 正二人: 5 面四斤、酒四升、肉四斤、米四升、雜支鈔一兩。 6 從一人:米二升。 7 初六日。 8 一起, 9 必立傑帖木兒大王位下使臣答孩沙都事、朵列帖木兒斷事官等四人,前赴巴立忽火者地面整治軍 10 民百姓勾當,住至初七日起程,計支二日: 11 正三人: 12 面六斤、酒六升、肉六斤、米六升、雜支鈔一兩五錢。 13 從一人:米二升。 14 一起 15 必立傑帖木兒大王位下使臣奧都剌赤等三人,前赴 16 唐兀歹大王位下催取軍數差發勾當,住至初七日起程,計支二日: 17 正二人: 18 面四斤、酒四升、肉四斤、米四升、雜支鈔一兩。 19 從一人:米二升。 20 一起,蒙古元帥府使臣朵卜歹等二人,前來本路給散本管軍人軍糧錢勾 21 當,住至初七日起程迴还,計支二日: 22 正一人: 23 面二斤、酒二升、肉二斤、米二升、雜支鈔五錢。 24 從一人:米二升。 25 初七日。 26 一起, 27 必立傑帖木兒大王位下使臣奧都剌等三人,前赴 28 嶺北地面,於本管人戶處催取帳毡勾當迴还,住至 29 初九日起程,計支二日: 30 正二人: 31 面四斤、酒四升、肉四斤、米四升、雜支鈔一兩。 32 從一人:米二升。 33 一起, 34 孛羅帖木兒大王位下使臣、大宗政府使臣八答失巴撒兒等三人,前去肅、沙等處催取軍力差發 35 迴还,住至初八日起程,計支二日: 36 正二人: 37 面四斤、酒四斤、肉四斤、米四升、雜支鈔一兩。 38 從一人:米二升。 39 初八日。 40 一起, 41 怯癿肅王位下使臣也赤帖木里等三人,前赴 42 嶺北行樞蜜院計稟軍情迴还,住至初九日 43 起程,計支二日: 44 正二人: 45 面四斤、酒四升、肉四斤、米四升、雜支鈔一兩。 46 從一人:米二升。 47 一起, 48 令只巴柳城王位下使臣忻都、哈剌等三人前赴 49 阿章王位下計稟軍情迴还,住至初九日起程,計支二日: 50 正二人: 51 面四斤、酒四升、肉四斤、米四升、雜支鈔一兩。 52 從一人:米二升。 53 一起, 54 怯癿肅王位下使臣答立赤等三人,前赴 55 孛羅帖木兒大王位下計稟軍數迴还,住至初九日起程,計支二日: 56 正二人: 57 面四斤、酒四升、肉四斤、米四升、雜支鈔一兩。 58 從一人:米二升。 59 十一日。 60 一起,本路差司吏楊行義正一人,前赴 61 省府告稟関撥祗應錢,住至十二日,計支二日: 62 面二斤、酒二升、肉二斤、米二升、雜支鈔五錢。 63 一起, 64 阿章王位下使臣忻都蠻等三人,前赴 65 嵬力豳王位下計稟軍情勾當,住至十二日起程,計支二日: 66 正二人: 67 面四斤、酒四升、肉四斤、米四升、雜支鈔一兩。 68 從一人:米二升。 69 十二日。 70 一起, 71 也可斡立脫使臣帖木立等三人,前赴 72 朵立只巴安定王位下計稟軍花名勾當,住至十三日起程,計支二日: 73 正二人: 74 面四斤、酒四升、肉四斤、米四升、雜支鈔一兩。 75 從一人:米二升。 76 一起,本路差司吏王思明正一人,前赴 77 省府查勘各站倒死駞馬回還,計支二日: 78 面二斤、酒二升、肉二斤、米二升、雜支鈔五錢。 79 一起, 80 与倫大王位下使臣馬麻火者等二人,前赴 81 怯癿肅王位下起遣逃移軍戶勾當,住至十三日起程,計支二日: 82 正二人: 83 面四斤、酒四升、肉四斤、米四升、雜支鈔一兩。 84 從一人:米二升。 85 十五日。 86 一起, 87 唐兀歹大王位下使臣薛不干等三人,前赴永昌等處取勘避回軍迴还,住至十六日起程,計支二日: 88 正二人: 89 面四斤、酒四升、肉四斤、米四升、雜支鈔一兩。 90 從一人:米二升。 91 一起, 92 与倫大王位下使臣答答木、薛非等三人,前赴 93 必立傑帖木兒大王位下計稟軍情迴还,住至十六日起程,計支二日: 94 正二人: 95 面四斤、酒四升、肉四斤、米四升、雜支鈔一兩。 96 從一人:米二升。 97 十八日。 98 一起,寧夏路差祗候德勝虎、楊□二人,前來本路取發欠少府學官錢□□ 99 □朵等,住至十九日起程,計支迴还,计二日: 100 面□□、□□升。 101 一起,甘肅行省差宣來本路催取稽遲等事勾當,住至 102 ,計支二日: 103 、米二升、雜支鈔五錢 104 十九日。 105 一起,蒙古本路取勘軍數迴还,起 (後缺) 二 TK204和TK248號文書記載了亦集乃路在城站來往使臣、吏員支取祗應分例的情況。誠如陳高華先生所言,當為亦集乃路在城站來往使臣支取祗應的登記簿。“登記簿”是陳先生根據文書情況所擬定的現代名稱。李逸友在《黑城出土文書續釋》中將1963年出土的同類黑城文書視為“站赤祗應帳冊”。葉新民則指出同類文書應為亦集乃路驛站記錄過往使臣祗應帳冊的殘頁,認為“元代驛站備有登記過往使臣食宿的帳冊”。然元代文獻中未見“祗應帳冊”字樣。《元典章·體察出使臣人員分例》有“年終打算祗應文冊,止依省部定例除豁名數”字樣。可知“祗應文冊”當為驛站登記祗應的文冊。而大德元年(1297)的一件文書載“前者嘗令站赤人吏每歲齎祗應文卷赴省會計,至今不廢”,此處“祗應文卷”與“祗應文冊”所指當為同一內容。無論是“祗應文卷”,抑或“祗應文冊”都出於財物審計的需要。 李逸友刊佈了1963年發掘所得的63:01號文書,具體內容如下: (前缺) 1 也可斡立朵大王位下使臣汝中 2 速來蠻大王位下起遣軍戶勾當, 3 正一人 4 面二斤 米二升 5 從一人 米一升 6 八月份使臣正從柒拾陸人 (後缺) 按:63:01號文書中列有“八月份使臣正從柒拾陸人”,顯然此類文書每月統計過往正從人員,計算所需支用的祗應狀況。至元十八年(1281)閏八月,由於“隨路管站的官人每、使臣每根底少與了,卻說謊多寫著,多破了祗應,做罪過多也,更破著長行馬疋草料”,於是中書省奏聞,要求“交樞密院、御史台、行省各諸衙門,一月里頭差了的使臣,一月省家里與數目者,交管站的官人每與數目者。”其目的在於“兩下里查對了呵,說謊的也出來也,後頭不敢做罪過也”。此處“管站的官人每與的數目”顯然以月為單位。至元二十八年(1291)四月,規定“所管去處各該祗應鈔數,須令每月具報元收已支備細名項并見在數目,隨時照勘”。而同年六月規定“各處所委祗待人員,凡使臣用過飲食數目,每日具報所在官司,逐旋檢校,毋致冒破官錢”。TK204號、TK248號文書應是管站的官人們提供的每月所經使臣支取祗應的情況。TK248號文書背部書有“伍拾玖”、“陸拾”字樣,可見該文卷內容較多。就其容量初步判斷,其絕非僅僅登録一個月使臣支取祗應情況,更可能是驛站年底交由行省審計的“祗應文卷(冊)”。 TK204、TK208號文書按照時間順序記錄了經過使臣的身份、經過事由、宿頓時間、支取祗應數目等情況。其中包括投下諸王使臣、蒙古元帥府使臣和亦集乃路及其他地方吏員等三類人員,而以諸王投下使臣最多。TK248號文書更有“朵立巴太子親行”字樣。需要說明的是,并不是每日都有使臣通過此地。TK248號文書載某月初五日一起、初六日三起、初七日二起、初八日五起、十二日三起、十五日二起、十八日二起。此外,黨寶海注意到該文書僅載在站支取兩天祗應分例的使者,認為“支取一天的,另有賬冊”。的确,TK204號文書記載的使臣所支取爲一日祗應,而TK248號文書所載使臣計支二日祗應,但兩者是否刻意分開,尚無法確定。但是兩件文書計支祗應的日期不同,TK204號文書前一日至第二日計支一日,而TK248號文書相同情況下計支二日。兩件文書同是諸王使臣、司吏支取祗應确存在如此不同,顯然爲時間不同所致。筆者更贊同陳高華先生所認為,兩件文書有著時間先後的不同。 TK204號文書與TK248號文書沒有明確記載時間。陳高華先生通過考釋文書中有關河西蒙古宗王的情況推斷兩件文書產生於元代後期,并根據兩件文書所反映出的祗應標准指出TK204號文書年代當在TK248號文書之前。需要注意的是,兩件文書中均有亦令只失加大王(亦令只失加普寧肅王)、亦令只巴柳城王、怯癿肅王、必立傑帖木兒大王、孛羅帖木兒大王。由此,這兩件文書的年代相距并不遠。 兩件文書中均有“孛羅帖木兒大王”。《至正條格》一則資料云: 至元二年十二月初四日,中書省奏:“刑部官俺根底与文書:‘去年宣徽院官奏奉聖旨:‘委官提調生料等倉庫,收支物色其間,生料庫門,提調官印貼封記了,省會除奉聖旨合用物色外,庫官与掾史勿得開封。’生料庫提點買馿聽從當該掾史言語,不合擅自開庫,將孛羅怗木兒魏王接支茶飯分例,折支与了麺的上頭,買馿根底要了招伏文書有。如今將他量笞決叁拾柒下,標附過名,他替頭裏別委用人。’的說有。依部家定擬來的,將買馿要了罪過,解見任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 可見後至元元年(1335)時,孛羅帖木兒已爲魏王。據張岱玉研究,孛羅帖木兒爲阿木哥第四子。其襲封魏王當在泰定元年(1324)至至順元年(1330)間,死於洪武二年(1369)六月毡帽山之戰或稍後。 兩件文書中皆有“亦令只巴柳城王”。按“亦令只巴”即“亦憐真八”。天曆二年(1329)五月,“封亦憐真八為柳城郡王”。天曆三年(1330),改封柳城王。天曆三年為至順元年。據此可知,兩件文書的時間應在至順元年之後。 《至正條格》一件文書似對認識TK204號文書有重要價值,今迻錄如下: 至元三年六月初一日,中書省奏奉聖旨:“除軍情勾當外,其餘不忙的,不揀甚麼勾當裏差的使臣,休教納麟站裏行,教兀魯思裏行者。又西手裏諸王駙馬每,不揀甚麼勾當裏差的使臣鋪馬,教別里哥帖木兒大王提調着,分揀了教來者。又各投下,除軍情緊急重事,其餘催辦錢糧,不許懸帶圓牌,泛濫給驛。”說來。去年怯癿肅王位下差也的迷失名字的人,懸帶圓牌,令旨內該寫‘爭理營盤草地’,別里哥內卻稱‘為軍情事,赴樞密院計稟’,及不經由別里哥帖木兒大王差來的上頭,也的迷失根底,要了招伏,又違例泛濫差使來的王傅官唐兀根底,也要了招伏。教刑部議擬呵,‘將唐兀決二十七下,標附,依舊勾當,也的迷失二十七下標附’的說有,‘依部家定擬來的,教行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 此處的至元三年,當爲後至元三年(1337)。“別里哥帖木兒大王”即文書中的“必立傑帖木兒大王”,朮伯的曾孫,洪武十三年(1380)受封豳王。由於諸王使臣泛濫差使,遂有聖旨要求“除軍情勾當外,其餘不忙的,不揀甚麼勾當裏差的使臣,休教納麟站裏行,教兀魯思裏行者。又西手裏諸王駙馬每,不揀甚麼勾當裏差的使臣鋪馬,教別里哥帖木兒大王提調着,分揀了教來者。又各投下,除軍情緊急重事,其餘催辦錢糧,不許懸帶圓牌,泛濫給驛。”這是由於怯癿肅王位下泛濫差使也的迷失等人而引發的。由上可知,怯癿肅王位下差也的迷失爭理營盤草地,當在後至元二年(1336)。即怯癿在後至元二年時已受封肅王。元人文獻所見寬徹受封肅王在天曆二年(1329)八月。至順元年(1330)五月,置肅王寬徹傅、尉、司馬各一員。至順三年(1332)十一月庚寅,“賜諸王寬徹幣帛各二千匹,以周其貧。此後,“寬徹從元朝史料上最後消失”。可以肯定的是,肅王一系仍然有人承襲,怯癿就是其一,怯癿受封肅王應在至順三年十一月之後。由此,這兩件文書的時間上限爲至順三年十一月。另外,上引《至正條格》的兩則資料顯示,後至元二、三年間,別里哥帖木兒(必立傑帖木兒)、怯癿肅王和孛羅帖木兒大王同時活動於這一區域。 TK204號文書有“亦令只失加大王”,TK248號文書有“亦令只失加普宁肅王”。此處“亦令只失加大王”即“亦令只失加普寧肅王”。赤坂恒明梳理了察合台後王的譜系,指出脫黑塔(tūqtāy)之孫、脫合只(tūqajī)之子爲īrinjiškab(亦怜真實監),即應是亦令只失加。胡小鵬梳理了寧肅王的譜系,指出寧肅王傳承的排列爲窩闊臺——哈剌察兒——脫脫——阿里(黑)不花——亦憐真失加。張岱玉考察曾擔任寧肅王者有脫脫、阿里(黑)不花、亦憐真實監、亦思干兒、撒昔。張笑峰利用黑水城文書考察里阿黑不花、撒昔和亦怜真實監。可惜的是,除胡小鵬外,其他學者並沒有給出寧肅王傳承的排列次序。而恰當的寧肅王傳承次序據目前研究當爲脫脫——阿黑不花——亦思干兒——撒昔——亦憐真實監。按《元史•順帝紀一》云:後至元元年(1335)十月“以宗王亦思干兒弟撒昔襲封其兄封”。斯坦因所發現的黑水城OR.8212/769-K.K.I.0231(f)文書同樣爲站赤祗應分例文書,其中有“迷失答海答/等三人前赴/撒昔寧肅王位下/開讀/聖旨本路住至十五”。似可認定撒昔所襲封的王號爲寧肅王。亦令真實監襲封寧肅王當在撒昔之後。M1.0452(F146:W18)號文書云:“……憐真實監寧肅王於至正十/卅日薨逃外,據十月至十二月終/例錢未曾”。此處“憐真實監”即“亦憐真實監”。可知亦憐真實監在至正十幾年早已襲封寧肅王。據此可推斷TK204號和TK248號文書的年代當在後至元元年以後至至正十余年間。 TK204號文書第31行有“速來蠻大王”。速來蠻爲察合台後王,天曆三年(1330,至順元年)受封西寧王。至順三年(1332)三月己卯,詔:“以西寧王速來蠻鎮禦有勞,其如安定王朵兒只班例,置王傅官四人,鑄印給之。”似說明速來蠻與安定王朵兒只班至順三年時依然存在。據《重修皇慶寺記》,西寧王速來蠻死於至正十一年(1351)八月。由此TK204號文書的下限當在至正十一年。此外,上文所引63:01號文書中也有“速來蠻大王”,其時間下限也當在至正十一年。 需要說明的是,上文所引63:01號文書中有“也可斡立朵大王”和“速來蠻大王”,前者即TK248號文書中的“也可斡立脫”,後者出現在TK204號文書中,說明三者的文書年代相距不遠。而英藏OR.8212/769-K.K.I.0231(f)號文書所載使臣前往撒昔寧肅王位下開讀聖旨的時間當在TK204、TK248號文書之前。 三 文書反映了元末使臣祗應分例的情況,陳高華先生認為“TK204所載6起人員的祗應,是符合標准的。而TK248所載18起人員的祗應,都比國家的原定標准高出一倍”,進而認為“祗應的標准,曾有過較大的變動”。葉新民則指出“亦集乃驛站後期祗應標准高於前期的情況是一個地區的現象還是全國統一標准有所變動,也有待於深入探討。”元代的祗應支取標准是否在中後期有較大的變化呢?黨寶海認為“元代中後期祗應標准變化不大”。楊印民則指出“事實上,TK204和TK248號文書兩件文書的祗應標准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兩者在計算供應時間上有差別”。要解決元代中後期祗應分例是否存在較大變化,我們有必要對其演變過程作一簡單梳理。 元代使臣祗應分例早在窩闊台罕元年(1229)確定。當時規定“使臣人等每人支肉一斤、面一斤、米一斤、酒一瓶”。太宗七年(1235)規定:“聖旨到日,今後如有朝廷差去使臣齎把御寶文字之人,依分例日支米一升,面一斤,肉一斤,酒一瓶。其餘親隨,并隨投下、諸衙門差去人催糧、絲線、顏色官吏人員,支米。如無牌劄,不得應付。”如此使臣支取“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一瓶”成為大蒙古國時期使臣祗應的定例。中統四年(1263)三月,中書省重新擬定乘坐鋪馬、長行馬使臣、從人及呈下係官文字曳剌、解子人等分例,規定乘驛使臣“換馬處: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闊端赤支粥。宿頓處:正使臣依本部所擬,合支白米一升、面一升、肉一斤、酒一升、油鹽雜支鈔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自十月一日為始,至正月二十日住支。隨從闊端赤不支酒、肉、油鹽雜支鈔,白米一升,面一斤。”“長行馬使臣:如有齎把聖旨、令旨并省部文面勾當官中公事,一兩個為頭人員,宿頓處依分例支者。下次人員與粥飯者。外據馬疋草料,亦依本部所擬支遣。馬一疋,日支草一十二斤,料五斤。自十月為頭,至三月終住支。”而“呈下係官文字曳剌、解子:依本部所擬分例,系宿頓處,批支白米一升、面一斤、雜支鈔一分。”與窩闊台罕時代相比,祗應分例沒有太大的變化,只是根據支取祗應分例人員的身份不同對祗應分例的支取作了更為細化的規定,區分了使臣宿頓還是經過驛站支取祗應的不同,而使臣每日所支多出油鹽雜支鈔十文,從人闊端赤則可以支取白米一升、面一斤作粥食。 至元二十一年(1284)四月,陝西漢中道宣慰司指出“使臣分例內,每員油鹽菜等支鈔一十文,市易不敷”,要求增加油鹽雜支鈔,省部擬定“正使每員油鹽菜等日支增鈔二分,通作三分”。即油鹽雜支鈔增加為三十文。同時,通政院又指出使臣分例中“乳酪、柴炭、燈油似無定數”,中書省指出正使臣油鹽菜等鈔以及祗應已有定例,要求“每月乳酪於分例酒肉內准折應付”,進一步強調“正使宿頓支米一升、面一斤、羊肉一斤、酒一升、柴一束、油鹽雜支鈔三分,經過減半,從者每名支米一升,經過減半。”其中變化最大的是油鹽雜支鈔的增加,由原來的一十文增加爲三十文。與中統四年規定相比較,這次祗應分例強調了正使臣支給柴一束,而從人每名僅支米,不再支面。此外,這次還嚴格區分了使臣及其從人是宿頓此處,還是經過換馬的支取比例。至元二十四年(1287)的《多支分例》則強調了從人“每名日支白米一升”的標准。 至元二十九年(1292),原來油鹽雜支鈔支取中統鈔三分已經不能滿足需要,兵部要求油鹽雜支鈔改支至元鈔二分,得到中書省的批准。中統鈔與至元鈔的比價為1:5。至元鈔二分即為中統鈔一錢。 關於司吏的祗應分例,中書省規定“須合勾追赴府類攢文字吏人,所用飲食、油火、紙劄,仰本管上司于祗應錢內斟酌從實應付”。至元六年(1269)四月,中書省戶部擬定了具體分例:“司吏一名,日支:米一升,面一斤,雜支鈔一分,柴一束。從人一名,日支:米一升,雜支鈔一分,柴一束。”至大二年(1309),戶部建議“考校差發課程定奪科差戶額,照算年銷錢帛,令各道宣慰司並直隸省部去處赴都照勘,所勾首領官吏除手照文憑腳力和雇應付外,經過去處,首領官吏、司吏每名應付米一升,面一斤,長行馬一匹草一束,料粟五升,館驛內宿頓外,據各路所轄州縣人吏赴府照算,別無應付飲食分例明文”。 TK204號文書中記載比較完整者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是諸王投下使臣所支祗應分例,一是本路委差吏員支取祗應分例,一是蒙古元帥府所差使臣。四起投下使臣中,均為正二人、從一人。正使臣所支首思分例人均為面一斤、肉一斤、酒一斤,米一升,從人僅支米一升。這與中統四年、至元二十一年的規定相吻合。本路所差站吏所支首思則為面二斤、肉一斤、酒一升、米一升,與投下使臣相同。此處面“二斤”當是“一斤”之誤。TK204號文書中未見使臣支給草料、柴束的記載。TK204號文書還見朵只巴太子親行的狀況。可見,朵只巴太子所支祗應與諸王投下使臣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必立傑帖木兒大王差使臣前赴孛羅帖木兒大王位下計稟軍情,由十三日宿頓,十四日起程,“計支一日”。 TK248號文書中所列十八起支取祗應分例的使臣中同樣涉及投下使臣、蒙古元帥府使臣和地方官府司吏使臣。正從人員不等,正使臣或一人、二人、三人不等,從人多爲一人,而本路所差司吏、寧夏路所差祗候、甘肅行省所差宣使均爲司吏,而無從人。由文書可知,正使臣所支祗應分例爲面一斤、酒一斤、肉一斤、米一斤,日支雜支鈔爲二錢五分,從人僅支米一升,均與TK204號文書所載相同。所不同的是,TK248號文書所載使臣支取祗應均為二日。以初五日亦令只失加普寧肅王位下使臣前赴必立傑帖木兒大王位下計稟軍情爲例,由初五日宿頓,初六日離開,“計支二日”。可見TK248號文書的計支日期是以自然日算,而非僅支宿頓日。 由此,TK204號文書與TK248號文書支取祗應總量雖然有所增加,但日支分例並沒有發生變化,關鍵在於兩件文書的計支日期出現了不同。前者僅支宿頓日,而後者以自然日計算。這一計日方式的變更究竟始於何時,不得而知。 兩件文書中,正使臣所支雜支鈔均為二錢五分。試以中統鈔計算,已遠超過至元二十九年的至元鈔二分(中統鈔一錢)。可見至元二十九年以後的元中後期,正使臣所支雜支鈔有了較大幅度的增加。有趣的是,OR.8217/811(KK.I.0232(W))號文書也是同類文書,現迻録如下: (前缺) 1 中 2正二人 3 面一十四斤 米一斗四升 肉一十四斤 雜四兩二錢 4從一人 米七升 (後缺) 該文書顯示從一人所支祗應爲米七升,而正使臣所支祗應爲“米一斗四升、肉一十四斤”。可知正使臣所支祗應爲七日。而正使臣二人七日所支雜支鈔爲四兩二錢,則正使臣一人日支雜支鈔當爲三錢,較之TK204號文書和TK248號文書有所增加。 OR.8212/792(KK.I.0231(bb))號文書也爲同類文書,今迻録如下: (前缺) 1 面肆斤 雜支鈔貳兩 (後缺) 根據正使臣日支面一斤的標准,該使臣當在該站宿頓四日,由此其日支雜支鈔當為五錢。可見正使臣一人日支雜支鈔在元代中後期發生了不止一次的變化。但其發生改變的時間則未見文獻記載。 TK204號文書和TK248號文書均有司吏因公事宿頓驛站的內容。一般說來,吏員因公事宿頓驛站者多為一人,少有二人者。TK204號文書中,本路(亦集乃路)差站吏任答濟前赴甘肅行省告稟申諸項事情,其支取祗應爲“面一斤、肉一斤、酒一升、米一升”,與投下使臣和蒙古元帥府使臣所支祗應相同,而其雜支鈔因文字缺失不詳。TK248號文書中,十一日“本路差司吏楊行義正一人前赴省府告稟関撥祗應錢,住至十二日,計支二日”,其所支祗應爲“面二斤、酒二升、米二升、雜支鈔五錢”,其日支祗應當爲“面一斤、酒一升、肉一斤、米一升、雜支鈔二錢五分”。由此,若兩件文書正使臣祗應標准一致的話,同為本路所委派的吏員所支亦應一致,故TK204號文書所載任答濟所應支雜支鈔當爲二錢五分。有意思的是,TK248號文書所載甘肅行省所差宣使來本路,“計支二日”,支取“米二升,雜支鈔五錢”,日支“米一升,雜支鈔二錢五分,”當與正使臣的日支祗應標准一致。然而寧夏路差祗候德勝虎等二人前來本路,“計支迴还计二日”,共支“面四斤、米四升”,每人日支祗應標准爲“面一斤、米一升”,未見支取雜支鈔,而與至大二年規定的“經過去處,首領官吏、司吏每名應付米一升,面一斤”一致。 M1•0318(F48:W3)號文書録有使臣支取柴束的情況,今迻録如下: (前缺) 1 一起沙州路 2聖旨前來甘州爲支直錢勾當,支至初伍日,計伍日分 3 面伍斤 米伍升 4 柴伍束 5 初二日一起鳳翔府差哈剌 6聖旨前來甘州管押軍糧勾當,支至拾伍日,計壹拾肆日分 7 正壹人 8 壹拾肆斤 (後缺) 該文書所載祗應的支取也是以自然日支取的,而非以宿頓日支取,祗應支取標准則是“面一斤、米一升,柴一束”。沙州路所委派官吏支取柴束符合至元二十一年的標准。TK204號文書和TK248號文書都沒有涉及支取柴束的問題,不知是否確實未支。 此外,TK204號文書和TK248號文書反映的祗應問題當爲官給祗應,而非站戶自籌。亦集乃路官撥祗應當來自甘肅行省的丰備庫,由甘肅行省撥給。由TK248號文書來看,亦集乃路須按時差司吏“前赴省府告稟関撥祗應錢”事。 綜上所述,TK204號和TK248號文書當爲登錄站赤每日宿頓使臣支取祗應文冊(卷),其目的當是出於相關部門審計的需要。由其中涉及的諸王看,兩件文書均在元順帝時期,且因計日方式的不同,TK204號文書要早於TK248號文書,而TK204號文書的時間下限或在至正十一年。然兩者所録正使臣的日祗應標准是一致的,具體區別在於計日方式的不同。TK204號文書顯示正從人員計支宿頓日,而TK248號文書表明正從人員計支自然日。此外,同類文書表明,元代後期正使臣所支雜支鈔發生過多次變化,不斷增加,並有驛站經過官吏支取柴束的記載。 *本文係2014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古文書學研究(項目批准號:14ZDB024)”階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