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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户籍文书系统再检讨

http://www.newdu.com 2018-12-21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郑旭东 参加讨论

    
    户籍文书是户籍制度的基础文本,更是元代经济史研究中一个举足轻重的问题。早期的相关研究,集中在对《元朝秘史》中“青册”(k?k? d?bt?r)一词的考订解释, 进入21世纪,陈高华先生梳理了元代户籍册发展概况,刘晓先生第一次利用黑水城户籍残册分析了户籍册内容和户口登记程序,这些为我们认识元代户籍文书提供很大帮助。 然而总体上看,元代户籍文书研究受限于核心史料的匮乏,进展缓慢。
    
    令人欣喜的是,随着元史学界首次成规模户籍册的发现,元代户籍文书的研究迎来转机。宋刊元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文书为元至元年间湖州路户籍文书,登载了322叶900户的人口事产营生信息,格式严整,内容清晰。该文书还保留了不少二次增删涂改标注的墨书痕迹,可知这批文书大部分并非户籍册定本,而是稿本,但二者格式内容应是一致的。湖州路户籍文书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元代户籍研究长期缺乏核心史料的局面,使得户籍领域一些基本问题有了重新检讨的必要。元代户籍册具体指什么?户籍系统如何运作?古代中后期户籍文书演变史上,元代户籍文书又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力图为元代经济史的研究提供一点新的认识。
      
    
    
    一、户籍册的再认定
    
    
    元代户籍册是什么?这是研究元代户籍文书系统面临的首要问题。学界判断元代史料中所称“青册”即户籍册,无疑是准确的。权威观点认为,元代户籍册攒成后通常都很快失去作用,在其基础上根据户等重新编排而成的鼠尾簿,才是实际上的户籍册子。此种说法值得商榷,鼠尾簿固然是根据户籍册而造,却并未取而代之,实际上终元一代户籍册大体保持了其作为基础文书的独立性和相对有效性,与鼠尾簿有本质上的不同。
    
    我们认为,元代登载人户的户口事产赋税差役等有两类文书,第一种是户籍文书,主要登记人口事产,如户籍册;第二种是税役文书,则以登载税役种类数额为主,如鼠尾簿。二者内容不同,功能各异,登载范围也有所区别。
    
    内容方面,元代户籍册是以人口为核心的。早在成吉思汗建国之初,就已经出现了“户口青册”。据《元朝秘史》载,成吉思汗对失吉忽秃忽说:“如有盗贼诈伪的事,你惩戒着,可杀的杀,可罚的罚。百姓每分家财的事,你科断着,凡断了的事,写在青册上,已后不许诸人更改”。所言“青册”具体指向,众说纷纭,难以确知,但至少应该包含《元史》所载“太祖时所造户口青册”。建国之初的“户口青册”,应当以户口为核心而涵盖“家财”。此后元代大规模的籍户,据陈高华先生梳理共有四次,分别为乙未括户(1235)、壬子籍户(1252)、至元七年籍户(1270)、至元二十六年江南籍户(1289),每次户籍登记内容基本上是户口和资产(土地、房屋、牲畜等)。元代中后期黑水城户籍册,据刘晓先生考证,依次登录人口、事产、孳畜,与至元二十七年湖州路户籍文书(包括户口、事产、孳畜、营生)差别并不大。可见,元代户籍册以人口为核心而兼有资产,这一点自始至终没有大的变化。
    
    与户籍册有别,鼠尾簿的核心内容不是人口,而是事产或税粮。《通制条格》卷一七“科差”条载:
      
    
    
    “中统五年八月,钦奉圣旨条画内一款:诸应当差发,多系贫民。其官豪富强,往往侥倖苟避。已前哈罕皇帝圣旨,诸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今仰中书省将人户验事产多寡,以三等九甲为差,品答高下,类攒鼠尾文簿……据站户,马钱祗应;打捕鹰房,合纳皮货鹰隼;金银铁冶,合办本色;及诸色户所纳物货,并验定到鼠尾合该钞数折算送纳。钦此。”
      
    
    
    中统五年的圣旨明确规定“验事产多寡”,划分人户等级,攒造鼠尾簿,而且还细致说明了站户、打捕鹰房户、金银铁冶等几种户计编排鼠尾的具体依据。又《元典章·新集·户部》“差役鼠尾粮数依次点差”条,详细记载了鼠尾簿编制的依据:
      
    
    
    延祐四年二月□日,袁州路准江西廉访司牒:
    
    准吉赣分司牒:“切谓为政之要,莫善于牧民,牧民之道莫若于赋役……往往信凭罢闲公吏、久占贴书、安停茶食之人,结构豪霸,把持官府,通同作弊,不将税粮、户籍丁产验数多寡,编排鼠尾,从上至下照依资次从公定差……牒请行移各路,督勒合属州县,将相应当差人户所有田粮、丁产,验其高下、粮数多寡,尽实编排鼠尾文册,从公定差……”准此。看详:……除牒按治路分,督责所属州县,将延祐四年合设里正、主首验粮多寡,编排鼠尾,从公依次点差,务要均平,毋致那上儧下,放富差贫。
      
    
    
    材料中“户籍丁产”中华书局标点本作“户籍、丁产”,笔者重新断为“不将税粮、户籍丁产验数多寡,编排鼠尾”,理由如下:一、将“户籍”跟“税粮”、“丁产”并列,“验数多寡”,于理不通;二、从材料后文中可知鼠尾册依据“田粮、丁产”,未闻“户籍”一项,因此“户籍丁产”可能指户籍册中丁口事产两项内容,简称为“丁产”。原来,元代鼠尾簿取户籍册中“丁产”部分,再加上“税粮”,依高下多寡编排而成。从文中三次提到编排鼠尾簿所依据的对象看,税粮是最主要的,事产与税粮一致,丁口则居于末席。至元二十八年颁布的《至元新格》内有一款说“差科户役,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大概是一个意思。这里面一个关键问题是,鼠尾簿所记载的是“丁口”而非“人口”,不会包括女口甚至不成丁。
    
    功能方面,户籍册主要作用是定立户计,受草原领属制的影响,元代户籍“定人户”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人户编入户籍,尽量避免诸王公主驸马及豪强等影占过多人口,影响国家征派税役;二是划分诸色户计,令百姓世代服役,强化人身控制。至元八年户口条画就是其定人户功能的集中表现。鼠尾簿本是为差科赋役而置,其作用体现在经济方面,如应当差发,摊派职役等。有时也被用作差拨夫役,“至元二十九年(1292)四月,行台札付:监察御史王龙泽呈:‘江南百姓……乞呈照详’事。得此。宪台仰行移监临分司,督令合属置立鼠尾文簿,如遇必用人夫,周流挨次差拨,毋致偏负,扰害百姓。”
    
    元代户籍册具载一户人口,在“定人户”基础上衍生出身份认定的法律功能,这是鼠尾簿所不具备的。户籍册“定人户”的司法功用,体现在犯人和干连人的供状上,《元典章》卷十二“儒吏考试程式”:
      
    
    
    元贞三年□月,江西行省:……
    
    一名,妇人某人,见年若干……备有邻人、主首并元籍青册……
    
    一名,奴婢某,见年若干……备有邻人、主首并青册……
    
    一名苦主某,年甲、籍贯同前……备有邻人、主首并青册……
      
    
    
    不管原告还是被告的供状,都要求备有“元籍青册”、“青册”,说明元代户籍册是官府对人户身份进行司法认定的重要文本,这一点是鼠尾簿无论如何取代不了的。另外一些遗产继承纠纷里,户籍册对身份认定也起到关键作用。据《元典章》卷一九《同宗过继男与庶生子均分家财》,皇庆元年浙东宣慰使李某的呈文中说,婺州路一户人家的过继男和庶生子争家财,庶子不承认过继男的身份,最终官府“合依至元二十七年已籍、并都省断过万珙等通例为定”。特别提示,上面提到的“万珙”案例,是一份大德四年的财产继承案件,其断案依据就是至元二十七年的户籍文书,这在《元典章》有详细记载。
    
    户籍册和鼠尾簿登记范围也不同,户籍册登记全体人户,凡编户齐民无不著于籍,且对于每种人户而言,户籍都是唯一的。鼠尾簿尽管也强调将各种人户一并收入,但实际上针对具有基本财力劳力的人户,如前述应当差发、里正主首等职役、搬运夫役,并不是针对全体百姓的,而且从其多样性来看,某些鼠尾簿又具有临时性。约略言之,户籍册表现为“全体的唯一”,鼠尾簿显示出“局部的多样”,这也是户籍文书与税役文书的一般区别。
    
    通过辨析元代户籍册和鼠尾簿在内容、功能、范围等方面的差异,我们知道鼠尾簿并不能轻易取代户籍册,而致其迅速失去作用。若据摊派税役时屡次出现鼠尾簿的情况,就认为鼠尾簿淘汰了户籍册,可能失之于武断。从目的上讲,鼠尾簿意在“定差发”,维持赋税徭役秩序,摊派税役时多见鼠尾簿,是很正常的事情;户籍册则是为了“定人户”,确保人有定籍并规范其户计类型。“定差发”的鼠尾簿与“定人户”的户籍册之间功能互补,在元代分别属于两个并行不悖的文书系统。
    
    元代汉人官员如胡祗遹、王恽等,都曾批评元廷不能像唐宋那样频繁籍户,致使事产、丁口失实,税役征派不公。陈高华先生也认为:“元朝政府未能实行定期更新户籍之制,是政治体制混乱的表现。”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能准确反映元统治者户籍管理的理念。事实上,元代历次大大小小的籍户活动,其目的几乎都是为了搜刮户口、分拣户计,而不是更新户籍。这一方面表现为元廷在新征服地区往往迅速而不遗余力地大规模籍户,一旦稳定下来,反倒一般不再有大动作,只有地方官不定期进行小规模户籍更新;另一方面表现为私属人口比重大的北方有数次大规模籍户,而私属人口比重小的江南地区仅有一次。为什么元廷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不愿意频繁籍户呢?这是因为元代户籍册本质上并不需要频繁更新。元代户籍主要功能,一是编户入籍防止官豪影占,二是固定户计以便世代服役,这两项都不依赖户籍的定期更新。元统治者正是通过这种稍显粗糙但人身控制强的户籍制度,追求一劳久逸的效果。所以,元代户籍册不会因为大规模籍户次数少而失去作用,当然也不会因此被鼠尾簿取代。
    
    那么元代后期局势日趋混乱,鼠尾簿有没有取代户籍册呢?目前看并没有。先看鼠尾簿,其性质到元末似乎没有明显的变化,仍属税役文书的一种。元末贡师泰《玩斋集》卷十《奉训大夫绍兴路余姚州知州刘君墓志铭》提到至正初年刘文大颁行鼠尾簿,其定义曰:“第其(田土——笔者)高下而差徭之”。同样,王祎《王忠文公集》卷九《婺州路均役记》中至正十年肃政廉访使董守悫在浙东地区推行之鼠尾簿,曰“以税粮之数相比,而分多寡为后先者”。可见,元朝末期的鼠尾簿与中前期没有太大区别。至于户籍册,在元代后期不仅没有被淘汰,甚至很可能到元末还一直保持相当程度的有效性。有文书实物为证,第一黑水城户籍残片基本属于元中后期,可证北方户籍册仍有其生命力;第二,新发现元湖州路户籍册中有一叶根据手状造成的人口册子,能够证明至少晚至元仁宗年间,南方户籍册存在根据手状不时更新的现象,详见本文第三节;第三,湖州路户籍册造成于世祖朝末期,这种户籍格式严整,成为明初户帖模仿的对象,这很可能表明元代户籍册一直大规模地沿用到了元末,参见本文第四节。
    
    学者认定鼠尾簿成为户籍册子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二三《县政要式》所描述之“丁口产业鼠尾簿”:
      
    
    
    置军民站匠诸色户计各乡保村庄丁口产业鼠尾簿一扇,各户留空纸一面于后,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増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标注。凡遇差发、丝银、税粮、夫役、车牛、造作、起发当军,检点簿籍,照各家即目增损气力分数科摊,不偏枯不重并,使奸吏不能欺谩。至于土田婚姻驱良头匹债负一切词讼,一一凭籍照勘此籍,如一县之大圆明镜,物来即应,妍丑莫逃。
      
    
    
    据上述史料,鼠尾簿前冠之以“丁口产业”,各项科差杂税、土田婚姻词讼等等都依据此簿册。对于这段话的理解,要结合下文来看,胡氏提出“丁口产业鼠尾簿”后,接着又提出“置交参分外来寄居别投下诸杂户计簿一扇”,“二簿一一从实,无得漏落包套”。随后话锋一转,拉回现实:“即今观之,上自执政下及州县……出忧国之一言,众指以为妖讹,举爱民之一事,咸疾以为狂妄。”胡氏置造二簿的设想,不正是被众官僚指为“妖讹”“狂妄”的“忧国之一言”“爱民之一事”吗?我们翻检元代主要政书发现,关于婚姻财产的词讼,依据的基本上是户籍册,“至于土田婚姻驱良头匹债负一切词讼,一一凭籍照勘此籍”明显与史实不符。因此,当时历史环境下胡氏心中的“丁口产业鼠尾簿”,不能说是现实的准确体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元代鼠尾簿取代户籍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事实上有元一代户籍册始终保持了其相对有效性,是官府管理人户的基础文书。解决了上述问题,下面我们才能顺利展开户籍文本的分析。
    
    
    二、户籍文本的对照分析
    
    
    元代户籍文书实物,目前存在湖州路户籍和黑水城户籍两种,一南一北,互有异同。湖州路户籍文书应是至元二十七年江南籍户后的产物,黑水城户籍文书总体要晚一些,基本上是元中后期的。
    
    现摘录元湖州路户籍文书第二册叶三“吴万三”户如下:
    
    (叶三上)
    
    
    
    
    
    
    据以上湖州路户籍册,再结合已刊布第一册户籍资料,我们知道湖州路户籍册子包含户头、人口、事产、孳畜、营生五项内容,较黑城文书多出“营生”一项。1.户头一栏,依次记载了户主的姓名、籍贯、归附时户计类型、应当何种差役,后续有无改色等情况。归附时间与户计划分,明确无误表明是征服南宋后的产物,又改色时间最晚到至元二十六年,所以我们认为可能是至元二十七年湖州路籍册文书。2.完整收录了每一户的“计家人口”与“事产”两项重要内容,除少数详细记载田产所在,大部分情况下“事产”仅记载土地亩数与房屋间数,而人口部分先有“亲属”和“驱口、典雇身人”两类,“亲属”里又分“男子”(成丁、不成丁)和“妇女”,并覆盖所有年龄段,人口均有姓名年龄信息,驱口典雇也有籍贯甚至亲戚关系的详情。总体上详于人口而略于事产,符合户籍册重视户口的特点。3.又有“孳畜”一项,独立于“事产”之外,可见非常重视。4.“营生”一项,指户主收入来源(大致是职业),是该户籍册的一大特色,种类十分丰富,展现了江南社会形形色色的职业类型。
    
    黑水城户籍文书,要比湖州路户籍文书晚一些,今抄录“元即兀□嵬汝等户籍残片”,编号F125:W73(《中国藏》编号M1·0001)如下:
    
    
    
    
    上面黑水城户籍文书中,所记载的内容依次是户主、人口、事产、孳畜几项,刘晓先生认为该文书“应当是手状,或者说是官府据以编定的户籍具体内容”,倾向为手状。这个判断可能不够精确。手实,元代多称手状,历来是攒造户籍册的依据,与户籍册相似之处甚多,但仍有明显差异。手状是民户自行申报的单行文状,需要有保证属实的结语,而户籍册是官府据之攒造的册书,没有保证结语,我们看到第一件文书显示两户信息,而且没有任何保证结语,此其一。手状是由民户自行填写申报的,临时性很强,应该不会累积登记户籍信息,而上述文书恰恰是累积登记的,此其二。结合上面两点来看,这件文书应该不是手状,更像是据手状置造的户籍册子。其户头较湖州路简单,没有标注地域、户计信息,表明其层级较低,与属于路一级的湖州路户籍文书相比,还有待完善。
    
    
    对照黑水城亦集乃路户籍残册和湖州路户籍册,我们注意到元代户籍册有如下特点。首先,户籍信息存在累积登记的情况,如亦集乃路“即兀□嵬汝”户籍,记载了至少42年前其祖爹时的人口、事产与孳畜信息,湖州路户籍册中每一户户头都有归附元朝时的籍贯、时间、户计类型及后续改色情况。这与元代籍户次数少、间隔时间长的特点是一致的。其次,元代户籍册至少包括户头、人口、事产、孳畜四个条目,一般人口信息详细而事产相对简略。第三,未见税粮科差条目,与租税簿、差科簿、鼠尾簿等税役文书相去甚远,这说明元代户籍册并不直接用于征收赋税,而保留了相当大的独立性。
    
    从元代户籍册中,依稀可见不同时代和地域间的相互影响。第一,前举黑城F125:W73文书中“地土四顷二十亩麦子四十二石”,与西夏户籍文书中一样,是一种以撒种量来计算田地多少的计量方法,而且据“地土四顷二十亩麦子四十二石”推算,一石麦子合地十亩,刚好就是沿用的西夏亩。刘晓先生将石数判断为“收成”,误。第二,湖州路户籍册中“孳畜”一项是单列的,与人口、事产、营生并列,从湖州路人户所拥有的孳畜数量来看,实无此必要,过去中原户籍册也应该没有将“孳畜”单列的传统。这一点我们对比黑水城户籍册,大概可以认定是受北方游牧民族观念的影响所致。第三,湖州路户籍册有“营生”一项,代表着户主的生计职业,为亦集乃路户籍册所无,据不完全统计,湖州路户籍册提到的营生种类有:养种、佃种、×匠(×代表匠户具体种类)、求乞、求亲赡口、草鞋、教养童蒙、卖豆腐、卖纸等数十种。仔细对比,便会发现很多营生与宋代户名能够对接。“营生”是江南社会宋元延续性的反映。
    
    
    三、手状、户籍册与户帖
    
    
    户籍册是元代户籍文书系统的主体,但不是唯一的文本。结合传世典籍与出土户籍文书实物来看,元代户籍文书大概分为官府持有和百姓持有两类。官府持有的户籍文书除核心户籍册之外,还有一些汇总人口或人户的册子等等。百姓持有的户籍文书大概是手状和户帖两种,功能不同。
    
    手状、户籍册与户帖,构成了元代户籍文书系统的主要链条,弄清其相互关系,正是了解元代户籍系统运转情况的关键所在。以往关于元代户籍文书的研究,已经认识到手状与户籍册的密切关系,对于户帖也有提及,但由于误认鼠尾簿为户籍册,遂造成在元代户籍系统的认识上产生了一定的偏差。
    
    (一)手状与户籍册。百年来中外学者们在研究敦煌、吐鲁番文书时,对于唐代手实、户籍、计帐之间的关系有很多透彻的分析,尽管一些问题仍存在争议,但据手实以编造户籍册已经逐渐成为一个较为可靠的共识。元代手状与户籍册的关系,大体上跟唐代类似。
    
    元代政书如《元典章》、《通制条格》中多次提到“手状”,是人户自行填写人口事产信息的状子,由基层吏员收集汇总,作为进一步置造户籍册的依据。《元典章》至元八年“户口条画”载:“一,军户:……汉儿军户不在当差额内者:诸正军今次手状……诸正军并贴户下合并里攒户今次手状……一,打捕户:……手状指称打捕户,不纳皮货亦不当差之人,无问附籍、漏籍,收系与民一体当差。一,招女婿:……年限女婿:……年限已满不行归宗,今次另供到手状户数,仰收系当差。年限未满,即目另居,取到手状之人,仰合属官司籍记作户收系,候年限满日,依例科差。”军户、打捕户、民户等普遍都有手状,“取到手状之人,仰合属官司籍记作户收系”,人户入籍,需递交自行填写的手状,据此登记到户籍册,成为编户齐民。至元二十七年江南籍户造册,依靠的就是百姓供具的手状,《庙学典礼》讲至元二十七儒户入籍,需要“供具手状”,经过“比对今抄手状”,发现江南归附初有司上报的户计籍册错讹很多,最后官府下令“止合依据今次钦奉圣旨抄数户计,取到手状入籍,仍咨都省照验”。《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所收编号M1·0021文书,载有“元二十二年□本路供抄入籍”,其中“供抄入籍”就是指至元二十二年根据供具的手状编入户籍。
    
    值得注意的是,湖州路户籍册中有一叶是据手状编造的户口册子,现将第四册叶二十五抄录于下:
    
    (叶二十五上)
    
    
    
    
    
    
    
    
    (叶二十五下)
    
    
     
    
    
    
    该叶共两户,年代不详,我们注意到,第一,第一户缺户头“一户×××”,第二户缺后面妇女详情、与元籍成丁数量对比的总结,根据两户信息,可知完整的一户依次是户头、元籍人口、今抄手状人口以及较元籍多出成丁数量等四项内容。第二,不论“元籍内计家”人口还是“今抄手状内计家”人口,里面都记载大小女口。手状与户籍册内容相仿,而宋代户籍是不载女口的,因此判断这件人口册源于元代户籍文书应该没有问题。第三,“元籍”与“今次手状”的间隔时间长达数十年,这与元代籍户特点也是一致的。叶二十五下“一户雷忠信”中,其“今次手状”内有“男信龙年三十八岁”,而“元籍”内并无此人,可推测前后间隔在38年以上。元占领湖州路在至元十二年,目前所知江南唯一的籍户也是至元二十七年抄户,仅仅相距15年,就算材料中“元籍”是征服江南后很快编造的户口册子,至少间隔38年的“今次手状”也起码晚至元仁宗延祐年间了。考虑到至元二十七年抄户是很重视人口的,所以“元籍”又可能指的就是二十七年的抄户册,如此一来“今次手状”更至少晚至文宗天历年间。不管是哪一种可能,这份据手状编成的人口册也许都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至元二十七年抄户之后湖州路户籍册仍然存在并且不时根据手状更新。
    
    回到手状与户籍册关系上来,这则材料有力地说明,元代编造以人口为核心的户籍册,是以人户自行填写的手状为前提的,手状与籍册先后因果关系在新材料中得到实证。
    
    (二)户籍册与户帖。元代户帖实物或直接记载现在已经无法看到,我们根据不多的史料依然能够判断:元代户帖是载有人口信息在内的一种户籍文书。元代史料中首次出现户帖,是至元二十六年颁布籍户江南的圣旨中。至元二十六年,朝廷下令籍户江南,发布圣旨云:
      
    
    
    尚书省咨:
    
    钦奉圣旨事意节该:“不以是何投下大小人户,若居山林畬洞,或于江湖河海船居浮户,并赴拘该府州司县一体抄数,毋得隐漏。据抄数讫户计,有司随即出给印押户贴,付各户收执。于内土居、寄住人户,编立保甲,递相觉察,毋令擅自起移。隐漏口数,裏攒户口,死罪。邻佑漏报人口,知情不首,一百七下。漏报事产,七十七下。”钦此。
      
    
    
    这道圣旨说,“据抄数讫户计,有司随即出给印押户贴,付各户收执”。“户贴”即户帖,至元二十七年籍户覆盖整个江南地区,影响很大,户帖也随之大规模颁发到百姓手中。户帖要有“印押”,表明籍户后颁发给百姓的户帖,需要经过官府权威认证,以便与官方收贮的户籍册互相验证。籍户的结果是编制户籍册,那么作为百姓持有凭证的户帖,其内容自然要与户籍册内容保持绝对一致。“隐漏口数,裏攒户口,死罪。邻佑漏报人口,知情不首,一百七下。漏报事产,七十七下。”说明户籍册和户帖中都有人口和事产两项内容,隐瞒人口罪责更重,显示人口信息更为重要。
    
    关于户帖内容更明确的描述,来自大德四年鄂州路人户财产继承纠纷的一份判例公文:
      
    
    
    大德四年八月,行御史台札付:
    
    近据监察御史呈:“据万永年状告:系鄂州路录事司附籍儒户。有叔父万珙身故,即无儿男。……具状告到湖广行省,送理问所归问,止据叔父万珙义婿韩一供指……等事。得此。追照得湖广行省理问所元行文卷内该:万永年原告,万佛儿并女使宜姐、兴娘俱系万珙生前买到人口。录事司取问得:佛儿系万珙生前过房为男,宜姐、兴娘系过房为女,今次追到万珙户帖,查照与各人所供相同。责得万永年状供:据姜仲一……今官司检照户册,照得故叔父万五将佛儿为男,宜姐、兴娘为女供报在官,如蒙依理归断,准伏无词。本所议得,万佛儿系至元二十七年抄户籍面内万珙生前已立为嗣,若准录事司已拟,令万佛儿承继万珙家业相应……乞照详。”得此。宪台议得,为系破籍更户已久为例事理,移准御史台咨:“呈奉中书省札付该:都省议得……依准行省所拟,断令万佛儿承继万珙家业,立户当差。”仰照验施行。
      
    
    
    这段文字逻辑较为复杂,先后记述了万永年三次状告的过程和结果。第一次告到鄂州路录事司,第二次告到湖广行省理问所,第三次告到南台察院监察御史处,最终中书省判定遵照至元二十七年官府颁给户帖,断令万佛儿继承万珙家业。其中录事司取问得知:“佛儿系万珙生前过房为男,宜姐、兴娘系过房为女,今次追到万珙户帖,查照与各人所供相同。”显然万珙户帖内是详载男女人口信息的。从此处看,户帖隶属户籍文书系统。或许正因为此,文中才用“户帖”、“户册”、“至元二十七年抄户籍面”指同一种籍册,即录事司检照之“户帖”,也就是至元二十七年抄户时颁发给民户的“印押户贴”。
    
    理学家刘因将户帖写入七律《宿龙宫》:“拟欲题诗赠白云,且倾浊酒洗尘氛。闲将谈笑论当世,却喜称呼是隐君。天柱旧曾分户帖,神林今又有移文。夜深长铗悲歌罢,此曲山灵恐未闻。”至元十九年刘因受召入朝为官,旋以母疾辞归,至元二十八年再次受召,隐居不出。诗中“天柱旧曾分户帖,神林今又有移文”不知是否代指二次受召之事,不管怎样,“户帖”对“移文”,指示庙堂之事毋庸置疑,户帖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元成宗时,中书省商议赈济灾民要依据户帖,郑介夫上疏对此事表示不满:“备荒所当急也。近睹省部议行赈济,标散户帖,每石六贯五伯,放籴官米,每石一十六贯。百姓均为皇帝之赤子,而限以有无户帖之分;米粮均为皇家之公储,而自为高下价钞之异。”所谓“有无户帖之分”,即是否在籍之别,则户帖是人户在籍与否的重要凭证之一,这也说明了户帖与户籍的紧密关系。
    
    元代户帖具载一户人口、事产信息,是官府抄录户籍册内容颁发给百姓收藏的单个户籍副本,属于户籍册系统的一种文书。元代户帖与户籍册之间,存在着“籍藏于部,帖给之民”的分工模式,并沿用到明初。
    
    笔者经过考察认为,元代手状、户籍册与户帖三者的关系就是:手状由百姓自行填写,为攒造户籍册提供人口、事产等信息,户帖则是户籍册造成之后,官府颁发给百姓的户籍证明文书,户籍册既是手状汇总之后的产物,同时又成为户帖置造的蓝本,居于户籍文书系统的核心位置。人户填写手状——官府置造户籍——发给百姓户帖,应该是三者之间的大致逻辑,可示意如下:
      
    
    
    
    无独有偶,元代户籍文书系统“状—籍—帖”链条,间接得到了最新材料的佐证。近来于磊披露了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休邑敉宁刘氏本支谱》中所收录《休宁县儒学教谕刘文新袭儒户帖文》一则,据于磊研究,该文书乃是徽州路同意休宁县儒人刘文新承袭斋谕肄业的帖文,其传达程序为:儒人刘文新状申休宁县学,县学认定后呈送徽州路学,而后由徽州路学关徽州路总管府,最后由徽州路总管府下发该帖文。笔者注意到,刘文新承袭斋谕的关键,就是确认其儒籍及父子关系。在这个确认程序里,首先需要刘文新供具状文,然后官府据户籍册核对真伪,确认属实后颁发该帖,由刘文新个人保存以为凭证,呈现了一个动态的完美的“状—籍—帖”链条。尽管上述新材料中供状、帖子跟正式籍户中的手实、户帖不能等同,却因为同属以户籍册为核心的户籍系统,反倒使户籍文书系统“状—籍—帖”链条呈现得更为立体和多元。
    
    
    四、明初户帖起源问题新探
    
    
    户帖产生于唐后期,是唐代公文帖演变而成的一种发给百姓用于征税派役的文书,唐后期户籍制度名存实亡,户帖的出现重新将土地、户口及赋役连接起来,从而保证了国家财政的收入。宋代以后,户帖的经济属性进一步发展,放弃了户口人丁的内容,而成为一种产税证明或产业登记文书,同时衍生出一些其他经济功能。黄忠鑫不同意刘云、刁培俊关于南宋中后期户帖逐渐被砧基簿取代并消失的观点,认为这是史料缺失造成的误解,否则无法解释明初户帖“突然兴起”的现象。笔者经过考察元代户帖,大体上支持黄氏观点。值得注意的是黄忠鑫在文中披露了一件前所未见的宋代户帖抄件,这通户帖记载的是土地和税收数目。
    
    入元以后,户帖内容发生重大转变,成为一种以人口为核心的户籍文书。在这种巨大反差下,元代仍然固执地将其称作户帖,并大规模推广使用,这促使笔者思考户帖的实质。户帖从唐宋发展到元明,内容天翻地覆,形制却一脉相传——百姓持有的主要官方凭证。因此,户帖本质上是官府颁发给人户的最核心凭证,其形制比内容更为重要。
    
    根据上一节的讨论,我们得出元代户帖与明代户帖性质相近,都属于户籍文书系统的判断。虽然未见元代户帖实物,但湖州路户籍册的发现,却为明初户帖起源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思路。关于明初户帖,梁方仲先生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有过细致研究,即户帖与户籍相表里,登记人户姓名、籍贯、年龄、丁口,编排字号以便核验,“籍藏于部,帖给之民”。
    
    明初户帖一般被认为陈灌(瓘)的创制,根据是明人杨士奇为之撰写的《故亚中大夫宁国府知府陈公之碑》,其中提到“朝廷取其户帖一事,行之天下”。另《明史·陈灌传》也说陈灌“创户帖以便稽民,帝取为式,颁行天下”。如果认定明初户帖是陈灌任宁国府知府时的创造,则不得不面临一些疑点。一个明显的疑点是,朱元璋征战过程中随处颁给的“户由”,明显比陈灌的户帖更早。户由,是户帖的另一种称呼。冯尔康先生在《论朱元璋农民政权的“给民户由”》一文中引明人董谷《碧里杂存》一书《沈万三秀》条中“洪武初家给户由一纸”,其所说户由,与户籍制中的户帖,在内容、性质、作用诸方面都相同,力证明初“户帖”与“户由”是通用的名词。我们又查找到明人汪舜民《(弘治)徽州府志》中也用“户由”指代洪武四年户帖:“国朝本府领县六○,洪武四年,官给户由,分军、匠、民、医、儒、僧、尼、道士等,户一十一万七千一百一十,口五十三万六千九百二十五。”新发现安徽省图书馆藏明代手抄本《吴氏祊坑永禧寺真迹录》中收有一件由祁门县十一都盘溪吴氏先人抄录的《十王院民由》,实即《洪武四年祁门县僧张宗寿户帖》,可见“民由”与“户帖”也是通用的。
    
    户由即户帖,那么朱元璋最早在什么时候颁发过户帖?早年参加朱元璋起义军的刘辰,所著《国初事迹》曰:“太祖亲征城池,给民户由,俱自花押,后追之。”则初次“给民户由”是在朱元璋“亲征城池”之时,冯尔康先生推断是在一三五九年以前建立江南根据地或对陈友谅征战中,不管怎样,早在朱元璋建国以前是没有疑问的。可见在陈灌创制户帖之前,朱元璋就已经在部分占领地区颁给户帖了,后来追回,应该是洪武初年为了统一颁布新的户帖。
    
    既然明初户帖起源于元末,那么它的格式跟元代户帖又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需要借助新发现的元代户籍册来解决。现以本文第二节元湖州路户籍文书第二册叶三“吴万三”户为例,再引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善本库藏明洪武四年安徽省祁门县十西都住民汪寄佛户帖一件作为对照:
      
    
    
    
    我们不限于上述文书,总结了元湖州路户籍册和明初近二十则户帖的内容格式特点,制作成简易表格(见表1),逐项比较。
    
    
    
    表1  元湖州路户籍册与明初户帖格式比照表
    
      
    
    
 
    元湖州路户籍册 
    

    明初户帖 
    

    前者多出事项 
    

    户头 
    

    姓名、籍贯、户计类型、归附时间、差役种类 
    

    姓名、籍贯、户计类型、差役种类 
    

    归附时间 
    

    计家人口 
    

    男子、妇女、驱口、典雇身人 
    

    男子、妇女 
    

    驱口、典雇身人 
    

    事产 
    

    田土、房舍 
    

    土地、房舍、孳畜 
    
 

    孳畜 
    

    孳畜 
    

    归入“事产”一栏 
    
 

    营生 
    

    生计来源、佃田 
    

    无 
    

    生计来源、佃田 
    

    
    资料来源:除汪寄佛户帖外,其他明代户帖转引自陈学文《明初户帖制度的建立和户帖格式》(《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期)以及方骏《明代户帖研究》第二章第三节“明初户帖文书及其相关问题”(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1年)
    
    
    两相对照之下,便一目了然,明洪武四年户帖内容上分户头、计家人口、事产三项,而元代湖州路户籍册有户头、计家人口、事产、营生四项,无论从整体还是具体条目,洪武四年户帖都像是元代户籍册的简化版。元代户帖相当于人户持有的户籍册本户副本,其内容格式与户籍册要保持一致。由此基本坐实明初户帖格式来源于元代户帖的事实。与其说陈灌创造明代户帖,不如说是他在元代户帖基础上略作调整而成。
    
    明初户帖格式沿袭元代户籍文书的事实,其实早有明人丘濬指出,不知为何没有被重视:
      
    
    
    又请如国初户部给散民间户由之制,毎户给与户由一纸,略仿前元砧基遗制,将户口、人丁、田产一一备细开具无遗,县为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用印钤盖,发下民间执照。
      
    
    
    材料中明代户帖仿照的对象,为何是元代砧基簿而不是户籍册呢?不排除作者认识出现偏差的可能,因为元代砧基簿是地籍文书,与户籍文书差别是很大的。根据尚平先生的研究,砧基簿始于南宋初年,设计之初属于户籍系统,南宋中期已经演化成为属于专门地籍的鱼鳞图册。元代的砧基簿记载很少,从有限的史料看,性质上似无变化。文中说明初户帖“略仿前元砧基遗制,将户口、人丁、田产一一备细开具无遗”,具载户口人丁,非常符合户籍户帖文书的内容特点,不太可能是砧基簿。所以在户帖这一点上,明袭元制较为明显。学者发现,朱元璋在反元战争及建立政权之初,已经十分注意户籍的整理,当时尚处于利用元朝旧有版籍的阶段。那么明初造籍沿用元代户籍文书的格式也就不足为奇了。洪武十四年以后,黄册制度作为明代户籍与赋役合一的基本制度,正式在全国实施,明初大行的户帖逐渐被黄册所取代。栾成显先生曾将黄册与户帖加以对比,发现“在户籍制度方面,黄册完全继承了户帖的一套做法。黄册与户帖的人丁登载事项,二者几乎完全一致”。
    
    大概来说,唐后期户籍制度崩坏,户帖的出现重新将土地、户口及赋役连接起来,事实上起到一种户籍文书的作用。宋代以后,户帖不再登载人口而是登记土地税粮,到了元代,户帖又转变为以人口事产为主要内容。明初户帖因袭元制,最后逐渐被户籍税役合一的黄册取代。
    
    
    五、余论
    
    
    古代中后期户籍文书系统的演变脉络是一个纷繁复杂的议题,笔者尝试在此议题下将一些个人不成熟的想法梳理一番。唐前期户籍是当时的基本籍册,土地只是作为附属项目,户籍册实兼有地籍和税册的作用。我们看到敦煌、吐鲁番的户籍,具载一户男女大小人口、土地田亩四至,有些还有税粮等赋税项目,都可以说是明证。唐中后期均田制破坏后,人口与土地的联系断裂,政府为了稳定财政收入只能倚重不动产,这在文本上的表现就是户籍文书与土地籍册的此消彼长。孙继民先生通过考察唐宋之际归义军户状文书的演变,认为唐代户籍有向宋代地籍转化的趋势,不无道理。入宋以后,传统意义上的户籍册就很快消失了。根据吴松弟先生的研究,宋代的户口调查统计系统,大致有丁账、五等丁产簿、保甲簿、税账和赈济时的户口统计等五种。除了赈济统计,其他的都不登记女口。丁账,又称户账,登记主客户的全部男子,用于分派力役和丁赋;保甲簿则是神宗时实施保甲法才出现的。宋代常被称作“户籍”的是五等丁产簿,五等簿只登载主户的户等、男丁、产业数额、应纳税数量,以及需要服的色役。五等簿的核心是产税,而非人口,因此实际上是有着户籍之名的税役文书。
    
    进行宋元户籍比较研究的困难之处,在于无法找到可供对照的宋代户籍文本,更彻底地说,是因为现有研究显示宋元户籍制度是内容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葛剑雄先生表示所谓宋代户籍制度“与其说是户籍制度,还不如说是赋税制度”,有一定道理。我们从宋元时期整个户籍系统转换的角度,或许能够有所发现,不过这个问题较为复杂,此处不便展开。
    
    金元两朝户籍制度存在感一直都很强,基本上与赋役制度分庭抗礼。刘浦江先生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明确表示金朝有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两种差异鲜明的制度,前者对应“三年一籍户口”,后者对应“通检推排”,想必相关簿籍也是有别的。元代同样有两种迥异的文书体系,以手状、户籍册、户帖为主要链条的户籍文书,起到了“定人户”的作用;鼠尾簿则是“定差发”的税役文书中最常见的。为何金元两朝会如此不同呢?也许是因为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一旦入主中原,势必带来更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反映在文本上,就是具载一户人口的户籍文书重振声威。
    
    明代以后户籍文书和赋役文书重新合流,黄册集其大成。黄册户籍部分的格式来自明初户帖,明初户帖格式又源于元代户籍文书,因此可以说黄册户籍部分实际继承了元代户籍册的做法。那么黄册税粮部分格式的来源呢?根据宋坤最新研究,明代黄册税粮部分格式也与元代田土税粮簿有很大关联。某种意义上说,元人胡祗遹关于“丁口产业鼠尾簿”并含户籍、税役功能的设想,“巧合”地到明代黄册身上才得以实现。
      
    
    
    附识:拙文是在导师王晓欣教授全程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李治安、薛磊、张沛之、张国旺、马晓林老师,魏亦乐博士曾给予宝贵建议,又蒙刘晓、陈瑞青、罗玮先生批评指正,匿名评审专家也提出重要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文中倘有谬误之处,由作者本人负责。本文系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研究及数据库建设”(项目批准号17ZDA174)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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