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经学理窟·宗法》是探讨张载宗法观的基本材料,但对于混入其中的程颐语录,尚无人作出考辨。本文对《理窟·宗法》大部分条目加以分析,尝试区分辨别张载语录与程颐语录。文章还发现,卫湜《礼记集说》引张载《礼记说》诸条中,也有迄今不为人知的程颐语录。 关键词:张载 《经学理窟·宗法》 《礼记说》 程颐 卫湜《礼记集说》 以往学界讨论宋儒宗法观,几乎都以张载开篇,而《经学理窟·宗法》则是探讨张载宗法观的基本材料。但《经学理窟》(下称“《理窟》”)一书,来源颇为可疑。其著录最早见于晁公武《郡斋读书志》,是书云:“题曰金华先生,未详何人,盖为二程、张氏之学者。”[①]张岱年先生在1977年为中华书局《张载集》所作序言中指出,《理窟》“当是张载程颐语录的类编,后人因其中张载的话较多,所以算作张载的书了”。[②]遗憾的是,张先生的意见并没有得到学界重视,学者们在引用《理窟·宗法》时,遇到其中与程颐语录相同的文字,只是简单地认为张载与程颐有相同的看法,似欠审慎。本文对《理窟·宗法》大部分条目加以分析,尝试区分辨别张载语录与程颐语录。 一、可大致推定的程颐语录与张载语录 《宗法》共十四条语录,[③]我们先看第八条: 古所谓“支子不祭”也者,惟使宗子立庙主之而已。支子虽不得祭,至于斋戒,致其诚意,则与祭者不异。与则以身执事,不可与则以物助之,但不别立庙,为位行事而已。后世如欲立宗子,当从此义,虽不与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废祭,适足长惰慢之志,不若使之祭,犹愈于已也。[④] 该条全文见《程氏遗书》卷十五《伊川入关语录》。[⑤]朱子在写于乾道九年(1173)的《答汪尚书书》中提到:“横渠《理窟》亦有变服之说。”[⑥]《遗书》编于乾道四年(1168),朱子读到《理窟》当然有可能在此之后。但朱子在晚年巨著《仪礼经传通解》中全文引了该条,仍题作“程子曰”。[⑦]而大量征引了张载经说的卫湜《礼记集说》亦收入此条,作“河南程氏曰”。[⑧]《理窟》该条实为程颐语录的可能性很大。 再看《宗法》第七条: 天子建国,诸侯建宗,亦天理也。譬之于木,其上下挺立者本也,若是旁枝大段茂盛,则本自是须低摧。又譬之于河,其正流者河身,若是泾流泛滥,则自然后河身转而随泾流也。宗之相承固理也,及旁支昌大,则须是却为宗主。至如伯邑考又不闻有罪,只为武王之圣,顾伯邑考不足以承太王之绪,故须立武王。所以然者,与其使祖先享卿大夫之祭,不若享人君之礼。至如人有数子,长者至微贱不立,其间一子仕宦,则更不问长少,须是士人承祭祀。 此条固然不见传世程颐语录,但《遗书》卷十八《伊川先生语》有这样一条: 今无宗子法,故朝廷无世臣。若立宗子法,则人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则朝廷之势自尊。……且立宗子法,亦是天理。譬如木,必有从根直上一条,亦必有旁枝。又如水,虽远,必有正源,亦必有分派处,自然之势也。然又有旁枝达而为干者。故曰:古者天子建国,诸侯夺宗云。[⑨] 两相比较,我们发现,这两条内容互补,相合才是完整的一段,《遗书》所录为前半段,《理窟》所录乃后半段,且《理窟》首句“诸侯建宗”之“建”,实应为“夺”,涉上“建国”讹作“建”。程颐在他处还提到过夺宗:“立宗必有夺宗法,如卑幼为大臣,以今之法,自合立庙,不可使从宗子以祭。”[⑩]且程颐重理,张载重气,《理窟》的这一条恐怕也是程颐的语录。 接下来看第十条: 后来朝廷有制,曾任两府则宅舍不许分,意欲后世尚存某官之宅或存一影堂,如尝有是人,然宗法不立,则此亦不济事。唐狄人杰、颜杲卿、真卿后,朝廷尽与官,其所以旌别之意甚善,然亦处之未是。若此一人死,遂却绝嗣,不若各就坟冢给与田五七顷,与一闲名目,使之世守其禄,不惟可以为天下忠义之劝,亦是为忠义者实受其报。又如先代帝王陵寝,其下多有闲田,每处与十亩田,与之闲官世守之。 《遗书》卷十七《伊川先生语》载:“先代帝王陵寝下,多有闲田,推其处,每处只消与田十顷,与一闲官世守之。至如唐狄仁杰、颜杲卿之后,朝廷与官,一人死则却绝,不如亦如此处之,亦与田五七顷。”[11]又程颐《修立孔氏条制》建议“添赐田并旧赐为五百顷,设沟,封为奉圣乡,世袭奉圣公爵,以奉祭祀,不使更为他官”。[12]也是赐闲田、与闲官之意。《宗法》此条似亦系程颐语录。 当然,也有条目确系张载说。《宗法》第十三条作: 宗子既庙其祖祢,支子不得别祭,所以严宗庙,合族属,故曰:“庶子不祭祖祢,明其宗也。” 《仪礼经传通解·宗法》引此条(“庙其祖祢”作“祭其祖祢”),题为“张子曰”。[13]又吕祖谦《家范·宗法》引张载《礼记解》曰: 宗子既祭其祖祢,则支子不得别祭,所以严宗庙,合族属,故曰:“庶子不祭祖与祢,明其宗也。” 若己为宗子,而弟有子,其弟既死,其子欲祭其父,必从祖祔食,祭于宗子之家?殇与无后,必宗子主之为可。若有后者,亦使宗子主之,则子有不得事其父矣。《传》曰:“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兄弟生而异宫,所以尽子之私养。及其没也,反不得主其祭,于义安乎?盖异宫者,必祭于其宫,而其子主祭。其祭也,必告于宗子而后行,不得而专,亦所以明其宗也。宗子有祭,必先与焉,卒祭而后祭其父。故曰:“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又曰:“终事而后敢私祭。”若非异宫,则礼有所不得申。礼不得申,则虽祔食于祖庙可也。庶子不祭祖,明其宗也。不祭祢,明其宗也。[14] 吕祖谦称为张载说的整段文字,两见《礼记集说》,[15]一见《仪礼经传集解·宗法》,[16]均作吕大临语。笔者以为,《理窟》此条应是张载解经语,《家范》所引,实出吕大临《礼记解》。吕大临先引张说,其下加以补充说明。吕祖谦可能因记忆有误或别的原因,错将整段认作张载语。张载所著乃《礼记说》,《礼记解》实乃吕大临著作,似可为佐证。 二、卫湜《礼记集说》中有疑问的张载说 《理窟·宗法》不少条目,亦见《礼记集说》引横渠说。《集说》引用名氏横渠目下特别注明“《记说》三卷”,其所征引的张载说,应当出自《礼记说》。不过,《礼记说》一书并非无可置疑。 《集说》卷六十六《郊特牲》经文“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也,大报本反始也”下引横渠说曰(为讨论方便,姑分三段): 祭先之道,其不可得而推者,则无可奈何。其可知者,无远近多少,当尽祭之。祖岂可不报?盖根本所系,虽远,乌得无报? 郊祀后稷以配天,周止知后稷是己之始祖,已上不可知。天则是万物之祖,故祭天则以始祖配之。 虽庶人,必祭及髙祖,比之天子诸侯,止有疏数耳。如《祭法》庙数,有不及祖者,是不祭祖也。以理论之,人无贵贱上下,皆须祭及高祖,以有服故也。如五世祖若在,死则岂可不为服?礼虽无此服,当以义起。昨朝廷议礼,言大宗袒免亲,袒免亲止于卑小,施于尊者,岂可言袒免! 第一段及第三段第一句均见《遗书》程颐语录。[17]第三段“如《祭法》庙数”以下,虽于《二程集》无征,然亦当为程颐语。因为张载的主张,是祭曾、祖、考三代。[18]庶人祭及高祖,“古礼所无,创自伊川”。[19] 而中间一段“郊祀后稷”云云,应当与第一段合起来看,讲的是天子之礼。这就恰可解释朱子的困惑: 伊川时祭止于高祖,高祖而上,则于立春设二位统祭之,而不用主,此说是也。却又云祖又岂可厌多,茍其可知者,无远近多少,须当尽祭之。疑是初时未曾讨论,故有此说。[20] 朱子看到的程颐语录只有第一段,而没有第二段。完整的语录出现在《集说》中,却误作张载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魏了翁早就注意到,《礼记说》中混有二程之说,他以为此书非张载手定,乃门人编纂遗言所成,“先生之学,其源出于程氏,岂先生常常讽道之语,而门人并记之与?”[21] 笔者怀疑,实际情况要远比魏了翁所设想的更为复杂。上文认为实乃程颐说的《宗法》第八条,所对应的程颐语录出自《遗书》卷十五《入关语录》,乃“关中学者所记。按《集》,先生元丰庚申(1080)、元祐辛未(1091),皆尝至关中。但辛未年吕与叔已卒,此篇尚有与叔名字,疑庚申年也”;第十条所对应的程颐语录出自《遗书》卷十七,“或曰永嘉周行己恭叔,或云永嘉刘安节元承,或云关中学者所记,皆不能明也。……按元祐三年(1088)刘质夫卒,此篇有质夫名字,则三年前语也”。[22]而《集说》误作张载的程颐语录,在《遗书》中对应的两条也分别出自卷十七与十五。笔者大胆提出一个假说,《遗书》卷十五与十七都是关中学者所记程颐元丰三年入关语录,另有一种或数种程颐入关语录在流传时讹作了张载,《礼记说》与《理窟》的编者正是见到并摘引了讹作张载的程颐入关语录。[23] 《集说》卷八十四《大传》经文“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下还引了一段非常可疑的横渠说(为方便讨论,姑分段如下): 禘其祖之所自出,始受姓者也。以其祖配之,以始祖配也。文武必以后稷,后世必以文王配。所出之祖无庙,于太祖之庙禘之而已。 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以所出之祖配天地。周之后稷生于姜嫄,姜嫄已上更推不去也。文武之功起于后稷,故推以配天,复以后稷。 严父莫大于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上帝即天也。聚天之神而言之,则谓之上帝。此武王祀文王,推父以配上帝,配上帝须以父也。曰“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以配上帝”,不曰“武王”者,以周之礼乐,尽出周公制作,故以其作礼乐者言之,犹言“鲁之郊禘非礼,周公其衰”,是周公之法坏也。若是成王祭上帝,则须配以武王。配天之祖,则不易,虽百世,推以后稷。配上帝则以父,若宣王祭上帝,则须以厉王。虽圣如尧舜,不可以为父,虽恶如幽厉,不害其为所生也。故《祭法》言“有虞氏宗尧”,非也,如此则须是尧舜之子。茍非其子,虽舜受以天下之重,不可谓之父也。如此则是尧养舜,以为养子,禅逊之事蔑然矣。 以始祖配天,须在冬至,冬至一阳始生,万物之始。祭用圆丘,器用陶匏藁秸,服大裘而祭。宗祀九月,万物之成。父者,我之所自生。帝者,万物之祖。故推以为配,而祭于明堂。其实天与帝一也。 本朝以太祖配圆丘,以祢配于明堂,自介甫定议方正。先此祭五帝,又祭昊天上帝,并配者六位,自介甫议,惟祭昊天上帝以祢配之。太祖而上,有僖顺翼宣,先尝以僖祧之矣。介甫议以为不当祧,顺以下祧之可也。何者?本朝惟僖祖为始,已上不可得而推也。或难以僖祖无功业,当祧。以是言之,则英雄以得天下自己力为之,并不与祖徳。物岂有无本而生者?今日天下基本,盖原于此,安得为无功业?故朝廷复立僖祖庙为得礼,介甫所见,终是髙于世俗之儒。 但《孝经》之文有可疑处。周公祭祀,当推成王为主人,则当推武王配上帝,不当言文王以为配。若文王配,则周公自当祭祀矣。 纯父以祭地于圆丘,愈于不祭。不知祭父于稠人广众中堂之上,则可。祭母,则不来享。要之,一是父道,一是母道,一在圆丘,一在方泽,一于冬,一于夏。自是资始与资生之道甚异,感生帝之说不可用。 这段文字,除却末两段,即朱子晚年见到并抄录于《书程子禘说后》中的程颐《禘说》。[24]又《遗书》卷十五有如下语录: 郊祀配天,宗祀配上帝,天与上帝一也。在郊言天,以其冬至生物之始,故祭于圜丘,而配以祖,陶匏稿鞂,扫地而祭。宗祀言上帝,以季秋成物之时,故祭于明堂,而配以父,其礼必以宗庙之礼享之。此义甚彰灼。但《孝经》之文有可疑处,周公祭祀,当推成王为主人,则当推武王以配上帝,不当言文王配。若文王配,则周公自当祭祀矣。周公必不如此。[25] 大致相当于《集说》引张载语第四与第六段。此外,第一、二段作为一条,又见吕祖谦《家范·宗法》引张载《礼记解》。[26] 笔者以为,此处横渠说除第一段外,实为程颐语。第一段谈的是宗庙之禘祭,而第二段以下讲的是祭天与祭上帝之配祭。第一段与以下诸段,在内容上并无明显关联。在这一意义上,此文冠名《禘说》并不妥。 而且,第一段与第二段在关键处自相矛盾。第一段以后稷为“始祖”,“所出之祖”应指帝喾,其前提是承认后稷出于帝喾。而第二段则以为后稷之上,男性祖先不明,“所出之祖”即指后稷。在相连的两段中,出现如此牴牾,不太可能出自一人之手。而上引《集说》卷六十六载程颐说(误题作张载)有如下文字:“郊祀后稷以配天,周止知后稷是己之始祖,已上不可知。天则是万物之祖,故祭天则以始祖配之。”显然与此处第二段相对应,然谓始祖配天。这证明,第二段所谓“所出之祖”即始祖,与第一段的“所出之祖”所指各异,第二段乃程颐说的可能性很大。[27]程颐关中语录讹作张载后,《礼记说》的编者误将伊川关于配天与配上帝的论说与横渠禘说编到了一起。 不过,让人困惑的是,朱子所见此文,据云乃“杨子直所录伊川先生说”,但其中不仅同样包含了横渠禘说,且篇首列有《礼记·丧服小记》经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28]此中曲折,敬祈高明赐教! 三、《宗法》中的其余条目 让我们回到《理窟·宗法》。其中第五、六、十二条,目前笔者在其他文献中,尚未发现与之相对应的张载或程颐说,姑置不论。下面对其余诸条,再加辨析。 先看第一条: 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牒,犹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 第一句又见《程氏遗书》卷六《二先生语》,[29]且作为程颐语录被收入《近思录》卷九,末二句又见《遗书》卷十五《伊川入关语录》。[30]《集说》卷十四《曲礼》经文“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下亦全文引录此条。两见《遗书》,且其中一处恰恰就是《伊川入关语录》,此条实为程颐说的可能性较大。 第二条如下: 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或问:“朝廷何所益?”公卿各保其家,忠义岂有不立?忠义既立,朝廷之本岂有不固?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家! 《遗书》卷十七有这样一条:“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宗法须是一二巨公之家立法。宗法立,则人人各知来处。”[31]又上引《遗书》卷十八伊川语录起首数句为:“今无宗子法,故朝廷无世臣。若立宗子法,则人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则朝廷之势自尊。”文字虽不同,意思完全一致。 《理窟》此条,亦见《集说》卷十四《曲礼》经文“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下引横渠说。出于同样原因,笔者倾向于认为,此条实为程颐说。 再看第三条: 夫所谓宗者,以己之旁亲兄弟来宗己。所以得宗之名,是人来宗己,非己宗于人也。所以继祢则谓之继祢之宗,继祖则谓之继祖之宗,曾高亦然。 此条又见《礼记集说》卷八十五《大传》经文“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下引横渠说。不过,《遗书》卷十七有这样类似的一条:“所谓宗者,以己之旁亲兄弟来宗于己,所以得宗之名,非己宗于人也。”[32]疑此条亦为程颐说。 下面来看第九条: 今日大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譬如一人数子,且以嫡长为大宗,须据所有家计厚给以养宗子,宗子势重,即愿得之,供宗子外乃将所有均给族人。宗子须专立教授,宗子之得失,责在教授,其他族人,别立教授。仍乞朝廷立条,族人须管遵依祖先立法,仍许族人将己合转官恩泽乞回授宗子,不理选限官,及许将奏荐子弟恩泽与宗子,且要主张门户。宗子不善,则别择其次贤者立之。 上引《遗书》卷十八伊川语录提到,“宗法须是一二巨公之家立法”。又《遗书》卷十五云:“宗子法坏,则人不自知来处,以至流转四方,往往亲未绝,不相识。今且试以一二巨公之家行之,其术要得拘守得须是。且如唐时立庙院,仍不得分割了祖业,使一人主之。”[33]此外,程颐《修立孔氏条制》建议置“奉圣公宅教授一人,主导翊袭封之人,及教导其嗣子”。[34]与此条遥相呼应。第九条为程颐说亦未始没有可能。 又第十一条: 《礼》言祭毕然后敢私祭,为如父有二子,幼子欲祭父,来兄家祭之,此是私祭。祖有诸孙,适长孙已祭,诸孙来祭者祭于长孙之家,是为公祭。 此条亦见卫湜《礼记集说》卷七十《内则》经文“终事而后敢私祭”下引横渠说。即然不见现存程颐语录,似可暂定为张载说。 最后,第十四、四条分别如下: 宗子为士,立二庙。支子为大夫,当立三庙。是曾祖之庙为大夫立,不为宗子立。然不可二宗别统,故其庙亦立于宗子之家。 言宗子者,谓宗主祭祀。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非独宗子之为士,为庶人亦然。 这两条同见于《礼记集说》卷四十九所引横渠说: 宗子为士,立二庙,支子为大夫,当立三庙。是曽祖之庙为大夫立,不为宗子立矣。然不可二宗别统,故其庙亦立于宗子之家。所谓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者也,祖考皆然。故《采苹》之序言大夫妻可以承先祖,其诗曰:于以奠之,宗室牖下。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非惟为士,直为庶人亦然。 《集说》引文无“言宗子者,谓宗主祭祀”一句,而这句恰恰见于《遗书》卷十七程颐语录。[35]也许这两条也是程颐之说。 四、《理窟》与卫湜《集说》的文献学价值 卫湜《礼记集说》中的横渠说,应系统钩稽整理,这点无庸赘述。本文想特别强调的是,《理窟》与《集说》中可能还隐藏着迄今不为人知的程颐语录,似应引起学界的重视。 此外,剔除掉误入的程颐语录,《理窟》对于张载研究的意义,亦应充分肯定。明人黄鞏《经学理窟跋》云:“考之《近思录》,凡取之先生《文集》、《语录》、诸经说者,乃皆出于《理窟》。”[36]陈荣捷先生《近思录详注集评》及程水龙《近思录集校集注集评》均列出了《近思录》引横渠说与今存张载著作的对应关系,[37]据此笔者对《近思录》引横渠说作了统计。兹概述如下。 《近思录》卷一引张载说共九条。注明出自《正蒙》者六条,《易说》一条,均见今本《正蒙》、《易说》。《语录》二条,仅见今本《性理拾遗》。 卷二引张载说共三十三条。《正蒙》十一条,见今本。《文集》七条,其中第90条实出《正蒙》,第91-94条仅见今本《近思录拾遗》或《性理拾遗》,第95、96条见今本《语录》。《易说》一,见《今本》。《论语说》一,仅见《拾遗》。《孟子说》二,第99条仅见《拾遗》,第100条既见《理窟》,又见今本《语录》。《语录》十一条,见《理窟》者十,余一见《宋文鉴》载横渠《与赵大观书》。 卷三引张载说共九条。《易说》一,见今本。《语录》七,均见《理窟》(其中第75条有一句又见今本《语录》)。一条无出处(第78条),仅见《拾遗》。 卷四共七条。《文集》一,仅见《拾遗》,《语录》三,第66、67条见《理窟》,第65条前半部分见《理窟》,后半部分仅见《拾遗》。《易说》二,见今本。《孟子说》一,仅见《拾遗》。 卷五共十条。《正蒙》四条,见今本。《论语说》一,仅见《拾遗》。《语录》五,均见《理窟》。 卷六共五条。《行状》一。《礼记说》一,仅见《拾遗》。《诗说》二,仅见《拾遗》。《语录》一,见《理窟》。 卷七共四条。《文集》一,见传世《文集》。《孟子说》一,实出《正蒙》。《语录》二,均见《理窟》。 卷八共三条,《正蒙》二,见今本。《文集》一,见传世《文集》。 卷九共七条,《文集》二,其一仅见《拾遗》,其二不见他处。《行状》二。《乐说》一,仅见《拾遗》。《语录》二,均见《理窟》。 卷十共五条。《易说》三,均见今本,又见《语录抄》。《文集》一,见《理窟》。《语录》一,见《理窟》,又见《语录抄》。 卷十一共四条。《正蒙》一,见今本。《礼记说》二,《孟子说》一,均仅见《语录抄》。中华整理本《张载集》以宋本《语录》与《语录抄》对校,发现后者有七则为前者所无。而这七则,恰恰就是本卷与上卷的七条。《语录抄》显然抄自《近思录》。 卷十二共三条。《正蒙》一,见今本。《礼乐说》一,《孟子说》一,仅见《拾遗》。 卷十三共三条。均出《正蒙》,见今本。 卷十四共二条。《行状》一。《语录》一,见《理窟》。 以此观之,黄氏所谓《文集》、诸经说皆出《理窟》,不确。但《语录》诸条几乎都见于《理窟》,而不见今本《语录》,则是事实。《理窟》之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本文之写作,自始至终,受益于冯茜兄处良多。吴国武先生亦数度赐教,指出文稿不足种种。在此谨并致谢忱! [①] 晁公武撰、孙猛校证,《郡斋读书志校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454页。 [②] 张岱年,《关于张载的思想和著作》,见《张载集》,北京:中华书局,1978 年版,第15页。 [③] 中华本《张载集》所收《理窟·宗法》分为十二条,但第五条前半谈的是宗子母在,应否为宗子妻服,后半谈的是未娶而死,应否立后,实应分作两条。又第七条前半论支子不祭,后半论宗法如何重建,亦应分作两条。 [④] 《张载集》,第260页。下引《理窟·宗法》均出是书,不再出注。 [⑤] 《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65页。 [⑥]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三十《答汪尚书》,《朱子全书(修订本)》第二十一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2页。陈来《朱子书信编年考证》(北京:三联书店,2007 年版,第 104 页)定为乾道九年。 [⑦] 《仪礼经传通解》卷五《宗法》,《朱子全书(修订本)》第二册,第206页。 [⑧] 卫湜《礼记集说》卷十四《曲礼》经文“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下引,中华再造善本影宋本,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 [⑨] 《二程集》,第242页。 [⑩] 《程氏外书》卷一一,《二程集》,第414页。 [11] 《二程集》,第177页。 [12] 《二程集》,第576页。 [13] 《朱子全书(修订本)》第二册,第203页。 [14] 《吕祖谦全集》第一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288页。 [15] 《礼记集说》卷十四《曲礼》经文“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卷七十《内则》经文“终事而后敢私祭”下引。 [16] 《朱子全书(修订本)》第二册,第213-214页。 [17] 《二程集》,第180、163页。 [18] 《理窟·祭祀》(第292页)曰:“今为士者,而其庙设三世几筵。士当一庙,而设三世,似是只于祢庙而设祖与曾祖位也。……便使庶人亦须祭及三代。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吕祖谦《家范·祭礼·庙制》(《吕祖谦全集》第一册,第347页)引“今为士者”至“祭及三代”(仅云“横渠先生曰”),又云:“杜祁公、韩魏公、司马温公、横渠张先生《祭仪》祀曾祖、祖、考。”所谓“干祫”之制,《理窟·祭祀》(第295页)曰:“庶人当祭五世,以恩须当及也,然其祫也,止可谓之合食。”吾妻重二《朱熹〈家礼〉实证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6页注①)以为是指“不作高祖位版,只在祫祭之时设坐祭之”。 [19] 《朱子语类》卷九十,《朱子全书(修订本)》第十七册,第 3054 页。 [20] 《朱子语类》卷九十,《朱子全书(修订本)》第十七册,第3056 页。 [21] 魏了翁,《横渠礼记说序》,《鹤山集》卷五十二,四部丛刊初编影宋本,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 [22] 朱子语,《二程集·目录》,第3、4页。 [23] 上文认为,《宗法》第七条也应是程颐语,但其对应的程颐语录出自《遗书》卷十八,永嘉刘安节手编。也许程颐在关中也说过类似的话。 [24]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十三《书程子禘说后》,《朱子全书(修订本)》第二十四册,第3922-3924页。 [25] 《二程集》,第168页。 [26]《吕祖谦全集》第一册,第287-288页。 [27] 《二程集》(第167页)又有如下程颐语录:“天子曰禘,诸侯曰祫,其理皆是合食之义。禘从帝,禘其祖之所自出之帝,以所出之帝为东向之尊,其余合食于其前,是为禘也。”“所自出之帝”云云,似乎表明程颐信从后稷出于帝喾之说。也可能程颐之思想有过变化。 [28]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十三《书程子〈禘说〉后》,《朱子全书(修订本)》第二十四册,第3922、3924页。 [29] 《二程集》,第85页。《目录》(第2页)朱子注云:“此四篇(引者按:卷五至卷八。)本无篇名,不知何人所记,以其不分二先生语,故附于此。” [30] 《二程集》,第162页。 [31] 《二程集》,第179页。 [32] 《二程集》,第180页。 [33] 《二程集》,第150-151页。 [34] 《二程集》,第576页。 [35] 《二程集》,第179页。 [36] 《张载集》,第304页。 [37] 陈荣捷,《近思录详注集评》,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程水龙,《近思录集校集注集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