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杀人偿命”看似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古代并不是所有杀人者都会被判死刑,因为古代死刑的判决,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律意虽远,人情可推”,相当于今天的“视情节”而判。
“十恶”大罪判了死刑杀“无赦” 古代在许多情形下,杀人是不偿命的,如老公捉奸杀死奸夫,无罪,义勇者杀死劫盗之人,亦无罪,等等。 古代称死刑为“大辟”,即大罪的意思,秦汉时期乃至先秦,判死刑的一般是“十恶”重罪。 隋唐《开皇律》与《唐律疏议》对死刑犯的判决做了进一步的修订,正式出现了“十恶不赦”之罪。如谋反、谋大逆(毁坏皇室宗庙、陵墓)、谋叛(背叛朝廷)、恶逆(殴打和谋杀尊长)、不道(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冒犯皇帝)、不孝、不睦(谋杀亲属)、不义(官吏间互杀,士卒杀官,学生杀老师等)、内乱(亲属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危害了封建专制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自隋唐后,历代封建法典都视为不赦重罪。但其量刑标准主观且弹性很大。比如,南宋岳飞案是众所周知的千古奇冤,给岳飞定的罪名,其中有一条“指斥乘舆”,凭据只是一人的供述,但这种罪名可大可小,大者即为“大不敬”。 另外,隋代以后,历朝历代也有对强奸、强奸幼女者判处死刑的,但这些死刑不在不赦之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