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中,有一組與“許迪割米”案相關的文書,學者們已經做了多方面的研究,[1]此不贅述。其中有“反辭”一語,共兩例如下: 1、中賊曹掾陳曠叩頭死罪白:被曹敕,考實大男許迪,知斷用所賣官鹽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 八升,與不言。案文書,被敕,輒考問。迪辭:所領鹽賈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迪自散用飲食盡。 縣前結迪斬罪,懼怖罪重,反辭虛言,以米雇擿,令弟冰持萆歸家改定。迪手下辭:不以米 雇擿,自割食米。審實,謹列見辭狀如牒,請以刺付本曹,據科治罪,謹下啟白。曠誠惶誠 恐,叩頭死罪死罪。 若 四月廿一日白(J22-2673) 2、錄事掾潘琬死罪白:關啟:應府曹召,坐大男許迪見督軍反辭,言不 割食所領鹽賈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郡曹啟府君,執鞭錄事掾 陳曠一百,杖琬卅,敕令更五毒考迪。請敕曠及主者掾彭考實 迪,務得事實。琬死罪死罪。 然考人當如官法,不得妄加毒痛。 五月七日壬申白(224) “反”原字形分别作、,[2]一般多釋爲“反”,徐暢先生則釋爲“攴”。研究者似將“反辭”理解爲“翻供”的意思。[3]我們曾從上下文意的角度,對“反辭”的詞義做過一番推測:“揣摩以上文句,‘攴辭’可能與‘虛言’詞義接近,辭例如《漢書▪藝文志》‘便辭巧說 ’、《論衡▪知實》‘空說虛言’。‘攴辭’也就是現在說的‘假話’之義。這樣理解,皆能上下文意貫通。需要說明的是,傳世古書及出土秦漢文字資料裏,‘攴’作爲偏旁(隸變之後多寫作‘攵’)很常見,但作爲獨體字的用例卻極少。因此吳簡裏的這個‘攴’字大概只能從通假或俗字的角度加以解釋,但目前從這兩個角度而言都尚未找到很直接的證據,只能闕疑不論了。”[4]之所以沒有把“反辭”之“反”的釋文確定下來,就是因爲缺乏“反”寫成“攴”形的比較明確的證據。近日翻看《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一書,其中編號爲254的木牘,其正面有“謀反者腰斬”一句,“反”字作,[5]因有嚴格的辭例、文意限制,釋爲“反”是沒有問題的。對照上文討論的吳簡中兩個釋爲“反”的字,雖然單純從字形看,當如徐暢先生釋爲“攴”,但結合簡文文意看卻當釋爲“反”,當是文字字形的訛混。從簡1“反辭虛言”連文看,“反辭”亦即“虛言”。《春秋繁露•五行相胜》:“火者,司馬也。司馬爲讒,反言易辭以譖愬人,內離骨肉之親,外疏忠臣,賢聖旋亡,讒邪日昌,魯上大夫季孫是也。”[6]“反言易辭”,與上引簡1的“反辭虛言”,結構非常一致。 [1] 郝蒲珍《走馬樓吳簡“許迪割米案”研究綜述》,《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3期。 [2] 字形分別見張春龍、宋少華、鄭曙斌:《湖湘簡牘書法選集》,長沙:湖南美術出版社,2012年,第278頁;徐暢:《新刊長沙走馬樓吳簡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序的復原》,《文物》2015年第12期。 [3] 伊藤敏雄:《長沙吳簡中的〈叩頭死罪白〉文書木牘》,長沙簡牘博物館編:《走馬樓吳簡研究論文精選(下)》,第585頁,岳麓書院,2016年;王彬:《吳簡許迪割米案相關文書所見孫吳臨湘侯國的司法運作》第83頁,《文史》2014年第1期;徐暢:《新刊長沙走馬樓吳簡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序的復原》,《文物》2015年第12期。 [4] 伊強:《走馬樓吳簡許迪割米案文書中幾處文句的釋讀》,長沙簡牘博物館編:《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72頁,中西書局2017年。 [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第172頁,中西書局2016年。 [6] 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第367-368,中華書局1992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12月23日19:0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