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中,有一組與“許迪割米”案相關的文書,學者們已經做了多方面的研究,[1]此不贅述。其中有“反辭”一語,共兩例如下: 1、中賊曹掾陳曠叩頭死罪白:被曹敕,考實大男許迪,知斷用所賣官鹽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 八升,與不言。案文書,被敕,輒考問。迪辭:所領鹽賈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迪自散用飲食盡。 縣前結迪斬罪,懼怖罪重,反辭虛言,以米雇擿,令弟冰持萆歸家改定。迪手下辭:不以米 雇擿,自割食米。審實,謹列見辭狀如牒,請以刺付本曹,據科治罪,謹下啟白。曠誠惶誠 恐,叩頭死罪死罪。 若 四月廿一日白(J22-2673) 2、錄事掾潘琬死罪白:關啟:應府曹召,坐大男許迪見督軍反辭,言不 割食所領鹽賈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郡曹啟府君,執鞭錄事掾 陳曠一百,杖琬卅,敕令更五毒考迪。請敕曠及主者掾彭考實 迪,務得事實。琬死罪死罪。 然考人當如官法,不得妄加毒痛。 五月七日壬申白(224) “反”原字形分别作 ![]() ![]() ![]() [1] 郝蒲珍《走馬樓吳簡“許迪割米案”研究綜述》,《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3期。 [2] 字形分別見張春龍、宋少華、鄭曙斌:《湖湘簡牘書法選集》,長沙:湖南美術出版社,2012年,第278頁;徐暢:《新刊長沙走馬樓吳簡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序的復原》,《文物》2015年第12期。 [3] 伊藤敏雄:《長沙吳簡中的〈叩頭死罪白〉文書木牘》,長沙簡牘博物館編:《走馬樓吳簡研究論文精選(下)》,第585頁,岳麓書院,2016年;王彬:《吳簡許迪割米案相關文書所見孫吳臨湘侯國的司法運作》第83頁,《文史》2014年第1期;徐暢:《新刊長沙走馬樓吳簡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序的復原》,《文物》2015年第12期。 [4] 伊強:《走馬樓吳簡許迪割米案文書中幾處文句的釋讀》,長沙簡牘博物館編:《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72頁,中西書局2017年。 [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第172頁,中西書局2016年。 [6] 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第367-368,中華書局1992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12月23日19:0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