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经过两年的交涉与谈判,于1909年9月签订了《间岛协约》和《东三省五案协约》。有关这两个协约,学界已有不少研究。但是大多笼统叙述交涉、谈判的过程,而没有细究谈判的具体内容和双方讨价还价的内幕。国内学界一般认为两协约是不平等条约,由于清廷软弱,故而一再出让利权。这种评价有其合理的一面,日本确实以本属于中国的“间岛”领土权作为谈判筹码,获得了间岛的特权和东三省五案的利权。但是这种评价又难免偏颇,不能透过当时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特别是受到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的限制,在其中为了维护领土主权的斗争和迫不得已的让步做出客观评价。[1]另外,有关东三省五案的研究,因涉及的内容繁杂,梳理得还不够清晰。 本文试利用中日韩三国史料,《日本外交文书》、《统监府文书》、《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等,对间岛问题和东三省五案的谈判过程再做详细的探析,力求回答以下问题:间岛问题的谈判为何拖了两年;日方采取了怎样的谈判策略,中方又是如何应对的;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哪些事件促使谈判出现转机;中方如何以牺牲东三省铁路、煤矿等利益来保住间岛领土权和主权的。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回答,将使我们更清楚了解日本最初的侵略意图和最终的结局,中方的坚决斗争和迫不得已的让步,使中日两国围绕间岛问题的角逐和斗争立体地呈现出来,以揭示日本利用中朝界务纠纷和越垦朝鲜人问题,向图们江以北地区渗透和向东三省扩张利权的侵略本质。 一、日本挑起“间岛问题”和谈判策略的形成 日本挑起间岛问题是利用中朝两国存在界务纠纷和图们江以北有大量越垦朝鲜人。中朝两国自明初以来即以鸭绿江、图们江为界,康熙五十一年更立碑于长白山东南麓,明确划分了鸭、图二江之间的长白山地区边界线。其后到了光绪年间,随着朝鲜灾民大规模越境开垦图们江以北地区,同时将新垦地命名为“间岛”或者“垦岛”,两国之间围绕图们江边界的纠纷不可避免。经过光绪年间的两次勘界,双方虽达成了以图们江为界的共识,但是在上游红土山水、石乙水合流处以上终未达成协议,这就为日本挑起间岛问题留下了隐患。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以中国战败结束,中日《马关条约》宣布朝鲜为“独立自主国”,朝鲜与清朝维持了200多年的宗藩关系结束,1897年朝鲜宣布成立“大韩帝国”。1903年大韩帝国政府利用俄国占领东北之机,任命李范允为“北垦岛管理使”,借助垦民的力量,企图将图们江以北地区纳入朝鲜管辖。[2]但不久李范允和他领导的“私炮队”被清朝“吉强军”赶出了上述地区,两国边界官之间于1904年签订了《中韩边界善后章程》,规定两国遵守“图们江一带水,各守汛地,均不得纵兵持械,潜越滋衅”。[3]而此时正值日俄战争,中方要求朝方派员会勘边界,以解决两国边界的未决部分,但此时朝鲜的内政外交已被日本控制,于是日本驻北京公使内田康哉表示待日俄战以后再谈,得到了中方的认可,[4]这就为日本在战后挑起间岛问题提供了口实。 日方经过事先踏查和情报搜集,发现图们江以北的居民主要是朝鲜人,占全体居民的7-9成;[5]而清朝的行政设施还不够完备,继1714年(康熙五十三年)清朝在珲春设立协领,后来升为副都统,到了1902年才设立管理地方民政的延吉厅。日本发现有机可乘,于是决定借口“保护”朝鲜人,在该地设立统监府的派出机构。统监府是1905年日本在朝鲜设立的殖民统治机构,首任统监是伊藤博文。他一手策划和挑起“间岛问题”,其战略意图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可以牵制俄国,防止俄国进行反扑,因为“间岛”介于中朝俄三国交界;[6]二可以巩固对朝鲜的殖民统治,镇压有可能在这里燃起的朝鲜反日运动;[7]三可以从靠近朝鲜的延吉、吉林向东三省扩张,这与日本侵华的“大陆政策”息息相关。[8]继在日俄战中从俄国手中夺取南满利益之后,再从东满扩张利益,所谓“旅大是正门,延吉是后门”指此。[9] 1907年8月19日(阳历),日本派遣以陆军中佐斋藤季治郎为首的60多名日本宪兵和朝鲜巡检,在龙井村设立了“统监府临时间岛派出所”。[10]同一天,日本驻北京公使向清外务部发出照会,指出:“间岛为中国领土,抑为韩国领土,久未解决。该处韩民十万余,受马贼及无赖凌虐。拟即由统监派员至间岛保护,请速电该处华官,免生误会”。[11]即一面声称间岛所属未定,一面以“保护”朝鲜人的名义派驻军警驻扎该地。 对于日本在中国领土内设立统监府派出所,中方始料未及。清外务部不久通过东三省总督了解到“日人所称‘间岛’即延吉厅所属和龙峪、光霁峪等地,在图们江北境,确系中国领土”;而韩民属于越界耕种,“历经北洋大臣、吉林将军办理有案。”[12]基于此,8月24日,清外务部复照日本驻京代理公使:“查中朝边界向以图们江为天然界限,本无间岛名目”;此地“旧设有延吉厅及分防和龙峪经历”,属于中国领土;该地朝鲜人自应仍由中国“地方官设法保护”;“来照所称统监府派员一节,中国断难允议”。[13]三天后,清外务部再次复照日方:据奉省督抚来电,该地“甚属平静”,要求统监转饬派出所“速行撤回”。[14] 考虑到日本利用中朝界务纠纷挑起事端,于是清外务部要求日方派员共同勘界。9月19日,清外务部电令驻日公使杨枢向日方提议,“先行撤兵,并派员会同勘界”。[15]但是日本无意于立即派人勘界,曾一手策划间岛问题的朝鲜统监伊藤博文,11月2日在与中国驻首尔公使马廷亮会谈时,指出,先由两国政府协议划界的基础,再由双方任命委员实地调查。[16]日本挑起“间岛问题”的真实意图是利用中朝界务纠纷与中方周旋谈判,以扩大日本在这一地区的利益。日本设立间岛派出所,似乎也不是为了占领该地,而是为了牵制中方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最终使“间岛问题”朝有利于日本的方向解决。 为此,派出所以区区60多名日本宪兵和朝鲜巡检,加紧在图们江以北地区扩张行政力。派出所将所谓“间岛”划分为四个区,北都所、钟城间岛、会宁间岛、茂山间岛等。同时任命都社长1名,更分为41社,各置社长1名,又分290村,各置村长1名。[17]另在重要地点设立宪兵分遣所,附以朝鲜巡检,如在新兴坪、局子街、头道沟、湖川浦、禹迹洞、朝阳川、伏沙坪等处,设立了14个宪兵分遣所。[18]他们还擅改地名,订立木桩,从图们江沿岸起至六道沟(龙井)为止,沿途钉立木桩,标识地名,桩上书写“大韩国北间岛某某社”。[19]还利用“一进会”朝鲜人金海龙等作为爪牙,鼓动垦民拒绝向中方纳租。[20] 对于派出所在中国领土内进行的非法活动,中方进行了坚决抵制和斗争。1907年10月,受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之命,陈昭常、吴禄贞带领约400名中国军警来到局子街,建立了“吉林边务公署”。[21]以后中方又陆续增派兵员、巡警,最多时达到了4000多名,在人数上明显压倒了日方。[22]另外,为了扼制派出所的非法扩张行动,边务公署在各地设立了14个派办处,如六道沟、东盛涌、湖川街、马派、头道沟、太拉子、沙器洞、铜佛寺、吉地、八道沟、茶村、百草沟、凉水泉子、汉窑沟等。还封禁了中日合办的天宝山矿,使这一问题成为中日悬案的重要问题,对日方起到了牵制作用。此外,边务公署还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派出所的支持势力及活动,如抓捕派出所聘用的朝鲜巡检;打击亲日派“一进会”的活动;抓捕日方邮政人员;拔去派出所设立的里程标;[23]在九等墟(古洞河)、娘娘库(松江镇)等地方,要求越垦朝鲜人薙发易服、归入中国籍,[24]这一措施粉碎了派出所试图利用越垦朝鲜人将间岛范围扩大到松花江上游地区的阴谋。 如上所述,一方面日方利用派出所极力扩张行政力,另一方面按照伊藤博文的指示,由驻京公使开始与清外务部接触和谈判。12月7日,日本驻京公使林权助与清外务部尚书那桐、袁世凯等在袁宅见面。[25]这是双方有关“间岛问题”的第一次会谈,已涉及“间岛问题”的两个主要方面:一是“间岛”领土权问题,二是朝鲜人保护权问题。 袁世凯根据康熙上谕(康熙五十年有关查界的谕旨)及光绪十一年(1885年)勘界地图,指出中朝两国以图们江为界;还指出光绪十三年(1887年)朝鲜致清朝的公文记载:图们江上游红土水、石乙水合流点以下双方测定完成,合流点以上至鸭绿江发源地尚未决定,即中朝界务应接续光绪十三年的勘界结果。日公使林权助对此无言以对,只是要求中方将所掌握的公文、地图让日方抄写;还指出“不管境界问题的决定如何,韩人的裁判管辖权不属于清国官吏”,即否认中方拥有对朝鲜人的保护权。袁世凯反驳道:间岛的朝鲜人具有特别地位,光绪十七年(1891年)左右,朝方曾将保护权依赖中方,《清韩通商条约》(1898年)第12条[26]也有相关规定。[27]意思是说,间岛领土权和朝鲜人保护权均归中方。 此前,日本虽然在龙井村设立了统监府派出所,但是对于中朝边界及界务交涉的来龙去脉还不甚清楚。为了与中方进行谈判,日本开始进行中朝界务问题的研究,通过派人实地考察和文献研究,不久日方得出了间岛属韩的证据薄弱的结论。[28]如1907年12月6日,日本外务大臣向驻京公使发电表示:“据我方调查,有关间岛问题的韩国政府的主张,其论据薄弱”,“为了制定境界的基础,先要了解对方的论据”。[29]这里所谓韩政府的“论据薄弱”是指建立在土门、豆满二江说基础上间岛属韩的观点难以成立。加之,中方的坚决反对和要求派出所撤出该地,日本不得不决定放弃领土权而争取朝鲜人保护权归自己。 1908年4月7日,日本外务大臣向驻京公使下达“间岛问题的内训”,指出韩方的主张其根据有些薄弱,结果不得不承认以图们江为界,准备向中方提出在间岛设立领事馆或分馆,朝鲜人的领事裁判权属于日方,以及“吉会”铁路修筑权等。考虑到中方不可能立即接受以上条件,决定暂时仍坚持间岛所属未定。[30]同年4月11日,日本政府通过敕令公布了“统监府临时间岛派出所官制”,[31]其意图是一方面通过派出所继续向中方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与中方进行谈判争取实现上述目标。该“内训”的出台,标志着日本的“间岛问题”谈判策略基本形成。 如上,为了用领土权交换在间岛的特权,就要先否定中方以图们江为界的主张,再以让步于领土权的姿态来交换其他利益。为此,日方精心准备了反驳中方的照会,不久,间岛派出所所长斋藤特意从龙井村调到北京与驻京公使一起讨论。[32]同年(1908年)5月10日,这份照会终于出笼,手交袁世凯,其核心内容是主张土门、豆满二江说和光绪十三年(1887年)勘界案无效,如指出:1)中朝两国边界以白头山(长白山)上的碑为起点,西边以鸭绿江为界,东边以“土门江”为界。土门江是与碑堆相连的实际水流(指松花江上流)而非豆满江(今图们江)。2)1885年勘界时朝方曾要求以“土门江”(松花江上流)为界,1887年朝方迫于中方的压力,才同意红土、石乙二水合流处以下以豆满江为界,但是合流处以上相争未决,所以1887年会勘结果全然无效。3)1904年《中韩边界善后章程》第一条规定,两国界址以白头山上碑记为证(暗指碑文“东为土门”指松花江上流),这说明豆满江并不是两国确定的边界。[33] 针对以上日方的照会,同年(1908年)7月2日(阴历6月4日),清外务部回复了一篇长文节略,逐一反驳日方的观点,强调中朝两国未定边界只是石乙、红土二水合流处以上,要求两国派员进行踏查和测定。[34]但是日方无意于解决边界问题,一方面借故拖延谈判,另一方面不断向派出所增派宪兵,以便施加压力和牵制中方。到了9月,日本军警已由最初的60多名,增加到107名,最多时达到了250多名。[35]另一方面,由于边务公署与派出所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双方军警之间的冲突事件不断,同年(1908年)10月即发生了“禹迹洞事件”。[36] 二、“禹迹洞事件”和东三省“六案”的1-7次会谈 1908年10月发生了中日军警之间的冲突事件,即“禹迹洞事件”,又称“火狐狸沟事件”。日本为了向图们江以北增派宪兵和增设分遣所,在禹迹洞(朝鲜会宁对面)加盖士兵宿舍。驻在延吉的“吉林边务公署”闻讯后派军警予以制止,10月12日,约有60多名中国巡警、宪兵出现在工地上,日方人员包括平田中尉在内只有17人,显然在人数上占劣势。最初双方军警发生肢体冲突,平田中尉眼看己方势单力薄,在情急之下下令开枪,结果中国巡警2人中枪即死,1人受重伤后死亡,另有3人受伤,日方也有3人受伤。[37]这起事件是自派出所在龙井村设立以来最大的冲突事件。 中方在提出严重抗议的同时,敦促日方尽快解决“间岛问题”。10月21日,中国驻日公使胡惟德向日方提出了以下要求:1)惩治犯人;2)惩治其官长;3)抚恤伤亡者;4)撤退派出所;5)中韩界务查照光绪十三年成案接续会勘,以及“延吉境内越垦韩侨,应速定办法,此两节应立即由两国政府派员妥商清理”。[38]对于中方要求派人共同调查“禹迹洞事件”,日方推说“事理明白”而加以拒绝。[39]究其原因是日方自觉理亏,因而不想被中方牵着鼻子走,这显然不利于“间岛问题”朝日方的意图解决。[40] 恰在此时,奉天巡抚唐绍仪作为专使出使日本,他受清外务部之命提议解决“间岛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是中韩界务接续光绪十三年成案之事,二是越垦韩侨之事。[41]10月21日,唐绍仪和日本外相小村寿太郎举行会谈,详谈延吉之事。小村指出,中方以界务为重,日方以保护韩民为重,如果中方能承认日方“在延吉保护韩民之权”,那么日方也承认中方“在延吉有地主之权”。这是日本第一次公开表明有条件地承认“间岛”属于中国。小村还表示,延吉的所有韩民“如通商口岸之韩侨民,应归日本保护,此外别无他望”,即要求开放间岛和允许日本设立领事馆,由日本对朝鲜人实施保护权。此外,小村还提到了东三省铁路、煤矿等问题,包括“新法铁路”,“南满铁路”与“京奉铁路”在沈阳交会,以及“吉长铁路”等问题,即后来所说的东三省五案基本提到了。最后他表示,伊集院公使已经赴任,不久会向中方提出和平商议之事。[42]以上唐绍仪-小村会谈,开启了间岛问题的谈判进程。 1908年12月25日(阴历11月13日),新上任的伊集院公使向中方通告了“满洲六案” 的件名,[43]包括:1)法库门铁路,2)大石桥支线,3)京奉铁路延长至奉天城门,4)抚顺、烟台煤矿,5)安奉铁路沿线矿务,6)间岛问题。即将东三省五案和间岛问题绑在了一起。[44]从这时起到第二年(1909年)3月,伊集院公使和清外务部之间,围绕以上六案进行了1-7次会谈。下面概述7次会谈的详细内容。 1908年12月28日(阴历11月16日),伊集院公使与清外务部的那桐、袁世凯、梁敦彦在清外务部见面,此即第1次会谈。[45]会谈开始后,伊集院详细说明“六案”的具体内容,中方则由袁世凯担当谈判。针对日方提出“六案”要求,袁世凯表示,有关东三省的铁路、矿山,最好和东三省总督谈判,有必要的话可以由中央政府劝告总督妥协,即委婉拒绝日方将“五案”和“间岛问题”绑在一起。另外,有关“间岛问题”,袁世凯指出,根据唐绍仪的报告,小村外相已经明确承认间岛是中国领土。但伊集院予以否认,指出双方只是大体上交换了意见,日方还会追加论据,再听听中方的意见,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加以解决。[46]在这里,伊集院之所以在间岛问题上出尔反尔,可能出于一种谈判策略,即为了用领土权作为谈判筹码交换朝鲜人保护权和东三省其他利益。 1909年1月11日,伊集院公使与清外务部尚书梁敦彦、咨询陶大均等举行第2次会谈。[47]此时袁世凯已被摄政王载沣免职,此后他再也没有参予到谈判中来。陶大均是奉天交涉使,估计谈判涉及东三省铁路、煤矿各案,所以从奉天调入北京。会谈开始后,梁敦彦要求先谈“间岛问题”,伊集院要求各案一起谈。于是依次谈新法铁路[48]、京奉铁路[49]、大石桥支线[50]、抚顺、烟台煤矿[51]等。此次会谈双方并没有深入进行谈判,重点放在了解对方意图和互摸底牌。日方还将反驳中方边界论的觉书(汉译本)交给了中方,其意图是用间岛领土权牵制中方和作为谈判筹码。[52] 1月27日,梁敦彦带着右侍郎邹嘉来、右参议曹汝霖及陶大均来到日本公使馆,与伊集院公使进行第3次会谈,[53]主要谈“间岛问题”、抚顺煤矿和法库门铁路等案。第一,有关“间岛问题”,梁敦彦拿出诸多证据说明间岛领土权属于中国,如光绪八年的朝鲜国王咨文,光绪十一年、十三年勘界地图,朝方代表李重夏的照会,朝鲜国王致李鸿章的咨文等;并指出中朝两国争议地或者说未定地,只是图们江上游红土、石乙二水合流处以上。不仅如此,他还拿出韩、日两国的官私地图,包括22枚《大唐舆地图》(韩国),《韩国舆地图》,日本民间《朝鲜海陆全图》等,说明中朝两国以图们江为界。对于以上证据,伊集院公使显然底气不足,但仍狡辩说,民间地图不足为信,即便官版地图也不应将间岛争议区放入中国领域内。 第二,有关抚顺煤矿,梁敦彦指出该矿属于王承尧的个人私产。[54]伊集院一方面表示将尽力补偿该矿主,另一方面强调根据日俄《朴茨茅斯条约》第六条[55]及《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以下简称《东三省事宜条约》),日本享有对该矿的开采权,即要求日本独自开采该煤矿。由于涉及日俄战后所签订的条约及东三省煤矿利益,梁敦彦迟迟不敢表态。[56] 第三,有关法库门铁路,伊集院提出,为了避免中方修“新法”铁路(新民屯至法库门)而给“南满”铁路(长春至大连)造成的损失,要求隔一段距离比如在彰武台门,修筑从新民屯到彰武台门的铁路,再向西而不是向北延长,这样可以和“南满”铁路相隔稍远。他还提出了另一个补偿方案:中方照修“新法线”,同时允许日本修筑从“南满”铁路到法库门,再到郑家屯(双辽)的铁路。对此,中方人员表示难以同意,因为这样会使日本势力向“南满”铁路以外的更广地区扩展。[57] 2月3日,梁敦彦与伊集院举行了第4次会谈,主要谈抚顺、烟台煤矿是否适用中日《东三省事宜条约》之事。[58]梁敦彦引用该条约“会议录”第十号指出,中方当时考虑到东三省矿山的复杂性,因而提出已经让给俄国的根据条约来处理,除此以外的矿山,为了防止将来产生误会,经日方同意在“会议录”上记下如下一段话:“奉天省内的矿山,不论既开未开,约定公平详细的章程”。而抚顺、烟台煤矿属于既开矿山,没有让给俄国,所以无需让给日本。对此,伊集院表示中日《东三省事宜条约》已经承认了日俄《朴茨茅斯条约》,所以不仅铁路沿线的矿山,还包括日方认为利益相关的其他矿山,也应让给日本。意思是说,抚顺、烟台煤矿根据两条约属于日本的正当权利。 为了使中方清楚了解“六案”要求,2月6日,伊集院公使向清外务部递交了“有关满洲诸案件处理的觉书”。[59]2月10日,双方根据该觉书进行谈判,此即第5次会谈。[60]第一,谈法库门铁路,梁敦彦表示不能同意日方提出的甲案和乙案,[61]要求搁置此问题,先讨论最重要的“间岛问题”。第二,谈“间岛问题”的5个方面:1)有关日韩人杂居:伊集院公使指出,如果图们江北一带地方成为中国所属,那么中方应承认日、韩人杂居及营业,不得强制改风易俗。对此,梁敦彦表示,韩人的杂居暂且不论,但日本人的杂居不能承认。由于中方的坚持,后来始终未承认日本人在“间岛”的杂居权。 2)有关开放商埠:梁敦彦最初表示,开放商埠会与诸外国发生关系,所以不大合适,但紧接着要求日方提供设置领事馆及分馆的位置,这表明中方为了使日方尽早撤走非法的统监府派出所,已允许日本设置领事馆。另外,有关朝鲜人保护权,梁敦彦指出,朝鲜人应分为两种,一是具有土地和房屋的住民,应置于中国的法权之下;二是单纯游历往来者,如果犯了法可以引渡到朝鲜。对此,伊集院公使表示反对,指出所有朝鲜人的裁判管辖权全部要归日本。有关朝鲜人管辖裁判权,双方争论最为激烈,使谈判久拖不决。对于中方来说,这个问题关系到间岛领土权和管辖权的统一,如果日方只承认领土权而剥夺了朝鲜人的管辖裁判权,那么领土权将徒有虚名,所以坚决不肯让步。 3)有关天宝山矿:梁敦彦指出,中国官方并没有承认中野二郎与程光弟之间签订的合同,而该矿与美国人有关系,美方对此也有说法,所以要求和“间岛问题”分开谈。中方实际上用此问题牵制日方。 4)有关不妨害间岛与中韩其他地方的交通、贸易问题:梁敦彦指出,这个提法太抽象,将来可能产生误解,要求日方指明具体事项。伊集院公使表示,这是有关中方不妨碍图们江渡船自由,以及允许朝鲜人从间岛搬运谷物等内容。日方的意图是将《中韩边界善后章程》(1904年)的有关规定纳入到将要签订的新条约中,以加强对图们江以北的经济渗透。 5)有关吉会铁路:梁敦彦表示,吉长铁路(吉林至长春)尚未完成,所以这个问题不要和间岛问题一起谈;如果将来要修吉会铁路,中国境内的由中国办,朝鲜境内的由日本办即可。然而伊集院公使坚持吉会铁路和间岛问题一起谈,考虑到中方不可能同意由日方独办,于是提出由中日合办。 2月17日,梁敦彦和伊集院举行了第6次会谈,涉及“六案”的各个方面。[62]首先谈“间岛问题”:1)有关领土权和朝鲜人裁判权,伊集院公使指出,只要中方承认有关“间岛问题”的5个条件及其他悬案的要求(2月6日的日方觉书),那么日方可以在间岛所属问题上让步,他接到了这样的训令。这是伊集院第一次公开表明可以有条件地承认间岛领土权属于中国。对此,梁敦彦表示,如果只承认领土权而不承认中国对杂居地朝鲜人的法权,那将是有名无实的。他建议在该处开设2、3个商埠,在商埠内居住或者在其他地方游历者,可以服从韩国法权;而在商埠以外(杂居地)居住且拥有土地从事耕作者,要和中国人一样看待,服从中国法权。显然,中方在朝鲜人裁判权上又做了让步,除了单纯游历者以外,还包括商埠内居住者也归日本裁判。2)有关天宝山矿:梁敦彦指出,对中日合办无异议,但仍需询问奉天总督。3)有关吉会铁路:梁敦彦指出,由于奉天总督反对,中日合办可能会有困难。吉会铁路始终是中方手中的一个筹码,后来中方以承认中日合办为条件,迫使日方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和图们江水源问题上让步。详细内容将在后面展开。 其次谈其他悬案,1)有关抚顺煤矿:梁敦彦指出,奉天总督考虑到日方立场,同意由中日合办。但伊集院表示反对,坚持认为这是日本的正当权利,要求独办。2)有关法库门铁路:梁敦彦指出,“新法线”可以和南满铁路隔开一段距离,意思是说中方修筑新法线不会影响南满铁路的利益,所以无意中止新法线的修筑。3)有关大石桥支线:梁敦彦表示,这是小事。伊集院据此判断,将大石桥、营口线作为南满铁路的支线,可能不会有太大问题。 以上通过第5、6次会谈,伊集院公使认识到中方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上态度坚决,为了使谈判取得进展,他向小村外相建议让步,即日方承认中方拥有杂居地朝鲜人的裁判权,同时由日本监督裁判,比如日本领事“立会”裁判,或者朝鲜人不服裁判的话请求“复审”等。[63]但是小村外相表示反对,他下令伊集院公使:“有关韩民保护,希望彻底贯彻我主张”,“尽全力全部收回对韩民的裁判管辖权”。[64]之所以在朝鲜人裁判权问题上如此坚决,是因为争夺朝鲜人裁判管辖权,这是日本挑起“间岛问题”的主要目标,其潜在意图是利用该地区的朝鲜人扩张日本利益,以及监督朝鲜人掀起反日运动。后来的历史证明这种担忧并非多余,它关系到日本巩固对朝鲜的殖民统治。[65] 2月28日,梁敦彦与伊集院举行了第7次会谈,主要谈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和开放商埠的问题。[66]伊集院公使强调朝鲜人保护权是“间岛问题”的根本,日方既然承认领土权归中方,那么朝鲜人保护权应归日方。[67]他还将间岛的地理范围和要求开放的6处地名通告了中方。其中,间岛的地理范围,以现有朝鲜人密集地为限,东面以嘎呀河为界,北面沿老爷岭,西面沿老岭(今先峰岭)到定界碑为止。实际上这就是当时图们江以北朝鲜人分布区,同时也是日本打算行使管辖裁判权的范围。另外,日本要求开放商埠的地点,即准备设置领事馆、分馆的地点,包括在龙井村设立领事馆,在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下泉坪、铜佛寺等5处设立分馆。此外,伊集院公使还提出在商埠以外设置日本警察署或者警察官驻在所,[68]他之所以提出设警权这一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非分要求,估计是出于谈判策略,即用更严苛的条件来牵制中方,迫使中方在杂居地裁判权上让步。对此,梁敦彦表示坚决反对,他指出商埠以外的设警权这要比裁判管辖权对中方更为不利,中方根本不会考虑。[69] 总之,通过以上1-7次会谈,日本将“间岛问题”和东三省“五案”绑在一起,以承认间岛领土权作为谈判筹码,企图夺取朝鲜人管辖裁判权和东三省五案的利权。而中方为了使日方承认领土权属于中国及撤出派出所,除了在五案上让步以外,还允许日本在间岛设立领事馆和分馆,以及承认日本对商埠内的朝鲜人行使裁判权,但是商埠以外的杂居地仍坚持中国法权,这实为中方谈判的底线。可以看出,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问题上。 三、中方欲提交海牙仲裁及日本的反对 图们江以北的所谓间岛地区,越垦朝鲜人几占7-9成,如果日方只承认中方的领土权而剥夺了对朝鲜人的管辖裁判权,那么领土权就会形同虚设,所以中方坚持领土权和朝鲜人管辖裁判权的统一。为了给日方施加压力,不久中方提出要将“六案”提交海牙国际仲裁。 1909年3月22日,清外务部的曹汝霖向伊集院公使转达了有关“满洲悬案”的节略。[70] 该节略几乎全盘否定了日方有关“六案”的要求,提出要将“六案”提交海牙国际仲裁。中方节略的内容包括:1)反对日本对法库门铁路的要求(甲案、乙案),指出中方欲修的“新法线”不会伤害满铁的利益。2)大石桥支线由中方自己铺设,不同意日方将其作为南满铁路的支线。3)不同意京奉线与南满铁路共同使用奉天车站,指出将京奉线沿长至法库门,不会伤害满铁利益。4)抚顺煤矿属于王承尧的个人私产,烟台煤矿也没有让给俄国的明文,所以根据《东三省事宜条约》的“会议录”,两煤矿的开采权不能让给日本。5)先商定有关抚顺、烟台煤矿的办法,再由奉天总督根据安奉线沿线矿山规程,来商定南满干线沿线的矿山规程。6)有关间岛问题:a)间岛属中的证据明确,经由中方屡屡声明;越垦朝鲜人从来和中国人一样,受中国管辖,将来也会如此。越垦朝鲜人如欲复归朝鲜国籍,应于一年内将所领垦田产缴还中国,一律迁入商埠内居住。b)商埠由中方自行选择地段开放一二处,允许各国商民居住、贸易,设立领事;所有巡警、工筑、卫生及一切行政权,按照中国自开商埠的办法,统归中国地方管理;各国领事可照约管理商埠内的各该国居留人民贸易、游历事务。其现在延吉各处之日本文武大小官吏及宪兵等项,当即一律撤回。c)吉长线延长至会宁一事与界务无涉,自毋庸议。总之,只要“先将延吉问题结束”,那么“其余问题自易商办”,否则将各案“送交海牙和平会公断”,日本政府“是否愿交公断之处,即希见覆”。以上节略,一方面表明间岛领土权和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归中国,另一方面表明谈判的大门始终敞开着。 在递送上述节略的同时,曹汝霖还将有关中朝边界的另一份节略交给伊集院。[71]该节略由吴禄贞起草,分为十三节,滔滔万言,一一反驳了日方有关中朝边界的谬论,强调间岛领土权属于中国。[72]在接到以上两份节略以后,伊集院公使认识到中方在间岛问题上的态度坚决,为了使谈判早日取得进展,他向小村外相建议,有关领土问题毕竟中方的论据比日方充分,如果中方真的骑虎难下而提交海牙仲载,那对日本是不利的,所以妥协是最好的办法。他建议小村说服中国驻日公使胡惟德不要将“六案”提交海牙仲裁。[73] 中方欲提交海牙仲裁的消息,很快由西方媒体传开。1909年3月24日伦敦《泰吾士报》登载消息指出,中方欲将“六案”提交海牙仲裁,而日本驻京公使正致力于撤回该照会,局外者则对中方的措施表示赞同。该报还登载了“六案”的详细内容,指出其中最重要的第一是法库门铁路,第二是间岛问题。[74] 以上消息的透露估计是中方有意而为之,其目的既是为了获得国际上的支持,又是为了给日本施加压力。 为了了解中方的意图,日本加紧进行情报搜集,不久探得中方想依靠美国提交仲裁,[75]以及提交仲裁的建议可能出自与法库门铁路有关的英国人等。[76]为了阻止英美等列强干涉,日本通过驻英、驻美大使与各该国取得联络。日本驻英大使与英国外务大臣会谈时,后者表示尚未得到任何通知,以及了解日方拒绝仲裁。英方的态度估计考虑到了“英日同盟”,于是日本驻英大使表示英方不要干涉。[77]日本驻美大使又与美国国务卿会面,同样转达了日本反对仲裁的意思。[78] 4月5日,伊集院公使又派高尾通译官向清外务部表示反对提交海牙仲裁。梁敦彦在与高尾见面时指出,中方最重视间岛问题,只要日方在这个问题让步,那么其他问题将尽力达成妥协。[79]可见中方的意图不是为了提交仲裁,而是牵制日方在间岛问题上让步。在接到高尾的报告以后,伊集院公使再次向小村外相建议在朝鲜人裁判权上让步,但小村仍不同意,他表示承认中方的裁判权就等于破坏间岛问题的根本。[80] 不久,中方主动向日方表示撤回提交海牙仲裁的计划。5月17日,清外务部大臣奕劻向伊集院公使发出照会,指出东省各案之所以欲“送交海牙和平会公断”,是因为“会议多次,迄无效果,徒滋争执,故请交公断,以期速结”,但是考虑到日方要求“两国自行和平议决”,这与清外务部的“初意相符”,所以建议将“前议各案,从速定期会议,俾得早日解决”。[81]对此,日方立刻表示欢迎,5月19日,伊集院公使在致中方的照复中指出,提交仲裁只会招来第三者的干涉,建议在方便时择日重开谈判。[82]至此,双方有关提交海牙仲裁的交涉结束,开始了新一轮的谈判。 四、日方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问题上让步 6月23日,中国驻日公使胡惟德向日外务省转达书函,表明中方在间岛问题上的态度不变,指出:1)延吉地方确实属于中国的所属地,曾得到了伊集院公使的书面声明,他还承诺在该地撤走日本警察。2)朝鲜人久已归化中国,并受治于中国,与中国国民无异,所以不能抛弃他们,使其归入日本裁判管辖。3)中方已承诺自开商埠,这是中方顾及双方友谊而进行的率先让步,希望日方也做出让步,实现所谓互相让步,以解决东三省悬案。[83] 7月19日,日外务省复函表示:1)只有中方承认间岛问题及其他悬案的要求,日方才可以承认领土权属于中国。2)驻京公使未曾表示从间岛撤走日本警察。3)中方所说朝鲜人难以归入日本裁判管辖,并非指归化证据明确者,而是指尚未归化者。显然,日方又拈出所谓朝鲜人分为归化者和未归化者,企图将未归化者纳入日本裁判。[84] 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尤其日本在领土权和撤警问题上出尔反尔令中方愤慨,胡惟德举出实例对此一一进行反驳,其书函指出:1)日本承认间岛领土权属于中国的证据,如宣统元年二月十日(阳历3月1日)伊集院公使致北京外务部的声明;闰二月五日(阳历3月23日)伊集院公使致北京外务部的节略。2)日方指出从该地撤警的证据,如宣统元年二月二十七日(阳历3月18日)伊集院公使对北京外务部的声明等。最后胡惟德强调,延吉的土地,无论考诸历史,还是征之图籍,均属于中国,证据凿凿,无须得到别国承认。[85] 与此同时,为了尽早谈判解决间岛问题,中方主动在各案上表明妥协的态度,特别是在五案上表示让步。8月7日(阴历六月二十二日),清外务部向伊集院公使转达“东三省诸悬案节略”,内容包括:1)延吉为中国领土,该处越垦之民应归中国裁判。2)延吉即可酌开商埠,亦系按照自开商埠办法,埠内警察且应由中国自设,埠外更不待言。3)新法铁路:中国可允将拟造由新民屯展至法库门一路暂行缓议。4)大石桥支路:中国可允将此路让作南满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时,一律交还中国。5)抚顺、烟台煤矿:该两矿本系中国产业,今因顾重两国交谊起见,中国可允让由中日两国人合办,照安奉铁路沿线矿务一律办理。5)安奉铁路沿线矿务:此条贵国政府已允可与南满铁路沿线矿务一样同商人合办,现抚顺、烟台两矿,中国既允让归合办,自可一律商订章程。6)京奉铁路展至奉天城根:此事无非为便于交通起见,既与南满路线毫无妨碍,前节略所称各办各站一节,谅贵政府可以照允。[86] 以上中方节略,除了间岛领土权和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以外,其他基本满足了日方要求。不过仍有几个问题与日方要求存在差距,一是吉会铁路修筑权,未包括在该节略中;二是抚顺、烟台煤矿,日方要求独办,中方提议合办;三是京奉铁路,日方要求与南满铁路共享一个奉天车站,但中方提议各办各站。这几个问题以后双方继续进行谈判和讨价还价,特别是吉会铁路修筑权,实为中方手中的一个谈判筹码,中方凭此最终迫使日方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上让步。 如上,中方在各案上表示让步以后,日方的态度也起了变化。特别是当时清朝两宫去世(光绪帝、慈禧)所带来的清朝政局的变化,包括袁世凯被摄政王免职,掌管外务部的庆亲王(奕劻)被指办事不力而遭到反对派的攻击,以及摄政王掌控局势后希望尽快解决间岛问题等情况,都使得一直以来与清外务部打交道的伊集院公使产生了危机感,他担心清朝政局不稳而使谈判节外生枝。[87]于是,他再次向小村外相建议在朝鲜人裁判权上让步。为了加快谈判进程,他还建议将日俄战争的遗留问题安奉线改轨[88]与六案分开,认为这是两个问题都得以速决的捷径。[89] 伊集院公使的以上建议得到了小村外相的支持。8月9日,小村外相向伊集院下达命令:“鉴于清国政府多次声明只要在间岛问题上我方让步,那么在其他问题上接受我方主张,决定在间岛问题上满足对方,以图解决全部悬案问题。将间岛杂居区域居住的韩国人的裁判权让给清国,从而为取得我当初保护韩人之实,要求立会裁判,以妥结间岛问题。”[90] 8月13日,日本阁议通过了有关满洲悬案的对策,其中有关间岛问题规定:1) 承认图们江为中朝两国国境,该江上游地方的边界,由中日两国派委员共同调查。2)中方在间岛开设3、4个商埠,允许日本设立一个领事馆及2、3个分馆(商埠为龙井村、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等,领事馆设置地为龙井村)。3)使中方承认在一定的杂居区域内朝鲜人的杂居及营业。(该地域:东至嘎呀河,北至老爷岭,西至老岭,南至定界碑和图们江)4)中方保障间岛朝鲜人的既得权利和利益,且承认天宝山矿为中日合办。5)中日两国不妨碍间岛与其他中韩地方之间的交通和贸易。6)居住在间岛商埠内或者在内地游历的朝鲜人,由日本行使领事裁判权;在商埠以外的杂居地居住的朝鲜人,由中国行使裁判权,日方派官吏立会裁判。7)吉长铁路沿长至会宁,与韩国铁路相连接,其铺设方法遵循吉长铁路之例,实行时期由中日两国的追加协议来决定。8)在本件决定以后,定实施日期,日本在这一日期之前设置领事馆,撤出统监府派出所。[91]对于以上阁议决定,小村强调是日方让步的极限,他下令伊集院公使,在杂居地设警权及吉会铁路等问题上尽量争取日方利益。[92]同一天,伊集院公使将有关满洲悬案的觉书通告了清外务部,准备以此为基础进行最后一轮谈判。[93] 五、悬案达成妥协及条约文的最终定夺 中日谈判自3月22日中方表示要提交海牙仲裁后一度中断,8月16日重开谈判,由清外务部尚书梁敦彦和伊集院公使二人进行,主要谈以下问题:1)有关间岛领土权:伊集院公使表示,日本政府承认间岛属于中国,这是日方让步的明显证据。2)有关朝鲜人法律地位:梁敦彦强调从来由中国裁判,与中国人无异;可以开放1、2处商埠,埠内的朝鲜人由日领裁判,这实为中方的让步。另外,有关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梁指出只有重大案件日领才有复审权。对此,伊集院表示反对,要求由双方共同调查朝鲜人的国籍,未入中国籍者仍由日领裁判。如前述,日本阁议已经同意在这个问题上让步,但伊集院仍想最后一搏。3)有关开放商埠:伊集院要求开放6处,梁认为太多,要求择要开放1、2处。梁敦彦还强调商埠内的警察、工事等事均由中方自理。4)有关吉会铁路:梁指出与间岛问题无关,将来也不想把吉长铁路修到边境。一方面,这是为了阻止日本通过朝鲜将势力扩张至延吉地区,另一方面,如前述,有可能是中方的谈判筹码,为了迫使日方在杂居地裁判权上让步。对此,伊集院公使几乎哀求说,吉会铁路只需在原则上约定一下。5)有关其他五案:日方最重视抚顺、烟台煤矿,中方答应让步,即由日本独自开采,同时要求对抚顺矿主王承尧给予优厚的补偿。[94] 第二天(8月17日),针对日方拟定的条约文,中方提出了修正案,[95]18日继续进行谈判。[96]首先,讨论日本领事立会问题,梁敦彦要求限定条件,如命盗大案或者监禁10年以上的重刑,以及民事诉讼案件中财产1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国官吏判定后知照日本领事;如果日本领事发现不按法律裁判,可以向中方请求复审。但是伊集院公使认为和日方的意图相差甚远而反对,为了牵制中方,他提出在清朝各种法典及裁判所完备之前,暂由日本领事裁判朝鲜人。 其次,讨论吉会铁路问题,梁敦彦指出,中方已经在其他问题上做了很多让步,所以不能再让了,他还因此受到了政府当局者的批评,因此要求取消吉会铁路的谈判。对此,伊集院公使表示,如果不便放入条约的话,可以另签秘约或者别约;梁敦彦表示再议,但无法保证其结果。无奈之下,第二天(19日),伊集院公使派高尾通译官到清外务部大臣那桐那里,表示日方非常重视吉会铁路,如果达不成协议,搞不好其他悬案都达不成协议。那桐指出,杂居地朝鲜人的裁判权必须全部归中国,如果答应这个条件,那么可以另签有关吉会铁路的协约,规定在中方需要资本时首先使用日资。他还指出,如果日方在朝鲜人裁判权上让步,那么一天之内可以结束所有谈判。[97]显然他试图用吉会铁路修筑权来交换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全部归中方。 8月21日,伊集院公使与那桐、梁敦彦一起会谈,谈判取得了突破。[98]1)有关朝鲜人裁判权:日方提出了条约草案,规定:杂居地朝鲜人服从中国法律,日本领事具有立会权利及要求复审的权利。[99]对此,中方要求对日领立会限定条件,提出了修正案:“至于关系该韩民之民事、刑事一切诉讼案件,应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秉公审判,日本国领事官或由领事官委任官吏,可任便到堂听审。惟人命重案,则须先行知照日本国领事官到堂听审,如日本国领事官能指出不按法律判断之处,可请中国另派员复审”。[100]对于以上中方修正案中的“任便”到堂听审,伊集院公使要求加上“全部”到堂听审,那桐表示那样会使日方不胜其烦,指出中方承认日方修筑吉会铁路,是以日方将裁判权完全、无保留地转给中方为条件的,否则将撤回该铁路的修筑权。[101]于是,伊集院不得不同意中方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后来成为《间岛协约》第四款的正文。 2)有关吉会铁路:伊集院公使表示在裁判权上日方让步很大,所以吉会铁路必须按照日方的提案进行。中方提出了修正案:“如果将来将吉长铁路延长连接到朝鲜会宁的话,一切办法将按照吉长铁路办理,开办时期按照中方的情形酌量办理,再和日本商议”。[102] 3)有关茂山以上的图们江边界:中方要求以石乙水为界,理由是石乙水比起红土水(光绪十三年朝方曾要求此水)离长白山稍远,而长白山是清朝的发祥地,清帝室非常重视此山,特别是摄政王载沣看重此事。对此,伊集院公使表示,红土、石乙二水不过是五十步百步的问题,暂时不要决定以何水为界,将来由中日两国派人共同调查后再做决定。那桐表示反对,他指出如果边界问题不能全部解决,有悖于悬案全部妥结的宗旨,也无法向摄政王交待。伊集院表示再议。[103]第二天,伊集院在给小村外相的报告中,建议承认以石乙水为界,但小村下令仍坚持原案,即由中日共同调查后再做决定,[104]估计是为了拿这个问题与中方交换其他利益。 如上所见,通过8月21日伊集院公使与那桐的谈判,最终解决了杂居地朝鲜人的裁判权问题,特别是中方的修正案得以通过,这是中方长期斗争的结果,为此中方也付出了不少代价,如同意日领立会裁判及请求复审,以及同意吉会铁路由中日合办等。[105] 这以后,8月24日、26日、31日及9月1日,伊集院公使与那桐、梁敦彦进行了最后的谈判。[106]其中,24日决定了抚顺、烟台煤矿的条约文,在中方的要求下,加入了诸如“日本国尊重中国一切主权”等字句,删除了日方有可能援以为例的不利于中方的内容,比如“清国承认日本国根据‘日俄条约’(指《朴茨茅斯条约》)第六条及有关满洲的‘日清条约’(指《东三省事宜条约》)第一条,对两煤矿的正当的开采权”,而改为“中国政府认日本国政府开采上开两处煤矿之权”,并记入《东三省五案协约》的正文中。[107]8月26日决定了五案中的京奉铁路、大石桥营口线、安奉铁路沿线矿务及新法铁路等案的条约正文。[108]另外,抚顺、烟台矿务的条文及《间岛协约》的正式文本,于8月31日、9月1日最终定夺。9月4日签订了两协约,即《间岛协约》和《东三省五案协约》。 前述8月24日及以后的谈判内容,可归纳如下:1)有关抚顺、烟台煤矿:日方给予抚顺矿主王承尧一定的赔偿,但没有写入条约正文中,而是另外签订了公文。[109] 2)有关茂山以上的图们江边界:中方提出以石乙水为界,日方提出从定界碑开始在红土、石乙二水中间划一条线,中方表示反对,坚持以石乙水为界。[110]后来因涉及吉会铁路问题,中方提出如果日方承认以石乙水为界,那么可以将中日合办吉会铁路写入条约正文中,于是日方同意以石乙水为界。[111]其实,图们江上游边界,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即从石乙水发源地往上以何为界的问题。前此光绪十三年勘界时,中方曾提出石乙水连接小白山(天池东南约30多公里)为界,这样可以和长白山天池拉开一段距离;朝方则提出以红土水连接长白山碑堆为界。但是此次谈判中方根本无暇顾及这些,只满足于石乙水连接定界碑为界。然而定界碑的位置靠近天池(天池东南约4公里),实际上大大有碍于长白山发祥地。 3)有关间岛开放为商埠:日方提出的草案为“有关商埠的一切章程由日、清两国官宪另定”,中方坚决反对,因为有损中国主权,后来日方不得不同意删掉此内容。另外,开放商埠的数目,日方最初提出6个(龙井村、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下泉坪、铜佛寺),中方认为太多,要求去掉百草沟,可能考虑属于内地;但日方表示反对,要求在铜佛寺、下泉坪中去掉一个。最后在8月31日谈判中,中方表示地方督府反对开放这么多商埠,连局子街(该地有2万韩人)也不同意,于是日方同意去掉下泉坪、铜佛寺,而保留其他4个。[112] 4)有关吉会铁路:在8月21日谈判时,中方要求在协约以外约定以下内容:如果中方打算修吉会铁路,不足资本采用日资;中方作为自办铁路修筑时,则由中方自己决定。[113]8月26日谈判时,伊集院公使再次要求将吉会铁路纳入条约正文中,并以图们江上游边界来牵制中方;[114]8月31日,中方不得已同意将有关吉会铁路的内容纳入条约正文中。[115] 5)有关杂居地的范围:在8月31日谈判时由日方提出,中方大体上无异议,但是地名与中方固有名称不同,所以决定绘制地图以作为补充。地图也是日方提供的,上面以中文名称为主,也有部分日文名称。[116] 6)有关派出所撤退日期:在8月31日谈判时,日方提出两个月内撤退派出所、设立领事馆,中方要求一个月内撤走,后来由于日方的坚持不得已同意两个月内撤走,中方还要求在条约正文中加入派出所即刻撤退的内容。[117]如《间岛协约》第七款规定:“本协约签定后,本约各条即当实行,其日本统监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员,亦即从速撤退,限于两月内退清。日本国政府在第二款所开商埠,亦于两月内设立领事馆。” 7)有关附属公文:很少有人注意到谈判的最终结果除了两协约以外,还有附属公文,这是作为秘密文件签订的。附属公文共有三条:1)日本国政府向当初与抚顺煤矿有关的清国人王承尧支付若干银,其金额参照其出资额从优协商配给。2)商埠地及地域内的工程、巡警、卫生等事,由清国政府自己办理。该章程由清国自己定,拟定后与该地驻扎领事接洽。3)天宝山矿如果没有障碍的话,由日清两国合办无异议,万一实行起来有困难的话,由两国妥商。[118] 9月1日,结束了所有谈判,分为两个协约,即《间岛协约》、《东三省五案协约》,此外还有附属公文,但不公开。中方决定由外务部尚书梁敦彦签字,日方由驻京公使伊集院签字。9月4日二人完成签字。[119]长达两年的间岛问题的谈判最终结束。 小结 日俄战争结束以后,1907年8月19日,日本派遣以斋藤季治郎为首的60多名日本宪兵和朝鲜巡检,在延边的龙井村设立了“统监府临时间岛派出所”。同一天,日本驻京公使向清外务部发出照会,声称“间岛”所属未定,为了“保护”朝鲜人免遭马贼及无赖凌虐,由统监派官前往该地,由此挑起了所谓“间岛问题”。日本挑起间岛问题的战略意图,一是为了牵制俄国;二是为了巩固对朝鲜的殖民统治;三是为了开辟向东三省扩张的新路径。 日方通过派人实地踏查和文献研究,得出了间岛属韩的证据薄弱的结论。加之中方的坚决反对,特别是“吉林边务公署”与间岛派出所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于是日方决定放弃领土权而夺取朝鲜人保护权。1908年4月,日本外务大臣向驻京公使下达“间岛问题的内训”,决定承认间岛领土权归中方,同时争取在间岛设置领事馆,使朝鲜人的管辖裁判权归日本,以及获得开采天宝山矿、修筑“吉会”铁路等利权。为了牵制中方,决定仍坚持间岛所属未定。该内训的出台,标志着日本的“间岛问题”谈判策略基本形成。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日本一方面利用派出所在当地极力扩张行政力,为的是牵制中方和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另一方面下令驻京公使开始与清外务部接触和谈判。1907年12月7日,日本驻京公使林权助和清外务部尚书那桐、袁世凯在袁宅见面,这是双方有关“间岛问题”的第一次会谈,已涉及两个主要方面,一是间岛领土权问题,二是朝鲜人保护权问题。袁世凯主张领土权和朝鲜人保护权均归中方;而林权助对领土权含糊其辞,同时否认中方拥有对朝鲜人的保护权。为了给中方施加压力,日方故意拖延谈判。 1908年10月,在图们江以北的禹迹洞(会宁对岸)发生了中日军警之间的冲突事件即“禹迹洞事件”。间岛派出所为了增设宪兵分遣所而加盖房屋时,与前来阻止的中国军警发生冲突,日方的平田中尉在人少势弱的情况下下令开枪,结果造成了中国军警3死3伤的恶性事件。中方借这一事件向日方抗议的同时,敦促日方尽快解决间岛问题。恰在此时,奉天巡抚唐绍仪作为专使出使日本,他在与小村外相会谈时,提议解决间岛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是中朝界务接续光绪十三年勘界成案,二是越垦韩侨问题。小村外相表示只要中方承认朝鲜人保护权归日方,那么日方可以承认领土权归中方,这是日方第一次公开表示有条件地承认间岛领土权属于中方。唐绍仪-小村会谈开启了间岛问题的谈判进程。 同年12月28日,日本驻京公使伊集院向清外务部提出将东三省“五案”和“间岛问题”一起解决,即提出所谓“六案”的要求。从这一天到第二年(1908)的2月28日,伊集院公使与清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之间,进行了有关“六案”的1-7次会谈。日方的主张是,只要中方接受朝鲜人管辖裁判权归日本及五案的要求,那么日方可以承认间岛领土权归中国。中方则主张领土权和朝鲜人管辖裁判权的统一,虽然中方承诺在图们江以北开放1、2处商埠,允许日本在商埠内设置领事馆及对朝鲜人实施裁判权,但是在商埠外的杂居地则要求朝鲜人服从中国法权。由于双方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上无法达成妥协,谈判遇到了瓶颈。 为了牵制日方做出让步,1909年3月中方提出要将六案提交海牙国际仲裁。日方认识到中方在领土权和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问题上的态度坚决;加之,通过情报搜集探得中方的背后有与法库门铁路有关的英国人及美国人的支持;特别是清朝两宫去世以后日本担心政局不稳,唯恐迄今为止的谈判节外生枝,于是决定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上让步,同时要求日本具有领事立会权和请求复审权。 8月16日,双方重开谈判。8月24日,日方正式承认杂居地朝鲜人服从中国法权,中方也做出让步,承认日本具有领事立会裁判和请求复审权。同时,中方对日领立会限定了条件,规定只有重大的民刑事案件,日领才有立会权。其他悬案随之解决,值得一提的是,中方以承认吉会铁路由中日合办为条件,迫使日方承认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全部归中方(之前日方要求朝鲜人分为归化者和未归化者,试图将未归化者纳入日本裁判),以及图们江上游以石乙水为界。9月1日结束所有谈判,9月4日签订了《间岛协约》和《东三省五案协约》,限定两个月内撤退间岛派出所,代之设立日本领事馆。 从间岛问题的谈判路径来看,主要是在日本驻京公使和清外务部之间进行,日公使受外务大臣指挥,清外务部主要由大臣奕劻和那桐等指挥。具体谈判由驻京公使伊集院和清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二人进行,后期关键性谈判由那桐(大臣)、梁敦彦一起进行。中方还通过驻日公使胡惟德、驻首尔公使马廷亮,直接与朝鲜统监伊藤博文、外相小村寿太郎等交涉和谈判。1908年10月,奉天巡抚唐绍仪出使日本并与小村外相会谈,开启了“间岛问题”的谈判进程。 从双方签订的两协约内容来看,首先,可以说是日本外交的胜利。日本利用中朝界务未决,以承认间岛领土权归中国作为谈判筹码,获得了在间岛设立领事馆及东三省五案的利权。这样一来,日本可以通过领事馆对商埠内的朝鲜人行使领事裁判权,即通过合法途径,以“保护”朝鲜人的名义,向图们江以北地区渗透;还可以通过领事馆对朝鲜人进行监督和控制,达到扼制朝鲜反日运动的目的,这显然对日本巩固对朝鲜的殖民统治是有利的。不仅如此,日本还获得了在东三省修筑铁路、开采煤矿等利权,特别是将日俄战后通过《朴茨茅斯条约》获得的利权落到了实处,从而为“满铁”的发展扫清了障碍。 其次,对于中方来说,通过签订两协约,最终迫使日本承认间岛领土权和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属于中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领土权和管辖权的统一,特别是迫使日方撤出了非法的“统监府临时间岛派出所”,这无疑是中方维护领土主权斗争的重大胜利。另外,由于中方的斗争,还使得日本的领事裁判权限定在4处商埠内,从而堵住了日本更大的侵略企图和野心,特别是由于中方的斗争,两协约增加了不少维护中国主权的内容,这就使得中方在以后与日方交涉时,有了更多的回旋余地,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总之,中方以牺牲东三省部分铁路、煤矿利权,保住了“间岛”领土主权这一国家的根本利益。 [1] 姜宏伟在《论1907-1909年中日关于“间岛问题”交涉》一文中(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第34页),对清政府为了维护国家领土主权而进行的斗争和所取得的部分胜利,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2] 有关大韩帝国的“间岛”政策,详见于杨昭全、孙玉梅:《中朝边界史》,第408-445页;李花子:《大韩帝国时期(公元1897-1910年)的疆域观与间岛政策的出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7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83-498页。 [3]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52-5953页。 [4] 中井喜太郎:《間島問題ノ沿革 》,《間島ノ版図ニ関シ清韓両国紛議一件》第3卷,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网,レファレンスコード: B03041195600,REEL No.1-0352/0369。 [5] 篠田治策编:《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53-54页。 [6] 参见李盛焕:《近代東アジアの政治力学ー間島をめぐる日中朝関係の史的展開ー》,第41-47页。 [7] 参见李盛焕:《近代東アジアの政治力学ー間島をめぐる日中朝関係の史的展開ー》,第47-53页。 [8] 参见姜宏伟:《论1907-1909年中日关于“间岛问题”交涉》,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第6-8页。 [9] 姜龙范:《近代中朝日三国对间岛朝鲜人的政策研究》,第94页。 [10]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140页。 [11] 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71卷,北平(北京):故宫博物院1932年版,第10页;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92-93页。 [12] 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71卷,第16页。 [13]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92-93页。 [1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97-98页。 [15] 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71卷,第16页。 [16]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146-147页。 [17] 篠田治策编:《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158-159页。 [18] 篠田治策:《間島問題の回顧》,第36页。 [19]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49页;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73卷,第4页。 [20] 王芸生编:《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5卷(1932年),第110页。 [21] 1907年10月20日,吴禄贞到达局子街,同月25日陈昭常到达局子街。参见国史编纂委员会编:《统监府文书》2,“間島問題에 관한 書類一~三”,第213、239条,第404页、413-414页。 [22] 篠田治策编:《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243-244页。 [23] 篠田治策编:《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245-246、254-256页;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35-436、446-455页。 [2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42-445、457-460页;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73卷,第13页。 [25]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173-175页。 [26] 《清韩通商条约》第12条规定:“两国陆路交界处所,边民向来互市。此次应于订约后重订陆路通商章程税则。边民已经越垦者,听其安业,俾保生命财产。以后如有潜越边界者,彼此均应禁止,以免滋生事端。至开市应在何处,俟议章时会同商定。” [27]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173-175页。 [28] 1905年11月,日本驻朝鲜军向陆军参谋本部提交了《间岛境界调查材料》,第二年3月提交了《关于间岛的调查概要》。1907年9月,参谋本部派遣两名测量手,对长白山的碑堆进行了调查。另外,统监府任命的嘱托中井喜太郎于1907年9月提交了报告书《间岛问题的沿革》;内藤湖南被参谋本部和外务省任命为嘱托以后,分别于1906年2月和1907年9月提交了两份《间岛问题调查书》。以上报告书和踏查报告为日本制定间岛政策提供了参考依据。参见李花子:《1905-1909年日本调查“间岛”归属问题的内幕》,《近代史研究》2015年2期。 [29]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172页。 [30]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37-439页。 [31]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37-439页。 [32]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37-439、441-442页。 [33]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44、455-457页。 [3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66、486页;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74卷,第2页。 [35] 日本向间岛地区增派宪兵和朝鲜警察共计两次,一次是在1908年5月,朝鲜反日武装团体向茂山对面进军,日本增派宪兵32名;另一次在1909年7月,吉林边务督办吴禄贞与“间岛派出所”强硬对抗,日本增派宪兵96名、朝鲜警察63名。参见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74卷,第4页;篠田治策:《間島問題の回顧》,第35页。 [36] 据记载,自间岛派出所设立以来,与中方的边务公署所发生冲突和交涉事件,包括:天宝山事件,山林封禁事件,日清人争斗事件,里程标拔取事件,日宪兵职务妨害事件,对韩国官吏的中伤事件,对韩人辫发易服强制事件,豆满江渡船妨害事件,防谷令事件,1908年9月中旬清兵暴行事件,局子街事件,禹迹洞事件,盐专卖法施行事件,伏沙坪冲突事件,交番所建筑妨害事件,太拉子冲突事件,日本人拘留事件等。参见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274-359页。 [37] 篠田治策编:《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320-324页;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517页;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74卷,第12-15页。 [38]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530、541页。 [39] 篠田治策编:《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第324页。 [40] 伊集院公使向小村外相建议与中方一起调查“禹迹洞事件”,但小村推说“间岛问题”的谈判即将开始而反对。参见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527-528页。 [41] 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74卷,第15页。 [42] 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74卷,第24-25页。 [43]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700页。 [44] 决定将“间岛问题”和东三省“五案”绑在一起谈,是在寺内正毅任陆相兼外相时提出的。参见名和悦子:《内藤湖南の国境領土論再考ー二〇世紀初頭の清韓国境問題「間島問題」を通じてー》,第183-186页。 [45]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700-703页。 [46]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703页。 [47]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2-224页。 [48] 日方担心中方修筑“新法铁路(新民屯-法库门)”,会与“南满铁路”产生竞争,故妨碍中方修新法铁路。 [49] “京奉铁路”与南满铁路共用奉天车站的问题。 [50] 日方想把大石桥-营口线作为南满铁路的支线。 [51] 根据1905年日俄两国签订的《朴茨茅斯条约》及《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日本主张抚顺、烟台煤矿应交由日本独自开采。 [52]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3-224页。 [53]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7-228页。 [54] 清外务部的陶大均以个人身份与伊集院公使面谈,陶大均指出抚顺煤矿可以搞中日合办。参见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4-225页。 [55] 《朴茨茅斯条约》第6条规定:俄国政府允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之铁路及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之一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铁道内附属之一切煤矿,或为铁道利益起见所经营之一切煤矿,不受补偿,且以清国政府允许者均移让于日本政府。 [56]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4-228页。 [57]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8页。 [58]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8-229页。 [59]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9-232页。 [60]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2-235页。 [61] 甲案:日方要求中方停止修新法铁路,而是修筑“法库门-铁岭线”,以与南满铁路相连接。乙案:日方允许中方修新法铁路,同时允许日方修筑从南满铁路一站,经过法库门到达郑家屯的铁路。参见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0页。 [62]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5-238页。 [63]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8-239页。 [64]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9-240页。 [65] 1919年朝鲜爆发了“三一”反日运动,受其影响延边地区掀起了“三一三”反日运动,之后延边地区成为朝鲜反日武装斗争的重要基地。第二年,日本借“珲春事件”,出动2万多名军队进行讨伐,此即“庚申年大讨伐”。 [66]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0-242页。 [67]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9-240页。 [68]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0页。 [69]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1页。 [70]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3-245、249-254页。 [71]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5页。 [72]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5卷(1932年),第128-148页。 [73]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5页。 [74]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5页。 [75]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6页。 [76]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63-265页。 [77]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8页。 [78]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8-249页。 [79]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9页。 [80]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6-247、254-255页。 [81]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72-273页。 [82]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73页。 [83]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83-284页。 [84]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93-294页。 [85]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94-295页。 [86]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5-307页。 [87]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7-309页。 [88] 根据日俄《朴茨茅斯条约》,日俄战时日本铺设的“安奉线”,在战后与清政府协商后可以改为宽轨,但东三省总督拒绝让步,要求日本先撤兵、撤警。日本根据该约也不肯让步,还威胁开工,并向各国驻日公使发出照会。为了早日解决“间岛问题”,清外务部决定在安奉铁路问题上向日方妥协。参见故宫博物院编:《清宣统朝中日交涉史料》第3卷,文海出版社1971年影印本,第170-182页。 [89]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9页。 [90]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9页。 [91]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11-316页。 [92]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12页。 [93]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16-321页。 [94]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2-324页。 [95]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6页。 [96]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5页。 [97]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8页。 [98]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9-332页。 [99]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1页(别电265)。 [100]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1页(别电266)。 [101]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2页。 [102]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330页。 [103]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0、333页。 [104]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3、337页。 [105] 直到1931年“9.18事变”前,吉会铁路只修到敦化,未到达朝鲜边境。参见姜龙范:《近代中朝日三国对间岛朝鲜人的政策研究》,第151页。 [106]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0-345、349-352页。 [107]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0-341页。 [108]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0-345页。 [109]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2-343页。 [110]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3页。 [111]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9-352页。 [112]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1页。 [113]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9页。 [114]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4页。 [115]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9页。 [116]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1页。 [117]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1页。 [118]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2-353页。 [119] 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2-358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