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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會要·蕃夷類·遼門》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12-25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孙昊 参加讨论

    
    《宋會要》是記錄宋代典章制度因革損益,政府施政之得失最爲翔實的資料。宋人先後修有16部會要,後日漸散佚,其原本至今已不存於世。明代修《永樂大典》時,曾將《宋會要》各項記事按字韻抄入。其後,清人徐松又從《大典》中輯出《宋會要》文字,其輯稿幾經輾轉流傳,又經多次不得其法的整理,方於上世紀三十年代得以影印出版,是爲今日通行之《宋會要輯稿》。然其全書篇章結構已非《宋會要》原貌,其間存在大量錯訛、脫漏之處。[1]筆者近年因參與陳智超先生主持的“《宋會要》的復原、校勘與研究”工作,得以從文獻校勘與研究的角度重讀《輯稿·蕃夷類·遼門》,對《宋會要·蕃夷類·遼門》的編纂特徵與復原工作有一定的初步認識,草成此文,以就教於各位方家。
    

一、《宋會要·蕃夷類·遼門》概觀


    《宋會要》爲宋朝北方強鄰遼朝專設一門,然原帙已佚。《永樂大典》卷五二五七“遼”字韻下以“宋會要”爲名,此以書名做事目,於《大典》摘錄《宋會要》文字諸情形中並不多見,當能說明,《大典》將《宋會要·遼門》全帙皆繫於此,而未將之分散於其它各字韻、事目之下。因其事項明晰,收錄集中,在此後的輾轉傳抄中,也自然不易被打散。今傳《宋會要輯稿》蕃夷一、蕃夷二兩卷內容即自《大典》卷五二五七摘錄而得,文字相對系統、完整,大體保持是卷原帙的面貌,並不存在見於“食貨”諸類、門篇章層面的複文、錯簡、脫漏等較爲嚴重的錯訛之處。因此,筆者認爲《輯稿》文字與《大典》抄錄的底本並無太大的差異,可以依據《輯稿》文字對《大典》所據底本《宋會要·蕃夷類·遼門》進行初步復原與校訂。
    
    今傳《宋會要輯稿》實將《大典》卷五二五七一分爲二,其正文蕃夷一之一以《大典》事目“宋會要”爲題,並於蕃夷一、二兩卷篇首天頭分別批有“遼”、“遼下”字樣。蕃夷二之一文首無事目名“宋會要”,有三行批語:“遼史拾遺附錄卷二”、“宋會要永樂大典第五千二百五十七卷”、“真宗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北面之”。此顯係清人重編所爲,並非大典“遼”字韻“宋會要”事目原貌。因此,在回到《大典》原貌時,首先應合《輯稿》蕃夷一與蕃夷二爲一,且可刪去批語、眉批,標門名爲“遼”。
    
    《大典》所依據的底本以“宋會要”爲名,乃是在南宋淳熙時,拼合諸本會要而形成的合訂本。[2]《輯稿·蕃夷類·遼門》之記事起自建隆二年,迄於光堯皇帝紹興三十一年,涵蓋了整個宋遼對峙時期,亦跨越了淳熙前各本《宋會要》的收錄時段,由此可以進一步判斷合訂本《會要》所依據的會要文本之淵源。
    
    查《輯稿·蕃夷類·遼門》文字,首段序言云“治平二年十二月,改今國號”。此外,正文通篇多避英宗諱,如改“都部署”爲“都總管”,改“曙”爲“曉”;又避英宗父濮安懿王允讓之諱,改“韓德讓”爲“韓德謙”。可知合訂本《會要》自本門開頭至元豐之前文字皆錄自宋神宗元豐年間成書的《國朝會要》,亦稱《五朝會要》《元豐增修會要》,此部《會要》是在宋仁宗《三朝會要》文字基礎上,“通旧增损”,並增修至熙寧十年。[3]而從此後至靖康事蹟,顯然出自宋孝宗乾道六年編成的《乾道續四朝會要》,又稱《續國朝會要》。此本《會要》將原《政和會要》刪潤過的神宗熙寧以前事一併收入,故與《元豐增修會要》記事略有重合之處。遼朝於宋宣和末已滅亡,因此,《宋會要·遼門》記事的主體部分不出《元豐增修會要》與《乾道續四朝會要》之範圍。另外,《輯稿》蕃夷二之三八,即《遼門》之末稱“光堯皇帝紹興三十一年”云云,能提醒讀者,《宋會要·蕃夷類·遼門》最後是在結合《中興會要》的基礎上形成的,這一工作應完成於宋淳熙年間。《輯稿》蕃夷二之二九,哲宗元祐七年正月十一日條,有“內供奉官王遇”,即避宋高宗趙構而改“遘”作“遇”,也能證明這一結論。《玉海》卷五一《藝文》:“淳熙七年十月九日秘書少監汝愚言,‘《國朝會要》《續會要》《中興會要》,今上《會要》分爲四書,去取不同,詳略名異,請合而爲一,俾辭簡事備,勢順文貫。’從之。”[4]宋淳熙間進行此項合併工作,當最後確定合訂本《宋會要·蕃夷類·遼門》之內容,而不必再行添加文字。由此可以認爲,《大典》摘錄的合訂本《宋會要·蕃夷·遼門》之文字,是南宋時將《中興會要》以前各本《會要》中的《遼門》按時序拼接、刪潤、增補而成的,篇章結構相對完整。
    
    宋人編纂會要,以歷代皇帝對特定事項的決策故事爲主要內容,帶有鮮明的資政性質。王珪《進國朝會要表》介紹新修《國朝會要》時,稱“其間禮樂政令之大綱,儀物事爲之細目,上自帝后,以底臣庶,內之朝廷,施於蠻夷,有關討論,顧無不載”。[5]李燾《乾道續四朝會要序》也稱“九州之別合,四夷之服叛,概見於斯。”[6]《宋會要·蕃夷類》旨在記述宋與“四夷”關係中的重大事件,圍繞施政得失之故事而展開,以備後世參考,其中之“遼”門亦當遵循這一編纂宗旨。檢閱《輯稿·蕃夷·遼門》之文字即知,《宋會要》於此門以宋遼關係爲主線,備載歷次宋遼戰爭、議和會盟、劃界之爭等重大事項;記述宋遼交聘關係中特定規制的重要先例,包括首次遣使聘問、宋遼互遣專使之成例等內容;此外,涉遼邊防事務的指揮,一些於決策有參考價值的遼國邊事情報、使行報告,契丹歸明人的投奔情況也在其記述範圍之內。
    
    與宋《國史·契丹傳》《實錄》附傳相比而言,《宋會要·蕃夷類·遼門》詳於宋代歷朝之決策、臣僚奏議,而略於契丹始末、遼朝政情。僅於起首一段文字概述宋建國之前的契丹簡史,是爲本門之序。正文之中,亦不以遼帝更迭爲主線,僅於太平興國七年末簡單提及“明記卒,其子常王隆緒立,才十三歲”。[7]此後遼帝更迭皆在宋遼會盟之後,不載於《宋會要·蕃夷類·遼門》,而歸於《宋會要·禮類·外國發哀門》。《輯稿》禮四一之一二載仁宗天聖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雄州上言,契丹隆緒卒,遣使耶律乞石來告哀,即遣使往迓之”,其後附仁宗詔書。同頁至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條載“契丹宗真八月四日卒”,而《輯稿》蕃夷二之一七,至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條僅錄仁宗爲“大契丹文成皇帝”舉哀詔書一封而已[8],前後並不直言宗真去世一事,更不言及新帝即位事。《輯稿》禮四一之一三,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三日條載,“河北沿邊安撫司言,正月十三日,遼主耶律洪基卒”,此事亦不見於《輯稿·蕃夷類·遼門》。可知,《宋會要·蕃夷類·遼門》在編纂時並不注重契丹史事的時序連貫,甚至可以破壞某些史事的完整性,將之分散於不同的類、門之中。
    
    《宋會要·蕃夷類·遼門》不專門交代遼人之史事,但收錄諸多臣僚奏議、使行報告,都保留了大量遼朝國內政治、軍事、制度、道里之情報。其中臣僚奏報主要有賀令圖等人上言、宋琪上疏、遼投宋供奉官李信奏報、雄州邊臣奏報;[9]使行報告主要有王曾上契丹七事、晁迥上《虜中風俗》、薛映上《虜中境界》、宋綬《虜中風俗》[10],這些資料是以原始檔案的形式錄入《宋會要》,爲後人提示了宋人獲知遼朝情報之來源,並爲相應信息的斷代提供了方便。在此基礎上,宋《國史》《實錄》之中進行進一步綜合、撰寫,形成前後時序連貫,史事完成的《契丹傳》。今見於《長編》卷一一〇,契丹隆緒病殞事後引宋《正史·契丹傳》《實錄》附傳之大段文字介紹遼帝隆緒統治時期的各方面情況[11],自然就不屬於《宋會要·蕃夷類·遼門》的收錄事項。這也正是該門與宋《正史·契丹傳》在編纂宗旨方面的重要差異之一。
    

二、《輯稿》所見《宋會要·蕃夷類·遼門》之體例


    《麟臺故事》:“朝廷每有討論,不下國史院而常下會要所者,蓋以事各類從,每一事則自建隆元年以來至當時因革利害,源流皆在,不如國史之散漫簡約,難見首尾也。”[12]《宋會要》是以整理、纂輯朝廷決策的故事資料爲主,按照“事各類從”的原則,將決策故事歸於相應的類、門之內,梳理歷朝決策之源流與因革。不難發現,《宋會要》除專設遼門外,還在兵、職官、方域、禮、食貨、崇儒各類、門都大量記述涉遼事宜,並非簡單而集中地在一類、門之內收錄涉遼關係記事,而是根據各類、門的編纂原則和需要,對涉遼資料進行取捨和編列。因此,將《輯稿》蕃夷一之一至蕃夷二之三八的文字與其它類、門中相關文字進行比勘,並與《續資治通鑑長編》的編年史文字進行對照,則可以進一步看出《宋會要·蕃夷類·遼門》資料取捨與編纂的一些特徵。
    
    其一,《宋會要·蕃夷類·遼門》與《宋會要》其它各類、門相同,在整體結構上遵循編年時序,以事繫時。故凡事項必稱某年、某月、某日,部分事項無明確日期,則附於年、月之末,繫於“是年”“是月”諸語。但是,各門在記述一些決策時,記事並不嚴格按照時序編排,往往將一些前因、背景附於決策事項之後,以闡明決策事項的前後原委。一般較爲明顯的體例是,有一段正文概述決策事項之要旨,後附始末之文字,一般有“先是”“故有是詔”等類似語彙點明前後原委之意。
    
    如《輯稿》蕃夷一之二八,景德元年十月二十六日條,載“契丹遣人以前殿前都虞候王繼忠奏乞許通和,詔以殿直曹利用爲閤門祗候、假崇儀副使,往答其意。”其後稱“先是”,載遼人唐河戰敗之後,派遣李興持王繼忠書到莫州乞和。真宗因此事與宰臣商議應對之策,手詔諭王繼忠。按,李燾將“先是”之後至手詔諭王繼忠諸事繫於同年閏九月,並云《實錄》於此月二十四日書“北面奏繼忠致書石普”。[13]知其此處“先是”所載之事在正文十月二十六日之前,《宋會要》將之繫於此處,以表述正文決策之緣由。《輯稿》文字於此後則稱,“至是繼忠有奏至,乞早遣一使,來賜商議。又以手詔募神勇軍士李斌賫赴虜寨。時議擇使持書,帝曰:‘既須忠義之人,亦須粗有識略,然不必拘其位秩。’樞密王繼英等曰:‘曹利用常承受延州奏事,可與兹選。’遂有是命。”[14]顯然,“至是”與“先是”對應,代表敘事時間轉換到正文所繫之時,交代正文事項的詳細過程。結尾“遂有是命”自然是與正文之詔命相呼應,以示此段附文乃始末之文字。
    
    此種附有始末原委的敘事是根據各門的編纂需要進行的,即使是於兩門互見的同一事項,表現形式亦會有所不同。如《輯稿》蕃夷二之二六,治平九年四月六日:“遼主與其國母遣使耶律測來賀同天節,見於紫宸殿。以聞遼國母之喪,罷置酒。”其後即載“初,雄州言大遼國母蕭氏以三月六日卒”,又稱“是日,測等已對,詔已聞大遼國母服藥,罷垂拱燕”云云。依體例而言,“初”字所稱文字屬於始末文字,提示其前之背景。“是日”之後文字則是詳述“罷置酒”的諸項措施。《輯稿》禮四一之一三與這段文字互見,卻依時序將諸事逐條排列,即先載同年三月,雄州報遼國母蕭氏卒,再於四月六日條記賀同天節使耶律測等到闕,詔以雄州奏大遼國母服藥,特罷垂拱殿宴諸事云云。據此或可推知《宋會要·蕃夷類·遼門》與《宋會要·禮類·外國發喪門》兩門的編纂趣旨,即前者重點在於交代遼使賀節,以及宋朝廷接待之特例;後者重點要明確外國國母去世時,從接到訊息到朝廷發喪過程中的一系列流程。
    
    其二,比勘《宋會要輯稿》各門文字,可知《宋會要·蕃夷類·遼門》於宋遼例行交聘事務之中,僅載遼遣宋使行諸事項,其中宋帝宴享遼使等儀軌又與《宋會要·禮類·宴享門》互見。宋人迎送遼使的相關規制故事別入《職官類·主管往來國信所》,館伴、迎送遼使事項則入《國信使》、《館伴使》諸門。宋帝接見遼使之儀軌,又分別入《宋會要·禮類》《誕聖節》《歷代大行喪禮》《外國發哀》《宴享》《曲宴》《大行喪禮》《皇后喪禮》等各門之中。另一方面,宋例遣遼之使行,皆不入《蕃夷類·遼門》,而是因事項需要別入他門,最爲常見者則是收錄於《宋會要·職官類》《國信使》《正旦使者》《祭奠使》等各門。因此,在《宋會要·蕃夷類·遼門》中多不見宋人回謝契丹使的派遣,亦不載宋使在遼活動的情況。
    
    將涉遼資料分別節入各類、門,勢必會造成一門之內諸事項在時序上的不連貫。
    
    從《輯稿·蕃夷類·遼門》文字所見,蕃夷二之一二乾興元年之後,緊接仁宗慶曆元年事,其間無仁宗天聖、明道、景祐、寶元、康定年間事項,論者多以爲《輯稿》有所脫漏,然筆者比勘各門文字,並參校《長編》,似乎並非如此。這應是《宋會要》從原始資料進行提取內容,分散於各類、門的結果。首先,從編纂體例而言,在行文中,首次出現某位皇帝當政的事項,要在年號之前標出該皇帝的廟號,如此處,稱“仁宗慶曆元年”,表明《宋會要·蕃夷類·遼門》文字開始進入仁宗時代的記事,其前所缺年代事項並非是脫漏造成的。其次,《輯稿》其他各門在天聖、明道、景祐、寶元、康定年間多有涉遼記事,它們主要是職官四八之七,仁宗天聖二年二月條;職官五一之四六,天聖三年九月十六日條;食貨三六之二〇,天聖四年七月條;職官五一之四六,天聖三年四月十二日條(據《長編》卷一〇四,可知此條“四月十二日”顯是“四年十二月”之訛);禮五七之一七,《長寧節門》;禮四一之一二,天聖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條;禮三二之四,明道二年四月一日、十六日、八月一日諸條;職官五一之一,寶元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條;兵一之四,康定元年四月條。因此,此處看似時序斷裂,有脫漏之處,實則是《宋會要》編纂體例使然。
    
    其三,《宋會要》編纂者還會依照體例所需,將某些史事拆分成不同事項,再行收入相應的類、門,此即“事各類從”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如《長編》卷八一載,大中祥符六年九月,任命晁迥爲契丹國主生辰使。真宗謂輔臣曰:“向者東封西祀,皆遣使馳書諭契丹。今謁太清宮,密邇京師,重于遣使,就令迥等以此意諭之可也。”[15]《輯稿》禮五一之四,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條僅收錄真宗謂輔臣言,而無此事其它本末。《輯稿》蕃夷二之八僅於此年下云,“是歲,翰林學士晁迥、龍圖閣待制查道充使,至長泊,及還,上《虜中風俗》”,更是不提其前原委。其原因則無非是《宋會要·蕃夷·遼門》於體例僅錄使行報告,而晁迥等人赴遼之使命,乃至其在遼道醉而乘車諸事皆不屬該門之範疇。可知,晁迥使遼前後事至少依體例的需要分散於兩門之中。
    
    其四,各類、門取捨、收錄事項不僅會有差異,也會存在彼此重疊的情況。《宋會要·蕃夷類·遼門》的很多記述內容亦有其他各門收錄的事項,形成各門文字互見的現象,其文字各有側重,互有詳略。這種情況最爲典型的要數該門所載太宗、真宗兩朝與契丹之戰事,《輯稿·兵類》《親征門》《出師門》《兵捷門》諸門之內容皆與之互見。此處僅舉典型事例進行說明。如,《輯稿》蕃夷一之一一,雍熙三年五月條詳載潘美等人奉命安置“雲、應、寰、朔州民五萬戶及吐渾突厥三部落、安慶等族八百餘帳”[16]內徙事,並云七月“又詔枢密都承旨楊守一等往并、代州起遣,赴河南府、孟、曹、汝、潞等州,給與空閑地土居佃,充爲永業。時潘美等以所部兵護送其人,爲虜所敗,楊業陷焉。”此詔書可見《宋大詔令集·北界歸明人遣使護遷西京許汝間給田詔》,[17]《蕃夷類·遼門》詳載此事,而其後“楊業陷焉”不屬其所錄之範疇,故後附小字“事見出師門”。查《輯稿》兵八之七《出師門》下所載,詳細記述了楊業陳家谷口戰敗的前後經過,但於其前詔遷北界四州歸明人事則一筆帶過。可知,太宗詔遷北界歸明人,以及潘美、楊業失利事於《蕃夷類·遼門》與《兵類·出師門》互見,因編纂體例需要而各有詳略。
    
    各門互見之例並不等於時序、事項編排完全相同,記述時亦會做出一定的調整。如繫時之差異:《輯稿》蕃夷一之九,太平興國七年十二月條:“日利、月利、沒細、兀瑶等十一族附豐州,王承美出兵迎之,與虜戰,大敗走之。”[18]其後小字稱“事具豐州”,互見於《輯稿》方域二一之九,該處載同年閏十二月,豐州王承美之弟王承義來獻俘,因言此事。《長編》李燾附注稱“《實錄》太平興國七年閏十二月,書豐州刺史王承美言日利、月利等族來降”[19],並從宋《實錄》於相應年、月下記此事,稱“豐州王承美言”云云。《宋會要·方域類·豐州門》與宋《實錄》皆載豐州王承美遣其弟至宋朝廷奏報、獻俘事,而《宋會要·蕃夷類·遼門》則是根據其奏報,將豐州敗契丹事繫於其發生之時,故不稱“豐州王承美言”。前後記事相類,而兩門於資料的編列卻有不同。因此,在進行本校,以及參校《長編》諸書時,尤應注意此種現象,不可貿然補、改。
    
    

三、《輯稿》所見《宋會要·蕃夷類·遼門》文字刪潤之問題


    在了解《宋會要·蕃夷類·遼門》的基本編纂特徵之後,就會發現《輯稿·蕃夷類·遼門》存在一個最突出的問題,即宋人編纂《蕃夷類·遼門》時,取捨、編排資料疏於審校,於文字刪潤不當,而至記述繫時錯亂。這種現象又主要分爲兩方面情況,現分別舉例說明:
    
    首先,《宋會要》編者節錄、選取資料,按照時序編列事項,但他們從原始資料節錄事項時,並未注意改標年、月。如《輯稿》蕃夷二之八:
    
    是冬,契丹使與高麗告奏使相繼而至。帝問宰臣,王旦曰:“四方入會,皆所以尊王室也。彼自有隙,朝廷無所憎愛,起居宴會並合同處。”帝然之。
    
    此條記事僅云“是冬”,上承大中祥符六年“知制誥王曾充使還,上契丹事”,以及“是歲,翰林學士晁迥充使還,上《虜中風俗》”兩事,顯有訛誤。《長編》卷八三將此事繫於大中祥符七年,《輯稿》蕃夷七之一九於大中祥符七年亦稱高麗告奏使入貢,故此處“是冬”當爲“七年冬”。查閱《輯稿》文字,大中祥符七年與遼朝關涉之事,見於《輯稿》兵二七之一八,七年三月、六月九日、六月十一日、七月、十月諸條,《長編》卷八三於此年的九月乙巳、十一月戊申、十二月丁丑條尚有雙方遣使之記錄。在原始資料之中,“契丹使與高麗告奏使相繼而至”之事於時序當承此諸條之後,被冠以“是冬”。大中祥符七年諸事項按照編纂體例,僅此一條可入《宋會要·蕃夷類·遼門》,故被編者截取至此,但並未按照編年體例修改補充時序用語,造成此處“是冬”一條附於大中祥符六年夏的訛誤。
    
    其次,大典抄錄的《宋會要·蕃夷類·遼門》底本,已經宋人歷次編修會要時的多次編訂、增補與拼合,其各條文字並非出於同一批編者之手。因此,若疏於審訂,也易使多條記事時序錯亂。筆者以爲《輯稿·蕃夷類·遼門》文字中的兩種實例能夠說明宋人刪潤、拼合會要文字,不加精審而至誤的情況。
    
    (一)《輯稿》蕃夷一之三八有連續六條文字,其時序混亂,分別爲(景德)四年四月、是歲、四月、十一月、是月、是年,於例不合。
    
    A.(景德)四年四月,接伴契丹使王曉等言:“嘗使契丹,其國臣寮每見,即競來趨揖,詢問朝廷臣寮舊曾奉使至其國者動靜安否。臣具實對之,認其上下情寔無猜阻。其契丹人使到闕,有曾奉使契丹者,乞詔諭亦許令趨揖,談問其安否。所貴示之無間,人得歡心。”從之。時內殿崇班高繼忠亦有此請,並可其奏。
    
    王曉言事亦見《長編》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一月辛卯條。[20]李燾注云,“《會要》載此事於四月,今移見契丹遣使之後”,亦可證本文時序乃《宋會要》原貌。“曉”字,《長編》作“曙”,此處因避宋英宗趙曙諱而書“曉”,乃《宋會要》編者所爲,進行復原、整理時當仍其舊。“競來趨揖”之“競”原作“兢”,“認其上下情寔無猜阻”之“猜阻”原作“精粗”,皆據《長編》改。以下幾條《輯稿》文字皆有如此脫、訛之處,當皆係後世《輯稿》文字傳抄致誤,並非《宋會要》原貌,現據參校之文獻予以改正,附於各條之下。
    
    B.是歲,戶部員外郎、直集賢院李維等使契丹還,上虜中事,且言:“虜主見漢使強服衣冠,事已,幅巾雜胡騎出射獵。官屬隨帳,自辦器械糗糧。蕃法極嚴,罪死者必屠害慘毒。虜者嘗云契丹乃禽獸,非同漢人可以文法治也。”
    
    《長編》卷六四將此事項附於景德三年十月乙亥[21],即任命李維賀契丹國母正旦使事之後。按遣使往返時間推斷,李維等人返回報告,當在三年、四年之交。《宋會要·蕃夷類·遼門》於體例不載宋例行遣使事,當重點記述李維上言之時間。故“是歲”應是“四年”。“罪死者必屠害慘毒”之“罪”字原脫,據《長編》補。
    
    C.四月,莊穆皇后上僊,帝謂宰相王旦等曰:“后崩,合遣使赴告契丹否?”旦等曰:“命使赴告,或令邊臣錄告之,皆可。”帝曰:“於禮宜赴告。然每歲命使,頗聞供億勤至,今若遣使,則自兹兩國凡有大故,各須軺傳交馳,益增煩擾矣。”乃詔邊臣俟北境遣人詢問,即錄詔報之,仍諭兹意。
    
    《長編》卷六五,景德四年四月乙酉亦載此事。[22]
    
    D.十一月,河東轉運使言:“唐龍鎮來璘、來美等爲西路契丹所掠。美即璘之季父,久依府州,與來懷正同族,不相能,故懷正召戎破之以報怨。”樞密陳堯叟曰:“璘、美等亦窮而款塞,早者,常持兩端,且非富強之族,但據險阻,恣爲觀望。朝廷征之,則趣河之東,地曰東壥,契丹加兵,則趣河之西,地曰西壥,介卒騎兵所不能及。”詔候契丹使至,以其事諭之。
    
    此條記事亦見於《長編》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一月癸酉;《宋史》卷四九一《党項传》。[23]“介卒騎兵所不能及”之“介”字原誤作“界”,據《長編》《宋史》改。
    
    E.是月,契丹使耶律元至,又令庖人來獻蕃食。蕃俗家提狸邦,發土得之,如大鼠,唯供母主。至是,挈數頭至,日飲以羊乳。帝許其饌告進入,擇味佳者再索之,使大感悅。
    
    《長編》卷六七將此事繫於景德四年十一月辛卯[24]。“蕃俗家提狸邦”之“邦”字原作“那”,“發土得之”之“土”原誤作“士”,皆據《長編》改。
    
    F.是年,麟府路言:“契丹率兵捕賊至境上,恐謀侵軼。”帝曰:“此疑之過者。”遣內臣視之,果執盜馬舍利而還。
    
    《長編》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二月乙酉亦載其事。[25] “果執盜馬舍利而還”之“執”原誤作“報”,“還”字原脫,據《長編》改、補。
    
    筆者按,據上述文本的互勘可知,這連續排列的六條文字皆是景德四年事,卻沒有依照常見的時序進行記述,而是明顯地分爲兩組。第一,A(四年四月)、B(是歲);第二,C(四月)、D(十一月)、E(是月)、F(是年)。兩組結尾皆有“是歲”、“是年”,於開頭皆以“四月”始,分別形成完整一年記事的文本形式。這兩組文字應是後來由兩種《會要》版本拼合到一起。此後在編列時未按體例改訂、理順時序,保留了拼合時的最初狀態。最後爲《輯稿》照錄。
    
    (二)《輯稿》蕃夷二之一六至二之一七的慶曆五年記事連續三條皆冠以“是月”,其中又摻雜一條四年“十月”事,此四條時序顯有錯亂。
    
    A.是月,詔送伴契丹使劉隄,北界近築塞于銀城,侵漢界十里,其以誓約諭使人,令毀去之。
    
    此條上承慶曆五年二月記事之下,然據《長編》卷一五七“慶曆五年十月己巳”可知[26],其事在十月。
    
    B.是月,契丹遣林牙保靜軍節度使耶律翰、樞密直學士王綱來獻西征所獲馬三百匹,羊二萬口,又獻九龍車一乘。見于紫宸殿。
    
    《輯稿》禮四五之一二載,慶曆五年十月五日,“宴契丹獻戎捷使於紫宸殿。西征所獲馬三百疋、羊二萬口、九龍車一乘”,即此事。《長編》卷一五七,慶曆五年十月乙卯亦據宋《實錄》《本紀》《會要》載其事[27]。知“是月”當從前條,皆非二月事。“耶律翰”乃人名,其後原衍一“林”字,顯是後世傳抄者之誤,據《長編》刪。
    
    C.十月,詔河北緣邊安撫司械送契丹駙馬都尉劉三嘏過涿州,以北界累移文請也。
    
    據《長編》卷一五二,此條是慶曆四年十月事,非五年十月。[28]
    
    D. 是月,以北人安忠信、李文吉並爲三班奉職、淮南監當,仍賜忠信銀三百兩,文吉百兩。初,文吉等嘗爲契丹刺事雄州,至是來歸,特錄之。
    
    據《長編》卷一五七,此條是慶曆五年十月戊辰事[29],時序在詔送伴契丹使劉隄事之前。“淮南監當”之“淮”原誤作“准”;“文吉等嘗爲契丹刺事雄州”之“嘗”原誤作“初”,“事”原誤作“史”,皆據《長編》改。
    
    筆者按,檢諸《長編》可知,慶曆五年宋人涉遼事宜只有上述A、B、D三事,且並無其他涉遼史事別載於《輯稿·蕃夷類·遼門》以外各門的相同時段。然而,其三條記事皆連續冠以“是月”,並未按照正確的時序(B、D、A)進行排列。可見,三條文字的編列最初並非出於同一編纂者之手,而是在《宋會要》不同的編次階段併入的,最後一次經手、匯總之人僅照“事各類從”之例加以拼合,而未詳考其繫時,以至於逐條目時序之錯亂。
    
    上述所舉《輯稿》文字例證中的時序問題,體現了《宋會要·蕃夷類·遼門》在編纂時,取捨、編列資料,以及諸本《會要》拼合、增補過程中所留下的痕跡,從一個側面展現了《宋會要》文本形成的過程。在《宋會要》的復原、整理過程中應注意,勿將之視作單純的錯簡。
    

四、《輯稿·蕃夷類·遼門》脫誤及《宋會要·蕃夷類·遼門》文字之輯佚


    《宋會要·蕃夷類·遼門》因其記述對象明了,被《永樂大典》編者集中收錄於“遼”字韻“宋會要”事目,故對於後人的輯錄、整理而言,並無太大版本、篇章錯亂的麻煩。《宋會要輯稿·遼門》文字應是與《宋會要·蕃夷類·遼門》更爲接近,但並不是說兩者就完全等同。《輯稿》文字除繼承了《宋會要》編纂、拼合時的問題之外,仍然存在因後世轉抄而出現的脫漏現象。
    
    其中有一些情況較爲隱蔽,不易被發現,但易對文義的準確理解、校勘之判斷形成影響。例如《輯稿》蕃夷二之一一,乾興元年六月:
    
    契丹遣殿前都點檢、崇義軍節度使耶律三隱(筆者:中略)三隱等至,有司預于滋福殿設大行皇帝神御座,又于稍東設御座。祭奠、吊慰使、副並素服,由西上閤門入,陳禮物于庭中/閤門舍人贊引三隱等詣神御座陛下,俟簾卷,舉哭。外殿西階上香、奠茶酒焉。貽謀跪讀祭文,退。俟皇帝、皇太后昇座,日新等以次升殿,進書。賜襲衣、冠帶、器幣、鞍勒馬有差。(筆者:後略)
    
    其事互見《輯稿》禮二九之二五、禮四三之一七,但在“中”字後有“書門下樞密院並立於殿下再拜訖升殿分東西立禮直官”23字,可知此處有脫漏,原文當是“中書門下、樞密院並立於殿下,再拜訖。升殿,分東西立。禮直官、閤門舍人贊引三隱等詣神御座陛下,俟簾卷,舉哭。”傳世《永樂大典》每行有28字,脫漏文字字數與之相近,概即抄書者漏行所致。且在“中”、“閤門舍人”間斷句,於文義亦通,後人更是難以察覺其脫漏之處。在復原《宋會要·蕃夷類·遼門》時,可據《輯稿》禮二九之二五、禮四三之一七,於“中”、“閤門”間補23字,且將“閤門舍人贊引三隱等詣神御座陛下”的“陛”字改作“階”字,“外殿西階上香”之“外”字改作“升”字。
    
    《輯稿》蕃夷二之一一的情況因其與《輯稿·禮類》文字互見,可通過本校補、改。但是,另有一種情況,則是其間明顯脫漏了多條事項,且無太多本校可以參證,只能從《長編》等其它諸書之中尋求佚文之線索。《輯稿》蕃夷一之一太祖建隆二年十月條即屬此類情況,其脫訛已至語義不通。文字如下:
    
    太祖建隆二年十月,詔北面諸州禁邊民無得出塞盜馬。先是,五代以來,募民盜戎人馬,官給/東頭供奉官劉琮爲西頭供奉官,賜襲衣、銀帶、器幣。
    
    顯然,“官給”與“東頭供奉官”之間脫文。太祖建隆二十年十月禁北面諸州盜馬詔書原文見於《輯稿》兵二四之四《馬政雜錄》同年、月條,“詔:先是,兩河之民入虜界盜馬,邊吏籍數以聞,官給其直。方務鎮撫,豈容私掠?自今一切禁之,仍悉還其所盜馬。”其它諸書皆記其本末。如《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一:“初,五代募民盜戎人馬,官給其直,籍數以補戰騎之闕。上欲保境息民,遂加禁止,前所盜馬盡還之。由是,夷狄畏慕,不敢內侮。”[30]由此可知,“官給”之後定脫“其直”二字,而此後當有“邊吏籍數以聞”、“盡令還前所盜馬”相類之語。原文已不可考,應出校記說明,羅列本校、他校文獻之文字。
    
    “東頭供奉官劉琮爲西頭供奉官,賜襲衣、銀帶、器幣”,其事見《長編》卷一五開寶七年七月己巳條:“契丹軍器庫副使石重榮、東頭供奉官劉琮來降。八月丙子朔,以重榮爲茶酒庫副使,琮爲西頭供奉官。”[31]可知,此條當繫於“開寶七年”,至於《會要》原文是否有“石重榮”事,尚無法確定。
    
    禁邊民出塞盜馬與契丹東頭供奉官劉琮來投兩事之間相差近13年的時間,其間定存在脫漏,需要進一步鉤沉史籍,進行分析。筆者認爲以下諸條乃《宋会要輯稿·蕃夷類·遼門》傳抄脫漏之記事,應於《宋會要·蕃夷類·遼門》復原、整理工作中收錄。
    
    其一,《長編》卷一〇,開寶二年十月己亥,“契丹日利、月利等十六族歸附,以其大首領囉媒四人爲懷德將軍,羅侈八人爲懷化郎將,次首領奴七、承王八十五人爲歸德司戈。”李燾附注云:
    
    《本紀》十月庚寅後,戊戌前,書豐州刺史王重安言契丹十六族歸附,又於戊戌書易州言契丹右千牛衛將軍王承美來降。按王承美之父甲實居豐州,不知《本紀》所云豐州刺史王重安者果何人也。《會要》及《契丹傳》載王重安與《本紀》同,并載大首領等除官事,而《實錄》並無之,此可疑也。且不知此豐州即王甲所居,或別有一豐州而重安亦復一刺史也?……王承美姓名、官號,《本紀》《實錄》皆誤,前已改正之。獨重安名號無所考證,今於此月末仍書日利、月利等歸順。但削去“豐州刺史王重安言”八字,庶不與王甲及王承美相亂,更竢審訂之。[32]
    
    
    附注已言明,開寶二年十月己亥,契丹日利、月利等十六族歸附事件見於《會要》《國史·契丹傳》與《本紀》。《宋會要》文字於其前有“豐州刺史王重安言”8字,被李燾削去。《太平治跡統類》卷二《太祖經略幽燕》即可與之互證:“豐州刺史王仲晏上言,契丹日利、月利等九十七人來歸欵,上以其大酋領羅美四人爲懷化將軍,羅侈八人爲懷化郎將,餘八十五人爲歸德司戈。”[33]與之相類之記述亦見《文獻通考》卷三四六《四裔考·契丹》:“豐州刺史王重安上言,契丹日利、月利等部,凡一十六部族歸款。詔官其首領。”[34]知兩書所載亦承襲《宋會要》《國史·契丹傳》與《本紀》之語。然豐州刺史王重安上言契丹十六族歸附事並不見於今之《宋會要輯稿》,當屬《宋會要》佚文。
    
    與豐州刺史王重安上言事相對應,宋代史籍應存在另一記述系統,即如李燾所言,宋《實錄》不載豐州王重安事。另有豐州王甲及王承美之說。《長編》卷一〇,開寶二年十月戊戌條:“易州言,契丹右千牛衛將軍王甲以豐州來降,即命其子承美爲豐州衙內指揮使”,李燾附注:“《會要》及《經武聖略》云豐州本河西藏才族都首領王甲居之,契丹署右千牛衛大將軍,開寶二年率衆歸順。” [35]李燾所見《會要》文字今可見《輯稿》方域二一之九《豐州門》:“豐州本河西藏才族都首領王□居之,契丹補左千牛衛將軍。太祖開寶二年,率衆歸順,又命其子承美爲豐州衙內指揮使。”“王”字後闕字當即“甲”字。李燾於兩說無法取捨,才稱“且不知此豐州即王甲所居,或別有一豐州而重安亦復一刺史也?”
    
    豐州刺史王重安上言契丹十六族歸附之說,與《宋會要·方域類·豐州門》所錄文字於記述行文不相容,應不屬該門佚文。其記事所稱“契丹日利、月利”之記事後又見於《輯稿》蕃夷一之九,太平興國七年十二月,亦有《輯稿》蕃夷一之一〇,太平興國八年五月亦詳載安置契丹所屬吐渾突厥三部落、安慶等族八百餘帳歸明人事。由此可知,《宋會要·蕃夷類·遼門》將遼朝節制下的其他部族內附也列入收錄之範圍。因此,此處李燾所見《會要》開寶二年豐州刺史王重安上言事定屬《宋會要·蕃夷類·遼門》之文字,但爲今傳《宋會要輯稿》傳抄脫漏。至於“王甲”與“王重安”是否爲一人,仍待另文探討。此處可以明確的是,《宋會要》關於豐州早期酋長事蹟有兩說並存,《方域類·豐州門》與宋《實錄》同爲一說,《蕃夷類·遼門》之說則與《國史·契丹傳》《本紀》之說相類。此種現象亦於探究《宋會要》編纂與成書有一定的意義。
    
    《輯稿·蕃夷類·遼門》在建隆二年十月至開寶七年這一時段內,不僅應只脫漏了契丹日利、月利歸附之事。《長編》中還有兩條契丹歸投官僚記事,亦應依歸明人之例進行收錄。他們分別是卷七乾德四年六月甲寅 “契丹橫海軍節度使桑進興來降,以進興爲左千牛衛將軍”;卷一〇開寶二年九月庚申“契丹涿州刺史許周瓊來降,以爲右羽林將軍,仍領涿州刺史”。[36]
    
    其二、《長編》卷一一,開寶三年十一月:
    
    初,契丹以六萬騎至定州,命判四方館事田欽祚領兵三千禦之。上謂欽祚曰:“彼衆我寡,但背城列陣以待之,敵至即戰,勿與追逐。”欽祚與敵戰滿城,敵騎少卻,乘勝至遂城。欽祚馬中流矢而踣,騎士王超以馬授欽祚,軍復振。自旦至晡,殺傷甚衆,夜入保遂城。契丹圍之數日,欽祚度城中糧少,整兵開南門突圍一角出,是夕至保塞,軍中不亡一矢。北邊傳言“三千打六萬。”癸亥,捷奏至,上喜,謂左右曰:“契丹數侵邊,我以二十匹絹購一契丹首,其精兵不過十萬,止不過費我二百萬匹絹,則契丹盡矣。”自是益修邊備。[37]
    
    後附李燾註:“據《會要》及《契丹傳》,皆言欽祚破敵在十月,然十一月二十五日奏始到,恐日太遠。今從《本紀》《實錄》載此月。疑十月遣欽祚,十一月乃破契丹也。”可知,此段記事屬《宋會要》佚文。又,就其文類而言,乃是記軍將奉皇帝方略,抵禦契丹獲勝,以備後世參考之文。《輯稿》蕃夷一之二二,至道元年正月即有與其相似之例:
    
    首領韓德威率數萬騎誘近蕃勒波馬尾族自振武入寇[38]。大敗之。先是,虜與賊遷相結,以窺邊境。帝密授神筭于府州折御卿爲之備。至是,御卿率輕騎邀擊之,大敗其衆于子河汊。勒波等族乘虜之亂,詐爲府州折御卿之兵,衆大驚擾,死者十六七,悉委其輜重,涉河而遁。虜將號突厥太尉、司徒、舍利死者二十餘人,生擒吐渾首領一人[39]。德威僅以身免。勒波等族既與虜有隙,悉款塞內附,令御卿將兵迎之,分處于河南,自府州抵平夏[40],帳幕連屬數百里,凡得精甲萬餘騎。帝謂左右曰:“此戎輕進易退,常誡邊將不得與爭鋒,待其深入,則分奇兵以斷彼歸路,因而擊之,必無遺類。今果如吾策。”左右呼萬歲。
    
    此段文字亦與《輯稿·兵類·兵捷門》兵一四之一二至一四之一三、《輯稿·方域類·府州門》方域二一之二同年、月條互見。其行文方式與田欽祚事大體相同,皆以事實強調皇帝所授“方略”或“神筭”的正確性,記事內容也都是擊敗來犯的契丹軍隊。因此,《長編》所述田欽祚“三千打六萬”之事蹟應當屬於《輯稿·蕃夷類·遼門》傳抄脫漏的《宋會要·蕃夷類·遼門》開寶三年記事。參照府州大捷之文例,田欽祚事亦應入《宋會要》《兵類·兵捷門》,與《蕃夷類·遼門》互見。
    
    至於開寶四年、五年、六年,《長編》諸書中無宋、契丹關係記事,《宋會要·蕃夷類·遼門》或本無此三年之事。
     以上是筆者在整理《宋會要輯稿·蕃夷類·遼門》過程中,對《宋會要·蕃夷類·遼門》編纂特徵的一些初步認識。總體而言,《輯稿·蕃夷類·遼門》的行文相對完整而集中,此種情況於《宋會要輯稿》各類、門文字中並不多見。其意義在於能夠通過本校、他校一窺《宋會要·蕃夷類·遼門》的編纂體例,乃至資料取捨的習慣,也由此可以得知《永樂大典》所據《宋會要》底本的編纂和成書的一些情況。亦會認識到,《輯稿·蕃夷類·遼門》文字中存在的諸多看似脫文、錯簡、繫時訛誤等情況,都是《大典》所據《宋會要》底本編纂之原貌,在校勘過程中,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貿然補、改。而這些認識無疑有助於理解《宋會要》各類、門的基本特徵,對《宋會要》文字的校勘、輯佚、復原等諸項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宋會要》的復原、校勘與研究”(14ZDB033)階段性成果。在本文撰寫過程中,曾於課題組讀書會進行多次討論,陳智超、樓勁、江小濤,以及與會的其他先生皆給予指導,審稿專家亦提出寶貴意見,在此僅致謝意!
    
    
    [1]   湯中、王雲海、陳智超諸位前輩已對《宋會要輯稿》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此後亦有郭聲波先生點校的《宋會要輯稿·蕃夷道釋》(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年),以及劉琳先生主持點校的《宋會要輯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這些成果已經解決了諸多問題,爲筆者的研究奠定了基礎。本文的校勘與研究工作,是據1936年北平圖書館交由大東書局影印出版《宋會要輯稿》進行的。
    
    

    [2] 陳智超《解開〈宋會要〉之謎》,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5年,第80-86頁。
    
    

    [3] 王珪《華陽集》卷四四《進國朝會要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093冊,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第325頁下欄。
    
    

    [4] 王應麟《玉海》卷五一《藝文》,合璧本,中文出版社,1977年,第1024頁上欄。
    
    

    [5] 王珪《華陽集》卷四四《進國朝會要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093冊,第325頁下欄。
    
    

    [6]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二〇一《經籍考》引巽岩李氏序,中華書局,2011年,第5773頁。
    
    

    [7] 《宋會要輯稿》蕃夷一之九。
    
    

    [8] 此條原繫於至和元年下。按《輯稿》禮四一之一二,《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八〇皆云宗真卒於至和二年八月,故將之改繫於二年。兩文又皆云宋仁宗於至和二年九月初下詔爲宗真發哀,與蕃夷二之一七所云“八月二十六日”異。
    
    

    [9] 諸奏報文字分別見於《輯稿》蕃夷一之一〇,雍熙三年正月;蕃夷一之一四,端拱二年正月;蕃夷一之二六,真宗咸平六年七月;蕃夷二之五,真宗大中祥符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10] 使行報告分別見於《輯稿》蕃夷二之六,大中祥符六年;蕃夷二之八,大中祥符六年;同頁,大中祥符九年;蕃夷二之九,天禧四年。
    
    

    [11]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一〇,天聖九年六月丁丑,中華書局,2004年,第2559-2562頁。
    
    

    [12] 程俱撰,張富祥校證《麟臺故事校證·麟臺故事輯本》卷二“職掌”,中華書局,2000年,第95頁。
    
    

    [13]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五七,景德元年閏九月癸酉,第1265頁。
    
    

    [14] 《宋會要輯稿》蕃夷一之二九。
    
    

    [15]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八一,大中祥符六年九月乙卯,第1848頁。
    
    

    [16] “萬”原作“百”,“慶”原作“落”,皆據王稱《東都事略》卷一二三《附錄一》(影印宋眉山程舍人宅刊本,臺灣“國立中央”圖書館,1991年);李攸《宋朝事實》卷二〇《經略幽燕》(《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08冊)改。
    
    

    [17] 司義祖整理《宋大詔令集》卷一八五《政事·蠲復上》,中華書局,1962年,第675頁。
    
    

    [18]  “十一族”原脫“一”字,據《輯稿》方域二一之九《豐州》補。
    
    

    [19] 《續資治通鑑長編》(四庫全書底本)卷一〇,開寶二年十月己亥,中華書局影印本,2016年,第672頁。
    
    

    [20]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一月辛卯,第1509頁。
    
    

    [21]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四,景德三年十月乙亥,第1428-1429頁。
    
    

    [22]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五,景德四年四月乙酉,第1453頁。
    
    

    [23]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一月癸酉,第1505頁;《宋史》卷四九一《党項傳》,中華書局點校本,1977年,第14147頁。
    
    

    [24]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一月辛卯,第1509頁。
    
    

    [25]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二月乙巳,第1512-1513頁。
    
    

    [26]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五七,慶曆五年十月己巳,第3804頁。
    
    

    [27]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五七,慶曆五年十月乙卯,第3802頁。
    
    

    [28]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五二,慶曆四年十月甲午,第3707頁。
    
    

    [29]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五七,慶曆五年十月戊辰,第3804頁。
    
    

    [30] 陳均編,許沛藻等人點校《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一,太祖建隆二年冬十月,中華書局,2006年,第9-10頁。
    
    

    [31]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五,開寶七年七月己巳,第322頁。
    
    

    [32] 《續資治通鑑長編》(四庫全書底本)卷一〇,開寶二年十月己亥,第672頁。四庫底本《長編》保留了底本原字,以及四庫館臣刪改之字筆迹,現據其原字錄文。此處李燾附注亦採用該本之文字。
    
    

    [33] 彭百川《太平治跡統類》卷二《太祖經略幽燕》,《適園叢書》本,1914年,第2頁。
    
    

    [34] 《文獻通考》卷三四六《四裔考·契丹》,第9591頁。
    
    

    [35]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〇,開寶二年十月戊戌,第233頁。
    
    

    [36] 兩條記事分別見於《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七,乾德四年六月甲寅,第173頁;卷一〇,開寶二年九月庚申,第232頁。
    
    

    [37] 此條及後附李燾注皆在《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一,開寶三年十一月末,第252頁。
    
    

    [38] 首領韓德威率數萬騎誘近蕃勒波馬尾族自振武入寇。“勒波”,《長編》卷三七至道元年正月、《文獻通考》卷三四六《四裔考》、《宋史》卷五《太宗紀》皆作“勒浪”。此因避趙氏聖祖玄朗之諱而書作“波”。
    
    

    [39] “二十餘人生擒吐渾首領”十字原脫,據《輯稿》方域二一之一《邊州門》、《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七,至道元年正月補。
    
    

    [40] “自府州抵平夏”,“府”原作“撫”,據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四六《四裔考》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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