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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女真的“家”与家庭形态——以《金史》用语为中心

http://www.newdu.com 2018-12-25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孙昊 参加讨论

    
    学界普遍认为女真早期的基本社会单位是父系家庭公社,或称为“大家族”。然而,多数研究对女真家庭形态的认识仍然十分模糊,无法对文献中“家”这个名词的具体指涉范围达成一致认识。本文试从《金史》中“家”的特殊含义入手,对辽金之际女真的“家”与家庭形态之间的关系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正于学界先达。
    
    
    
    
    《金史·世纪》提及景祖乌古乃正室的四子年长异居时,称“劾者可治家务”,“(景祖)乃命劾者与世祖(劾里钵)同居,劾孙与肃宗同居”[1]。《金史·撒改传》:“劾者与世祖同邸,劾者专治家务,世祖主外事”。[2]按《金史》的行文逻辑,劾者与劾里钵同为一“家”,亦可称“同居”、“同邸”。四子异居,都属于另立新“家”。
    
    “同居”是古代文献常见术语,最早见于《秦简·法律答问》。其用法有二:第一,“‘同居’,独户母之谓殴(也)”;第二,“何谓同居?户为同居”[3],涵盖了亲属与户籍两重关系。《汉书·惠帝纪》颜师古注:“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4]此处“同居”指与户主不存在血缘关系的同籍或同财者。据唐刚卯研究,汉魏至唐宋,法律文献中的“同居”偏重于指称同一户籍的关系,同居者包括血亲以及奴婢等非血缘的依附人口。[5]金朝史官使用“同居”这一带有明显中原色彩的词汇指代女真的“家”,表明他们认为两者内涵最为贴近。爬梳《金史》,几例女真社会中“家”的用法亦体现出“同居”的不同侧面。
    
    《金史·世纪》在记述函普裁决部族仇杀时,称“凡有杀伤人者,征其家人口一、马十偶、牸牛十、黄金六两,与所杀伤之家,即两解,不得私斗。”[6]高丽靖宗四年(1038),朝鲜半岛北部的女真人也依照这种习惯法对杀人者进行惩罚,“出犯人二家财物输开老家(受害者)以赎其罪”。[7]可知“家”是女真习惯法的责任单位,占有独立的财产,以及马、牛等主要生产资料。韩世明认为“家”是“当时社会最小的生产、财产占有和消费单位”,“是一个经济实体”。[8]这与“同居”的经济内涵是完全相符的。
    
    《金史·后妃传》称乌古乃之妻唐括氏“在父母家好待宾客”[9]。“父母之家”标识的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同居单位,这与标识父系继嗣关系的“宗族”用法有别。从传主唐括氏的角度看,“父母之家”又是其生养之家,那么这个“家”内涵盖了婚姻与亲子等基本的血亲关系。
    
    此外,“家”内还包括众多非血缘性的依附人口。张汇《金虏节要》:“粘罕之家呼粘罕为官人。思谋,粘罕家人也。”[10]乌陵思谋原为合苏馆女真,后被宗翰俘虏成为家奴,女真将依附人口视作“家人”。金太宗天会九年(1131),“户计其口而有二三者,以官奴婢益之,使户为四口”[11],后世制度中,奴婢为口,不为户,[12]亦是奴隶为“家人”的表现。这一惯习在金建国前就已经普遍存在。11世纪的女真社会,多有人因犯罪被罚做受害者的家内奴隶,“金国旧俗……杀人及盗劫者……并以家人为奴婢”[13],“凡有杀伤人者,征其家人口一”[14]。还有的则因经济压力而沦为债务奴隶。康宗乌雅束和太祖阿骨打初期,“民间多逋负,卖妻子不能偿”,“比以岁凶,庶民艰食,多依附豪族,因为奴隶”。[15]在《金史》记述的时段内,依附人口是女真社会“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可知,辽金时期女真的“家”与古代文献“同居”的意义接近,主要指拥有共同财产与经济生活,并以一定的血亲或人身从属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共同体,可称之为家庭公社。[16]《金史》记述的“家”主要是女真家庭公社的总称,并不特指某种具体的家庭形态。因“家”内成员社会关系各异,自然会存在不同形式的家庭形态。
    
    
    二
    
    我们通常所说的家庭,是指以婚姻或者亲子抚养关系为纽带而结成的人们的共同体,家庭形态即指共同体内成员的构成关系。血亲是一个家庭内的基本关系,当家庭公社内不存在依附人口时,血亲关系与公社关系自然重合,本文将这种现象称为血亲家庭。往往学界对家庭的界定、分类就是依据血亲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如核心家庭、扩展家庭等概念即是如此。
    
    若按此类标准,仅就唐括氏及其父母的关系而言,构成最简单的婚姻与亲子关系,即可称之为“核心家庭”[17]。实际情况是女真多实行多偶婚,“无论贵贱,人有数妻”。[18]关于多妻与“家”的关系,有一例用法:“攻肃宗于家,矢注次室之裙,著于门扉”[19],次室也在“家”的范围之内。景祖正妻为唐括氏,次室为契丹人注思灰、温迪痕氏,共生9子。这种情况可称为多偶家庭,其特征是由共享一个配偶的核心家庭所构成,[20]应是女真家庭公社内最基本的血亲构成形态。
    
    据《金史·世纪》所载,女真社会存在生子年长异居,正室幼子主“父母之业”的习惯法。这种习俗到元代仍然存在。《元典章》卷17《分析》:“旧例,女真人其祖父母、父母在日支析及令子孙别籍者听。”[21]“分析”是“分家析产”的简称,当血亲家庭繁衍到一定程度,会导致女真“家”的“分析”而发生结构变化并衍生出新的“家”。
    
    景祖之子成年,劾里钵与劾者,颇剌淑与劾孙从父母之家分出,成立新“家”。其形态是由兄弟两人为主体构成,外加各自的妻室与子女,形成由两个以上多偶婚家庭组成的联合家庭。原来的景祖之家诸妻及未成年子女继续维持“多偶婚家庭”的形态。景祖去世的时间是辽咸雍八年(1072),[22]唐括氏在辽大安七年(1091)北隘甸之战时尚健在,[23]景祖次室不详。诸子生卒年可考者有穆宗盈歌、麻颇、阿里合懑。景祖卒时,盈歌19岁,依据正室幼子继承“父母之业”的习俗,当留在母亲家内。此时麻颇大概在6岁左右,[24]阿里合懑在2岁左右,[25]都没有成年,所以也应在家内。穆宗子嗣情况不详,仅知其第五子完颜勖“年十六,从太祖攻宁江州”[26],完颜勖生年应在1098年。据常理可以认为有一段时间是唐括氏、盈歌、盈歌子嗣三代同居的情况,一般被称为主干家庭。[27]随着麻颇、阿里合懑的成年,也自然会从其出生之“家”剥离出去,形成新的多偶之“家”。三代同居的主干家庭也因人口的自然死亡和繁衍而解体,分解为几个多偶家庭。
    
    需要注意的是,景祖乌古乃与其妻、子之关系主要体现在《金史·世纪》《金史·后妃传》《金史·始祖以下诸子传》中。这些记载应是使用一般家庭观念进行叙事,不一定完全符合本人实际情况,但应与当时女真家庭普遍状况相合。由此可以确认女真社会普通家庭公社系两代同居的血亲家庭,其形态以多偶婚家庭为主,并且可以衍生出兄弟联合式家庭或者三代同居的主干家庭等过渡形态。
    
    女真作为家户的“家”与家庭形态存在着紧密联系,也存在着较大区别。景祖乌古乃的血亲成员见于记载者有14人,但其子女年龄差距较大,劾里钵与颇剌淑分别出生于辽重熙八年(1039)和十一年(1042),而麻颇、阿里合懑在他们分家时还没有出生,14个血亲成员不可能同时存在于一家。乌古乃血亲家庭的规模接近7口之家,这应是女真血亲家庭的成长极限。高丽文宗二十七年(1073),伊齐村女真人内附高丽觅害村,“检得户三十五,口二百五十二请载版图”,平均每户为7口左右。此处提及的7口之户当是一个血亲家庭的规模,属于血亲家庭与家户重合的基本状况。金建国以后女真家内人口数波动较大。金太宗天会九年(1131)下令户有二、三口者,以官奴益为四口,这当时女真构成一户之家的基本数字。金中叶大定二十三年(1183)的统计数字为户均10口左右,其中正口户均在7口左右。另一组数字则见于宗室将军户口,正口户均在5口左右。[28]三上次男、刘浦江皆认为因女真贵室将奴婢口虚报为正口,以逃避物力,5口的数字更接近女真之家的实际状况,[29]李东馥认为户均5口的观点没有考虑到女真贫富差距大的因素,金朝官方的统计数字更接近实际的户均状况。[30]然据本文的讨论结果,女真血亲家庭的规模完全可以达到7口之家,5-7口都属于女真血亲家庭的正常波动范围。从实际上看,金代女真社会贫富分化严重,每户人口数量从最基本的4口至百口以上的都很常见,故据户均人口数字得出的结论恐怕与实际情况偏离较大。考虑到这一点,女真家内结构仍存在很大的差异,尤其是上层统治者的家内结构更为复杂,无法简单等同于血亲家庭。
    
    辽代女真时期“世祖至桓赧、散达所居,焚荡其室家,杀百许人”,其“室家”的人数可能是这一数字的2倍左右,桓赧、散达属于《金史》所称的“豪族”大家,这种类型的的家庭就包括大量的依附人口在内了。至金代,女真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多有贵族巨室,多有一家百口至数百口者。[31]其中自然包括大量的奴婢口,海陵王时,突合速次室子分财异居时就获奴婢1200口,[32]女真各户之内拥有奴婢是普遍现象,因贫富分化,每“家”内正户与奴婢口之间的比例不一,金大定年间的基层谋克组织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33],那么每户之内的家庭结构与规模就不尽相同。可以认为女真的“家”内的结构是以多偶家庭为核心而形成的复合家庭,所谓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只是其中的一个单位而已。
    
    
    
    三
    
    
    由此可见,女真家庭结构不同于学界所称的“父系大家庭”。父系大家庭通常指“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34]构成父系大家庭的要素有二,其一是同一父亲所繁衍的数个世代子孙,其二是这些子孙及其家庭同财同居。而女真多偶婚家庭的成长极限是在两个世代,达到三个世代同财共居并不占多数。后世金王朝曾鼓励过三代同居,“三代同居,孝义之家,委所属申覆朝廷,旌表门闾,仍免户下三年差发”,[35]三代同居就要“旌表门闾”,可知至金建国后三代同居实属罕见。在辽金时代,父系大家庭并不是女真社会的基层社会单位的主流。
    
    分析之后父子、兄弟关系演变为父系宗族关系,各“家”之间按照继嗣谱系系结合在一起构成“族”,如按荅海一族即有25家。族内各家之关系可由“析”和“聚”两个词汇来概括。世宗时期讨论山东地区猛安谋克生计时,乌古论元忠曰:“彼方之人,以所得之地为家,虽兄弟不同处,故贫者众”,参政粘割斡特剌曰:“旧时兄弟虽析,犹相聚种,今则不然”。[36]“兄弟同处”与“旧时兄弟虽析,犹相聚种”是同一现象的不同表述。其中所谓的“析”指女真兄弟分家析产。“聚”字则体现出一族之内各家的社会团结方式,与代表共财的“同居”有明确区分。
    
    辽代女真法律纠纷中实行的征偿法,以“家”为赔偿单位,以“族”为互助单位,这也可以体现出“同居”、“聚”之间在法律义务上的区别。至于《金史·世纪》中通常提及的政治斗争中的“兄弟”,如“斡勒部人杯乃,自景祖时与其兄弟俱居安出虎水之北”,[37]“腊醅、麻产兄弟者,活剌浑水诃邻乡纥石烈部人。兄弟七人,素有名声,人推服之”,[38]这些用例皆可与“兄弟虽析,由相聚种”相印证,在政治关系中体现出“聚”的互助与联合内涵。
    
    至金建国以后,将女真人编成军民合一的猛安谋克组织,南迁中原,与农业定居社会相融合,“聚”的社会经济作用愈发地凸显出来。女真南迁之后,在一些地区与汉民杂居,特别是在汉人民户众多,且土地相对紧张的山东地区,女真人与汉民混居现象更为明显。大定初,山东女真屯田户往往“各随所受地土,散处州县”,金世宗“不欲猛安谋克与民户杂处,欲使相聚居之”,只因当时对宋战事未了,完颜思敬与山东路总管徒单克宁提出“宜以家属权寓州县,量留军众以为备御”,“俟边事宁息,猛安谋克各使聚居,则军民俱便”的方针。[39]山东路女真户散寓州县,与汉人杂居实为权宜之计,最终目标是要使女真各户聚居,形成社会经济的互助体制。金大定二十年(1181)世宗谓宰臣曰:“猛安谋克人户,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40]所谓的聚居即形成“保聚”,在农时可以互相扶助,结成耕作的合伙制,并非合并土地为共有财产,与“同居”的范畴并不相同。“聚”是女真同族各家在政治、社会、经济领域进行互助与共同行动的基本方式。
    
     综合上述讨论可知,《金史》使用“家”、“同居”、“析居”、“聚”等语汇记述女真社会基本单位家庭公社的特征。通过分析这些用语的含义能够探知,辽金时期女真家庭公社内的家庭形态是以两代人同居的多偶婚家庭为主,兼具联合家庭与主干家庭等形态,并存在大量依附人口。像父系大家庭那样几代人同居共财的情况并不存在。源于同一父系祖先的各“家”在社会与政治活动中形成互助关系,“家”仍维持相对独立的经济权利与责任。个体家户抵御社会风险能力较低,在诸多社会事务上需要依靠同族的继嗣关系结成互助的宗族团体。从《金史》中的记述看,在南迁中原后,多有女真析居分产,宗族离散而引起的贫困问题。统治者仍寄希望利用同族相“聚”的形式,促使女真各户结成生产性的“保聚”,解决女真生计问题,这应是重提“兄弟虽析,犹相聚种”的根本目的。
    


    [1] 《金史》卷1《世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7页。
    
    

    [2]  原文“及诸子长,国俗当异宫居,而命劾者与世祖同邸,劾者专治家务,世祖主外事。”(《金史》卷70《撒改传》,第1613页),撒改卒于金太祖天辅五年(1121),其传记中有称睿宗者,或成文于章宗时代韩玉所修《元勋传》。《金史·撒改传》中传主在世祖、穆宗时代的事迹主要是根据《金史·世纪》进行的改写,但能够体现当时金人对劾者与颇剌淑同居的理解,有一定参考价值。
    
    

    [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38、160页。
    
    

    [4] 《汉书》卷2《惠帝本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88页。
    
    

    [5]  唐刚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6] 《金史》卷1《世纪》,第2页。
    
    

    [7] [朝鲜]郑麟趾等撰:《高丽史》卷95《黄周亮传》,国书刊行会1977年版,第100页。
    
    

    [8] 韩世明:《辽金时期女真家庭形态研究》,《史学集刊》1983年第2期。
    
    

    [9] 《金史》卷63《后妃传》,第1500页。
    
    

    [10] (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178,引张汇《金虏节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0页。
    
    

    [11] 《金史》卷3《太宗本纪》,第63页。
    
    

    [12] 关于金代户口类别的讨论,参见刘浦江:《金代户籍制度刍论》,《民族研究》1995年第3期。
    
    

    [13] 《金史》卷45《刑志》,第1014页。
    
    

    [14] 《金史》卷1《世纪》,第2页。
    
    

    [15] 《金史》卷2《太祖本纪》,第22、29页。
    
    

    [16] “公社”一词是经典作家对传统社会共同体的一种称呼,这种单位亦是现代人类学的研究主题,即cooperate group。
    
    

    [17] George Peter Murdock, Social Structure,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49, p.1.
    
    

    [18] (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3,政宣上帙三,第17页。
    
    

    [19] 《金史》卷1《世纪》,第11页。
    
    

    [20] George Peter Murdock, Social Structure, p.2.
    
    

    [21]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17《户部三》,“分析父母在许令支析”条,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影印元刻本,第644页。
    
    

    [22] 《金史》卷1《世纪》,第6页。
    
    

    [23] 《金史》卷63《后妃传》,第1500页。
    
    

    [24]  据《金史》卷65《麻颇传》记载,麻颇长子谩都本在阇母攻兴中府时去世,享年37岁。考得阇母攻兴中府是在金天辅七年(1123),则谩都本生于1086年。若以辽代女真男子平均20岁生子的习惯而言,则麻颇在景祖去世时,即6岁左右。
    
    

    [25]  据《金史》卷73《阿里合懑传》,阿里合懑于天辅三年(1119)去世,享年49,则其生年为辽咸雍六年(1070),则景祖乌古乃去世时,正为2岁。
    
    

    [26] 《金史》卷66《勖传》,第1557页。
    
    

    [27] 庄孔韶:《人类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
    
    

    [28] 户均数根据《金史》卷46《食货志》大定二十三年猛安谋克户口数计算而得。
    
    

    [29] 三上次男:《金代女眞社會の研究》,中央公論美术出版1972年版,第259頁;刘浦江:《金代猛安谋克人口状况研究》,《民族研究》1994年第2期。
    
    

    [30]  参见李東馥:《東北亞細亞史研究:金代女眞社會의構成》,一潮閣1986年版,144쪽.
    
    

    [31]  参见《金史》卷47《食货志二》,第1047页,卷74《京传》,第1708页。
    
    

    [32] 《金史》卷80《突合速传》,第1803页。
    
    

    [33] 《金史》卷46《食货志一》,第1038页。
    
    

    [34]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8-59页。
    
    

    [35] (宋)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35《三代同居仪》,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02页。
    
    

    [36] 《金史》卷44《兵志》,第996页。
    
    

    [37] 《金史》卷68《欢都传》,第1592页。
    
    

    [38] 《金史》卷67《腊醅、麻产传》,第1581页。
    
    

    [39] 本段引文皆见于《金史》卷70《思敬传》,第1626页。
    
    

    [40] 《金史》卷46《食货志》,第103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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