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寶玉 敦煌文書P.4640v《歸義軍軍資庫司布紙破用曆》共存284行,其中第53-284行為紙曆,經池田溫、盧向前先生等的揭示研究,已受到學界的高度重視,成為了研究張承奉時期敦煌文書,特別是文書定年的工具之一。但是,本卷前52行保存的布曆則由於年代未被確定而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在探究張承奉時期敦煌地區史的過程中,筆者偶有所得,今不揣淺陋,特撰成此文以求教於方家。 一、P.4640v《歸義軍軍資庫司布紙破用曆•布曆》校注 前揭盧向前先生文等本已對這部分文字進行了校錄,錄文也比較準確,但筆者所錄與前賢錄文之間還是有一些差別,故今為下文行文方便,試依原卷行歀重新校錄並酌加註釋如次。 1.日衙官石文信傳處分,樓上納細布陸疋;又衙官令狐迴君傳〔處〕分, 2.樓上納麁布兩疋; 同日俊誠傳處分,支與鐵匠索海全細布壹 3.疋。 十四日奉 判矜放張使君布壹疋。 十五日都押衙羅通達傳 4.處分,支與張使君細布壹疋。 十六日支與璨微使僧文讚細布壹疋。 5.四月五日衙官王留住傳處分,樓上納細布壹疋。 六日衙官尹進子 6.傳處分,樓上納細布壹疋; 同日支與員外春衣細布壹疋、麁布 7.壹疋。 十二日衙官張文建傳處分,樓上納細布壹疋。 十四日支與 8.紙匠造洗麻襆麁布壹疋。 廿七日支與押衙羅文達助葬麁布 9.叁疋。五月二日都押衙羅通達傳處分,支與卜師悉兵略等二人各 10.細布壹疋。 三日支與降人也朋欻律羅麁布壹疋。 十日衙官趙 11.閏子傳處〔分〕,支與新城人細布壹疋;又支與紫亭鎮使高神政細 12.布壹疋。 十二日支與樓上僧智弁春衣麁布壹疋。 十三日都 13.押衙羅通達傳處分,支與押衙鄧音三細布壹疋; 又押衙張留子 14.傳處分,樓上納細布陸疋。 十六日衙官李海滿傳處分,樓上納 15.細布壹疋。 廿三日衙官史英賢傳處分,支與邕歸鎮使楊 16神海麁布壹疋,又支與懸泉鎮使曹子盈麁布壹疋, 廿九 17.日衙官梁受子傳處分,支與康山海麁布壹疋,六月四日押 18.衙張崇景傳處分,支與新城鎮使張從武麁布兩疋。 十 19.日支與璨微使●【左金右匕】悉甫、潘寧等二人共支麁布壹疋; 同日支 20.與酒戶陰加晟、張再集二人浰酒麁布壹疋。 十二日衙官 21.康義通傳處分,支與肅州僧二人各麁布壹疋,又支與常樂 22.縣令氾唐彥麁布壹疋。 十六日衙官張思勝傳處分,支與城 23.東寺園子張文英麁布壹疋。 廿日衙官宋奴子傳處〔分〕,樓上納 24.麁布兩疋; 同日支與押衙嚴君會春衣麁布壹疋。 廿一日衙 25.官彭義和傳處分,支與捉生人張苟苟等二人各支麁布壹疋。七月 26.十三日衙官李文德傳處分,支與張使君麁布兩疋。 十六日衙官張清 27.清傳處〔分〕,樓上納麁布壹疋。 廿日奉 判,支與員外男僧助〔葬〕麁布 28.兩疋; 同日支與退渾悉●【左歹右勺】沒藏身死支麁布壹疋。八月三日衙官高 29.忽文傳處分,樓上納麁布玖疋; 同日判官薛文通傳處分,樓上 30.納麁布壹疋。 十四日衙官石章六傳處分,樓上納麁布壹疋;同 31.日支與設司人昌昌、逍遙等捌人各麁布叁丈,共計支布陸疋。 十 32.六日奉 判,支與兵馬使劉英集助葬麁布壹疋。 十七日衙官趙 33.閏子傳處分,樓上納麁布壹疋。 廿九日都押衙羅通達傳處 34.分,支與曹保保麁布半疋,又支與樂營使張懷惠助葬麁布兩疋。 35.九月七日支與帳設王文勝補大幕麁布壹疋; 同日支與音聲 36.張保昇造胡滕(騰)衣布貳丈肆尺。 九日支與設司吹丹麁布 37.壹丈肆尺。 十日押衙張安仵傳處分,支與劉和信助葬麁布 38.壹疋,又支與口承把道人唐力信、宋骨骨等拾人共支麁布伍 39.疋; 同日衙官唐懷恩傳處分,樓上納麁布壹疋,又同日支 40.與把鷹人程小遷等叁人各支麁布半疋。 十五日支與吳叔慶等 41.雜喜衣布兩疋肆尺,內叁丈貳細。 十九日都押衙羅通達傳處分, 42.支與押衙陰弁君等麁布壹疋; 又同日衙官李文德傳處分, 43.樓上納麁布壹疋。 廿日衙官田文通傳處分,樓上〔納〕麁布壹疋; 44.同日衙官石懷信傳處分,樓上納麁布兩束;又同日支 天使驛 45.吹丹布壹丈。 廿九日支與玉門口承人劉友住麁布壹疋。 46. 已前諸處計用得麁布柒 47. 佰肆疋壹尺,細布壹佰柒 48. 拾玖疋叁尺,麁細都計用 49. 得捌佰捌拾叁疋肆尺。又諸 50. 雜破免文狀計布壹拾伍疋 51. 貳丈。餘殘合見管庫內數 52. 目具在別狀。 二、布曆年代推考 關於P.4640v抄存的紙曆部分的年代,盧向前先生等已明確考出為己未——辛酉年(899-901年),但關於布曆部分,盧先生則未斷定為具體哪一年,而是很謹慎地稱:“我們定不了這布破曆就是辛酉年的記載。即便從記載的內容看,以紙破曆辛酉年三月——五月和布破曆的內容作比較,兩者毫不相干,倒是284行紙破曆辛酉年五月九日有‘兵馬使劉英集傳處分’的記載,而布破曆八月十六日有‘兵馬使劉英集助葬’的記載,但這還是說明不了什麼問題。所以下限定在辛酉年嫌少斟酌。不過,雖然布破曆紀年不清楚,但即使不是辛酉,也不會離辛酉太遠的。”可見盧先生注意到了有關劉英集助葬問題的記載,祇是將其用為推斷布曆下限的依據卻並不合適,筆者以為這祇能是推斷布曆上限的根據之一。 1.布紙曆中“助葬”一詞的含義 為合理論證布曆年代上限,我們首先應探討“助葬”一詞的含義。 盧先生曾指出“本文書中的‘助葬’,是在本人死之時發生的”,其文中的相關推理也是在此認識基礎上形成的,祇是盧先生並未對此認識進行論證,難免被質疑,即“助葬”二字前面的人名(如所言為某人之母或妻,則筆者本文所謂的“人名”係指該女性而非其子或夫,下同)是否一定是指死者,有沒有可能是指領取助葬物品以幫忙辦喪事的人呢?筆者贊同盧先生的觀點,試就此予以補充論證。 考“助葬”的本意為佐助他人發喪送葬。P.4640v中用到此詞的記述有近20處,為充分說明,試將布曆、紙曆部分的相關記述一併彙總: 1.第8-9行:支與押衙羅文達助葬麁布叁疋; 2.第27-28行:支與員外男僧助〔葬〕麁布兩疋; 3.第31-32行:支與兵馬使劉英集助葬麁布壹疋; 4.第34行:支與樂營使張懷惠助葬麁布兩疋; 5.第37-38行:支與劉和信助葬麁布壹疋; 6.第53-54行:支與靴匠安阿丹助葬麁紙壹帖; 7.第65-66行:支與氾乾真助葬麁紙兩帖; 8.第68行:支與押衙曹光進助葬麁紙兩帖; 9.第146行:支與張閏子助葬麁紙肆帖; 10.第166-167行:支與程里仵助葬麁紙兩帖; 11.第169 行:康家娘子〔助〕葬支〔與〕麁紙壹束; 12.第194行:支與張忠賢助葬麁紙壹束; 13.第195行:又支與押衙閻奉國助葬麁紙伍帖; 14.第202-203行:支與箭匠董●【左風右盖】●【左風右立】(颯)母助葬麁紙兩帖; 15.第213行:押衙張安仵妻亡助〔葬〕麁紙伍帖; 16.第220行:支與巡官助葬細紙壹束、麁紙壹束; 17.第231-232行:支與金銀匠王神妻亡助葬麁紙兩帖; 18.第244行:支與押衙孔迴政助葬細紙壹束、麁紙壹束; 19.第273行:支與安慶全助葬麁紙柒帖。 另外,第28行記“同日支與退渾悉●【左歹右勺】沒藏身死支麁布壹疋”,內容相類,唯文中沒有出現“助葬”一詞。 可以看到,上列19例中,第11、15、17例的敘述方式略顯特殊,3句中各句敘事的繁簡程度也不盡同,但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助葬”前的人均為女性,待我們搞清楚另外16例中“助葬”一詞的確切含義之後,此3句的句意自然明瞭。先來看句式完全相同的另外16例。 這16例的基本句式是:支與+某人+助葬+物品名稱及數量,“助葬”一詞在其中的位置固定,所起語法作用自應一致,換言之,此詞之前的人名或應全部指代死者,或應全部指代領取助葬物品以幫忙辦喪事的人。通過對各人名的分析可知,第二種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因為書於“助葬”之前的某些人肯定不可能在歸義軍政權中任職,沒有資格來軍資庫領物。最典型的是第14例中的箭匠董●【左風右盖】●【左風右立】(颯)母,歸義軍的軍資庫怎麽可能將庫管物品發放給一個無職無位的老年婦人?關於她出現於軍資庫司賬曆中的原因,前面提及的敘述方式略顯特殊的第15、17例是最好的注腳。 第17例所記最全:“十六日奉判支與金銀匠王神妻亡助葬麁紙兩帖”,毫無疑問,這裏“金銀匠王神妻亡助葬”是支與麁紙的原因,即:作為歸義軍政權所屬工匠的重要親屬,金銀匠之妻身故後得到了官府的關照而“被助葬”。第15例“又同日押衙張安仵妻亡助〔葬〕麁紙伍帖”與此大體相當,之所以省略了“支與”,是因為這不是該日的第一筆記錄。同樣,第11例也屬於這種情況,康姓是敦煌的大姓,既有多人在歸義軍政權中執掌要職,又與節度使家族有姻親關係,“康家娘子”的身份自然尊貴,故她去世後軍資庫為其支出的助葬用紙為一束,多於其他家眷的兩帖或五帖。 因而,第14例中的同為女性的箭匠董●【左風右盖】●【左風右立】(颯)母也是“被助葬”的死者,該記錄說的顯然是因董箭匠之母身亡,軍資庫支出麁紙為其助葬,而不是董母來領紙為他人助葬。對於當時的人而言,“助葬”一詞極其普通常見,含義明確固定,無論相關記錄中是否出現“亡”字,時人都清楚記錄中所說的是物品的用途而非誰來領取,故“亡”字可省可留,不影響句意。這樣,我們已可確知上文所列與第14例句式完全相同的其餘各例中“助葬”一詞之前的人名所指代的均為逝者,並且,還可以自然而然地推而廣之的是,此解也應適用於其他敦煌文書中的類似表述,如Дх.01275《曹元忠時期歸義軍軍資庫司紙破曆》所記“奉判支都衙王文通身故助葬紙壹束”等即可與本卷相互印證,該條記錄也是將支出用途表述得最為清楚明白的一例。 單就P.4640v而言,可以驗證筆者上述主張的是,在長達200多行的紙曆中,所記三年間“傳處分”或申領物品的人員經常反復出現,但一旦某人被書於“助葬”之前,該人名便從此消失,這祇能說明其人已逝。試舉一例。 P.4640v存有3筆有關張忠賢的記錄,分別是: 第123行:(己未年十一月)廿七日,支與押衙張忠賢造曆日細紙叁帖; 第129-130行:(己未年十二月)廿三日,支與押衙張忠賢造文細紙壹帖; 第194行:(庚申年八月)廿七日,支與張忠賢助葬麁紙壹束”。 考張忠賢是張氏歸義軍時期相當活躍的負責陰陽星曆的押衙,在敦煌文書中出現的次數比較多,今知主要有: P.4996+P.3476呂定德寫《癸丑歲(893年)具注曆日》卷尾有“忠賢校了”; S.2263《葬錄序》題記記其乾寧三年(896年)五月曾撰集《葬錄》; 日本京都大學羽田亨紀念館所存敦煌文書《修禪要訣》照片上題“於時大唐光化二年(899年)四月 日押衙兼參謀守州學博士張忠賢記”。 可見上列文書的時間均在庚申年(900年)八月廿七日軍資庫為其支出助葬麁紙之前。而P.4640v紙破曆部分的另2筆者記錄尤堪注意: 第218行:(庚申年十一月廿七日)同日支與押衙鄧音三造曆日細紙叁帖”; 第228-229行:(辛酉年正月)八日支與押衙鄧音三造文細紙壹帖。 鄧音三從軍資庫領紙的用途、數量與上一年度的張忠賢完全相同,時間也相對應,可知他便是接替已逝的張忠賢繼續為歸義軍政權造曆的人。 總之,以上推考使我們可以確知“助葬”之前的人名所指為死者。於此我們還可以注意到至少兩個問題:其一,P.4640v《歸義軍軍資庫布紙破用曆》記賬敘事的角度是物品的用途與去向,因為唯有這樣賬目才能清楚準確和便於審核,至於具體領取人是可以隱括於其中或於必要時按圖索驥的;其二,由軍資庫為下屬官吏工匠的喪葬或下屬官吏工匠的重要親屬的喪葬支付一些布或紙,是歸義軍政權撫慰下屬的具體措施,當然,究竟支與布還是紙,以及支與多少,則要據各人身份地位而區別對待,親疏有異,輕重有別。 2.P.4640v布曆年代上限推論 有關助葬支出的記錄是我們推考布曆年代上限的依據。除盧先生已提示的有關劉英集的記錄外,筆者又查找出另外一人的記錄也可以說明布曆部分的上限為辛酉年,此人為劉和信。劉和信在P.4640v中曾多次出現,紙曆部分有第195-196、205、219、239、251-252行共5次,所起作用均為“傳處分”,其中最後一次即第251-252行所記時當辛酉年(901年)三月四日,說明此時他尚在任上,而布曆部分第37行九月十日下則記“支與劉和信助葬麁布壹疋”,表明此時劉和信已逝,那麽,其年份至早也得是辛酉年當年,即劉和信逝於其辛酉年三月四日“傳處分”半年後的九月或再後的某年九月。這與有關劉英集的記錄透露出來的時間信息一致。因而辛酉年當為P.4640v布曆的年代上限。 布曆的年代上限比較容易推斷,下限則難以僅據P.4640v本身推考,需要將布曆內容與其他文書及相關歸義軍史事結合起來方能考定。 3.張從武、張寶山替代時間及相關《新城鎮使張寶山上常侍狀》考釋 P.4640v布曆第18行記某年六月四日“支與新城鎮使張從武麁布兩疋”,據前述布曆上限為辛酉年的判斷,此處的某年祇能是辛酉或辛酉之後,此時擔任新城鎮使的為張從武,那麽對其任職時間下限的考察當有助於對布曆年代下限的推斷。不過,與張從武有關的敦煌文書比較少,今知主要有兩三件:其一為P.3384+羅振玉舊藏《大順二年(891年)辛亥正月一日沙州百姓翟明明等戶口受田簿》,該文書對我們推斷張從武任新城鎮使的時間並無幫助;其二即為本文探討的P.4640v《歸義軍軍資庫司布紙破用曆》,除前舉第18行外,他還出現於第64、111、135行,身份均為新城鎮使,時間則分別為己未年(899年)五月、十月、庚申年(900年)正月,較第18所記更早,無法據以考證他的任職下限。因而我們祇能從其接替者的繼任時間著手。 我們知道,繼張從武之後接任新城鎮使的為張保山,其名在敦煌文書中又常寫作“張寶山”。今知可以說明他出任此職的最早文書為羅福萇編《沙州文錄補》所收《張□殘書狀》(筆者以為較準確的擬名當是《新城鎮使張寶山上常侍狀》,故本文一般採用筆者擬名)。因今已無從得見該文書圖版,試據羅福萇錄文及相關說明文字復原並酌加標點如次: 〔上缺〕日寶山蒙 體何似?伏惟善加 着物色,孤鎮地無所出,前件□黃礬、菌子,乞垂 容納。不宣,謹狀。 月 日 張□狀上 常侍閣下 謹空 此外,羅福萇氏還特意說明該狀末署名上加蓋有新城朱記印,並抄錄了兩通狀封上的文字,分別名之曰《封書樣》和《封與大將書樣》,這本是極其難得的可據以研究古代書狀封裝樣式的寶貴資料,但是非常可惜的是,羅氏將所有文字連排,未點斷和說明格式。筆者揣測,這些文字在狀封上當書寫於不同位置,字體大小亦或有所區別,係分別標明收書者與致書者,封口處或許也鈐有印記。今轉錄羅氏錄文,並試酌加空格以區分標示文意: 其一,羅氏所稱《封書樣》: 新城鎮狀上相公衙 節度押衙充新城鎮遏使張寶山狀 謹封 其二,羅氏所稱《封與大將書樣》: 謹謹上郎中閣下 節度押衙充新城鎮遏使張寶山狀 封 筆者推測羅氏過錄的是兩件狀封上的文字,僅第一件與上錄《新城鎮使張寶山上常侍狀》有關,不過,兩件狀封和書狀中的署名及朱印均可證明致書者為已出任新城鎮使的張寶山。那麽,本件書狀在修狀時間處留白,其年代可考嗎? 筆者以為,對該狀收書者稱謂的考察當有助於推斷修狀年代及張保山出任新城鎮使的時間上限。本狀稱收書者為“常侍閣下”,此常侍即時任歸義軍節度使的張承奉無疑。榮新江先生曾據S.515v(2)《敕歸義軍節度使牒為開元寺律師沙門神秀補充攝法師事》“推測張承奉大概在天復元年(901)十月已自稱尚書”,即張承奉的常侍稱號最多用至天復元年十月,以後便改稱尚書。天復元年的干支為辛酉。那麽,作為鈐有官印的歸義軍內部的正式文書,狀中對節度使的稱謂應該就是其當時最高的官銜,所以此書狀即應作於天復元年十月之前,此時書狀作者張寶山已署“新城鎮遏使”,他替代張從武的時間當然就不會晚於天復元年十月,這與此前我們對其主要任職經歷和生平事跡的整體推考恰相一致。 4.P.4640v布曆年代下限推論 P.4640v布曆第18行記某年六月初的新城鎮使尚為張從武,據上文對布曆時間上限的考證,其時當為辛酉年或辛酉之後的某年,而我們又新推算出張保山始任新城鎮使,亦即張從武離任或去世的時間不會晚於天復元年即辛酉年十月,這樣,布曆部分的年代便祇可能是辛酉年了,也就是說,當年六至十月之間張從武被張保山接替,《新城鎮使張寶山上常侍狀》也撰作於此間,是張寶山到任後給時稱常侍的歸義軍節度使張承奉的送物狀,參照當時敦煌官場的常規作法,它或許還有可能帶有為新獲提升而向節度使致謝的意思。 確定了P.4640v布曆所記各項支出的發生時間為辛酉年三至九月,這部分布曆的利用價值便可以大大提升。 比如,該布曆現存的52行記錄中共提到有具體姓名或身份限定的人員60餘人,他們時或現身於其他敦煌文書,因而我們在推算相關無紀年文書的年代時便有了時間參照點。 再如,由於P.4640v首尾俱殘,以往又未能確定布曆年代,此份布紙破用曆本身的一些問題便無從解決。今既已考出布曆年代為辛酉年,而其後緊接己未年紙曆,則可知此破用曆原來的涵蓋年份即僅為己未至辛酉共3年,第46-52行有關麁細布的算會為3年支出的總計,由於軍資庫司“總管歸義軍財賦物資並負責日常經費的支用”,官布又是歸義軍政權征收的主要稅目,在唐五代的西北地區被用為計價標準而具有貨幣職能,那麽據3年的支出總量(麁布704疋1尺、細布179疋3尺,合計883疋4尺,外加雜破15疋2丈),有興趣的研究者便可分析出歸義軍經濟史方面的一些情況。 又如,P.4640v布曆所記各項支出發生於辛酉年三至九月,而本卷紙破曆部分保存至辛酉年五月九日,那麽,是年三月中旬至五月上旬軍資庫的布曆和紙曆支出便可同時獲知了,兩相比對,透過對某些支出的分析,既可印證筆者對布曆為辛酉年的推斷不誤,又可據此解決一些以前沒有注意到的問題,探知一些當時發生的歷史事件,從而對這一時段的歸義軍歷史有更細緻深入的認知。舉例來說,筆者對光化年間歸義軍入奏和天使西來情況的探討即是在解析本件破用曆並結合其他文書和傳世史料的基礎上進行的,詳見另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