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以敦煌吐鲁番地区出土文献中与“妾”相关的社会文书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对“妾”的一些别称作了释读,其次分析了“妾”的身世来源、纳娶方式与缘由,再次从探讨生活状态的角度来展现这一婚姻关系补充群体存在的常态,并借此摈弃人们对古代“妾”之生活状态的某些偏差。 关 键 词:敦煌;吐鲁番;妾;常态 作为一夫一妻婚姻关系的补充,“妾”这一群体长期存在于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生活之中。而关于她们生活状态的记录却总让后人捉摸不定,如在零星正史记载或多记坊间传闻的笔记小说中,“妾”多是以色邀宠、受嫡妻迫害、结局凄惨的代名词;在比较写实出土墓志中,“妾”又似乎是温婉贤淑、得到家庭认可的贤媛淑妇。笔者以为,正是这些徘徊于否定与肯定之间的记载,让后人对她们的真实状态难以深入探究。本文以敦煌吐鲁番地区出土社会文书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对民间社会流行的“妾”的别称作了释读,继而勾拣出敦煌吐鲁番社会文书中的相关记录。其次探讨了民间社会的纳妾方式与缘由,最后从分析她们的一些具体活动入手,力求客观而真实地复原这一婚姻补充群体存在的常态。因为本文所依据的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文书多集中在唐代,因此本文的探讨对认识唐代民间社会的纳妾风气及妾的生活状态也略有帮助。 一、妾的别称 在本文的开始,首先得说说“妾”的别称。虽然民间社会惯常将男子嫡妻之外的其他配偶称为“妾”,但这只是一个最通俗的统称。而“妾”专指女奴,这一指代在秦简中多有所见,如睡虎地秦简中有“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1]句,里耶秦简中也多次出现了“小妾”、“臣妾”、“隶臣妾”、“隶妾”等字样[2]。可见当时“妾”实乃对女子的一种贱称。男子除“嫡妻”以外的配偶,因为多由不贵者充任,于是渐渐“妾”也就成了她们的代称。而在古人的习惯中,“妾”还有许多别称。清人赵翼在《陔余丛考》中已考订过几例妾之别称[3],今人杨树达先生《汉代婚丧礼俗考》[4]、陈鹏先生《中国婚姻史稿》[5]、姚平先生《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6]134-172等著作中勾拣历代“妾”的别称种类颇多,兹列表于下: 13 远 又冒 14 下款,浪称是妇,准如 15 妾名,陇岂能 16 不敢妄陈,依实 17 贞 72TAM209:90 1 梁台妾勘申不? 2 其雷陇以状问。 实 3 心白。 4 六日 72TAM209:92 ……………………………………………………… 1 问娶 2 为 3 今复 4 心□。 5 □□ 通过分析案件当事人的叙述,笔者认为以上残卷蕴涵的婚嫁生活信息如下: 首先,张幹纳梁延台为妾时有媒人和聘财,雷陇贵也是通过媒人,并以五匹绢为聘礼娶阿赵为妾,因为阿赵没有亲人收取聘礼,雷陇贵还以卖绢的钱让阿赵自己买衣服作嫁妆。由此可见纳妾需要媒人出面撮合,更需要相当的聘礼,尤其是雷陇贵妾阿赵虽然身无父母,但雷陇贵在纳娶时没有偷工减料,而是按当地的纳妾行情用绢作为聘礼。 其次,张幹妾名梁延台,在他提亲时又有其母出现,最后在得到女方家人的同意后将妾礼聘入门,从这些程序判断,梁延台应该出身于良家。雷陇贵以原都虞侯府史杨玉妻阿赵为妾,从他“媒媾娶”之句看,阿赵虽然是再嫁,也虽然再嫁为妾,但她的出身依然是良家。 再次,雷陇贵家的情况还更有复杂一 参 考 文 献 [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R].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104. [2] 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J].文物,2003(1):4-35. [3] (清)赵翼.陔余丛考[M].栾保群、吕宗力,校点.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 758-759. [4] 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M].王子今,导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44-46. [5]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 671-680. [6] 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134-172. [7]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R].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182-184;王子今认为“偏妻”是对于正妻而言,同后世之“偏房”,“下妻”同“小妻”.王子今.“偏妻”、“下妻”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C]//古史性别研究丛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19-231. [8] 李凇.陕西古代佛教美术[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56. [9] 刘蓬春.唐人蓄妓对家庭观念的影响——《故妓人清河张氏墓志》考析[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119-124. [10]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1] 高世瑜.唐律:性别制度的法典化[J]//唐研究(第十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37-339. [12] (刘宋)刘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 1780. [13] (唐)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1892. [14] 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图版本)肆[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 [15]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173-174. [16] 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图版本)叁[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 [17] 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图版本)贰[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 [18]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19] 郝春文.英藏敦煌社会历史文献释录(第3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21. [20] 陈秀兰.敦煌变文词语校释[J].古汉语研究,2002(2),69. [21] 岳纯之.论唐代纳妾制度[J].历史教学,2005(10),19-23. [22] 刘俊文.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9:518-523. [23] 陈永胜.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168-169. [24] Tsuguhito Takeuchi.Old Tibetan Ccontracts from Central Asia[M].Daizo Shuppan,Tokyo,1995:162-164. [25] 杨铭.四件英藏敦煌藏文文书考释[C].2000年敦煌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 (历史文化卷)》(上册),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3:292-293. [26] 陆离.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期的市券研究[J]//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九卷).北京:中华书局,2006:234-235. [27] (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79:6292. [28] 陈丽萍.敦煌文书所见婚变现象初探(一)——以妇女为中心的考察[J].敦煌学辑刊.2005(2):164-172. 些,他在前妻阿马健在时娶妾阿赵,阿赵入门14年后,他又娶阿常为妾,雷陇贵拥有一妻二妾,似乎是先娶的阿赵与后娶的阿常二人不和,经常争吵并各自以正妻自居,最后甚至为此打起官司来。 最后,在剥离这些细节之后,再看这两个案例所争执的事件,就是张、雷二人自称分别纳梁氏和赵氏、常氏为妾,并在呈词中回忆了当年纳妾的过程。他们且都只承认以上女子的身份是妾。如张幹在呈词开头“实不是囗压者”,似乎在力澄他并没有压妻为妾。雷陇贵也坚称阿赵与阿常是“浪称是妇”,不安于“妾名”,可见这两位妾也是状告他压妻为妾。那么,为何张、雷二人那么肯定自己没有压妻为妾,而那几位女子又为何要求提升其夫家身份呢?这依然得从《唐律疏议》中找寻答案。《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有妻更娶”条: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疏议曰: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之齐。中馈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徒一年。“女家减一等”,为其知情,合杖一百。“若欺妄而娶”,谓有妻言无,以其矫诈之故,合徒一年半。女家即不知情,依法不坐。仍各离之…… 问曰:有妇而更娶妇,后娶者虽合离异,未离之间,其夫内外亲戚相犯,得同妻法以否? 答曰: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祥求理法,止同凡人之作。[10]278 “以妻为妾”条: 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疏议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人者,即合二年徒罪…… 问曰:或以妻为媵,或以媵为妻,或以妾作媵,或以媵作妾,各得何罪? 答曰:……若以媵为妻,亦同以妾为妻。其以媵为妾,律、令无文,宜依“不应为重”,合杖八十。以妾为媵,令既有制,律无罪名,止科“违令”之罪。即因其改换,以告身与回换之人者,自从“假于人官法”…… [10]279 以上对停妻再娶和以妻为妾的处罚正好可以对应在上文张、雷二人的案卷中。如果张幹、雷陇贵压妻为妾,则要受两年的囚禁徒刑。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雷陇贵如果是停妻再娶,也会受一年的牢狱之灾。由此可见,唐人对以妻为妾或有妻更娶事件的禁断还是在律法上还是很严肃的。这里姑且不论诉讼双方的对错,从民间社会有女子状告丈夫压妻为妾的实例来看,唐人对妻妾名分的确定也是相当在意的,由此折射出妻妾名分的不同,女性所受的待遇和本身要求之间的差距会比较大,否则不会有女子冒着破坏家庭和睦的危险而状告丈夫,其夫又极力辩解没有压妻为妾。 笔者相对更关注的是案卷中反映出来的纳妾下聘和妾的出身问题。那么,除了聘娶,敦煌吐鲁番地区是否还存在其他方式的纳妾程序,敦煌藏文文书V.P.1282号或许是关于一次买妾过程的详细记载。 日本学者武内绍人最早对该文书作了拉丁文转写和英文释译,并定名《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a woman as a wife》[24]。杨铭先生的中译文定名《子年王恪恪买妻书》,但正文中又作“买妾”[25]。陆离先生的中译文《子年王皋皋买妾书》中也作“买妾”[26]。几位学者对“妾”的释译或理解有所分歧。鉴于吐蕃统治敦煌时期人口掳掠和买卖的频繁,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被当作货物一般转手倒卖,她被买主当作妻、妾、婢的可能性都存在。如果按照“买妾”来理解这篇契约,由她是被兄长自愿出卖这点判断,其本身至少不是女奴。契约中保证她若出逃,卖家将要赔偿双倍的身价或以另买一女子抵价。当然,契约同时约定买主应向她提供相应的生活必需品。如果从妾角色理解,契约中些许体现了对不幸妇女的一点人道保证。 由上述两份社会文书所见,唐代敦煌吐鲁番地区娶妾流行,买妾也可能存在。这 也或许能说明民间社会纳妾方式的多样性:娶妾需要女子家人的同意以及支付一定的聘礼,买妾的实质是人口的买卖,所以只需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买卖双方的权益。从分析妾的身世来源来看,虽然以上社会文书中出现的女性都属于良人,但笔者并不想用增加的某个事例去论断唐代社会的良人为妾和贱人转化为良人再为妾的比例,反而想到关于良人为妾,在唐代的社会或许这只是男性认可的一个程序开端,其实不能过分强调妾只能由良人充任的规定或现象。 而关于妾被纳娶的原因,大致有相悦、子嗣、纵欲、代妻四种情形,这与敦煌吐鲁番地区的情况又有无相通呢? 首先,P.4992号中的氾再晟父与妻育有一子三女,还能在“外有一妻”并生子名保保。从这位“外妻”的际遇中能折射出几分唐代男子的纵欲观,这一点应该是能说得过去的。还有上揭吐鲁番文书中的雷陇贵有妻马氏,又娶妾赵氏,时隔十四年后再娶妾常氏。虽然文书中也没有提到他先后纳两妾的原因,不过从他能以原虞候府史杨玉妻为妾,并出得起相当聘礼这些行为推断,雷家应该比较富足,其经济能力决定了他纳妾的动机更多当是出于纵欲。 其次,69TKM39:9/4(a)号中的户主囗苟41岁,妻令狐氏37岁,妾安氏26岁,这夫妻二人与妾之间的年龄差距比较大。而他的儿子仅有4岁,很可能为妾安氏所生。安氏是为了子嗣的原因而被收纳的。64TAM35:61(a)之八号中的父婆子已经59岁,妾罗氏才29岁,两人年岁差距足有30岁,其子女仅1、2岁,尚在襁褓,不难确定罗氏在夫家的生育价值。 不过,在64TKM1:33(b)、34(b)、32(b)、35(b)、36(b)号中,孟海仁44岁,妻史氏27岁,妾高氏28岁。妾还比妻大一岁,其子分别为4、5、6岁,就无法确定这三个接连出生的孩子的母亲是史氏还是高氏。那么,高氏就不仅仅是出于生育目的而入娶。同样,天宝年间的敦煌地区的程什家庭,其妾茹阿妙被纳娶的动机就更难确定了。显然程什住53岁的女儿法娘的生母不在这三位妻妾之中,这说明他还有一位已 故的妻或妾。从这三位妻妾的年龄来看,57岁的妾茹阿妙在47岁的妻王氏面前并没有年龄上的优势。从他们子女的年龄分析,除了法娘外,其余的子女都可能出自任何一位妻或妾,可见,以敦煌吐鲁番为实例的民间社会,男子纳妾似乎还有一个切实的目的,即增加劳动力。这个解释应该符合一般百姓的生活状态,即在家庭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纳妾不仅可能有机会生儿育女,更能为家庭增添劳动力,这样的一举多得,应该具有相当大的施行空间和实用性。 以敦煌吐鲁番地区为实例的民间社会,对岳纯之先生所说的两情相悦,我们自然不排除男子和妾之间在感情上的相合,但对于更多处于基层社会的男性劳动者来说,在考虑纳妾时,对生儿育女和增加劳动力的现实思考或许会超过更高一级的精神上的风花雪月,甚至就直接出于男性对婚姻生活的更多索取。这一点,与武则天时期礼部尚书许敬宗的名言:“田舍翁多收十斛麦,尚欲易妇”[27]的精髓正好一致。那么唐代民间社会的男子纳妾应该多出一条容易被人忽视的增加劳动力的单纯动机。 三、生活状态上文分析了唐代敦煌吐鲁番地区民间社会所见的纳妾方式和妾的入娶原因,那么这些以妾的身份进入夫家的女性,她们的生活常态又是如何? 上文已提及吐鲁番出土社会文书中的福州都督府长史唐循忠媵薛十五娘在西州市场上买了一名13岁的胡婢绿珠。虽然薛十五娘的籍贯不在吐鲁番,但作为一位阔气的买主,她所进行的商业活动正处于奴婢贸易兴盛的吐鲁番地区。又鉴于虽然媵在身份上要高于妾,但同样又与妾一样属于男子嫡妻以外的配偶,笔者这里将她当作一位具有较高家庭身份的妾来看待,那么她的社会活动就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意义,也展示她所代表的类似身份的女性为我们所不熟悉的另一面生活状态。 笔者先将相关文书转录如下,73TAM509:8/4-3(a)《唐开元二十年(732)薛十五娘买婢市券》: 1 开元贰拾年捌月 日,得田元瑜牒称,今将胡婢绿珠年拾叁岁, 2 于西州市出卖与女妇薛十五娘,得大练肆拾匹。今保见集, 3 谨连元券如前,请改给买人市券者。准状勘责状同,问 (后略) 73TAM 509:8/4-1(a)、4-1(b)《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券》: (前略) 20 福州都督府长史唐循忠媵薛年拾捌 21 侄男意奴年贰拾壹 奴典信年贰拾陆 22 奴归命年贰拾壹 奴捧鞭年贰拾贰 23 奴逐马年贰拾捌 婢春儿年贰拾 婢绿珠年拾叁 24 婢失满儿年拾肆 作人段洪年叁拾伍 25 马捌匹 一劣骠草八岁、一枣骝父九岁、一骢草八岁。一马吉父六岁 一骢敦六岁、一骝父七岁、一骠父二岁、一骢父二岁 26 驴伍头 并青黄父,各捌岁。 27 右得唐益谦牒,将前见驴马人等往 28 福州。路由玉门、金城、大震、乌兰、潼蒲 29 津等关。谨连来文如前,请给过所者。 30 囗检来文,无婢绿珠、失满儿,马四匹 31 囗同者。准状问唐益谦得款:前件婢 32 囗于此买得,见有市券。保白如前。其 33 马并是家畜,如不委,请责保者。依 ……………………………………………………… 34 囗市券到勘,与状同者。依问保人宋守廉 35 等得款:前件马并是唐长史家畜,不 36 是寒盗等色。如后不同,求受重罪者。 37 唐长史侄益谦年廿三。 38 右得前件人牒,请过所往福州者,检无 39 来文,问得唐谦款:从四镇来,见有 40 有粮马递者。依检过所,更不合别给。 (后略) 薛十五娘与夫侄唐益谦从四镇出发往福州探夫,有典信、归命、捧鞭、逐马等壮年奴仆,作人段洪年和侍婢春儿,以及八匹马和五头驴子随行,可谓出行浩荡。在途径西州时,薛十五娘和唐益谦分别买得婢绿珠和失满儿,两个婢女的身价都是练40匹。这位年仅18岁的年轻“媵”,能带领家人远赴福州,并能自主置买婢女,可见媵在夫家的地位和实际作为要超出我们的想象。 如果薛十五娘的例子因为是官宦人家妾的行为,与笔者所强调的民间社会中妾的常态不完全一致的话,敦煌吐鲁番的其他社会文书依然可以为我们展现她们的生活状态。如妾在亡夫时或亡夫后所面对的生活: 上揭S.4577号中杨将头分配遗产时,给小妻富子的是:“伯师一口,又镜架匮子,又舍一院”。给妻仙子的是“大锅一口”。杨将头明显是偏向富子的。S.3287v号中的氾国珍死后,其小妇宠宠出度为尼的例子,或许能为杨将头的行为稍作解释。虽然宠宠出度的原因不定,如无子、家贫、被家人不容、信佛和对亡夫的怀念等。但无论如何,丈夫生时是地位低于妻的妾,丈夫故后又盛年出家,这对于任何女性而言,都是一种悲惨的命运。而且就算作为嫡妻的女性,在丈夫亡故后都有会陷入生活的困顿[28],那么丈夫能够在临终前安排后事,对妾今后的生活有所安排并在物质上有所偏向,就不难理解了。 那么,除了出家,妾在夫亡后还有什么归宿?64TAM35:66(a)号中的翟急生父已经亡故,父妾史氏才26岁,比她的庶子还小2岁。即便如此,至少在这次户籍清查时,史氏还在守寡。P.4992号中氾再晟父的外妻,夫亡后将儿子归还本家,自己则潇洒地再嫁押衙杨存进。从后来保保跟随母亲到杨家时说“随母承受富产,不要亲父贫资”看,她的改嫁是相当成功的。当然,像上揭张幹、雷陇贵的妾甚至为了争名分而对簿公 堂,竟然状告夫君,这在古代社会还是需要相当勇气的行为。这种行为更能颠覆我们之前所知道的那些受压迫欺凌或恭顺规矩的妾的形象。 当然,无论程什住还是囗苟、孟海仁、父婆子、冯阿怀、雷陇贵等户中的妻妾都共处一家,为丈夫生儿育女,这种“宁静”的状态,应该就是敦煌吐鲁番地区乃至整个唐代社会普通百姓之妾的生活常态。不论她们出身良贱,还是聘娶或买得,这些在进入新家庭后其实都不再重要,她们面对的是作为婚姻家庭生活一份子的责任与义务,是承担着一个特殊社会符号,但实际上又充当着平凡女性的家庭角色,无声地为家庭付出,在失去嫡妻名分的同时,也能收获为人妻、人母的欢愉。尤其是与丈夫的正妻之间,肯定既存在矛盾,也能彼此谅解,因为毕竟在男权的时代,能够具有哪一种社会身份,并不是她们自己能够决定的。而在这种宁静状态的张力下,无数有妻有妾的小家庭组成了变动而并不完美和谐的社会。不过,通过对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妾的形象的探讨,笔者以为她们确实有别于零星的正史史料、笔记小说中所见那些被戏弄、虐待、残害和转卖的无辜可怜女性,也不同于出土墓志中那些被定格为贞淑娴静的理想女性角色。民间社会中的妾在平凡的生活中奉献自己,也能为自己的幸福或声名而选择改嫁,甚至诉讼公堂,这些都是她们生活状态多样性的表现。 妾的别称
以上这些考订主要依据传世文献或出土墓 志,其实在其它一些出土文物中还能见到“妾”的别称,如张家山汉墓简文中就出现了“下妻”、“偏妻”[7];《西魏大统三年(537)高远造像碑》中,碑主高远有“妻贵敬容坐禅”、“次妻刘白□坐禅”[8]。刘蓬春先生认为唐人墓志中所见为的几位“妓”人,也应是主人事实上的配偶,其身份、地位与“妾”相当,妓人在配偶心中的实际地位已经相当于正式婚姻的妻子,这种思想和态度对封建礼教的规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9]。 上文提到,“妾”是对男子嫡妻之外其他配偶的统称,在男子多娶的家庭中,“妾”内部的等级差异又有细致的定位,关于这一点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婚姻史》中早有较为详细的论述。《唐律疏议》卷22“斗讼条”载:“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10]442可见:首先,媵和妾在夫家的等级是不同的,且只有五品官以上才有资格置媵。其次,即使在同一个家庭中,媵的地位低于妻,但高于妾,如同书卷13“户婚条”云:“其以媵为妾,律、令无文,宜依‘不应为重’,合杖八十。以妾为媵,令既有制,律无罪名,止科‘违令’之罪。即因其改换,以告身与回换之人者,自从‘假于人官法’。若以妾诈为媵而冒称媵姓名,始得告身者,依诈伪律,诈增加功状,以求得官者,合徒一年。”[10]279即媵、妾之序不可乱,否则也要受到一定惩处。 高世瑜先生从媵妾制度的角度提出,唐律中空前严格地区分妻、媵、妾、婢等的身份,确保了上层社会士大夫中较少发生妻妾错位的现象[11]。尽管如此,媵、妾是家庭身份类似的女性群体,她们同样“非嫡妻”的身份决定了人们经常会媵妾并举或并指,如《后汉书》中杨赐所云:“今妾媵嬖人阉尹之徒,共专国朝,欺罔日月。”[12]甚至会淡化这种内部等级差异,如《通典》卷68“夫人不答妾拜”条:“王公群妾见于夫人,夫人不答拜。……妾事女君如妇之事姑,而妾服女君同,女君不报,则敬与妇同而又加贱也。名位不同,本无酬答。”[13]大概就侧重于她们这种“非嫡妻”的身份,因此在没有严格区分的情况下,媵也可以当作广义的 “妾”,媵是“妾”中身份较高的一等而已。 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出土73TAM509:8/4-3(a)《唐开元二十年(732)薛十五娘买婢市券》[14]266-267中的“女妇薛十五娘”在73TAM 509:8/4-1(a)、4-1(b)《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券》[14]268-273中证明其身份为“福州都督府长史唐循忠媵”,那么,将薛氏作妾看应该不会有误。 言归正传,那么目前所见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文书中有哪些妾的别称,并能与以上诸位学者的考证及出土文物所印证? 一是妾,这是用例最多的称呼。敦煌出土文书P.2592+P.3354+罗振玉旧藏+P.3907+P.2547v《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记载: 87 户主程什住载柒拾捌岁 老男翊卫…… 88 妻 茹 载陆拾贰岁 职资妻空 89 妻 王 载肆拾柒岁 职资妻空 90 妾 茹阿妙 载伍拾柒岁 职资妾空 91 男 奉仙载贰拾岁 中男天宝四载帐后死空 92 男 鹤子 载壹拾伍岁 小男天宝四载帐后死空 93 女 法娘 载伍拾叁岁 中女空 94 女 无尚 载叁拾玖岁 中女空 95 女 守河 载叁拾叁岁 中女空 96 女 尚真 载叁拾壹岁 中女空[15] 程什住有二妻一妾,共生育了二男四女。在户籍中,妻茹、王只记其姓,妾茹阿妙则姓、名皆列。妾茹阿妙很可能是程什住首任妻子茹氏之妹,有意思的是她比第二任妻子王氏大了10岁。 吐鲁番哈拉和卓39号墓出土69TKM39:9/4(a)《唐贞观二十一年(647)帐后□苟户籍》记载: 1 苟年肆拾壹 白丁 2 妻 令狐年叁拾柒 丁妻去 3 妾安年贰拾陆 丁妾 4 男白举年肆岁 黄男 5 女黑是年□岁 小女,廿一年帐后 6 女胜连年□□ 小女[16]53 与敦煌户籍不同的是,吐鲁番地区对于户主妻、妾的登记,皆只记姓,而无其名。户主□苟与妻相差4岁,与妾相差15岁,从其 子女皆为小、黄来看,很可能是妾安氏所生。阿斯塔那35号墓出土64TAM35:61(a)之一《武周载初元年(689)西州高昌县甯和才等户手实》记载: 4户主翟急生年二十八岁 □□ 5 妻安年二十二岁 品子妻 6 故父妾史年二十六岁 丁[16]503 64TAM35:61(a)之八: 1 父婆子年五十九岁 职资 2 右件人籍后死 3 妾罗年二 十 九 4 男思安年 一岁 5 女元竭年 二岁 6 右件人漏无籍 7 女保尚 如意元年九月上旬新生附[16]510 前件户主翟急生之父已故,父妾史氏登记在他的名下,年龄比他要小;后件父婆子也已亡故,比他小30岁的妾罗氏正当壮年,在夫家寡居,育有三个非常幼小的子女。 哈拉和卓33号墓出土64TKM1:33(b)、34(b)、32(b)、35(b)、36(b)《唐西州高沙弥等户口籍》记载: 17 □主孟海仁年卌四 母张年七十一 县史 18 仁妻史年廿七 妾妻高年廿八 19 男建德年四岁 女光英年五岁 20 男黑奴年六岁 奴□□年六十三 [17]10 孟海仁的妾高氏在登记户籍时被错写为妻,估计在核对时发现而改过来了。由此可见当时登记户籍之详密,并可看出唐人对妻妾名分的划分还是很谨慎的。阿斯塔那91号墓出土67TAM91:28(b)《唐苏海愿等家口给粮三月帐》记载:“冯阿怀家囗四人,三石。□人丁男,一日粟三升三合三勺。二人丁妻妾”[16]9,冯阿怀也拥有一妻一妾,只是姓氏、年龄不详。 二是小妇。S.3287v《子年(公元九世纪前期)五月左二将百姓氾履倩等户口状》云: (三) 1 左二将 2 午年擘三部落依牌子口户氾国珍死 妻张念念在 男住住在 3 男不采在小妇宠宠出度 奴紧子论悉歹勺夕 将去 奴金刚□ (四) 1 左二将 状上 2 □(户)梁庭兰死 妻王死 男定国 男憨憨死 小妇死 父死 母死[18]379-380 部落、将制是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制度,在这件状文中,氾国珍有小妇宠宠,梁庭兰叶有小妇。可见在吐蕃时期,敦煌人习惯将妾称作小妇。这又可证于吐蕃时期的另一件文书S.542v《沙州诸寺寺户妻女名簿》,该名簿登记了沙州诸寺寺户的母亲、妻妾、女儿等女性家属的放毛数,其中有“安均妻、小妇什二”[19],也是妻、小妇并列,后者自然为妾。 三是小妻。吐蕃时期妾的小妇代称,到归义军时期发生了变化,改为小妻。S.4577《癸酉年(853?)杨将头遗物分配凭据》云: 癸酉年十月五日申时,杨将头遗留与小妻富子伯师一口,又镜架匮子,又舍一院。妻仙子大锅壹口。定千与驴一头,白叠袄子一,玉腰带两条。定女一斗锅子一口。定胜鏊子一,又匮壹口。[18]154 对杨将头遗物的处理,顺序先后为小妻富子、妻仙子、定千、定女、定胜,后三者应为杨将头的子女,值得注意的是把小妻富子置于妻仙子之前。又S.3491《频婆娑罗王后宫采女功德意供养塔生天因缘变》中有“小妻恩厚,难为与替死之门”句,陈秀兰指出“小妻”当为妾[20],所见极是。4 四是外妻。P.4992《年代未详(公元十世纪后期)马军氾再晟状》云: 马军氾再晟 状。右再晟去壬午年倩亡慈父。况再晟年始十三,更有鄙妹三人,共寡母为活,其后艰辛苦累多年。又父在之日,闻道外有一妻, 生弟保保,识认骨肉,恩怜务恤,长大成人,与娶新妇,承望同心戮力,共荣(营)家计。保保母,后嫁押衙杨存进为妻。其杨存进无子,构詃保保为男,便是走去。数度召唤,回眼不看,口云,随母承受富产,不要亲父贫资。后杨存进,始生二子,虽共保保同母别父,亦无间隔之心。[18]314 状文中再晟“父在之日,闻道外有一妻,生弟保保”,这位外妻可以看作再晟父在外偷置的妾也不为过。 以上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文书中的记载,展现了唐代民间男子能够广为纳妾的社会风气。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唐代的民间社会,人们对于妾的称呼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流行语,尤其是吐蕃时期,妾多被称为小妇,到了归义军时期,对妾的别称更多起来,如小妻、外妻之类。 二、身世来源、纳妾方式与缘由《唐律疏议》卷12云:“妾者,娶良人为之。……放客女及婢,本主留为妾者,依律无罪,准‘自赎免贱’者例,得留为妾”[10]261。同书卷13云:“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婢有子即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10]279同书卷14又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这些有点自相矛盾的律条——妾既可迎娶又可买卖,不仅反映了唐人对纳妾的些许约束与通融,也反映了现实中妾的身世来源有良、贱两种,纳妾方式分聘娶和买卖两种。尤其关于为妾人良贱身份的转化,其实关键在于纳取人的自我认可,不在于她们最初的社会身份是否为良或贱,这一点对理解妾的身世来源颇为重要。 不过,姚平先生认为娶妻和娶妾的最大区别在于娶妻以礼聘,娶妾并没有礼仪规定,娶妾往往通过买卖而成立,妾基本上来自平民,娶妾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正常的性生活[6]144-159。岳纯之先生进一步总结了唐人纳妾的四个主要原因,即:无子、相悦、代妻和纵欲;唐人纳妾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其中家人同意、订立契约一般是必需的,媒人中介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也是必要的。他还指出纳妾有助于实现古代婚姻的目的,也可以为某些人提供生活的帮助、感情的慰藉,但其对家庭关系的消极影响也相当明显,主要表现为容易引起妻妾矛盾、影响夫妻关系和导致其他家庭冲突等[21]。 姚、岳二氏的研究主要以传世文献为主,且关于纳妾方式还是存在一定的分歧,即买妾还是娶妾是唐代社会的普遍现象。那么敦煌吐鲁番社会所见的相关情形是否能和以上的结论相对呢? 吐鲁番阿斯塔那209号墓出土的《唐贞观年间西州高昌县勘问张斡、雷陇贵婚娶纠纷案卷》[16]319-321是由4片残片组成的两件不算完整的婚娶纠纷案,之前刘俊文先生[22]和陈永胜先生[23]都曾对该文书过录并有相关研究,笔者综合各家成果,过录文书如下: 72TAM209:88: (前缺) 1 实不是□压者。又 2 媒度物,即应 3 细审。答得款称: 4 前辩所问,只遣辩 5 以直答,今既更同乞从 6 台母既款伏嫁女与 7 得何财娉(聘),仰具 8 嫁女与张幹作妾, 9 并已领讫,寻即婚了者。 10 夫□在何处?仰实答。得款称:延台 11 □法义比为与 72TAM209:87: 1 雷陇贵年卌 2 陇辩:被问娶阿赵 3 款称妻,二状从何为 4 是原 都虞候府史杨玉妻,雷媒媾娶 5 作妾,陇时用绢五匹将充娉(聘)财,然赵 6 更无亲眷,其绢无人领受。对雷 7 □于时卖绢得钱,赵自回买衣物。 8 □是妾,娶来一十四年。前妻阿马 9 见自理,后娶阿常之日,阿赵不是不 10 口挂言,今日因何顿讳? 11 囚。赵及阿常俱在 12 量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