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奎内容提要:明代卫所军士的月粮额度很低,且从明初即开始部分改折发放。宣德时,由于财政状况不佳,月粮额度被大幅度削减,并随着形势的变化逐渐走向货币化。为减轻百姓运输军粮的负担,成化年间开始的全方位改折迫使军方通过籴买来筹集军粮,破坏了原本运行良好的军粮供应体制,中央财政最终成为受害者,而兑支等月粮发放形式的新变化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政的压力。 关键词:卫所 月粮 军仓 改折 货币化 兑支 军饷是军人从事军事劳动这一高强度、高危险性职业的基本酬劳。本文试就明代卫所军士之军饷——月粮的发放额度、发放变法以及其在明代中后期的变化情况做一粗浅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月粮的标准与发放办法明代卫所军士的军饷分为两部分,一是月粮,即按月发放的固定粮饷;二是行粮,在军士外出执行任务时临时发放,数额因其执行任务的难度、距离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月粮最初发放时间不固定,洪武三年始确定于每月的月初发放[1]。具体的发放数额大致是:“马军月支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2]和月粮同时发放的还有月盐,标准是“有家口者二斤,无者一斤”[3],不过执行时间很短,即于洪武十五年改为“以钞代之”[4]。在粮、盐之外,明廷还定期赐予军士一定的冬装、布匹、棉花一类的生活必需品。所赐军装初由民间承造,后因长短不一、质量参差不齐以及很多军士有家属随军生活,改为只身军士赐衣装,有妻者直接发放布匹等材料,由其自制。 立国之初,军饷基本能做到足额发放。不过好景不长。明初经济凋敝,赋税收入很有限。由于定点防御体制所造成的军额膨胀对财政的压力非常大。加之战争尚未平息,迫使明廷不得不广泛寻找开源节流的办法,很快,军士的月粮就成为撙节的对象。 洪武六年十二月丙寅,命中书省臣定议北平各卫军士岁给布絮棉花钱米之例。于是验地远近分为四等:永平、居庸、古北口为一等;密云、蓟州次之;北平在城次之;通州、真定又次之。其所给高下以是为差[5]。 根据地域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赏赐标准,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是“钱”并不属于赏赐的范围,“米”则是军士的月粮,现在“钱米”并称,且分地域发放,唯一的解释只能是北平各卫军士的月粮不再全额发粮米,而要部分折钱发放。折发的比例由其服役地区决定。 这是笔者看到的军士饷粮折放的最早记录。三年后,这一局部试行的政策被户部认为是可行之法,遂于洪武九年三月上奏,要求“文武官吏俸、军士月粮自九月为始,以米麦钞兼给之。其陕西、山西、北平给米什之五;湖广、浙江、河南、山东、江西、福建、两广、四川及苏松湖常等府给米什之七,余悉以钱钞准之。储麦多者,则又于米内兼给。每钱一千、钞一贯,各抵米一石,麦减米价什之二。”朱元璋表示同意[6]。 明朝国家体制的设计以缺乏宏观统筹规划著称,财政制度同样体现了这一特点。在明代的财政体制中,带有明显的摊派包税色彩。在基层,粮长负责“督其乡赋税”,和包税人没什么区别。只要按时如数缴清规定的赋税即可,至于采取什么方式,政府并不在意,以至于凶霸的“科敛横溢,民受其害”[7];软弱的只好自己赔垫。在上层,所谓的“就近起运”原则实际是中央财政机关逃避进行具体细致的全国统筹规划,而把财政消耗大户所需钱粮经费如数摊派给邻近地区了事的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政府行为。这一原则造成了不同地区赋税负担的极度不平等。晚明文士王士性曾列举了几个极端的例子: 天下赋税,有土地饶瘠不甚相远者,不知当时征派何以差殊。想国初草草,未归一也。其后,遂沿袭之。如真定之辖五州二十七县,姑苏之辖一州七县,毋论所辖,即其地广已当苏之五,而苏州粮二百三万八千石,而真定止十一万七千石;然犹江南江北异也;若同一江北也,如河间之繁富,二州十六县,登州之贫惫,一州七县,相去星渊,而河间止粮六万五千,登州乃粮二十三万六千。然犹别省直异也;若在同省,汉中二州十四县之殷庶,比临洮二州三县之冲疲,易知也,而汉中粮止三万,临洮至四十八万……[8] 在这几个例子中,苏州的情况比较特殊,另当别论。登州、临洮都是战略要地,卫所云集,军饷需求很大。明朝政府单纯考虑距离的远近,把军饷供给的压力大部分压给邻近府县,是二府赋税数额庞大的原因,“就近起运”原则则是罪魁祸首。 现在,回头再看户部的俸饷改折放案。山陕北平三地地处国防最前线,卫所众多,月粮只发放一半本色,对于减轻陕西、山西等省份的军粮运输压力自然是有好处。但是,边境地区经济破坏严重,生活条件艰苦,即便是明代的宝钞币值稳定,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要比腹里地区高很多,何况明初就存在通货膨胀问题。给在这里服役的军士发放一半的折色,等于变相削减了他们的军饷。给予在艰苦地区服役的军士以较高待遇是保持其士气的基本方法,明朝的军饷制度原本就没有边境和内地的区分,现在又变相削减边方军士的月粮,对国防的巩固无疑有严重的伤害。 在明初推行军屯时,尚未确定下屯比例,而且屯军的身份也不固定,经常和城操军轮换。如扬州卫、仪真卫、高邮卫三卫,“俱以十分为律,八分屯种,二分守城,二八番休,劳逸适均。”[9]因此,下屯军也有月粮,只是标准减半[10]。后来随着身份的固定化,屯军的月粮标准也提高到一石,但要由自己的屯田产出中支付。屯军首先要保证上缴最低限额的余粮,然后才能领到自己的月粮。如果屯田产出不足,则自己的月粮要相应减少。 月粮不再支给,布匹棉花等赏赐相应的也被削减。《明英宗实录》载陕西、甘肃等地“旧制:守城军给冬衣布花,下屯者不给”[11]。虽然只提到陕、甘,想必其它地区的情况与之也不会相差太多。 在明代的军士构成中,谪发军士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对这些恩军,明廷最初并不发给军饷,只有匠军例外,洪武二十年,朱元璋下诏:“自今民间工匠谪充军者,月给米八斗。”[12]谪充军“明初唯边方屯种”[13],缴纳子粒后的的剩余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不过,由于谪充军大多全家起发,有限的屯余粮很难满足全家需要。为了维持其基本的服役能力,明廷于洪武二十九年恩准“有家四口以上者月给米一石;三口以下六斗;无妻子者四斗”[14]。 除了不给月粮,谪充军还没有接受赏赐的资格。《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一载,洪武十八年二月,赏辽东谪发者“人二锭”[15]。这是我所见到的谪充军受赏最早记录。而《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则明确说恩军“例不赏赐”[16],想必此前的赏赐只是临时的恩典。 可是西平侯沐春在洪武二十九年的题本中说“旧例:恩军在边十年不逃者,赏与旧军同,人给布三匹”[17]。似乎对恩军的赏赐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执行标准。永乐四年,明朝政府赏赐戍边军士,“大小官军人各五锭,以罪谪戍者不与”[18],可见,对恩军的歧视政策一直延续了下来。 明廷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设置驿站,编签民户充役。边远地区人烟稀少,驿递工作被大量安排给恩军。恩军的特殊身份使其逃亡的概率相对较低。为此,陕西行都司甚至于洪武二十九年主动要求明廷把自凉州到庄浪的驿站、递运所交给谪充军充役,以替换经常怠工、逃亡的临洮等府民及庄浪等卫普通军士[19]。 驿递工作艰苦,需要适当抚恤。如果发放月粮,不但和恩军的身份不符,而且其分散、偏远的客观条件也不利于月粮的支领、运送。为此,明廷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即允许他们耕种驿递附近的荒地。如洪武二十四年,设置永宁至沾益州邮传,“以谪戍军士应役,每十铺置百户一人总之,就屯田自给。”[20]不过,从甘肃马驿递运军卒直到永乐六年才获准“如宁夏例,户给附近田二十亩” [21]来看,从事递运的恩军初始时连屯种自给的权利也不具备。 不过据宣德六年工部侍郎罗汝敬说:“宁夏、甘州马驿、递铺夫,俱洪武中囚军,月支口粮三斗。既不能赡,其所种民地,近年俱依屯田例纳粮,愈加贫困”[22]似乎在屯田之外,驿递恩军有少量的月粮,只是起始时间不明。 但是成化三年,奉命整顿边备的兵部尚书王复在上奏中则说:“宁羌、凤翔等卫所连云栈、青阳等驿站军姜迪等三十六名先年祖父为事编发各驿充军,自备鞍马铺陈什物摆站。景泰四年调送宁夏操备……与正军一体差操。因关行粮,家属又无月粮养赡,岁久逃亡。”[23]。罗汝敬、王复都是朝中要员,工部主管屯田,兵部直辖驿递,按理说两人对所辖事务应该非常了解,所奏应属事实。可偏偏两人的说法完全相反。或许在甘肃等地的驿递恩军没有获得屯田之前,明朝政府给过他们一些微薄的抚恤粮米。不过在没有获得充分的证据之前,此处只能暂且存疑。 随着时间的推移,第一代谪充军陆续退伍,替补的军丁不再受歧视,开始和一般军士享受同等待遇。但递运军士的待遇却依旧停留在屯田自给的状态,没有丝毫改善。驿递士卒承担着迎送使客、传报军情、转运物资等繁重工作,很难有充分的时间下屯耕种;加之地处僻远,户下人丁大多不愿随住,缺少余丁协助生理,诸种因素加在一起,遂使之成为卫所军户群体中的最底层。 直到成化年间,驿递军士的生活才有了些许转机。御史李珉“清戎四川,疏奏贵州站铺边军扛抬递送之苦。上命站军月支粮五斗,铺军月支粮三斗”[24]。不过这次仅仅惠及贵州驿递。其它边境地区驿递士卒月粮的解决还要晚一些。据王士性记载,汉中一带的驿递“站皆军夫,以百兵为厩,置长”,到万历年间仍然是“军无饩廪,惟自种山田数亩而已”[25]。 明初的军饷一般要由地方政府或其它部门把粮米运送到相关卫所指定的粮仓,然后由卫所派专人分发,军士自行前往军仓领取。凡事追求简省的朱元璋认为这样做仍然多出一个环节,遂于洪武二十一年展开对拨军粮的实验。 二十一年五月,上以将校军士给俸粮,仓庾不便,欲将民租定拨,令应天府以今岁民租先对一卫,试行之。便民则着为令[26]。 此次实验估计效果不错,明廷遂于三年后正式决定实行对拨法。所谓对拨法,即以“一县之粮以对一卫,或多或少,损其赢补其不足。一户之粮以对一军,多少损益如之。度其道里之远近,有司以勘合号数编定次第。如金吾卫军五千,即以金吾字为号,自一号编至五千号而止。又如指挥使岁俸四百二十石,务以人户粮额足其数,于勘合簿注之,递发军卫收掌。俟人户输粮之际,对号相符,依数收受,即以实收付之以凭查照。若一卫所收俱足,则出通关付有司奏缴。”[27] 这一做法从表面上看似乎很合理,但其执行的前提有二个,一是对拨军民双方相对固定,二是运输距离在百姓承受范围之内。前文提到过,明代的卫所编制执行得并不严格,卫所超编和军额不足的现象比比皆是。为适应实际需要,明初经常调整卫所配置,民户的税粮很难有固定的对应方。另外,在一地发生灾害,需要蠲免时,其承担的军粮需要临时从其它地区调拨。按照对拨法的规定,需要为这些临时调拨安排对应方。这其中的运作成本和运作难度远远大于旧的支饷方式,于军于民都没有好处。所以,对拨法没有实行多久就自行废止了。 二、明中叶军仓管理权的转移明初重武,军士的地位比较高,非常强调维护军士的利益。在《大诰》中有很多因为伤害了军士利益遭到严惩的案例。如旗军傅龙保等15人奉命到松江府执行查抄犯人许三家产、拘提赃吏夏时中等任务,知府李子安未通知军士,私自查抄了许三一家,贪污了部分财物,又放走了夏时中等人。后来唯恐败露,把傅龙保等12人收监,又紧闭城门,把逃走的3名军士也抓了回来。李子安后被凌迟处死[28]。沈家本先生分析此案时说:“按此因抄札不知会旗军,遂诬以扣落卖放。其将旗军收监,必别有故,治狱者匿不上闻耳。此狱尤恐冤。观此可以见当日旗军之横。”[29] 在军强民弱的背景下,赴卫所军仓交纳税粮的百姓难免被剥削。如“德州左卫指挥千百户张鉴等三十五人收山东平度州秋粮二万五千石,堆积延两月之上。每五十石索布三十匹方与上仓,又多收米入己,民受其害,至卖车牛以赂之”[30],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在洪、永间战事尚未平息的时候,行政官员对此只能忍气吞声。随着国防形势的变化,明廷由重武向右文转化,文职官员开始谋求改变这种被动局面。 宣德十年七月,外放河南镇守的行在户部侍郎王佐上书,首先历数了由卫所管理军仓的种种弊端,然后提出建议:“宜通行天下司府州县,原有仓分者以卫所仓并属之;原无仓分者就以卫所仓改易其名隶之。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沿海卫所无府州县者仍旧。卫所时令风宪官巡视。”[31]实际主持政务的内阁三杨马上批准了这一建议。 在究竟是由谁提出军仓管理权转移这一问题上,《实录》和地方史志的记载有一定出入。如《温州府志》的作者即认为是本地先贤、御史何文渊的功劳[32]。主管军仓是卫所官员最重要的财权之一,要把这一权力夺过来,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这其中包含了诸多文职官员的努力。地方史志的作者在这一问题上似乎有一些本位情绪。 王佐在建议当中特地把辽东等卫所撇开,除了附近没有府县的客观困难外,暗含有减少改革阻力的目的。和腹里卫所相对分散,地位有限不同,北边及沿海卫所承担着抵御外敌入侵的重任,不仅卫所众多,而且主持其防务的武官大多有很高的地位,拥有侯、伯以上爵位者不在少数,在朝中也有着广泛的关系。如果这些人对建议表示反对,只怕三杨也不敢不重视。如果因此影响了防务,自己可能还会担上一个动摇军心的罪名。 不过,在王佐的建议顺利实现后,行政官员并没有放过边海卫所。只是不再是一刀切,而是在由地方官员确认没有问题后才逐一解决。腹里卫所军仓管理权转移的次年,陕西巡抚罗汝敬建议“宁夏等六卫并洮、河、岷三卫仓无附近州县,欲如行都司例,改隶陕西布政司管辖”[33],户部予以支持,代为上奏,获得批准。此后,福建都司各卫所仓、广东沿海各卫所仓先后于正统六年、八年转隶府县[34]。景泰三年,宣府镇所属卫所军仓被保安州、隆庆州瓜分,辽东诸卫所仓则改隶山东布政司[35]。在笔者掌握的资料中,陕西潼关卫仓是最后一个归属地方有司的,它于天顺八年才改隶河南阌乡县[36]。斯时距王佐提出建议已经过去了30年。 不过,在地方有司确实难于遥管的卫所,明廷并没有机械的强求卫所官员退出军仓管理,而是通过增设文职官员的方式来最大限度的压缩卫所武官的权力。如正统八年,明廷批准增设湖广九溪卫安福千户所仓、宁夏平虏卫城仓,但“各设副使一员”[37]。 军仓管理权的转移,确实有助于保障上粮百姓的利益,有助于遏制卫所军官侵盗官粮、克扣军士粮饷等腐败现象的蔓延[38]。但凡事有利既有弊,军仓由地方行政官员管理后不久即暴露出很多弊病,首当其冲的就是军饷的拖欠。 明代的供饷体制纷繁复杂,缺乏统一规划,一个军事单位经常要由多个府县负责供饷,其中一个府县出了问题,即可能影响多个卫所军饷的发放,在卫所密集的边镇表现得尤为明显。作为父母官,大多数地方官员首先考虑的是维护本地区及下辖百姓的利益。由于隶属不同的系统,卫所无权过问地方事务,很难了解其实际的财政收入状况。地方官很容易找到各种各样的借口拒绝按时送粮上仓。卫所官员对此亦无可奈何,只能向主管军务的兵部或主管财政的户部上报。兵部、户部也没有权力直接过问地方事务,只能报请皇帝催征或交由都察院,由监察系统出面调查地方的理由是否属实。本来明代的行政效率就不是很高,几个部门之间的文移往来又需要必要的时间成本。等拿出解决方案,拖欠军饷已是既成事实。这样的事情在明初即曾发生。如宣德二年大同总兵官武安侯郑亨等奏:“大同缘边军卫岁用粮草,俱是山西布政司定拨输纳。自永乐二十一年至宣德元年,虽委右布政使白思谦等催办,未尝躬亲监督,致积逋欠。”[39] 在军仓属于卫所管理的时候,卫所武官尚可理直气壮的向上告状,地方官员亦轻易不敢得罪倍受重视的军方。但在管理权转移后,是否上粮入仓、何时入仓等都是地方官的事务,卫所无权干涉。如果一发生军饷拖欠卫所军官就向上求援告状的话,不但于事无补,反而会激化军地双方的矛盾,造成更多的拖欠。随着卫所制度的逐渐废弛,军方的地位日渐下降,被卡住经济命脉的卫所官员只好委屈求全,通过个人途径来解决问题。翻检明代中后期的史籍可以发现,上告月粮被拖欠的大多是基层军士,很少再见到军官的身影。如弘治十八年“河南陈州卫军士奏诉不支月粮已逾二年”[40];嘉靖四年“直隶河间、沈阳、大同三卫军士告饥,且言自正德七年以迄于今,月粮俱未支给”[41],等等。 相反,我们在这一时段听到了很多由户部系统发出的声音。如弘治二年户部面对“山西沁州连岁荒歉,守御千户所官军不支俸粮者二年、不支布花者六年”的状况,主动提出“以布政司所贮河东运司盐银给补俸粮,每一石给银二钱五分”的建议[42];正德三年,户部直接指责“经管官员坐视不为催征”,造成了“建阳卫月粮三年之间止关六七月;安庆、九江二卫则过期不支;镇江卫行粮则违例支麦;处州卫则守支半年不得”等拖欠现象[43]。 户部主管钱粮,卫所军饷被大量拖欠,直接影响该部的政绩。更重要的是,如果任由地方政府拖欠或挪用军饷,发展下去难保其不会拖欠其它款项的钱粮,甚至直接拖欠属于中央财政的“起运”部分。防微杜渐,才是其主动替军方出头的根本原因。 军仓转归地方后,也给部分军士造成了一些客观上的困难。如成化六年大理寺左少卿宋旻奏报:“沈阳中护卫官舍军余人等俱在广平府威县等处屯种,而子粒及军人月粮俱往潞州官仓上纳关支。缘屯所距潞州六七百里,又兼路不通车,上纳子粒则以米易银,赴州倍价买纳。及关支月粮,每军止得八斗,若老幼妇女止得五六斗,不够往回路费,以此军人多不关支。”[44] 成化六年距腹里军仓管理权转移的宣德十年已经过去了35年,沈阳中护卫的军士主动放弃支粮至少也在20年以上。在这20多年中,山西潞州的地方官员对此绝不会一无所知。其长期装聋作哑的原因只能归因于他们的地方本位思想,军士放弃支粮,潞州恰恰可以省掉一笔开支。如果上报了,沈阳中护卫军士的月粮改在驻地附近领取,其上缴军屯子粒的粮仓想必也要随之更改,潞州反而会因此丢掉一大块收入。何况沈阳中护卫与潞州的地方安全没有丝毫瓜葛,何必去做损己利人的事呢? 此外,军仓管理权转移虽然遏制了军官对军士的剥削,但又滋生出一些新的腐败现象。对此,范涞在《两浙海防类考续编》中有详细的介绍: 各卫所军人以粮为命,有司岁额钱粮自应及时征解,按月给支。查定海等卫中左并后□等各所官军多者有十四、五个月,少者亦不下十余个月无粮,深为可悯。除本司道每月自行提比外,其间夙弊,尚有多端。或各县吏书受贿歇阁缓征,或已运在仓而该仓吏书故掯不发,或已征给付粮头延不上纳,甚有狡猾之徒串通吏书粮不入廒虚出仓收。乘各军日食空乏,暗行兑会。或伍折或六折,贫军无奈,只得隐忍。戍守者止蒙虚名,作奸者反获厚利。似此积蠹皆当拿究[45]。 对此类腐败现象,明廷也曾在制度上做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万历二年接受户部尚书王国光的建议,“今下粮厅专委司属一员坐放,凡(卫所官军自)投文至领勘合(领粮)不过三日,即转发该仓关支。”[46]但在缺乏绩效考成的背景下,此类规定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民运改折与军粮籴买制的推行明代军饷主要依靠民运税粮。在交通工具、技术还很落后的明代,给卫所,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卫所运送军粮成了百姓和地方政府的一个沉重负担。以山西行都司为例,其军饷最初基本由山西布政司负责供给,土木之变后部分转嫁给河南布政司。山西地处黄土高原,沟壑纵横,道路崎岖,“道途之费率六七石而致一石”[47]。这高额的运输费用只能由百姓自己承担或由地方政府的“存留”税粮中支出,对地方政府而言无疑是一个沉重负担。为减轻千里馈运的负担,山西百姓从洪武年间即开始自发的运送便于携带的钱货到大同地区购买当地粮草缴纳[48]。类似做法在其它边镇也曾出现。如永乐元年陕西干州言:“州粮该输岷州卫,每岁于巩昌易粟转输。”[49]宣德二年,巡抚陕西隆平侯张信等言:“陕西西安、凤翔诸府岁输粮草于宁夏甘肃洮河岷州诸卫,道路险阻,运致为艰,往往齑金帛就彼市纳,狡黠之徒包揽费用,通同官吏虚出实收。仓无储积,皆由于此。”[50]等等。 山西地区春季短促且多风沙、干旱;夏季则多涝灾;冬季寒冷干燥,加之降水有限,并不利于土地开发利用和农作物的生长。明代在中国古代的气候变化中处于寒冷期,由此导致的自然灾害比其它时期要多很多。“明代山西平均四年一次全省性旱灾,最多一次连续十一年大旱,局部地区旱灾更是经常不断”[51]。为稳定中央财政,明代对受灾地区的蠲免一般只减免“存留”部分,“起运”税粮轻易不减免。百姓为此不堪重负,纷纷逃亡。按照明代的习惯做法,如果里甲中有人户逃亡,他们遗下的税粮、差徭并不能由此勾销或做相应的减免,而是由留存人户赔垫代出。这样呆板腐朽又不合情理的做法只能招致新的逃亡,且易招致强烈的连锁反应。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明朝政府不得不把农民自发折收钱货买粮草上纳的办法接收过来,允许百姓以钱货代替粮食上缴赋税。早在洪武九年,朱元璋即曾命令户部:“天下郡县税粮,除诏免外,余处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52]至洪武三十年,明廷正式规定“凡天下积年逋赋,皆许随土地所便,折收绢布金银等物”[53]。 粮食是古代军事物资储备的首选,在仓储由军方管理时,地方政府轻易不敢提出输送折粮银货的建议。但在军仓管理权转移后,地方政府获得了介入军队事务的机会,开始对军事物资的使用有所了解。出于缓解本地压力的考虑,在不影响军队运作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官员开始谋求折收粮税输纳军仓。正统七年,湖广并贵州三司各奏:“每岁供边军,宜于税粮内折银、布运给为便”。户部表示同意,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折送比例,而且特意强调“或布运沉重,民愿折纳银者,听”[54],把折送银布的选择权交给地方。此次折送建议的提出,有两地都司的参与,说明军地双方事先有过交流,已经取得一致意见。 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政府对卫所仓储管理的日渐深入,卫所的财权被最大限度的压缩。原来军强民弱的局面彻底逆转,地方政府逐渐取得强势地位。在军饷折送问题上,也开始甩开军方,自行其是。如湖广荆州、岳州弘治年间发生饥荒,鉴于“属县输粮远卫,率二石致一石”,代价过高,佥事郑岳为救荒需要,决定“以其直(值)给卫,而留粟备振(赈),民乃获济”[55]。 为救荒临时折银,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也会批准。但郑岳未经会商请示即擅自行动,显然是军地关系变化的结果。 北方军镇军饷折送最早开始于洪武四年。当年,大同都卫都指挥使耿忠请以山东、陕西盐课折收棉布、白金,赴大同易米,以备军饷[56]。不过这只是由军方提出的临时性措施。民运税粮折银输送正式开始于正统三年,当年山西布政司运往宣府、大同的米粮中有40万石折银[57]。万历《大明会典》卷二八《边粮》中所载“正统八年,本着相兼”,明显不准确。 成化十三年,李敏巡抚大同。在大同任职期间,李敏“见山东、河南转饷至者,道远耗费,乃会计岁支外,悉令输银。民轻赍易达,而将士得以其赢治军装,交便之”[58]。成化二十一年,李敏被召拜为户部尚书。主管户部不久,李敏即把大同的经验推广到其它边镇,“并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九输边,依时值折军饷,有余则召籴以备军兴。帝从之。自是北方二税皆折银,由敏始也”[59]。 随着民运粮的陆续折银,军屯子粒的折银也提上了日程。成化二十二年,根据山西巡抚叶淇的建议,山西行都司平虏卫、井坪所及大同城北地区的屯粮率先折银征收,“大同城北亩可岁收黄米一石,折银三钱;平虏等处亩可岁征粮一石,折银二钱。”[60] 民运改折可以缓解地方百姓的供送压力;屯粮改折,使屯军在种植品种上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对于稳定政府在屯田上的收入无疑也是有帮助的。但让人始料不及的是,两粮的改折对于明朝的军饷供应体制却有着无可挽回的破坏。 明初,退回草原的北元及后来的瓦剌、鞑靼两部长期与明朝对峙。明初一度取得战略上的优势,攻势频频。由于永乐时财政消耗过大,宣德时双方回到对峙状态,明朝以守为主。土木之变有着一定的偶然性,并没有改变双方的均势状态。土木之变后,蒙古各部进入内部力量调整期,对明朝的威胁相对减少。从天顺到正德,边境都比较平静,对实物军饷的需求不是很强烈,李敏等人的税粮、屯粮改折改革因而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但是,粮食是兵家必夺之物。出境作战可以“因粮于敌”,防御作战则只能靠本方平时的储备。对此明廷也很清楚。只是,在明朝决策层眼里,减轻百姓负担是第一要务,军事储备则可以另外寻找办法。被其选中的替代办法即军粮籴买制。 所谓军粮籴买,即以银布等边境地区通行的硬通货购买粮食。军粮购买,在宋元时既有实施的先例。前者称“和籴”,后者叫“和买”。应该说在商品经济发展下,军粮逐渐由市场购买获得是必然的结果。问题在于宋元的“和籴(买)”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而明代主要行用于边境地区。明代,全国经济的发展很不平衡,边境地区基本属于经济后进者。在那里,农业生产水平本来就不是很高,能够投放到市场的粮食非常有限。上纳粮草的百姓自发携带银货到边方购买粮食,对边镇粮食市场已经构成了沉重的压力。在屯粮、民运粮相继改折征收后,一个庞大的边方米粮市场应运而生,其中最大的买主就是政府。由于不再有本色粮米输送,军储仓粮基本要靠市场供应,致使边地的粮食市场呈现为纯粹的卖方市场状态,粮价迅速上扬。与此同时,部分开中商人在米粮市场上的运作也使这一市场进一步扩大。 明初的开中与屯田有密切的关系。穆宗朝的大学士徐阶对此曾有过一段精辟的分析: 先年商人中盐,例于各边上纳本色,谓之飞挽……军士之有屯田而贫不能耕者,商人则资以牛种,至秋成计所得之息,分其粟而输之官。于是野无不耕之田,市无甚贵之粟。故盐法与屯田相为表里[61]。 可见,屯军的余粮是开中商人的重要粮食来源。但随着屯田的日渐废弛,商人从屯军手里获取粮食的机会越来越少,不得不求助于市场。如正统二年甘肃官员奏报:“甘肃地寒,少生五谷。近日中盐商贾,多就彼买米,以致谷价涌贵。”[62]一些不法势要趁机占耕屯田、占役军士,把收获的粮米卖给商人。如宁阳侯陈懋“私役军种田三千余顷,夺民水利,岁收之粟,召商贾收籴中盐”[63]。 在民运粮、屯粮相继改折征收后,开中商人获取粮食的机会越来越少。而势要之家则发现了更好的生财之道,不再把粮食卖给商人。所谓的生财之道,即在军粮籴买制度下,利用手中的权力,胁迫有粮军民“不得报纳”,同时又“挟重资遍散屯村预行收买。小家已卖青苗,不得私鬻;大家乘时广籴,闭粜谋势,遂使利源先以闭塞”[64]。在控制的粮源后,他们再囤积居奇,要挟官方。管粮官员迫于势要的压力,只得就范。更有甚者,与管粮官直接勾结,制定诸如“籴买必粟千石、刍万束乃得报纳”一类明显有利于势要之家的政策,间接剥夺普通军民的告纳权。 开中商人买不到足够的粮食,对报中自然失去了兴趣。而明廷对开中的期望值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日渐升高。盐引的发放量日渐增加,最终与食盐生产相脱节,盐场无力提供相应的食盐。无力报中的商人望洋兴叹,得以报中的商人又因为政府的无能长期领不到盐[65],加之私盐横行、势要占窝等腐败现象的存在,使实物开中制度日渐走向穷头陌路。 对于边方粮储日渐匮乏的原因,从明代开始即有人将其责任推给叶淇改革盐法。如陈洪谟在《继世纪闻》卷二中即曾提出“今废商人赴边报中之法,虽曰得价多,而近边米豆无人买运,遂致腾涌”[66]。这一说法后来成了流行说法,并为《明史》所采用,直到近现代仍有人坚信不疑,致使叶淇为此背黑锅一背就背了500多年。 在明代边方的供饷体制中,开中盐粮并不占大头,其所起的只是救急补缺的作用,它的兴废与否对边粮的供应没有决定性的影响。真正对边粮供应产生致命打击的不是叶淇改革,而是李敏的民运折银。是民运折银使边方米粮市场彻底僵化在卖方市场上,李敏才是最大的罪人。 人们对李敏的责任有意无意地回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运折银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减轻了百姓的负担。其实,事实正相反。维护国家安全是保证经济发展的前提。在古代的技术条件下,向边境地区输送粮草一直是百姓的沉重负担,但明以前的历朝历代从来没有因为百姓负担过重就放弃对边方的粮食补给,充其量是在边境地区搞一搞移民屯田,尽量降低内地转输的压力。应该说,这是内地百姓维持和平生活必须付出的代价。虽然明代的财政体制有很多不合理之处,不同地区的百姓负担明显不均,但改革的重点应该是纠正财政体制中的不合理环节,而不是单纯的减轻北方百姓的负担。在对整个财政体制不予触动的情况下,李敏的民运改革完全是本末倒置。这也注定了他的改革不会有好的结果。 以山西为例,由于宣府、大同等边镇地区的粮价持续上扬,迫使明廷不得不提高百姓的税粮折银率,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正统三年税粮刚折银时是每石折二钱五分[67],正统十年上涨到三石折银一两[68],到弘治七年已经提升到每石折银一两[69]。折银率的持续上涨已基本抵消了民运改折给予百姓的好处。民粮每石折银一两远远高于当地的粮价,等于间接提高了税负。即便如此,征收上来的税银依旧不够边镇购买军粮[70]。但百姓的承受能力接近极限,不可能再提高折银率,明廷只得自己掏腰包,从中央财政中拨款补贴边镇,即年例。随着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持续恶化,年例银的发放日渐增加,“弘、正间各边年例大约四十三万而止,在嘉靖则二百七十余万,业已七倍。至今则三百八十余万,且十倍之”[71]。各镇年例成为中央财政的沉重负担,直到明亡也未得到解决。撇开财政体制、国防对策等方面的失误不计,李敏的民运折银改革可以说是最大的败笔。 民运、屯田、开中三位一体的边方供饷体制的解体在对财政构成巨大威胁的同时,腹里卫所的军粮改折亦同步展开,而且开始得更早。民运改折和籴买制的推行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卫所官兵的利益。 宋代的“和籴”、元代的“和买”都存在一定的强制性,这一点亦为明朝政府所继承。唯其不同的是,前朝的压迫对象是普通农民,明代则把目标对准了普通士兵。由于粮价飞涨,如果完全按市价购买,政府提供的钱款根本无法买到足够的粮食。为了自己的政绩,管粮官员往往把购粮任务分解摊派给卫所军士。如嘉靖七年大学士杨一清上言:“(河西)布种不广,别无辇致,虽有官银,无从籴入,以故谷价腾涌,日异月殊。所司往往以银散之卫所军余,令市买纳官,责限督并。众口嗷嗷,怨声载道。”[72]隆庆年间,蓟镇官员为了完成买粮任务,也曾“将边卫军舍余丁家无百金之产者,亦尽数径行拘拿,帮贴商人”,逼得守将戚继光不得不多次上书要求予以制止[73]。 四、本色减支与月粮的货币化趋势明初的赋税缴纳实物,支出也以实物形态为主。明代军额巨大,加之明初的大规模战事不断,对财政构成巨大压力,迫使明廷不得不在节流上做文章,尽可能的减少本色粮米的发放。从洪武九年开始,文武官吏俸、军士月粮即开始以米麦钞兼支。 明初定都南京,财政收支以此为支点设计。朱棣迁都北京后,按理应该在财政上作出相应的大调整,以适应财政支出重点的转移。但由于在迁都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直到正统时才最终确立北京的国都地位,致使财政体系的调整工作迟迟没有进行,重新开展内河漕运是唯一的调整。迁都后,如何支应巨大的粮米开支成了一大难题。永乐十九年,明廷决定调整官员的俸禄,“一品至五品三分米七分钞;六品至九品四分米六分钞。其本色米每月在京止支五斗(二十二年提高到1石),余在南京仓支,不愿者俱准在京折钞。”[74]供职北京,领俸却在南京,明朝政府创造了一个亘古未有的“奇迹”。按洪武时的规定:“钱一千,钞一贯,抵米一石”[75]。由于宝钞持续贬值,朱棣即位后把折俸标准提高到“每米一石给钞十贯”。仁宗即位,体恤百官疾苦,再次提高到“每石(米折)至二十五贯”,但很快又于宣德八年减为十五贯,而且70%要折绢发放,“绢一匹抵钞二百贯”。俸禄低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以正一品官为例,岁俸1044石,其中本色米理论上可以拿到331.2石,实际只能在北京领到12石;折色712.8石,折钞10692贯。按照正统年间北京市场“每钞一贯折铜钱二文”[76]计,折合铜钱21384文。按银一两折钱千文的一般换算率,不过折银21.4两。一品大员的俸薪尚且如此之低,遑论其它?故《明史》的作者为之慨叹:“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77]。 明代官俸低薄,源于财政状况糟糕。因此,如何减少开支,成为主管财政之户部的头等大事。官员的屡次减薪,都有户部的“责任”。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财政亏空,户部官员经常会想出各种理由阻止削减税收的建议,甚至不惜采取阳奉阴违的手段。宣德七年,宣宗为此曾公开批评兼掌户部的礼部尚书胡濙:“朝廷每下诏蠲除租赋而户部皆不准,甚者文移戒约有司,有勿以诏书为辞之语。若果然,则是废格诏令,壅遏恩不使下流,其咎如何?”[78] 尽管曾经被皇帝点名批评,但户部及其属官故意阻挠蠲免诏令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正统元年十二月,大同总兵官方政奏:“军余新辟之地,已蒙恩例蠲其租税,而司钱谷者催征不已。”[79],逼得明廷不得不重申减免命令。 军饷是财政开支的大头,销兵节饷自然成了户部的最大愿望。但兵精粮足向来是军方追求的目标,户部削减军饷开支的行为必然遭到军方的反对。随着五军都督府作用的弱化,兵部地位的日渐提高,最终成了军方主要的代言人,户、兵两部的矛盾几乎贯穿了这个明代。 调整某些技术环节是户部节省军饷的常用措施。洪武二十年,为奖励军功,朱元璋“命兵部录京卫将校子弟,皆为试百户”,但在俸饷上有所区别,“其与见任父兄同居者不给俸;不同居者月给俸二石;旗军除授者如之”[80]。常理,同级官员必须享受同级待遇。明廷却人为地制造不平等,势必影响士气。《实录》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到户部,但如此做法不可能没有户部的影响在里面。 明代武职世袭,每一次战争都会使一批军士进入武官行列,结果武职的队伍日渐庞大,以至于没有足够的安插位置。为了减轻军饷压力,明廷于正统四年下令:“今后多余军职,止许于有粮去处添注,庶几供给便利。运粮供给去处不许添注。”[81]留在南京的卫所处于经济繁荣地带,军饷供应最为便利,因而成为多余军官云集之所。但是,如果武官本人家住在外省,将其安插到南京会有诸多不便。为此,成国公朱仪曾于成化十二年为之呼吁:“各卫故官优给儿男及老疾无倚优养官员例于锦衣卫带俸,人不以为便。自后宜听于本卫带俸。”宪宗将其“下所司知之”[82],但从此就没了下文,估计所司中最大的反对者还是户部。 鼓励和帮助军士家属赴卫团聚是明朝政府的基本方针。但在军饷压力过大的地区,户部官员会建议把家属另外安置。如宣德元年,行在户部主事王良言:“开平,极边之地,岁运粮给之。而军士戍守者皆有妻子,粮不足以赡其家。乞简精锐着更番守城,令其妻子入赤城、云州,立堡居之。”[83]军士与家属分离,明廷需要为之支付行粮,但和向远地转饷相比还是合算的,至于是否影响军士士气,不在户部考虑之列。 相反,如果家属团聚可以减少军饷支出的话,户部会坚决支持。宣德四年,大同总兵官郑亨上言:“大同备御神铳手原系蔚州等卫军,原卫已支月粮,大同又月支行粮,请令各军家属俱诣大同完聚。”宣宗命户、兵部会议。此前刚刚带头反对户部削减军士月粮建议的兵部尚书张本这次倒是很痛快,明确表示“两处支粮,则官府费多。蔚州等卫皆近大同,移徙亦不甚难”[84],同意迁移蔚州等卫军士家属赴大同完聚。张本这次没有反对,是因为建议由军方将领提出,且的确有实施的必要和条件,不过其中也不排除有与户部缓和紧张关系的目的。 用实物缴纳赋税对明朝政府的仓储能力要求很高。为缓解仓储压力,户部经常把一些贮藏时间过长,实用价值降低的物品作为折俸发放给百官,而且折算值经常与市值不符。这一节支方法也被用到军士身上。如宣德七年,户部员外郎罗通建议:“宣府前卫库有青红绿布41500疋,保安等卫仓有折粮布96900余疋,年久不用,颜色黪暗,渐将陈腐,宜准作军士家属月粮,可折粮五万余石。”[85]八年,把四川筠连茶课司洪武至永乐间所征,已经不能用于茶马贸易的茶课三百余万斤作为户口食盐发放给附近军卫有司[86],等等。 不过,以上措施对减少军饷支出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洪武九年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军士月饷势在必行。 宣德八年,广西按察司佥事王恺上言:“天下卫所军士月粮,洪武间总旗月支米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87];永乐九年六月内奉勘合月支米七分、钞三分;宣德八年五月内奉勘合,各卫所军有家属者月支粮六斗,无者月支四斗五升。”[88]可见,永乐九年,明廷已经着手调整军士月饷的标准。虽然仍是七三开,但明确了折支部分支给宝钞。由于宝钞此时已经严重贬值,军士的月饷等于被间接降低了。 不过,永乐时国力尚可,因而月粮折支的政策执行得并不彻底。永乐四年,朱棣命令户部:“内外将士从征安南者,其俸粮皆给全米。”[89]六年,明廷调荆州卫三千官军补伍潼关卫,“俸粮全给米”[90]。不过,给予从征将士和调卫军士全给米的待遇带有赏赐和抚恤的意味,和削减军士月粮的大方针并不矛盾。类似的抚恤我们在洪武朝也可以看到。如洪武十七年给予“内外军卫士卒无余丁及幼军无父兄者,皆增给月粮一石”[91]、十九年下令“应天卫军士有父母子女者月给粮一石”[92],等等。 宣德八年五月军饷的调整是明朝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首先,月粮的本折比例不再一刀切,改由军士的家庭情况决定[93];其次,月粮最多支给6斗,较以前下跌了1斗;此外,无家属的军士月粮加倍支放的政策被废止,而且月粮本色支放标准被定为最低一档,完全改变了此前的政策导向。 在削减官员、军士薪俸、月粮问题上,于宣德六年正月以礼部尚书身份兼掌户部的胡濙影响最大。胡濙,字源洁,江苏武进人。仁宗时出任行在礼部侍郎,上书坚决反对迁都北京,请求还都南京,以“省南北转运供亿之烦”[94]。在兼掌户部后,极力主张稳定财政收入和减少开支,甚至为此暗中阻挠蠲除租税诏令的执行。宣德八年,胡濙开始大刀阔斧的实施他削减开支的计划,减少官员折钞是其第一步。尽管遭到少师、吏部尚书蹇义的反对,胡濙依旧把自己的计划上报给宣宗并获得批准,从此“卑官日用不赡矣”。削减军士月粮是其计划的第二步。需要注意的是,兵部尚书张本、许廓已先后于宣德六年、七年去世,兵部只剩下右侍郎王骥,而且斯时王骥的主要工作是“代顾佐署都察院”[95]。整个宣德八年,兵部几乎处于权力真空状态。胡濙选择此时进行月粮调整,不惟有钻空子的目的。 但是,即便在兵部没有合适的代言人的条件下,胡濙的改革依旧招来基层卫所的强力反弹。 宣德十年三月癸酉朔,中都留守司奏:近例,旗军月米一石止给六斗或四斗,余皆折钞。今怀远诸卫连年亢旱,缺食者多,请仍全支……暂从所请。……后辽东、江西诸卫亦有是请,皆暂从之[96]。 宣德十年六月癸卯,直隶苏州卫镇抚黄昱奏:……今太仓、镇海、苏州等卫所自宣德八年撙节支放……食用不周,乞照旧关支。从之[97]。 宣德十年七月丁亥,增给大同军士月粮。……有妻小者八斗,无者六斗,调至操备者(行粮)五斗[98]。 正统元年春正月戊子,湖广五开卫奏:本卫……屯粮数多,乞准每月全支一石,庶免匮乏。从之[99]。 从以上4条史料中可以看出,反对削减月粮的卫所几乎遍布全国,既有辽东、大同等边卫,也有腹里卫所,甚至包括苏州卫等驻防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卫所。各地提出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但目的都一样,即要求提高或维持原有的月粮标准。大概是来自军方的压力过大,明廷不得不对其要求予以适当的满足,甚至对部分卫所提出的改变通行已久的月粮部分折钞办法、全部支放本色要求也予以满足。胡濙本人于正统元年离开户部。宣德十年是各地卫所反对之声最强烈的一年,胡濙于次年离任,与此应有一定的关系。 不过,尽管遭到很多反对,以削减卫所军士月粮为目标的政策导向并没有改变,只是不再一刀切,而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仍不时发生个别卫所违例多支的现象。如正统十三年,户部奏:“本部定拟直隶卫所旗军月粮俱支八斗,其新安卫不遵定例,总旗月支一石二斗,小旗九斗。自正统八年起多支一千一百二十余石。”[100]为避免激化矛盾,明廷对此未作严肃处理,只是要求“追扣偿官”了事。 随着白银成为法定货币以及民运折银的推进,军士的月粮逐渐改为本色粮米和折色银钱分别按月支领,大体是春夏二季支本色6个月,秋冬二季支折色银6个月[101]。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军粮籴买制有一定的关系。 景泰元年九月庚申,镇守山西左副都御史罗通奏:“户部送银二万两,令臣责付山西布政司派属籴买粮草。缘山西地方天旱无收,若复籴粮,则米价愈贵,贫民无食。况近日大同道路已通,粮储稍足……乞以前银分送各该官司,令本处操备官军按月支本色米一次,给折色银一次,则军无乏食,民省籴运,实为两便。”[102] 可见,发折色银让需粮军士自行去购买最初是官方追求事务简省的一种方式。不过,在本色粮米和折色银两分别发放后,原有的本折兼支制度并没有废除,而是运用到了支放本色的月份里。如“山海、永平、密云等卫军士月粮每石本色八斗折色二斗。上半年折色钞十八贯,下半年胡桃、苏木三两七钱四分”[103]。 折色银的数额根据卫所驻地的粮价而定,明廷会定期对该地的物价进行“时估”。但是,物价的瞬息万变与明代低下的行政效率正相矛盾,致使政府确定的折银率经常无法反映当地实际的物价水平。另外,明廷制定的一些硬性规定也对军士的生活造成了很不利的影响。如正德元年,户部议覆:“大同、宣府二镇城堡道里远近不同,折放官军俸粮银两宜区别定拟,分为等第……巡抚、管粮郎中因时酌量平准增减。”[104]其具体划分为三等,折银分别设定了上限,从七钱到五钱不等。为折银设定上限完全背离了市场规律,其目的仍然只有一个:节省开支。 由于边粮消耗巨大,明廷从正统时开始先后在边镇设立了管粮郎中、巡抚等职,专门管理粮储支放。由于经常出现失职或腐败问题,正德十六年,在征得户部同意后,规定“各边抚臣并管粮郎中,凡支散钱粮及招商上纳刍糗、开中引盐,并会巡按御史酌议以行”[105]。需要注意的是,在钱粮支放问题上,唯独没有军方的发言权。 管粮郎中由户部委派,三年一代。边方巡抚的主要工作的经理粮饷,和户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根本就是从户部官员中选取的,如正统年间,沈固以户部侍郎兼左都御史督理大同粮饷;正德初王俨以户部左侍郎兼佥都御史整理宣大粮草;正德九年户部右侍郎侯观兼左都御史总督宣大军饷;正德十二年郑宗仁以同样的职务总督宣大军饷,等等。这些人主管钱粮,自然会秉承本部节约开支的政策。像沈固,即于景泰元年以粮储少为由,将山西旗军只身者的月粮由6斗减少到4斗[106]。 由于国库日渐空虚,户部开始在折色银上做文章,有意的压低“时估”价格,把财政压力转嫁给军士。如弘治十一年兵部奏报:“(宣大边粮)旧制俱纳本色,近年收纳每石折银或八九钱,或一两有奇。及放支率不照时值,每石折给三四钱,或五六钱,以致军士怨嗟,罔肯用命。”[107]嘉靖三十二年,大同“米价腾贵,所给官军折色每石仅易本色四斗,虽上半年例给本色,亦月止二斗”[108]。隆庆二年,蓟辽总督曹邦辅言:“军士所支十无六七,边地物价涌贵,虽折色不能当本色之半。”[109]等等。 即便是低于市价的折色银也不时被拖欠,如正德十六年巡按直隶御史杨秉中汇报:“宣府官军月粮旧例每岁本色折色各六月。近者边储称溃,本色多有逋欠,而折色亦支散不时。至于墩台哨探军人缺粮尤多,死亡几尽。” 在内地,情况稍好一些。财政收入较为充裕的地方基本上可以做到尽量接近市场时价。如嘉靖二十六年四川行都司越雟卫“因荒、米贵”,经巡抚批准,“每米一石加添银二钱,共银一两”[110]。 在月粮发放多元化、货币化趋势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军士亦开始寻找相应的对策,尽量降低自己的损失。如边卫每月支取的本色粮米数量过少,军士们往往把支粮的凭证带回家,半年后在一次性领回[111];隆庆卫每年2月至7月的本色要到京仓领取,路途遥远,“户部请改令于本卫关支折色,每石银四钱五分”[112],达到了双赢的效果,等等。 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军户的经济来源相对多元,加之月粮中往往掺杂糠粃,不便食用,因而对月粮的货币化基本持欢迎态度,这为明廷在本色粮米的发放上附加其它功能提供了机会。万历十五年,江南米价腾涌,户部决定“将各卫武职官员本年八月折布俸粮比照先年事例,改放本色。俟丰熟之年添折一月以补前数”[113]。由于本色粮米质量不佳,江南军士大多不喜欢领取。在南京,卫所军士经常直接把领粮凭证卖给市人[114]。在泰州,由于百姓税粮没有改折,“仍给银买米上仓,岂知所买即系官军领出月粮。两进两出,三矖三扬,亏折繁费,倾家丧命”[115]。户部临时发放本色,必然使大批粮米直接流入市场。在此,军士的月粮发挥着平抑粮价的作用。同样的例子在北京也曾发生。天启六年,户部决定临时给京军发放一个月的本色粮并获得了皇帝的批准,但引起一些官员的不满。户部尚书李起元只好把情况如实向上反映。这一次,圣旨对军士月粮的附加功能作了明确的说明:“这仓米十余万石止欲为平米价,故预给京军,以救目前……非分外多给者。着遵旨速行。”[116]和南京一样,“太仓之粟朝受而夕籴”[117]、“合京人民皆为仰给”[118]是京军月粮可以用来平抑物价的前提。 在边境卫所,月粮的持续削减严重影响了军士们的生活,在甘肃、大同、福州、保定等地先后引发多次事变,统治阶层也为此发出了“顷年士卒骄悍,相效成风,类以月粮借口” [119]的慨叹。 嘉靖元年二月甲午,宣、大两镇连岁凶荒,军粮久缺,米价腾贵。宣府镇守太监于教场操练,一军鼓噪求粮,几至为变,巡抚都御史李铎上其状。……下户部议,于二镇量增月粮折色,每石一两,按月支给,候麦熟停止[120]。 万历三年十二月,是冬,甘镇军饷本折间给,冬应折色,兵备副使邹廷望以金少,尽给粟。伍长石明挟金不可得,明曰:吾叛从虏……[121] 以上是两个典型的例子。按理,边境地区粮价高昂,军士们应该喜欢本色粮米才是,但这两个例子反映出来的却完全相反。前者在折色提高后平息了怨气,后者则干脆拒绝领取本色。对此,很多地方官员也不明其所以。像太原知府黄洽中,“存心爱民”,感念边方粮价高昂,“折色一行,并粮之实失矣”,顶住压力要求百姓上纳本色税粮,结果却是边方军士“终月不领,以至终季”,尽管反复说明“只此一次”,军士们依然害怕“一领便成常例,终不可”。最后落得两头招怨,丢官罢职[122]。 在民运改折后,粮储主要靠籴买和部分实物开中和捐纳。明中后期吏治腐败,军储管理上有很多弊病。张燧在《经世挈要》一书中曾经对辽东粮储作过分析: 各仓旧储米豆,向因盐粮、援例人等买票虚出通关情弊,以至陈者不出,新者不入,浥烂不堪。而近收者又被官吏插和沙土糠秕。各军虽得粮票,多不愿关领。遇有前项买票者,则每票卖银四五分,或付之水火而已[123]。 张燧这里虽然说的只是辽东,但其它边镇的情况不会与之相差太多。在蓟镇,隆庆四年兵备道“严革仓弊,揽头束手。以致差军领米太多,狼藉通衢,而无人收买。城乡土民,但耀新谷食用,谁复以有用之银而买不可炊之粟乎?以此堆积旬日,无可为计。兵备道仍复又唤各揽头准买……不得归军,贱卖又复上仓”[124]。蓟镇仓政久弊,粮食无法食用,军士领出后只能卖给揽头,供其再次舞弊。兵备道整顿仓政本是好意,结果反而害了军士。可见,边军不愿意领粮,很大程度上是仓政腐败的结果。和质量低劣的本色粮米相比,折色银的数额尽管与市场价格脱节,终归还是可用之物。 不管是因为商品经济发展还是边镇腐败,军饷的货币化在明中后期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晚明一些有识之士看到了这一趋势,提出了一些因势利导,官民双赢的主张: 关门月饷,闻岁以百万计。盍若移饷铸钱,而即以钱给饷。度铸钱之息,每一百万可溢二十万,遂可减司农之额,或以供军前别需,总之利在上也。至于月饷散钱,又无砍凿折耗之患,则下之利更普矣[125]。 能在400余年前认识到国家垄断钱币制造背后的隐性收益说明其人对近代国家金融的运作原理已经有了深刻的了解,这是晚明社会正在发生实质性转型在政治经济思想层面上的反映。只是这类思想在晚明的政治氛围里,根本找不到实践的机会。 在军仓管理权转移后,给卫所带来的第一个明显危害即军饷的拖欠。民运税粮彻底货币化之后,这一问题不但没有任何改变,反而加大了解决的难度。如嘉靖年间,保定巡抚刘隅上书指出:“真定、保定、河间等卫旗军月粮久缺,盖因河南、山东拖欠数多”,但两省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无法催征,故请求中央政府“将保定六府税粮坐派本处上纳,以足军饷,而以河南、山东税粮解运京边以抵保定六府之数”。此前对拖欠装聋作哑的河南巡抚魏有本见状马上改变鸵鸟态度,上书表示反对,其理由是“河南起运京边各仓麦豆每石银一两六钱,少者八钱。其真定、河间等仓止派银六钱。京边大户用上三户则,真、保、河间等仓止用中三户则,今若以……则额外之银两,数外之大户加增甚多,民命奚堪?”[126] 刘隅的建议其实并非不能做到,但这涉及到整个税收结构的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进行全盘赋税调整的魄力是做不到的。魏有本的反对意见正是抓住了明廷不愿也不敢全盘变革的弱点。结果他得到了最想要的回答:一切照旧,继续催缴。 民运税粮和月粮的货币化,还带来了一个意外的结果,即打破了同一军阶在待遇上保持一致这一军队官制的基本原则,参看下表: 万历年间新安卫、袁州卫、赣州卫军官年俸薪表[127] 单位:两
从表中可知,新安卫官兵的俸饷普遍比江西卫所要高。袁州卫指挥使以降至指挥佥事俸饷低于赣州卫,而卫镇抚、正副千户则高于赣州卫。三卫的操军、运军粮饷基本一致,唯赣州卫运军稍低于操军。明初正、副千户在俸薪上的区别三卫此时都已不存在,只能从钞银上来区分。 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有直接关系。各地粮食的市场价格不同,缴纳税粮时的折银率相应会有所区别。支放给卫所官兵的折色银和当地粮价、税粮折银率挂钩,自然会有所区别。像新安卫官军俸饷每石折银5.3钱。江西卫所粮饷的折银率在《江西赋役全书》中并未记载,但折算一下,袁州卫每石俸粮仅折4.5钱,赣州卫俸粮则为每石折银5钱。官兵俸饷事关国家大政,必须按同一标准,统一安排。尽管在理论上仍然保持一致,即“粮/石”数依旧一致,但在客观上已经明显拉开差距。要重新做到标准划一,惟有确立单一货币制度,但这在明末的政治环境里是不可能实现的。 类似的现象在“九边”也存在。在宣府,所有卫所根据驻守地域被分为在城和东、南、北三路,共四类,月粮的折银率亦不同。现以在城军卫的指挥使为例,比较一下宣府、大同、延绥、宁夏四镇的俸薪(不计闰月)[128]: 宣府,在城指挥使年支大俸384石、小俸24石。大俸上半年每石折钞20贯,共3840贯,其中的50%折为铜钱,每贯折2文,每7文折银1分,合计折银约5.49两;另50%直接折银,每贯折银3厘,共银5.76两。合计上半年大俸折银共计11.25两。 下半年大俸折布,每石折钞20贯,每200贯折银0.25两,合计折银4.8两。 小俸全年24石,其中12石折银,每石4钱,计4.8两;另12石折布,每石折1匹,每匹布折银0.25两,共3两。小俸合计折银7.8两。一个指挥使全年俸银不过19.05两。 大同,指挥使岁支月粮12石、撙节俸24石,折色俸384石。月粮每石折银6钱,共7.2两;撙节俸每石折银0.32两,共7.68两;折色俸每百石折钞1500贯,其中本色150贯可折银0.09两,另1350贯折布再折银,约1.985两。指挥使的折色俸共可折银7.968两。合计全年收入22.848两。 延绥镇,在城指挥使每月支俸7石。其中10月份全支折色,每石折银0.16两,计银1.12两。其余11个月每月支本色2斗,其余每石折银7钱,计银52.36石,合计全年收入本色粮米2.2石、银53.48两,远远高于宣府和大同。 宁夏镇,指挥使每月支俸7石,其中6个月支本色,6个月支折色,每石折银0.6两,全年共收入本色粮米42石、折色银25.2两。 从四镇的情况可以看出,尽管都是边镇,但俸饷发放的方式也并不统一。宣、大两镇全无本色,而且折银很少;延绥、宁夏情况要好很多,全年收入几倍于宣、大。宣、大两镇面对蒙古鞑靼部的正面攻击,防御任务最重,按常理,应该待遇更为优厚。明代这一违背常规的发饷标准是民运改折后边镇军储极度匮乏的直接反映。 另外,从新安等三卫正、副千户俸饷发放趋于简单化这一点来看,地方政府或卫所本身已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原本应由政府统一发放的官兵俸饷,由于中央政府的无奈放权,导致发放标准不统一。这一方面打击了贫困地区的官兵,一方面使驻军逐渐向地方政府靠近,不再视中央为“主人”,渐渐产生离心倾向。卫所军仓管理的地方化,使军队的后勤保障工作多元化,地方行政官员日渐渗透到卫所管理当中,动摇了军队的一元化领导基础,这也是明代中后期军事势力迅速下降的一个原因。 五、明中后期饷制的新变化明代卫所军士的服役期很长,加之卫所被赋予了移民宽乡、约束奸顽的功能,致使“白面书生有之,老弱疾病有之,列之行伍,虚费钱粮”[129]。明初立国,军士总体上还比较年轻,弊端尚不明显。洪、永以后,军士的老龄化问题日渐暴露,迫使明廷不得不在旧的体制内做出适当的调整,以求在不违反祖制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满足军事的实际需要。 土木之变给明朝以空前的打击,为了保卫京城,于谦等抽调各卫精壮成立团营,使以驻防、训练为主的卫所兵制开始向以适应野战、城市攻防战需要的战时兵制转化,后者一般被称为营兵制或镇戍兵制。在营兵成为战争的主要参与者后,卫所军士逐渐蜕变为前者的后备役部队,明人称之为“老家”。营兵不仅存在于京军,在外卫亦很快涌现。对此,方逢时在《训练疏》中有一个简明扼要的概括: 洪永以后,烽烟日棘,大将之设,遂成常员。镇守权重,都统势轻,卫所精锐悉从抽选。于是正奇参守之官设而卫所徒存“老家”之名。此兵法之初变,所由以始弱也[130]。 在卫所的功能逐渐弱化的背景下,原本统一的军士月粮制度亦不可避免地要有所更张。景泰三年,太子太保兼户部尚书金濂言节用粮储十事:“一、先兵部选过官军,勇敢者为一等,增月粮一斗;其次为二等,增五升。今已三年,宜减增数。”[131]这一奏疏反映出三个问题:一是团营军士的粮饷已经开始根据个人的军事素质的高低有所分别;二是这一区别还只是权益办法,尚未成为定制;三是户部力求节省开支的政策导向依然故我,对于军事改革的需要并不重视。 由于进行月饷改革要直接触动祖制,在明廷上下引起很大争论,长期未能形成统一意见。嘉靖十年,直隶巡按御史李宗枢再次提出改革建议:“乞敕各边镇巡等官,每岁仲冬会集诸军,严加比试,别其强弱,列为三等。上者,食粮月一石五斗;次者,一石;下者,五斗。因其进退而升降之。”事下兵部讨论,复议的结果是:“月粮系旧制,擅难增减。”[132]可见,即便在主管军事的兵部内部也尚未取得统一意见。 但是,营兵制的实行已经是明中后期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对前线将领来说,手里有一支精锐的部队是其安身立命的基础。由于卫所兵制并没有废除,卫所军所有的弊病在营兵中又重新发作。在宣府,由于营兵中开始出现老幼混杂等问题,嘉靖三十二年,再度于营兵中抽选了5000名精锐组成信、智、仁、勇、严等战锋五营,每名军士于月粮之外加给5斗,“并厚悬赏格”。户部为此专门拨银2万两[133]。嘉靖二十九年,俺答汗大举入侵,商大节奉命招募民兵。大节“请以三等授饷。上者月二石,其次递减五斗。帝亟从之”[134]。在这两个例子中,前者由于选用将官不当,特别是户部的拨款很快用光的原因,自行消亡。后者只是临时性的救急措施。两例显示军士月粮分级化的实施在局部一直在进行,朝廷,特别是户部的态度已经有所改变,但客观上的困难仍在制约着它的全面推行。军士月粮分等制度的最终落实是在家丁出现以后。 家丁,在明代史籍中有“健儿”、“厮养”、“亲兵”、“家众”等多种称呼,即将官利用手中掌握的私财而雇募的私人武装。将官雇募家丁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和倡勇冲锋,因而家丁都是“膂力骁健,弓马闲熟”的勇士。为使其效死力,将官给予家丁的待遇往往十分优厚,远超一般军士。家丁的来源主要为召募,兼有部分主动投充的卫所军士及少量“降夷”。方逢时认为家丁的出现是明代兵制的第二次变化: (营兵)历年既久,大将或不得其人,训练无法,纪律舛谬,士马之死亡者不补,逃散者不复,尺籍徒存,部曲虚耗。间有健将急治目前,或扣官饷,或捐私财,召募勇壮,优加恩养。多者千人,少者数百,名为“家丁”……原抽卫所之兵徒备摆守、供奔走,名为“营军”,鲜堪战阵,此兵法之再变,所由以遂弱也[135]。 嘉、万年间,家丁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也渐为朝廷所重视。但家丁与将官之间的私属关系深为朝廷所忌讳。为减少潜在的威胁,明廷乘将官资财有限,难以大量蓄养家丁,又倍倚家丁之机会,把家丁收归国有,由政府出资供养,进而在此基础上对家丁的数额做出了规定。如嘉靖三十九年,“令京营将官曾任边方者,每员准家丁二十名,每月给米二石,仍给犒赏银五两,于太仆寺马价或本营子粒银中动支”[136]。万历二十二年,批准辽东巡抚李化龙的奏请,守备备御官许家丁10名;副将参将游击系辽东人者准50名上下、系关西人者准100名上下。每名家丁每月食双粮,即银八钱,配官马一匹,月给行粮4.5钱,另外每年赏银8.75钱[137]。 家丁实现国有化后,逐渐成为一个专门的军士类别,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多者上千名,少者不过二、三名[138]。虽然总量很有限,但它的存在,使月粮按统一标准发放的旧制被打破,在朱元璋生前明确要求不可改动的祖制上打开了一个小小的缺口。 由于逃亡的广泛存在,明代中后期出现了所谓的“例军”,即“奉例顶补绝军者”。例军的待遇和正军不同,“不论差役轻重,月支五斗”[139]。正军、例军待遇上的差别也是明代月粮制度上的一个变化。不过由于例军大多由卫所军余或附近百姓组成,与卫所舍余佥充等问题联系更为紧密,与明中后期实行的营兵制度没有直接的瓜葛,对有关制度的变革影响有限,在此暂且不论。 屯粮是明代卫所军饷的一个重要来源。在民粮转输非常困难的地区,军屯田一度被作为军饷的替代品。在云贵地区,明初的卫所军官都分有数量不等的屯田,屯田所产不用上缴,直接作为本人的俸饷使用。这类田地被称为“准俸田”[140]。准俸田所产占了军官俸饷的一半,另一半由政府支给,“米麦钞贯兼支”[141]。准俸田在四川地区的卫所中也曾存在。与云贵不同的是,四川卫所的准俸田顶替的只是“三分本色俸米” [142]。 随着明代财政状况的恶化,明廷逐渐把用准俸田代饷的办法推广到普通军士当中。成化十二年,在兵部右侍郎马文升的建议下,辽阳东山五堡军士每人获得军田50亩,牛价银一两,“所收准作行粮”[143]。正德年间,山东巡按周熊奏报辽东25卫军士永乐时“军无月粮”,除屯粮外,“受供者又得自耕边外”,从而使“边饷足用”[144]。可见,以屯田作为军饷的一部分在明初的辽东即已存在,马文升的建议只不过在旧例的基础上对军田的数额及用途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明末,贵州发生奢、安之乱。奉命平叛的朱燮元在事后上书中请求:“诸将士身经数百战,咸愿得尺寸地长子孙,请割新疆以授之,使知所激劝”。崇祯帝报可[145]。贵州卫所的军饷主要靠四川、重庆等地的民运。由于供给距离过远,道路崎岖不便,“各卫差一二人总领其粮,动以千数,皆贱籴之,而军士不过得盐一斤半斤而已”[146]。军士所需的粮食主要靠屯田及购买所谓的“苗粟”。在贵州,卫所军士是中原汉文化的代表,对少数民族有着巨大的心理优势,而其所拥有的土地则是这一优势的直接体现。以土地作为赏赐暗示,此前的贵州卫所官兵曾经把屯田作为他们军饷的主要来源。屯田毕竟是国家的,如果完全归自己所有,原有的心理优势将会有更坚实的保障,这是当地军士渴求赐予土地的直接原因。 像辽东、云贵那样拥有足够军士分配、任意开垦的土地的地方毕竟有限,完善屯政才是大多数卫所维持军饷供应的首选。但在明代中后期,屯政的败坏已经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为了保住最后的果实,明廷开始把维护屯田产出的重任推卸给普通官兵,这就是所谓的兑屯制度。兑屯,即由政府组织,以一定数量的屯军(包括屯地的事实拥有者)和相应数量的军官、军士结成一组,屯军直接把应缴纳的屯粮交付对方,作为军官或操备军的俸粮军饷。这一办法在明初的宣府曾经有过实行的先例。宣德九年,行在户部右侍郎王佐建议:“切惟云州至雕鹗皆可田之地,官军私种获利,请分调宣府……与原调官军通六千六百人,半以巡哨,半以屯田。军与田一顷,官给牛具、种子,令对名供给。一岁之后,住其月粮。开平、龙门卫所官军亦用是法”[147],获得批准。 由于屯政的持续败坏,卫所管屯武官的作用日渐受到怀疑。嘉靖四十二年,明廷做出一个重大决定:剥夺军方的军屯管理权,把军屯管理权移交屯地所在地区的州县行政官员,“不拘军旗余丁,俱听提调……其卫所管屯官止许督率旗甲人等布种上纳,不许经收钱粮。”[148]在陕西,为便于招商垦荒,甚至一度不允许管屯官“亲身下屯”[149]。军屯管理权的转移是军方继军仓管理权丧失后在财权上的又一大损失。被大幅度剥夺了权利的管屯武官自然心有不甘,不免会肆意篡改有关册籍文档,胡乱派发土地由票,为本部屯军谋取私利,使得明中期以来已经非常严重的屯地隐没问题雪上加霜。 对于地方官员来说,获得了军屯的管理权虽然不是坏事,但也增加了很多负担,尤其是在管屯武官刻意不合作的情况下。为了减轻压力,明初短暂实行过的兑屯法被捡了起来。兑屯法对政府而言,可以省下大量的行政资源,不会再有收纳屯粮的麻烦,管屯官员不必再下屯巡视,地方有司也不再有挪用屯粮的机会。军士们亦可以免去因俸饷不能及时发放而带来的“守候之苦”。因此,从中期开始,兑屯法屡屡被提起并在地方付诸实施,且颇有成效,以致被很多人奉为良方。如盛万年提出“以此推而行之,海内军储不小补耶!”[150] 不过在实行了兑屯法之后,官方对屯地的所有权出现了进一步虚化的难题。崇祯十年,陕西巡抚孙传庭在谈到屯田时说:“不知何时复将余粮六石改为正粮,一并兑军免纳,而屯粮既不入仓,屯地几成私产,于是投献侵霸,奸弊丛生,遂至莫可究诘矣。”[151]陕西实行兑屯法的时间是嘉靖二十八年,并非“不知何时”,而且提出者是总督陕西三边兵部尚书王以旗。当年四月,王以旗建议日后被孙传庭重点清理的西安四卫屯田“已种者当免其上纳,即抵月粮”[152]。 实行兑屯法,逼使受粮者关注供粮者的情况,客观上有利于减少屯军的进一步逃亡,虽然不再有屯粮入库,但附加在屯田上的各种差役可以因此相对稳定下来,有利于军方日常工作的开展。屯田军舍是城操军及营兵的后备人选,实行兑屯法等于间接控制了一只随时可供拣选的后备役部队,这应是兵部赞同此法的立足点。至于因此会不会造成国有土地的彻底私有化,会不会影响地方政府服役的达成[153],那是户部关心的问题,与兵部无关。 小 结 军队是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历朝政府所重视。同前朝相比,明代军士的月粮明显偏少。北宋,中禁兵月粮2.5石、下禁兵和厢兵为2石。元代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因为享受不纳科差等优待,没有月饷,但每人配给5斗米、1斤盐;新附军每人每月6斗米、1斤盐,家属每人每月另发口粮4斗。明代从来没有为家属配发过专门的粮米,仅仅为有家属的军士增发一点粮米,而且最高额为8斗。月粮寡少,直接影响军士生活,进而影响其士气。可以说,从明朝建国伊始,其月粮标准既为日后的军事衰败种下了劣种。明代的财政状况一直不是很好。主管之户部在多重因素影响下,一味在节约上下功夫,把军队作为节支的重点对象[154],进一步恶化了军士的生活环境。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军饷供给、月粮发放货币化是必然的趋势。但明代的民运改折并不是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在交通、运输条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时候,由百姓和地方政府承担繁重的军粮运输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必须的代价。而由李敏主持的民运改折却是在一个不恰当的时候以关心百姓疾苦为理由的错误的改革行动。民运改折并非不可以,但前提是要维持军队的正常运转。在军粮绝大部分需要从市场购买的条件下,如果在民运的折银率以及开中的引价和边方米粮的市场价格之间有一个同步变化的联动机制,也是可以的。但明朝政府显然不具备这样的的行政资源和技术手段。其结果只能是牺牲军士的利益。 即便是户部所希望籍民运改折来解决的军饷拖欠问题也落空了。在宣、大,山西一省拖欠的粮草布花银即达72万两,这还是在嘉靖年间[155]。明末的拖欠只会进一步增加。拖欠的原因,无非是地方官员“视为故事”一类,最终的选择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向中央,或者说向户部讨要“京运银”。户部的民运改折最终砸的还是自己的脚。 在军粮供应陷入困境的时候,户部所能给出的对策几乎都是一个:给折存本,把包袱甩给普通军士。对于这一处置办法,晚明的吴甡曾经做出过细致的分析: 看得给折存本之议,欲留本色以实边储也,军士得折自籴,亦属便……所云给折者,必两运见贮有余,接月支放而后可。乃三关苦迭欠,今夏所领尚是去冬之饷,宁复有召买见银贮库?是无折可给也。未便一也;必召买,素预仓有余粟而后可。今三关在在匮乏,屯盐所入无定,昨定经制,岁缺米六万余石,即召买米豆……尚不足备客兵行粮,是无本可存也。其未便二也;岁多凶歉,米价涌贵,每石至二两有奇,若欲照原折之例,每石六钱三分,军士必不乐从。若照市价折与,约费二十余万余,钱从何得来?其未便三也;三关月饷每上半年支米,或二斗四升,或三斗,或六斗不等,军士迭欠月饷,止恃此为糊口之食。今并此折之, 而既不时给,又减其值,肯甘受乎?其未便者四也……[156] 可见,正是地方政府的持续拖欠和粮价的不断飞涨把明朝的国防推上了绝路。在重视民命思想下的不恰当的民运改折和军粮籴买制,不仅没有救民于水火,反而断送了大明江山。 [1] 《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洪武三年十二月辛酉条:“命军人月粮于每月初给之,着为令。”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本,以下同,第1149页。 [2] 《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六》,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2004页。明初,为节省支出,部分军士的月粮标准曾低于1石。如陕西卫所的土著军士月粮只有4斗,后在朱元璋的直接干预下,才提高到1石。事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五,洪武十年九月丁丑条,第1882页。 [3] 《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六》,第2004页。 [4]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丙辰条,第2358页。 [5] 《明太祖实录》卷八六,第1541页。 [6]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洪武九年二月庚子条,第1747—1748页。 [7] 《明史》卷七十八《食货二》,第1899页。 [8] 王士性:《广志绎》卷一《方舆崖略》,中华书局1981年标点本,第3页。 [9] 嘉靖《惟扬志》卷十《军政》,《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0] 《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六》:“城守者如数给,屯田者半之”,第2004页。 [11] 《明英宗实录》卷九八,正统七年十一月辛酉条,第1967页。 [12]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一,洪武二十年四月戊子条,第2735页。 [13] 《明史》卷九三《刑法一》,第2282页。 [14]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四,洪武二十九年二月乙巳条,第3550页。 [15]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一,洪武十八年二月戊午条,第2597页。 [16]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洪武二十八年八月辛巳条,第3494页。 [17]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七,洪武二十九年冬十月辛亥条,第3592页。 [18] 《明太宗实录》卷五二,永乐四年三月庚戌条,第784页。 [19]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七,洪武二十九年九月庚申条,第3584页。 [20]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一,洪武二十四年八月甲戌条,第3138页。 [21] 《明太宗实录》卷七六,永乐六年二月戊子条,第1036页。 [22] 《明宣宗实录》卷八三,宣德六年九月庚辰条,第1920—1921页。 [23] 《明宪宗实录》卷四十,成化三年三月丙寅条,第801页。 [24] 《黔记》卷四十六《李珉传》,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 [25] 王士性:《广志绎》卷三,第50页。 [26] 万历《应天府志》卷三《郡纪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27] 《明太祖实录》卷二○○,洪武二十三年二月丙辰条,第2999页。 [28] 《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全明文》卷三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679页。 [29] 沈家本:《明大诰峻令》,见《沈寄簃先生遗书》,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第812页。 [30] 《明宣宗实录》卷六三,宣德五年二月己卯条,第1479页。 [31] 《明英宗实录》卷七,宣德十年秋七月己卯条,第135页。 [32] 弘治《温州府志》卷八《名宦·何文渊传》:“军卫收放仓粮,弊多虚冒,奏请悉隶于有司。” 《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续编》本。 [33]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正统元年九月辛酉条,第450页。 [34] 《明英宗实录》卷八十,正统六年六月己丑条,第602页;《明英宗实录》卷一○四,正统八年五月癸亥条,第2103页。 [35]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三,景泰三年二月己卯条,第4587页。 [36] 《明宪宗实录》卷三,天顺八年三月甲寅条,第63页。 [37] 《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一,正统八年十二月己未条,第2236页。 [38] 军仓由地方管理后,军士的月粮相应改由地方对名发放,不再经过军官,使之失去克扣的机会。只有边镇军士的粮饷仍由军官负责发放。不过这种状况在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后得到改变。其年,明廷接受御史王渐的建议,“诏以边镇钱粮发附近有司支放,以各卫所差银佥殷实余丁管解,毋令权归将领,刻剥贫军。”事见《明世宗实录》卷四六五,嘉靖三十七年十月辛亥条,第7845页。 [39] 《明宣宗实录》卷二四,宣德二年正月癸丑条,第643页。 [40] 《明孝宗实录》卷二二二,弘治十八年三月辛亥条,第4205页。 [41] 《明世宗实录》卷四七,嘉靖四年正月辛巳条,第1207页。 [42] 《明孝宗实录》卷二六,弘治二年五月戊午朔条,第579页。 [43] 《明武宗实录》卷三一,正德二年十月己亥条,第783页。 [44] 《明宪宗实录》卷八六,成化六年十二月壬戌条,第1667页。 [45] 范涞:《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46] 《明神宗实录》卷三十,万历二年十月丙午条,第723页。 [47] 《明英宗实录》卷五五,正统四年五月丁巳条,第1053页。 [48] 《大诰·山西税粮第十》载,“一车之草,比度雁门,止足泽、潞车牛之用。民人负细软,诣大同、蔚朔、雁门等处,易草输纳。”见《全明文》(一)卷二九,第591页。 [49] 《明太宗实录》卷十八,永乐元年三月甲午条,第329页。 [50] 《明宣宗实录》卷三三,宣德二年十一月癸巳条,第841页。 [51] 张正明:《晋商兴衰史》第6页,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52]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洪武九年四月己丑条,第1756页。 [53]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五,中华书局1981年标点本,第99页。 [54] 《明英宗实录》卷九三,正统七年六月庚戌条,第1883—1884页。 [55] 《明史》卷二○三《郑岳传》,第5352页。 [56] 《明太祖实录》卷六二,洪武四年三月癸卯条,第1198页。 [57] 《明英宗实录》卷六一,正统四年十一月乙巳条,第1159页。 [58] 《明史》卷一八五《李敏传》,第4894页。 [59] 《明史》卷一八五《李敏传》,第4894页。 [60] 《明宪宗实录》卷二八一,成化二十二年八月戊子条,第页。这里提到的亩产量和其它有关大同地区粮食亩产量的记载有相当大的出入,估计有文字讹误,“亩”或应是“分”。 [61] 《明穆宗实录》卷十四,隆庆元年十一月辛酉条,第392页。 [62]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正统二年二月甲申条,第547页。 [63] 《明宣宗实录》卷七六,宣德六年二月壬子条,第1769页。 [64] 赵炳然:《题为条陈边务以俾安攘事》,《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二,第2644页。 [65] 最极端的例子见于《明英宗实录》卷七六,天顺七年七月己亥条(第7080页): “陕西朝邑县民有诉其故父于永乐初中盐,至今为支”。从永乐到天顺,长达50余年。 [66] 中华书局1985年标点本,第83页。 [67] 《明英宗实录》卷六一,正统四年十一月乙巳条,第1159页。 [68]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六,正统十年十二月丁未条,第2700页。 [69] 《明孝宗实录》卷九四,弘治七年十一月辛卯条,第1723页。 [70] 为了控制粮价,明廷一度干预粮食市场,如《明英宗实录》卷卷一九九(第4236页),景泰元年十二月甲午条:“以大同、宣府米日涌贵,禁上粮升官人等不许于二处籴买。”但在腐败日益严重的背景下,类似的干预措施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71]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经费》,台湾大立出版社影印本,第435页。 [72] 《明世宗实录》卷八四,嘉靖七年正月丙申条,第1903页。 [73] 戚继光《覆政府议军粮改折》、《呈参遵化县拘军充商》,《戚少保奏议》卷四,第137页;“补遗”卷二,第203—204页,中华书局2001年标点本。 [74] 《万历会计录》卷三四《文武官俸禄》,第1059页,《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 [75] 《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六》,第2003页。 [76] 《明英宗实录》卷一六六,正统十三年五月庚寅条,第3209页。 [77] 《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六》,第2003页。 [78] 《明宣宗实录》卷八八,宣德七年三月辛酉条,第页。弘治时的户部尚书叶淇居户部六年,“每廷议用兵,辄持不可”(《明史》卷一八五《叶淇传》,第4895页。),其目的显然也是节省开支,和胡濙的出发点完全一致。 [79] 《明英宗实录》卷二五,正统元年十二月乙丑条,第493页。 [80]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七,洪武二十年十一月丁酉条,第2800页。 [81] 《明英宗实录》卷五六,正统四年六月戊戌条,第1076页。 [82] 《明宪宗实录》卷一五五,成化十二年秋七月戊申条,第2881页。 [83] 《明宣宗实录》卷一七,宣德元年五月丙午条,第460页。 [84] 《明宣宗实录》卷五八,宣德四年九月丁巳条,第1384页。 [85] 《明宣宗实录》卷九六,宣德七年冬十月辛酉条,第2176页。 [86] 《明宣宗实录》卷一○三,宣德八年六月丙辰条,第2307页。 [87] 按照洪武九年的规定,广西地区的军卫有司俸饷七分给米,三分折支,和王恺的说法有一定出入,或许王恺此处说的只是大略情况。 [88] 《明宣宗实录》卷一○三,宣德八年六月庚寅条,第2298页。 [89] 《明太宗实录》卷五四,永乐四年五月壬寅条,第805页。 [90] 《明太宗实录》卷八十,永乐六年六月甲申条,第1066页。 [91]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九,洪武十七年十二月丁酉条,第2574页。 [92]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夏四月己亥条,第2687页。 [93] 最初,户部很不合理的规定“止以有妻为有家小,其虽有父母兄弟而无妻亦作无家小”,直到景泰三年八月才经总督边储参赞军务右佥都御史李秉提出,改为“以此等作有家小开报”。事见《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九,景泰三年八月乙丑条,第4726—4727页。 [94] 《明史》卷一六九《胡濙传》,第4535页。 [95] 《明史》卷一七一《王骥传》,第4555页。 [96] 《明英宗实录》卷三,第63页。 [97] 《明英宗实录》卷六,第118页。 [98] 《明英宗实录》卷七,第140页。 [99]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第242页。 [100] 《明英宗实录》卷一七二,正统十三年十一月戊子条,第3305页。 [101] 伴随着月粮的部分折银,定期赐予的衣装等实物也开始折银发放。如《明孝宗实录》卷四九,弘治四年三月己卯条(第984页)载:“朝廷念大同、宣府边军之苦,每三年一赐衣鞋。但民间所制,长短阔狭不能各称其身,况贮库日久,易于敝坏,请令江南州县量征价银以待给赐,听其自制。从之。”不过,从天启三年巡视布花礼科给事中郭兴的奏报(“近来有司视为故事,以致赏给愆期,至正月才报竣焉”,见《明熹宗实录》卷三七,天启三年八月丁卯条,第1895—1896页。)来看,赏赐折银似乎仅在供给不便的地区执行,在腹里地区仍以发放本色为主。 [102]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六,第4162页。 [103] 《明宪宗实录》卷五七,成化四年八月乙巳条,第1165页。 [104] 《明武宗实录》卷十三,正德元年五月乙未条,第402页。 [105] 《明武宗实录》卷二,正德十六年五月己卯条,第112页。 [106]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六,景泰元年九月丁巳条,第4160页。 [107] 《明孝宗实录》卷一四○,弘治十一年八月辛巳条,第2431页。 [108] 《明世宗实录》卷三九四,嘉靖三十二年二月辛未条,第6939页。 [109] 《明穆宗实录》卷十六,隆庆二年正月戊寅条,第450页。 [110] 《四川各地勘案及其它事宜档册》,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第242页上。 [111] 《明英宗实录》卷一四五,正统十一年九月辛未条,第2852页。 [112] 《明孝宗实录》卷一二一,弘治十年正月壬申条,第2175—2176页。 [113] 《明神宗实录》卷一八九,万历十五年八月庚辰条,第3552页。 [114]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二《史八》,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98页。 [115] 刘万春:《泰州廒里告按院李凤折催状》,崇祯《泰州志》卷九,《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16] 《明熹宗实录》卷七三,天启六年闰六月辛酉条,第3557页。 [117] 王锡爵:《永折漕粮碑记》,《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18] 《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六,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乙卯条,第10912页。 [119] 《明史》卷二○三《欧阳重传》,第5370页。 [120] 《明世宗实录》卷十一,第411—412页。 [121] 《明神宗实录》卷六九,第4281页。 [122] 《原李耳载》卷上《粮征本色》,中华书局1987年标点本,第114—115页。 [123] 张燧:《经世挈要》卷三《辽饷二弊》,《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 [124] 戚继光:《覆政府议军粮改折》,第136—137页。 [125] 张燧:《经世挈要》卷一《关门外铸钱屯田》。 [126] 《明世宗实录》卷二四七,嘉靖二十年三月庚戌条,第4960—4961页。 [127] 资料来源分别为《徽州府赋役全书》(泰昌元年徽州府刊本)、《江西赋役全书·袁州府总、赣州府总》(万历三十九年江西布政司刊本),本表中不含闰俸。另外新安卫俸、钞以米计,俸米每石折银5.3钱。江西卫所俸、钞均以银计。 [128] 《万历会计录》卷二三、二四、二六、二七“俸粮”,第822—823、867—868、918、941—942页。 [129] 范济:《诣阙上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九,第210页。 [130] 乾隆《大同府志》卷二六《艺文》。 [131]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一,景泰三年闰九月壬戌条,第4776页。 [132] 《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二,嘉靖十年二月壬申条,第2920页。 [133] 翁万达:《军务疏》,《翁万达集·文集》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标点本,第171—175页。 [134] 《明史》卷二○四《商大节传》,第5395页。 [135] 乾隆《大同府志》卷二六《艺文》。 [136]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四,《兵部十七·京营》,第1904页。 [137] 李化龙:《摘陈辽东左紧要事宜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二二,第4593页。 [138] 前者如崇祯时的总兵满桂,帐下有1000家丁(《崇祯长编》卷十八,崇祯二年二月戊戌条,第1055页);后者如江西清江县之精兵营,下辖四哨,每哨只有家丁2名(崇祯《清江县志》卷二《兵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212—195)。 [139] 万历《温州府志》卷六《兵戎》,《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40] 正德《云南志》卷二《职田》:“都司并诸卫指挥等官准俸之田:都指挥使二百九十二亩亩八分……所镇抚三十八亩四分。其田各府州县卫司地方俱有。” 《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续编》本。 [141]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正统十年六月戊辰条,第2596—2597页。 [142] 《明孝宗实录》卷二○三,弘治十六年九月癸未条,第3784页。 [143] 《明宪宗实录》卷一六○,成化十二年十二月壬辰条,第2934页。 [144] 《明武宗实录》卷三九,正德三年六月己卯条。第915—916页。 [145] 《明史》卷二四九《朱燮元传》,第6445页。 [146] 《明英宗实录》卷八十,正统六年六月壬午条,第1594页。 [147] 《明宣宗实录》卷一一五,宣德九年十二月丙午条,第2578页。 [148] 《嘉隆新例·户例》,玄览堂丛书续集第101册。 [149] 《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九,万历十九年十二月乙亥条,第4533页。 [150] 盛万年:《拙政篇·黔阜事实计四条之二》,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 [151] 孙承泽:《山书》卷十《清理军屯》,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年标点本,第229页。 [152] 《明世宗实录》卷三四七,嘉靖二十八年四月乙卯条,第6290—6291页。 [153] 在军屯地的隐没问题中,军地和民地互相混淆是一个重要因素。在实行了兑屯法后,管屯武官不再过问屯地的归属,屯军只要满足了受粮军一方的需要即可,是否来自于屯地并不重要,因而可能进一步造成军、民地的混淆,进而影响到地方赋役的达成。 [154] 在世袭军制下,卫所军官的数量日渐膨胀。武官的俸薪开支占去了明廷官俸开支的大部分。《明英宗实录》卷二三○,景泰四年六月甲寅条(第5035页)载,当年京官的折俸银,除公侯驸马伯外,文臣每季该银3589两有奇,武臣每季该银12,4312两有奇,是文臣的近35倍,这还仅仅是在明中前期。如果对卫所武官制度作相应改革,会对财政状况的好转有很大帮助。但在祖制不可变的前提下,无人敢对此提出改革建议。在某种意义上讲,明代财政状况不佳的根源在朱元璋。 [155] 翁万达:《粮料缺乏肯乞天恩早发帑银以救目前危急疏》,《翁万达集·文集》卷十一,第357页。 [156] 吴甡:《给折存本未便疏》,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旧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