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奎经历司是明朝政府在卫所中设置的一个重要的文职机构,但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笔者不揣浅陋,试对这一制度作一粗浅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明代的卫所制度导源于元代的万户府制度。在元代的万户府中设有经历司,由两个文职官员主管,即从七品的经历和从八品的知事。明初,“内外诸卫设经历一人,从七品;知事一人,从八品”[1],完全承袭了元代旧制。后来一度废置经历,每卫只保留一个知事,但仍称经历司,经历司印也保留了下来。洪武三十一年(1398),天策卫知事周俊建言:“宜罢知事而复经历,庶使官制有常,名实不戾。”明廷采纳了这一建议,于当年四月,将各卫知事就地升一级,改称经历[2]。 与之相匹配,在中央之五军都督府以及各省都司或行都司亦设有相应的经历司,经历、都事为其主官;在相对独立的守御千户所最初“设照略一员,以儒人为之;后革,置吏目一员,以儒吏为之”[3],职责和经历基本相同。 在经历司之下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由于各卫所的事务繁简有别,很多卫所的六房往往合并,或并吏、户、礼为一房,或并兵、刑、工为一房,或并兵、刑为一房,等等。在房之下又设有若干科,如惠州知府李在给上司呈文,谈及惠州卫六房吏典佥拨时说:“合无申乞布政司,查拨吏农,发该卫挨参顶补见缺房科……役满者,掌印官同吏房将各房科文卷揭查起送。[4]” 不过,由于科的级别非常低,所以在政书类史籍中根本找不到对它们的明确记载,只能从散见的文书档案中去寻觅它们的影子。笔者目前只发现兵房下设有恩军科[5],对其他科的设置暂时还不清楚。 同世袭的武官不同,经历是文职流官,由吏部选授,其职权非常宽泛,“机务之缓急,钱谷之出纳,戎器之除治,一切文书之往来”,均由其掌管。“凡朝廷有事于诸卫而遣人往临之,必责成于经历。其所统辖之大臣与夫郎官御史以事而来者,亦于经历乎是问。其职至重、事至繁也。”[6] 由于是军卫中唯一的文职官员,所有武官不擅长的文书工作均由其负责,故经历又被称为武官的幕僚或首领官。 明初,武职地位很高,往往对文职很不尊重。在福建,“都司所辖各卫官,每府官过街门,或道路相遇,怒府官不下马,甚至鞭辱仆隶”[7]。福建如此,其他地区的情形估计差不多。肩负有“以文法吏事纲纪卫政”[8]重任的经历,其品级尚不及县令,显然不会被武官放在眼里,履行职责的困难很大。偏偏明廷对其职责有非常看重,凡武官“操纵有失其宜,缓急有爽其度,善恶惩劝有不得其道者,当事之臣与司纠之吏皆略其长而致察于幕僚”[9],和失职武官的替罪羊没什么区别,“故今谒选于吏部当得七品官者,类恐为经历”[10]。加之明初绳吏严苛,稍有不慎就有身亡家破的危险,更使经历成为流官之畏途。 永乐十二年(1414),给事中何海上言:“各都司卫所官寡谙文理,悉听首领官参赞行事。比者首领官又多不得人,往往行事差谬。乞命吏部今后宜选通晓文理识达政事者经历、都事、吏目。”[11]其实,正如上文所说,经历等文官的不称职责任不在吏部的不当选拔,而是其职责重大、品级低下这一制度设计上的先天缺陷带来的必然结果。 经历制度的先天不足还体现在其下属机构的设计上。经历司直接管辖的六房负责的事务大体和中央六部相对应,体现了明代政治架构中的条块分割特点。与元代万户府中的经历司只负责军队本身的事务不同,明代军卫中的经历司负责的事务要广泛得多。 由于明代军户来源复杂,从建国伊始,就有大量人口通过不同途径主动追随卫所军士到卫生活。由于军、民异属,管理这一庞大的早期卫所军户人群的重任只能由军方自己承担。由于武官大多不谙文墨,行事较为粗暴,这一管理职责很自然地落到了经历司头上。如洪熙元年(1425),明宣宗敕谕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岷州地邻边疆,其土民旧令卫所带管者,盖欲使得安业。近闻卫所官扰害非一……宜行岷州,凡土民惟令本卫经历司带管。经历文官,必能抚恤。”[12]岷州卫是军民卫,在守御边疆的职责之外兼有管理当地土著民族的任务。如果该卫经历司此前从未管理过本卫一般随军人口,明廷想必不会轻易把已经遭受武官长期侵害的土民交给他。 六房的工作主要由吏部选拔的吏员负责。现存明代辽东档案显示六房有固定的编制:“陆房额设令史二名,典吏四名”[13]。这从史志资料中可以得到印证。 宣州卫:吏礼房令史一人,吏房典吏一人,刑工房令史一人、典吏一人,户房典吏一人,兵房典吏一人,架阁库典吏一人[14]。 海宁卫:令史二人,典吏四人。吏户礼三房、兵刑工三房各令史一人、典吏二人,分摄其事[15]。 赣州卫:令史二人,典四人[16]。 海南卫:卫令史六名,典吏十二名[17]。 架阁库是军卫存放文书档案之所,受经历司领导,不属于六房。可见,宣州卫、海宁卫、赣州卫六房吏员的配制都是令史二人、典吏四人。唯一例外的是海南卫。海南卫兵力众多,除本身领有5个千户所外,另兼管万州、清澜、儋州等6个守御千户所,六房吏员超过额定编制与此应有直接关系。 军卫附属人口众多,仅靠经历及其6个下属吏员来管理,显然力不从心。更糟糕的是,这些下属都是不入流的小吏。 卫所吏员主要分四等:最低的是攒典,一般负责管理仓库;攒典服役满三年,“驳查无碍”,可升为司吏;司吏之上是典吏;最高为令史。在没有发生候缺等待以及丁忧回籍守制等以外的情况下,从攒典升至令史,一般要9年时间。即便是令史,也仍旧是不入流的小官。 明代辽东档案中有一个小吏晋升的例子: 广宁中卫人江凤,嘉靖三十八年纳银15两,次年获任本卫中所司吏。期间曾被巡抚“取赴本院写本书办”。嘉靖四十二年“三年一考役满”,“蒙巡抚王都老爷批”,本卫呈请“比照各省两院写本吏役,(破格)升参卫令(史)”。但经分巡道、分守道以及巡按审批,这一请求被驳回。但“姑量免考”,准许其直接收充本卫吏礼房典吏[18]。 江凤得到了王巡抚的支持,尚且不能破格越级晋升,普通吏员自然只能循年资,缓慢的向上爬了。 明初,吏员地位较高,为鼓励基层吏员尽职工作,明廷经常会破格提拔出色的下级官员,如洪武十五年(1382),“以襄阳卫知事贾励试兵部右侍郎”[19]、“以盖州卫知事王昱为审刑司左审刑、大理寺左少卿”[20];洪武三十一年(1398),“升龙江卫经历黄福为工部左侍郎;羽林卫经历边昇为右侍郎”[21],等等。即便是不入流的小吏也有获得破格提拔的机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科举的地位日渐提高,吏员逐渐沦为末流,不经科举,根本没有进入中上层官僚群体的机会。不入流的小吏更是没有超升的可能。在此背景下,小吏根本没有向上的动力,纷纷把目光转到中饱私囊上,各类腐败现象应运而生。 经历作为六房的主管上级,有约束下级的职责。但明初政治架构的设计者为了权力制衡,并没有赋予经历考绩六房的权力,而是把这一权力交给了卫所掌印武官。这给经历行使管理权制造了障碍。嘉靖年间,惠州卫经历钱应祥鉴于本卫地处边海,无利可图,六房吏员往往“不肯顶拨,或挨至役满,□□起送”,请求上级赋予自己考核下属吏员的权力,“必行本司通查无碍”,然后方可起送,以便督促吏员认真履行职责。但惠州知府李认为这样会侵犯卫所掌印官的权力,不同意这一建议。不过,为安抚经历钱应祥,李提出变通建议:“合无申乞布政司,查拨吏农,发该卫挨参顶补见缺房科,仍行该卫掌印官遵照本司定议参吏札付,将拨到吏农照缺久近,以投批日期照缺挨参。役满者,掌印官同吏房将各房科文卷揭查起送。□有隐匿过名,事件不完,方许首领官查实举呈布政司提问。庶挨参起送有方而卫掌印首领名正言顺而事成矣”[22]。从表面上看,经历似乎取得了过问吏员考绩的权力,但前提是掌印官认为吏员有“隐匿过名,事件不完”等问题。在军政已经非常腐败的明中叶,吏员要想通过掌印官的考绩并不困难。换句话说,经历几乎不可能得到“查实”的机会。 经历对缺乏上进心的属下没有考绩的权力,属下对他的指令自然不会严格执行。经历司的工作绩效当然不会好。而其根源无疑要归结于明初制度设计上的先天缺陷。 从宣德八年(1433)开始,明廷基本废止了遣返卫所军士疏属回原籍的政策,转而鼓励军士在卫安家立籍,明廷对卫所军户的管理也开始逐渐系统化。对卫所军户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历司的责任和工作量迅速增加,原本不足的人手更显得捉襟见肘。明廷虽然也发现了经历司工作绩效不佳这一问题,但并没有去修正根源上的制度性失误,而是把重点放在了调整官员配置上。 管理军饷是经历司的重要职责,也是最容易招致腐败的因素。洪武时即有镇南卫吏范彦彰等大批经历司官员因为冒支、重支月粮、赏赐丢了性命[23]。宣德三年(1428),明廷增置富峪卫等京卫经历,并令“内外卫所仓皆置副使”[24],唯一的目的即是管理好军储。这也成为经历司增员的第一个动因。正统二年(1437),明廷增置山西行都司大同左卫等八卫经历司经历各一员,原因也是巡抚佥都御史卢睿汇报“各卫仓支收粮储,岁久弊滋”[25]。 完全因为军户管理的需要增加经历司人手开始于正统元年。当年四月,明廷下令“增设内外卫所知事、吏目、吏各一员,专理军政”,并明确要求恢复设置的知事等官员“专恤军士,不预卫所事务”[26]。正统六年,明廷再度下令“增置南京并在外各卫知事各一员”[27]。从海南卫、赣州卫等卫只设有经历、知事各一员来看,正统六年的命令并不是要求各卫在正统元年恢复设立知事的基础上再增设一名知事,而是对元年命令的重申。为上百个军卫配备从八品的流官对选拔官员的吏部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加之从正统初年开始卫所的军仓管理权大批转归州县行政官员辖制,为新设的官员安排俸薪亦需要户部和地方政府充分协调。估计是因为这些原因延缓了知事设置的进度,迫使明廷不得不再度下令催促。 不过,为经历配一个助手对缓解经历司的工作压力作用非常有限。为了减轻自身的压力,经历司开始在额定编制之外增设吏员,与额设吏员经由吏部从民间选拔不同,这些编外吏员往往直接从卫所军户中佥拨。正统元年,四川永宁宣抚司土官王瑄建言:“旧例,都司卫所吏典皆民间佥拨,近见各处于民吏外,每房又多设军吏二三名,科害军士,俱宜禁止。” [28]明廷虽然接受了这个建议,但由于经历司的先天不足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类似的现象被没有被遏止,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嘉靖七年(1528),巡抚山东御史张问行建言:“辽东各衙门差用人役,除额设吏典外,复有掌房、主案、识字、算手舍人,各倚势生事,宜悉查革。惟照腹里地方,止佥老人等项更番应役。”[29]嘉靖十五年,巡按贵州御史王杏条陈:“(贵州)每所设有军吏以收放,每伍设有操吏以派拨,每屯设有屯吏以催办,每卫设有总吏以掌管。夫此数项者,皆油滑能知各官之意,向以恣剥害者而选择用之。营伍中已占过半矣。该直隶监察御史题贵州边徼与他省不同,而军吏等役为害尤甚,将各卫所一应岁用尽行裁减。乞再行该省抚按官,将贵前等二十卫所军吏、操吏、屯吏、总吏等尽数除革,一应文移造册等项专责六房司典吏承行。”[30]额外设置军吏的问题在个案中亦有所体现,如赣州卫即设有49名军吏[31]。 张问行等人反映的编外吏员为害地方,科害军士的问题确实存在。不过,这和经历司办公经费的短缺有直接关系。卫所经历司的办公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编定各类文书册籍的纸张费;②制作包装文书册籍的包袱、木匣费;③呈送各类文书的路费;④军器局材料费;⑤旗纛等祭祀费以及举行乡饮酒礼等礼仪活动的支出;⑥清勾军伍所需各种杂费;⑦武举考试刷卷等杂费;⑧编外军吏的薪水,等等。这还只是日常支出,不包括临时性开支。按理,经历司的办公费应由政府拨给,在军费中列支。但由于明朝政府的财政状况长期不佳,这项开支被推给卫所自行解决。但各地卫所的情况有很大区别,致使经历司办公经费的来源非常复杂。在宁夏,各衙门购置心红纸烛的费用从公用样田粮中拨给[32];乡饮酒礼则由在城四卫每年轮支官钱举行[33]。在江西,南安千户所演武亭外有一片余地,经历司以之“赁税供旗纛祭祀”[34]。不过这样的经费来源数量非常有限,很难满足经历司的全部需要,最后,这笔费用被转嫁到军士头上。 在浙江,金华所吏目每年文册纸张、武举、吏员工食等费用银总计108.36两,“尽该所旗军折钞筭抵,次及月粮扣凑。按此数先年取诸本所典吏,因其受累,故今取诸旗军。”[35]海宁卫的“军需钱粮(即制作册籍、武举刷卷等办公费)往皆取给于军,及有军吏,则其费尽出于军吏,深受赔累之苦。后议革军吏以苏之,寻复立直厅、柱头、饭头、耆老名色坐派,害终归之于军。”[36] 进入明中叶,卫所军户余丁的差役日渐增加,投充军吏是规避差役的一个途径。不过海宁等卫所的军吏显然不是主动投充的,否则经历司没有逼使其出办军需钱粮的可能,前所军余徐鹏也不会于嘉靖二十五年主动“捐银五百两买田五百亩附屯所,收租作军需料银”[37]。 随着军户地位的下降,卫所武职逐渐沦为文职的附庸,“其号为指挥者,以金紫之服,低眉俯首,奔走使者之前,若隶卒然”[38]。伴随着武官地位下降,军政腐败随着而来。负有抚恤军士职责的经历、知事难免会与掌印武职发生冲突。试看下例: 万宗孟,字印山,四川内江人,早孤,加之“屡不中式”、“族人豪悍”,被迫离开原籍,迁移到贵州铜仁,“入掾于藩”,后以上考除延庆左卫经历。到任后,宗孟“清占役,核边工,搜庾廪,□积蠹”,整饬卫学,抚恤生员,深得军士爱戴。军士们为之编了歌谣“十虎去,百姓安,千官易得万公难”,称颂他的功绩。可占役军士、贪污军饷等是腐败武官的主要财源,万宗孟的行为直接触犯了他们的利益,遂群起而攻之。不久,万宗孟即被解职,“迁韩府护卫经历”[39]。 进入明中叶,选官明显向科举倾斜,军卫经历、知事品级很低,不在进士授官之列,一般由国子监监生或表现出色的吏员出任。以南宁卫为例,在已知的正统以后莅任的9位经历中,除正统间的一人身份不明外,其余8人中有5个是监生,3个出身吏员。5位知事中亦有3个监生、1个吏员[40]。即便是同处太学的监生亦有区别,以举人、贡生入监者可得“府佐贰及州县正官”[41],卫所经历一般只从地位卑下的援例监生中选拔。 援例监生始于景泰元年(1450),“以边事孔棘,令天下纳粟纳马者入监读书”[42]。本身官卑职小,没有多少晋升机会,又是靠出钱购买来的资格,自然不会尽职尽责。正直一些的得过且过混日子,品行低劣的则会尽可能的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自己捞好处。在镇南卫,“诸官军月饩,每取给经(历),饩未□,率诣经请贷。他经此者,遇请辄立券,辄与金,既颁饩,辄收金,金且以息倍”[43]。只有朱琚这样的个别人才会不收利息。镇南卫是天子脚下的京卫,京卫尚且如此,其他地方卫所更不会好哪去。在海宁卫,军余徐鹏捐资购置的军需田没有维持多少年就成了贪官肥己的工具。万历二十六年(1598),在京各卫经历居然说服户部尚书杨俊民,把例于每军名下收取的一钱二分各卫心红纸札银直接从每年九月发放的五钱折布银中扣除[44],把贫穷军士拖欠的机会也被剥夺了。 主官无心进取,属吏科敛害军,原本职责广泛,被赋予重要责任的经历制度已经走到了生死关头。明朝政府亦看到了这一点,开始寻求另外的解决办法。 军屯在明代军饷供应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各卫所有专门的武官负责管理,经历司在屯粮收缴等方面亦负有重要责任。不幸的是,在明初曾发挥了一定作用的军屯制度从宣德年间开始即迅速败坏。成化十三年(1477),明廷增设陕西延安府同知一员,“专抚土军、理屯田”[45]。这一设置同以往的督促武官认真经理屯田以及派遣监察官员不定期清理屯田有明显的不同,说明明朝政府已经对卫所武职失去了信心,开始尝试通过设置固定的文职官员来置换卫所武职管理屯田的权力。府同知虽然只是正五品官员,但在“二司与总兵抗礼,郡县与守备平交” [46]的明中叶,对管屯武官还是有相当的监督和牵制作用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经历司官员因为品级太低无力干预武职施政的缺陷。不过,这在客观上也削夺了一部分经历司的职能。 隆庆六年(1572),明廷接受巡抚廖逢节的建议,“添设临洮府带衔同知专理甘、山等九卫所,巩昌府同知专理凉、永等六卫所”,同时裁革“甘凉通判、甘州右中二卫知事”[47]。早在成化二十三年(1487),明廷即在陕西临洮府、巩昌府各增设了一名通判,“专督屯田水利”,以克服“势豪侵占,武臣不能禁治”的弊病[48]。不过通判只有正六品,地位不高,对势豪的控制能力相对有限。此次明廷裁撤通判,改设同知估计与此有关。不过笔者在此更为关注的是甘州右中二卫知事的裁撤。因为军卫知事的裁革说明同知等文官的设立已经成功地替代了经历司部分管理屯田的职能。 裁撤军卫知事并非始于隆庆六年,在此之前已经有过先例。比如海宁卫在嘉靖三年(1524)即已裁掉了知事[49]。知事早在洪武三十一年即被废置,属于后来恢复设置的官员,裁革知事不会背上变更祖制的罪名。朱元璋生前曾留下遗训,严禁任何人提议变更祖制,违者要判死罪。明廷之所以保留经历司不动,采取间接转移经历司职能的办法来弥补经历制度的先天不足,与此有直接关系。 在逐步裁撤了军卫知事后,明廷并没有停止改良经历制度的步伐。这次的目标对准了 “收参半属游棍顶充”,“包揽积习牢不可破”,“储糈坐縻而官未收其用”的六房吏员。天启二年(1622),兵科等衙门会奏: 顷台臣张应辰疏议裁卫吏名缺,其法觉较直截。乃诸吏环臣等泣诉苦,有朝不及夕者。以彼离乡别井,携妻挈子之苦,奔走牛马之劳……臣等酌其劳逸以定去留。各卫如刑房吏、工房吏及镇抚司吏可裁也;如吏、礼、兵,如户房皆有职役,不可裁也。总七十七卫所,计之可裁三百余人,岁可省月饷三千六百余石[50]。 不过,此时已经接近明朝灭亡,财政状况已经很糟糕,裁革卫所吏员对于节省财政开支的贡献非常有限。在地方,很多吏员甚至已经开始主动去职,另谋出路。如山东武定千户所得吏目,即因“养廉不给”[51],于崇祯时亡去。 由于没有彻底废除经历制度,明廷需要尽可能的发挥其剩余职能,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经历司属员长期存在的扰害军户的弊病,六房到天启年间仍然保留了吏、户、礼、兵四房,是最典型的例证。先天不足的经历制度的长期存在,对卫所职能的发挥以及军户的组织管理产生了很多不利的影响。 作者单位 :张金奎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 [1]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七,洪武三十一年夏四月癸未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校勘影印本,第3711页,以下同。 [2]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七,洪武三十一年夏四月癸未条,第3711页。 [3] 万历《金华府志》卷二一《军政》,《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4] 嘉靖《惠州府志》卷十二《郡守李碣石卫修举弊政议略》,《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 [5] 《广宁中屯卫典吏参充役满日期缘由名册》,《明代辽东档案汇编》,辽沈书社1985年出版,第297、298页。 [6] 王直:《送方经历序》,《抑庵文后集》卷十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 《明太宗实录》卷十九,永乐元年夏四月壬申条,第350页。 [8] 嘉靖《宁国府志》卷三《秩统纪》,《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 [9] 王直:《送罗都事复职序》,《抑庵文后集》卷十。 [10] 王直:《送方经历序》,《抑庵文后集》卷十二。 [11] 《明太宗实录》卷三六,永乐二年十一月辛丑条,第620页。 [12] 《明宣宗实录》卷五,洪熙元年闰七月己亥条,第126页。 [13] 《辽东都司定辽右卫及东宁仓等处两考役满吏董怀宝等送考文册》,《明到辽东档案汇编》第303页。 [14] 嘉靖《宁国府志》卷三《秩统纪》。 [15]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6] 嘉靖《赣州府志》卷六《戎卫》,《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 [17] 万历《琼州府志》卷七《兵防志》,《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 [18] 《辽东都司定辽右卫及东宁仓等处两考役满吏董怀宝等送考文册》,《明代辽东档案汇编》第302—303页。 [19]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夏四月条,第2264页。 [20]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五,洪武十五年五月癸丑条,第2273页。 [21]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七,洪武三十一年夏四月丁酉条,第3713页。 [22] 嘉靖《惠州府志》卷十二《郡守李碣石卫修举弊政议略》。 [23] 《大诰续编·重支赏赐第二十七》,《全明文》卷三十,第638—639页。 [24] 《明宣宗实录》卷四四,宣德三年六月壬寅条,第1087页。 [25] 《明英宗实录》卷三十,正统二年五月戊申条,第602页。 [26] 《明英宗实录》卷十六,正统元年四月庚戌条,第311页。 [27] 《明英宗实录》卷七五,正统六年春正月癸丑条,第1458页。 [28] 《明英宗实录》卷十四,正统元年二月壬寅条,第252页。 [29] 《明世宗实录》卷八八,嘉靖七年五月丙戌条,第2000页。 [30] 王杏:《条陈军民利病事略》,嘉靖《贵州通志》卷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此条陈另见于《明世宗实录》卷一八六,嘉靖十五年四月戊子条,第3927页。 [31] 嘉靖《赣州府志》卷六《戎卫》。 [32] 嘉靖《宁夏新志》卷一《公署·药局》,《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 [33]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成化十五年五月壬午条,第3389页。 [34] 康熙《南安府志》卷七《兵防》,《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 [35] 万历《金华府志》卷二一《军政·军需扣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36]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七。 [37]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七。 [38] 于慎行:《谷山笔麈》卷九《官制》,中华书局1984年标点本,第105页。 [39] 钟汝:《万印山表铭》,见《黔诗纪略》卷十一《徐按察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标点本,第449—450页。 [40] 嘉靖《南宁府志》卷七,《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 [41] 《明史》卷六十九《选举一》,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679页。 [42] 《明史》卷六十九《选举一》,第1682页。 [43] 《明征仕郎古崖朱公(琚)墓志铭》,《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南》(二),文物出版社1994出版,第139页。 [44] 《明神宗实录》卷三二九,万历二十六年十二月戊午条,第6083页。 [45] 《明宪宗实录》卷一六五,成化十三年夏四月辛酉条,第2993页。 [46] 《杨一清集·宸翰录》卷三《为应制陈言修省以回天意疏》,中华书局2001年点校本,第808页。 [47] 《明神宗实录》卷八,隆庆六年十二月甲戌条,第302页。 [48] 《明孝宗实录》卷八,成化二十三年十二月戊辰条,第157页。 [49]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七。 [50] 《明熹宗实录》卷二九,天启二年十二月丁丑条,第1450—1451页。 [51] 崇祯《武定州志》卷七《职官·武定所吏目》,《明代孤本方志选刊》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