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版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六八八簡有以下一條律文: ·囚律:諸治獄者,各以其告〼 2010CWJ1③263-38[1] 律文下部殘缺,但仍可看出其對應于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以下一條律文: 治獄者,各以其告劾治之。敢放訊杜雅,求其它罪,及人毋告劾而擅覆治之,皆以鞫獄故不直論。[2] 第一一三簡 《二年律令》中的這條律文,整理小組將之歸入《具律》。[3]早在2002年,李均明先生即指出這條律文當歸屬于《囚律》,依據是唐代《斷獄律》有以下類似律文: 諸鞫獄者,皆須以所告狀鞫之。若于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斷獄律》此條律文顯然源自上引漢律,而唐代的《斷獄律》源自漢代的《囚律》,故《二年律令》中的這條律文當歸屬于《囚律》。[4]今得長沙五一廣場簡第六八八簡的律文,可知《二年律令》中的這條律文確當歸屬於《囚律》。 李均明先生認為《二年律令·具律》中當分出《囚律》,并從傳世文獻、其他簡牘記載和簡冊的遺存狀況三個方面進行了論證。 傳世文獻方面,《晉書·刑法志》記載漢律“《囚律》有詐偽生死”“《囚律》有告劾、傳覆”“《囚律》有系囚、鞫獄、斷獄之法”,故“辨《囚律》為《告劾》、《系訊》、《斷獄》”,而唐代又合成為《斷獄律》。以流溯源,凡漢律中有關詐偽生死、告劾、傳覆、系囚、鞫獄、斷獄的條款,皆可能屬於《囚律》。 其他簡牘記載方面,如《敦煌懸泉漢簡釋粹》“囚律:劾人不審為失,以其贖半論之。”對應于張家山漢簡《具律》:“劾人不審為失,其輕罪也而以重罪劾之,為不直。”可見《具律》此條當歸屬《囚律》。 簡冊遺存狀況方面,原歸屬于《具律》的簡不是出自同一層,而是剝自第二層和第三層。同出的《贼律》《盗律》很少出現這種現象。《具律》上部中層82-86簡的內容皆屬量刑之加減及刑事責任年齡等規定,與《具律》相合。而與之重疊的第三層93-98簡為與唐代《斷獄律》相類的內容,則此層所見所謂《具律》或當改屬《囚律》。[5] 至於《二年律令》中為何沒有出現《囚律》的標題,李均明先生認為,《二年律令》諸律章的標題皆署于文末。今所見與《囚律》內容相關之末簡恰恰處於原冊卷C組和F組之間被撞擊最甚處,許多殘簡出於此處,則《囚律》標題簡于此處被擊碎或字跡磨滅的可能性極大,故不存。[6] 案李先生的論證很有說服力。李力先生指出,《二年律令》最後一支簡的簡文,即“律令二十□種”,仔細觀察筆跡,其中的“□”當為“九”字,則將《二年律令》中出現標題的二十八種律令加上《囚律》,正好是“律令二十九種”,這樣此簡即成為《二年律令》中存在《囚律》的旁證。[7] 五一廣場簡中的《囚律》律文,進一步證明《二年律令·具律》中確當分出《囚律》。另外,湖北雲夢睡虎地77號漢墓出土的漢律中亦存在《囚律》。[8]此簡牘的時代為文帝後期,與《二年律令》時代相距不遠,兩者有多條律文相同,律名的重復度也較高。這批簡牘中出現了《囚律》,進一步證實《二年律令》中亦當存在《囚律》。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中西書局,2018年,第220頁。 [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49頁。 [3]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49頁。 [4] 李均明:《<二年律令具律>中當分出<囚律>條款》,《鄭州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5] 李均明:《<二年律令具律>中當分出<囚律>條款》,《鄭州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6] 李均明:《<二年律令具律>中當分出<囚律>條款》,《鄭州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7] 李力:《關於<二年律令>簡93-98之歸屬問題的補充意見》,《出土文獻研究》第6輯。 [8] 熊北生、陳偉、蔡丹:《湖北雲夢睡虎地77號西漢墓出土簡牘概述》,《文物》2018年第3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12月30日21:1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