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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贖遷金額考

http://www.newdu.com 2019-01-08 武汉大学简帛网 戴奕純 参加讨论
(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
    

    關於贖刑對應的金錢數額,《二年律令·具律》有具體规定:
    贖死,今二斤八兩。贖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兩。贖斬、府(腐),金一斤四兩。贖劓、黥,金一斤。贖耐,金十二兩。贖䙴(遷),金八兩。有罪當府(腐)者,移內官,內官府(腐)之。[1]
    由此可見漢初律法中,對以罰金抵償贖刑規定交代地非常清楚。但是,在秦代律令中,我們只能看到贖死、贖耐所抵償罰金的明確規定,而對於其他贖刑的罰金並不清楚。贖死、贖耐的抵償金額見於《岳麓秦簡(貳)》:
    貲一甲直(值)錢千三百卌四,直(值)金二兩一垂∟,一盾直(值)金二垂。   贖耐,馬甲四∟,錢七千六百八十。82/0957
    馬甲一,金三兩一垂,直(值)錢千九百廿∟,金一朱(銖)直(值)錢廿四,贖死,馬甲十二∟,錢二萬三千卌。83/0970[2]
    以上兩簡明確記錄了秦時馬甲一為1920錢,贖耐為馬甲四,值錢7680[3];贖死為馬甲十二,值錢23040。[4]但是贖刑序列之中的其它刑罰對應的數額目前並不清楚,馬怡先生在其《秦簡所見貲錢與贖錢——以〈里耶秦簡〉“陽陵卒”文書為中心》一文中提出如下猜想:
    按《張家山漢簡·具律》,漢代的贖刑由最低的“贖遷”到最高的“贖死”,共為六級;第一至第五級的級間價差均等,都是四兩(12錘)金。今知秦代贖刑的最高級(第六級)“贖死”之價為12馬甲,第二級“贖耐”之價爲4馬甲;假如秦代贖刑的諸級排列次序與漢代相同,且第一至第五級的級間價差亦均等(都是1馬甲,即10錘金),則可推測其他幾級之價:贖遷爲3馬甲、贖黥爲5馬甲、贖宮為6馬甲、贖鬼薪鋈足爲7馬甲。[5]
    朱紅林先生亦認為秦律中也一定存在類似的系列整差的贖金價格,只是尚未被發現而已。[6]可以說目前關於秦時贖刑刑罰序列中除了贖死和贖耐的金額有明確記載,其它贖刑金額並不出清楚,學者只能依據《二年律令》的記載做出反推。《里耶秦簡(貳)》則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新材料:
    起贖遷當從事縣官二歲爲錢 9-97[7]
    整理者只標注該簡下端殘斷,上端是否也殘斷未可知。簡牘釋文旁附有整理者對簡牘刻齒數量的描述“右側刻齒為‘四千一百’,以下殘斷”[8],由此可見該簡可能是一份券書,右側刻齒數量對應了簡面文字中的錢數。[9]
    對於該簡簡文的理解,“起”當為人名,其被判贖遷之刑,但並沒有直接繳納罰金,而是以從事縣官二歲的方式置換,也就是說贖遷的金額與從事相關二歲的金額相當。簡文中為錢之後當接一數值,即從事縣官二歲和贖遷的金額,該數字與簡側的刻齒應該是嚴格對應關係。如果該簡沒有殘斷,從簡文和簡側的刻齒我們就能直接看出秦時贖遷刑的數額,現在只能根據“從事縣官二歲”入手考察。
    關於居貲贖債者從事縣官時的勞動價值,睡虎地秦簡有如下規定[10]
    有罪以貲贖及有責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駟(四)。[11]《秦律十八種·司空律》簡133-140
    居貲贖債者勞作一天抵償8錢,若需要官府給予糧食的,每勞作一天抵償6錢。秦漢的“歲”是時長觀念,一歲即360天。[12]兩歲就是720天。回到里耶秦簡這條簡文,“起”以贖遷刑如何轉換成從事縣官二歲需要辨析。如果從上引司空律這條簡文出發,則可能是官府在“令日”咨詢“起”能否繳納數額明確贖遷刑金額,若不能則需居贖以償,官府再根據其是否食于縣官確定為“從事官府兩歲”。那麼,從“從事官府兩歲”反推出贖遷的價格存在兩種可能,分別是5760錢和4320錢。但是前文已經提到這種有刻齒的簡牘在里耶秦簡中都是券書,因而本簡中當是“起”將其贖遷金額直接上交而並沒有後續的居贖以償,本簡就是繳納的憑證。因而不能通過從“從事縣官二歲”來反推其數額。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簡151載: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爲隸妾,非適(謫)辠殹(也)而欲爲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爲庶人,許之。·或贖䙴(遷),欲入錢者,日八錢。[13]
    馬怡先生指出此處的“日八錢”爲“贖遷”之價,是用錢來抵償“遷”日,而不是像居貲、居贖那樣是用“居”日來抵償錢。因這裏與口糧無涉,故只有“日八錢”一價,而不會有“日六錢”。[14]實際上,本簡顯示贖刑對應一個確定的勞役時長,而這個時長與贖刑金額之間是以“日八錢”作為慣例計算出來的,而非“日六錢”。由此看來,贖刑就是從事縣官二歲,以日八錢來折合共計5760錢,恰為三甲,也印證了此前馬怡先生的猜測。
    這裡還需要解釋一個問題,《里耶秦簡(貳)》的釋文說明中指出的右側刻齒為“四千一百”,也就是說簡側只有四個“千”的刻齒。經核對圖版簡側目前“千”的刻齒確實只有四個,我們認為是可能是由於該簡上端殘缺所致,當然也不能排除刻齒與簡面數值不同的情況。
    
    附記:本文寫作過程中承蒙張忠炜老師、劉自穩博士提供寶貴意見,謹致謝忱!文中疏漏由筆者負責。
    
    2019年1月7日
    
[1]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40頁。
    [2]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秦簡(貳)》,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紅外線圖版第78頁。于振波先生曾根據這兩條簡文,推算出1錘=8銖。他又討論秦代貲罰中甲與盾的關係,“赀一甲”相当于1344钱,已见于简0957。“赀一盾”相当于金2锤(即金16铢)。已知金1铢=24钱,因此,“赀一盾”相当于384钱(金16铢)。
    [3]《里耶秦簡(貳)》9-9中,“在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仁陽士五有贖錢七千六百八十。”為四馬甲。可知士五的“贖錢七千六百八十”當為“贖耐”之錢。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第4頁。
    [4]參見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價及相關問題》,《史學集刊》2010年第5期。
    [5]馬怡:《秦簡所見貲錢與贖錢——以〈里耶秦簡〉“陽陵卒”文書為中心》,《簡帛》(第八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03頁。
    [6]朱紅林:《岳麓書院藏秦簡(肆)補注(一)》,《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六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102頁。
    [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第10頁。
    [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第10頁。
    [9]张春龙、[日]大川俊隆、[日]籾山明:《里耶秦简刻齿简研究——兼論岳麓秦簡〈數〉中的未解讀簡》,《文物》,2015年第3期。
    [10]《岳麓秦簡(肆)》第257、258簡亦有相似規定。司空律曰:有辠以貲贖及有責(債)於縣官,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257]【錢】,食縣官者日居六錢;居官府食縣官者,男子參〈叁〉,女子駟(四)。陳松長主編:《《岳麓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53頁。
    [1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1頁。
    [12]參見張忠炜未刊文:《〈里耶秦簡〉殘牘10-15補論——兼論睡虎地77號漢墓功次文書》,“就里耶秦殘牘10-15來說,歲、月所指是很明確的:歲是三百六十日;不區分大小月,每月是三十日。”
    [1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91頁。
    [14]馬怡:《秦簡所見貲錢與贖錢——以〈里耶秦簡〉“陽陵卒”文書為中心》,第211頁。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为2019年1月7日18:3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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