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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循吏的法家履践

http://www.newdu.com 2019-01-08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newdu 参加讨论

    
    “循吏”和“酷吏”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政治文化现象,他们作为古代社会两种不同施政风格的群体,一直受到人们关注。学界通常把循吏视为儒家德治的代表,而酷吏则是法家刑政的代表。然而从具体的政治实践来看,循吏身上未必体现出泾渭分明的儒法对立,他们对法家思想亦有所借鉴和履践。
    
    奉法循理执法如山 
    
    以西汉的循吏为例,《汉书·循吏传》所载六名循吏,其中四位的主要活动都在汉宣帝时期。汉宣帝训斥太子:“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汉书·元帝纪》)汉宣帝将法家学说视为“霸道”,道出了法家学说在政治实践中的合理性。汉宣帝曾感叹:“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此语深得韩非子“明主治吏不治民”之精髓。《汉书·萧望之传》也说汉宣帝“不甚从儒术,任用法律”,无怪乎《汉书·宣帝纪》赞曰“信赏必罚”。以上史料都表明汉宣帝有着明确的崇尚法家的政治倾向,而循吏在宣帝时期的盛行,也昭示其绝非仅仅是儒家德治教化学说的践行者,而应该有受到法家学说影响之处。
    
    循吏对法家学说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对法的践行上。司马迁称循吏为“奉法循理之吏”,遗憾的是,他在循吏传中所收录五位传主的活动时期均在汉代之前。然而我们去考核《汉书》《后汉书》所载循吏,可以发现这些循吏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符合司马迁所言循吏的标准。
    
    从执法层面来看,法家主张严格、公正执法,要做到“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韩非子·大体》)。循吏中有不少如此执法者,如昭宣之时的循吏黄霸“处议当于法”“持法平”;和帝时的王涣“法理所难平者,莫不曲尽情诈,压塞群疑”;桓帝时刘宠“禁察非法”;和帝时仇览“严设科罚”;灵帝时不其令童恢“执法廉平”;等等。法家的“严刑峻法”以公正执法为前提,因此其“重刑”思想虽体现出“严而少恩”的冷峻色彩,却同时主张“用刑过者民不畏”(《韩非子·饰邪》)、“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韩非子·用人》),反对滥用刑罚、专恃残暴。相比于酷吏的严酷,循吏的执法更得法家“发矢中的,赏罚当符”(《韩非子·用人》)之公正精神。
    
    从守法层面来看。法家先驱管子提出“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管子·法法》),为政者应以法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臣民守法的榜样。“明主之国,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货赂不行”(《韩非子·八说》),“上下同法”才是法家理想的政治生态。从这一点上讲,循吏朱邑“性公正,不可交以私”,“廉洁守节,退食自公,亡强外之交,束脩之馈”;刘矩“矩性亮直,不能谐附贵势”,以致得罪大将军梁冀;刘宠“前后历宰二郡,累登卿相,而清约省素,家无货积”,这些循吏都符合执法守法、奉公守法的要求。
    
    以法术绳下驭下 
    
    循吏的守法不仅表现在管好自己,还表现在管好身边的人和手下的人。召信臣任职南阳时,对待下属官吏的家属也严格要求,一遵于法,“府县吏家子弟好游敖,不以田作为事,辄斥罢之,甚者案其不法,以视好恶”;卫飒任桂阳太守时,为杜绝下属奸吏增加百姓“传役”负担,“凿山通道五百余里”;秦彭为山阳太守时,“吏有过咎,罢遣而已,不加耻辱”,“于是奸吏跼蹐,无所容诈”;王涣做兖州刺史时,对下属各郡官吏进行考察,“绳正部郡,风威大行”;不其令童恢严格治吏,赏罚并施,“吏人有犯违禁法,辄随方晓示”,“若吏称其职,人行善事者,皆赐以酒肴之礼,以劝励之”。清明的政治离不开良好的吏治,汉代循吏对自身、对下属和身边人的严格要求,践行了法家的奉公守法精神。
    
    兼用法术,也是循吏借鉴法家思想的显著特征。“术”与“法”、“势”并列为法家思想的三大支柱。“术”包含两个方面,一为循名责实之术,一为潜御群臣之术。前者是强调言责一致的考核手段,后者是君主驾驭臣下的权谋手腕。《汉书·循吏传》记载黄霸事无巨细,均细细考问,“吏民见者,语次寻绎,问它阴伏,以相参考”,从与官吏民众对话的字里行间挖掘可供参考验证的信息。这样的手段使得其手下官吏不敢轻易欺瞒作假。如黄霸曾派吏员去密查事情,这位吏员在道旁用餐时,遭乌鸦“夺食”。这一幕恰被前往官府办事的百姓目睹,并在与黄霸的言谈中告诉了后者。待吏员复命,黄霸在慰劳的同时谈及此事,结果“吏大惊,以霸具知其起居”,以至“所问豪氂不敢有所隐”。黄霸此举正是《韩非子》“七术”之一的“挟智而问”。
    
    以法治民易俗 
    
    循吏对法家学说的实践还表现在治理社会、管理民众的具体措施上。移风易俗的主张并非儒家所独有。荀子言:“无国不有美俗,无国不有恶俗。”因此,移风易俗包括两个方面:倡美俗、遏恶俗。法家与儒家一样,主张自上而下地移风易俗,《韩非子·奸劫弑臣》言“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商鞅游说秦孝公“变法易俗而明公道”,秦孝公推行了商君之法,“民后知有罪之必诛,而私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可见,对于移风易俗,儒家侧重柔性的德政教化,而法家注重赏罚等刚性措施。循吏的移风易俗实践在注重德化的同时,也注重使用法律的强制手段。
    
    蜀地郡守文翁见蜀地有蛮夷风,“欲诱进之,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数岁,蜀生皆成就还归,文翁以为右职”,可见文翁的移风易俗离不开精通律令之士的支持。龚遂任渤海太守,“齐俗奢侈,好末技”,他除了以身作则倡导节约之外,还通过发布行政命令这种强制的方式规定百姓的种植养殖标准,其细致程度与睡虎地秦简《仓律》所载秦朝百姓种植规定类似,此外还强制百姓以刀剑换牛犊。召信臣任职南阳太守时也有强制性易俗措施,“禁止嫁娶送终奢靡,务出于俭约”。循吏以强制手段来遏制恶俗,这与儒家所提倡的美俗正好互补。法家的这种易俗方式,也取得了与儒家德化类似的效果。龚遂的治下,“郡中皆有蓄积,吏民皆富实”;召信臣的治下,“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
    
    司马迁以“奉法(职)循理”描述汉代之前的循吏,而《汉书》《后汉书》则以“移风易俗”、“不至于严,而民从化”、“导德齐礼”作为汉代循吏的表现,因此后世也把循吏作为儒家德化思想的践行者。然而,从汉代循吏的实践活动来看,在面对具体问题时,他们对法家思想的参考和借鉴亦不可谓少。《汉书》《后汉书》的循吏定义,折射出当时“独尊儒术”的思想和舆论氛围,但政治实践呈现的法家元素,一方面反映历史事实与历史书写之间的张力,另一方面反映了法家思想在古代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与循吏相对的酷吏,在汉代被冠以“严削”、“猛政”、“刑罚用兴”之名,后来常被贴上法家的标签。大部分酷吏虽然熟习律令,却做不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相反,他们阿主曲法、严酷好杀的行为更是与法家的核心精神相距甚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家学说与秦汉时期的国家治理研究”(16CZS026)阶段性成果) 
    
    (作者乔松林,单位: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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