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模式探索:“一元型省直管自治县”与“二元型省直管自治县” 该书将“省直管自治县体制”分为“一元型”、“二元型”和“其他型”三种模式,并重点探讨了“一元型省直管自治县”和“二元型省直管自治县”。“一元型省直管自治县”指的是由于特殊的行政层级调整促成的省级直管自治县的模式,不涉及地级市和自治县的关系,例如海南省和重庆市的实践。“二元型省直管自治县”指的是省直管要面临涉及地级市与自治县的关系问题,例如贵州省直管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一元型省直管自治县”和“二元型省直管自治县”,两者的相同点有:减少行政层级,适当扩大自治县的管理权限;办事流程快捷和办事效率提高;一些自治县享受“地级市(州)相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权限”等。两者的区别在于一元型比二元型的行政效率更高,但是这种模式不可复制。例如海南省是在撤销了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分别成立了七个自治县和两个市;重庆市的省级直管自治县的模式是在“上升中撤”(地级市升级为直辖市,地区被撤销)。“二元型”省直管自治县体制的模式,并不是完全的市和县平等,而是还有部分的权限在地级市,同时也产生了自治县省直管后的“尴尬”局面,上级国家机关的一些政策出现了“厚此薄彼”的现象。 五、互动视角:“国家目的”和“少数民族权利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主要有自上而下的“国家目的论”和自下而上的“少数民族权利保证”两种视角。省直管自治县体制改革结合着重两种视角的互动,以“省直管自治县体制”为顶层设计,将其设定为主要目标,自上而下地来描述和评估这一制度机制,同时通过田野调查等方式自下而上地观察少数民族权利是否通过这一制度机制得到恰当的表达和关护。两种视角的互动结合,对以下三个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有效化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民族自治地方体制改革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选择性的困惑,一些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约了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笔者通过县、自治县、县级市的比较研究,探讨问题的症结,提出省直管自治县体制可以有效化解矛盾,自治县既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能行使一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的初衷,是为了经过民族合作和民族互助,求得共同的发展、共同繁荣。党对自治机关的领导就是支持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法律化的民族政策 。省直管自治县体制改革,有利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有效落实,最广泛地惠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助力民族地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都实现了长足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精准扶贫”理念与民族地区的发展需求在价值观念和实践上达到了高度契合。省直管自治县体制改革有效地疏通自治县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促使精准扶贫的政策快捷地贯彻落实,提升自治县的经济实力,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助力民族地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综上所述,“省直管自治县体制”是“省直管县”和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有效的“兼容”,通过“赋权”的方式促进自治县“五位一体”全面发展、自治机关自治权有效落实、民族地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之,《省直管自治县体制研究》一书为我们理解“省直管县”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一种创新路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形式与时俱进的有益探索。 注释: 1.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求是》2018年第24期。 2.汪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载新华网2018年12月10日,http://www.xinhuanet.com/2018-12/11/c_1123834115.htm。 3.参见陈永亮:《省直管自治县: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路径探索》,《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陈永亮:《“二元型”省直管自治县:贵州省直管自治县体制探析》,《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4.彭谦:《关于民族政策法律化问题》,《黑龙江民族丛刊》,1997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