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准阐述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道路的科学内涵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始,在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科学方法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实践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式道路,创新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强调,“民族工作关乎大局,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2]44这一重要论断为我国新时代开展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人对中国政府处理民族问题的道路不自信,在一些原则问题上出现了动摇。针对这些杂音,党和国家有必要给予明确回答,坚持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文化自信。习近平同志指出:“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的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我国的民族工作做的是成功的。”[1]25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集中回答了事关我国新常态下民族工作全局的最为根本最为核心的道路自信问题,集中解答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理论政策中最突出最紧迫的思想困惑,对新形势下民族理论政策如何进一步创新完善和丰富发展指明方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解决民族问题具有独特的优势,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独立探索、自主创新的结晶,是对历史上治理民族地区和民族问题方略的自觉超越。历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均高度评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历史地位、重大作用和深远影响,多次重申党和国家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最近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而肯定地回应了社会上“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些说法和社会杂音,指出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看法是不对的、错误的,在政治上是有害的,这种说法可以休矣。习近平同志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1]25。历史和现实已经雄辩地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实际情况,是对中外历史上民族事务治理的超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加快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自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始,尤其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策实践成效显著,我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涵盖55个少数民族中的44个,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数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同时还建立10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有的省市自治区还建立民族村(社区),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新形势下,应创新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更好地服务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更上一层楼,提供基本的制度设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立构想包含多重考虑,是集多种因素为一体的制度安排。当前为防止认识和实践上的偏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着重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团结统一是我们国家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2]80-81中国各民族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原因,各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文化各有特色,需要在确保国家政令统一的基础上给予民族地区特殊支持,赋予他们自治权以解决特殊问题和服务独特需要,做到统一和自治的有机结合。中国各民族的小聚居大分散格局决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交错杂居现象,并且这种趋势越来越强。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往往生活着几个甚至几十个民族的同胞,因此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在充分保障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利的同时,也应充分保障其它民族的权利。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增强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