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有“执法”一词。 整理者云:“执法,官名或官署名,或为朝廷法官。《战国策·魏策四》:‘秦自四境之内,执法以下,至于长挽者,故曰:“与嫪氏乎?与吕氏乎?”虽至于门闾之下,廊庙之上,犹之如是也。’可见‘执法’在‘廊庙之上’,故此处的‘执法’当为朝廷法官。故常与丞相、御史并列。如岳麓简1872:‘●御史、丞相、执法以下’。或为郡县法官,郡执法有断狱、奏谳、上计、调发刑徒等职责。此处与都官等并列,故应为郡县法官之名。” 通过对《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中多条与“执法”相关律令的分析,得以了解其职掌与机构设置,或可补充整理者的看法。 执法的职掌主要有: 1.监督、协调法律、法令的执行及各地司法文书的汇集。例如: (1)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人及䙴(迁)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053男女去,阑亡、将阳,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请(情),以律䙴(迁)之。……其亡居日都官、执法属官、禁苑、园、邑、作务、官道畍(界)中,其啬夫吏、典、伍及舍者坐之,如此律。057 上引律文的前一部分是对舍匿亡入关中者的处罚规定。亡入(“阑亡、将阳”)者包括从关中迁出又私自返回和关外亡入“中县道”者。对此类亡人是按“阑亡盈十二月而得,耐。不盈十二月为将阳,毄(系)城旦舂”处罪。 对照《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中有关逃亡的处罪律条可知,这些人原来的身份是在司寇之上,被判系城旦舂后的服刑方式是“作官府,偿亡日”。 他们分散在关中的禁苑、园、邑、作务、官道等处服刑,而不是像处迁刑者那样遣返回原地。 从睡虎地和里耶秦简可知,系城旦舂由司空管理。上述系城旦舂者由上述都官司空管理,执法并不参与其中。系城旦舂者如逃亡,都官、执法属官连坐,或与监督、协调不力有关。 (2)亡不仁邑里、官, 毋以智(知)何人殹(也),中县道官诣咸阳,郡【县】道诣其郡都024县,皆系城旦舂,槫作仓,苦,令舂勿出,将司之如城旦舂。……咸阳及郡都县恒以计时上不仁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县道官别之,027且令都吏时覆治之,以论失者,覆治之而即言请(情)者,以自出律论之。028 中县道,指关中(内史)所辖诸县道。郡县道,指关外诸郡及县道。 郡都县,即郡所驻之县。数,“不仁邑里及官者”之数量。狱,案件。 律文规定,此类案件由“县道官别之,且令都吏时覆治之”。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的刑狱,由郡守、县道令长主导。“咸阳及郡都县恒以计时上不仁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表明,执法仅限于接收各地上报的刑狱文件,不参与案件的审理。 (3)●制诏丞相御史:兵事毕矣,诸当得购赏贳责(债)者,令县皆亟予之。令到县,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308者, 勿令巨(歫)罪。令县皆亟予之。┃丞相御史请:令到县,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者亟予之,不足,各请其属309所执法,执法调均;不足,乃请御史,请以禁钱贷之,以所贷多少为偿,久昜(易)期,有钱弗予,过一月, 310赀二甲。311 贳,抵押。不禁,准许。令文云:“兵事毕矣,诸当得购赏贳责(债)者,令县皆亟予之。”如县存钱不足,“各请其属所执法”调均。禁钱,即政府少内之钱,亦见于里耶秦简8-13“皆当为禁钱”。 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牍有少内,如睡虎地秦简80-81:“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债)毋敢隃(逾)岁,隃(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金布”。 里耶秦简牍记载:“十二月戊寅,都府守胥敢言之:迁陵丞膻曰:少内巸言冗佐公士僰道西里亭赀三甲,为钱四千丗二。自言家能入。……” 上引睡虎地简的“少内”兼指县与都官的少内, 里耶简则指迁陵县少内,主要职能都是出纳货币。 《岳麓书院藏秦简(四)》有“少府”,整理者引《史记·秦始皇本纪》应劭注,以为少府掌“禁钱”。 此前有学者指出,秦少府属中央政府的工室,与“禁钱”的管理无关。中央政府的少内归内史管理。 因为少内“禁钱”专供皇室使用,内史、执法皆不能改变其用途。故执法须向御史“请以禁钱贷之”,获皇帝许可后方能借贷。执法介入“诸当得购赏贳责(债)”事,一方面是政府对得购赏者偿债的重视,另一方面当与秦的货币制度有关。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初行钱”,开始由政府铸造货币。秦统一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圆形方孔的半两钱,仍由官铸,但私铸之风未能禁绝。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简19-20有盗铸钱案件, 可为官铸钱之佐证。官铸之钱有轻重、成色不同,市场流通之钱有完、缺之分。该条令文规定,县用于发放购赏之钱,必须是“现钱不禁者”,即准许流通的官铸钱。执法作为法令施行的监督者,自然要了解实发之钱是否合规,如地方库存不足导致发放困难,也有协调之责,以确保令文的执行。 2.对政府相关施政作合规审查,如: (4)●䌛(徭)律曰:发䌛(徭),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复子,必先请属所执法,郡各请其守,皆言所为及用积156徒数,勿敢擅兴,及毋敢(擅)倳(使)敖童、私属、奴及不从车牛, 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县勿敢倳(使),节157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歳以上,史子未傅先觉(学)觉(学)室,令与粟事……158 人弟子、复子,也称“人属弟子、人复复子”。 睡虎地秦简:“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使其弟子赢律,及治(笞)之,赀一甲;决革,二甲。除弟子律”整理者注:除弟子律是“关于任用弟子的法律。按秦以吏为师,本条是关于吏的弟子的规定。” 秦设有“弟子籍”,学吏期间,可免除大部劳役。 复子,政府免除某些特定人员子、孙的徭赋,如《汉书·武帝纪》:“……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颜师古曰:“若者,豫及之辞也。有子即复子,无子即复孙也。”《史记·秦始皇本纪》:“因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岁。” 《二年律令》简278-279有“工事县官者复其户而各其工”的规定 。“复不事”、“复其户”皆指全户免除徭役,当包含子女。秦简的“复子”是否包含以上两类,还是另有所指,不得而知,但“复子”可以免除大部分徭役则是没有疑问的。他们仅承担少量的徭役,如“城塞陛郭多䦼(决)坏不修, 徒隶少不足治,以闲时岁一兴大夫以下至弟子、复子,无复不复,各旬以缮之。” 据睡虎地秦简《徭律》,县级政府征发的徭役分“恒事”和“谳有为”两种, 前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无需申报。后者不见于法律,需向管辖的执法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发徭。由于“人弟子、复子”不是免除全部徭役,故规定“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复子,必先请属所执法”。不论法律有无明文规定,凡涉征发“人弟子、复子”的徭役一律须事前报告,由所属执法从法律和实际需要等方面审查、权衡。执法对政府相关法律、法令的解释,正是其职责所在,对“兴徭”者而言也是一种制约力。 3.接受各地呈送的上计文书,并将“计最”送达皇帝,如: (5)●县官上计执法,执法上计㝡(最)皇帝所 ,皆用筭橐□……346 4.接受、审核各地上计的司法案件文书,如: (6)上其校狱属所执法,执法各以案临计,乃相与校之,其计所同执法者,各别上之其曹,曹主者〼354 (7)治(?)狱□校者各上其校属所执法,其治(?)狱者□〼355计其敝者,补缮以上计。356 校,计数,查核。“上其校狱属所执法”,是各地向中央执法呈送司法案件统计数,经其查核无误后,再“各别上之其曹”。例(7)似指县(“治(?)狱□校者”)向郡上报司法案件统计文书。里耶秦简有秦迁陵县上报“狱校”的公文,如: □□年后九月辛酉朔丁亥,少内武敢言之:上计〼 □□而后论者狱校廿一牒,谒告迁陵将计丞〼上校。敢言之。〼 〼九月丁亥水十一刻刻下三,佐欣行廷。欣手。 县上报的“狱校”由郡执法校审,“计其敝者,补缮以上计”。这是以往不了解的细节。 整理者把《狱校律》之“校”解释为:“以刑具拘系。《说文》:‘校,木囚也。’或以为校核。” 前一种解释似误。简237记:“狱校律曰:黥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下到耐罪皆校。”如果《狱校律》之“校”解释为“木囚”,意味着从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下到耐罪者都要加刑具,这是不可思议的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简147云“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毡,拘椟欙杕之”,其它罪犯皆不加刑具,就是明证。简237是指“黥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下到耐罪”的判罚皆需报告案件和数量。狱校律是案件、数量的统计报告之律,非拘系刑具的统计、报告之律。对此,另有小文讨论。 5.接受上功劳文书,批准免除低级吏员,如: (8)……攻(功)劳皆令自占,自占不〼347〼实,完为城旦。以尺牒牒书,当免者人一牒,署当免状,各上,上攻(功)所执法,执法上其日,史以上牒丞348【相】、御史,御史免之,属、尉佐、有秩吏,执法免之,而上牒御史、丞相,后上之恒与上攻(功)皆(偕),狱史、令史、县349官,恒令令史官吏各一人上攻(功)劳吏员,会八月五日。350 简文所记是官吏免职文书的递送次序。先送至“上攻(功)所执法”,如县上功劳文书的接收者就是郡执法。“执法上其日”,即郡执法核实免职官吏的“积劳”。“史以上”的免职文书“牒丞相、御史”,由御史免;“属、尉佐、有秩吏”由执法免,并报御史、丞相。 《岳麓书院藏秦简(四)》所载《置吏律》还规定,“县、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220为补之,毋须时。郡免除书到中尉,虽后时,尉听之……221”, 各郡免除官吏的文书是送往中尉,似与以上律文不尽吻合。《二年律令》简215云“受(授)爵及除人关于尉”。 李均明认为,简文的“尉”指县尉,授人爵位须申报县尉; 于振波进一步认为,县道属吏的任用,县尉是有决定权的。 对照秦律“郡免除书到中尉”可推知,从秦至西汉初期,由县到中央,官吏免除文书呈报要经过县尉——郡尉——中尉。结合(8)所列秦律,或可复原完整的递送次序:县尉——郡执法、郡尉——中尉、中央执法、御史、丞相。 综上,执法在法律、法令执行过程中实施监管、协调,汇集各地司法、官吏免职等文书,接受各地上计文书并摘要呈皇帝,是下情上达的枢纽。同时,执法拥有的施政合规审查权对郡县有相当的影响力,这也是不同于御史、廷尉的重要职能。 执法机构的设置。据整理者注引岳麓简1872“●御史、丞相、执法以下”,可知执法在中央政府中是与御史、丞相并列的官署。中央执法官署内设若干“曹”。例(6)“上其校狱属所执法,……各别上之其曹,曹主者〼”,这里的“曹”似乎专管刑狱文书。由此推测,例(8)的执法专管官吏功劳上计、任免,或属于“功曹”。执法的吏员有丞、卒史。 就现有资料看,中央执法偏重对司法和对涉及法律的施政的监督、协调,汇集各地司法、上计文书;御史则多会同丞相管理国家日常行政,负责部分疑难案件复审的管理。 郡设有执法。从例(3)“令到县,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者亟予之,不足,各请其属所执法,执法调均;不足,乃请御史,请以禁钱贷之”似可判断,“其属所执法”是中央执法下派至郡的机构,“执法调均”的范围是该县所在之郡。再不足,乃请御史“以禁钱贷之”。迁陵县上计“校狱”也应是送往洞庭郡。押送文书的送达,似也能支持以上看法,如: (9)【●】狱校律曰……䙴(迁)者、䙴(迁)者包及诸罪232当输□及会狱治它县官而当传者,县官皆言狱断及行年日月及会狱治者行年日月,其䙴(迁)、输233□会狱治,诣所县官属所执法,即亟遣,为质日,署行日,日行六十里……234 律文是为押送“输”、“迁”和“会狱治它县官”者发“传”及行程的规定。内容包括“狱断及行年日月及会狱治者行年日月”等。据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迁子”可知,随行文书有沿途更换的通行证“传”和介绍案情的“恒书”。前者沿途更换,后者直送目的地。《狱校律》的“传”包含通行证书和狱断文书。“迁子”规定传和恒书的传递次序:“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与之对应,简234“诣所县官属所执法”文书中的“狱断”,最终接受者是“县官属所执法”,即郡执法。上述各例证明,郡级执法官署独立于郡府。作为御史机构的延伸,监郡御史独立于郡府,负责御史交办案件的复审。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南郡卒史盖庐、挚、朔,叚(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狱簿”,南郡监御史是以卒史领署。 郡级执法官署推测或与监郡御史类似。执法的机构似未再向下延伸到县级,从里耶秦简牍所记各种文书看,未见县级执法一职。 执法或与《商君书》所记“法官”有渊源关系。《定分》云:“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对比岳麓简1872“御史、丞相、执法以下”,中央政府的执法最接近“殿中”法官。他们精通法律,依法监督各级政府的施政,通过文书汇集全国政情,成为皇帝的有力助手。西汉时期,废除执法,转由御史中丞(也称御史中执法)接替其主要职能,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本文为彭浩老师于华政法律古籍所第六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宣读文章,全文收录于《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六辑)(王捷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