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包括中国、朝鲜、蒙古、印度、伊斯兰以及日本在内的东方社会的课题,是我们首先必须提到的现实问题。本书中,我试图通过法的历史来分析,作为东方社会主体的中国社会,迄今有过什么样的课题,走过了什么样的道路,并正在什么样的道路上迈步前行。 昭和二十三年(1948)以来的最近数年间,我一直在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东方法制史课程。这期间形成了一个大致的构想,这就是本书的前身;而与权威主义相关的各种问题,也就成为了一个基本的框架。我并不想仅仅就东方的法作单一的考察,东方的法的独特地位通过与西方的法作比较,也是能够加以探究的(其例可见原田教授《罗马法的原理》,请参照)。此外,我还考虑,无论东、西方的法是同是异,我们都可以从东方发掘出有助于进行法的体系比较的资料,以便加深对法的本质的理解。中国社会还有很多混杂在一般谚语里的法律谚语,以之与德国、法国的法律谚语作对比研究,想必是有价值的吧。故本书收录了一定数量的法律谚语。 我最初的研究论文发表于昭和四年(1929),是有关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自那时以来笔者所发表的各种研究的要点,基本上都被本书吸收,放置在各章节之中。在本书的构成中占居主要位置的,则是笔者近来所写有关中国农村家族及行会(guild)的研究报告。本书是笔者以往研究的全面总结。这些研究中,有不少地方得益于中田博士的指教,对于博士长久以来所给予的热心指导,由衷感激之情难以抑制,因此我想将本书敬献给博士。 有关东方乃至中国的法制史研究,学界积累的成果不多,较之日本、西方法制史的研究相对滞后,今后可以开拓的领域还很宽广,有待研究的重要问题还很多。如今我答应撰写所谓概说性著作,有如要采摘青涩未熟的果实一样,对我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任务。然而在我国,迄今为止,还只有浅井教授在距今约半个世纪之前出版过一本概说书,该书与其说是对法和社会进行分析,不如说是以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内容的著作,它与各位中国学者的著作一样,与我所追求的目标还相距太远。我致力于消除这种差距,同时,拟通过在整体上展示有待今后解决的问题,为开始新的研究作准备,而不想使本书仅成为我以往研究的总结报告或一部单纯的概说书。 本书卷首载有斯坦因探险队在敦煌发现的唐永徽令(从今年算起,此令恰好在1300年前制定公布)残卷的插图。插图所依据的照片,乃有劳于白鸟清教授去年为我从英国博物馆弄到手的,当时还取得了博物馆当局的出版许可,值今日本书印行,谨向白鸟教授及博物馆当局致以谢意。 昭和二十六年(1951)十二月二十八日 再版序 谈到中国历史上出现的革命思想,不能无视17世纪也就是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他没有致力于统治权力的正当化,也没有使自己的良心屈服于权力,而是远承孟子的思想,对现实的统治体制及支持这一体制的儒家流派持批判的态度。正是那个朱子学剔除了孟子革命思想的精髓,并为现实的统治体制提供了稳固的保障。但是读了他的著作,我感到他的法思想中具有《孟子》等书中未能见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对之在法史学视野下进行考察和处理,这在以往的研究中是做得很不充分的,有鉴于此,我想略说两句,权充再版序。黄宗羲认为,法之得以为法,首先就在于法是“为天下人民的法”这一点。对他来说,为当权者肆意统治服务的法,乃是“非法之法”——他否定这样的法。 他说:“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因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也就是说,他把法的价值标准明确地放在“为天下人民的法”这一点上。他还说:“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他又指出,即使是非法之法,那些迂腐的学者却因其为祖法之故,以为不应改变。不仅在法的理论方面,而且在法的实践问题上,他都清楚地表明了对非法之法进行抗争的态度。他的思想,可以说有复古的一面,但同时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尽管黄宗羲的思想在清末得到高度评价,但因其深刻批判当权者之故,在他死后即受到禁压。在专制主义制度下,“人民的自由反而是法的敌人”(中田博士),确实是如此。另外,他的思想与当时普遍的农奴解放运动(参照本书第八章)也是相对应的。在这种意义上,他的思想具有现实性。对法有最终决定权的通常是统治者,虽说如此,对于被统治者保卫并试图扩大自己的支配领域——这样一种现实的力量,却也不能评价过低。如果说力量的对抗在社会意义上是“权利”成长的原动力的话,那么它也是法的变动亦即法的历史的社会基础。 值此再版,就大学讲课时所补充的实例部分,对本书或多或少有所订补。凡订补之处,无论正文还是注释,原则上都以“[补]”作为标示。初版问世不久,就得到间野潜龙氏的指点和激励(《史林》第35卷第3号,昭和二十七年[1952]十月),后来又相继从多位先生那里得到同样的教益,使我的好几处疏误也因之得到纠正。谨记于此,以表感谢之意。 昭和三十年(1955)六月二十七日 增订版序 本书的构想形成于昭和二十三年(1948),三年之后初版问世。其后即使有些方面需要修订,也只作了部分的订补,其订补部分以“[补]”字作为标示。这个增订版仍然仿效以前的做法。只是鉴于今日研究的进展情况,仅仅作这样的订补已不能令人满足。因此,这次决定出增订版,首先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增订。 第一个方面的增订是增加了有关村落法及占有保护的两个补章。对于我来说,这是准备提出的新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增加了有关土地改革法和新婚姻法的两个补章。历史不仅仅存在于过去的岁月里,现在和未来也都将融入历史的发展中。我对历史的观察,是与现在联系在一起的,毋宁说是以现在为出发点而面向未来。因此若将第二个方面的问题置之度外,就不能对中国历史,对中国独具特色的法的历史,作完整的把握。实际上,对中国的过去,是要联系新中国的变革也就是对过去的否定中,才能够理解的。 然而,即便是这样的修订增补,也还不够全面。比如在初版时的文章中,有“近来”、“近年”、“今日”之类的用语,时过境迁,今日已只能写作“革命前夜”了。类似这样的失于修订之处,特别恳求能得到宽容。另外,我一直在修订以往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加上新稿,题名为《中国法制史研究》,最近已公开出版了三册。其第一册为“刑法编”(昭和三十四年三月出版),第二册为“土地法、交易法编”(昭和三十五年三月出版),第三册为“奴隶、农奴法及家族村落法编”(昭和三十七年三月出版)。预定收录于第四册的,以“法和习惯编”(律令格式及其他)、“法和道德编”(包括法意识、道德意识的变迁)等两编为主。敬请读者留意的是,为避烦杂,本书在参考文献中提及这些著作时,原则上只注记“参照增订版序、一、二、三或四”,当出现这样的注记时,即指上记各册中相关的章。 在这个增订版中,作为增加的图版,有伯希和新近在敦煌发现的唐律残卷(则天武后时代,巴黎国民图书馆藏)及斯坦因在敦煌发现的唐代的解放奴隶文书(英国博物馆藏,东洋文库原版)。前者承蒙内藤教授惠允,依据其论文采入,后者则依据拙著。 昭和三十七年(1962)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