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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自稳:里耶秦简牍所见”作徒簿”呈送方式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9-05-05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newdu 参加讨论

    2003年在今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出土了三万余枚简牍,其主体部分是秦迁陵县政务文书,其中包含大量记录徒隶[1]数量及劳作分工的文书材料。这类材料大多自名”作徒簿”、”徒作簿”或”徒簿”(以下为行文方便,统一称作”作徒簿”),虽名称有别,但根据其文书格式及内容可以确定实为同一性质文书。”作徒簿”直观反映了秦代基层对所掌控徒隶的管理和使用制度,而随着里耶秦简牍材料的大量公布[2],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有益探索[3]。本文拟参考相关研究成果,通过对”作徒簿”文书格式的分析探讨其呈送方式。
    

    一.既往对”作徒簿”的认识及其再思考
    

    “作徒簿”既有研究成果主要围绕监管机构、制作部门、接收部门、统计方式、呈送时间等展开。
    一是徒隶监管机构。贾丽英《里耶秦简所见徒隶身份及监管官署》通过统计”作徒簿”中徒隶的身份信息,指出仓和司空都是徒隶的监管机构。司空主城旦舂、鬼薪白粲和居赀赎债者,仓主隶臣妾,两个机构根据需要将徒隶分配到不同部门劳作。[4]
    二是”作徒簿”制作部门。完整”作徒簿”首句一般为”某年某月某日,某部门某人作徒簿”,通过统计发现其中”某部门”有司空、仓、少内、库、畜官、田官、都乡、贰春乡和启陵乡等。都乡、贰春乡和启陵乡是迁陵县所辖三乡,司空、仓等是具体的职能部门即诸官。[5] 仓和司空作为发送部门,同样需要制作该单位的作徒簿。少内、库和都乡等在接收使用徒隶中需要提交”作徒簿”。
    三是”作徒簿”接收部门。里耶秦简8-16 “廿九年尽岁田官徒薄(簿)廷”[6],其意为廿九年县廷所保存的田官作徒簿,说明作徒簿由县廷保管。另外,作徒簿8-686+8-973简牍背面载有”乙酉旦,隶臣负解行廷”[7],意为隶臣”负解”将此份文书在乙酉日旦时送到县廷,进一步说明县廷是”作徒簿”的接收部门。
    四是”作徒簿”统计方式。部分学者在对”作徒簿”进行分类时,依据其统计时限的不同分为”日作簿”、”月作簿”和”年作簿”[8]等类型。”日作簿”如简8-2011 “卅一年五月壬子朔壬戌,都乡守是徒簿……” [9],日期具体到某一天;”月作簿”的典型是8-1143+8-1631”卅年八月贰春乡作徒簿……”[10] ,日期只书写到月而不具体到某一天。以上两种划分方式是否正确暂且不论,这里首先说明”年作簿”并不存在。
    梁炜杰指出”年作簿”材料有以下三条:
    

    1. 卅二年司空徒〼  8-9[11]
    2. 廿九年尽岁田官徒薄(簿)廷  8-16[12]
    3. 畜官、田官作徒薄(簿),□及贰春廿八年  8-285[13]
    8-11简残断较为严重,不能因其存”徒”字即视为”按年统计”的类型,该简作为论证材料并不充分。材料2和材料3从其形态上看当是楬,二者中部靠上部位穿有二孔。楬的使用可以参考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竹笥,该竹笥上有检和穿孔系绳的楬,楬上书写了竹笥内收纳物名称”缯聂帛笥”[14]。所以,8-16和8-285当也是穿在竹笥外面的楬,其用于标注所系竹笥内藏有一定时间段内某部门提交的所有作徒簿,并不能体现”作徒簿”有按年统计的形式。
    贾丽英认为存在”年作簿”的材料来自于《里耶秦简》(壹)编者前言:
    

    如《卅四年仓徒簿》上有”女五百一十人付田官”、”女卌四人助田官懽”。又如《卅二年司空作徒簿》登记了一百二十五名城旦、隶臣,并明记”廿三人付田官”。[15]
    而随着里耶秦简牍材料的后续公布,所谓《卅四年仓徒簿》即简10-1170“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冣” [16],而《卅二年司空作徒簿》即简9-2294+9-2305+8-145“卅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17],前者为月作徒簿,后者为日作徒簿。
    综上,目前所见里耶秦简“作徒簿”材料还未能考察出“年计”形式的作徒簿,而在后续公布的材料是否能有所发现则另当别论。
    五是“作徒簿”呈送时间。高震寰通过比较“作徒簿”统计的徒隶工作日期以及县廷书写的收文时间,发现两者在多数情况下是同一天,只有极少数情况是后补缴[18],从而认为作徒簿一般都是在当日送达。此结论的得出存在一定风险,其需要保证所有作徒簿都有完整的收文记录和发文记录,才能对两者进行比较,否则不能保证该结论的可靠性。高震寰似乎也认识到这一点,其指出“仓与司空的作徒簿,其上均没有收文记录,而仅仅只有作徒簿的内容”,从而推测可能是两机构都在县廷,所以无需书写收文记录。然而考察里耶秦简牍中有关仓和司空的“作徒簿”,可以发现其论证前提并不成立。如简9-1079:
    

    卅年七月丁巳朔,司空守兹簿作〼
    二人有律:褱、敬〼
    一捕鸟一〼
    人与上攻者偕:诸〼(正)
    卅年七月丁巳朔丙子,司空守兹敢〼
    七月丙子水十一刻(刻)下二〼(背) 9-1079[19]
    这是一份司空守兹在秦始皇三十年七月丁巳日的作徒簿,而其中“七月丙子水十一刻(刻)下二”正是县廷收到该文书后在简牍背面所书写的收到时间。所以,部分有收发文记录的“作徒簿”只能提供认识“作徒簿”呈送时间的一种形态——当日送达,而没有收发文记录信息的“作徒簿”呈送方式有待进一步考察。
    二.两种形态的“作徒簿”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一文公布了其统计的里耶秦简所有“作徒簿”类材料,这其中包含有大量暂未公布图版的第八层以后材料,依照该文统计目前所见“作徒”合计约有两百余枚。但是,这些“作徒簿”大多残断不全,其中无残缺而能拿来讨论的十分有限,兹举数例予以分析:
    

    1. 卅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作徒薄:受司空城旦九人、鬼薪一人、舂三人;受仓隶臣二人。·凡十五人。A
    其十二人为藇:奖、庆忌、、船、何、冣、交、颉、徐、娃、聚;
    其十二人为藇:奖、庆忌、 、 、船、何、冣、交、颉、徐、娃、聚;
    一人□:窜。
    二人捕羽:亥、罗。(正)B
    卅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敢言之:疏书作徒日薄(簿)一牒。敢言之。横手。C
    五月庚子日中时,佐横以来。/圂发。D(背)  8-1070+8-1442+8-1528[20]
    2、卅一年五月壬子朔壬戌,都乡守是徒薄(簿)。〼
    受司空城旦一人、仓隶妾二人。〼A
    一人捕献。〼
    二人病。〼(正)B
    五月壬戌,都乡守是□□□〼C
    五月壬戌旦,佐初以来。/气发。〼D(背)  8-2019 [21]
    3、卅年十月辛亥,启陵乡守高〼
    受司空仗城旦二人。A
    二人治传舍:它、骨。B  8-801 [22]
    4、卅年十一月丁亥,贰春乡守朝徒薄(簿),受司空城旦,鬼薪五人,舂、白粲二人。凡七人。A
    其五人为甄庑取茅:贺、何、成、臧、 ,一人徒养:骨。B(正)
    田手。E(背)  9-18[23]
    1是库武在始皇三十二年五月庚子日这一天的作徒簿,2是都乡在三十一年五月壬子日的作徒簿,两份文书虽都有残缺,但基本信息保存完整且内容格式十分相似。两材料中A部分为徒隶使用日期、时间和接受徒隶的信息,B部分是徒隶该日工作项目,C部分是作徒簿上呈信息及书手,D部分是县廷收到文书后在简牍背面左侧所书写的收文信息。查看图版,A、B类信息位于简牍的正面依此从左往右书写,C、D类信息位于简牍的背面,且C位于右面而D位于左面。这类“作徒簿”即部分学者讨论指出的典型“日计”作徒簿。根据材料1和2中A记录的徒隶使用时间、C记录的文书发送时间以及D记录的文书收文时间,可知此类每日统计的“作徒簿”在当天即被送到县廷。这类“作徒簿”的显著特征是四部分信息俱全,且在简牍当中都有各自固定的位置。故即使简牍有所残损,各部分信息因其在简牍当中的相对位置固定,也能通过残缺信息判断其是否是此类“作徒簿”,同样也能通过简牍残缺信息及其相对位置必须满足该类“作徒簿”形态要求的方法将不属于该类“作徒簿”的材料排除出去,厘清这一点对于分析另外一类“作徒簿”十分重要。
    3是启陵乡守高在秦始皇三十年十月辛亥日的作徒簿。目前所能释读的信息,比照简牍1和2只有A、B部分。图版显示该简牍下端被烧断,上端保存完整。查阅图版发现整理者并没有给出背面图版,根据整理者的编排原则可知该简牍背面当无文字。根据正面残留信息可知,此日启陵乡所接受徒隶类型及劳作安排信息完整,简牍正面无其他信息。故而和简牍1、2比较,简牍3缺C部分发文信息和D部分收文信息。简牍4为贰春乡在秦始皇三十年十一月丁亥的作徒簿,释文当中没有断简符号说明这是一根完整的简牍。该简牍正面同于简牍1、2、3存A、B两类信息,但是背面仅有“田手”二字,姑且先以E标注此类信息。4的释文来自《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一文,图版部分目前尚未公布,无法检验释文准确性,但是若简牍背面确实存在其他文字,上揭文章当不会遗漏。然而,目前尚无法确知“田手”二字在简牍背面位置信息。而学者关于里耶秦简公文书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作出推测。里耶秦简一份文书的正背面可能出现多次“某手”字样,单育臣认为若一份文书未经传抄,则该文书由简牍背面左下角签署的“某手”所书写,而当该文书被传抄转送时则简牍中各部分“某手”需具体分析。[24]所以,可以推论简牍4中E部分的“田手”当是此份文书的制作者,其位置当在该简牍背面的左下角。与材料4书手位置不同的是,材料1和2中书手信息是紧跟着发文信息之后位于图版的右侧。基于此,可以推测材料3没有给出背面图版并非意味着完整简牍背面上没有文字,而极有可能残断的部分写有“某手”。
    综合审视作徒簿1、2、3、4可以发现,材料1和2属于同一类,材料3和4属于同一类。材料1和2包含有完整的发文和收文记录,“作徒簿”的书写者紧随发文信息之后位于图版背面右侧;材料3和4没有发文记录和收文记录,背面仅有“作徒簿”的书手信息,且位于牍背的左下方。基于以上分类标准,可以对已公布较为完整的“日计”作徒簿作如下分类:
    包含发文记录和收文记录:8-142、8-199+8-688、8-663、8-681、8-686+8- 973、8697、8-736、8-1069+8 1434+8 1520、8-1531、8-2008、8-2011、9-1079、9-1099、9-2294+9-2305+8-145、10-55、10-412、10-1124、10-1139、11-249
    缺发文记录和收文记录:8-801、8-1146、8-1207+8-1255+8-1323、8-1278+8-1757、8-1279、8-1280、8-1327、8-1665、8-2111、8-2151、8-2156、9-18、9-37、9-564、9-1349、10-122、16-996
    通过对上列36枚作徒簿归类,可以发现两类数量约各占一半。里耶秦简出土位置是迁陵县廷所在,这些由诸官提交到县廷的作徒簿,无疑已脱离原书写单位而留存县廷,属于完成传送程序的文书。那么何以一类“日计”“作徒簿”标记清晰的发文信息和收文记录,而又有大量“作徒簿”没有相关信息。秦代对文书运作有严格律令规定,睡虎地秦简《行书律》简184、185: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殴(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能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25]
    这条律文明确规定政务文书在发送和接收时都要清楚准确地标注日月朝夕等时间信息。正如前举包含发文和收文记录的作徒簿,里耶秦简中大量行政文书都标记发送和接收的具体时间,不仅“日月夙莫(暮)”俱备,甚至还详细到时、刻,诸如8 199+8 688的“十二月乙卯水十一刻刻下一”[26],这一点汪桂海《从湘西里耶秦简看秦官文书制度》一文早有揭示。[27] 结合此条律文再来审视里耶简大量作徒簿中没有呈送信息和收文信息,这种情况不应该由于文书制作者疏忽造成,没有标注这些信息应是制度允许的结果。同时,不能根据有收发文信息的“作徒簿”就推论出所有“作徒簿”的材料都是即日发送的呈送形式,否则也不符合秦律令对文书传送中格式的规定。所以这种现象当与“作徒簿”文书的另一种呈送方式有关,故而需要对学者认为的“日计”作徒簿“虽也有时候补缴的,但一般应当日送达”[28]的观点重新审视。
    

    三.按月呈送“作徒簿”
    

    《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一文中将简8-1559列为一份作徒簿,其简文如下:
    

    卅一年五月壬子朔辛巳,将捕爰,叚(假) 仓兹敢言之:上五月作徒簿及冣(最) 卅牒。敢言之。(正)
    五月辛巳旦,佐居以来。气发。居手。(背)8-1559[29]
    与前文所论“作徒簿”内容及文书形式比较可以发现,这枚简中虽然提到“作徒簿”三字,但其没有徒隶接受和分工等信息。因而,本简不能视为“作徒簿”材料,但其性质与“作徒簿”关系密切。该简牍是仓守兹在秦始皇三十一年五月辛巳日向县廷提交的一份文书,说明其将要捕猿,同时提交五月份的“作徒簿及冣”共三十牒。文书在该日旦时被“居”送到县廷,县廷属吏“气”打开文书后并标注了收文信息。释文表明“作徒簿及冣”在被提交时出现三十牒共同提交的情况,这有必要对“作徒簿及冣”的含义进行考察。
    关于本简中“冣”的含义,学界已有相关讨论,观点不尽相同。陈伟认为“冣”是“簿书的纲要”[30];梁炜杰认为“‘最’即所有‘作日徒簿’的统称,推测其有‘基础记录’的意义,作用在于方便县廷对各官署‘作徒簿’进行核校”[31];胡平生结合传世文献当中“冣”的含义认为其含义是“合计该月作徒总人数、各自作务分工、疾病、逃亡、死去情形的牒”[32]。比较各家观点,胡平生的认识当更为准确。同时,里耶秦简作徒簿中确实存在名为“冣”的作徒簿,即10-1170简“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冣”。根据《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一书统计的简牍形制信息显示,该简长达46.2厘米,在出土里耶秦简中属于形制较为特殊的超长简,共约容399字。该简分七栏书写,据其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冣”是该作徒簿的名称,第二部分自“大隶臣积九百九十人”至“凡积四千三百七十六”说明本月不同类型徒隶的人数及其总人数,第三部分自“其男四百廿人吏养”至“男卅人与史谢具狱”说明男性徒隶所参加的工作及其人数,第四部分自“女五百一十人付田官”至“女卅人付库”为女性徒隶所参加的工作及其人数。图版显示该简完整,背面无文字,所以该简同样没有文书的发出记录和收文记录,是“冣”类文书的典型。
    与10-1170文书格式类似的还有简8-1143+8-1631,该简命名为“卅年八月贰春乡作徒簿”,其中并无“冣”字。该简经缀合后下部依然残断,但根据现有内容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作徒簿名称“卅年八月贰春乡作徒簿”,第二部分自“城旦、鬼薪积九十人”到“凡积二百九十二人”是徒隶性质及人数,第三部分“卅人甄”到“二人□瓦”并没有似简10-1170分男女标注徒隶使用情况,而是直接说明不同工种及人数。该简简背没有文字,虽下方残端,按照前文所论里耶秦简文书一般格式,当也不存在发送记录和收文记录。以往学者在将作徒簿分为日计、月计和年计等类型时,即以此简作为月计类型作徒簿的代表,在比较简10-1170和简8-1143+8-1631的文书格式后,可见传统观点有待商榷,8-1143+8-1631虽名称中没有“冣”字,实际就是“冣”类文书无疑。
    在确认“冣”的含义后,再来审视简8-1559的性质。胡平生《也说“作徒簿及最”》一文指出“五月作徒簿及冣(最)卅牒”所指为该月前二十九日每天的作徒簿及一牒总计该月作徒人数的“冣”,没有该月最后一天即提交日期辛巳日的作徒簿是因为大家都去捕爰而无法考核。[33] 那么也就意味着本来应该将本月全部作徒簿统计完成后以月为时间跨度在下月初上交县廷,卅一年五月仓由于特殊“捕爰”事件提前在本月最后一日上交。这个推测指向“作徒簿”按日提交呈送方式以外的另一种形式,即按月统一提交。
    遗憾的是,在目前公布的里耶秦简中类似8-1559的材料仅此一例,无法找到更多例证予以佐证。但根据一枚残简的材料可以从侧面予以说明,简8-815:
    

    作徒薄(簿)及冣卅一〼 8-815[34]
    该简残断已无法知晓其呈送部门和呈送时间,但三十一牒文书当是指三十份日作徒簿和一份汇总材料“冣”,是作徒簿打包呈送的反映,说明按月送交日计作徒簿的情形是实际存在的。
    对8-1559和8-815的性质还需进一步考察,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卅牒”和“卅一”包括的内容应有两部分,分别是每日作徒簿和汇总材料“冣”,但不包括该简本身。这种表述方式在秦汉简牍中十分常见,如里耶秦简8-645:
    

    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贰春乡守根敢言之:牒书水火败亡课一牒上。敢言之。(正)
    九月辛亥旦,史邛以来。/感半。邛手。(背)8-645[35]
    8-645牍中贰春乡守根向县廷上“火败亡课一牒”,显然8-645简本身并非水火败亡课的内容,其一牒当另有所指,即书写水火败亡内容的单枚简牍。也更加说明了类似如8-1559本身并非“作徒簿”的内容,《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一文因其出现“作徒簿”三字而将其算作“作徒簿”材料一例是不准确的。
    诚然,8-1559简牍自身并非“作徒簿”,但其意义在于作为呈送公文,说明清楚该套文书由什么部门在何时提交的何月作徒簿,并标明书牒数量。汪桂海在研究汉代官文书发送制度中指出汉代“官府对每次发送的官文书都要作记录,每次记录用一枚简札”,而且这枚单独简札是“单独零散的,而不是某简册中的一支”[36]。8-1559简牍的性质类似这种单独简札,是对本次“作徒簿”发送的单独记录。所以该简牍既有呈送部门的呈送信息又有接收部门书写的接收信息。因而,打包按月提交作徒簿应该包括三类材料:1、说明性单独简牍一枚;2、该月每日作徒簿二十九枚或三十枚;3、该月徒隶使用情况汇总一枚。
    基于以上对按月呈送作徒簿的分析,对部分作徒簿不记载发文记录和收文记录的现象可以得出一个新的认识。在前文考察“冣”的含义时,已经指出10-1170和8-1143+8-1631两份以前被认为是月计的作徒簿没有发送记录和收文记录,和部分日计作徒簿文书格式一样。而作为总起说明材料的8-1559则保存有这两方面的信息。所以,可以总结认为部分作徒簿没有发文记录和收文记录并非书写者的疏忽所致,而是发送者会单用一块简牍书写发送信息,而无需在每份作徒簿上都标记发送信息;当整份材料被送到达县廷之后,收文者只需在书写呈文信息的简牍上批复一次收文记录即可,而无需在每份作徒簿上都标记收文信息。
    遗憾的是,目前所见的里耶秦简中并没有8-1559简中此月仓作徒簿及冣的全部材料,否则能对作徒簿的提交形态有更为直接的认识。幸运的是根据《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一文中提供的“日”计作徒簿中发现了贰春乡在秦始皇三十年十一月不同日的作徒簿,一则是前文所引9-18简,一则是9-564: 
    

    卅年十一月癸未,贰春乡彻作徒薄(簿),受司空城□〼
    其五人为甄庑取茅:贺、何、成、臧、晇〼
    一人病:央刍〼9-564[37]
    检索可知,9-564简中的癸未是十一月二十四日,9-18简中的丁亥是二十八日。根据前文分析,两简都没有发送记录和收文记录,应该是该月贰春乡统一提交的十一月所有日计作徒簿的原始形态。同样的材料又见于简8-1278+8-1757、8-2151、9-37、9-1349、10-122、16-996,根据各简残留信息可知皆为启陵乡在始皇三十一年四月不同日期的日作徒簿,且也都没有发文和收文信息,可见同样是以按月呈送的方式被统一提交至县廷。
    

    四.结论
    

    

    根据里耶秦简所见“作徒簿”文书形态来看,以往将“作徒簿”分为“日计”、“月计”和“年计”的方式是不恰当的。里耶秦简所见“作徒簿”既有包含发送记录和收文记录的日计类型,又有相当数量不包含二者的日计作徒簿以及汇总一月徒隶使用情况的作徒簿冣,这体现了作徒簿呈送方式的不同。一类日计作徒簿当日送达,同时也存在汇总一个月内各日作徒簿统一送达的制度。以往被看作月计形态的作徒簿,不能理解为单独统计并呈送县廷的材料,而是在按月提交作徒簿时的一种汇总材料,它和日计作徒簿被同时呈送。日计作徒簿按月呈送时包含三份材料,分别是说明性简牍、各日作徒簿和汇总当月每日数据的冣。以上结论指出日计作徒簿可以当天送达县廷,也可按月汇总后在月末或月初提交。之所以会存在两种提交方式,可能是与徒隶使用部门距离县廷的远近有关。沈刚在考察里耶秦简所见秦代档案文书的处理周期中指出“与县廷直属机构和都乡不同,远离县廷的离乡送达文书时间较长”[38],而前文统计的无收发文记录的作徒簿基本都属于启陵乡和贰春乡,而此两乡正是远离县廷的离乡[39]。可见,里耶秦简所见秦基层作徒簿呈送方式的不同是由距离县廷远近所决定的。
    

    [1] 学界关于徒隶概念的认识存有争议,但大体认同里耶秦简中徒隶主要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和居赀赎债者。相关研究参见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载《文物》,2003 (1);李力:《论“徒隶”的身份——从新出土里耶秦简入手》,载中国文物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33-42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曹旅宁:《释“徒隶”兼论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问题》,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5);王健:《从里耶秦简看秦代官府买徒隶问题(论纲)》,载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编:《秦俑博物馆开馆三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秦俑学第七届年会会议”论文集》,472-477页,西安,三秦出版社,2009。
    [2] 本文所引作徒簿材料见于以下论著: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179-217页,长沙,岳麓书社,200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张春龙:《里耶秦简中迁陵县之刑徒》,载李宗焜主编:《古文字与古代史》,第三辑,453-459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101-131页,上海,中西书局,2014;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上海,中西书局,2016。
    [3] 参见高震寰:《从<里耶秦简(壹)>“作徒簿”管窥秦代刑徒制度》,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132-14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3;贾丽英:《里耶秦简所见徒隶身份及监管官》,载中国社科院简帛研究中心主编:《简帛研究2013》,68-81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作徒管理问题探讨》,载《史学月刊》,2015(2)。
    [4] 贾丽英:《里耶秦简所见徒隶身份及监管官署》,载中国社科院简帛研究中心主编:《简帛研究2013》,68-81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5] 里耶秦简所见秦诸官为县廷下属主管某项专门事务的机构,列曹是协助县长吏处理某方面事务的县廷组成部门,相关研究参见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范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十一辑,75-87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只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十三辑,131-15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
    [6]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31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7]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20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8] 此说为贾丽英《里耶秦简所见徒隶身份及监管官署》一文的表述。沈刚表述为“临时付受”和“按月统计”,参见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作徒管理问题探讨》,载《史学月刊》,2015 (2);梁炜杰表述为“按年记录”、“按月记录”和“按年记录”,参见梁炜杰:《读<里耶秦简(壹)>札记》,载“简帛网”,2013.11.09。以上诸家之说虽名称有别而意思实则相同
    [9]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417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10]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28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11]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30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12]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31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13]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128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14] 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上集,111-118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73。
    [1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4页,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
    [16] 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19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
    [17] 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19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
    [18] 高震寰:《从<里耶秦简(壹)>“作徒簿”管窥秦代刑徒制度》,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13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3。
    [19]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102-10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4。
    [20]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272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1]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417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2]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229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102-10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4。
    [24] 单育臣:《里耶秦公文流转研究》,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十辑,199-209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2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61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26]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111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7] 汪桂海:《从湘西里耶秦简看秦官文书制度》,载“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141-149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8] 高震寰:《从<里耶秦简(壹)>“作徒簿”管窥秦代刑徒制度》,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13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3。
    [29]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358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30]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10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31] 梁炜杰:《读<里耶秦简(壹)>札记》,载“简帛网”,2013-11-09。
    [32] 胡平生:《也说“作徒簿及最”》,载“简帛网”,2014-05-31。
    [33] 胡平生:《也说“作徒簿及最”》,载“简帛网”,2014-05-31。
    [34]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231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里耶秦简》(壹)图版显示简8-815下端残断而上端完整,与简8-1559的完整信息比较,该段文字前当还有其他内容,但图版右侧整齐也无残断情况,其是否与其它简牍存在文字上的接续不得而知。
    [35]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189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36] 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145页,桂林,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
    [3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102-10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4。
    [38] 沈刚:《秦代县级档案文书的处理周期——以迁陵县为中心》,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5辑,127-14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
    [39] 晏昌贵、郭涛:《里耶简牍所见秦迁陵县乡里考》,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编:《简帛》,第十辑,145-15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原刊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引用请查阅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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