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佈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肆)》373號簡,整理者釋文作:[1] 丞、令、令史、官嗇夫、吏主者□□□□□者以其官爲□□□□□□ 373 這枚簡簡首完好,簡的下端殘破。從《嶽麓肆》發佈的竹簡紅外影像(圖一,1)和彩色常規照片(圖一,2)的圖版看,彩照簡的末端要比紅外照明顯長出一小段。彩照簡下端右側有一小條缺失,與完整的377號簡(圖一,3)相比,可看出373簡的末端稍有破損,大體完好。事实上,通过仔細分辨,我們發現,彩照373號簡末端比紅外照長出的那一小段簡,實際也出現在紅外照片上,只是擺放有偏差,紅外照片上的這一小段,是錯貼在了簡末端的右側,而且放倒了,正確的擺放參看圖二。《嶽麓肆》第三組竹簡完整簡長27.5釐米。通過測量彩版竹簡長度,377號簡長27.5釐米,373號簡的長度爲27.2釐米。這兩支簡第一道編繩距簡首的距離是相同的,均約9釐米,表明兩支簡的形制應該相同。377號簡第二道編繩距簡尾約9釐米,373號簡第二道編繩距簡尾約8.6釐米,因此,圖版上的373號簡比完整簡短了0.3釐米,也就是説,373號簡末端缺失了0.3釐米。373號簡下端形制的明確,對於我們判斷“以其官爲”之下模糊而難以辨識之字的字數有很大幫助。 373號簡有兩處字跡非常模糊,即“吏主者”與“者以其官爲”之間,以及“以其官爲”之下至簡末。這兩處的簡文字數,整理者認爲分別是5字和6字(原釋文以“□”表示),不妥。我們通過观察這兩處的残剩筆畫,同時比照該簡的字體大小、間距,判斷“吏主者”與“者以其官爲”之間應該有7字,“以其官爲”之下應該有13字左右。 2017年公佈的《嶽麓書院藏秦簡(伍)》269、270號簡爲我們考察373號簡上述兩處的未釋字提供了參考。《嶽麓伍》269、270號簡記:[2] □□坐一□,丞、令、令史、官嗇夫吏主者奪爵各一級。無爵者以官爲新地吏四歲,執灋令都吏269循行案舉不如令〖者〗,論之,而上奪爵者名丞相,丞相上御史。都官有購賞貰責(債)不出者,如縣。·内史官共270 比照《嶽麓伍》269、270號簡的這段簡文,我們認爲:《嶽麓肆》373號簡“吏主者”與“者以其官爲”之間的簡文似與“奪爵各一級,毋爵”相當,“以其官爲”之下簡文似與“新地吏四歲,執灋令都吏循行案”相當。相關簡文的字跡對比參看圖三。其中,“級”、“毋”、“者”、“歲”、“執”、“灋”、“都”、“吏”等尚依稀可辨。因此,我們將《嶽麓肆》373號簡釋文擬作: 丞、令、令史、官嗇夫、吏主者【奪爵各一級。毋(無)爵】者以其官爲【新地吏四歲,執灋令都吏循行案】373 我們又注意到,周海鋒先生將《嶽麓伍》的269、270號簡與《嶽麓肆》的1918號簡及尚未正式公佈的《嶽麓陸》的J33+J62-1號簡相連,釋文作:[3] □□坐一□,丞、令、令史、官嗇夫吏主者奪爵各一級,無爵者以(?)官爲新地吏四歲,執灋令都吏269循行案舉不如令〖者〗,論之,而上奪爵者名丞相,丞相上御史。都官有購賞貰責(債)不出者,如縣。·内史官共270·制詔丞相御史:兵事畢矣,諸當得購賞貰責(債)者,令縣皆亟予之。令到縣,縣各盡以見(現)錢,不禁1918【者亟予之】,不足,各請其屬所執灋,執灋調均;不足,乃請御史,請以禁錢貸之,以所貸多少爲償,久昜(易)期,有J33+J62-1”。 從文意看,這一調整意見較爲合理。依此線索,我們發現,《嶽麓肆》373號簡可能與《嶽麓肆》338-339及309-312等簡相連。我們不妨先寫出相連後的釋文: 丞、令、令史、官嗇夫、吏主者【奪爵各一級。毋(無)爵】者以其官爲【新地吏四歲,執灋令都吏循行案】373舉不如令者,論之,而上奪爵者名丞相,丞相上御史。都官有購賞貰責(債)者,如縣。兵事畢338矣,諸當得購賞貰責(債)者,〖令縣皆亟予之。令到縣,縣各盡以見(現)錢不禁〗339者,勿令巨辠(罪),令縣皆亟予之。■丞相御史請:令到縣,縣各盡以見(現)錢不禁者亟予之,不足,各請其屬309所執灋,執灋調均;不足,乃請御史,請以禁錢貸之,以所貸多少爲償,久昜(易)期,有錢弗予,過一金,310貲二甲。”311■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戊312 《嶽麓肆》339號簡“諸當得購賞貰責(債)者”之後大片留白(圖四,1),竹簡此處無明顯刮削痕跡,似當是未抄寫完而致留白。對比338號簡(圖四,2)與之位置相當處的簡文字數,339號簡留白處大約有20字的容字空間。參考《嶽麓肆》1918號簡內容,我們推測339號簡“諸當得購賞貰責(債)者”下的留白處可能因故漏抄了與“令縣皆亟予之。令到縣,縣各盡以見(現)錢不禁”類似的文字。 《嶽麓肆》、《嶽麓伍》這兩條令文的内容都涉及了將“丞、令、令史、官嗇夫、吏主者”奪爵,無爵位的官吏只能以官爲新地吏,執灋令都吏巡視考核不從令的人,將這些應該被奪爵的官吏的名字上報丞相,丞相再報御史。後文所記“都官有購賞貰責(債)者,如縣”似乎和前文“以官爲新地吏”,“奪爵上報”的規定無承接關係。後文應該是關於“兵事畢”之後,秦各級政府對“都官購賞貰責者”如何處理的有關規定。 從上述兩段簡文内容看,“内史官共令”可能與“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的内容有交叉。“内史官共令”或許是“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内史二千石官共令”、“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等幾種令文的摘抄。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出版社2015年。後文簡稱《嶽麓肆》,下引《嶽麓肆》圖版、釋文皆出自此書,不另注。 [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出版社2017年。後文簡稱《嶽麓伍》,下引《嶽麓伍》圖版、釋文皆出自此書,不另注。 [3] 周海鋒:《〈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所收令文淺析》,第七屆“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17年。1918號簡亦即308號簡,後一編號是《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的整理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5月8日09:0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