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末国籍问题,学界的研究已比较多。对清末国籍法的制定,学界也已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考察。[1]其中,阎立《〈大清国籍条例〉制定过程之考证》一文对《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过程,作了较为详细的考证。[2]在清末国籍法制定方面,学界虽已取得一定成果,但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比如,多数论者对原始资料的掌握重视程度不够,对《国籍条例草案》的制定时间、版本等学界还存有错误认识,对《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过程尚需进一步探究。关于清政府制定国籍法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是清政府欲保有现有籍民;[3]有人认为是欲因应东北朝鲜移民管理问题和东南亚华侨国籍问题;[4]还有人仅仅从中荷关于华侨国籍问题争论的角度去分析;[5]也有专家认为,爪哇华侨国籍问题只是晚清国籍立法的导火线,通过立法解决拥有双重国籍的华人管辖权争议才是立法的根本动因。[6] 这些研究都较有道理,但对清政府制定国籍法的原因揭示得还不够全面、清楚,各种原因之间的关系、各种原因与国籍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也须进一步研讨。其中有的问题,如清政府制定国籍法的原因、《国籍条例草案》的版本,还很重要,会影响人们对清末国籍法、国籍政策的认知,会影响人们对清末实行的是单一国籍政策还是双重国籍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本文拟依据官府档案和当时公开出版的报刊、单行本及相关未刊材料等其他原始资料,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制定过程作进一步探究,以就教于方家。 一、清政府制定国籍法的多重动机 学界有人认为,1868 年中美《蒲安臣条约》有关条款首次涉及中外国籍问题;[7]也有人认为《蒲安臣条约》是中国最早涉及国籍问题的双边条约。[8]其实,鸦片战争期间,国人就已在较为近代意义上接触、使用国籍概念了。1841 年黑龙江将军棍楚克策楞、1849 年黑龙江将军英隆均曾先后奏称在呼伦贝尔拿获不明国籍之人。[9]1858 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九款[10]、《中法天津条约》第八款[11]分别规定英国人、法国人欲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必须持有领事官签发、中国地方官盖印的执照。此处的执照起到今天护照的作用,或可认作当时的护照。 20 世纪初,已有人在报刊杂志上发文从学理上探讨制定国籍法的重要性。[12]然而,清政府制定国籍法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对国籍法的重要性在学理上有了多深的认识,而是由于现实的需要。因应多重现实问题,也就构成了清政府制定国籍法的多重动机。 (一)防范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民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这是清政府制定国籍法的最直接动机,也是最重要的动机。鸦片战争后,一些通商口岸、边疆地区甚至内地的华民和身处海外的一些华侨出于各种原因、利用各种手段获得外国国籍。由于治外法权的存在,其中一些人平时可能以大清子民的身份出现,享受中国人特有的权益,而在与普通中国人或官府发生纠纷时,常常援引外国领事加以干涉。这种情况严重破坏了清廷的司法制度,破坏了地方安定,也易引起外交纠纷。中外国籍争议最先出现于澳门的华民群体,其后是香港的华民。此后,其他地方的华民,甚至海外华侨加入他国国籍的问题也相继出现。1906 年,驻日使臣杨枢向外务部咨询华商加入日本国籍的问题。[13]1907 年前后,黑龙江等地许多华商加入俄籍,仅齐齐哈尔就达“十数户之多”。[14]上海竟然有人放言能代人办理入籍他国之事。[15]华民的国籍问题,还与边疆危机连在一起。清末民初,沙俄在新疆恣意发展华民为俄籍侨民,对新疆实施侵略。[16]沿海居民所加入的国籍,以西班牙籍、日本籍居多。1895 年台湾被割让给日本后,福建沿海居民混入日属台籍的现象很严重。[17]1907 年 11 月,闽浙总督松寿奏称擅自改入外籍的闽民平日杂居内地,与普通华民争利,有事时援引外国领事保护,抗拒官府,实属大碍国权。他请旨饬令外务部、民政部参考中西法律,明定国籍条例。22 日,获奉朱批:“该部拟奏,钦此。”[18]1908 年 1 月 15 日,驻法使臣刘式训上奏,从冒籍、法权、民人间矛盾、华侨国籍问题等四个方面论述了民众加入外国国籍的危害性,恳求清政府有关部门妥定入籍出籍条例。3 月 22 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19]刘式训虽提到华侨国籍问题,但更注重国内民众擅入外国国籍的危害。 (二)解决荷印华侨国籍问题 解决荷印华侨国籍问题,可谓清末国籍法诞生的催化剂。松寿、刘式训二折获奉朱批,说明清政府已开始启动国籍法立法工作。然而,当时清政府施行新政千头万绪,立法任务相当繁重。相对而言,国籍立法并不是当务之急。这种状况,被重新担任驻荷大臣的陆征祥打破。1908 年 10 月 8 日,陆致电外务部,报告其探闻荷兰政府拟于本年内订立一新律,将久居荷属殖民地的华侨收为荷兰子民,至于中国在荷属设领一事,待新律制定后,方可商允。陆因此呼吁清廷速定国籍法,以作补救。[20] 他还将这一消息透露给荷属东印度各埠华侨商会。各埠华侨商会、爪哇全岛学务总会和谏义里中华学堂在泗水集会,组成国籍保存会,共议抵制办法,并将会议决议呈报给农工商部和外务部,恳请清廷速派领事、速定国籍法。[21]同时,华侨商会还咨呈粤、闽、江等督臣,申诉自己的要求,致信上海、福建、广东等地商会,请求他们支持自己的主张,各地商会纷纷致电清政府、公开通电支持荷属华侨商会,促请清政府采取措施,各家报刊也刊文讨论华侨国籍问题,东南各省疆臣则分别或联名上奏朝廷。1909 年 2 月 27 日,农工商部奏请将国籍法提前尅期拟定,同日清廷发布谕旨命令修订法律大臣会同外务部迅速妥议。[22]由此,清廷有关部门加速了立法进程,一个月后,《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遵旨颁行。 (三)处理延边地区朝鲜移民问题 这是清政府制定国籍法的又一重要动机。1909 年奕劻等人在会奏《国籍条例草案》时,曾明确指出:“内地人民挟资远贸者,既宜设法保护;而外人之愿求内属者,亦宜详加绥辑,以慰向化之忱。此中对待之机动关交涉,亟宜妥订条例以资遵守。”[23]而《国籍条例草案》会签本实施细则第 2 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外国人有业在中国内地领置田地承垦者即视为业已入籍之证”[24],显然主要针对的是在中国东北的朝鲜人。1907 年 8 月 19 日,朝鲜统监府派遣 61 名宪警、特工越过中朝两国边界,侵入延吉厅六道沟,擅设临时间岛派出所。同日,日本驻华公使阿部守太郎照会中国外务部,声称统监府派员到间岛,是因为间岛的领土归属未决,该处朝鲜人需要保护。[25]日本人炮制了所谓的 “间岛”问题。1908 年 5 月 28 日,根据朝鲜统监府统监伊藤博文的指令,朝鲜内务大臣任善准发表第 240 号训令,规定朝鲜国民不允许脱离本国国籍,即使声称已加入外国籍而丧失本国国籍者,依然视为朝鲜臣民。这条训令包藏着很深的祸心,日本人企图制造双重国籍问题,借助朝鲜移民侵入中国的延边地区,甚至将之割裂出去。中国东北的朝鲜移民问题由来已久。面对日本人的祸心和野心,确定国籍政策应是一种有力的武器。不过,华侨对应的是出籍问题,而在华朝鲜人对应的是入籍问题,出籍、入籍应为国籍法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清末制定的国籍法为包括朝鲜人在内的外国侨民入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执行情况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而自有其特殊的历史表现。 防范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民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处理延边地区朝鲜移民问题,决定了清政府必须坚持单一国籍原则。A如果实行双重国籍政策,也就意味着清政府首先要承认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华民和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也具有外国国籍,在存在治外法权和清朝积弱积贫的情况下,清政府必定难以处理相关问题。日本企图以双重国籍问题入侵中国东北边疆,清政府也不得不以单一国籍原则相抗衡。而在国籍法中强调血统主义,并依据血统主义将海外华侨视为自己的国民,对于清政府笼络华侨、利用华侨应是有益的。这就产生了血统主义和单一国籍原则之间的矛盾和张力。 A 当时世界上主要国家采取的均是单一国籍原则,不过,单一国籍原则对于清末中国更具有特殊意义。 二、制定过程拖沓、出台仓促 从 1907 年 11 月松寿上奏,到 1909 年 3 月《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正式颁布施行,历经 1 年 4 个多月,时间不短,但国籍法最终制定完成却显得非常仓促。 (一)清政府有关部门推诿扯皮 松寿、刘式训二折获奉朱批后,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先后作了一定程度的准备,宪政编查馆曾致电驻日、驻英、驻奥、驻俄使馆,要求搜求各该国国籍法,[26]修订法律馆也曾致电驻美大臣请求购买各国国籍法。[27] 陆征祥的奏折上达和荷属华侨的吁请发布后,在内外压力下,清政府有关部门被迫向前进了一步。1908 年 10 月 17 日,修订法律馆行文外务部,决定派章宗祥等 6 人会同妥拟国籍草案。[28]20 日,又派曹汝霖等人参与草拟国籍条例。[29]30 日,修订法律馆致电驻日大臣请求收集日本司法省关于国籍法议论的资料。[30]这份电报文字虽少,但透露出一条重要信息,沈家本等人似乎更关注日本国籍法及其执行情况。11 月,外务部与修订法律馆讨论翻译荷兰国籍法事宜,[31]这应与应对荷属华侨国籍问题有关。 然而,制定国籍法事涉多个部门,由哪个部门主持修订,各个部门的看法还不一致,部门间甚至还发生了推诿扯皮的现象。1908 年 10 月 17 日、20 日法律馆派人会同外务部草拟国籍条例一事,隐含了一条逻辑,即法律馆只居于会同办理地位,主持修法之事应由外务部负责。1909 年 2 月 13 日法律馆再次行文外务部,提出“修订国籍条例一事仍由贵部主稿”。[32]这份咨文说明,外务部此前应该已经回复修订法律馆,制订国籍条例不应由其主稿。可见,双方仍在扯皮之中。 (二)《大清国籍条例》仓促完成 主持者不能确定,是发生扯皮现象的重要原因。收到法律馆 2 月 13 日行文后,外务部寻求与农工商部联手,逼使法律馆承担起主持者角色。1909 年 2 月 27 日,农工商部根据国籍保存会的咨呈上奏,请旨饬令法律馆限期速定国籍法。[33]览阅该折后,摄政王载沣当即下旨:“著修订法律大臣会同外务部迅速妥议具奏,钦此!”[34]同日,外务部咨文法律馆,重申依据刘式训的奏折,国籍法立法,应由法律馆主稿,咨商民政部、法部后,会同具奏。[35]3 月 3 日,农工商部行文外务部,通告 2 月27 日上奏之事。[36] 载沣的旨意,结束了部门间的扯皮现象,拟订国籍法的任务几乎全部交给法律馆。此后,立法进程突然加速起来。几天后,法律馆就拿出了国籍条例草案。3 月 5 日,外务部收到法律馆的咨文,要求对拟好的国籍条例草案进行核定,并会画具奏。[37]3 月 9 日,外务部、修订法律馆会陈《国籍条例草案》。这份由庆亲王奕劻领衔的奏折提到,2 月 27 日二部奉到谕旨前,修订法律馆已草拟完成《国籍条例草案》,且经外务部考核,认为“尚属妥协”,二部正准备缮稿具奏。[38]这种说法有点文饰之词的感觉,因为同日外务部还行文要求法律馆主稿修法,显然 27 日前外务部并未收到草案,主稿的责任也在当日才确定交给法律馆。这份奏折最后还加上一句:“此折系法律馆主稿,会同外务部办理,合并声明”[39],很是特别,值得玩味。 宪政编查馆又用了近 20 天时间,对国籍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审定,最终于 1909 年 3 月 28 日遵旨颁行,是为《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从明确接受任务,到拿出条例草案,法律馆仅用了不到 6 天时间,非常仓促。阎立认为,国籍条例的草稿已于宣统元年正月完成,只是还有一些细节有待确定。[40]这是不准确的。依据外务部致修订法律大臣的有关咨文,派员会同拟就的是草案说帖,而非草案本身。[41] (三)《大清国籍条例》之所以能仓促完成的原因 修订法律馆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国籍条例,至少有三种原因。 第一,清廷最高统治者发生更迭,新任最高统治者摄政王载沣高度重视国籍法立法事宜。1908 年 11 月 14 日、15 日,光绪帝、慈禧太后相继离世,宣统帝登基,国政大权由监国摄政王载沣掌控。载沣十分关注国籍法的制定,曾有报刊报道,摄政王曾面谕要求沈家本速定国籍法。[42]农工商部请求速定国籍法的奏折上达后,载沣当即给予回应。草案拟定后,载沣又要求宪政编查馆迅速复议。[43]第二,修订法律馆作了一定程度的准备。法律馆通过驻外使馆收集了各国国籍法,并将关注重点放在日本的国籍法及其施行情况上,法律馆的日本顾问志田钾太郎则简要介绍了国籍法的构成,并明确建议清政府应原则上采取血统主义。[44] 第三,有现成的范本。如果比较一下《大清国籍条例》和日本当时正在施行的国籍法(1899 年颁行)就会发现,二者的相似度还是比较高的。[45] 三、学界对《大清国籍条例》草案版本的观点存在错误 李贵连、阎立等人认为,《东方杂志》上刊登的《中国国籍法草案》极有可能就是《大清国籍条例》的草案。[46]就笔者所掌握的材料,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条例草案应另有其文。 (一)清末报刊刊载的各种国籍法草案 当时,还有其他报刊,如《华商联合报》《广益丛报》等刊有《中国国籍法草案》,[47]《外交报》则载有《国籍条例新草案》。[48]这些报刊刊登的草案,除了个别文字差别外,几无二致。它们刊登的时间顺序依次为:《华商联合报》(宣统元年二月十五 1909 年 3 月 6 日)、《东方杂志》(宣统元年二月二十五 1909 年 3 月 16 日)、《广益丛报》(宣统元年闰二月初十 1909 年 3 月 31 日)、《外交报》(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五 1909 年 4 月 5 日)。 最早刊登草案的是《华商联合报》。1909 年 3 月 6 日《华商联合报》创刊号刊载了《中国国籍法草案》。而根据前文的介绍,国籍条例草案 3 月 5 日才由修订法律馆仓促拟成。从时间上看,国籍条例草案根本来不及传到位于上海的《华商联合报》编辑部,并完成重新编排、印刷、发行。 在相当于编者按的部分,《东方杂志》与《华商联合报》的表述也有所不同。《东方杂志》认为其所刊登的草案是“法律馆所未经奏定者”[49],而较早的《华商联合报》则表示所录草案“藉供研究”。二者的不同,说明了在传播过程中不同的报刊编者对草案的观点已发生了衍化,这与传播学理论是相符的。 (二)判断学界已有观点为非的依据 如果将《中国国籍法草案》与《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作比较,就会发现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别。《大清国籍条例》共 24 条分 5 章,而《中国国籍法草案》共 28 条不分章;《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共 10 条,而《中国国籍法草案》施行法部分只有 4 条,两者差别很大。庆亲王、首席军机大臣、宪政编查馆王大臣奕劻等人在奏报议复国籍条例草案情况时,曾表示只对草案“量为增损”。[50] 显然,《中国国籍法草案》与《大清国籍条例》之间的差别并不符合奕劻所说的“量为增损”。与《大清国籍条例》相比,《中国国籍法草案》与《日本国籍法》至少在形式上更为相似,《中国国籍法草案》共 28 条不分章,当时正在实施的《日本国籍法》也是 28 条不分章。 另外,《中国国籍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归化人不得担任清政府的官职职别。其内有“枢密院议长副议长及顾问官”“会计检查院院长及行政裁判所长官”等职,与当时清政府的官制不符。作为在官场上已浸淫几十年的修律大臣沈家本对清政府的官制应该非常熟悉,不会犯如此低级错误。当时,法律馆有多人参与具体草拟工作,草拟完成后交给堂官审定,其间应该经过反复讨论。法律馆核定后,还要送交外务部等部门审核、会签。所以,从工作机制上来讲,这种错误也不可能发生。如果将《中国国籍法草案》与《日本国籍法》相比较,就会发现,《中国国籍法草案》第十六条实乃照抄《日本国籍法》第十六条而来。这也说明,《中国国籍法草案》拟制者对清政府的官制比较陌生。 综上所述,《东方杂志》等报刊刊登的《中国国籍法草案》绝非《大清国籍条例》的草案,当可断定。事实上,清政府官方报刊《政治官报》很快给以辟谣,“近日本京各报所载国籍法草案,与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所奏国籍条例草案不符”。[51] 四、清末国籍法草案应为《国籍条例草案》 既然报刊上刊登的《中国国籍法草案》不是《大清国籍条例》的草案,那么《大清国籍条例》的草案究竟为何?有没有保存下来? (一)《国籍条例草案》版本:会签本和上奏本 经过搜寻,笔者发现,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首都图书馆各藏有一本由奕劻等人会奏的《修订法律馆会奏国籍条例草案原奏》。在国家图书馆古籍馆也藏有一本《国籍条例草案》[52],油印本,作者、印刷者不详,问世时间不详。通过比勘,国家图书馆所收藏的应为修订法律馆草拟完成的草案会签稿,而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首都图书馆所收藏的为经外务部稍加修改的上奏稿。 国图所藏的草案由“国籍条例草案说帖”“国籍条例草案”“国籍条例施行细则”三部分组成。而其他二馆收藏的奏折由奏折本身和草案清单两部分组成,草案清单又由“国籍条例草案”“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和各种呈式、保结式、甘结式组成。 两本书稿中所含有的“国籍条例草案”“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差别不大。“国籍条例草案”部分,只有三处存在文字上的差别。国图本“国籍条例草案”第一章固有籍第二条第二款为“出生前父死,其临死时尚为中国人者”,第五条有云“若照该国法律有相反之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为“上下议院各省咨议局议员”。其他二本相应部分则分别为“父死后出生,其临死时尚为中国人者”“若照该国法律与前项所定相反”“资政院及各省咨议局议员”。 “国籍条例施行细则”部分,国图本与其他二馆本最大的不同在于,国图本共 12 条,其他二馆本共 11 条,国图本第 2 条在其他二馆本中未曾出现。其他的,只有三处存在文字上的些微差别。 根据前文介绍可知,《国籍条例草案》由修订法律馆主稿完成,提交给外务部会签,而后上奏。在这个过程中,外务部作了修改,并去掉原稿中的“国籍条例草案说帖”,加上奏折本身,最后由外务部、修订法律馆会同具奏。从 3 月 5 日收到草案,到 9 日具奏,中间只隔了 4 天时间,外务部显然没有时间细加斟酌,只能略加修改。两种版本的些微差别,正是此种流程特点落实在文字上的一种反映。 (二)《国籍条例草案》与《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异同 《国籍条例草案》(上奏本)相关部分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与《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太大的差别。 在框架结构方面,“国籍条例草案”部分与《大清国籍条例》均分为 5 章,均依次为“第一章固有籍”“第二章入籍”“第三章出籍”“第四章复籍”“第五章附条”。只不过,前者共 25 条,后者共 24 条,前者比后者多了一条。“国籍条例施行细则”部分和《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都不分章,前者共 11 条,后者共 10 条,前者比后者也多了一条。 在内容方面,除了条文次序有所差异和具体语词表述有别但意思不致变化外,《国籍条例草案》与《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主要存在如下差别: 1. 两者都贯穿了强烈的父系血统主义原则,但《国籍条例草案》中一些地方具体用词不够精确,《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之作了修改,如将相应条文中的“外国人”“中国人”改为“男子”等。 2. “国籍条例草案”部分第一条、第二条,在《大清国籍条例》中并为第一条。 3.《 大清国籍条例》对外国入籍者担任政府官职的条件、职务范围作出了更为严格、明确的限制。 4. 《大清国籍条例》中相应条款增加了入籍者必须甘结声明入籍后永远遵守中国法律及放弃其本国权利。 5. 《大清国籍条例》就可出籍者的资格条件增加了一款——“无应纳未缴之租税”。 6. 对复籍者担任官职的条件,《大清国籍条例》也作了更为明确的限定。 7. “国籍条例施行细则”部分“第一条自本条例施行后所有入籍出籍复籍等事均照本条例办理”,在《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中没有出现。 8. “国籍条例施行细则”部分将条例施行以前已出籍但在中国内地仍享有中国人特有利益,或担任中国官职,或不具备出籍资格者,视为复籍,《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则将之定性为仍属中国国籍。相对而言,“国籍条例施行细则”部分“复籍”之说较为暗昧,修改后的立场、态度更为明确。在当时中国积弱积贫和受不平等条约限制的情况下,在发生国籍争端时,这种修改也许不能提高清政府处理争端的地位、能力,但至少可以表明清政府的立场。 9. “国籍条例施行细则”部分第八条规定出生于外国者,“由出使大臣或领事查明,或由本人呈请给予执照作为中国国籍之证”。《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将之修改为“如其人仍愿属中国国籍一体视为仍属中国国籍”。《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的修改,在理论上似乎更容易赋予所有侨生以中国国籍,但操作性不强。华侨怎么表达自己的意愿,各国殖民当局是否允许华侨自由表达,各国殖民地法律是否与之相悖,清政府如何将自己的法律施行于自己主权、治权不能有效覆盖的他国领地、殖民地等,均是清政府必须面对却难以解决的问题。 与《国籍条例草案》相比,《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最初的立法意图、立法主张(见“国籍条例草案说帖”)体现得更为清楚,或更为强化。 (三)“国籍条例草案说帖”基本内容 “国籍条例草案说帖”实际上是一种说明,说明国籍条例草案草拟者对国籍法理论的理解,说明中国国籍法的立法意图、主张、考量和坚持的原则。 “国籍条例草案说帖”大致由六部分组成,前四部分对国籍条例前四章依据分章次序分别作出说明。说帖宣称,详考各国立法得失,莫善于以血统主义为主,而以出生地主义为辅,所以第一章固有籍即采用此主义。第二章采用各国通例,因本人自愿,或亲族关系,允许外国人入籍,但限制务必从严。第三章出籍部分,因现时国势不宜从宽,而专用严禁之例,则又不能,所以于采用各国通例之中,寓严行限制之意,规定自愿出籍者须先呈请地方官批准始能认其出籍。地方官查有混籍等事即可批斥不准。所谓混籍,意指既拥有中国国籍,又拥有外国国籍,也即一个人拥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地方官在批准出籍时,应考虑预防混籍(即双重或多重国籍)现象的出现。可见,学界认为自清末起中国近代实行的是双重国籍政策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第四章从宽规定复籍的条件,意在招徕人民。 说帖第五部分是对国籍条例施行细则的说明。说帖认为,法律效力不能溯及既往,所以制定施行细则以处理条例施行前出入籍问题。施行细则参酌了粤督来电和出使荷兰大臣来文,并预设了各种情形,以备作为将来遇有因条例颁布前出入国籍而发生交涉案件的处理依据。 说帖第六部分解释为什么以“条例”而不以“国籍律”命名草案。说帖阐述道,这次修订系试办章程,将来推行有效再行改为专律,归并到民法,或仍为单行法,候俟他日再议。 五、后续的一些政策拟订(一)东北地方政府制定实施规章 《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颁布后,为了在中日关于越界韩民的争论中占据有利地位,东北地方政府有关衙门依据《大清国籍条例》入籍部分有关规条,制定了具有变通性质的实施规章。 1910 年,吉林东南路兵备道先后制定了“限制细则”“取缔细则”和“入籍细则”。[53]“限制细则”分别商埠区、非杂居区,对越界韩民进行限制。“取缔细则”严格执行《大清国籍条例》内非中国国民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将韩民入籍与否与土地所有权、耕种权联系起来。“入籍细则”遵照民政部部准,将入籍寄居年限条件由十年改为五年,并规定对自愿入籍者,尤须注重品行端正和消除本国国籍者。凡准入籍的韩民,俟颁发执照后将门牌上客户二字改为新正户、新副户以示区别,韩民无论是否入籍,均应令受普通教育,以资变化气质。对寄居不满五年,准予先行存记,待年限期满无违犯事实再行呈请核办。1911 年,又制定了“对待杂居非杂居韩民甲乙两种办法”。[54] (二)宪政编查馆刘若曾可能受命拟订过施行简章 1910 年第 12 卷第 28 期《大同报(上海)》刊载了一条消息:“闻宪政编查馆刘仲鲁君刻已拟订归化国籍简章四则”。其中,第一则为“于立宪限期三年以前,无论满汉概编入国民籍贯”,第四则为“回教人民凡服华民服色者即为华籍”。[55] 刘若曾,字仲鲁,修订法律馆草拟国籍条例时,为宪政编查馆的提调。[56]前文指出,宪政编查馆曾致电驻外使馆要求征集各国国籍法,为修订国籍法作了一定程度的准备。国籍条例草案拟定后,宪政编查馆奉旨核议,议复、定稿后的《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更为简洁、明了,也更能体现预先设定的立法主张、原则。这说明,宪政编查馆内应该有人对国籍法的知识、理论比较熟识。而沈家本被迫从修律大臣任上去职后,接替他的就是刘若曾(仲鲁)。在修律大臣任上,刘若曾所取得的成绩也许不如沈家本,但也接续主持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等法律草案修订工作。[57] 《大同报(上海)》所报道的简章四则中的一、四两则,初看上去似乎与《大清国籍条例》有关中国人的概括说法不太相符,却与当时的一种思想潮流[58]相合。针对排满的观点,有人主张凡居于中国土地上的人,无论蒙、藏、回、苗,均为中国之国民。惟满汉风俗相浸染,文化相熏浴,言语相糅合,人种相混合,程度较各族为高。[59]有人进一步提出“满汉平等,同化蒙、回、藏”。[60] 就笔者掌握的资料而言,《大同报(上海)》所刊载的消息是条孤证,不能由此直接证明刘若曾确实拟订过归化简章。但从其他旁证来看,刘若曾拟订归化简章也是有可能的。 六、结语 国籍问题不单是海外华侨的问题。在清末,它牵涉到国家行政、司法、外交、国际关系、社会秩序管控等诸多问题,甚至会危害国家的领土主权完整。清政府制定国籍法,是因应现实政治的需要,具有多重动机。在制订过程中,清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虽然过程较长,但最终完成法条的制定工作却显得非常仓促。修订法律馆最先拟成国籍条例草案说帖,而后完成国籍条例草案。草案经宪政编查馆审核、修改,最后定稿为《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东方杂志》等报刊刊载的《中国国籍法草案》不是《大清国籍条例》的草案。《大清国籍条例》的草案应为《国籍条例草案》,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应为会签本,而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首都图书馆收藏的则为上奏本。“国籍条例说帖”说明了国籍条例拟订者对国籍法理论、知识的理解,说明了拟订者的立法主张、意图和所坚持的国籍法原则。《大清国籍条例》颁布后,东北地方当局制定了变通施行规条,宪政编查馆也有可能拟订过实施规章。此即《大清国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大致制定过程。 [注释] [1] 蔡仁龙:《印度尼西亚华侨国籍问题的产生及其演变试析》,《南洋问题》1982 年第 2 期;袁丁:《〈大清国籍条例〉:中国第一部国籍法的产生》,《八桂侨史》1992 年第 4 期;刘华:《国籍立法:华侨国籍问题与中国国家利益》,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年;邱建章:《论晚清政府国籍法的制定及其影响》,《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3 期;李贵连:《晚清〈国籍法〉与〈国籍条例〉》,《法学研究》1990 年第 5 期;乔素玲:《晚清国籍立法动因新探》,《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5 年第 3 期;严海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国籍法——纪念〈大清国籍条例〉颁布 100 周年》,《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 4 期;孙春日、朴兴镇:《清代越界朝鲜人编入华籍之争与中国国籍法的制定》,《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年第 2 期,等。 [2] [40]阎立:《〈大清国籍条例〉制定过程之考证》,《史林》2013 年第 1 期。 [3] 张平:《晚清国籍立法问题与法律应对(1840—191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年,第 29 页。 [4] 严海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国籍法——纪念〈大清国籍条例〉颁布 100 周年》,《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 4 期;刘训智:《清末国籍法的制定及其意义》,《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 年第 12 期。 [5] 邱建章:《论晚清政府国籍法的制定及其影响》,《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3 期;齐凯君:《近代中国政府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法制化进程》,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年。 [6] 乔素玲:《晚清国籍立法动因新探》,《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5 年第 3 期。 [7] [58]黄兴涛:《重塑中华:近代中国“中华民族”观念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 年,第 19, 65 ~ 83 页。 [8] 张静、尹朝晖:《晚清国籍法之由来及影响探析》,《柳州师专学报》2002 年第 3 期;刘华:《国籍立法:华侨国籍问题与中国国家利益》,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年,第 6 页。 [9] 《黑龙江将军棍楚克策楞奏将呼伦贝尔所属卡伦拿获不明国籍之越界人解送理藩院审讯折》,中国第一历史 档案馆馆藏,03-0204-4221-050;《黑龙江将军英隆奏报将于呼伦贝尔处拿获不明国籍外番七人解京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03-0205-4317-037。 [10] 中英《天津条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 年,第 97 页。 [11] 中法《天津条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106 页。 [12] 《 論改良法律宜首定國籍珐》,《山东国文报》1906 年第 19 期;《论今日宜定国籍法》,《东方杂志》1907 年第 4 卷第 2 期。 [13] 《 华商愿入日籍办法一案抄送往来文可否咨商修订法律大臣着为定律由》,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 O2-21-015-01-002。下文所引档案不注馆藏地者,皆为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收藏的档案。 [14] 《 东三省要闻·江省商界渐次扩张》,《盛京时报》1907 年 4 月 13 日第 146 号。 [15] 《 第一百七十八问》,《格致新报》1898 年第 14 期。 [16] 白京兰:《清末民初新疆中俄“民籍问题”》,《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3 期。 [17] 王学新:《日治时期台湾的漏籍问题》,《日据时期台湾殖民地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 年 8 月 20 日。 [18] 《 闽浙总督松寿奏为闽省报入外籍人员日多请饬下明定国籍条例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03- 5620-031。 [19] 《 出使大臣内阁侍读学士刘式训奏为臣民国籍拟请妥定入籍出籍条例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03- 5747-016。 [20] 《 收驻和陆大臣致外务部电九月十四日》,转引自阎立:《〈大清国籍条例〉制定过程之考证》,《史林》2013年第 1 期。 [21] 《 接巴达维亚等处商会电恳订定国籍法律并设立领事以保华侨请查核见复由》,02-21-015-03-024;《和定新律拟将华侨收入殖民地籍请速设领事速颁国籍法由》,02-21-015-04-005。 [22] 《 农工商部奏请旨饬下修订法律大臣将国籍法一门速定请旨颁行由》,02-21-015-04-006;《农工商部奏请速定国籍法一折著修订法律大臣会同外务部迅速妥议具奏钦此》,02-21-015-04-008。 [23] [ 38][39]奕劻等:《修订法律馆会奏国籍条例草案原奏》,1909 年 3 月 9 日。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首都图书馆收藏。 [24] [ 52]《国籍条例草案》,油印本,国家图书馆藏。 [25] 《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七一,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印,1932 年,第 10 页。 [26] 《 驻日大臣李家驹为抄送日本国籍法事致宪政编查馆咨呈》《出使英国考察宪政大臣汪大燮为抄送英国国籍律外侨入籍格式等法律文件事致宪政编查馆咨呈》《驻奥大臣雷补同为抄送奥国国籍法事致宪政编查馆咨呈》《为抄送俄国国籍法事致宪政编查馆咨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09-01-01-0004-001、09-01-01-0004-002、09-01-01-0004-003、09-01-01-0004-004。 [27] 《 请代发驻美伍大臣电由》,02-21-015-03-006。 [28] 《 派章宗祥等六员会同妥拟国籍草案由》,02-21-015-03-012。 [29] 《 添派本馆纂修曹汝霖会同妥拟国籍条例由》,02-21-015-03-013。 [30] 《 请代发致驻日本胡大臣电由》,02-21-015-03-015。 [31] 《 外务部为翻译荷兰国籍法事致修订法律大臣咨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10-00-00-0018-021。 [32] 《 外务部为修订国籍条例请由贵馆主稿事致修律大臣咨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10-00-00-0018-033。 [33] 《 农工商部奏请旨饬下修订法律大臣將国籍法一门速定请旨颁行由》,02-21-015-04-006。 [34] 《 农工商部奏请速定国籍法一折著修订法律大臣会同外务部迅速妥议具奏钦此》,02-21-015-04-008。 [35] 《 外务部为修订国籍条例请由贵馆主稿事致修律大臣咨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10-00-00-0018-033。 [36] 《 奏请速定国籍法一折抄稿咨呈由》,02-21-015-04-010。 [37] 《 会奏国籍条例草案希核定会画并开列堂衔由》,02-21-015-04-013。 [41] 《 外务部为修订国籍条例请由贵馆主稿事致修律大臣咨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10-00-00-0018-033。 [42] 《 面谕速定国籍法》,《大同报(上海)》1909 年第 11 卷第 6 期。 [43] [ 50]《宪政编查馆奏遵旨议复国籍条例折》,《外交报》1909 年第 243 期。 [44] 志田钾太郎:《国籍法纲要》《制定国籍法意见书》,陈箓等译:《各国国籍法类辑》,修订法律馆,铅印本。 [45] 《 大清国籍条例》,《北洋法政学报》1909 年第 100 期;梅鹤章译:《日本国籍法》,《法政学报(东京)》1907年第 1 期。 [46] 李贵连:《晚清〈国籍法〉与〈国籍条例〉》,《法学研究》1990 年第 5 期;阎立:《〈大清国籍条例〉制定过程之考证》,《史林》2013 年第 1 期。 [47] 《 中国国籍法草案》,《华商联合报》1909 年第 1 期;《中国国籍法草案》,《广益丛报》1909 年第 197 期。 [48] 《 国籍条例新草案》,《外交报》1909 年第 237 期。 [49] 《 中国国籍法草案》,《东方杂志》1909 年第 6 卷第 2 期。 [51] 《 纠正》,《政治官报》1909 年 3 月 19 日第 497 号。 [53] 《 限制细则》《取缔细则》《入籍细则》,杨昭全、孙玉梅编:《中朝边界沿革及界务交涉史料汇编》,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 年,第 1280~1283 页。 [54] 《对待杂居非杂居韩民甲乙两种办法》,第 1283~1284 页。 [55] 《拟订归化国籍简章》,《大同报(上海)》1910 年第 12 卷第 28 期。 [56] 《 政务处大臣奕劻奏为简选宝熙、刘若曾派充考察政治馆提调并拟清馆址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 03-5459-094。 [57] 胡震:《亲历者眼中的修订法律馆——以〈汪荣宝日记〉为中心的考察》,《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冉琰杰:《清末编修民律之争议》,《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 3 期。 [59] 乌泽声:《论开国会之利》,《大同报》1907 年第 4 号。 [60] 刘晴波编:《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年,第 369 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