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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里耶秦簡札記

http://www.newdu.com 2019-05-28 武汉大学简帛网 劉自穩 参加讨论
(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 
    ( 首發)
  
    摘要:本文對《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中一些釋文提出釋讀意見,這些意見是在充分考慮字形基礎上注意結合秦代文書運作機制等而得出。例如依據封檢題署格式將簡9-471中的“進”改為“蓬”,依據文書運作慣用表達將9-260中的“守”改為“官”,依據徒隸管理制度將9-246中的“亭”改為“倉”等。
    關鍵字:里耶秦簡  校釋  文書 
    

    壬子夕,佐黑以來。ノ除半。 □手。9-22背[1]
    按語:《校釋》(第二卷)中“手”上一字未釋,認為其是人名,疑為“感”。這一部分文字書于簡牘背面左側,上半部分為收文記錄和文書開啟者信息,可知該貳春鄉文書是由鄉佐“黑”送至縣廷。因此,下部分的“□手”應對應正面文書的書手,“□手”當為“黑手”,即該份文書由“黑”製作并傳送至縣廷。畑野吉澤考察里耶秦簡的收文記錄時發現,遷陵縣內從諸官傳送至縣廷的文書,當文書書寫者與該文書內容、業務有關時,經常會由文書書寫者所傳遞。[2]此外,補充兩則里耶秦簡第二卷中的文例,簡9-982中田官文書的製作者和傳送者都是佐壬,簡9-1408+9-2288中庫文書的傳送者和製作都是佐朱。所以,本簡中書手和文書傳送者佐黑極有可能為同一人。再回到字形,將該未釋字字形與里耶秦簡中其它“黑”的字形比較,尤其是與本簡收文記錄中“黑”比較,可見“□手”當釋為“黑手”。
簡號 9-22下 9-22上 7-4 9-31 9-337
字形

    

    倉□已付。……Ⅰ  9-31背
    按語:“倉”後未釋字當為“武”。根據下表中羅列里耶秦簡所見“武”的部分字形來看,未釋字形可能為“武”。“倉武”是里耶秦簡中常見的“機構+人名”的書寫格式,即“倉嗇夫武”。根據簡牘正面貳春鄉上呈的文書可知該簡製作於廿八年二月間,簡9-134中廿七年端月丁未日和簡8-1490+8-1518中廿八年六月甲午日中的倉嗇夫都是“武”,所以本簡製作時的倉嗇夫也應當為武。簡牘正面貳春鄉文書是向縣廷匯報本鄉用於捕爰吏徒不足,請求縣廷轉告相關機構安排人員到貳春鄉捕爰。從里耶秦簡作徒簿來看,掌握并向諸官派遣徒隸勞作的單位分別是倉和司空。簡背此處的“倉武已付”當是縣廷標註倉嗇夫武已經向貳春鄉派遣徒隸。
簡號 9-31 8-760 8-173 7-304 9-2344
字形

    

    亭作徒薄(簿)冣 9-246
    按語:關於作徒簿前一字,《里耶秦簡》(貳)的釋文部分認為疑似為“亭”,在亭字外加有一框,《校釋》(第二卷)直接釋為“亭”。筆者認為該字當釋為“倉”,“倉”和“亭”二字在里耶秦簡中十分常見,參見下表中的字形比較可知。作徒簿是里耶秦簡中一種十分常見的簿籍材料,徒隸由司空和倉兩個機構管理并分派給各鄉、官使用,徒隸的使用單位都需要向縣廷呈送作徒簿。[3]然而,在目前公佈的材料中尚未見由亭提交的作徒簿,在司空和倉作徒簿中也未見將徒隸分派給某一亭的記錄。另外,簡10-1170“卅四年十二月倉徒簿冣”即是一完整的倉月作徒簿冣的材料。所以,從作徒簿使用單位以及字形比較兩方面出發,本簡中的“亭”字當改釋為“倉”。
9-1112 9-1882 9-2256 8-1496
9-246 8-1498 9-2283 9-2289

    

    告尉謂鄉守嗇夫9-260
    □尉□□官嗇夫□□□□□9-937
    按語:9-260中的“守嗇夫”當改釋為“官嗇夫”,9-937“□尉□□官嗇夫”可補釋為“告尉謂鄉官嗇夫”。
    兩簡雖然已經殘斷,但內容相同,都是縣廷向縣尉和縣下諸官轉發文書時的用語。9-477簡中遷陵縣廷向縣尉和都鄉轉發文書時,寫作“敢告尉告都鄉嗇夫”。相似情形,又見於簡8-770“告啓陵鄉嗇夫”、簡9-30“謂倉嗇夫”、簡9-986“謂都鄉嗇夫”。在這些縣廷下轉文書用語中皆是直接稱“嗇夫”而無“守嗇夫”,所以9-260中直接釋作“鄉守嗇夫”與文書制度不符。另外,簡12-1178載“敢告尉謂鄉官嗇夫”可進一步佐證釋為“守嗇夫”有誤。從殘存字形出發,通過比較下表中 “守”和“官”的字例,此處字形也應當釋作“官”。
    結合簡9-260和簡12-1178的記載,從辭例上可以補充前三個未釋字。雖然三字墨跡較淡,但還可大致看出其輪廓,尤其是“官”前一字較為清晰,可直接釋作“鄉”。
簡號 9-260 9-288 9-25 9-699
簡號 9-1 9-13 9-18 9-30

    
簡號 9-937 9-15 9-18 9-533

    

    陵守丞□之敢告□、告倉、少内、右田:亟以律令從事,以次傳。□Ⅰ9-470背
    按語:“以律令”前一字目前釋為“亟”,筆者認為或可釋為“主”,將其屬上讀更為合適,即“告倉、少內、右田主:以律令從事”。雖然縣廷給諸鄉、官下發文書時,于機構之後加和不加“主”的情況都有,但加“主”的情況更多。另外從字形上看,該字的結構較“亟”更為簡單,所以釋作“主”似乎更為合適。
    “以次傳”後一字目前未釋,李美娟認為“很可能是‘署’字”[4]。該簡正面是從它縣傳至遷陵的文書,上錄釋文為遷陵縣在該簡背面對該文書所做的批示,內容為將該文書傳給縣尉、倉、少內和右田諸機構。李美娟釋讀為“署”只是指出兩者在字形上有相近之處,並未從文書制度等角度給予旁證。若考慮在一些文書中,發文機構會要求收文機構回復時“署某發”,則此處釋為“署”又有其文書制度上的合理性。但是,考慮本簡遷陵下轉之辭中只是要求諸機構“以律令從事”,並未要求回復,因而釋讀“署”的可能性不大。筆者認為從字形看,該字應當釋讀為“書”,與“以次傳”連讀為常見的“以次傳書”,这也契合秦簡文書制度。“以次傳書”出現在遷陵下轉之辭中還見於簡9-1861:
    五月乙酉,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官主:以律令從事。以次傳書,勿留。/夫手。即走辰行。
    在本簡以及9-1861中,文書在下轉諸官中如何進行轉發並未標註清楚,“依次傳書”只是對轉發路徑的概括。在16-5、16-6和9-2283三簡中則完整記錄下轉文書的具體轉發路徑,如簡9-2283:
    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尉別書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啟陵、貳春。
    里耶秦簡中這種寫明諸官間文書傳遞路徑的材料並不多見,這三枚簡製作于秦始皇二十七年,可能隨著統治時間的增加,傳書方式慣例化,以至於在文書下轉多機構時將複雜的傳書路線說明進行了省寫。除了此兩簡省寫為“以次傳書”的形式,還有見於簡8-2119、9-710中的“傳書”,以及8-657中的“傳,別書”[5]
    另外,從書寫空間上看,釋作“署”也不合理。比照前引簡9-1861的書寫格式,“五刻□□□”當為發文記錄,“五刻”前當有“水下”二字。另外,“水下”前還應有類似簡9-1861中“/夫手”的書手信息,如此,“五刻”前至少有“/某手水下”五個字符。平行右列“陵守丞”前當缺“某月干支遷”五字,所以“五刻”所缺字數當與此大致相當。釋作“書”意味著文書內容结束,則“/某手水下”剛好与五個字符符合;釋作“署”則在“/某手水下”基础上至少還要增加“某曹發”或“主某發”,則書寫空間明顯不足。
簡號 9-1112 9-1882 9-2256 8-41
簡號 9-1 8-63 9-2346 8-140

    

    進洞庭  9-471
    付  9-471背
    按語:該簡長14.6釐米,下端削尖,為典型的封檢。封檢簡面文字一般書寫文書目的地、郵寄方式等信息。簡牘正面釋文目前為“進洞庭”,據圖版洞字上少一圓點未釋。里耶秦簡中常見以墨點隔開兩個地名的封檢,其中尤以“遷陵·洞庭”最為多見,又有“酉陽·洞庭”、“充·洞庭”等表述。據單印飛的考證,“遷陵·洞庭”中寫的是文書目的地,即文書需要寄送到洞庭郡的遷陵縣,墨點之前的地名是墨點之後的屬縣。[6]所以,本簡中墨點之前的“進”也應當是洞庭的屬縣,但根據學界目前關於洞庭郡地理問題的研究表明,洞庭郡下轄並無名為“進”的縣。[7]根據圖版,墨點之前的字形應當釋為“蓬”,字形對照見下表。“蓬”為洞庭下屬之縣見於簡9-713中“蓬下鐵官”,該簡涉及文書在洞庭郡內各縣的傳遞說明,其中要求蓬縣將文書傳送至鐵官。
簡號 9-471 8-109 9-713 8-386 8-1558
字形

    

    具獄【酉陽獄】史丞□  9-1499
    按語:據土口史記先生的考察,這類平板檢是專門用於封緘寄送給移動之吏的文書。[8]目前公佈的里耶秦簡中,可以確定為寄給酉陽獄史的封檢除此簡外還有七枚,且題署格式大致相當,茲羅列如下:
    酉陽覆獄治所 8-1295
    酉陽獄史治所 8-1669+8-1921
    酉陽獄史治傳 9-240
    酉陽獄史治傳舍 9-1184
    酉陽具獄史治所 9-1704
    酉陽獄史 9-1361
    遷陵·洞 (正)
    酉陽獄史 (背)   9-1837
    根據以上封檢題署格式,可以發現在獄史之後所接內容一般為“治所”或“治傳舍”,即對移動吏員此時在遷陵縣境內覆獄或具獄場所的指稱。因而9-1499簡中“獄史”后二字目前釋作“丞□”與所見移動吏員封檢題署格式不符,可能應釋作“治所”。該兩處字形墨跡已較難辨認,實際上將“史”后一字釋作“丞”也不能確定。考慮到封檢題署格式再來審視二字,故而應當釋作“治所”。
簡號 9-1499 8-1295 8-1921 9-1704

    

    朔□□,少內守□敢言之:廷下□ 9-1624
    按語:廷下一字或可釋為“御”。從殘缺字形來看,“御”字構件中左側的“彳”以及“缶”的上半部分清晰尚存,與里耶秦簡中其它“御”字形相比可予以佐證。
    里耶秦簡中有多處縣廷向縣下諸官下轉“御史令”或“御史書”的情況,尤以下兩簡可參讀:
    廿九年四月甲子朔辛巳,庫守悍敢言之:御史令曰:各苐(第)官徒丁【粼】
    勮者爲甲,次爲乙,次爲丙,各以其事勮(劇)易次之。·令曰各以□
    上。·今牒書當令者三牒,署苐(第)上。敢言之。Ⅲ8-1514
    廿九年四月甲子朔戊子,田虎敢言之:御史書曰:各第Ⅰ官徒隷爲甲乙次。·問之,毋當令者。敢言之。Ⅱ9-699+9-802
    兩份文書是庫和田兩官在秦始皇二十九年四月不同日期上呈縣廷的文書,兩者的回復中都概述了此前縣廷所下發“御史書”和“御史令”的內容,雖然詳略有別,但從內容以及製作時間來看,“御史書”和“御史令”實則是兩官府對此前縣廷下發的同一文書的不用稱呼。這兩份文書內容涉及御史要求統計各官掌握徒隸的等級,簡9-1624中要統計的內容也與徒隸有關,也極可能來自御史的文書。另外,相似辭例還見於簡8-141+8-668和簡9-642“下御史書曰”、9-1874“下御史請書曰”等。
簡號 9-1624 8-152 11-34 12-877 8-1514
字形

    

    陵守丞□敢告枳丞主□敢告□ Ⅳ  9-1851
    按語:“枳丞主”後一字當為“移”,“敢告”後一字當為“主”。該句為常見的兩縣之間平行轉發公文用語,本簡當是遷陵縣守丞向枳縣轉發本縣倉的文書。“移”一般寫作“寫移”,如簡8-63、8-1219、9-1863等皆有類似的表述。另外,也有省去“寫”而直接寫作“移”的文例,見於簡9-1893:
    遷丞主移敢告主/□
    “某敢告某主……敢告主”是秦代平行文書的一般格式,這一格式一直被遵守到西漢武帝時期。[9]因而,再結合字形,“敢告”後一字當釋為“主”。
簡號 9-1851 9-1 9-21 8-1219 8-63

    

    九月庚戌朔壬申,酉陽丞如敢告遷陵丞主:寫移,當騰騰。敢告主。/Ⅰ
    □□Ⅱ9-1863
    按語:該簡正面第二行二字,《校釋》(第二卷)皆未釋,《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一書釋出第一字為“危”,根據是書提供高清紅外圖版所示該字釋作“危”可從。依據相關文書格式及字形,“危”后一字當釋為“手”,“危手”即表示該簡正面酉陽發給遷陵的轉發公文由“危”所經手。該簡兩行書寫,其文書性質可參見簡8-66+8-208:
    八月乙巳朔己未,門淺□丞敢告臨沅丞主:騰真書,當騰騰,敢告Ⅰ主。/定手。Ⅱ8-66+8-208
    簡8-66+8-208是門淺縣向臨沅縣轉發它處傳來文書時,門淺單獨使用一枚簡牘書寫轉發公文;簡9-1863是酉陽向遷陵轉發它處傳來文書時,酉陽單獨使用一枚簡牘書寫轉發公文,兩簡性質和書寫格式相同,簡8-66+8-208中的書手“定手”對應了簡9-1863中的“危手”。
    
十一

    卅四年八月□亥朔己未,遷陵守【丞】巸……9-2203
    按語:釋文將該日干支釋為“□亥朔己未”,該簡文字不清,這部分文字對應字形實難辨認。該簡背面左側書有該文書的發文記錄,其為“八月丙申旦令史唐行”,字形較為清晰可辨,釋文可從。正面文書的書寫日期“□亥朔己未”當在文書發送時間“八月丙申”之前,所以“丙申”的干支當在“己未”之後。根據里耶秦簡中書寫的發文記錄,縣內傳遞的文書書在寫完後大多當時或第二天就發送出去[10],所以“己未”極可能是其“丙申”的前一天“乙未”。又,根據9-1212等簡記載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為癸巳朔,所以簡文中所謂的“□亥朔”當改釋為“癸巳朔”。綜上,通過比較它處朔日記載以及考慮文書處理流程,該句當改釋為“卅四年八月癸巳朔乙未遷陵守【丞】巸……”。
    
[1] 本文的釋文引自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下文稱《校釋(第二卷)》)。本文的圖版引自湖南省文物考古所編:《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西書局2016年;湖南省文物考古所編:《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如無特別說明,下文不再出注。
    [2] [日]畑野吉則:《里耶秦簡にみえる行書空間》,《東アジア文化交渉研究》第11號,2018年3月,第357-375頁。
    [3] 沈剛:《<里耶秦簡>(壹)所見作徒管理問題探討》,《史學月刊》2015年第2期,第22-29頁。
    [4] 李美娟:《<里耶秦簡(貳)>札記》,《出土文獻》(第十四輯),中西書局2019年,第258頁。
    [5] 《校釋》(第一卷)原斷句為“傳別書貳春,下卒長奢官”,張馳改為“傳,別書。貳春下卒長奢官”,可從。參見張馳:《讀里耶秦簡(貳)9-1861、9-2076小札》,簡帛網2018年5月1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10。
    [6] 單印飛:《秦代封檢題署新探——以里耶秦簡為中心》,《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六輯),中西書局2016年,第175-190頁。
    [7] 陳偉:《秦洞庭和蒼梧郡新識》,中國社會科學網2019年3月11日,http://www.cssn.cn/lsx/gjwx/201903/t20190311_4845435.shtml
    [8] [日]土口史記:《秦代的領域控制與官吏移動》,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分中心編:《出土文獻的世界:第六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文論文集》,中西書局2018年,第79-91頁。
    [9] 鄒水杰:《里耶秦簡“敢告某主”文書格式再考》,《魯東大學學報》2014年第3期,第75-83頁。
    [10] 唐俊峰:《秦代遷陵縣行政信息傳遞效率初探》,《簡帛》(第十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196-20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5月24日12:5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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