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已刊布的第1、2卷,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包括不少“楬”。《說文解字·木部》載:“楬,楬櫫也。從木,曷聲。”[1]楬起標識作用。其中,簡牘2010CWJ1③:201-32(整理編號為四二三)為楬,其釋文如下: 言府移書南 2010CWJ1③:201-32A 這口口口本事 2010CWJ1③:201-32B[2] 該木楬為雙面書寫,左邊殘去。殘存部分長9.1釐米,寬1.6釐米,[3]首端橫截面左高右低。 另,簡牘2010CWJ1③:205-3(整理編號為四四四)整理者同樣註明為楬。其釋文如下: 口 ⋯⋯ 郡南陽劫人賊王 2010CWJ1③:205-3A 叔異陳孝偖亡徒孟口當咸課本事 2010CWJ1③:205-3B[4] 該木楬同樣為雙面書寫,右邊殘去。殘存部分長12.1釐米,寬2.5釐米,[5]且楬右邊部分同樣有橫截面,左低右高。 從圖版可見,兩簡牘材質、運筆相近,左右橫截面亦十分相似。兩枚楬的茬口吻合,文意可前後連貫,兩側橫截面左右對稱,無鑿孔,將二者左右綴合應是無誤的。綴合之後,其釋文可校讀如下: 言府移書南郡、南陽,劫人賊王 2010CWJ1③:201-32A+2010CWJ1③:205-3A 叔異、陳孝偖,亡徒孟建當咸課本事 2010CWJ1③:201-32B+2010CWJ1③:205-3B 其中,“孟”後一字,整理者原釋為“這”,參看簡2010CWJ1①:79“這”寫作,簡2010CWJ1③:198-8+198-9“這”寫作。綴合之後,從圖版看,該字墨色淺淡,這雖對觀察字型有一定影響,但從其筆勢看,原為“言”的部分閉合結構從上,原“言”橫筆部分也多有勾連,與前舉“這”的詞例存在差異,疑非“這”。該字從廴,半包圍結構,剩餘部分與“聿”相近,如簡2010CWJ1③:259-3寫作,2010CWJ1③:263-12寫作、,這裏或可改釋為“建”。 “移”,平行文書用語。“南郡”均為郡名,結合出土地信息,這裏“府”應是指長沙郡太守府。此處“南陽”是否為郡名尚需推敲。首先,以“南陽”為郡的記載如2010CWJ1③:261-82(整理編號為五九八)記“南陽宛叔”,[6]2010CWJ1③:263-9(整理編號為六五九)記“南陽宛男子王伯”,[7]其中“南陽”指南陽郡,“宛”指宛縣。同時,簡牘2010CWJl③:263-59(整理編號為七〇九)記有“零陵湘鄉南陽鄉新亭里男子伍”,[8]結合秦漢時期爵名縣里的書寫順序,這裏“南陽”為鄉名。同理,綴合之後,“南陽”書寫於南郡之後,這裏“南陽”是否為郡縣連署中的轄屬縣、鄉尚未確鑿有據。王叔異、陳孝偖為人名,簡2010CWJ1③:222(整理編號為四六九)記: 五十,縠單繻一,直百。鴻肥一丈、青二丈九尺,并直一千,皆與不知何人。孝偖賣絳複直領一,直錢千,青縑皆以作緄,其青绲,丐與巨雲、孝偖、叔異。[9] 可見,此處孝偖、叔異即為王叔異、陳孝偖二人,本簡記載了二人與他人的交易細節,結合木楬“劫人賊”看,二人又參與劫持一事。“亡徒”,疑應屬下讀,指“孟建”。 從內容看,這一木楬中“言”前缺主語,從圖版看,“言”前亦無墨跡,應本無字。查相關文書用語,簡200CWJ1③201-31(整理編號為四二二)記有“廷謁言府移書邯單嚴都鄉”,[10]簡牘2010CWJ1③:261-17+263-136(整理編號為五三七+七八六)、2010CWJ1①:92(整理編號為八八)記有“廷移府書曰”,[11]兩處均反映了臨湘縣與長沙郡之間文書授受情況,其中廷是府書的承辦人。據此,這裏或可補充“言”的主語應為廷,指臨湘縣。該木楬應屬於劫人賊王叔異、陳孝偖與亡徒孟建的“本事”文書,[12]而此次交易行為是否與該劫持案件有關,同時,這一文書跨越長沙郡的原因是否與涉案三人的籍貫有關,均有待於其他同冊簡牘的補充。 附圖: 2010CWJ1③:201-32A+2010CWJ1③:205-3(A、B)彩圖 2010CWJ1③:201-32A+2010CWJ1③:205-3(A、B)紅外圖版 【後記】本文寫作過程中承蒙張以靜、吴宜宣兩位先生提供寶貴意見,謹致謝忱!凡文中疏漏均由筆者負責。 [1] 【漢】許慎撰,【宋】徐弦校訂,愚若注音:《注音版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121頁。 [2] 長沙市考古研究、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與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彩色圖版參看第7頁,紅外圖版第91頁,釋文第174頁。 [3] 長沙市考古研究、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與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第243頁。 [4] 長沙市考古研究、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與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彩色圖版參看第12頁,紅外圖版第96頁,釋文第178頁。 [5] 長沙市考古研究、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與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第244頁。 [6] 長沙市考古研究、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與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彩色圖版參看第50頁,紅外圖版參看第134頁,釋文參看第206頁。 [7] 長沙市考古研究、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與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彩色圖版參看第60頁,紅外圖版第144頁,釋文第215頁。 [8] 長沙市考古研究、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與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彩色圖版參看第70頁,紅外圖版第154頁,釋文第223頁。 [9] 長沙市考古研究、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與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彩色圖版參看第21頁,紅外圖版第113頁,釋文第201頁。為便於後文討論,此處句讀為筆者所贅加。 [10] 長沙市考古研究、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與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彩色圖版參看第7頁,紅外圖版第91頁,釋文第174頁。 [11] 分別參見長沙市考古研究、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與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彩色圖版第37頁,紅外圖版第121頁,釋文第195頁。《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壹卷),彩色圖版第19頁,紅外圖版第111頁,釋文第199頁。 [12] 關於“本事簽牌”參看楊小亮《本事簽牌考索》,《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第48-50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6月4日09:1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