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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簡牘校讀零札(十則)

http://www.newdu.com 2019-06-10 武汉大学简帛网 唐強 参加讨论
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
    

    
    
    
一、鄉

    《里耶秦簡(壹)》簡8-1926第一行整理者及《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均釋作“〼□遷陵〼”。[1]今按:原釋為“遷”之字圖版作,字形比較模糊,與“遷”的一種比較特殊的寫法(將“辵”寫在“䙴”左下角位置)整體比較相似(如下表8-137“遷”字)。但細審圖版,從細節書寫可以判定此字(下文以A代指)並非“遷”字而是“鄉”字。茲將A與里耶秦簡中的“鄉”“遷”字對比、分析如下:
A 8-157“鄉” 8-137“遷” A下一字

    對比A字與8-137中的“遷”字,可知:其一,A字左部、左下部未見有“辵”旁;其二,A字右下角的捺劃(A字圓圈所示)綿延較長,而據筆者統計,“遷”字中對應的筆劃(如上表8-137“遷”字圓圈所示)一般不會如此突出,[2]所以A字不當為“遷”字。再對比A字與8-157中的“鄉”字,無論是整體輪廓還是字形細節,均十分相符,可知A字當為“鄉”字。
    再看A下一字,該字圖版作(大圖版見上),僅存部分殘形,且漶漫嚴重,其實難以辨識。只因整理者及《校釋》將A字誤釋為“遷”,故進而又將A下一殘字釋為“陵”字。但據此字殘筆,似與“陵”字相去甚遠。
    綜上言之,簡8-1926第一行釋文當訂正作“〼□鄉□〼”。
    
二、(司)馬印行事

    簡8-2083第二行整理者及《校釋》均釋文作“〼□□行事”。今按:細審圖版, “行”上一字有小片碎裂,筆者將碎片拼合、矯正如下圖。拼合後“行”上一字圖版作(下圖圓圈所示),該字左部大半殘缺,右部筆劃清晰。
8-2083矯正前圖版 8-2083矯正後圖版

    檢已公佈的里耶秦簡牘,除本簡外,“行事”凡30見,29例與“印”搭配構成“(以某)印行事”的格式。[3]因此,結合殘字及文例可知,“行”上一字或即為“印”字。茲錄寫數條“(以)某印行事”相關辭例展示如下:
    (1)以蒼梧尉印行事 8-657
    (2)以沅陽印行事 8-759
    (3)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9-2背
    (4)以洞庭發弩印行事 9-1861
    (5)以新武陵印行事 9-23背
    (6)內官丞印行事 8-462+8-685[4]
    (7)以㓝山道丞印行事 8-1516[5]
    (8)以上衍印行事 12-1784
    上舉諸例與8-2083第二行的辭例相同,均為“(以)某印行事”的表達格式。由此可知,簡8-2083第二行“行”上一字應為“印”字無誤。
    此外,我們通過類比發現,“印”之前多冠以“地名+職官”,如上舉“以蒼梧尉印行事”“以㓝(荊)山道丞印行事”等;或僅冠以地名而不加職官,如上舉“以沅陽印行事”“以上衍印行事”等。反觀本簡“印”上一字,圖版作,據殘劃很可能是“馬”字。茲將此字(下文以B代指)與里耶秦簡中的“馬”對比如下:
B 8-461 8-461 8-461 8-1455 9-1背 9-9背 9-10背 9-228

    對比上表字形,B字殘形與里耶秦簡中的“馬”字比較相符,特別是與簡8-461中的3例略帶篆意寫法的“馬”字相似度更高。因此,筆者認為此字應是“馬”字。若此說不誣,那麼“馬”前一字應該就是“司”字。“以(某地)司馬印行事”在里耶秦簡中凡12見(9-1至9-12的12塊木牘,各一見)。
    順帶一提,“以某印行事”中僅冠以地名而不加職官的表達,如“以沅陽印行事”“以上衍印行事”等,筆者認為或是“以沅陽令印行事”“以上衍令印行事”之省。如何確定它們是縣令之省而不是其它職官之省呢?這大概與“遷陵令拔”省稱為“遷陵拔”,“陽陵令遬”省稱為“陽陵遬”是相似的。筆者另有專文討論,此不贅述。[6]
    綜上所論,結合殘字及文例,筆者認為“行事”前的2個殘字應是“馬印”,故簡8-2083第二行釋文當訂補為“〼馬印行事”。
    
三、共

    簡8-2508僅殘存二字,整理者和《校釋》均未釋。今按:該簡第一字圖版作,整體輪廓基本清晰,上部和右下部筆劃可辨,應是“共”字。茲將此字與里耶簡中的“共”字對比如下:
8-2508 8-1518 8-1518 9-1365 9-2098 9-3236

    對比上表字形,上部所從之“口”比較清晰,[7]下部所從之“廾”右半部分可識,應是“共”字無誤。綜上,簡8-2508釋文可補釋作“〼共□〼”。[8]
    
四、布發

    簡8-1062整理者及《校釋》均釋文作“〼發”。今按:細審圖版,如下圖方框內所示,“發”上明顯有筆劃殘留,當還有簡文。結合殘筆及“檢”類簡牘辭例,可知此殘字當為“布”。茲將此字與里耶秦簡中的“布”對比如下:
8-1062 6-18 8-454 8-1124 8-1130 9-3 9-7 9-9 9-518

    對比上表字形,不難發現下部的殘筆其實就是“布”下所從之“巾”。
    從辭例上講,據簡牘形制及簡文內容可知8-1062是一枚“檢”,而“檢”上記載“(金)布發”的簡文十分習見,如下:
    (1)廷金布發 8-506
    (2)廷金布發 8-799
    (3)酉陽金布發 8-1130
    (4)廷金布發 9-1607
    (5)廷金布發 9-1524
    綜上言之,據殘字及簡文辭例,簡8-1062釋文當補正作“〼布發”。
簡8-1062

    
五、

    簡8-2527背整理者及《校釋》釋文均作“〼□ □手”。今按:“手”上一字(下文以C代指)右部殘缺,但左部筆劃勉強可識;同時,據簡文內容及書寫版式可知C字為人名,綜此兩點,我們認為C字或即爲“”。試將C字與里耶秦簡所見“”對比如下:
C 8-1839 8-1583 8-1839 8-1880

    對比上表字形,C字下部大半可識,與“皿”寫法相似,右上部殘留隱約可見,似即為“古”,字形整體結構也與所舉“”字基本相符。據筆者目力所及,在目前已公佈的里耶秦簡牘材料中,“”字凡4見,均作人名。具體如下:
    (1)卅年九月庚申,少內守增出錢六千七百廿,環令佐朝、義、貲各一甲,史犴二甲。(正)                                   8-890+8-1583[9]
    (2)丙廥粟=一石二斗半斗  卅一年十二月庚寅,啟陵鄉守增、、稟人小出稟大隸妾徒十二月食。
    令史逐視平 8-1590+8-1839[10]
    (3)〼□二月食。
    〼 〼                                                    8-1880
    例(3)雖殘缺嚴重,但據剩餘簡文內容和書寫格式推知,應該與例(2)相同,也是一份稟食文書。因此,“”的身份大概是“佐”,並在卅年、卅一年間任職。
    綜上所論,簡8-2527背釋文或可作“〼□ 手”。
    
、小男子□〓

    簡8-1218有簡文“小男子□□〓”,整理者及《校釋》均認為“小男子”後有兩個文字。今按:細審圖版,“小男子”下應該只有一個字。從辭例上講,“小男子”后之字應為人名,而若此處的人名有兩個字,則當使用兩個重文符號。粗檢已公佈的里耶秦簡牘,我們索得人名為兩個字且使用重文符號的辭例3條,如下:
    (1)責亭妻胥〓亡〓曰:貧,弗能入。謁令亭居署所。
    8-60+8-656+8-665+8-748[11]
    (2)式謁臞〓季〓籍式診式,式寫之。                        8-477
    (3)進書趙〓季〓自發。                                     9-1715
    由上例可知,人名“AB”加上重文符號後當書寫作“A〓B〓”,而不能寫作“AB〓”。反觀本簡“小男子”下之字,無論是看字形輪廓還是整個書寫空間,很顯然都不可能有兩個文字再加一個重文符號。
    綜上言之,簡8-1218相關簡文當訂正作“小男子□〓”。
8-1218

    
    
七、都鄉畜志

    簡8-2491整理者釋文作“都鄉畜Ⅰ 牡彘一Ⅱ 牡豕四Ⅲ(第一欄)□Ⅰ □Ⅱ(第二欄)”;《校釋》補釋出第一行最末殘字爲“志”,釋文作“都鄉畜志〼Ⅰ 牡彘一〼Ⅱ 牡豕四〼Ⅲ(第一欄)□〼Ⅰ □〼Ⅱ(第二欄)”;趙岩先生將第三行第二字(舊釋爲“豕”之字)改釋爲“犬”,[12]其論可從。
    今按:結合圖版及釋文可知,第一行最末殘字“志”當與“都鄉畜”連讀,屬於第一欄;整理者誤將“都鄉畜”及左邊兩行內容當作第一欄,進而又將“志”(整理者未釋)及以下內容當作第二欄;《校釋》既已補釋出“志”字並與“都鄉畜”連讀,故“第二欄”第一行(Ⅰ)則不當再有“□”。細審茬口,我們認為“志”字左邊顏色較深、酷似墨跡的深灰色區域,應該不是墨跡殘留,而是殘斷茬口的陰影。換言之,“志”字左邊並無簡文。[13]
    綜上所論,簡8-2491釋文當訂正爲“都鄉畜志Ⅰ 牡彘一Ⅱ 牡犬四Ⅲ”。
8-2491

    
八、出百七人

    簡8-1798第二行有簡文“出百D人”,整理者及《校釋》均認為D處有兩字,釋文作“出百七十人”。今按:細審圖版,“百”字和“人”字之間顯然僅一“七”字,故此處釋文當訂正為“出百七人”。
8-1798

    
、昜<>

    簡8-1514正第二行有簡文“勮者爲甲,次爲乙,次爲丙,各以其事勮(劇)易次之”,“勮”下一字整理者及《校釋》均徑釋為“易”。今按:該字圖版作,可見圖版清晰、完整,顯係“昜”字而不是“易”字,據簡文內容此處當讀作“易”,或為“昜”字之訛。在已公佈的里耶秦簡牘中,“易”字在9-1410背有2見,圖版作,與8-1514中的“昜”明顯有別。其實,《里耶秦簡(貳)》中有一例“昜”字,圖版作,《校釋(第二卷)》已經進行了正確的處理,[14]其處理作如下:
    (1)賈人買惡錢以昜<易>縣官□〼                  9-1942+9-2299[15]
    可見,校釋小組也認為是“易”之訛寫。
    綜上所論,簡8-1514正第二行釋文中的“勮易”也當處理作“勮昜<易>”。另外,簡8-2444第一行有簡文“〼為□昜此□〼”,“昜”字圖版作,然據簡文內容或亦當為“易”之訛寫。
    
十、令(史監)

    《校釋》指出簡8-1162“疑與8-1289綴合”,[16]雷海龍先生落實了這一綴合意見,[17]後張馳先生又補綴8-1790,[18]最終釋文作“丗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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