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见(日)宫崎市定:《宋元时代の法制と裁判机构》(《东方学报》(京都)第24册,1954年版);徐道邻:《鞫谳分司考》(《中国法制史论集》,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114-128页)。 ②有关大理寺研究代表性成果有田志光:《宋代大理寺诸职能论析》(《保定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田志光:《宋代大理寺职能研究》(河北大学2008届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杨爱华:《宋代大理寺制度研究》(河南大学2007届硕士学位毕业论文)。 ③《宋史》卷二一《刑法志》所言“断刑则评事、检法详断”之“检法”应作动词解,“检法”前之顿号不当用。元祐时制定的《职官分纪》卷十九《大理》作“按法评断”。《咸淳临安志》卷六《大理寺》作“按法详断”。 ④《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四之一载右治狱有“都辖使臣”(第3册,第2892页),(宋)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六《大理寺·寺官廨宇》载大理寺有“治狱都辖”(《宋元方志丛刊》本,第4册,第3412-3413页),二书所云实即治狱都辖使臣。 原文参考文献: [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2](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3](宋)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M].李之亮,点校.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 [5](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胡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3. [6](宋)王应麟.玉海[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1987. [7]杨爱华.宋代大理寺制度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07. [8]佚名.中兴两朝圣政[M].嘉庆宛委别藏本. [9]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0](宋)汪应辰.文定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3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11](宋)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M].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