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肉刑”與“齊文王之死”是《史記·倉公列傳》(下簡稱《倉公傳》)記錄的兩個獨立的歷史事件。表面上看,它們出現在同一篇文獻中純屬偶然:名醫倉公(淳于意)恰好先後經歷了這兩個事件。在前一個事件中,倉公是引發故事的配角,而在後一個事件中,倉公擔當了旁白者。但細讀《倉公傳》,我們發現,這兩個事件的記述存在很多疑點,而這些疑點又指向了同一個重大歷史問題-文帝時代的漢廷與齊國的矛盾。我們不禁發問:這兩個貌似風馬牛不相及的事件之間,是否存在某種關聯? 一、 廢除肉刑的疑點:漢廷爲何介入齊國司法? 漢文帝十三年(前167),齊國名醫淳于意被押赴長安執行肉刑,其女緹縈上書救父,文帝爲之廢除了延綿數千年的肉刑。這可謂史無前例的創舉。歷代史家皆謳歌文帝的仁德,贊揚緹縈的孝道和勇氣。如班固《詠史》詩曰: 小女痛父言,死者不可生。上書詣闕下,思古歌《雞鳴》。憂心摧折裂,晨風揚激聲。聖漢孝文帝,惻然感至情。百男何憒憒,不如一緹縈。 清末沈家本則感嘆道: 舉千數百年相沿之成法,一旦欲變而易之...文帝因一女子之書發哀矜之念,出一令即施行,其定識、定力爲如何? 史家們往往被文帝和緹縈的光芒所吸引,從而忽略了故事的配角淳于意。但從漢初司法制度上考究,他的遭遇存在令人大惑不解之處。《倉公傳》曰: 文帝四年中,人上書言(淳于)意,以刑罪當傳西之長安。意有五女,隨而泣。意怒,駡曰:“生子不生男,緩急無可使者!”於是少女緹縈傷父之言,乃隨父西。上書曰: “妾父爲吏,齊中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復生而刑者不可復續,雖欲改過自新,其道莫由,終不可得。妾願入身爲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書聞,上悲其意,此歲中亦除肉刑法。 在爲緹縈的孝、文帝的仁感動之餘,我們發問:緹縈之父作爲齊國的官吏(太倉長),到底身犯何罪,竟然驚動數千里外的天子漢文帝?齊國國王和官員不能受理該案件嗎?普通的肉刑,又爲何不在齊國行刑,而要被千里迢迢地押赴漢廷來執行? 令人驚訝地是,這一組涉及漢廷與王國司法權力分配的重要問題,鮮有人提出。現存與《倉公傳》有關的古人注疏,一概沒有涉及這些問題,《二十二史考異》、《二十二史劄記》、《讀書雜誌》、《史記志疑》等考史名著也對此毫不關心。當代法制史學者則着力於解釋廢除肉刑的社會、經濟、政治原因,而對引出廢除肉刑的淳于意視若無睹。只有個別醫史學者,在研究倉公生平時,對淳于意身犯何罪感到好奇,提出一些假想。例如,1988年何愛華提出淳于意不願爲吳王和趙王看病,被二王向文帝誣告,以至受寃。這種看法非但沒有證據,更沒有關注到要害點-爲何淳于意被押送長安由天子處置,而不是在齊國由齊王處置? 《倉公傳》稱淳于意“或不爲人治病,病家多怨之者”。然而按照一般程式,告發罪人,應該到縣廷去(若距離縣廷遠,則到鄉,由鄉轉呈)。漢初《二年律令·具律》規定: 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遠其縣廷者,皆得告所在鄉,鄉官謹聽,書其告,上縣道官。廷士吏亦得聽告。(簡101) 而在漢初“郡國並行”的體制下,諸侯王擁有封國內案件的終審權威,無須漢廷介入。 “郡國並行”是秦末漢初特殊時代背景下創制的一種制度,源於秦末項羽分封諸侯,“漢”本也只是項羽分封的諸侯之一。劉邦擊潰項羽稱帝後,雖剪除異姓諸侯,但大封同姓爲王。一時間,天下“王國”林立。諸侯王在封國內享有極大的權力,處於半獨立狀態。漢廷僅爲王國派遣丞相和太傅,其餘大小官員一律由國王自己任命。國王還握有本國的司法、賦稅和軍事大權,並獨立紀年。雖然漢天子在名分上高於諸侯王,但在勢力畫分上,諸侯國與漢廷基本平行。 諸侯國雖沒有立法權,名義上須要“行漢法”,但司法基本獨立。《漢書·何武傳》:“往者諸侯王斷獄治政,內史典獄事。”《二年律令·興律》印證了諸侯王的終審權。 縣道官所治死罪及過失、戲而殺人,獄已具,勿庸論,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案,問(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謹掾,當論,乃告縣道官以從事。徹侯邑上在所郡守。(簡396-397) 該律文規定,縣、道和徹侯邑遇到命案,在初步審理後,須要上報郡守,由郡守派員復審、判決,再由縣道執行。律文提到侯國(徹侯邑),爲何沒有提到諸侯國?原因顯然在於,漢初諸侯國本身就管轄多郡,而死刑只須郡一級復審。由此可推導出:諸侯國命案的復審和判決,由諸侯國的郡守負責。至關重要的命案尚且如此,比命案更輕微的案件也應如此。由於郡守由諸侯王任命和管理,故而諸侯國司法的最終權威,掌握在諸侯王手中。 可見,緹縈故事中的病家本應該通過縣-郡-內史-齊王的機制,解決自己和淳于意的醫療糾紛或類似問題,但他們卻越過了齊國司法機構,直接上書漢天子,實在是咄咄怪事。這有兩種可能的解釋:(1)不是醫療問題,另有性質更嚴重的事情,淳于意不願爲人治病得罪了病家而被告發;(2)確實爲醫療之事,但在齊國得不到伸張,只好上書漢天子。就第一種可能性而言,我們沒有任何證據坐實,只能存疑。就第二種可能性而言,史書中倒是有一些蛛絲馬迹。 《倉公傳》記載,大約在文帝十六年(前164)至後元五年(前159)之間,文帝曾下詔問詢了淳于意很多醫療問題。淳于意回憶了行醫經歷,記錄了爲誰治病,治療效果如何,還提到了同誰討論患者病情等資訊。通過對病人和討論者的社會背景分析,我們發現淳于意以治病爲契機,編織了一張龐大的社會關係網絡。雖然他的頭銜是管理粮食的太倉令,但由於醫術高明,頗受齊國王室及達官貴人器重,常出入王宮及顯貴門庭,診治和討論对象基本上都是權貴或有關係者。在這樣的關係網庇護下,當時的齊國若有人因醫療狀告淳于意,必定處處碰壁(詳見文末附表)。 具體而言,這張關係網包括三十一人,社會階層可分爲四層:(1)諸侯王(含太后)四人;(2)齊國二千石權臣五人;(3)齊國爲主的大小官吏、後宮姬妾、王室成員、外戚共十八人;(4)庶民四人。下面按層考察其中的核心人物。 第一層,諸侯王。 1. 劉將閭(陽虛侯,文帝十六年受封爲齊王)和淳于意關係最爲密切。劉將閭爲陽虛侯時患重病,眾醫生都誤診,淳于意卻找到真正的病根,對癥下藥,十二天即治癒。劉將閭被封爲齊王後,母親生病,也請淳于意治療,吃了兩副藥就康復。劉將閭的孫子生病,又請淳于意診治,三天病即癒。顯然,淳于意高明的醫術深得齊王賞識,以至於齊王的外戚爭相結交。一次,齊王黃姬的兄長宴請賓客,淳于意應邀出席,席間又爲齊王王后的弟弟診治重病。可見,淳于意同齊王室和外戚家都非常熟識,可謂王家座上之賓。 2.濟北王劉志也器重淳于意。淳于意曾以藥酒治癒過其病,得到他的信任。後來,兩次請淳于意到後宮爲侍妾看病。 3.淄川王劉賢生病,由淳于意治癒。劉賢的美人生育後無奶,請淳于意治療,一副藥就催奶成功。 第二層、二千石權臣。 1.主管王宮警衛的齊國郎中令循生病,眾醫皆誤診,但淳于意三劑藥就治癒。 2.主管王室府藏的齊國中御府長信生病,由淳于意治癒。 3.主王國治安和軍事的齊國中尉潘滿如生病,淳于意診斷爲死癥。淳于意同太僕饒和內史繇討論過潘滿如的病情,可見和這兩位二千石大臣很熟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內史在王國地位極高,輔佐國王和丞相,總攬司法,如前引史書稱“內史典獄事”。 第三層,大小官員和王室親眷。 1.齊國郎中令的屬員某位中大夫被淳于意治癒。 2.主管齊國後宮婦人的某位北宮司空命婦被淳于意治癒。 3.齊王的某位侍醫患病請淳于意治療。 第四層,庶民。 這層一共有四人,例如安陵項處,但無重要人物,亦未見要事顯例。 淳于意在文帝十三年被告發時,他的這張關係網是否已經存在,是否已能發揮作用?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知道這張網絡的形成過程。由於淳于意的自述完全忽略了診治時間,這給我們復原過程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好在有幾個關鍵資訊點,可幫助我們勾勒大體情況。 1.淳于意爲齊人,於呂后八年(前180)拜師,於文帝三年(前177)醫術達到精通,開始正式行醫。這應該是他關係網絡的起始點。 2.曾經爲“故濟北王阿母”治療。濟北國是從齊國分出的一個諸侯國。在文帝時代,該國只經歷了兩任國王:文帝二年(前178)三月劉興居受封爲濟北王,文帝三年八月,因謀反被誅,是爲第一任國王;文帝十六年又封劉志爲濟北王,景帝時謀反被誅。由於“故濟北王”的“故”字排除了當時在位的劉志,則指向了第一任國王劉興居。考慮到劉興居在文帝三年八月被誅,則爲其乳母診治時間不會晚於此一時間。因爲劉興居被誅之後,即便其乳母未受牽連,必然也請不動淳于意爲其治病。 3.曾爲陽虛侯相趙章治病,也曾爲陽虛侯本人治病。則這兩次的診治時間不晚於文帝十六年,即劉將閭被封爲齊王之時。 4. 文帝十五年(前165),淳于意隨陽虛侯入長安,則爲安陵項處診斷時間當在此年。 5. 淳于意在十三年被告發之前,“左右行遊諸侯”。若“諸侯”特指列侯的話,我們知道,齊悼惠王子七人於文帝四年(前176)秋九月被封爲列侯,其中包括文帝十六年升級爲王的齊孝王、濟北王、淄川王等,則淳于意當在文帝四年至十三年之間與這些諸侯建立了關係。但“諸侯”並不一定單指列侯,也可包括諸侯王。這段時間,正是齊文王劉則統治時期。淳于意應該和他建立了關係。正因如此,文帝纔會在詔書中發問:“及文王病時,不求意診治,何故?” 6. 淳于意何時結交了齊國權貴和大小官員,如“齊內史臣繇”、“齊中御府長信”等人?從行文上分析,如果“齊”特指“此時”即齊孝王的齊,不包括“那時”即齊文王的齊,則淳于意爲這些官員看病是在文帝十六年之後的齊孝王時期,似乎無法說明他們在十三年時是否已經和淳于意熟悉,也無法說明他們在“那時”是否已經爲官。但這樣的理解有偏差。首先,即便“齊”特指“此時”,但從官員羣體的延續性和官僚機制的常態來倒推:這批人中應該有相當一部分人在“那時”已占據一定位置,“此時”又繼續爲官。其次,淳于意和這些官員的熟識應該是“交遊諸侯”的“副產品”,是同步發展的。因此,可以相信:網絡中的相當一部分官員,在文帝十三年之前已經身居要職,並已和淳于意結識,有了聯繫。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可以還原淳于意關係網絡的形成過程:從文帝三年起,淳于意醫術達到了精湛,開始走上層行醫路線。他首先爲當時的濟北王乳母治病,但濟北王在此年被誅,於是轉而交遊齊文王以及受封爲列侯的齊悼惠王諸子。在這個過程中,他又結交了王室親屬以及齊國的權貴和大小官員。到文帝十三年時,基本上已經形成了一個上通齊王、下達重要官吏的關係網絡。這個網絡的存在,使得病家很難在齊國控告淳于意,於是文帝十三年病家上書漢天子之事就發生了。 但我們的問題還沒有結束。長安和齊相隔數千里,從調查事實到執行判決,成本極其高昂。加之,當時“諸侯王斷獄治政,內史典獄事”,諸侯國司法基本獨立,漢廷對其內政最多通過中央任命的丞相來間接監控。文帝爲何竟然爲醫療糾紛直接干涉齊國事務?我們暫時擱置這個問題,將視線下移到兩年後的一個重大歷史事件-齊文王之死。 二、 齊文王之死:“誤診”? 齊國是漢封諸侯國中最強大的一國。第一任齊王劉肥是劉邦長子(庶出),統領七郡,七十三城,而漢廷中央直接管理的亦僅十五郡。太史公評價說:“諸侯大國無過齊悼惠王。”不光疆域大、人口多,齊國更是經濟發達,文化昌盛,勢力比肩漢廷直轄區域。例如,齊都臨淄乃春秋以來的巨型都市,富甲天下,直到漢武帝時,仍然“人眾殷富,巨於長安”。 甚至於,被漢廷尊奉爲治國之道的黃老之術也源自齊國學術。 齊文王是第三任齊王,於漢文帝二年即位。雖然此時的齊國已被減去一郡,但仍領有六郡之地,而僅僅在一兩年之前,漢文帝只是代王,偏居代地,遠遜於齊王。可以說,齊文王的勢力僅次於漢文帝,是天下第二號權勢人物。這個人物的命運卻很叵測:文帝十五年,齊文王患病,因侍醫誤診而喪命,時年未滿二十歲。 雖然齊文王統治齊國十四年之久,但史書對他的記載卻非常簡略。這次致命的誤診,不見於《史記·齊悼惠王世家》和《漢書·高五王傳》,而是通過《倉公傳》中漢文帝和淳于意之間的問答透漏給我們。 問臣意:“知文王所以得病不起之狀?”臣意對曰:“不見文王病,然竊聞文王病喘,頭痛,目不明。臣意心論之,以爲非病也。以爲肥而蓄精,身體不得搖,骨肉不相任,故喘,不當醫治……文王年未滿二十,方脈氣之趨也而徐之,不應天道四時。後聞醫灸之即篤,此論病之過也。臣意論之, 以爲神氣爭而邪氣入,非年少所能復之也,以故死。所謂氣者,當調飲食,擇晏日,車步廣志,以適筋骨肉血脈,以瀉氣。故年二十,是謂‘易貿’。法不當砭灸,砭灸至氣逐(頁3401)。 醫史學者王浩將此解讀爲齊文王有“富貴病”的特徵,認爲:“這就是說齊文王在兒童時即位,成長過程中身體肥胖,四肢不勤,最終導致早亡。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齊文王的成長環境基本上是奢侈、無度的宮廷生活。” 雖然按現代醫學來看,王浩的解釋有些道理:過於肥胖容易誘發哮喘以及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甚至導致死亡。但導致未滿二十早夭畢竟是小概率事件。通讀原文,我們發現淳于意只是強調“誤診”,而非過於肥胖本身:齊王本只須注意調節飲食,多走動以鍛煉筋骨血脈,不須醫治,尤其不該針灸(“法不當砭灸”)。但庸醫誤以爲病,采用針灸治療,一施治即死亡。所以,淳于意總結說:“此論病之過也。” 這個誤診太離奇了,而它對漢文帝也太有利了。年方弱冠的齊王就這麼稀裏糊塗地被針灸死了,而他還沒有繼承人,因此國除,地入於漢。一瞬間,強大的齊國因爲一次“誤診”從版圖上消失了。這太戲劇化了,當時的天下能不議論紛紛嗎?各路諸侯能不作出各種猜測嗎?即便兩千年後的我們,也不能不懷疑事情另有隱情,不能不聯想起宣帝時代,一位名叫淳于衍的醫生在一起宮廷陰謀中扮演的角色:“宣帝始立,立微時許妃爲皇后。(霍)顯愛小女成君,欲貴之,私使乳醫淳于衍行毒藥殺許后,因勸光內成君,代立爲后。”淳于衍在行醫時奉權臣之命毒殺了許皇后,齊文王的“誤診”事件是否也是類似的陰謀呢? 在這場“誤診”事件中,淳于意有不在場的證據。他此時追隨陽虛侯劉將閭,而劉將閭正入朝長安。也就是說,淳于意在被文帝赦免肉刑後不到兩年,又來到了長安。但文帝似乎對此不知情,在詢問齊文王死因之前先問道:“及文王病時,不求意診治,何故?”淳于意回答道: 文王病時,臣意家貧,欲爲人治病。誠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故移名數左右,不修家生,出行遊國中,問善爲方數者事之久矣。見事數師。悉受其要事,盡其方書意及解論之。身居陽虛侯國,因事侯。侯入朝,臣意從之長安,以故得診安陵項處等病也。 這個迂回的回答,讓人如墜雲霧。淳于意原本是齊國富庶大國的太倉令。這個職位是治粟內史的屬官,掌管一國相沿的糧食,所謂“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就表明了這一點。身居此位的淳于意應該不至於“家貧”吧?退一步講,或許他因爲兩年前被告之事,雖赦免了肉刑,卻家道中衰了。但我們仍然很困惑:既然齊文王患病時,淳于意家貧,希望爲人治病賺錢。那麼從常理上看,爲這樣一位大國之王治好病,還沒有豐厚的賞賜嗎?但淳于意卻莫明其妙地擔心被齊王官吏抓差,耽誤了行醫賺錢,因此逃避到陽虛侯國,又隨陽虛侯去了長安。這樣,他和致文王命的“誤診”就相隔了數千里之遥。 文帝和淳于意的兩段問答,既解釋了齊文王爲何“誤診”而死,也申明了淳于意不在現場。這既可以證明誤診與他無關,也賦予他旁觀者的身份,可以“中立”地解釋誤診事件。 然而,他的解釋真的是立場中立嗎?我們可以根據新出土文獻進行考察。 淳于意認爲文王“肥而蓄精,身體不得搖,骨肉不相任,故喘”,不須治療,並且由於不滿二十歲,尤其不應該針灸。但張家山漢墓出土《脈書》則有如下說法: 故君子肥而失其度,是胃筋骨不勝其任。其氣乃多,其血乃淫,氣血腐爛,百節皆沈。歀廿末,反而走心,不此豫治,且聞哭音。(簡55-56) 據當代中醫學者研究,引文所針對的病癥和齊文王相同,但我們卻發現,引文認爲必須提早治療,否則追悔不及。具體的療法則是針灸,無關年齡: 夫脈者,聖人之所貴也。氣者,利下而害上……當環而灸之。(簡57-58) 《脈書》的時代下限爲呂后二年(前186),略早於淳于意。從它同馬王堆中醫文獻的文本關係可知,《脈書》(或者它所代表的中醫理論)在西漢頗有影響力。淳于意時代的醫者,根據《脈書》理論應當認爲,齊文王的病需要針灸治療,及早針灸的話,應該能夠治癒。淳于意則首先駁斥說不應治療,然後針對“針灸”又加入了年齡因素。這樣,他就運用自己的醫學知識和聲望,建構出一個“誤診”判斷。這種說法直接替漢文帝擺脫了各種嫌疑,這纔是文帝詔問淳于意“知文王所以得病不起之狀”的真實目的吧! 然而,文帝的嫌疑仍然有蛛絲馬迹,讓我們分析文帝與齊國根深蒂固的矛盾。 三、 文帝漢廷與齊國的緊張關係 漢廷對齊的不信任有制度根源和歷史因素。如前所述,漢初曾施行“郡國並行”制度,諸侯王在封國內享有極大的權力,處於半獨立狀態,與漢廷是基本平行的關係。這些諸侯國中,最強大的是齊國,由劉邦長子劉肥(庶出)統領七郡,七十三城(作爲對比,漢廷僅十五郡)。不光疆域大、人口多,齊國更是經濟發達,文化昌盛,勢力比肩漢廷直轄區域。 劉邦時代的漢廷倚重齊的輔弼,例如劉肥曾率領十二萬齊軍協助劉邦平定黥布叛亂。但呂后時代,就開始有些摩擦,呂后曾想毒殺劉肥,最後以劉肥主動割地而平息。呂后死後,漢齊矛盾很快就凸顯和激化起來了。 導火索是消滅諸呂之後,誰來登上天子寶座。在消滅諸呂事件中,齊國劉氏實際上是主力。齊哀王劉襄的兩個弟弟—朱虛侯劉章和東牟侯劉興居宿衛長安,皆有勇有謀。呂后死後,二劉在長安聯合漢廷大臣誅殺呂氏,而齊哀王劉襄則帥軍西進,逼近函谷關,作爲外應。當時本有擁戴齊哀王爲漢天子的動議,但漢廷大臣們忌憚劉襄的外戚過於強勢,故而搞了一場陰謀,迎立代王爲天子,這就將漢齊矛盾推上了臺面。史載,漢文帝如履薄冰般地登基不久,齊哀王即薨,難道僅僅是巧合嗎?考古調查表明:齊哀王的陵墓規模巨大,同漢帝陵中最雄偉的武帝茂陵幾乎相當。僅從已挖掘的陪葬坑中,就出土器物一萬二千多件,其中不乏戈、矛、弓、弩、鎧甲。這豈非一種誇耀國力,比侔漢廷的姿態? 作爲安撫和分而治之的策略,文帝二年,漢廷從齊國分割兩郡封給劉章(城陽王)、劉興居(濟北王)爲王。然而,次年,曾經叱吒風雲的城陽王劉章莫名地死去,年僅二十三歲,濟北王劉興居則因反叛被誅。這樣,與文帝爭奪帝位的三位原齊國劉氏全部消失了,而新統治者齊文王尚未滿八歲。於是乎,文帝四年“封悼惠王諸子罷軍等七人爲列侯”。 由於侯國不歸王國管轄而直接向漢廷負責,這種分封“意味着把一縣的治民權和財稅收入畫給列侯,無異於變相削地”。漢齊矛盾在齊國被打擊後,暫時告一段落,但問題遠沒有結束。 文帝的謀臣賈誼敏銳地指出,暫時的關係緩和是諸侯王尚年幼造成的表像。這時,漢廷委派的太傅和丞相可以主事,但諸侯王成人之後,問題必將再度爆發: 然而天下少安,何也?大國之王幼弱未壯,漢之所置傅、相方握其事。數年之後,諸侯之王大抵皆冠,血氣方剛,漢之傅、相稱病而賜罷......此時而欲爲治安,雖堯、舜不治。 文帝對此也是心知肚明,所以暗地采取措施防範。如同李開元觀察到的,“文帝二年到十五年,諸侯王國的個別變動主要是圍繞着代國與齊國對於漢朝皇位的繼承糾紛而出現的”。陰影一直籠罩着漢齊關係。 《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隱藏了一則重要資料,表明文帝在十年(前170),即齊文王十五歲時,已經對齊國有所動作。這一年,“以齊相召平子侯,千四百一十戶”。這淡淡一筆帶出了很大的政治圖謀,釋放出強烈的政治信號。以諸侯國相之子而封侯,這是漢代首例。是召平之子本人功勳卓著嗎?這不大可能,因爲表中沒有記錄他有何功。相比較而言,因功封侯的,都會記錄具體的功勞。是司馬遷有所疏漏嗎?核對《漢書》,班固也記載“(召奴)以父齊相侯”,不說有何具體功績,这印證了我們對召平之子無功受封的看法。 那麼召平本人對漢室有何功德,竟能恩蔭子嗣?嚴格意義上講,其人非但無功,反而還有過妨害。據《史記·呂后本紀》,在誅滅諸呂事件中,齊哀王打算發兵西向,但“其相弗聽”,這個“相”就是召平。召平甚至興兵圍攻哀王。客觀地看,召平在決定漢朝命運的大事上,错误地站在了呂氏一方。但十年後,文帝卻突然封召平之子爲侯,這又爲何? 我們放長視線就能看出端倪。可類比景帝時趙相之子封侯事例。景帝中二年(前148),“以趙相建德王遂反建德不聽,死事,子侯,戶千九百七十 。”趙相建德阻止趙王造反而被殺,其子因而被封侯,應該是承襲了文帝時的做法。 那麼,文帝十年封召平子爲侯,顯然是表彰召平當年阻止齊哀王起兵並圍攻哀王之事蹟。此時,諸呂已被平滅多年,齊國劉氏昔日滅諸呂的功績,反倒成爲文帝的包袱。於是乎,曾經敢於對齊王說不的召平被重新評價,以便鼓勵齊相效忠漢廷。弦外之音是,如果齊王敢興兵,現任齊相一定要拼死阻止。此外,由於侯國直接向漢廷負責,在齊國內分封一個侯國也就消弱了齊的一份力量。只可惜,天不作美。召平子封侯之後的第二年就死去了,給文帝這步棋的效力打了折扣。 再過了三年(文帝十三年),齊文王將近十八歲了,基本成年。賈誼所說的血氣方剛的大國之王出現於東方,必定讓文帝在長安感到非常擔憂。很可能,漢廷派去牽制齊王的丞相和太傅已經受到排擠和打擊,無法操控局面了。這種事情在西漢早期並不罕見,例如在文帝子景帝時,趙王彭祖利用各種手法,刻意排擠丞相,以至於“相二千石無能滿二歲,輒以罪去,大者死,小者刑。以故二千石莫敢治,而趙王擅權。”景帝時尚且如此,文帝時的情況更可想見。 淳于意案件的出現,無疑爲文帝深度介入齊國內政,提供了很好的機會。文帝本来就對諸侯國的司法有所關注,希望對其有一定的約束。如文帝七年(前173),“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諸侯王子及吏二千石無得擅徵捕。”這道詔令並不單獨針對諸侯國,也不涉及諸侯王的權威,卻巧妙地以主持天下正義的姿態觸及了諸侯國司法。 具體而言,通過調查和審判淳于意,文帝收一石三鳥之功。首先,可以對齊國臣民彰顯漢廷的權威:即便齊國司法不公正或不作爲,漢廷仍可爲齊民主持正義,這就起到了抑制齊王,爭取齊民歸心的政治效果。同時,由於淳于意熟悉齊國諸侯、權貴,文帝也可從他這裏得到很多齊國的政治情報。再次,我們不要忘了,淳于意雖然以名醫聞世,但他在當時的齊國也擔任要職-太倉令。這個職位掌管一國的糧食,非常重要。漢廷的太倉就設置在宮城內,接近天子。可以推測,齊的太倉令也在王宮內辦公,是王的近臣。處置齊的太倉令,不啻敲山震虎,可直接震懾齊王。在這樣的多重政治利益驅動下,淳于意被押往長安執行肉刑了。 結論:一種關聯性的解釋 漢文帝十三年,因齊國少女緹縈上書而廢除肉刑是史無前例的改革。文帝十五年,齊文王之死則是漢初政治的一次大地震,直接導致齊國被一分爲六,開眾建諸侯而少其力的先河。兩個事件一先一後被記錄在《倉公傳》中,看似沒有關聯。但有兩個疑點迫使我們深思:漢文帝爲何包辦本該由齊王裁斷的齊國案件?齊文王未滿二十歲爲何竟“誤診”而亡?解開這兩個疑點,漢齊矛盾將肉刑的廢除和齊文王之死兩個事件就貫穿了起來。 漢齊矛盾實際上是漢廷與諸侯國權力畫分的衝突,是“郡國並行”的典型問題。它時而表現爲公開對抗,時而則暗流奔騰。文帝時代的漢齊之間,因帝位糾紛,矛盾尤爲突出。文帝一直心懷戒備,采用各種手段遏制齊國。十三年,病家上書狀告齊國名醫淳于意爲文帝提供了機會:淳于意受齊王室和權貴庇護,致使病家的不滿無法在齊國伸張。爲了警示齊王,也爲了收攏齊國民心,文帝介入齊國司法,下詔將被告從齊押往長安執行肉刑。然而,以緹縈上書爲契機,情況發生了逆轉。或許,文帝被上書所表達的人道原則打動,但他也同時發現了淳于意的政治價值。淳于意被赦免了肉刑,得以繼續行醫。 文帝十五年,很可能是刻意的一場“誤診”結束了齊文王的生命,齊國被肢解爲六,從而徹底解決了漢齊矛盾。儘管無從得知淳于意是否參與制造這場“誤診”,但他利用自己的聲望和專業知識爲“誤診”背書,則已經被前文的分析所揭示。而我們還有一些蛛絲馬迹的線索指向文帝與淳于意的關聯。 我們來看看齊國被解體後,誰繼承了齊王的寶位?是陽虛侯劉將閭(齊孝王),其人可謂誤診事件的直接受益者。而前面的分析早指出,劉將閭與淳于意關係密切。前引淳于意的陳詞自稱其“身居陽虛侯國,因事侯。侯入朝,臣意從之長安”。 當齊文王病時,淳于意追隨劉將閭入朝漢天子。很快,齊文王因誤診而亡。我們又知道,一年後,陽虛侯繼任了齊王(故齊被肢解爲六),而再十年後的七國之亂中,齊國這個曾經與漢矛盾重重的王國卻沒有參與;史載膠西等國“欲與齊,齊孝王狐疑,城守不聽,三國兵共圍齊”。這一切的一切難道都僅僅是巧合嗎? 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肉刑的廢除與齊文王之死這兩個事件之間存在某種瓜葛。雖然文獻的匱乏(或被刻意篡改)使我們不能理清其細節,但這兩個事件絕對不是孤立無關的,而是統一於文帝消弱諸侯王權力的大戰略,都和漢廷與諸侯國的矛盾有關。這兩個事件一前一後被司馬遷記載在《倉公傳》中,應該不是偶然,而是有內在關聯的! 附表:淳于意的醫療/社會關係網絡
資料來源:《倉公傳》;《二年律令·秩律》;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濟南,齊魯書社,1984年。本表將關係人分爲四級:1級爲國王,2級爲二千石權臣,3級爲大小官吏(含相府奴一人),4級爲民。 本文原载《中华文史论丛》2018年第1期,因排版原因,本文一律未出注释, 如若引用,请参考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