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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杨琳:周代前期用鼎制度新探

http://www.newdu.com 2019-06-25 《江汉考古》2019年第2期 杨琳 参加讨论

    1956年郭宝钧先生首次提出“列鼎”的概念,并探讨两周时期墓葬中的用鼎制度。后来数位学者对西周墓葬中鼎的数量、种类的多寡与墓主人生前等级地位的关系等问题相继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用鼎制度指在所有礼仪场合中,用鼎数量与使用者等级身份相匹配,用来表达使用者社会地位差异性的制度。目前考古材料中可供探讨用鼎制度的材料主要来自墓葬的随葬品。本文仅就周代前期,即西周至春秋早期,墓葬中鼎的分类、“同类多形”和“同类同形”用鼎方式、列鼎、列簋制度及复古明器组这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鼎的分类
    据目前考古发现西周墓葬出土的鼎实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从文献角度对鼎进行分类的办法,某种程度上可能反映的是东周时期的部分情况,而西周墓葬中的鼎很可能并没有明显的分化或者说鼎实之情况更为纷杂。
    根据周代前期墓葬随葬鼎的整体形制差异,目前至少可分析出“同类多形”和“同类同形”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第一种青铜鼎的“同类多形”的表现方式,即墓葬中随葬的鼎的形制不同,其中较为突出的形制差异有圆鼎和方鼎之别;第二种“同类同形”的表现方式是指鼎(包括簋)的形制、纹饰甚至铭文基本一致,仅有大小之别。这两种随葬青铜鼎的表现方式并存于周代前期,但各自的源流、发展以及所代表的意义并不相同。
    二、“同类多形”的用鼎方式
    “同类多形”的用鼎方式具体表现在同一墓葬中同属炊煮器的鼎类器物,其形态各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是由圆、方形态划分的两套鼎。鼎的圆、方两种形制其所代表的意义如何?西周初期的鹿邑太清M1,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例子。M1中出土的圆鼎(M1:43)与方鼎(M1:46)中都有鸡禽骨块和烟炱痕迹,表明形制的不同并不一定意味着烹煮方式和鼎实的差别。采用“同类多形”用鼎方式的墓葬从西周初期一直到春秋早期均有发现。从目前的考古发掘情况分析,单就从方鼎及圆鼎数量上看,很难找到特定的规律,而圆鼎、方鼎内其形制也多有不同,没有客观标准来确定不同形制的鼎所代表的用途及意义的差别。
    周代前期贵族墓葬随葬鼎的“同类多形”的表现方式可追溯至二里冈上层时期。周代前期墓葬中随葬鼎的“同类多形”的方式,很可能是受到商文化的影响。在分析周代前期墓葬中用鼎制度时,还需要考虑到这部分不同于或不融合于周文化的用鼎习俗。换而言之,在西周早中期时,周王朝还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自身的用鼎制度,墓葬中的用鼎习俗仍存在着商文化的影响。
    三、“同类同形”的用鼎方式
    鼎、簋的“同类同形”的表现方式,通常被称作列鼎、列簋。列鼎指形制、花纹一致或基本一致,大小相次的一组青铜鼎。列簋指形制、纹饰、大小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青铜簋。与“同类多形”用鼎方式中难以确定鼎的形制、数量与墓主身份等级之间关系不同,将列鼎、列簋作为出发点来分析墓葬中的鼎和簋,可以发现其数量与墓主的身份等级密切相关,并且构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器用制度,用来体现墓主人在生前的社会地位。这一制度在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封国国君及国君配偶的墓葬中体现的最为显著。
    从目前对出土铜器铭文研究及文献资料的梳理情况来看,诸侯国国君身份差异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铭文中称谓的不同。在西周地方封国国君中,生称为“公”者有虢国和郑国,原皆王畿内宗族,在西周晚期王室中占据要位,是称“公”在前,东迁转变为诸侯国在后。而另一个地方封国称“公”者为秦国国君,秦国称公始于秦庄公,其原因与庄公和周王室的密切关系及其特殊的历史贡献有关。
    可以肯定的是地方封国国君中存在着“公”、“侯”称谓及个人地位的差异。而这一称谓差异实际上也与墓葬中随葬的鼎、簋的数量密切相关。通过对晋国、应国、芮国、秦国以及虢国国君级墓葬的分析来看,在西周晚期,形成了一套与国君“公”、“侯”称谓相匹配的,较为稳定的列鼎、列簋制度。“侯”级称谓的国君,通常使用5列鼎、4或6列簋,而“公”级称谓的国君则随葬7列鼎、6 或8列簋。
    四、列鼎、列簋制度及复古明器组
    事实上,西周中期墓葬中的鼎已采用“同器同形”的做法,墓葬中开始出现列鼎、列簋。在西周中期,大小相次或相同的铜礼器表现方式,很可能尚未被周主流文化所认同。而直到西周晚期和春秋早期,列鼎、列簋才成为各诸侯国贵族墓葬中墓主人身份等级的主要表现形式。
    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在随葬列鼎、列簋墓葬中常会随葬一套明器青铜礼器。这些明器组是被特意选择,并且带有一定意义与实用器组相伴而随葬于墓中,具有不同的礼制意义,可能属于另外的一套礼仪制度。原因有两点:第一,明器组与实用器组埋葬的位置不同,被人们有意区分开来。第二,明器组中器物的复古现象在器类、器形上均有体现,在高等级墓葬中随葬明器青铜器组的现象很可能在西周晚期开始流行。
    通常随葬这种青铜明器复古器组,并且酒器组合具有商代风格的墓,也正是同时采用列鼎、列簋制度的高级贵族墓。这两种现象在墓中的同时出现,并非巧合,而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意义。这类墓葬的年代基本上都在西周晚期晚段至春秋早期早段之间,而这一时间段正是西周末年动荡不安,周王室及诸侯国被迫东迁的时期。王室主导力量的衰弱,主要诸侯国间交流与碰撞增加。在这一大的社会变迁下,由于对自身地位、身份认同的不安全感的忧虑,诸侯国之间迫切需要有一套明确、清晰的礼仪制度来对社会等级进行规范,而墓葬中系统化的列鼎、列簋制度便是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产生,数量上的严格规定,形式上的统一性,更加直观和简洁地突显了等级秩序。复古明器组的出现,也同样显示出贵族对墓葬礼仪制度的探索和需求。
    总之,整个西周时期,贵族墓葬随葬鼎、簋的具体数量及形态,一直处在一个具有多样性及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受商文化的影响,在西周早中期,墓葬中随葬的青铜鼎采用“同类多形”方式,其数量、形制不一,突出体现在方鼎、圆鼎两大形制差异。在西周晚期逐步形成了“公”这一称谓的国君随葬7列鼎、6或8列簋,“侯”这一称谓的国君随葬5列鼎、4或6列簋的级差鲜明的制度,墓葬中的鼎、簋类礼器采用“同类同形”的方式,成为形制、纹饰一致,大小相次或大小相同的列器,伴随着这套列鼎、列簋制度的还有参用复古明器组现象。这两种现象的产生正是在两周之际社会动荡变迁中,诸侯国贵族追求身份地位认同、社会等级规范化的结果。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边疆考古研究中心。《江汉考古》2019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网采编中心 齐泽垚/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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