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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王倩:诸侯邦国立法与16世纪德意志的邦国构建

http://www.newdu.com 2019-06-25 《世界历史》2019年第2期 王倩 参加讨论

    德意志近代法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世纪,法制模式由中世纪的分散混杂状态向政府公权力管辖下的近代法制模式转变,出现了法制的成文化、统一化、理性化、专业化。由于政治上的四分五裂,法制转型无法在德意志帝国内统一实现,而在帝国、诸侯邦国、城市、农村等不同层面平行展开。其中,诸侯邦国的法制改革尤为突出,成为邦国层面国家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诸侯邦国立法的出现
    邦国是中世纪晚期德意志领地层面兴起的“亚国家”,邦国最高统治者是诸侯。自16世纪起,诸侯邦国发展出行政、军事、财政和治安等职能,对臣民实施统一管理。诸侯邦国立法是邦国构建的重要步骤,即由诸侯邦国制定适用于整个邦国的综合性成文法“邦国法”,以取代中世纪的地方习惯法。
    诸侯邦国立法的出现,引入了一种不同于中世纪传统的法律观,用积极的制定法取代了传统习惯法。16世纪,法律不再被视为不可变更、必要时以成文形式来固定的范畴,而是可以随社会环境和需要变化。诸侯邦国明确宣布拥有立法权,制定统一的邦国法,以取代形形色色的地方习惯法。
    诸侯邦国立法带来的另一项转变是,法律被等同于国家的意愿,立法权只能掌握在政府公权力手中。中世纪晚期的合作式法制传统便让位于权威式法制理念,制定法律和管理公正的任务直接由最高统治者承担。政府坚持自己居于私人利益之上,强调普通法居于特权之上,代表着公正、平等和公共利益。由此,诸侯邦国立法衍生出政府积极规范社会生活的空间。邦国法旨在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理性的系统管理,捍卫公共利益。诸侯邦国在垄断立法权时,也要建立以邦国法庭为高级法庭的专业法庭制度,瓦解中世纪的分散混杂的地方传统法庭。16世纪的诸侯邦国确立了邦国法庭的最高司法权威,接管了分散的地方法庭功能,禁止将案件转交到跨邦国的法庭。
    16世纪诸侯邦国的上述法制革新,还直接受到“罗马法继受运动”的推动。罗马法被导入,改变了德意志人思考法律、诉讼和统治的方式。此外,宗教改革也发挥了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罗马法对德意志公共生活影响最大的时期与宗教改革的开展相重合。16世纪30年代之后,路德宗神学家和法学家结成新联盟,帮助新教诸侯起草和实施综合性立法,或撰写正式法律意见书,将中世纪教会法管辖的领域收归世俗政府,为诸侯在邦国建立法律秩序和公共权威提供了合法性。
    普通人在诸侯邦国立法中的参与和影响力
    16世纪德意志诸侯邦国立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普通人并不是被动接受者,而是积极参与和影响了诸侯邦国立法。普通人通过递交怨情陈述书来参与诸侯邦国立法。以邦国议会制度相对成熟的蒂罗尔为例,蒂罗尔的第一部综合性邦国法《1526年蒂罗尔伯爵邦国法》,典型反映了普通人将怨情诉求转化为邦国法的能力,成为蒂罗尔邦国立法的一个分水岭。1525年5月30日,大规模农民战争已经在蒂罗尔展开,起义的农民和市民单独召开了梅兰会议,草拟了怨情书《梅兰条款》,共62条怨情。6月12日,费迪南德伯爵召开邦国议会,在《梅兰条款》的基础上,拓展形成了96条怨情《梅兰—因斯布鲁克条款》。
    《梅兰—因斯布鲁克条款》在《1526年蒂罗尔伯爵邦国法》中的实现状况,可以作为判断普通人影响诸侯邦国立法的能力的重要依据。普通人要求在整个邦国推行统一的邦国法、废除贵族特权,这一点被载入邦国法;普通人要求规范法庭程序和审级制度的条款,也得到邦国法的回应;普通人提出改变法官从罚金提成的传统做法,主张由政府支付固定薪金,法官不得额外收费,这一要求得到邦国法回应;怨情陈述书对于维护秩序与和平的要求,也得到邦国法的满足。此外,《梅兰—因斯布鲁克条款》要求改善普通人社会经济处境的条款,也被纳入《1526年蒂罗尔伯爵邦国法》,邦国法还认可了一系列保障食物供给和控制物价的要求。
    可见,普通人推动诸侯邦国立法朝着更加高效、廉洁、公正的方向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在此过程中,普通人的财产地位和经济前景得到改善,法律身份得到提升。但是,普通人提出的更具革命性的要求却未被邦国法承认:废除主教区、解散修道院、剥夺教会世俗权力的要求;要求贵族、教士、市民和农民在法庭上地位平等,取消特权法庭的怨情条款;排除邦国官僚对社区法庭的控制、由社区选举任命法官的要求。上述未被载入邦国法的怨情条款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对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统治形式提出质疑。其二,试图维持自治社区的司法管辖权,削弱邦国官僚对社区法庭的控制,要求赋予社区选举、任命、罢免地方法官的权利。这些革命性要求被拒绝,反映了诸侯邦国立法的阶级性和局限性。
    从诸侯邦国立法看16世纪德意志的邦国构建
    诸侯邦国立法是德意志邦国构建的一部分,立法呈现的新旧要素并存的特征,折射出16世纪邦国构建的内在复杂性,从法制角度揭示出转型时期诸侯邦国的半封建、半近代性质。诸侯邦国立法,推动了德意志法制从中世纪传统向近代模式的转型,也推动诸侯邦国发展出不同于中世纪权力结构、具有近代色彩的国家要素。
    第一,诸侯邦国立法推动了中世纪晚期的社会政治权力转移,诸侯接管了地方领主和自治社区的司法管辖权,使各个阶层都听命于邦国政府的公共权威,促进了邦国的集权化。诸侯邦国立法瓦解了封建领主的司法权,用政府公权力取代了私人性的领主权。教士和贵族的法律地位下降;普通人的政治法律地位上升,所有人都服从邦国法和邦国政府的公共权威。诸侯邦国立法也侵蚀了地方社区的法律传统和司法权。诸侯还通过掌握法官任命权来控制社区法庭。此外,诸侯还用自己任命的法官取代社区选举的陪审员。
    第二,诸侯邦国重视法学专业知识分子,推动了法制的专业化和理性化,也催生了以知识精英为基础的新型官僚政府,动摇了传统贵族的地位。新官僚从政府那里领取固定薪酬,推动了邦国政府与领主附庸制的分离,成为诸侯与臣民之间的代理人。他们将理性的法律科学纳入邦国治理,限制了亲缘、地缘和特权等传统要素。
    第三,诸侯邦国立法发挥了普通人的作用,吸纳了普通人的诉求,从而将普通人纳入邦国构建。诸侯邦国通过合法的怨情呈递程序来听取普通人意见,将普通人的诉求转化为法律条文,使邦国法制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
    上述新要素表明,16世纪的诸侯邦国政府已不再是封建政府;但是,诸侯邦国立法在现实中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弊端,反映出16世纪邦国构建的局限性。
    结 语
    诸侯邦国立法对16世纪德意志邦国构建产生了重要影响。从积极方面看,诸侯邦国立法推动了中世纪晚期的社会政治权力转移,削弱了地方领主和自治社区的司法管辖权,强化了邦国政府的公共权威;诸侯邦国立法抬高了法学专业人士的地位,催生了以知识精英为代表的新型官僚,推动了邦国政府与领主附庸制的分离,将理性的法律科学纳入邦国治理;诸侯邦国立法还吸纳了普通人的诉求,将普通人纳入邦国构建。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诸侯常常将司法管辖权抵押给贵族,损害了邦国政府的公共性和专业化。尽管诸侯表面上以捍卫公共利益的政府自居,但是许多立法的背后却隐藏着统治者的私人利益和特权。为此,普通人仍需为争取法律成为人民主权意志的体现而斗争。上述史实说明,16世纪德意志的邦国还没有达到稳固的成熟度,不宜被直接称为近代早期国家,而是从封建政治向近代政治过渡中的半封建、半近代性质的政权,符合过渡时期德意志政治逐步转型的特点。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世界历史》2019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崔蕊满/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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