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在毗邻盐场的地方社会(简称近场社会),贫难人口自发形成以贩卖少量私盐来维持生存的生计模式,此类私盐可称之为“近场私盐”。这是近场社会贫难人口实现自我救助的主要方式。明朝政府逐步认识到近场私盐对于近场社会救助的重要意义,并试图以合法化近场私盐的手段来实现社会救助,但是又引发诸多治理问题。 禁盐导致贫民生存困顿 明初盐法甚严,严禁一切私自贩卖盐斤行为。《大明律》规定,凡贩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可知,不论贩盐者身份如何、贩卖盐斤数量多寡,一律追究刑责,严惩不怠。明朝政府此举以确保国家财政安全为目的,并未虑及私盐现象背后复杂的社会根源。因此,虽然法律规定较为严格,但是靠近盐场的地区,贩卖私盐现象仍频繁出现。 “近场私盐”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盐场灶丁手有余盐,另一方面也是近场社会贫难人口的生存所需,其虽然于法有违,但却具有社会合法性。因此,明朝初年“一刀切”式的禁盐必然导致近场社会贫难军民生路尽绝。“滨海之民,率多贫下之户,平昔惟射鱼盐之利,以为生理;各场灶丁住居斥盐之区,不能稼穑,亦惟以盐为命。”于是,犯法者因身陷囹圄而死,守法者则因困饿而死,两者相较,犯法者或可侥幸不死,且能获取暴利。这样的法律可谓“逼人为盗”,不仅加剧了近场社会贫难人口的生存困境,甚至导致近场私盐更加泛滥。法律规章本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而设,若出现二者背离的情况,则法律规章应当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社会利益关系的状况及其变化,否则违法行为将层出不穷。这促使以两淮都转盐运使严真为代表的明朝盐政官员对近场社会救助与近场私盐的关系进行反思。他们认为,以暴利为目的的私盐活动事关财政,以生存为目的的近场私盐事关民生,前者当禁,后者当驰,从而“厉禁与惠泽相济而并用”,实现“君民两利”。 近场私盐弛禁仍具隐患 在严真等两淮盐政官员的建言下,明朝政府于正统三年(1438)有条件地弛禁近场私盐,将近场社会贫民贩盐行为的处置权交给盐政管理部门,“有以肩挑易米者,不必具奏,径自问结”,并将此法推行全国。但此举落实之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根源在于,面对私盐,官员该如何“径自问结”。若一概放过,则可能百密一疏,一旦有私盐出现,则必影响仕途。若从严缉拿,或受申斥,但于盐课无损,仕途无忧。两者相权,执行官吏必然选择从严治理近场私盐,近场社会贫民困境依然如故。鉴于此,弘治十三年(1500),明朝政府进一步规定,“凡贫难军民,将私盐有肩挑背负,易米度日,不必禁捕”。即允许近场贫难军民贩卖少量盐斤以维持生存,并以《问刑条例》的形式昭告天下。作为国家盐业重地,《两淮盐法志》中体现得更为清晰,“如有贫难无力、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许一概捉拿,致扰小民”。至此,明朝政府通过律例并行、以例补律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大明律》模糊不清之处,解决了以往盐法打击私盐贩波及面过大的问题。 明代近场私盐弛禁条例实质是以近场贫难军民贩盐合法化的手段,实现近场社会救助的目的。即有条件地放宽盐业市场准入资格,允许近场贫难军民进入高度垄断的盐业市场进行限额交易,从中获取维持生存所需的资金。明朝政府此举意图在顺应近场贫难人口业已形成的生计模式基础上,实现禁绝近场私盐和进行社会救助的双重目的,这反映了明代盐政官员对近场社会救助问题的思考更加深入全面。但盐业利益巨大,以盐商与国家为主的盐业市场一旦开放,势必引起来自各方利益群体的觊觎,因此必须有完善的法律规章和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才能确保近场社会救助目的的实现。而与此要求相比,近场私盐弛禁的相关规定粗疏简陋,容易被近场社会及其周边不同利益群体利用破坏。 近场私盐合法化 导致社会混乱 明代近场贫难军民贩盐的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近场社会救助问题,但付出的代价却是私盐泛滥、管理混乱等众多负面影响。首先,在盐业生产领域,原本为防止透漏私盐而严禁灶民接触其他人群的规定,因弛禁政策出现松动,而近场贫难军民直接接触灶民则为双方串通、透漏私盐提供了机会。意图禁绝私盐的政策反而造成私盐加剧泛滥,这是明朝政府始料未及的。其次,“肩挑背负”作为市场准入资格标准过于单一随意,不法盐徒趁机勾结贫难军民,前者囤积私盐,再交后者分散贩卖。“奈何近年以来,因有肩挑背负不必禁捕之例,致使射利之徒肆无忌惮,或有收买豪灶余课,或截买奸商私盐,有船装运,堆积盈室……不独卖与军民,陆续挑出沿街货卖。”这使缉私官吏难辨真假,无法核实“肩挑肩负”者的目的是为生活贩盐还是替盐徒销盐。再次,贪污腐败与缉私“包干制”造成盐业缉私官吏在执行近场私盐弛禁过程中区别执法和敷衍塞责。盐场缉私官弁任务类似“包干制”,即每月均有定量的缉私任务,这使缉私官弁利用近场私盐弛禁制度,或勾结盐徒,区别执法以便中饱私囊,或一味欺压近场贫难军民,抓小放大、敷衍任务。此外,也有卫所军官利用弛禁政策克扣贫难兵弁,导致不少贫难兵弁走投无路,聚众走私。种种弊端显示近场社会贫难军民贩盐合法化即使起到社会救助作用,也使明朝政府付出了甚为沉重的代价。 因此,在制度简陋和管理无力的市场环境下,近场社会贫难军民贩盐合法化无异于打开了“潘多拉”盒子,灶民、贫民、盐枭、缉私官弁、卫所官兵等盐场与近场社会中各方利益群体都以此投机牟利。明朝政府实施近场私盐弛禁政策不但未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救助效果,反而严重冲击了盐业市场和近场社会的正常秩序。 无力解决近场社会救助问题 近场私盐合法化带来的种种问题促使明朝政府意识到近场社会救助问题的复杂性。作为盐法条例之一,弛禁近场社会贫难军民贩盐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但因近场私盐与近场社会救助的密切联系,明朝政府只有完善近场私盐弛禁制度,全面强化贫难人口贩卖盐斤的管理才有可能解决近场社会救助问题。其中包括“贫难人口”的资格审查、盐斤购买和贩卖的管理、盐斤贩卖区域的审查等内容。但这种方式意味着要对全部近场社会贫难人口实现“面”的管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执行成本高,将会大大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但自弘治十三年出台近场私盐弛禁条例以后,明朝政府再无任何强化近场贫难人口贩卖盐斤管理的“治本之举”,而是选择了见效快而成本低的治标之举。即针对近场私盐弛禁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来自各方的破坏行为,如投机钻营、贪污腐化、敷衍塞责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不断加大对违反近场私盐弛禁条例者的惩罚力度,“杀一儆百,以儆效尤”。这是由明代中后期财政状况的逐渐恶化等状况所决定的。至明中期,明朝政府“赋入则日损,支费则日加”,财政亏空现象日益加重。如嘉靖三十年支出近600万两,亏空达395万两。至明后期,明朝政府的财政危机进一步加剧,如万历年间赵世卿在《国用匮乏有由疏》中曾发出感慨:“老库将穷,京粮告竭,无过岁之支,漕运有目前之阻,九塞之兵动言鼓譟,徐颖一带有揭竿,从古以来未有公私匮竭如今日之穷者!”这反映出明中后期明朝政府治理国家的“有心无力”,任何稍大治理变革都已超出其治理体系的极限。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盐商社会责任研究”(18BZS13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