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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概念在西方和中国:历史渊源和当代争鸣

http://www.newdu.com 2019-08-20 《全球史评论》2018年第 刘文明 参加讨论

     摘 要:西方的“帝国”概念渊源于古代罗马的imperium,其内涵成为一种“帝国理念”,从罗马帝国到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再到以大英帝国为代表的近代殖民帝国,作为一种帝国文化遗产而传承下来。它包括三个要素:合法的统治权威、由多民族构成的广大领土、以“责任”和“使命”相标榜的普世追求。然而,一些西方学者无视西方“帝国”概念的历史性及其文化独特性,把“帝国”抽象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国家形态或类型,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世界历史上丰富多样并各具特色的大国,冠之以“帝国”之名,造成了“帝国”概念的滥用。但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各国历史的特殊性,强调西方“帝国”概念的独特性,反对将这一概念运用于西方之外。一些学者尤其是西方的清史研究者,将西方含义的“帝国”概念用于中国史,中国学者对此也展开了讨论。笔者赞同不能将西方的empire译为中文“帝国”并将其用于分析中国史。如何用中国本土概念来讲述中国历史故事,形成自己的历史解释话语体系,是一个中国史学界值得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帝国/中国古代王朝/殖民帝国
    近年来,“帝国”一词在学术界和大众媒体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相关的学术著作和大众读物不断涌现,内容包括从历史上的帝国到当今全球化时代的“帝国”构想,甚至关于“蚊子帝国”“棉花帝国”等之类的著作,使得“帝国”和帝国史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就西方学术界的帝国史研究而言,从古代大陆性帝国到近代海外殖民帝国,相关著作多得难以统计。影响较大的著作中,迈克尔·多伊尔(Michael W.Doyle)的《帝国》(1986年)是帝国史研究出现复兴的一个重要标志。随后保罗·肯尼迪(Paul Kennedy)的《大国的兴衰》(1988年)成为一本重要的历史畅销书。这种帝国史叙事对普通读者的吸引,尼尔·弗格森(Niall Ferguson)《帝国》(2004年)一书的出版达到了一个新高潮。如果说大多数帝国史都是以西欧几大帝国为对象,那么,多米尼克·列文(Dominic Lieven)的《帝国:俄罗斯帝国及其竞争对手》(2001年)成为理解俄罗斯帝国的一本重要著作。简·伯班克(Jane Burbank)和弗雷德里克·库珀(Frederick Cooper)的《世界帝国史》(2010年)出版后即获得了2011年度美国世界历史学会图书奖。而在政治学方面,麦克尔·哈特(Michael Hardt)和安东尼奥·奈格里(Antonio Negri)《帝国》(2000年)一书的出版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和全球化研究学者的广泛讨论。面对这种“帝国”研究的盛况,克里尚·库马(Krishan Kumar)和罗素·福斯特(Russell David Foster)不约而同地感叹道:“帝国回来了。”①
    然而,什么是“帝国”?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研究“帝国”的每个学者似乎都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的确,世界历史上的“帝国”并不存在一种统一的模式,而是各有特点。因此,笔者在此也无意对“帝国”给出一个本质性的定义,而是从学术史的角度,对西方文化中“帝国”概念的历史渊源做一初步考察,并对当前学术界关于“帝国”概念的讨论作一简要评述。由于当代汉语中的“帝国”概念也是借用自西方,一些学者也将“帝国”概念运用于中国古代史。因此本文也将从“帝国”概念的历史渊源及其内涵着手,讨论这个概念是否适用于中国古代王朝及其研究。
    一 西方文化中“帝国”概念的历史渊源
    “帝国”在西方的历史和文化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古代罗马帝国到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再到近现代的葡萄牙、西班牙、荷兰、法国和英国建立的庞大海外殖民帝国,以及奥匈帝国、德意志第二帝国和第三帝国等,都对世界历史进程产生了影响。一些学者曾尝试着对这些帝国进行归纳性研究,试图寻找其中的相似之处或共同的模式和规律。其实,如果将“帝国”当作西方世界中的一个文化因素来考察,其文化渊源无一例外必须追溯到古代罗马。正如西方史学家所称的“伟大归于罗马”,从中世纪到近现代西方的帝国无不以罗马帝国为榜样。安东尼·帕格顿(Anthony Pagden)说道:“从近代早期的西班牙到19世纪晚期的英国,罗马一直为所有欧洲帝国提供灵感、形象和词汇。欧洲所有先前帝国的首都——伦敦、维也纳、柏林——都充满了宏伟的建筑,它提醒人们这归功于罗马。”②因此,理解罗马时代的帝国观念是理解其后西方其他帝国的文化基础。
    (一)古代罗马的imperium及其对中世纪欧洲的影响
    西方文化中的“帝国”(Empire)一词,源于古代罗马拉丁语的imperium。但这个词最初并非指空间(领土)意义上的帝国,而是指一种统治权。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著作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组是imperium populi Romani,即“罗马人民的统治权”。约翰·理查德森(John Richardson)就明确提出,在西塞罗那里,imperium的意思是罗马人民或执政官的统治权,而不是指罗马帝国的领土。③理查德·柯伯勒(Richard Koebner)也认为:“西塞罗对imperium populi Romani的评论从未偏离‘imperium’(统治权)的内在含义,他在《法律篇》(De Legibus)中强调了imperium的含义,即执行法律的合法权力。……它没有被理解为‘帝国’——由‘罗马人民的统治权’管理的‘世界’(orbis)政治实体。”④
    不过,imperium的含义虽指统治权,但在具体使用时也存在着细微的差别。例如,西塞罗在使用imperium这个词时,也经常与patrocinium一词同时使用。从西塞罗的著作和使用语境来看,imperium意味着“硬权力”(hard power)和罗马作为已知世界的支配性军事力量进行统治的权利(right)。与此同时,patrocinium象征着“软权力”(soft power)和罗马作为自封的世界各民族的保护者进行统治的责任(responsibility)。因此,“对罗马人来说,imperium只是硬币的一面(另一面是patrocinium),并且imperium本身有两个语意领域(realms)。第一,imperium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和军事管辖权,但随着罗马世界从一个拉丁古典文明向一个希腊基督教社会转变,这一含义逐渐淡化。第二,imperium是一个通用词,它表示把权力和保护结合起来进行良好统治的权利和责任。正是这一含义在罗马帝国灭亡后依然存在,并影响了后罗马时代欧洲幸存的知识分子对‘帝国’的想象”⑤。
    因此,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imperium一词是怎样由“统治权”演变出“帝国”含义的;二是它所包含的理念如何成为西方“帝国”的文化遗产并对其后的帝国产生影响。
    首先,关于imperium一词含义的变化,安东尼·帕格顿认为,公元前1世纪的“罗马历史学家萨鲁斯特(Sallust)用imperium Romanum这一词组来描述罗马人民的权力的地理范围,他似乎是第一个这么做的人”,到公元1世纪imperium一词便获得了类似于现代意义上“帝国”的含义。⑥其具体演变过程,可从罗马帝国的开创者奥古斯都对这个概念的使用反映出来。
    一般认为,西塞罗没有使用过imperium Romanum这个词组,而奥古斯都却时有提及。奥古斯都走上独裁之路,元老院授予他“皇帝”(imperator)的头衔,此时的imperium虽然仍保留了“统治权”的含义,但开始发生变化,在原有“权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层“权力支配下的事物”的含义。据约翰·理查德森的分析,imperium含义由“权力”演化出“帝国”意思,是借助于provinciae(行省)一词来实现的。奥古斯都之所以能实现独裁,一个重要基础是他拥有大片行省的统治权,即对行省的统治是其权力的基础。奥古斯都作为元首或皇帝,不仅拥有西塞罗所讲的imperium,而且还直接控制着罗马大片领土,由此在他身上实现了权力与领土的合一。这种结合的开端,标志性事件是公元前23年,元老院宣布奥古斯都的统治权(imperium)是永久的,包括对罗马所有行省的统治。这样,imperium从“罗马人民的统治权”(imperium populi Romani)中的“统治权”,演变成了“罗马帝国”(imperium Romanum)中的“帝国”。当然,imperium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并没有丧失原本的“统治权”之意。奥古斯都所说的imperium Romanum,如果我们把imperium理解为原意上的“统治权”,那么这种权力包括对provinciae的统治;如果把imperium理解为领土意义上的“帝国”,那么这个帝国也是由provinciae构成的。因此,在奥古斯都看来,他拥有对罗马行省的统治权,也就是对皇帝权力所及的整个地区的统治权,这样,imperium就既指其统治权,也指这种权力之下的领土。理查德森对此说道:“罗马帝国作为一个领土实体的想法是奥古斯都时期的产物。……奥古斯都将世界上大部分地区纳入一种可以被统治的形式,imperium作为‘帝国’的观念正是从中产生的。单独(有效)地拥有imperium的人统治着一个几乎包括整个世界的类行省(quasi-provincia),这个类行省从此被称为imperium Romanum(罗马帝国)。”⑦
    到奥古斯都时代,imperium不仅具有了领土的含义,而且还意味着一片居住着不同民族的辽阔领土。安德鲁·林托特(Andrew Lintott)对此评价说:“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看,罗马人民的统治权(imperium populi Romani)是罗马人施加于其他民族的权力。……罗马人还把他们的权力视为空间的拓展。奥古斯都的官方自传标题是《神圣的奥古斯都通过其功绩使整个世界屈服于罗马人民的权力》(Res gestae divi Augusti quibus orbem terrarum imperio populi Romani subiecit)。因此对奥古斯都来说,罗马帝国不仅是罗马控制的整个世界,它也等于世界本身。”⑧
    因此,从“帝国”概念的起源可以看出,一方面它始终与一种至高无上的统治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也指这种统治权之下一片生活着多个民族的辽阔领土,而且这一含义后来越来越成为主要用法。
    其次,罗马的imperium作为一种帝国的思想文化遗产对欧洲中世纪及近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所具有的内含承载着罗马帝国统治的合法性及其普世理念。中世纪及其后的欧洲人将罗马帝国视为文明、秩序、和平和繁荣的象征,因此从中世纪开始,欧洲各王国的统治者便争相自诩为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者,为自己的统治寻求合法性和正统性。与此同时,imperium也意味着具有至上权威的罗马皇帝合法地统治着一个由多种不同民族构成的广大地区,这个地区即罗马人所说的orbis terrarum(世界),其中生活着罗马人、希腊人、高卢人、西班牙人、不列颠人、埃及人、叙利亚人等等,罗马皇帝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给他们带来文明、秩序与和平,即“罗马治下的和平”(pax Romana)。而这种看法,也恰好与基督教会把基督教世界视为一个整体的“基督教世界”(Christendom)理念相吻合。
    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日耳曼人在其废墟上建立了诸多王国,其中以法兰克王国势力最大,而位于原罗马帝国东部的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却仍然维持了繁荣的局面。这样,随着东西部政治的分裂和基督教会的分裂,西方的法兰克人和东方的拜占庭人之间为罗马帝国合法继承者的身份展开了争夺。为此,中世纪西欧思想家们提出了“统治权转移”(translatio imperii)理论,认为合法的统治权可以像火炬一样从一个社会传承到下一个社会,而这种理论的神学基础,就是基督教关于上帝之城和四大帝国的思想。
    罗马帝国晚期的奥古斯丁就提出,根据上帝神圣的宇宙计划,在天堂安排了一个“上帝的王国”,它由教会来代表,而相应在地球上安排了一个“人间的王国”,它由罗马政府来代表。而根据《圣经》中的描述,作为上帝计划的一部分,地球上实行普世统治的权力将从巴比伦、波斯、亚历山大最后传到罗马。因此罗马帝国是四大世界性帝国的最后一站,罗马皇帝所行使的imperium是来自神意的普世、合法和至高无上的权力。然而,罗马帝国崩溃之后,谁是这种权力的合法继承者?或者说,谁有资格将自己统治的领土称为“帝国”?公元476年西罗马最后一位皇帝退位,西罗马领土陷入分裂,君士坦丁堡的东罗马皇帝便成为整个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者。当然,在西部的教皇和国王看来,这种统治世界的权力和上帝赋予的责任不能由东罗马皇帝来代表。于是,公元800年的圣诞节,教皇利奥三世(Leo Ⅲ)为法兰克国王查理曼加冕,授予他为“统治罗马帝国的皇帝”(Imperator gubernans imperium Romanorum)。这样,拉丁基督教世界中也产生了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者,查理曼统治的王国也可以名正言顺地称为“帝国”了。查理曼加冕事件可以说是一种对拜占庭帝国的公开宣示,查理曼才是罗马帝国统治世界的普世权力的唯一合法的继承者,而且这种权力是由上帝选定和由教皇代表上帝授予的。
    公元843年,查理曼的三个孙子通过“凡尔登条约”瓜分了查理曼帝国。公元962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加冕为“罗马帝国皇帝”,这个“罗马帝国”成为欧洲大陆一支主要的政治力量。1155年,德意志国王腓特烈一世又加冕称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更显示出其作为“罗马帝国皇帝”的神授合法地位。1442年之后,这个“神圣罗马帝国”名字前又进一步添加了“德意志民族”,成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这个名称包含了三个文化因素:罗马帝国(合法统治权)、基督教(普世帝国)和德意志民族。因此在中世纪,一个国家要成为帝国,首先其统治者要获得一种由教皇授予的罗马帝国合法继承者的身份,有了这种“罗马皇帝”的身份,才拥有权威统治一个居住着众多民族的广阔世界。
    至于罗马帝国的普世观念对后来基督教社会的影响,安东尼?帕格顿形象地指出:“李维(Livy)曾让西皮奥(Scipio)宣布:‘罗马人民的帝国将扩展至大地的尽头。’圣哲罗姆(St Jerome)在对《诗篇》(18:5)的解释中对这句话做了明确的回应:‘他们的声音传遍整个世界,达到大地的尽头。’……因此,基督教皇帝不仅有责任维护和保护基督教世界,由此他们也有义务将帝国扩展到那些非基督徒。”⑨
    西方“帝国”观念中的普世主义,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最早源于亚历山大帝国的希腊化,将希腊文明视为一种普世文明,它遍布于“文明世界”(oikoumene)。到罗马时代,罗马人相信“罗马治下的和平”会给各民族带来和平、秩序和正义,其范围包括整个已知的世界(orbis terrarium)。中世纪时,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们也都强调“罗马世界”(orbis romanus)和“基督教世界”(orbis christianus)的统一,认为这种具有双重因素的帝国可以实现基督教的普世文明。到了近代,以法兰西帝国和大英帝国为代表的帝国统治者则以“教化”“野蛮民族”为使命,以“文明化使命”(civilizing mission)和“白人的负担”(White Man's Burden)为殖民扩张和帝国主义行为寻找合法性。同时,大英帝国的统治者也有一种“不列颠治下的和平”(pax Britannica)的理想。克里尚·库马对此指出:“帝国通常以一种普世‘使命’的形式来力图描绘自己,以证明他们的统治和扩张的正当性,帝国的所有民族都可以参与其中。这种方式通常以伊斯兰教、东正教、天主教的形式出现;有时它是世俗的,就像法国的‘文明使命’(mission civilisatrice)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般来说,越晚的帝国,其使命越世俗。但我们也应该记住,最初的‘文明使命’倡导者正是罗马人。有些使命是永恒的(transhistorical)。”⑩因此,正是将“帝国”置于普世主义理念下,我们才能够从文化上理解欧洲帝国从古至今的扩张行为。
    因此,“帝国”概念从罗马时代的imperium延续到中世纪,对中世纪及近代早期帝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要素:统治者至上统治权(或权威)的合法性、作为帝国意识形态的普世统治观念。
    (二)欧洲民族国家兴起与近代殖民帝国
    中世纪也正是欧洲民族国家诞生的时代,这一时代特征表明,源于罗马而得到教会改造的帝国理念在欧洲遇到了挑战。此时普遍存在的政教之争,就反映了普世主义的基督教帝国观念与地方主义的民族国家观念之间的矛盾。
    中世纪拉丁基督教会一直秉持一种“基督教世界”的理念,在现实中,教皇通过控制各地主教授职权和什一税而成为一种庞大的超国家宗教力量,欧洲国家边界在教皇眼里是不存在的。然而,11世纪之后随着欧洲农业的发展和商业的复兴,王权加强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各国君主与富有的城市结盟,逐渐消除封建诸侯势力,并竭力从教皇手里收回主教授职权。与此同时,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各国民族语言也逐渐形成。这一过程也就是欧洲民族国家诞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皇力图维持其欧洲最高精神领袖的权威,维持基督教世界的统一,由此出现了长达数个世纪的政教之争,1077年的“卡诺莎事件”和1309—1377年的“阿维隆之囚”便是这种斗争的突出表现。16世纪,一些欧洲君主通过支持宗教改革而实现了教会的民族化和国家化,打破了天主教会的一统天下。到17世纪,欧洲出现绝对君权,最具代表性的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统治,他所说的“朕即国家”表明了一切。就在欧洲君主们加强王权和推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欧洲世俗的思想家们也为此做出了努力,具有代表性的是马基雅弗利和让·博丹。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1513年)对“国家”作出了定义,而让·博丹的《共和国六书》(1576年)则首次提出了国家“主权”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欧洲民族国家的诞生。不过,德国、奥地利和意大利的情况也表明,帝国观念和普世主义因素在这些地方保留得更多,由此妨碍了其民族国家的形成。
    一些学者认为,欧洲民族国家兴起的过程正是帝国观念衰落的过程,因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国家或政体类型。因此,当1806年4月6日拿破仑迫使弗朗茨二世放弃神圣罗马皇帝称号,神圣罗马帝国宣告结束,被认为是具有罗马帝国理念的中世纪帝国在欧洲的终结。然而,笔者认为,神圣罗马帝国虽然灭亡了,但古代罗马帝国遗留下来的“帝国”理念并未在欧洲消失,它与基督教的普世主义相结合,又在欧洲新兴民族国家中找到了新的“宿主”。这样,“帝国”观念在近代欧洲国家扩张过程中又“借尸还魂”了。不过,近代欧洲的殖民帝国是新兴民族国家与传统帝国理念相结合的产物,是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复合型帝国,即由宗主国和广大海外殖民地构成,不同于以往欧洲的帝国。这从多米尼克?列文的话也可以反映出来:“按照历史上大多数帝国的标准,很容易把英国和法国的宗主国政体和其海外殖民地区别开来。英国和法国的民族国家不同于其外围帝国,它们对这种外围帝国实行毫不含糊的统治。”(11)
    麦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尔指出,民族国家的主权是近现代欧洲列强建立帝国主义的基石,民族国家的现代体系所界定的边界对欧洲殖民主义和经济扩张来说是根本的,国家的领土边界确定了权力的中心,统治从这里施加于外国的领土。“帝国主义是欧洲民族国家的主权超出它们自身疆域的扩张。”(12)实际上,欧洲许多近代民族国家的统治者经常强调自己拥有类似于罗马皇帝的权威,罗马遗留下来的帝国理念成为嫁接欧洲民族国家与殖民帝国之间的桥梁。以英国为例,大卫·阿米蒂奇(David Armitage)指出:“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三个王国(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对帝国和殖民地的诉求,表明了大英帝国意识形态的罗马渊源。正是这些新罗马(neo-Roman)渊源产生了一种连续性,把一个统一、有法定边界、独立的国家概念的创造与后来在大西洋世界形成一个跨国的、广泛的帝国的过程连接起来。”(13)因此,罗马帝国遗留下来的遗产,弥合了近代民族国家与帝国之间的界限,使欧洲近代民族国家与帝国具有很大的重叠性。至于罗马帝国的普世理念对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影响,安东尼?帕格顿说道:“欧洲在美洲的帝国是在古代和中世纪普世主义遗产的阴影下建立起来的,这种遗产即假定自己拥有一种统治整个世界的权利。即使是英国人,他们的普通法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与这一罗马法遗产隔绝开来,也根本无法逃脱为其自身建立一个真正的‘不列颠帝国’(Imperium Britannicum)的野心。”(14)正是基督教普世理念的影响,近代早期西班牙帝国的宗教色彩比其他欧洲帝国更为浓厚,传教士在帝国建立过程中扮演了更为积极的角色。法国扩张过程中的普世理念则是宗教与文明使命相结合。例如,1627年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在加拿大成立第一家贸易公司,声称其目的就是继续他父亲建立的阿卡迪亚(Acadia)殖民地的事业,使法国“在那些被称为加拿大的‘新法国’的土地上,发现一些能够维持殖民地的居所,目的是在上帝的帮助下,努力让居住在那里的人们认识真正的上帝,教化他们(to civilize them),并教导他们信仰使徒的、天主教的和罗马的宗教。”(15)
    英国殖民大臣约瑟夫?张伯伦(Joseph Chamberlain)的演讲《真正的帝国概念》(1897年)也反映了大英帝国的“统治”与“责任”的观念。他把大英帝国分为三个阶段,声称其所生活的第三阶段的帝国才具有真正的帝国概念。他说:“这个概念是什么?对于自治殖民地来说,我们不再称它们为附庸。占有感已被亲情所取代。我们认为并说它们是我们的一部分——作为大英帝国的一部分,与我们联合,尽管它们可能分散在世界各地……但大英帝国并不局限于自治殖民地和联合王国。它包括一个更大的区域,在热带气候中有更多的人口,在那里不可能有大量欧洲人的定居点,并且本地人口肯定总是远远超过白人居民。在这些情况下,帝国的理念也同样发生了变化。在这里,占有感也让位于一种不同的情感——责任感。我们现在觉得,如果我们能够表明我们的统治增加了这些人的幸福和繁荣,那么我们对这些领土的统治就是正当合理的。我坚持认为,我们的统治确实带来了安全、和平和相对繁荣,而这些地方以前从来不知道这些福祉。在开展这项文明工作时,我们正在履行我认为的国家使命(national mission),我们正在寻找发挥这些才能和品质(它使我们成为一个伟大的统治种族)的机会……从长远来看,文明事业和人民的繁荣将得到显著进步。但毫无疑问,处于这种状态,我所描述的这种使命涉及重大的责任。在女王的广阔领土上,雅努斯(Janus)神庙的大门永远不会关闭。当我们决定运用帝国的权杖时,我们承担了巨大的任务。任务是伟大的,责任是伟大的,但荣誉也是伟大的。我相信,国家的良知和精神将达到其责任的高度,我们将有力量履行我们的历史和民族特性赋予我们的使命。”(16)在此,张伯伦从统治民族与殖民地的关系出发阐述了他所理解的真正的帝国,说明了什么样的帝国统治才是合理的,其中统治者对“责任”和“使命”的履行是其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但是,我们从其关于普世“责任”的言辞中,也不难看到其骨子里流露出来的欧洲中心主义和种族主义观念。
    从张伯伦的演讲也可以看出,近代欧洲以海外殖民扩张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帝国,国家的民族主义与帝国的普世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巧妙地融合起来了。这就使得由民族国家发展而来的近代欧洲帝国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民族国家的特征。因此,近代欧洲殖民帝国虽然继承了罗马及中世纪帝国的遗产,但又在很大程度上又不同于古代中世纪的帝国。简言之,它们是民族国家时代的帝国。克里尚·库马提出:“如果国家可以被看作是微小帝国(miniempires),那么帝国可以被看作大的国家吗?帝国主义与民族主义会合流吗?合流的程度和限度有多大?安东尼·史密斯曾在几个地方提出,所有的国家都是由‘核心’民族组成的,在核心民族的周围,依附着其他起次要作用的民族。以英国为例,几个世纪以来,挪威人、诺曼人、胡格诺派教徒、苏格兰人、威尔士人、爱尔兰人、犹太人、印度人、非裔加勒比人以及其他一些民族,对我们称为‘英国性’(Englishness)的形成做出了贡献,这是不容忽视的。”(17)因此在大英帝国,英国人是核心民族和统治民族,但他们会像张伯伦所说的那样以具有普世面貌的“亲情”“责任”和“使命”来构建一种帝国认同,使帝国内的其他民族参与进来。克里尚·库马认为可以把这种帝国各民族的认同感称为“帝国民族主义”(imperial nationalism)或“使命民族主义”(missionary nationalism)。“帝国民族主义”在欧洲最突出表现在1870年之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一时期,当时欧洲帝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合流达到了非常高的程度,以至于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被卷入世界大战之中。
    综上所述,从帝国文化史的视角来看,从罗马帝国到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再到以大英帝国为代表的近代殖民帝国,始终贯穿着一种“帝国的理念”,而这种理念就是来自罗马时代imperium所蕴含的意义。帝国的几个基本要素——合法的统治权威、由多民族构成的广大领土、以“责任”和“使命”相标榜的普世追求,无不来自罗马帝国。所以史蒂芬?豪(Stephen Howe)指出:“罗马人发明了帝国的概念,它至少是一种后来的帝国缔造者可以理解并经常援引的形式。”(1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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