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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渊源]1958—1983中国乡村社会婚姻礼俗变迁探微

http://www.newdu.com 2019-08-20 中国民俗学网 李渊源 参加讨论

    摘要:中国集体化时期,作为民间文化的重要表征之一,人生仪礼尤其婚姻礼俗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冲击下,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变迁。文章通过对1958至1983年中国乡村社会婚姻礼俗变迁状况的梳理与总结,探析、阐释了该时期婚姻礼俗变迁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组织等外部动力,以及等民众的思想观念、心理意识、生活习惯、行为规范等内部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民间文化在剧烈的社会变动过程中,与主流文化相互冲突、渗透、糅合,虽发生不同程度变动,但仍保存其核心基因,等待复苏时刻到来。同时,行政法治无法从根本上替代习俗,惟将良好的社会意愿与基层社会文化实际相结合,以民众的情感需求为基点,才能取得良效,这对新时期婚姻礼俗的传承与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1958—1983年;婚姻礼俗;文化变迁;动力;传承发展
    作者简介:李渊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文学系2016级中国民间文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婚姻,是维系人类社会生存、繁衍和延续的重要基础与基本制度。作为人生仪礼a的重要组成部分,纷繁多姿的婚姻礼俗在传承与发展的漫长过程中不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冲击。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之后,1958至1983年间,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均发生深刻变化。其中,婚姻礼俗亦经历了曲折跌宕的变迁过程。那么,根植地方社会已久的婚姻礼俗缘何在短期内发生剧烈变化?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变迁规律?对于全球化、现代化、文化多元化背景下婚姻礼俗的传承与发展具有哪些借鉴意义?
    本研究以中国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嵖岈山人民公社为个案。一方面,立足田野,采用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的方式,搜集口头资料;另一方面,结合地方志、档案、以及相关期刊文章、学术著作等进行文本分析。此研究方法旨在对嵖岈山镇这一特定地点、集体化这一特殊时期内的婚姻礼俗进行动态剖析。文章具体运用历史比较的研究方式,探析1958至1983年当地婚姻礼俗变迁状况、变迁原因、变迁规律,同时总结与反思该研究对于当下婚姻礼俗良性发展与传承的借鉴意义。
    一、主要概念界定
    (一)集体化
    集体化是国家意识形态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发起的、将农业生产资料由私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变革过程。本文主要选取1958年至1983年的集体化过程为研究语境,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持续时间较长、分布范围较广、发展过程不平衡、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就其阶段性而言,依据传统习俗的变迁程度可将该时期大致划分为剧烈变动期和恢复期:1958年嵖岈山人民公社成立初期、1959年饥荒开始到1961年公共食堂停办,以及1966至1976年这一段时期,属当地传统习俗的剧烈变动期,大多传统习俗从物质实体到仪式活动均走向衰落甚至衰亡;公共食堂停办后到1966年前,及1976年后到1983年嵖岈山人民公社解体,则属当地传统习俗的恢复期,曾一度衰落、沉寂的部分传统习俗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复苏态势。至于该时期内的婚姻礼俗变迁状况,基本符合此种划分,下文将具体阐释。此外,从1959年下半年始,嵖岈山地区出现大面积饥荒,非正常死亡人数不断攀升,民众生存状况岌岌可危,婚姻礼俗自然淹没于死寂之中。可见,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对传统习俗的传承、发展具有直接、深刻的影响力。因结构安排及篇幅所限,下文对1959年饥荒初始到1961年公共食堂停办期间的婚姻礼俗变迁状况将不再赘述。
    (二)嵖岈山人民公社
    嵖岈山人民公社是中国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于1958年在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地区成立。它既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又是基层政权单位,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在时间上,它从1958年4月20日持续到1983年12月;在空间上,它涵盖当前河南省遂平县所辖的嵖岈山镇、槐树乡,以及花庄乡古泉山行政村这些曾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的区域。
    (三)婚姻礼俗
    婚姻礼俗主要指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特定区域内、特定群体间世代传承、相沿成习的有关婚姻风俗习惯的民俗事象。它具有集体性、传承性、扩布性,以及相对的稳定性和变异性等基本特征。其中,变异性是婚姻礼俗的显著特征,多指婚姻礼俗在历时与共时的传承发展过程中,为不断适应其所处外部环境而做出的一系列变化。同时,婚姻礼俗还具有“社会整合、社会教化、规范约束,愉悦身心”等社会功能,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特定社会变迁的广度与深度。
    就嵖岈山地区来说,该地自古民风淳朴,“男务垦辟,女修织纴”,“尚淳,好简约,丧祭婚姻率于礼”。进入集体化时期,当地婚姻礼俗发生特殊变动。本文着重从一般婚姻形态与特殊婚姻形态两方面进行阐释和论述。其中,一般婚姻形态指“青年男女在成年后经由一定的礼仪与程序,结成被社会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特殊婚姻形态则指“与一般婚姻形态有较大差别的、为当地所特有的婚姻形态,主要包括娃娃亲、冥婚、童养婚、招赘婚、转亲、换亲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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