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个人叙事的话语特征 个人叙事作为在日常交流和公共文化实践中被运用的话语形式,无论能够实现上述何种目标,其根源都在于讲述者的个人身分,因为所讲出的都是只有讲述者本人才有资格讲述的亲身经历及其感受、看法等内容。也就是说,个人叙事是依据个人的话语权来实现交换意见、沟通情感的一种话语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叙事已不只是一种文本,而且还是一种行动,即“叙述自我”的说话方式。所以我们必须改变以往民间文学只对叙事文本本身作孤立研究的做法,要根据各种不同交流事件的性质来理解个人叙事的类型,还要从这些个人叙事中看到个人如何参与生活文化创造和社会关系建构的作为。 个人叙事的特征,首先表现在人称上。它是以第一人称的口吻来讲述的,所讲述的生活经历、经验、感受等,都具有个人性。个人叙事强调的是单数的“我”,往往体现着讲述者自身的身分、气质、性格、价值观等信息。虽然讲述者有时候也会说“我们”,但更多地是强调“我”在其中的参与和见证。例如在前文提到过的“我们小时候经常到水田里溜冰”,杨福生强调的仍然是他自己亲自参与过这件事。而民间故事、传说等集体叙事一般是集体性的,强调的是复数的“我们”。集体叙事的讲述不要求讲述者以第一人称的方式来叙事,其叙事内容一般隐含着地方社会整体的民俗风貌。 其次,个人叙事意味着只有本人才有资格讲述自己的亲身经历。在这里,资格指的就是谁有权力来讲述个人叙事的问题。美国民俗学者艾米·舒曼(Amy Shuman)曾经指出,“资格”与“移情”是我们关注个体叙事时应注意的两个基本问题。地方传说、幻想故事等集体叙事大多是地方社会中的全体成员所共知的,人人都可以讲述,一般不涉及叙事资格的问题。而个人叙事是以讲述者自身的生活经历、感受、见闻为主要依据,因此只有讲述者本人才有资格和权力讲述,他人无法替代。2016年7月19日,杨福生为笔者讲述的两段个人叙事材料可以用来说明这一问题。 材料一:
材料二:
20世纪60年代,戴着地主兼资本家的帽子到青海支边,同时遭遇了高原反应和克山病的双重威胁,这些个人生活经历是杨福生独有的。因此,只有他本人才有资格和权力讲述这些,任何人都无法替代。而杨福生为笔者讲述的另一段关于六郎庄村名由来的传说则是六郎庄的村民人所共知的,六郎庄村的村民人人都可以讲述。 再次,个人叙事具有明显的流动性和策略性。同样是讲个人经历,但讲述者在不同的场合,向访谈者、家人、邻居等不同听众讲出的却是不一样的。个人叙事总是随着日常交流实践现场的变化而变化。讲述者总会根据交流现场的变化,以及交流目的的实际需要来选择具体的讲述策略,讲述的框架、详略、要点和细节等都可能有所不同,这是个人叙事的特点。因此,我们从田野中获得的不同的个人叙事资料之间可能会呈现出既相融、相合又相撞、相异的复杂关系。这种复杂关系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需要从个人如何参与生活建构的视角来理解、掌握这些个人叙事。这是以往民间文学研究很少采用的方法,因为集体叙事的文本相对稳定,虽然也需要在一定仪式场合中才能讲述,但不会因为场合的变化而发生大的变化。 最后,个人叙事包含着鲜活的生活感受。个人叙事是讲述者身体在场、能够见证和感受的内容,所以它的感性的力量和感性色彩特别强。正如刘铁梁所指出的,“个人叙事的价值之所以不可小觑,还由于它所叙述的大多是个人的亲身经历,从而最能表达鲜活的身体感受。”个人叙事附着了民众第一性的生活感受,通过它可以达到再度感受生活的目的。因此,个人叙事具有缺少个人感受的其他类型的叙事资料所没有的那种理解当地日常生活的资料意义。我们对民众日常生活的理解不能仅靠抽象的文字,还需要通过感性的表述去理解。 个人叙事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它成为民众参与社会建构和公共文化实践的重要话语形式。正是因为每个人都具有讲述个人故事的能力和资格,因此当公共文化的建设事业需要他们参与其中时,每个人都能发挥自己的作用。例如,我们在近年来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当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文史工作者在编写村史、村志,大兴区的赵维顺,海淀区的杨福生、魏长海等村民也在自发地撰写个人回忆录或编修家谱。同时,个人叙事也是个人被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接纳为正式成员的重要条件。约翰·鲁滨逊(John A.Robinson)在《个人叙事的再思考》一文中就曾指出,“讲述关于个人经历的故事是我们每天交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交流社区中的成员来说,这种叙事能力是必须具备的一项技巧。”乡村不是每个人都会讲民间故事,但人人都是口头传统的实践者和运用者,每个人都会讲个人人生中的精彩故事。 结语 个人叙事是我们在民俗学朝向实践民俗学的学术转型中所提出来的有关日常交流实践现象的新概念,也是一种重要的研究视角。总之,个人叙事离不开当今这个伟大的时代,离不开这个伟大的时代对民俗学的召唤。提出个人叙事概念其实是把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地位凸显在今天民俗学研究的前台。民众讲述的个人叙事特别能够体现他们个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创造性作用和价值,是他们参与公共文化实践的重要途径。同时,对于个人叙事的研究也能促使我们增进对“民”这一概念的认知。随着中国民俗学学科的发展,我们对“民”这一概念的认知也在不断深入。以往,我们对“民”的讨论焦点多集中在“民”是谁上,高丙中、户晓辉、王娟等都曾探讨过这一问题,而对“民”是如何参与社会建构的则没有给予充分的研究。但是,正如王娟所说,“过分强调或规定‘民’的范围,实际上是在限制和约束自己的研究。”尤其是在民俗学朝向实践民俗学转型的当下,我们更应该关注“民”的作为,而个人叙事就是了解民众如何参与社会建构和公共文化实践的重要视角。 对于作为生活实践者的个人来说,个人叙事或者说“叙述自我”,是他们能否正常进入日常交流活动的一项基本能力。对于民俗学调查者来说,能否获得和理解当地大量的个人叙事资料也是检验调查是否深入的一个重要标准,因为离开这些资料我们将很难了解一个地方社会中的民众怎样看待自己的社会,怎样共同生活在这个社会当中,特别是怎样通过日常交流实践而参与了地方社会的发展过程。巴莫曲布嫫曾提出确定史诗演述场域时的“五个在场”因素,即史诗演述传统、表演事件、受众、演述人、研究者,她认为这五个因素是同构在场、缺一不可的,是考量田野工作及其学术质量的基本尺度。她虽然研究的是属于集体叙事的史诗演述传统,但她提出的“五个在场”对我们研究个人叙事也有极大的启发意义。当我们面对从田野中获得的个人叙事材料时,我们所关注的重点就必然从传统的民间文学研究所关注的文本与语境关系,转向以下几个不可拆开来研究的问题之上:文本是由谁讲述的,对谁讲述的,有怎样的现实交流目的,文本中包含的个人经历和个人感受对于理解国家、地方和群体的历史都有着怎样的意义。 (本文刊载于《民族文学研究》2019年第3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