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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簡(壹)》校讀拾遺(十一則)

http://www.newdu.com 2019-08-20 武汉大学简帛网 唐強 参加讨论
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
    

    
    在校讀《里耶秦簡(壹)》及《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的過程中,[1]筆者發現部分殘簡、殘字仍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和必要,茲提出來向各位同仁討教學習。
    
一、治所

    簡8-2158正面第一行整理者釋文作“〼……□□×□〼”,《校釋》釋文作“……□□”。今按:細審圖版,第一行簡文至少當有三處明顯的墨跡(見下左圖方框所示);兩個方框之間空間較寬,但並無墨跡殘留,據簡面整體的漶漫程度考慮,可能簡文已漶漫消失了。因此,此處釋文或當從整理者為宜,處理作“〼……□□×□〼”。
左圖:8-2158正 右圖:8-2158背

    另,8-2158背整理者及《校釋》均未釋,釋文作“〼□□□□〼”。細審圖版,最末一字圖版作,清晰可識,應為“所”字。試將此字(下文以A代指)與里耶秦簡中的“所”字對比如下:
A 8-435 8-278 8-135 5-19 8-940 8-967 8-1517 8-2217

    對比上表字形,A字與上表所舉“所”字形近,尤與8-435中的“所”字極為相似,可知當為“所”字無誤。以此反推“所”上一字,該字圖版作,結合殘字及辭例,頗疑該字即“治”字。里耶秦簡牘“治”字有(9-870)和(8-528)兩種寫法,雖然此處無法確認是哪一種,但从“水”或“氵”,其實一也。另外,以“治所”煞句的相關辭例在里耶秦簡也十分習見,如:
    (1)〼□沅陵獄史治所。                              8-186
    (2)酉陽覆獄治所。                                  8-1295
    (3)酉陽狱史治所8-1669+8-1921[2]
    (4)酉陽具獄史治所。                                9-1704
    (5)〼史 治所。                                      8-1921
    上舉5例均是文書發往某地官署(某治所)的“檢”類簡,且都是下端削尖、呈“V”字形的。反觀8-2158形制,與上舉5例相同,底部也削尖呈“V”字形,此正是釋8-2158背最末兩字為“治所”之良證。
    綜上言之,結合字形、簡牘形制及相關辭例,簡8-2158背釋文當補正為“〼□□治所〼”。
    
    
二、送等謀以

    簡8-2364整理者及《校釋》釋文均作“〼□等謀以 □〼”。今按:“等”上一字(下文以B代指)圖版錯位,筆者將圖版重新矯正如下右圖:
8-2364局部 (矯正前) 8-2364局部 (矯正後)

    觀察矯正後圖版,茬口基本吻合,兩條主要紋路MIM2、NIN2接續,可知矯正當無誤。B字圖版,疑為“送(䢠)”字。茲將此字與里耶秦簡和長沙馬王堆漢墓帛書中的“送”字對比如下:
B 8-1350 16-5 9-2346 9-2283 8-1562 戰國縱橫家書194 老子甲本64
里耶秦簡 長沙馬王堆漢墓帛書

    細審字形,B字所从“辵”清晰可識,右部“灷”上之“火”旁亦較清楚,唯右下部除“廾”外似還有墨跡,或為墨跡洇散形成?對比B字與上表所舉“送”字,特別是馬王堆帛書中的兩例“送”字,與B字十分相似。就辭例而言,簡文“〼送等謀以 □〼”之“送”似為人名,不過在目前公佈的里耶秦簡牘中,似尚無“送”用作人名之例。另外,“送等謀以”似辭意未盡,而“以”下卻約留有一字空,不知何解。不過,就字形言之,將B字釋為“送”應該無誤。
    綜上言之,簡8-2364釋文或可補作“〼送等謀以 □〼”。
    
    
三、月食、蒲

    簡8-1378整理者及《校釋》釋文均作“〼食”。今按:整理者及《校釋》均漏釋“食”上一字及簡左下角書手位置之字。細審圖版,“食”上殘字圖版作,據殘筆及文例可知當為“月”字。茲將此殘字(下文以C代指)與里耶秦簡中的“月”對比如下:
C 6-10 8-7 8-792 8-62 8-62 8-71 8-133 8-135

    觀察上表字形,C字下部殘筆隱約可見,與“月”字下部筆劃極為相似。從辭例上講,里耶秦簡稟食文書簡中“出稟+對象+幾月食”的結構也十分習見。如:
    (1)徑廥粟〓三石七斗少半升。·卅一年十二月甲申,倉妃、史感、稟人窯出稟冗作大女韱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食
    令史犴視平。  感手。 8-1239+8-1334[3]
    (2)丙廥粟〓一石二斗半斗。卅一年十二月庚寅,啟陵鄉守增、佐、稟人小出稟大隸妾徒十二月食
    令史逐視平。 手。                         8-1590+8-1839[4]
    (3)〼五月乙卯,倉是、史感、稟人援出稟遷陵丞昌·四月、五月食
    〼令史尚視平。  感手。                              8-2245
    (4)〼佐奢、稟人小以貸更戍不更城父左里節·三月食〼   9-1980
    (5)〼人嬰出稟隸妾□三月食
    〼  處手。                                          9-1527
    如前論不誣,那麼可推知簡8-1378當是一枚稟食文書簡。雖然該簡下部被焚毀,但左下角明顯可見殘字(下以D代指),圖版作,(大圖版見下圖)據本簡性質及殘字書寫位置,可知此D字當為書手名。粗檢已公佈的里耶秦簡稟食文書中的書手,筆者頗疑D或為“蒲”字。試將D字與里耶秦簡中較清晰的“蒲”字簡單對比如下:
D 8-1550 8-2429背

    觀察上表字形,D字左部的三點比較清晰,左上角筆劃似為“屮”形,D字殘形與“蒲”字較為相似。從辭例上講,據陳偉、張春龍等先生研究,稟食文書書與末尾“某手”的某,必定和參與經辦的佐或史是同一人。[5]在已公佈的、有限的簡牘中雖然沒有發現由“蒲手”的稟食簡牘,[6]但我們找到了一例由“佐蒲”參與出稟的記錄,如下:
    (6)〼倉是、佐蒲、稟人援出稟〼                      8-1134
    上舉例(6)雖為殘簡,但據“佐蒲”可推知8-1134的書手亦當為“蒲”。因此,據殘筆及文例可知,簡8-1378左下角的殘字D很有可能就是“蒲”字。遺憾的是我們未能找到可與8-1378綴合的簡牘,否則可據前面簡文中的“佐”或“史”來驗證D字。
    綜上言之,據殘筆及文例,簡8-1378釋文當訂補作“〼月食Ⅰ □〼Ⅱ”。[7]
8-1378 8-1378上部
8-1378下部

    
    
四、報,勿留

    簡8-425第二行整理者及《校釋》釋文均作“□言勿留……〼”。[8]今按:細審圖版,“勿”上一字為,實不像“言”字。結合殘字及辭例,頗疑此字或為“報”字。茲將此字(下文以E代指)與里耶秦簡中的“報”字對比如下:
E 8-63 8-140 8-357 8-731背 9-1背 9-3 9-3背 9-2283背

    細審字形,E字右部明顯有筆劃殘留,與“言”不同;左部雖略有殘缺,但剩餘殘形與“言”字也有差異。對比E字與上舉“報”字,無論是字形整體結構還是細節筆劃,均比較相似,可知E字應為“報”字而非“言”字。此外,整理者及《校釋》釋文“言勿留”上均有一字框“□”,也當據圖版刪去。
    從辭例上講,“報勿留”在里耶秦簡中可見於簡9-2287:
    爲報,勿留。敢告主ノ五月戊戌,酉陽守丞宜敢告遷陵丞主:未報,追。令史可爲報,勿留
    “為報,勿留”是秦漢公文書“報書”制度及傳遞制度的習用語。“令史可為報,勿留”即令史應當回報文書傳遞情況,不要停留。[9]
    綜上言之,結合殘字及辭例,簡8-425第二行釋文可作“報,勿留……〼”。
    
    
五、守府得行

    簡8-165正面左起第一行整理者釋文作“〼□□守府時行”,《校釋》將“時”字闕疑,釋文作“〼□□守府□行”。今按:“守府”下一字圖版作,字形輪廓基本清晰,疑為“得”字。茲將此字與里耶秦簡中的“得”字對比如下:
8-165 8-659 8-197 8-445 8-154背 8-170 5-17 8-274

    細審字形,無論是整體字形輪廓還是細節筆劃,與上表所舉之“得”字均十分相似,特別是與簡8-659、8-197中的“得”幾乎如出一轍。
    從辭例上看,關於里耶秦簡牘所見之“守府”,《校釋》認為“一為‘泰守府’的省稱……另外一種似是縣府差遣之人”,[10]此處當為第二種。“守府”是身份,“得”為人名,“守府得行”即名叫“得”的徒隸(供縣府差遣之人)將文書送出。由“得”傳送文書還見於8-154“二月壬寅水十一刻〓下二,郵人得行。圂手”,只是簡8-165中的“守府得”與8-154中的“郵人得”是否是同一人尚不清楚。
    
六、令史端

    簡8-1066第一行整理者釋文作“〼稟令史端、德、繞、旌、尚”,《校釋》將“稟”“端”闕疑,釋文作“〼□令史□、德、繞、旌、尚”。今按:“令史”下一字(下文以F代指)圖版作,字形清晰完整,當為“端”字無誤。茲將F字與里耶秦簡中的“端”字對比如下:
F 9-134 9-1415 9-1447 9-1665 9-2646 9-2845 9-2283

    細審字形,F字左部所從之“立”十分清晰,右部形體也與“耑”十分相似,當為“端”字無誤。另一方面,“令史”上一字圖版作,僅存下部殘形,《校釋》將其闕釋可從。
    綜上言之,簡8-1066第一行釋文可作“〼□令史端、德、繞、旌、尚”。
    
    
七、毋謄卻它

    簡8-1564有簡文“毋G卻它”,整理者及《校釋》均將G字釋為“騰”字。今按:G字圖版作,(大圖版如下)與9-7背的“騰”字相比,G字右部下面所從顯是“言”而不是“馬”。此外,簡8-1151中的相同辭例“〼之毋謄卻它”,其中的“謄”(大圖版如下)正是從“言”作“謄”。因此,綜合字形及辭例可知G字當為“謄”而非“騰”。
G 8-1151“謄” 9-7背“騰”

    整理者曾將簡8-755至8-759編聯,[11]《校釋》亦將其編聯;[12]陳垠昶先生進而又將8-1523與之編聯;[13]後日本學者宮宅潔先生再將8-1564與之編聯,[14]茲將相關簡文錄寫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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