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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波:秦汉行钱平价制度同中有异

http://www.newdu.com 2019-08-27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newdu 参加讨论

    货币法制调控是中国古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秦汉帝国的币制改革、物价调控机制和债务处理方式,因传世文献缺载,以往货币法制史研究大多是静态的材料梳理,未能充分揭示其内在运行逻辑。对新刊布简牍的解读,有助于厘清相关历史概念的歧误,加深对秦汉行钱平价制度与债务归属地关系的理解。
    
    由三币制转向二币制
    关于秦汉币制,学界以往认为,秦铸造半两钱始于商鞅死后二年(前336)秦惠文王“初行钱”,至秦王政二十六年(前221)开启二币制、多币制。嗣后,汉承秦制。此种认识源于《史记》《汉书》对币制记载的不同。《史记·平准书》记载:“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中华书局点校本把文中“(三)”改为“[二]”。《汉书·食货志下》则明言“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现在看来,司马迁所处时代去秦未远,虽未言“中币”何谓,但其所说“币为三等”当有所据,后人不宜依据《汉书》而遽改,出土文献亦可证实秦汉币制由三币制转向二币制的过程。
    睡虎地秦简《金布律》简66-68:“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岳麓秦简(四)《金布律》简118“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简197-198“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上举简文中的“行钱”,吴荣曾《秦汉时的行钱》(《中国钱币》2003年3期)不认可唐朝颜师古“见行之钱”注,认为是“质次的铜钱”。笔者认为,“行钱”为法律术语,即法定流通的铜钱,“行”为“周行”之意,强调国家对货币监管的法律权威性,旨在对市场流通货币进行规范管理。同样,“行布”“行金”亦可如是观。通过对已刊布秦汉简牍进行排查,秦简多见“金、钱、布”三种币制,汉简中未发现“布”的记载。考虑到《汉书》所说“币为二等”及“布”币的品质、储藏因素,笔者推断,秦汉币制曾存在由三币制向二币制转化的过程。
    纪重铜钱是秦汉主要流通法定货币,为限制人们对其轻重善恶的择取,秦汉政府对违反“行钱”法律的处罚不同。汉代以“罚金”或“罚徭”,如前揭“敢择不取行钱……罚金四两”,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天平衡杆铭文有“敢择轻重衡及弗用,劾论罚繇。里家十日”的记载;至于秦代如何处置,以前我们并不知道,新公布的湖南益阳兔子山简提供了“弃市”的答案。兔子山J9③·2“十月己酉,劾曰:女子尊择不取行钱,问辞如劾,鞫审·己未,益阳守起、丞章、史完论刑□尊市,即弃死市盈十日,令徒徙弃冢间”。查考秦历朔闰表,“十月己酉”当为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岁首之月,由此可见秦法之严酷。对于平民“盗铸钱”,秦汉法律的规定则一致,皆以“弃市”论处。
    应对货币市场化和社会化
    鉴于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发展,当时的物价问题一向受到学界关注,如“居赀赎债”“甲盾比价”等问题的研究,拓展了我们对秦汉国家财政收支、借贷关系、公物管理及市场交易等经济制度的认识。但是,对物价管理与调节机制的研究稍显薄弱,如秦汉的“平价”政策。从宏观层面看,为保障财政和经济运行平稳,国家需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周礼·地官·司市》已有“平市”之语,《管子·揆度》有“马、金平贾万也”标价,简牍中所言“正价、平贾”即“官方定价”,其本质是通过价格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政权稳定,客观上对保护平民利益、促进商业发展有积极意义。
    秦汉国家平价制度体现在法定货币之间比价基础上。秦汉之际由战争转向和平,故秦简常见“赀甲盾”而汉简常见“罚金”的记载,由于甲盾战略物资的专营垄断和汉初铜币的混乱,秦代“赀甲盾”和西汉“罚金”皆以折算成铜钱缴纳。但关于黄金、甲盾、铜钱之间的比价问题,在岳麓秦简出土之前,学界往往根据《汉书·食货志》所载王莽时“黄金一斤值万钱”这一比价,静态地进行换算,由于缺乏同时代的资料,此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解决。岳麓书院秦简(二)简:“82/0957赀一甲直(值)钱千三百卌四,直(值)金二两一垂,一盾直(值)金二垂。赎耐,马甲四,钱七千六百八十。83/0970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廿,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价及相关问题》(《史学集刊》2010年5期)依据这一记载得出1甲折合1344钱,1盾折合384钱。我们亦可依据“金一朱,直钱廿四”,推算出当时黄金一斤折合9216钱。
    这种比价应为官方的标准定价,是国家应对货币市场化、社会化的结果,否则秦汉简中的“居赀赎债”和“罚金”的具体操作难以想象。那么,秦汉官方公布平价的时间是否一致?从新公布材料看,二者时间并不相同。汉初政府进行平价的时间是各郡治所在县每年十月进行“金平价”,如《二年律令·金布律》简427-428:“有罚、赎、责(债),当入金,欲以平贾(价)入钱,及当受购、偿而毋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债),及为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价)予钱,为除。”秦代似为十一月。里耶秦简(贰):“卅五年十一月辛卯朔朔日,都乡守择敢言之:上十一月平贾(价),谒布乡官。敢言之。/启手。十一月辛卯朔己酉,迁陵守丞绎下尉、乡官:以律令从事。以次传,别书。/就手。/十一月己酉旦,守府印行尉。(简9-1113+9-1090+9-1088)十一月辛卯,都乡守择与令史就杂取市贾(价)平。秫米石廿五钱。秶(粢)米石廿钱。毋[卖]它物者。十一月乙未旦,都乡佐启以来。/就发。(简9-1113背+9-1090背+9-1088背,简帛网2018年5月15日)”。由此简看,秦代各县乡的平价时间,视都乡十一月朔日平价而定。
    移送债务人“居县”办理
    明乎秦汉郡县之间或许存在“平价”时效及区域差异,为合理解释秦汉债务移债务人归属地“居县”提供了新思路。陈伟《秦汉简牍“居县”考》(《历史研究》2017年5期)揭示“居县”并非“通常被认为指当事人当时所在的县,其实是指当事人家乡之县”。这一研究有助于探讨秦汉债务移“居县”的原因。
    秦汉简牍关于“居县”的记载都与经济财务关涉,特别是因徭役、戍守等人口流动而形成不同郡县之间债务纠纷的处理,官府通过“钱校卷”文书传递,一定要转移到债务人归属地所在“居县”即家乡之县进行。其中原因,除秦汉县级机构拥有司法裁决权,我们还应从债务人家乡所属“居县”债权方与“居赀赎债”于他乡所形成新的债权方之间的货币价值差异去考察。尽管有国家“平价”政策,但全国各地货币价值往往因时、因地而异,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对不在“居县”内的债务人,秦汉政府实行债务移“居县”处理。
    综上,秦汉的币制、行钱平价制度呈现同中有异“汉承秦制”的特征。尽管西汉一度出现“虚币敛财”混乱的货币政策,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保护的立法原则则高度一致。相信伴随新资料的陆续刊布,秦汉国家经济运行机制会更加清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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