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性别与家内位次 吴简中家庭结构多样,在家庭简中,妻都位于丈夫之后,性别似乎影响着家内的位次关系。不过,同等身份之间并没有男前女后的原则,女性位于男性之前的例子在简中也很常见。如:“邯子女陵年五岁 陵弟仕伍长年三岁”(贰·1844)。“乐安里户人襄□年廿一 女弟纯年十 纯男弟虞四岁”(柒·203)。“户下婢吏(?)年六十 户下奴鼠年卌八肿足”(柒·3037)。此3简中女性的“子女”“女弟”“婢”都位于男性的“弟”“男弟”“奴”之前。可见他们的位次关系不是由性别而是由年龄长幼决定。这符合“同身份成员间的长幼次序原则”(拙文《吴简所见孙吴家庭结构的建构原则》,《简帛研究2015(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孙吴地区基层社会家庭内男女位次关系复杂,家庭建构时自有其原则,但性别不是决定因素。 姓氏记载与女性地位 吴简家庭简中多省略户主之外家庭成员的姓氏,以“亲属称谓词+名”的格式来称谓。不过也有少数时候登录了姓氏。登录家庭成员姓氏的情况中男性居多,女性不过数例,如“典女弟郭勉年十三踵两足”(柒·6153),“从女弟陈叱年卌六筭一”(捌·1731)。家庭简中女性成员不记姓氏可能是当时通例。对于绝大多数女性家庭成员而言,“丈夫名+妻+名”或“亲属称谓词+名”是她们户籍登录的通常格式。 此外,土地簿中也存在不记女性姓氏甚至不载女性名字的简例,如“士黄男妻酉波田长廿三步”(叁·2988),“士彭苌妻田二亩合□□”(贰·6238)。叁·2988中“酉”为女性,只记有名而未记其姓;贰·6238中女性姓、名全无记录。这些土地簿强调“士”的身份而省略了“士”之妻的姓甚至名,可能与士的田地享有优待有关。《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嘉禾吏民田家莂》规定士的熟田“依书不收钱布”,即其熟田不收租税。彭卫先生曾指出,中国古代社会中,女子结婚、成为他人妻子后她的姓往往被取消,代之以“某某(丈夫名)妻”来称谓;或以“妻子姓名=丈夫之姓+妻子原名(或其他称呼)”的格式来称谓。这样的称谓带有歧视女性的性质(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0页)。吴简中女性不载姓氏特别是田地簿中姓、名都不见记载的现象,从中可以推知孙吴基层社会中女性的地位。那些参与政治经济活动、记有姓名的女性,则应该都是家庭的户主,当时可能女子在成为户主后才有使用姓氏的权力。 婚姻关系中的女性地位 如前所述,吴简家庭简中已婚女性都位于其丈夫之后,夫妻之间沿袭了汉代以来女性“出嫁从夫”的社会传统。即便是女婿入赘的家庭也是夫在前、妻在后,如柒·3860:“隹聟(=婿)囊(?)年廿二 囊(?)妻姑年十九。”夫妇之间的地位一目了然。吴简中还出现了“妻”(即正妻,或称“大妻”)、“中妻”“小妻”“妾”等词汇。这是孙吴社会多妻现象的体现,说明“三妻四妾”当时确有存在。多妻制是男权主导社会的结果,反映出“男主女从”的婚姻关系。 妻、中妻、小妻、妾之间的地位也不平等,地位从前到后是由高到低。妻、妾有别,妾不属于妻的范围,地位最低。小妻在丈夫新娶妻之后可升为中妻,新娶者成为新的“小妻”(赵宠亮:《试论走马楼吴简所见“中妻”》,《吴简研究》第3辑,中华书局2011年版)。但小妻可能难以升为正妻。柒·5921载:“阳贵里户人公乘潘北年□十二 北小妻容年卅六筭一。”小妻直接位于户主之后,可能正妻已经亡故。即便如此,容也没能成为正妻,依然是“小妻”。由此推测,除非有特别原因,小妻可能难以成为正妻。不仅如此,小妻所生子女也带有身份限制。柒·6057载:“婢女弟万年八岁 小妻子女儿年一岁。”万、儿都是户主女儿,但她们之间没有按吴简惯例以亲属称谓词(按惯例此处应为“女弟”)连接,而是以“小妻子女”标明身份与性别。这应与其为小妻庶出、嫡庶有别有关。 “公乘大女”与女性占爵 秦汉时期有女性封侯、封君者。封侯者寥寥数人,如吕嬃封临光侯(《史记·吕太后本纪》),羹颉侯刘信的母亲封阴安侯(《史记·孝文本纪》),第二代酂侯萧禄死后无子、萧何的夫人同封酂侯(《汉书·萧何传》),鲁侯奚涓死后无子、其母底封重平侯(《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都在高祖、吕后时期。之后女性多赐“君”爵,不再封侯。《礼记·郊特牲》载:“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白虎通·爵》也说:“妇人无爵何?阴卑无外事。是以有三从之义: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夫尊于朝,妻荣于室,随夫之行。”汉代“妇人无爵”为社会惯例。且列侯、封君是高爵,一般民众不能获得。 目前尚未见到秦汉时期拥有爵位的基层女性。吴简中出现过“公乘大女”的记录。柒·6059载:“阳贵里户人公乘大女邓汝年八十九买妻珠年卅四筭一”。此类记录吴简中共有7例。“公乘大女”突破了秦汉以来“妇人无爵”的性别界限,为基层女性占爵的首次发现,是非常珍贵的史料。有学者认为这是妇女地位较高的表现(刘敏:《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史学月刊》2009第11期)。仅就爵位性别藩篱的突破而言,这无疑标志着女性地位的极大改变。不过,已公布吴简的2037位公乘中女性只占0.34%。即便是在女性户人(48人)中,有爵者也不到15%。就人数而言,女性有爵者只占极小比例,可能难以将其作为妇女地位提高的证据。 翻检秦汉魏晋史料,尚未见到向基层女性赐爵的记录。吴简中女性拥有的公乘爵位,应是在家中无成年男子的情况下继承而来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女性可以继承爵位。吴简中女性继承爵位成为有爵者,除了女性有爵位继承权之外,还应与当时存在的“女户”现象有关。柒·6059中户人(=户主)邓汝和珠都是女性,此家庭应是没有成年男子的“女户”。汉末大乱后家庭结构多有残缺,成年男性亡故、只有成年女性的“女户”频频出现。吴简中女性占有爵位,正是“女户”现象的真实反映。孙吴基层社会女性的地位既有沿袭秦汉时期的社会传统,也在爵制性别上有重大突破。虽然女性与男性一样也能成为户主,但其处于多种社会关系之中,地位较为复杂,难以用“较高”“低下”等词语来简单概括。这也正是基层社会错综复杂的历史体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