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許多同類材料一樣,嶽麓秦簡《卅四年質日》在末尾專門使用了一組簡冊記載該年後九月的各日干支,其特殊之處在於,這組共6支簡的第5支(簡64)的底部,也就是該月晦日“庚申”的下方,書有這樣一條文字: ·卅年正月甲申射。[1] 整理者注:“射,鄉射禮。……從卅年到卅四年,只有卅一年正月無甲申日。‘卅年正月甲申射’記在卅四年後九月,頗疑‘卅’字後抄漏了一個‘四’字。至於為什麼要補記在後九月中,原因不明。”[2]論者或就此“射”的性質提出異議,[3]但不能離于“射擊”的義解。從這個角度解釋,總不免于增字解經之病,也難以講清為何要將正月之事“補記在後九月中”。另外,此句首冠墨點,也是嶽麓秦簡三種《質日》中唯一的一例,其格式的特殊性也表明它不大可能是一條普通的記事文字。 一 其實,“射”在戰國以來的文獻中還有一類比較常見的用法,正可用以妥善地理解這條文字。案《漢書·東方朔傳》:“上嘗使諸家射覆”,顏師古注: 于覆器之下而置諸物,令闇射之,故云射覆。[4] 又《蕭望之傳》:“望之以射策甲科為郎”,顏師古注: 射䇿者,謂為難問疑義書之於䇿,量其大小署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顯。有欲射者,隨其所取得而釋之,以知優劣。射之,言投射也。對䇿者,顯問以政事經義,令各對之,而觀其(人)[文]辭定髙下也。[5] 俞樾對《荀子·解蔽》的“善射以好思”的“射”的解釋,也是從這個角度出發的: 此射字乃“射策”“射覆”之射。《漢書·藝文志》蓍龜家有《隨曲射匿五十卷》。“射匿”,疑即“射覆”。覆而匿之,人所不知,以意縣揣而期其中,此“射”之義也。《呂氏春秋·重言篇》載成公賈說荊莊王曰:“有鳥止于南方之阜,三年不動,不飛,不鳴,是何鳥也?”王射之曰:“有鳥止于南方之阜,其三年不動,將以定志意也。其不飛,將以長羽翼也。其不鳴,將以覽民則也。”然則古人設為廋辭隱語而使人意度之,皆謂之射。此云“善射以好思”,即謂此也,非真援弓而射之也。[6] 俞樾在射覆、射策之外又引出了“射”隱語的詞例。根據這些解釋,射覆、射策、射隱語,其共同之處在於所求取的目標隱匿而不彰顯,求取者須“以意縣揣而期其中”,也就是靠猜測、預測來求取之。據此,《鹽鐵論·除狹》的“射功”、《論衡》的“占射”“逢占射覆”“射蜚蟲”“筴射”,以及魏晉以後的“射利”“射幸”等應都是此類詞義的語例。《漢書·東方朔傳》:“朔之詼諧,逢占射覆”,顏師古注:“逢占,逆占事,猶云逆刺也”,“逆刺”也是預測之意,正與“射覆”相應。《古漢語常用詞典》為“射”字開列的“猜度”、“比賽,賭博”、“追求、攫取”等義項,[7]應都源於猜測、預測之義。 “射”的猜測、預測之義,顯然是通過比喻的途徑從“射擊”的本義引申而來的,因此預測準確稱為“中”,不準稱為“失”。《漢書·匡衡傳》:“才下,數射策不中,至九,乃中丙科”,《論衡·自紀》:“占射之者,十不失一”,即其體現。 因此,“·卅年正月甲申射”應理解為:嶽麓秦簡《卅四年質日》的曆日是在卅年正月甲申這天提前預推出來的。而學者已經指出,秦漢《質日》簡的曆表是先行寫好,記事文字則是後來添加的。[8]簡言之,這並非一條記事文字,而是對整個曆表的情況的說明,性質與文書、簿籍簡冊的“右若干”“凡若干”等統計性文字相近,所以放在末尾,並冠以墨點以標識其重要性。 嶽麓秦簡《卅四年質日》的曆表既然是提前五年預推的,那麼它就存在預推不中,也就是與當年實際行用的曆表不合的可能性,而事實也正是如此。該《質日》明載“後九月壬辰小”,據此則該年末日當為庚申,但嶽麓秦簡《卅五年質日》載其首日為壬戌,二者之間缺了辛酉一天。對這處抵觸,整理者採取將原簡的“小”字改為“大”的辦法來解決。[9]但是,“·卅年正月甲申射”正被記在“庚申”之下,應非偶然現象,而是說明性文字位於整個簡冊末尾的格式的體現,這就佐證了原簡的後九月小、晦日庚申本身並無脫誤,其與《卅五年質日》的不銜接應是曆日預推不中所導致的。 順此思路,同時期其他材料中的曆日謬誤或也可如此解釋。如周家臺秦簡《卅四年質日》經過整理者和黃一農、劉信芳先生必要的校補後,[10]張培瑜、彭錦華先生又改動了其中四個月的月朔、大小,[11]後來發表的里耶秦簡官文書和嶽麓秦簡《卅四年質日》完全印證了張培瑜、彭錦華先生的改動。又如里耶秦簡8-133云:“廿七年八月甲戌朔”,與嶽麓秦簡《廿七年質日》“八月”欄的首日癸酉不符,李忠林先生嘗試以後者不一定是朔日來解釋,[12]但這難以在曆日簡牘中找到例證。又如里耶秦簡中8-27云:“石。卅五年九月乙丑朔。”這是一支篆體字書寫的簽牌,正式性應該比較強,但與里耶秦簡8-934等文書及嶽麓秦簡《卅五年質日》的“九月丁亥朔”不符,其“乙丑”應為“己丑”之誤書,是丁亥的後二日。現在看來,這些謬誤恐怕也可歸結于預推曆日未能命中的緣故。 三 “·卅年正月甲申射”所揭示的對短短五年之後曆日的預推,以及上述幾種可能由預推不中所導致的月朔謬誤,表明秦代曆法頒布的時間間隔不會很長,同時也意味著當時的制曆者可能並不拘泥于曆法推步法則,而是會根據實際觀測等因素比較頻繁地改曆,其改曆的最直接、便捷的方法,又莫過於人為地調整月朔和月大小,若此推論正確,就可能動搖關於秦代的曆法已是嚴格的推步曆法的傳統認識。 學者以往基於推步法則,根據文獻所載的殷曆、顓頊曆復原秦和漢初的曆表,但每每無法與出土曆日完全吻合,于是便調整四分術的部分數據或推步方法,以求得出合于出土曆日的新曆表,其結果如李忠林先生所說:“以往所出曆表也都與當時所掌握的曆日資料全部相容,這是很自然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已經徹底搞清楚了秦至漢初的曆法。”[13]若當時的曆法確實會人為地調整月朔和月大小,則以往的曆表復原方法仍有重新審視的空間。 [1] 陳松長、朱漢民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中西書局2012年版,第89頁。 [2] 陳松長、朱漢民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中西書局2012年版,第89頁,注1。 [3] 參見歐揚:《嶽麓秦簡“毋奪田時令探析”》,《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第29頁。 [4]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九)》,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843頁。 [5]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一〇)》,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3272頁。 [6] (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402頁。 [7] 參見王力等原編、蔣紹愚等增訂:《古漢語常用詞典》,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307頁。 [8] 參見蔡萬進:《尹灣漢簡<元延二年日記>文書淵源探索》,《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1期。趙平安:《周家臺30號秦墓竹簡“秦始皇三十四年曆譜”的定名及其性質——談談秦漢時期的一種隨葬竹書“記”》,《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年版。 [9] 參見《嶽麓書院藏秦簡(壹)》,第88頁,注1。 [10] 參見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97頁,注4;第98頁,注31。黃一農:《秦漢之際朔閏考》,《文物》2001年第5期,第60頁。劉信芳:《周家臺秦簡曆譜校正》,《文物》2002年第10期,第82頁。 [11] 張培瑜、彭錦華:《周家臺三〇號秦墓曆譜竹簡與秦、漢初的曆法》,收入《關沮秦漢墓簡牘》,第232頁。 [12] 參見李忠林:《周家臺秦簡曆譜繫年與秦時期曆法》,《歷史研究》2010年版,第53頁。 [13] 參見李忠林:《秦至漢初(前246至前104)曆法研究——以出土曆簡為中心》,《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2期,第1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9月23日18:3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