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簡《詩·碩鼠》保存了全部三章。首章云:“(逝)(將)(去)女,遆(適)皮(彼)樂=或=,爰(得)我惪(直)。”次章云:“(逝)(將)(去)女,遆(適)皮(彼)樂=土=,爰(得)我所。”三章云:“(逝)(將)(去)女,遆(適)皮(彼)樂=蒿=,隹(誰)亓(其)羕(永)(號)。” 整理者云:“簡本《碩鼠》三章,章八句,與《毛詩》同。簡本第一章爲《毛詩》第二章,第二章爲《毛詩》第一章。”[1] 值得注意的是,安大簡三章均有重文符,如“遆(適)皮(彼)樂=或=”,整理者云:“《毛詩》作‘適彼樂國。樂國樂國’。……‘樂’‘或’下有重文符號,若以《毛詩》爲準,則此處重文符號表示重複兩次,但其他古文字材料中未見如此用法。另外一種可能是《毛詩》是後人整理的結果,而簡本保留了早期的樣貌,本句原作‘適彼樂國,樂國’。後兩章‘樂土’‘樂郊’與此類似。” [2] 按:推敲文意,所謂“樂’‘或’下有重文符號,若以《毛詩》爲準,則此處重文符號表示重複兩次”,“兩次”恐當爲“三次”,一詞重複三次,的確在“古文字材料中未見如此用法”。如果“樂=或=”重複三次,不僅與古文獻通例矛盾,亦與此篇文例不合。安大簡此篇篇首即云“==”,讀作“碩鼠碩鼠”。故簡文“遆(適)皮(彼)樂=或=”,整理者讀作“適彼樂國,樂國”,宜也。 不過,所謂“一種可能是《毛詩》是後人整理的結果,而簡本保留了早期的樣貌”,此種説法值得商榷。《碩鼠》一篇乃典型的四言體詩。“樂國”二字畸零成句,恐無此句法,亦與全篇詩體不合。故整理者所言“簡本《碩鼠》三章,章八句,與《毛詩》同”,前後不無自相矛盾之處。 關於《碩鼠》中存在的重文句法,清儒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卷五《重文作二畫而致誤例》有很好的推斷: 古人遇重文,止於字下加=畫以識之,傳寫乃有致誤者。如《詩·碩鼠》篇:“逝將去女,適彼樂土;樂土樂土,爰得我所。”《韓詩外傳》兩引此文,並作:“逝將去女,適彼樂土;適彼樂土;爰得我所。”又引次章亦云:“逝將去女,適彼樂國;適彼樂國;爰得我直。”此當以《韓詩》爲正。……毛、韓本當不異。因叠句從省不書,止作“適=彼=樂=土=”,傳寫誤作“樂土樂土”耳。下二章同此。[3] 筆者認為,俞樾據《韓詩外傳》推導出的“適=彼=樂=土=”重文句法的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如果安大簡的文物可靠性完全成立的話,那麽戰國時期,《碩鼠》一篇在重文句法方面就已經出現了類似漢代《韓詩》、《毛詩》那樣的讀法歧異。换言之,《韓詩》、《毛詩》在個别字句的讀法方面各有所本、各有授受,很多差異都可追溯至戰國時期流通的不同傳本。因此,俞樾就《碩鼠》一篇所持“毛、韓本當不異”的觀點似可修正。 基於此點考慮,安大簡《詩·碩鼠》“遆(適)皮(彼)樂=或=”、“遆(適)皮(彼)樂=土=”、“遆(適)皮(彼)樂=蒿=”三句,“遆(適)皮(彼)”二字均不加重文符,明顯不同於《韓詩》重複全句的本子,而與《毛詩》更加接近。然前文已述,簡文“遆(適)皮(彼)樂=或=”,若直接讀作“適彼樂國,樂國”,恐不妥。參照《毛詩》,筆者認爲,安大簡的抄手很可能在傳抄過程中有意删改,蓋其所據底本原作“遆(適)皮(彼)樂或樂=或=”,抄手貪圖省事,故删去中間的“樂或”二字。以下“遆(適)皮(彼)樂=土=”、“遆(適)皮(彼)樂=蒿=”均仿此。古人抄書多爲自用,抄手雖然有意删改,但心知其意,誦讀時則會將重文號所涉及的第二個“樂或”、“樂土“、“樂蒿”臨時性地再口頭重複一遍。不使它們畸零成句。這只是抄手在誦讀時臨時性、變通性的處理,並不代表重文符本身就能够重複三次。 如果僅拘泥於文本性的重文符,而忽略抄手在誦讀時的變通性處理,就有可能導致今人誤以爲戰國時期《碩鼠》一篇還存在着“適彼樂國,樂國”這樣的異讀句式。 [1] 黄德寬、徐在國主編《安徽大學藏戰國竹簡(一)》,中西書局,2019年,第122頁。 [2] 黄德寬、徐在國主編《安徽大學藏戰國竹簡(一)》,第123頁。 [3] 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古書疑義舉例五種》,中華書局,1956年,第105頁。引文見《韓詩外傳》卷二,參屈守元《韓詩外傳箋疏》,巴蜀書社,1996年,第183、187、19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9月25日02:2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