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回溯《共同纲领》中所宣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要义以及这一制度的奠基历程,可以发现:社会主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属性;巩固中华民族大家庭,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依归。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调的是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人民性;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天然要求,是少数民族公民当家作主、行使自治权的前提;新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宗教改革,实现了政教分离和社会主义政治法律体系的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旨在建立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因此,社会主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区别于中国古代羁縻制度的质的规定性所在;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把握好其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缔造、巩固“中华民族大家庭”为制度依归,强调大家庭成员的团结统一、不可分离;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历程中,贯彻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政治伦理,坚持深入基层、凝聚人心的群众路线,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具体民族事务处理方面,则秉着商量办事、综合权衡的大家庭式处理方式。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社会主义;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作者简介:常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标题注释: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以现代政治秩序建构为中心的西藏民主改革法理解读研究”(14BMZ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时至今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被确认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在维护国家统一、边疆稳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回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历程以及这一制度奠基、施行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思考《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等宪法性文件对这一制度的宪法定位,体会毛泽东等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人处理民族事务的政治智慧,必将有助于我们从制度设计初衷、制度初创实践这一制度发生学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更为准确的把握,也必将对我们当前如何提升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给予更多启迪。 一、社会主义、大家庭: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历程的两个关键词 从制度发生学的角度讲,要想充分理解某一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或者对这一制度有一个客观评价和准确把握,我们有必要追溯到其制度的初创时期理解其制度初创的原初意图、探究其制度设计原初时刻的宪法涵义,进而为如何坚持、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一种正当性依据和基本准则。一段时间以来,学界对于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着力方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方面的作用有一定分歧;如何破解这种分歧、拨开理论迷雾?或许可以通过回到这一制度的源头,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奠基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基本制度原则和制度价值导向,也由此充分体会宪制设计者们的制度初衷与政治智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宪法制度,是在有着“临时宪法”之称的《共同纲领》中被确立的。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庄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共同纲领》也由此被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的宪法基础。在《共同纲领》的六章内容中,除了在总纲中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还在第六章专门规定民族政策,强调要“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中,对于民族事务更加重视;在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个部分均进行了规定,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阐明了“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的政治事实。 对比《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中民族事务的内容,即可发现,一个共同点即是对“大家庭”的强调,无论是《共同纲领》中“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的制度愿景表述,还是《五四宪法》中“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的制度事实确认,这种强调各民族自由平等、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叙事可谓体现得淋漓尽致。而从宪法条文排列的顺序角度讲,这种“大家庭”的宪法叙事又排列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面,《共同纲领》中二者分别放在第五十条和五十一条、《五四宪法》中则分别处于序言和总纲第三条的位置。宪法的条文并不是一种随意的排列,这种条文顺序关系,也恰可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创立,其目的恰恰在于缔造、巩固这种各民族自由平等、友爱合作的民族大家庭。这种“大家庭”无疑是一种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所决定的,也是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所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在《五四宪法》的各民族自由平等的大家庭这段宪法叙事中,专门强调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充分注意各民族的特点”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这是因为,只有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广袤的边疆多民族地区旧的政治、经济制度才真正得以变革,广大少数民族公民也才能真正享受到宪法和法律所谓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也才能真正成为这个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主人翁。或者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区别于中国古代的羁縻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即在于这种社会主义属性;而正是这种社会主义属性,才使中华民族大家庭得以进一步巩固、凝聚。 社会主义、大家庭这两个关键词,也体现在毛泽东等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讲话与政治实践中。1952年12月12日,在给西北各族人民抗美援朝代表会议的复电中,毛泽东主席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天起,中国各民族就开始团结成为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足以战胜任何帝国主义的侵略,并且把我们的祖国建设成为繁荣强盛的国家。”而在毛泽东主席系统阐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主题的《论十大关系》中,第六个需要处理好的关系即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并号召各族人民“共同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治屋顶下,各民族团结成为一个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共同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成为毛泽东主席思考中国民族问题、处理民族事务的关键词。1949年9月22日,周恩来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作说明时,明确强调《共同纲领》中的民族政策“其基本精神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1957年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所做的《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这篇系统阐释新中国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制度缘由的权威文献中,各民族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祖国大家庭”,被周恩来视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民族团结的共同基础。类似的表述,在刘少奇、邓小平、李维汉等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也屡见不鲜。这足以说明,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方式,建设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是当时作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民族问题理解、判断的基本共识。 因此,从社会主义、大家庭这两个在新中国民族事务处理的相关宪法性文件和政治家的讲话中频频出现的关键词出发,我们或许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制度价值导向、原初宪法涵义和运行基本原则有着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价和妥当的理解。可以说,缔造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区别于中国古代羁縻制度的质的规定性,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必须承担起的促进国家建设、民族复兴的政治使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