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云南M县苗族自发移民的社会处境 这些苗族自发移民延续着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传统生计方式,不断从一块山地迁移到另一块山地。可是,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这种传统的生计方式所依赖的山林、植被已经有了明确的产权主体,其粗放的生产方式已经与这个时代格格不入。绝大部分迁入M县的苗族自发移民都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也大都认识到,必须放弃原来“刀耕火种”的游耕式农业生产方式,走向定居农耕的生存、发展道路。所以,他们都非常期盼能够将其户籍迁入到现在居住的地方,结束其漂泊的生活形态。但是,因为其人口迁移的“自发性”特点,其行为没有得到政策的支持,也导致其社会身份处于“人户分离”的尴尬处境,不仅不能享受到国家很多政策红利,甚至部分基本公民权都因此而丧失保障,成为农村社会的一个边缘性群体。 (一)社会处境的现实:一个边缘性群体 边缘性群体一般是指一个相对于主流社会之外的相对稳定,但又与主流社会的人群在经济结构、收入水平、政治地位、文化生活等方面有较大差异而难以被主流社会所接纳的人群。云南M县苗族自发移民实际上是目前我国边缘性群体中的一种类型。他们的边缘性不仅体现在经济生活方面,也覆盖了其政治权利、公共服务分享、社会心理等诸多领域,成为一个尚未被主流社会接纳的群体。 1. 经济生活贫困。经济生活条件体现在经济收入水平、消费结构以及住房条件等日常生活的具体方面。这些苗族自发移民主要是依靠开垦荒地、租种土地为生,部分家庭会饲养牲畜,有的也会在农闲时间外出务工。但他们所开垦的荒地以及租种的土地往往都是山地,土地肥力极为有限,主要是以种植玉米为主,产量有限,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产品的市场价格较低。他们所饲养的猪、牛、羊等品种都是本地的,养殖方式都相对粗放,带来的经济收益十分有限。 部分劳动力有时会外出务工,但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所从事的劳动工种比较单一,往往是做建筑工人、农场工人等,所得到的劳动报酬比较低;并且,受到季节、气候等因素影响,其外出务工的工作也往往极不稳定,收入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从我们随机访谈的14户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家庭的年人均纯收入水平都低于3000元,只能勉强维持生存。 由于绝大部分苗族自发移民的收入水平比较低,而且收入来源也并不稳定,加上普遍存在的“超生”现象,导致家庭人口多,消费能力也就因此受到制约。其主要消费支出就是子女的教育以及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不仅如此,其住房条件十分简陋。在这些苗族自发移民聚居地,随处可见到各种用木板、石棉瓦搭建的简易房,属于目前政府所界定的C级、D级危房。 2. 政治权利虚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这种政治权利与户籍状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于“人户分离”的苗族自发移民,他们无法在迁入地实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政治生活中,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绝非可有可无的权利,这不仅关系到他们的利益诉求是否有代表,也关系到其基本利益保障是否能够得到正式权力机构的支持。由于在迁入地缺乏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迁入地的地方政府从应然的政治逻辑来看,其行为主要是对选民负责,而这些苗族自发移民并非其选民,其利益也就难以得到迁入地政府的保护。所以,迁入地基层政府往往将其纳入“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利益表达是某些阶层、某个集团、某个群体或个体向政治体系提出利益要求的过程。苗族自发移民的利益表达渠道相对单一,其利益表达的效果也非常微弱。从国家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来看,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等,没有其选举产生的利益代表者,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制度、协商民主制度等也没有他们正式的参与渠道,即使在迁入地的地方政府专门针对其存在的困境推出的政策、措施,也没有他们的参与及利益表达权的充分保障。 不仅如此,这部分苗族自发移民在生存资料保障、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分享等方面,其利益诉求既不能得到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的保障,也难以得到迁入地政府的有效回应——其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往往以他们常年在外生活为由,对其正当的利益诉求搪塞推诿;在其迁入地的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也多以其户籍不在迁入地而建议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事宜。这样一来,他们的利益表达被排斥于政治生活体系之外,成为了“制度外”群体,这种“集体失语”的尴尬必然会加剧其边缘性处境。 3. 基本公共服务分享不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些年来,我国政府不断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别是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等条件都有了明显的改善。然而,对于这些苗族自发移民而言,其基本公共服务的分享却明显不足,不仅其聚居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滞后,而且所享受的各项社会权利(主要是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并不充分,国家出台的很多农村政策红利也难以覆盖到他们。 农村基础设施涉及道路建设、饮水保障、电路电网、农村文化、卫生等硬件建设。由于这些苗族自发移民没有迁入地的户籍,其所组建的村社自组织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所聚居的特别是自发形成的村寨也没有纳入地方乡村的行政建制。从现行的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来看,这些苗族自发移民所聚居的村落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政策依据,无法争取政府资金的投入。因此,这些村寨的道路建设、沼气、水窖、危房改造、抗震安居、小水利建设、公厕、电网改造、文体设施建设等,都无法纳入地方政府建设规划,导致其建设水平严重滞后。 不仅如此,其很多社会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教育权利保障不充分。这些苗族自发移民家庭子女进入到高中学习阶段,其与迁入地有当地户籍的家庭子女在政策上会受到差别化对待,他们很难享受到迁入地政府所提供的相关奖励、补助及教育扶贫贷款等政策红利;二是社会保障不充分。这些苗族自发移民虽然大部分都属于相对贫困的人口,但并不能分享到迁入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上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等保障,也很少会得到当地民政部门所提供的各种社会救助。 同时,这些年,我国推出了很多惠农政策。其中,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等,是我国直接补贴的主要政策。但这些苗族自发移民却无法享受到各类惠农政策的补贴。政府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执行,主要是依据其户籍及是否为农村常住人口并从事农业生产情况来确定,而这些苗族自发移民是“人户分离”的社会群体。既然迁出了户籍所在地,就不是户籍所在地常住人口,也就难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相关政策红利;虽然是迁入地的常住人口却又不能把户口迁移到迁入地,便无法享有迁入地的系列支农惠农政策。 此外,这种“人户分离”的尴尬处境,也使其游离于现行国家精准扶贫政策体系之外。目前,从云南省精准扶贫政策执行的情况来看,其政策主要依托于其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如果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就可以得到国家在房屋建设、产业培育、大病医疗、子女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可是,在精准扶贫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其鉴定是否可以申请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条件,就是有本地户籍的常住人口。如果没有迁入地的户籍,即使是常住人口,也是不能纳入精准扶贫的政策体系之内,也就无法分享精准扶贫政策的红利,由此使苗族自发移民成为国家精准扶贫政策体系覆盖的盲区。 4. 社会心理疏离。社会心理是人们对社会现象的普遍感受和理解,表现于人们普遍的生活情绪、态度、言论和习惯之中。人们的社会心理状况最终取决于社会生活实际,直接形成于种种现实生活迹象对人们的刺激和人们的理解与感受。如果群体的社会心理与社会发展保持良性的一致性,呈现出正面的认知、情感与评价,这个群体就会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如果群体的社会心理与社会发展形成逆差,对社会的认知、情感和评价是消极的,那么,这个群体就有可能成为与其社会发展相对立的力量。 这些苗族自发移民在参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因为融入主流社会的努力受到了现实的阻滞,很多阻滞性因素又是凭借其自身的力量无法克服的。这种现实境遇的边缘化,使其对所置身的社会在认知、情感及评价等方面显现出相对比较消极的心理倾向。 当一个群体长期持续处于社会心理的疏离状态,产生了一种社会的“剥夺感”,其对社会运行的规则与政策秩序就可能滋生抵触情绪,就可能产生对现行的制度秩序乃至国家、政府等政治实体的认同危机。这种对既定社会秩序和规则体系的心理疏离甚至情绪抵触的长期淤积、沉淀,不仅会影响这些苗族自发移民的个体心理健康,也可能会成为其群体的一种心理定势,由此引发的社会心理可能会在一些具体事情的刺激下进一步加剧其剥夺感、失落感、挫败感,从而引发成为激烈的情绪性对抗行为,埋下社会冲突的隐患。 (二)边缘性社会处境的根源:民族自发秩序与国家制度秩序的矛盾 云南M县苗族自发移民的边缘性社会处境,表面上看是一个社会群体遭遇国家制度秩序的排斥——因其迁移的“自发性”特点,难以获得既有政策制度及资源配给的支持,从而被排斥于权利保障及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之外,但实际上是一种基于传统生计基础上而形成的自发秩序与国家制度秩序的冲突,是苗族传统游耕式生计导致的山地自发迁移秩序与现有法律秩序及资源配给方式的矛盾所导致的现实结果。 虽然苗族群众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刀耕火种”的游耕式生计方式为其躲避政治压迫和军事威胁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空间,而且轮歇式的农耕方式在森林资源丰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并不必然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民族国家制度秩序的逐步建立,森林、土地等产权制度随之也逐步确立,行政区划建制日趋规范,而且伴随着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弱化,苗族自发迁移的传统生计方式所依赖的自然条件及社会条件正在逐步丧失。 正因为如此,绝大部分苗族群众都在这种“情景适应”的过程中,停止了山地自发迁移的步伐,走上了定耕的农业生产发展道路。而苗族自发移民的存在,很可能是苗族群众游耕农业生产方式延续的最后部分——他们虽然也有从事定耕的农业生产的主观愿望,但是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地)的生存条件过于恶劣,使其难以维持生计,不得不延续其传统生计方式,走上山地自发迁移之路。 虽然在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部分国有林地及集体土地在管理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失灵” 问题,这为苗族自发移民的生计保障预留了一定空间。但是,这种传统粗放的耕种方式在现代生态环境形势,以及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制度秩序和资源配给方式的客观背景下,无法为其迁移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持,建立于这套制度体系基础而形成的权利意识与利益观念也难以包容他们,迫使其深陷社会边缘的现实处境之中。 毫无疑问,产权制度以及建立在一定身份基础上并依托一定行政区划管理组织进行资源配给,是现代国家制度秩序的必然要求。但是,“民族国家的体制缺陷和政策失误往往导致对少数民族的某种形式、某种程度的剥夺,使之为现代化进程付出了过多的代价。” 由此而论,云南M县苗族自发移民社会处境的边缘化,并非可以简单定性为是一个社会群体遭遇社会排斥的必然结果,而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生计方式遭遇国家现代化转型显现出来的一种危机和悲剧——“一种文化的衰落,实际上即意味着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和人群生活出现重大危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