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苗族自发移民的出路:包容于国家制度秩序 云南M县苗族自发移民社会处境的边缘化问题,从根本意义上说,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这个群体传统生计方式的生存空间还会进一步萎缩,定居成为其必然性的选择,由此导致的其与迁入地居民甚至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还会进一步加剧。在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各民族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目标,完成国家治理的质的阶段性飞跃,必须理性认识和充分正视苗族自发移民边缘化问题,从根本上寻求破解这一问题的治理之道。 (一)正确认识苗族自发移民边缘性处境的性质 苗族自发移民是一个具有独特社会文化属性的群体,其迁移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游耕农业生计方式延续的结果,其迁移的深层动因以及迁移活动所表现出来的地域选择(从山区迁往山区或者半山区)和居住格局,都烙上了民族文化的印记。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种人口迁移活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人口迁移,实际上就是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现象——“对于游耕民族来说,由生产方式所引致的迁移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生存的手段和形式,而是变成了一种文化传统、文化特质和民族特性了”。 随着时间的流失和客观环境的变化,现代社会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及所带来的资源配置规则与方式的大调整,已经迫使苗族自发性山地迁移的历史条件逐步丧失了。但它作为这些苗族自发移民的一种历史文化的惯性不会在瞬间消失。“无数事实说明,文化传统、文化特质和民族特性的改变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不了解这一点,企图在很短的时间内完全杜绝和消灭游耕现象,那只是主观愿望,其结果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而且还会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 在前文的探讨中,我们已经看到,苗族自发移民的自身处境深陷社会边缘,但归结起来,这实际上是苗族自发移民的传统生计方式与现代法律秩序与资源配给方式之间的紧张与冲突所引发的。因此,我们在认识这一社会现象的时候,不能仅仅站在现代法律秩序与资源配资方式的先赋性的合法性基础上,站在制度安排的制高点上对这一社会文化现象进行评判,也不应该从“优胜劣汰”的进化论视角对其贬斥,使其陷入道德伦理的失落境地。 作为一个在现代化进程中正在不断发展甚至崛起的多民族国家,一个依托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我们需要从最基本的意义上来看待这一社会现象:这实际上是民族现代化与国家现代化进程不一致所引发的矛盾,是一个历史的遗留问题,是部分少数民族现代化进程与国家现代化进程失谐的结果。所以,对这一群体的认识,更多意义上应该释放的是国家制度秩序的善意和包容性——“在一般情况下,要想消除歧视,不能依靠民族独立,而只能依靠包容。” (二)明确苗族自发移民融入主流社会中的政府责任 民族国家是各民族共同的政治屋顶, 具有保障各民族合理利益诉求的责任。而政府作为国家责任的实际承担主体,也应该成为保障各民族合理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的实际责任者。因此,基于苗族自发移民所具有的特定社会文化属性,对于苗族自发移民问题的治理,就不能仅仅从地方保护主义立场出发采取“遣返”的方式,也不能简单地从地方利益出发,对这一群体的现代适应保持冷漠,甚至将其视为地方治理的“顽疾”。 地方政府是地方各民族利益的保障者、维护者、促进者,具有属地管理的责任。但这种属地管理的责任机制,在现有的制度框架范围内逐步衍生为地方社会治安秩序的保障,以及对居住在当地且拥有本地户籍的各民族利益的保障者、促进者,而没有将定居于本地的却没有当地户籍的民众的利益实现纳入到地方政府责任体系中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滋长。正是在这一制度背景下,苗族自发移民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地方政府也产生畏难情绪,将其视为“烫手的山芋”,导致问题长期被搁置下来。 但是,制度性的障碍不应该成为政府责任落空的正当理由。作为国家责任在地方得以实现的主体,地方政府也不能以保护现有的制度性权威而忽略其应该承当的、对部分在现代化进程中表现出适应性滞后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保障。而实际上,这种地方政府责任是可以在既有的制度空间范围内得到实现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尤其是迁入地政府与迁出地政府以及其共同的上级政府能否拿出足够的决心和持续的努力来促进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 因此,在促进问题有效解决的过程中,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以地域原则为基础、把公民权和平等的权利扩大到具备资格的所有居民,而不论其出身、族属和宗教” 是公民国家最基本的特点,促进苗族自发移民问题的解决,也就是促进他们适应现代生活,使其能够融入主流社会,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是迁入地政府、迁出地政府以及共同的上级政府必须肩负的使命。 (三)切实促进苗族自发移民社会处境的改善 在保障苗族自发移民迁入地民众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苗族自发移民现代适应能力,显然是解决苗族自发移民问题的关键所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与繁荣进步。因此,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个民族都不能少。而在具体展开苗族自发移民现代适应能力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具体的政策、利益以及结构、人员,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必须要有步骤、分类别、整体性推进相关工作。 所谓“有步骤”就是指要分步提升苗族自发移民现代适应能力。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这些苗族自发移民的户籍身份及基本权益保障问题(包括受教育权、互助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惠农政策优惠、精准扶贫政策照顾、选举权及利益表达权等基本权利和政策受益权),然后则需要解决生存资料保障问题(核心是土地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解决其产业扶持和致富能力建设问题。 所谓“分类别”就是指要根据苗族自发移民的意愿及地方实际,分类别将苗族自发移民进行安置。可以把愿意留在迁入地取得户籍身份并长期生活的自发移民进行分类安置:将与迁入地居民杂居在起的进行就地“插花” 安置;将已经自发聚居成为自然村落的就地集中安置;将分散聚居的进行集中或者“插花”安置。而对于不愿意服从政府在迁入地分类安置的苗族自发移民,迁入地政府则应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在保障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在政策允许的弹性空间范围内,尽可能帮助其改善生活条件,增强现代适应能力。对于不愿意在迁入地就地分类安置而渴望回迁到户籍所在地的自发移民,则应积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由迁出地政府尽快落实精准帮扶政策,迁入地政府也需做好其回迁的相关配合工作。 所谓“整体性”就是要注重政策、资金、机构、人员等的整体性保障。在增强苗族自发移民现代适应能力的治理实践过程中,既要注重顶层设计,也要注重责任落实;既要注重加强组织领导,也要注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力量;既要加强分步骤进行,也要适当加快进度,保障时效性;既要分类别管理,也要有总体性方案;既要注重政策落实,也要加强政策宣传;既要保障其生存权益,也要有产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结 语 云南M县苗族自发移民社会处境边缘化问题是一个民族的传统自发秩序在与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所形成的制度秩序的碰撞中逐渐演化出来的一个民族性社会问题,是一个历史性遗留问题。这些苗族自发移民所秉持的传统生计方式与现行的法律秩序、资源配给方式存在着必然性的冲突。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民族无论如何也不会再退回到其与现代化相遇之前的状态”,而“在民族国家的框架内,任何族体都有权像别的族体一样,享有同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公民权”。 因此,对于民族国家而言,只有民族国家能使弱小民族成员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与其民族文化的归属感联接在一起的时候,民族国家才能很好地履行其使命。 对于M县苗族自发移民社会处境改善来说,也许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 但毫无疑问,仅仅依靠苗族自发移民的自主性行为调适,并不足以改变其社会处境的边缘化问题,而必需通过增进民族国家制度秩序的包容性, 才能从根本上消解苗族自发移民传统自发生活秩序与现代法律秩序及资源配方式之间的矛盾。在具体的政策实践中,需要地方政府(包括迁出地政府、迁入地政府及其共同的上级政府)能够将尊重国家制度秩序与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相结合,把增进治理制度的包容性与苗族自发移民社会重建的人文关怀相结合,把促进治理体系的系统性与治理过程的渐进性相结合,从而促使苗族自发移民能够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共同步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发展轨道。 阅读原文请点击: 民族自发秩序需包容于国家制度秩序.pdf 原文载于《思想战线》2019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