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廣場東漢簡2010CWJ1③:261-18是一枚“君教”類文書簡牘,雖有殘損,但經綴合之後,可復原其全貌。從已公布第1、2卷看,簡2010CWJ1③:201-2、2010CWJ1③:261-18內容互相關聯,應可左右綴合。 簡2010CWJ1③:201-2爲木牍,右边殘去,其殘留釋文如下: 君教若 刺遣當言府復白 木牍長22.9釐米,寬2.4釐米。[2]從圖版看,第一欄“君教”三字右邊殘去,但是根據已有書式,此處已直接補釋出相應文字,“君教若”三字爲重墨書寫,屬於變形畫押。“刺”,用於對上級匯報備查的實錄文書。[3]“刺遣當言府復白”,意指縣廷敦促主辦人主動上報所負責事項。木牍左下角記“延平元年九月廿八日壬寅白”,爲該木牍的書寫日期,延平元年爲公元106年。 簡2010CWJ1③:261-18釋文如下: 兼左賊史英助史壽陽馬 亭長种言掩捕小盜男 君教若 子劉郎所有奴吉官=以矛刺 种=以所持刀斫官創三所官 以格辜物故吉捕得毄亭丞 優兼掾重議屬功曹辟(?) 行丞事兼賊曹掾史各一人 迎取吉并診官死得吏便[4] 木牍長22.9釐米,寬3.4釐米。[5]從圖版看,該木牍左邊殘去。牍面分上、中、下三欄書寫,第一欄文字左半部分殘去,與簡2010CWJ1③:201-2同理,整理者根據書式補釋爲“君教諾”。第二、三欄記載了种在逮捕過程中,殺死劉郎奴官一事,中間留有编绳位置。 兼左賊史,即兼左賊曹史;助史,此處指兼左部賊史佐助小史,“兼”,或“助”有臨時變動的性質,屬兼官。[6]英、壽皆爲人名。陽馬亭,亭名,同名還可參見簡2010CWJ1③:202-7、2010CWJ1③:232、2010CWJ1③:263-108等。此處陽馬亭長名爲种。掩捕,指乘其不備而抓捕,《漢書·韓信傳》:“於是上使使掩捕梁王,囚之雒陽。”[7]《後漢書·孔融列傳》:“後事泄,國相以下,密就掩捕,儉得脫走,遂并收襃、融送獄。”[8]小盜,疑指危害程度較小的盜竊活動。《後漢書·光武帝紀》:“莽末,天下連歲災蝗,寇盜鋒起。地皇三年,南陽荒饑,諸家賓客多爲小盜。”[9]另簡2010CWJ1③:263-4、2010CWJ1③:263-5所載由氏兄弟殺人、盜竊案中,[10]“小盜”指由肉,釋文載其“復盜充丘男子唐爲舍”,與“殺人賊”由併並書,知爲犯罪行爲之一。吉、官皆爲男子劉郎的私人奴僕名。所,量詞,用以描述受傷的程度。《封診式·賊死》簡56、57:“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從(縱)頭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11]簡58:“其襦北(背)直痏者,以刃夬(决)二所,(應)痏。”[12]“所”均指身體所受創傷的數量。“辜”,古代法律用語,也用作爲“保辜”或“辜限”的省寫,是對傷害罪適用的在傷害行爲實施以後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再確定傷害後果的規定。秦漢時期辜限一般爲二十天。[13]《二年律令》簡24:“鬪傷人,而以傷辜二旬中死,爲殺人。”[14]優、重皆爲署名,[15]“屬”通假“囑”,囑託。診指調查。[16] 從整體看,簡2010CWJ1③:201-2與簡2010CWJ1③:261-18長度差異微小,材質、書式均十分相近。綴合之後,釋文部分“君教若”爲大字體簽署,書寫笔勢銜接明顯;其次,第二欄内容亦可左右連讀,茬口契合(參見附圖),將二者綴合在一起應是無誤的。在原釋文中,2010CWJ1③:201-2释爲“君教若”,2010CWJ1③:261-18释爲“君教諾”,“若”与“諾”通假,二字雖均可,但綴合之後,两處釋文應得到統一,參照其他書寫,這裏暫時取用“君教諾”。 綴合之後,可將全部釋文全重新句讀如下: 兼左賊史英、助史壽:陽馬亭長种言:掩捕小盜男 子劉郎所有奴吉、官,官以矛刺种,种以所持刀斫官,創三所,官 君教諾 以格辜物故,吉捕得毄亭。丞優、兼掾重議,屬功曹辟 行丞事,兼賊曹掾、史各一人迎取吉,并診官死,得,吏便 刺遣當言府,復白。 延平元年九月廿八日壬寅白 附圖: 2010CWJ1③:201-2+2010CWJ1③:261-18(掃描圖版) 2010CWJ1③:201-2+2010CWJ1③:261-18(彩色圖版)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壹卷)》,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201頁。 [2]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壹卷)》,第265页。 [3] 李均明:《走馬樓吳簡“草刺”考校》,《史學月刊》2008年第6期,第86-89頁。 [4]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195-196頁。 [5]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第246页。 [6] 參見王彬:《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J1①:325-32》,《第四屆簡帛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暨謝桂華先生誕辰八十週年紀年座談會》(中國·重慶),第316-323頁。 [7]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卷三四《韓信列傳》。 [8] [宋]范曄[撰],[唐]李賢等[注]:《後漢書》卷六十《孔融傳》。 [9] [宋]范曄[撰],[唐]李賢等[注]:《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 [10] 冊書復原參見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文書復原舉隅(一)》,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279。 [1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57頁。 [1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57頁。 [13] 張伯元:《出土法律文獻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185頁。 [14] 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1頁。 [15]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貳卷)》,第196頁。 [16] [日]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簡牘研究班編:《漢簡語匯——中國古代木簡辭典》,東京:岩波書店,2015年,第29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1月12日20:52。) (责任编辑:admin) |